检察院纠正违法调研文章
问: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对违法取证的如何予以纠正
- 答: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对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嫌缺雀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执行调查取证。对于以违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扮慧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当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违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在侦察活动中违法取证,构成犯芹早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问:检察院给司法局的检察建议
- 答: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拿孙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敏做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正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
(五)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
问:检察院审判活动违法检察建议书
- 答: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陪顷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乎游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芦缺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 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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