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执行监督任重道远(论文文献综述)
张素敏[1](2021)在《减刑、假释执行变更运行现状及其路径优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执行变更仍存在一定的隐忧和困境:执行变更监督权形同虚置;执行变更裁决权,主体不适格、衔接错位;执行变更权,法律规制依据模糊。需要优化减刑、假释检察执行监督,提升刑罚执行"反腐"力度;充分释放假释制度应有功能,优先适用假释制度;创新减刑、假释工作方式,由传统一元模式向现代多元转变,并最终实现我国减刑、假释执行体系化和现代化的革新。
桑先军[2](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刘强,武玉红,郭琪,张蕊,李思佳[3](2021)在《2020年社区矫正研究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是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的第一年,一年的研究重点围绕《社区矫正法》的修订、解读和实施展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历史进步性,该法对一些问题做了原则性、基础性规定,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社区矫正的研究仍然任重道远。社区矫正的实践呼唤更加深入、更有说服力、更有前瞻性的研究。
杨迪[4](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桂礼双[5](2020)在《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社会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社区矫正法》从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和参与方式等方面建构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社会参与问题的研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实践情况,从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法制背景、制度背景和经验背景出发,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社会参与社区矫正中的问题可概括为:(1)社会参与的非规范化,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贯彻的不足和运作机制的不健全;(2)社会参与的形式化,主要表现为参与的过场化色彩明显及参与者的义务性不足;(3)社会参与的单一化,主要表现为参与主体和内容的单一性。当下的参与主体主要以基层组织为主,参与内容往往限于教育和咨询服务层面。造成上述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因素可从技术(操作性)、制度(规范性)和文化(理念性)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技术层面指的是具体的操作规程不够细致,操作经验的总结、分析和分享力度不够;制度层面指的是组织制度及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文化层面包括社会认知和社会心理两个方面,主要指的是民众,即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属性理解的偏差及民众对社会参与的意义理解不足。这三个层次相辅相成:技术侧重于具体的行动,制度是行动的结构环境,文化则是支撑前两者的共同底蕴。因此,就重要性而言,技术是表面的,制度是深层次的,而文化则是灵魂性的。基于上述对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现状和成因分析,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可以在建构性的社区矫正理念(文化层面)与生成性的社区矫正经验(技术层面)两条径路交融互动下,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制度层面)来试着予以解决。一方面,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理念的重要体现,对社区矫正及社会参与的理解需要在现代刑罚理念的语境下进行;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经验既包括形形色色的域外经验,也包括丰富多样的本土经验,它们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坚实土壤。在上述理念和本土经验的双向互动下,可以持续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在社会力量的准入退出机制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职责、参与流程和参与保障等方面建章立制。唯此,才能切实、充分地解决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问题。
王鑫[6](2020)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实行了七年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然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无论是在学术界对于该制度进一步发展方向的讨论还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是否应该建立分层封存机制以及是否需要建立拟制隐私权制度等方面。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佐以笔者调研得到的数据相结合的办法,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并且可以紧跟国际趋势进一步发展。文章正文分成六个部分:在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了文章的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意义,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正文第二章为理论研究,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念、内容和功能。第三章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对比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相关制度和做法,提出了我国可以借鉴的部分。第四章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制度本身存在着启动方式单一、启动时间较晚、解封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和相关法律政策有冲突以及现在媒体过分夸大报道引导消极的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工作的不利影响。第五章从未成年犯罪记录制度内部进行完善,主要包括完善制度启动时间和启动方式、细化解封程序、创设救济机制等内容。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设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对该制度具体实施程序进行构建。第六章阐述了配套机制的设立,主要包括从辅助制度方面设置拟制隐私权、设立分层封存制度以及设置考察期。从社会大环境方面建议建立全社会的支持体系以确保经过教育矫正、渴望重新走回正途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的被社会接纳。分别从国家法律政策的宏观层面,社会单位、团体的中观层面,个人的微观层面进行阐述,以此来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生态。
