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犯罪的表现形式(论文文献综述)
张泽辰[1](2021)在《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刘娜[2](2020)在《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黑嘴-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以及证监会开出的天价罚单等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导致了各种新型证券违规行为的产生,不论是对行政机关的调查,还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需要与前置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进而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案件行刑衔接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案不移、有案难以、以罚代刑等现象。公安机关作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第一线,有必要重视其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工作,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以此打击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何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效地进行移送衔接、证据衔接以及侦查协作?由此展开论述: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证券犯罪及其侦查的基本概述。证券犯罪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性。同时,由于证券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领域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经验知识更为丰富,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更为全面且相对强硬。进而得出:对于证券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互补性,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有其必要性。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论述“证券案件侦查中的行刑衔接情况”,即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为了更为客观的论述在证券案件衔接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证监会官网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相关证券案件进行检索,分别从行政监管情况和刑事司法情况中的案件数量、类型、裁判结果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与比较,并选择四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证券案件的衔接方式、侦查时长、证据等方面加以分析。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从证券案件的案件移送衔接、证据使用衔接以及行刑协作三个方面对现存困境进行系统论述并分析原因,并试图提出可操作的完善措施。在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模式、受理程序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的阻碍是现阶段造成案件移送衔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据使用中,实物证据的取证规范、言词证据的重新收集以及行政认定的性质、效力是证据衔接存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券案件行刑协作中,缺少类似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会商工作制度》这样专门针对证券犯罪领域的工作机制,从而导致现有的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缺乏针对性。
沈似夏[3](2018)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是当前我国刑法需要急切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研究不足,科研成果不多,研究不够深入。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刑事立法滞后于证券发行制度。自1997年10月起,我国现行《刑法》实施以来,证券发行制度完成从通道式核准制向保荐式核准的转变,在对证券制度改革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下,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即将进入注册登记制的时代,而《刑法》中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始终未见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不强。在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制度历经重大变革的背景下,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法完善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本文讨论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本文讨论的欺诈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本文讨论的股票、债券包括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在研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问题时,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当前国、内外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情况,该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理论和价值目标,以及该罪的刑法规制重构等部分论述研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问题,以完善该罪的刑法规制: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研究论述:第一部分,论述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模式。以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作为典型的立法模式进行概述,分析我国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模式,肯定《证券法》处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附属刑法地位,指出当前我国《证券法》与《刑法》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法律规制中的不足。第二部分,分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构成争议问题。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法益保护、欺诈(发行)行为、该罪罪名表述和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分析,针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刑法设置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象,论述欺诈发行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保留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罪名表述,以及指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主体的责任规制不强等问题。第三部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理论根据和价值目标。