范天梦[7](2020)在《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权主流化可以理解为将人权理念引入到组织机构工作之中的一个过程,有时它也表示为“基于权利的方法”。自1997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报告以来,人权主流化的工作不断得到强化和推进,人权逐步与安全、和平、发展联系起来。人权主流化在中国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本土化问题。宪法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价值须落实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这也是人权主流化的应有之义。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推进人权主流化,就相当于抓住了在我国推进人权主流化的“牛鼻子”,对于推进人权主流化、思考我国刑事法律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梳理了人权主流化的内涵和历史背景,并归纳了人权在中国的主流化与本土化进展与成就。人权主流化,即认同、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作为价值目标并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基于人权的目标,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使得人权具有可操作性,并通过具体的制度、措施促进和实现人权。人权主流化的进程,体现于联合国逐步构建起一套国际人权法体系以及相应的国际人权机制,人权问题由原先的边缘地位,逐步走向各个领域并成为世界新秩序的主流。中国自古以来奉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始终坚持政策保障和法治保障双重路径,发布人权白皮书和人权行动计划,实行依法治国,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并随着发展经济、扶贫攻坚等行动为提升人权水平做出巨大努力并取得显着成果。本文第二章呈现了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从刑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变迁三个层次展开。基于对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内容的梳理与分析,可以发现刑法理念朝向民生刑法、风险刑法、预防刑法发展,刑法存在过度刑事政策化现象,死刑罪名削减、犯罪圈扩大、刑罚结构完善在促进秩序和安全的同时,刑法的扩张亦缩减了公民自由,“重刑主义思想”导致刑法“趋严且厉”,刑罚附随后果更是有违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罪责自负原则。本文第三章阐述了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进展和不足。立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中央司法改革举措,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不平衡、过于重视前者而轻视后者的问题。侦查中心主义的“流水线式诉讼构造模式”掣肘法院无罪、罪轻判决;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完善导致庭审虚化,辩护权无法得到实质保障;而侦查阶段的封闭性、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审判不够独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完善等因素都加强了庭审的虚化、形式化和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不足。本文第四章立足刑罚执行领域,对死刑犯、监禁刑犯、非监禁刑犯和刑满释放者的人权现状一窥究竟。针对死刑犯,一方面要促进法定权利落实,另一方面则要促进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针对监禁刑犯,存在现行监狱法过于老旧的问题,罪犯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设计不够具体、可操作化,权力缺乏必要制约和监督。针对非监禁刑犯和刑满释放者,存在对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不足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第二至第四章的分析为基础,分别提出了在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罚执行法的发展方向。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宜以刑法谦抑理念指导刑法立法,强调刑法的自由保障价值,立足社会需求,小幅扩大犯罪圈,推进刑罚轻缓化,促进刑法人权保障水平。在刑事程序法领域,要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推进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主流化。在刑罚执行法领域,要保障刑满释放者和社区及矫正对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障监狱在押犯人的诉权,完善监狱内外监督机制,推进对罪犯强制和处罚的法治化,完善监狱和罪犯的分类管理,赋予死刑犯赦免、减轻请求权,保障死刑犯临终权利,以人道的方式执行死刑。
罗文[8](2019)在《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产生必然伴随有管理文化,唯一不同的是,当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时,管理理念、制度以及象征性的符号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作为国家文明发展的窗口、国家法治程度的“指挥棒”和社会治理状况的“晴雨表”,监狱主体,即警察队伍自身建设及管理层次和水平,反映了监狱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方位坐标和价值归属。在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与科技紧密结合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文化自信”,可见文化正以大繁荣的姿态影响着各行各业,包扣高墙内鲜为人知的监狱警察,这一特殊的纪律队伍。监狱警察管理文化的变迁是一部监狱警察的发展史,在走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道路上,在监狱法制建设重大改革、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监狱布局调整、监狱体制改革、监狱信息化建设的重大变革后,监狱警察管理文化越来越呈现出清晰的文化内涵和结构特征,从以前的警营文化到现在的警察管理文化,随着时代的打磨与洗礼、博弈与融合,不论在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行为还是物质象征性符号上都有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监狱警察管理文化也正以无形而巨大的能量影响着监狱事业的兴衰与发展。当前,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重新站在新的高点,面临押犯“量大、质杂、难改”的新挑战、执法“公正、廉洁、文明”的新要求、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标准、社会“关注、关心、关怀”的新态势下,监狱警察队伍应该扭转和重塑新时代的监狱警察形象,改变警察价值追求错位,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弱化,执法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不作为突出,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衰退的局面,树立人民群众心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警察形象。德鲁克说过“21世纪就是管理的世纪,在整个世界中,人是最主要的资源,而资源的利用主要是通过管理来实现的......”只有顺应时代要求,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警察管理文化才能全面提高警察队伍的人文素养,才能提升监狱工作的文化含量,扶正错位的价值追求,强化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归宿感,以先进的文化理念引导人,以科学的规范制度约束人,以文化的巨大力量凝聚人。本论文是笔者以一名监狱警察的视角,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经历和思考,通过对大量管理文化文献资料的整理归纳和量化的比较研究,以云南省K监狱为例分析当前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监狱警察文化建设的发展规律,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将监狱警察管理文化的基因根植到高墙内外,辐射到社会各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使监狱工作在监狱警察管理文化的引领下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实现司法体制改革道路上真正的文化治警和文化兴监。
吴岳樯[9](2019)在《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累进处遇制度、赦免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理论基础主要有行刑社会化理论、行刑个别化原则、刑罚经济思想和目的刑论。假释本质上应是罪犯附条件的一项权利,其不仅有助于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和降低监狱行刑费用,而且有助于罪犯积极改造和重返社会。笔者通过深入司法厅、法院、多所监狱等实践部门进行调研,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展开本文的研究。通过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假释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在观念上表现为深受我国静态刑罚观的负面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错位,人格矫正的观念偏失;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假释专门立法的缺位、有关假释条件中“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规定不科学;“假释禁止条件”的规定不合理;在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假释适用的人数偏少、法院审理案件形式化、假释监督程序形同虚设以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机构和标准欠缺等问题。鉴于此,亟待在立法上对我国假释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假释制度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建议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改造罪犯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改革与程序改革并行以及树立运动刑罚观,制定专门的“减刑与假释法”、《社区矫正法》以及探索假释与减刑并重的行刑新格局。具体建议为:从实体上扩大假释适用的范围,对立法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规定进行优化,建立假释的再犯危险性专业评估机构,对再犯罪危险评估指标进行细化,将假释的实质条件加以完善,即认真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接受劳动教育,有悔改表现的,有关机构对罪犯再犯危险性进行评判后,认为其再犯危险性较低的可以予以假释。同时,将“假释禁止条件”修改为:对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罪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已经执行刑罚三分之二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则可以适用假释,对上述罪犯判处无期徒刑并已经执行刑罚二十年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的,也可以适用假释。此外,建议修改假释撤销的条件,并在行刑阶段提前介入累进处遇制;完善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建立统一的“主客观指标权重”监狱考核标准与模式,完善以审理为中心的假释程序,强化假释庭审的检察监督以及增设被害人、罪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假释异议解决机制。同时,在假释期间增设累进处遇制,并处理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林惠娟[10](2019)在《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和劳动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作为与监禁刑相独立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进步和创新。我国社区矫正从试点至今,已有十余年,而社区矫正法迟迟未能出台,存在着诸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与争议。本文首先阐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价值和功能,以及域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借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社区矫正当前立法、社区矫正主体困境、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等多方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矫正现状,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粗浅建议,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推动社区矫正立法的完善。
二、刑罚执行监督任重道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罚执行监督任重道远(论文提纲范文)
(3)2020年社区矫正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2020年度研究概况 |
(一)会议研讨情况 |
(二)论着论文发表情况 |
1. 论着出版情况。 |
2. 论文发布情况。 |
二、有关《社区矫正法》的研究 |
(一)法律出台的意义 |
(二)宣传落实情况 |
(三)目的与特点 |
(四)《社区矫正法》的完善建议 |
三、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的讨论 |
(一)社区矫正性质 |
(二)社区矫正对象 |
(三)机构设置与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建立 |
1. 机构设置。 |
2. 社区矫正委员会。 |
(四)队伍建设与社会力量参与 |
(五)监督管理、扩大假释和缓刑 |
(六)教育矫正帮扶 |
(七)检察监督 |