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理论根据有内部理论和外部理论,外部理论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社会信任,内部理论是刑法的保障性和谦抑性,它们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规制的正反面,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已经客观存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律规制的核心价值目标来自以社会信任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是该罪法律规制的其他价值目标。第四部分,完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重构。在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进行重构时,首要解决的是刑法规制中的限度问题。《刑法》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法律制裁的最后介入,是对证券发行市场自由的最低限度要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是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间接保护。在完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重构时,从立法模式着手,对罪状表述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出重构后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条文。
杨程,刘坤[4](2017)在《网络证券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研究》文中提出网络证券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普惠特性吸引着广大投资者的关注。由于刑事立法的相对滞后与网络证券监管制度的阙如,网络证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滋生着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证券的虚拟特性与受众广泛性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极易碰触法律红线。网络证券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新事物,对多元化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网络证券犯罪的监督与打击,维护良好秩序,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立法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本文拟对网络证券犯罪行为种类进行梳理,并通过监管和立法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刑事救济对策。
杨程,刘坤[5](2017)在《网络证券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证券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普惠特性吸引着广大投资者的关注。由于刑事立法的相对滞后与网络证券监管制度的阙如,网络证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滋生着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证券的虚拟特性与受众广泛性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极易碰触法律红线。网络证券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新事物,对多元化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网络证券犯罪的监督与打击,维护良好秩序,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立法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吴晓军[6](2016)在《“恶意做空”的刑事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做空机制是与做多机制相对应的一种交易制度。随着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深化改革,相继推出了融券交易、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在此背景下,“恶意做空”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开始出现在证券市场中。该交易行为通过各种方式对证券市场的非理性下跌起着推波助澜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扭曲、丧失流动性,最终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管理的秩序。鉴于“恶意做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已经涉及到了刑事证券犯罪,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打击。但在目前的理论界中,缺乏对“恶意做空”专门、深入的研究。虽然“恶意做空”呈现愈演愈烈的多发态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却陷入难处罚、难定罪的困境。因此加快研究“恶意做空”的刑事司法认定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中,笔者首先梳理、归纳了“恶意做空”的常见市场表现形式,并对该行为进行具体的法律界定。其次从刑法理论角度出发,论述“恶意做空”定罪的法律依据以及应当入罪的几种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尝试解决“恶意做空”的入罪问题。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恶意做空”定罪难的深层次原因,逐一论述定罪时涉及到的入罪标准、罪数、证据认定等问题,并提出强化对该行为司法惩处的几点建议,以求为司法机关查办“恶意做空”案件提供相应的实务指导和参考,最终完善我国刑法对证券市场秩序及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刘宪权[7](2015)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证券犯罪严重阻碍了市场信息效率,并对投资者资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故而亟需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证券犯罪的特征与趋势,以信息效率保障为导向建构刑法保护体系。从刑法保护原则、刑法规制核心措施、司法规则等三个维度切入,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创新与证券市场深化改革提供刑法制度保障。信息欺诈、信息操纵、信息滥用是互联网金融时代下证券犯罪损害市场信息效率的主要行为类型。刑事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在互联网金融市场、新网络媒体环境下合法享受言论自由权的前提下,有必要进行金融信息风险审查,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效率与信息安全制度保障体系。证券犯罪刑法规制科学化的核心举措在于确保证券市场信息流动的合规与效率。
高旭[8](2015)在《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资本市场的“帝王规则”,对于维系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基础性作用,而且在发达的资本市场,诚信还是证券市场的功能释放和证券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加强诚信建设对资本市场发展意义重大。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和市场诚信体系一直受到各种背信行为的严重侵蚀。尤其是在金融证券市场,一些侵犯公私财产权和破坏市场有序发展的背信行为屡见不鲜,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大量欺诈现象,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挪用股民保证金、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律师、上市保荐人参与造假等,引发极大的信任危机,动摇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预防和控制背信行为,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理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走在前列。而要引导证券市场树立诚信守法氛围,就应该让失信者在市场寸步难行,同时还要严厉追究违法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应对的情况下,现行刑事立法在规制背信行为上理应发挥作用,但是却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实践中,我国仅规定了两个明确的背信类罪名,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充分说明我国刑事立法开始关注市场背信行为,日益重视对市场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保护。