(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
四、本年度研究总结与展望 |
(一)本年度研究特点 |
1. 研究方法丰富多元。 |
2. 研究内容重点突出。 |
(二)本年度研究中的不足 |
(三)研究展望 |
1. 基础理论方面。 |
2. 法律实施方面。 |
3. 发展创新方面。 |
4. 罪犯权利保障方面。 |
5. 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的研究。 |
6. 社区矫正未来5年(2021年至2025年)研究规划设想。 |
(4)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
(一)德国罚金制度 |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法国轻刑制度 |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
三、轻刑制度 |
四、轻刑执行制度 |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
三、轻刑的朝向 |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
(一)相对均衡原则 |
(二)成本——效益原则 |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的内容 |
(二)研究的方法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一)现有研究的概况 |
(二)现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意涵及类型 |
一、社会参与的意涵 |
二、社会参与的类型 |
第二节 社会参与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 |
一、社会参与的非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贯彻的不足 |
(二)运作机制的不健全 |
二、社会参与的形式化 |
(一)过场化色彩明显 |
(二)义务性程度不足 |
三、社会参与的单一化 |
(一)参与主体的单一化 |
(二)参与内容的单一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技术层面:具体操作不够细致 |
一、社会参与规程的可操作性不甚具体 |
二、操作经验的总结、分析和分享力度不够 |
第二节 制度层面:相关制度有待健全 |
一、主体间关系不明晰 |
二、保障制度不健全 |
第三节 文化层面:社会认知尚需提升 |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属性的认知偏差 |
(一)认知偏差的表现 |
(二)认知偏差的原因 |
二、民众对社会参与的意义理解不足 |
(一)理解不足的表现 |
(二)理解不足的原因 |
第三章 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对策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参与问题的应对路径 |
一、理念层面:现代刑罚理念 |
(一)刑罚理念的历史分析 |
(二)作为现代福利刑罚观载体的社区矫正 |
二、经验层面:社区矫正经验 |
(一)域外经验 |
(二)本土经验 |
第二节 社会参与问题应对的制度措施 |
一、建立社会力量的准入、退出机制 |
(一)明确准入资格 |
(二)健全退出机制 |
二、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责 |
(一)明确职权 |
(二)规范责任 |
三、细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流程 |
(一)程序性参与 |
(二)实体性参与 |
四、强化对社会参与的保障 |
(一)薪资保障 |
(二)政策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我国在该领域研究现状 |
1.2 研究该问题的目的 |
1.3 本文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
2.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概念 |
2.1.1 犯罪记录的概念 |
2.1.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概念 |
2.2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
2.2.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封存对象 |
2.2.2 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专门主体 |
2.2.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程序 |
2.2.4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 |
2.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功能 |
2.3.1 避免标签理论,控制再次犯罪 |
2.3.2 减少社会排斥,助力回归 |
2.3.3 体现双向保护原则 |
第三章 域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与借鉴 |
3.1 联合国文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 |
3.2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 |
3.3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察 |
3.4 域外考察对于我国制度建设的借鉴 |
第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问题检视 |
4.1 制度层面的困境 |
4.1.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
4.1.2 与相关审判制度不协调 |
4.1.3 和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
4.1.4 与教育行政规章冲突 |
4.2 社会舆论的消极影响 |
4.2.1 在案件侦查阶段公众知情权与犯罪记录封存的冲突 |
4.2.2 媒体的失范报道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影响 |
4.2.3 现行法律法规对媒体舆论规制的缺乏 |
第五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
5.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自身完善 |
5.1.1 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 |
5.1.2 完善启动方式和启动时间的规定 |
5.1.3 细化犯罪记录解封的程序 |
5.1.4 创设追责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 |
5.2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机制 |
5.2.1 现有环境难以支持不附条件的前科消灭 |
5.2.2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构建 |
第六章 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与构建 |
6.1 辅助制度的完善 |
6.1.1 设置拟制隐私权 |
6.1.2 设置犯罪记录的区别筛选制度 |
6.1.3 设置考察期 |
6.2 建立犯罪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支持体系 |
6.2.1 建立宏观的社会支持体系 |
6.2.2 建立中观的社会支持体系 |
6.2.3 建立微观的社会支持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问卷调查 |
致谢 |
(7)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现状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权主流化概述 |
第一节 人权主流化的内涵及历史背景 |
一、人权主流化的内涵 |
二、人权主流化的历史背景 |
第二节 人权在中国的本土化与主流化 |
一、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
二、政策:制定人权白皮书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三、法治:依法治国与民生法治观 |
第二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进展及其挑战 |
第一节 刑法理念:民生刑法及其担忧 |
一、“民生刑法”的提出 |
二、学界对“民生刑法”的担忧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及其思考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实践 |
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
第三节 罪刑变迁:人权保障及其检视 |
一、死刑罪名消减与刑罚结构反思 |
二、推进民生保护与犯罪圈扩大 |
三、强化弱势群体保护及其检讨 |
四、加大对贪污受贿、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主义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
第三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的进步与实践的不足 |
一、价值定位:从“打击犯罪”到“保障人权” |
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二节 证据和辩护制度的进步及不足 |
一、刑事证据制度之进步与不足 |
二、辩护制度之进步与不足 |
第三节 建立公权力的规范、监督及追责机制 |
一、规范公权力运作立法之进步 |
二、不足与反思 |
第四节 逐步完善审判程序 |
一、立法进步 |
二、不足与反思 |
第五节 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其他特别程序 |
第四章 人权主流化在我国刑罚执行法中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死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
二、我国死刑犯人权保障现状和不足 |
第二节 监禁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我国监狱服刑人权保障的进步 |
二、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与不足 |
第三节 非监禁刑犯人权保障及不足 |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人权保障之成就 |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四节 刑满释放者的人权保障之不足 |
第五章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一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实体法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事程序法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人权主流化视域下中国刑罚执行法的发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基础理论与分析框架 |
第一章 我国监狱警察管理文化的变迁与发展 |
一、监狱警察管理文化产生的背景 |
二、监狱警察管理文化的时代变迁 |
三、监狱警察管理文化的特性 |
(一)监狱发展的时代性 |
(二)所在地域的民族性 |
(三)监狱建设的延续性 |
(四)监狱文化融合的复杂性 |
(五)监狱工作的实效性 |
四、监狱警察管理文化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二)软管理功能 |
(三)凝聚功能 |
(四)激励功能 |
五、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的原则 |
(一)法治化 |
(二)人本化 |
(三)科学化 |
(四)系统化 |
第二章 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
一、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现状 |
(一)云南省K监狱简介 |
(二)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理念文化建设 |
(三)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制度文化建设 |
(四)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行为文化建设 |
(五)云南省K监狱警察物态文化建设 |
二、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以人为本管理意识“荒漠化”,警察“主体地位”旁落受压 |
(二)规章制度“工具化”,警察“制度疲劳”与日俱增 |
(三)管理方式“单一化”,警察“职业归属”灯熄茶凉 |
(四)物态建设“不均衡”,警察“先进科技”共享受限 |
第三章 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问题的成因 |
一、管理理念文化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以人为本”监狱警察管理理念淡漠的原因分析 |
(二)监狱警察价值观没有深入人心的原因分析 |
(三)监狱层级管控意识根深蒂固的原因分析 |
二、管理制度文化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狱制定制度的民主性和参与性不够 |
(二)监狱制度的执行未充分体现公平性 |
(三)监狱制度的出台缺乏科学性 |
三、管理行为文化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不足 |
(二)营造和谐团结氛围不浓 |
(三)目标下的共同发展意识不统一 |
四、监狱物态文化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监狱物质环境的认识不足 |
(二)警察环境缺乏人文标志 |
第四章 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的方向及对策 |
一、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的方向 |
(一)以良好的政治制度为依托 |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 |
(三)以提高领导素质,健全管理机制为关键 |
(四)以强化以人为本管理理念为根本 |
(五)以健全监狱警察人格、树立良好形象、规范执法行为目标 |
二、新时代云南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的对策 |
(一)矢志不移地建设“以人为本”监狱警察管理理念文化 |
(二)坚定有力地狠抓监狱警察管理制度文化 |
(三)坚持不懈地优化监狱警察管理行为文化 |
(四)充实丰富监狱警察物态文化内容 |
结语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本文创新之处 |
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假释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假释制度的概念与本质 |
一、假释制度的概念 |
二、假释制度的本质 |
三、与假释制度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刑社会化理论 |
二、行刑个别化理论 |
三、刑罚经济思想 |
四、目的刑论 |
第三节 假释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