但是,对于金融证券市场的诚信制度体系需求而言,打击与规范力度明显不足。正是由于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法律监管薄弱和缺乏刑罚规制,导致了内幕交易、“老鼠仓”行为等背信犯罪现象频频发生,严重破坏证券市场诚信基础。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对金融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研究比较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主流诚信理论,学术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局限于民法和合同法领域,对证券法领域的诚信原则关注还较少,以及从失信行为的刑罚规制与刑事责任的角度和实践应用研究不够。因此,借鉴和研究国外背信罪和相关法律制度,论证构建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刑事立法和刑罚规制措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司法实践和研究来看,它们根据经济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对背信行为采取了刑罚规制的方式,并在刑法典中将背信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定,甚至采用二元立法模式在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引入特别背信罪,威慑和惩罚经济领域的背信行为,以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这也得到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认可和应用。另一方面,虽然英美法系没有设定基础性和原则性的背信罪罪名,而是以侵占罪、偷盗罪和诈骗罪对违反诚信义务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同时,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证券法领域,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发展、互相促进,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完善的判例规则、制度和综合监管法律体系,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背信犯罪行为。对此,为进一步研究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问题,笔者结合在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工作实践,立足于国际视角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法律制度和研究,从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的追溯与比较、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理论分析、域外立法考量与比较、国内案例调查与实证分析和“老鼠仓”典型背信行为的举例分析,以及国际化下我国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制度的完善等八章内容对证券市场诚信和背信行为的刑罚规制问题进行研究论述。通过阐释中西方诚信原则的理论渊源、发展演化及其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和法治化进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有关背信罪理论学说、立法实践和英美法系司法判例及刑罚规制模式,对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力图为构建我国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解决证券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实际上,法律规制是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相应主体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通过干预调整和引导其行为方式,最终实现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面对着金融证券市场日益复杂的背信行为,在我国缺乏市场经济传统、深厚契约意识和发达的信用制度等支撑性基础条件情况下,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手段却不足以规制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时,为了更有力的惩治金融行业和证券市场上的背信行为,我国可以在比较借鉴和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立法经验及法律制度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的刑事立法,推进社会市场信用的刑法保护和金融证券市场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规制和威慑市场中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
王崇青[9](2012)在《全流通时代的证券犯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研究始终带着“问题意识”,撷取了全流通时代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而又极具理论价值的若干证券犯罪问题作为研究切入点。全文研究始终站在行为无价值立场,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并适当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台湾法理论。内容涉及证券犯罪的概念、类型、法益、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的衔接、因果关系、共犯形态、兜底条款、立法问题等方面。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达到丰富我国证券犯罪基础理论,引领司法实务部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深化我国证券犯罪立法工作等效果。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引言部分从证券的产生入手,简要阐述了世界证券业发展的三个阶段,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作了简单回顾。我国证券市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界,可分为前股权分置时代,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时代。引言分析了产生股权分置的历史背景,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含义,进而着重指出了全流通时代证券犯罪呈现出传统证券犯罪高位运行、犯罪手段不断花样翻新,新型证券犯罪不断出现,共同犯罪现象普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引出了下文所要研究的主要课题。第一章为证券犯罪概论,分为三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主要分析证券、证券犯罪的概念及种类,为下文的论述作好铺垫。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台湾和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模式为“有限列举,概括授权”,证券范围相对狭窄,交易品种相对单一。我国刑法中的证券概念不具有同一性,不能与证券法上的规定相对应,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证券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以确保刑法的应变能力。美国、日本和台湾都将证券犯罪规定在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中,而我国将证券犯罪统一规定在刑法典中。在学理上划分证券犯罪范围必须坚持:一是侵犯同类客体的原则,证券犯罪必须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二是行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我国证券犯罪共涉及13个条款20个罪名。从不同角度,我国证券犯罪可分为欺诈型证券犯罪与非欺诈型证券犯罪,背信型证券犯罪与非背信型证券犯罪,发行市场中的证券犯罪与交易市场中的证券犯罪等类型。第二节论述证券犯罪的法益和被害人。