一、假释制度的价值 |
二、假释制度的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第一节 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二、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 |
第二节 我国假释制度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司法现状 |
二、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假释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一、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二、英美法系国家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第二节 域外假释程序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一、域外假释程序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假释程序的比较 |
第三节 域外假释制度的借鉴 |
一、域外假释实体立法的借鉴 |
二、域外假释程序立法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方面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需要树立的理念 |
一、树立运动刑罚观 |
二、树立假释与减刑并重的理念 |
第二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的总体设想 |
一、制定专门的“减刑与假释法” |
二、制定《社区矫正法》 |
第三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完善假释适用的条件 |
二、完善禁止假释的规定 |
三、完善假释撤销的条件 |
四、建立累进处遇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完善的观念纠偏 |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错位 |
二、实体改革与程序改革并重 |
第二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的学理之争 |
一、我国假释提请权的学理之争 |
二、我国假释庭审程序的学理之争 |
三、我国假释裁判权的学理之争 |
第三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建立统一的“主客观指标权重”监狱考核模式 |
二、构建以审理为中心的假释程序 |
三、强化假释庭审的检察监督 |
四、增设假释异议解决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假释犯考验制度与矫治措施的完善 |
第一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考验的观念纠偏 |
一、人格矫正的观念偏失 |
二、改造罪犯和保障人权并行 |
第二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犯的考验 |
一、《刑法》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
二、假释期间增设累进处遇制度 |
第三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犯的矫治 |
一、对假释犯在社区矫正中矫治的建议 |
二、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社区矫正概述 |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特征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功能、目的和价值 |
一、社区矫正的目的 |
二、社区矫正的价值 |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 |
第三节 对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一、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二、对日本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三、对澳大利亚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第二章 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社区矫正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社区矫正本质属性定位不当 |
二、缺乏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
三、未凸显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社区矫正主体困境 |
一、执法主体不明确 |
二、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 |
三、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紧密 |
第三节 社区服刑人员权益保障体系不完善 |
一、矫正前调查制度不规范 |
二、日常监管制度不健全 |
三、“再社会化”难度大 |
四、权利救济途径缺位 |
五、缺乏对执法权的监督体制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
一、明确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 |
二、尽快完善并出台《社区矫正法》 |
三、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完善执行主体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执法主体 |
二、配置专业社区矫正人员 |
三、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 |
第三节 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保障机制 |
一、规范矫正前调查评估制度 |
二、优化对服刑人员的监督手段 |
三、帮助服刑人员实现“再社会化” |
四、明确服刑人员的法定权利及其救济途径 |
五、完善对执法权的监督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刑罚执行监督任重道远(论文参考文献)
- [1]减刑、假释执行变更运行现状及其路径优化[J]. 张素敏.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21(12)
- [2]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3]2020年社区矫正研究述评[J]. 刘强,武玉红,郭琪,张蕊,李思佳.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21(01)
- [4]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5]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D]. 桂礼双.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D]. 王鑫. 河北大学, 2020(08)
- [7]人权主流化视域下的中国刑事法发展方向[D]. 范天梦. 武汉大学, 2020(04)
- [8]新时代云南省K监狱警察管理文化建设研究[D]. 罗文. 云南大学, 2019(02)
- [9]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D]. 吴岳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D]. 林惠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