首先,将法益理解为法所保护的利益,强调法益不能过于抽象化和精神化,剖析了日本和中国学者有关证券犯罪法益的不同论调,认为证券犯罪的法益不应包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日本,证券犯罪的法益为“证券市场的机能”,而在我国应为“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其次,证券犯罪的保护法益为社会法益,它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具有偶遇性、不确定性和受动性特征。不是每一种证券犯罪都有被害人,考察证券犯罪是否有被害人,可从被害性、实体性和直接性三方面考量。第三节为证券犯罪认定与解释的立场,明确提出坚持行为无价值、刑法谦抑性以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等立场,为后文论述的展开埋下伏笔。第二章为证券犯罪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衔接,主要分为三节。第一节为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原因和作用,考察了行政认定的概念和种类,较为系统的回顾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行政认定的历史。本文所研究的行政认定主要指行政处罚、行政鉴定、移送函和认定函等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证券刑法规范依附性的特点、行政执法的前置性以及行政执法权过于膨胀是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重要原因。行政认定在刑事认定中发挥了认定“行政违法性”和“违法事实”的作用。第二节论述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认定的前置程序。行政认定的实质是行政违法性认定,其背后是行政权;刑事认定的实质是刑事违法性认定,支撑其运行的是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运行方式,性质功能、稳定程度不同,决定行政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认定依据。证券刑法规范在依附于行政规范的同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刑法与行政法的目的、价值取向和规制对象完全不同,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应区别于行政违法性判断,注重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行政违法性判断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行政认定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必不可少,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行政违法性判断和刑事违法性判断。第三节为完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衔接的法律进路,提出要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互动,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刑事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第三章为证券犯罪的因果关系及认定,分成三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行为犯与结果犯应以犯罪构成既遂是否需要结果要素的出现为区分标准。犯罪结果的难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难以认定、处罚未遂犯仍不够全面保护法益以及社会防卫思想的存在,是行为犯的立法依据。大部分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证券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只有大陆法系的德国将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为结果犯,而我国将大部分证券犯罪规定为行为犯,并规定了少量结果犯。第二节为传统因果关系学说在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的不适应。由于证券价格受影响因素众多,成立证券犯罪的“条件关系”难以证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证券犯罪结果的相对抽象性,决定了证券犯罪因果关系难以运用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认定。第三节为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欺诈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启示,介绍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处理证券欺诈因果关系时确立了“欺诈市场理论”,只要证明行为人有不实陈述或遗漏消息等证券欺诈行为,即推定受害人因“信赖”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欺诈市场理论”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证券犯罪是严重的证券欺诈,可以借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第四节为我国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疑难问题。首先,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证明操纵证券市场罪因果关系具有正当性根据。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指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足够证据,并就操纵行为导致操纵结果发生作低度证明,而后由行为人就该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反证的证明方法。其次,讨论内幕交易罪因果关系,主要涉及持有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问题。第一个问题实际上讨论内幕交易罪是以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还是以“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构成内幕交易罪必须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即使有的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利用”二字。认定“利用”内幕信息必须坚持三步骤: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证明行为人实际交易证券;从客观证据推定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如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的吻合程度等。美国和台湾确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以信息具有“重大性”为标准,值得借鉴。重大消息并非以单一事件作为衡量标准,不同事件适用不同标准,内幕信息形成不以成为确定事实发生为必要,其形成时间应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四章为证券犯罪的共犯形态与问题,分成三节。第一节,为证券共同犯罪的罪名争议。重点讨论《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规定。站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犯罪事实支配说立场,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可以成立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同犯罪,非上市公司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而中介机构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证券共同犯罪的罪名确定须遵循以下规则:(1)共同犯罪存在于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交叉或重合中,存在分别定罪可能性;(2)如果刑法根据犯罪主体差异或者行为所起作用不同,在同一条法条中规定不同罪名,可以分别定罪。(3)如果部分共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发生认识错误时,只能在两种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第二节为证券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首先,研究了受他人明示、暗示从事证券买卖行为的界定。间接正犯理论不足以涵盖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相同类的行为,根据“他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先合谋,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暗示”的内容,可以得出不同结论。第二,讨论了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行为的定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实施背信行为,根据“指使”方式以及受指使人主观明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不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身份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成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共犯。第三,剖析了“跟庄”行为。“跟庄”行为与片面共犯存在根本区别,其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跟庄”者确切知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采取“跟庄”的办法暗中帮助完成操纵行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片面共犯。第四,分解“锁仓”行为。“锁仓”者与“庄家”具有共同操纵行为和共同操纵故意,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帮助犯。第三节为证券共同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逐一剖析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接受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委托买卖证券、为操纵证券市场者提供证券账户、资金、中介机构为他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交易信息、无身份者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司法实践中发生较多、容易混淆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具体视这些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是否与操纵者、欺诈发行者等主犯有犯意联络,以及行为分担情况不同而定。第五章为证券犯罪的“兜底条款”及立法完善,共分两节。第一节为证券犯罪中“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于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的刑法性质,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两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的兜底条款。在证监会以《证券法》第77条兜底条款认定汪建中的操纵行为后,刑法有无必要对这种连证券法都不清晰的灰色地带再次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调整,这样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但在立法中不可避免,司法者应有的态度不是去指责和谩骂它,而应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内,坚持严格解释,遵循同类解释,考虑行政先定因素,体现刑法谦抑原则,以平衡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关系。汪建中的“抢帽子”行为与影响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有违国民预测可能性,解决出路在于修正《刑法》第182条或者修改《证券法》有关规定。第二节为完善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设想。我国证券犯罪存在刑事立法先行、超前立法、罪种设置不合理、刑罚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完善证券犯罪立法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坚持刑法最后性、协调性和等价性原则,不断完善刑事立法模式、合理设定犯罪圈、健全刑罚体系。
汪保康,邱庆峰[10](2010)在《试论我国遏制证券犯罪的司法介入》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市场是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并发展起来的,由于体制转轨的阶段性和渐进性,证券市场的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陷。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有效遏制证券犯罪,在加强国家宏观监管、推进股权结构改革的同时,司法机关主动介入,通过刑事手段规范证券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证券犯罪的表现形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犯罪的表现形式(论文提纲范文)
(2)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证券犯罪概述 |
一、证券犯罪的含义 |
二、证券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主体的专业性 |
(二)犯罪数据的网络化 |
(三)犯罪方法的创新性 |
(四)犯罪黑数较大 |
(五)社会危害性巨大 |
三、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 |
(一)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 |
(二)行刑衔接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证券犯罪侦查概述 |
一、证券犯罪侦查特点 |
(一)案件来源依附性强 |
(二)案件侦查专业性强 |
(三)取证措施的互补性 |
二、证券犯罪侦查途径 |
(一)“从案到人”的侦查途径 |
(二)“从人到案”的侦查途径 |
第三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实证分析 |
一、行政监管情况的实证分析 |
(一)证券行政处罚数量分析 |
(二)证券行政案件类型分析 |
(三)证券行政处罚措施分析 |
二、刑事司法情况的实证分析 |
(一)证券刑事犯罪数量分析 |
(二)证券刑事犯罪类型分析 |
(三)证券刑事判决措施分析 |
第四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现状 |
一、衔接的数量异常,行政移送与刑事判决差距大 |
二、衔接的类型缺位,刑事责任追究难 |
三、衔接的执行情况不同 |
第五章 证券犯罪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分析 |
一、满善平等人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 |
二、邓德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
三、朱德洪等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
四、史献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五、总结 |
第六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之困境分析 |
一、行刑衔接中案件移送的困境 |
(一)行政机关移送不力 |
(二)公安机关侦查不力 |
(三)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移送 |
二、行刑衔接中证据使用的困境 |
(一)以“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看行刑衔接的证据使用 |
(二)证券案件一般证据的衔接使用 |
(三)证券案件特殊证据的衔接使用——行政认定 |
三、行刑衔接中侦查协作的困境 |
(一)协作机制不健全 |
(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
(三)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全面 |
第七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之完善 |
一、证券案件移送的建议 |
(一)确定证券案件行刑衔接移送模式 |
(二)完善公安机关的受理主体与受理程序 |
(三)加强各地的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
二、证券案件证据使用的建议 |
(一)对于实物证据进行一体整合的取证规范 |
(二)对于言词证据进行分类讨论的重新收集 |
(三)对于行政认定进行慎重的审查使用 |
三、证券案件侦查协作的建议 |
(一)落实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争取主动地位 |
(二)丰富信息共享机制,侦查人员提高数据分析能力 |
(三)完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模式概述 |
第一节 国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模式概述 |
第二节 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模式概述 |
一、《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要素认定 |
二、《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三、《刑法》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我国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不足 |
一、《刑法》分则章节设置不合理 |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关于“股票、债券”的界定问题 |
三、《证券法》《刑法》衔接出现障碍 |
第二章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构成争议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益保护分析 |
第二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的欺诈行为分析 |
一、欺诈发行行为是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 |
二、欺诈发行行为 |
三、欺诈发行私募债券 |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罪名分析 |
第三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犯罪主体的责任分析 |
第三章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理论依据和价值目标 |
第一节 刑法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外部理论:社会信任与证券发行的关系 |
二、内部理论:刑法的保障性和谦抑性 |
三、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客观存在 |
第二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刑法规制的价值目标 |
一、刑法规制的核心价值目标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
二、刑法规制的其他价值目标是证券市场安全、投资者利益 |
第四章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重构 |
第一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重构的限度问题 |
一、《刑法》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最后介入 |
二、《刑法》是对证券发行市场自由的最低限度 |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刑法规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二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刑法规制重构 |
一、立法模式 |
二、罪状表述 |
三、重构后的表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网络证券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网络证券犯罪概念 |
2 网络证券犯罪的表现类型及特点 |
2.1 基本型网络证券犯罪 |
2.1.1 通过网络非法发行证券 |
2.1.2 非法设置网络证券交易的行为 |
2.1.3 网络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2.2 信息型网络证券犯罪 |
2.2.1 利用网络从事内幕交易 |
2.2.2 网络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
2.2.3 网络谎骗投资者证券交易 |
3 网络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 |
3.1 与网络证券犯罪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梳理 |
3.1.1 刑法 |
3.1.2 与网络证券犯罪相关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
3.2 立法评价 |
3.2.1 应当填补新型网络证券业务的刑法规制盲区 |
3.2.2 应当解决相关立案、量刑标准矛盾问题 |
3.2.3 新型网络证券业务罪与非罪边界不清晰 |
4 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行为的刑事救济路径分析 |
4.1 实现刑事立法层面的完善 |
4.1.1 完善对网络证券犯罪相关刑事法律调整 |
4.1.2 完善对网络证券犯罪的管辖问题 |
4.1.3 完善电子证据的司法实践应用 |
4.1.4 规制互联网企业在资本市场行为 |
4.2 实现监管执法层面的完善 |
(6)“恶意做空”的刑事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恶意做空”的概述 |
第一节 “恶意做空”的市场表现形式 |
一、中国式裸卖空 |
二、程序化做空交易 |
三、浑水恶意做空 |
四、跨期现市场操纵 |
第二节 对“恶意做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恶意做空”的社会危害性 |
二、对“恶意做空”处理的现状 |
第二章 “恶意做空”的界定 |
第一节 “恶意做空”的概念 |
一、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普通做空 |
二、本文“恶意做空”的定义 |
第二节 “恶意做空”与其他类似行为的辨析 |
一、“恶意做空”与“恶意做多” |
二、“恶意做空”与“过度投机” |
第三章 “恶意做空”的定罪 |
第一节 “恶意做空”定罪的法律依据 |
一、“恶意做空”的构罪要件 |
二、“恶意做空”中的共同犯罪 |
第二节 几种应入罪的“恶意做空”情形 |
一、连续交易型 |
二、约定交易型 |
三、洗售型 |
四、蛊惑卖空型 |
第四章 “恶意做空”的司法查处 |
第一节 “恶意做空”行为定罪中的几点问题 |
一、入罪标准的认定 |
二、罪数的认定 |
三、证据的认定 |
第二节 强化对“恶意做空”犯罪司法惩处的建议 |
一、加强线索发现 |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侦办能力 |
三、 建立健全衔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证券犯罪行为:信息欺诈、信息操纵与信息滥用 |
(一)信息欺诈 |
(二)信息操纵 |
(三)信息滥用 |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市场刑法保护的原则:信息风险控制 |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刑法规制的核心措施:确保信息流动的合规与效率 |
(一)重点关注市场信息优势者 |
(二)仔细甄别概念炒作与信息操纵等证券犯罪之间的界限 |
(三)着重把握刑罚权力介入证券市场的尺度 |
四、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市场司法保护规则:信息关联要素的司法认定 |
(一)信息重大性的司法判断 |
(二)上市公司内部人信息操纵的司法认定 |
(8)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序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文献梳理 |
1.3.2 研究现状和问题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1.5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内容 |
第2章 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的追溯与比较 |
2.1 诚实信用原则之缘起与发展 |
2.1.1 诚信概念的解析与比较 |
2.1.2 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发展与比较 |
2.2 证券市场诚信原则的法治化进程与比较 |
2.2.1 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证券法的确立及发展 |
2.2.2 诚信原则在英美法系证券法的确立及发展 |
2.2.3 诚信原则在国际证券监管组织的确立及发展 |
2.2.4 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确立及发展 |
2.3 证券市场诚信原则面临的挑战与解决路径 |
2.3.1 证券市场的背信危机与反思 |
2.3.2 证券市场诚信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机制之比较 |
2.3.3 证券市场诚信刑罚规制保护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
第3章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理论分析与比较 |
3.1 背信行为的概念厘清与相关罪名辨析 |
3.1.1 大陆法系对背信行为和背信犯罪的界定 |
3.1.2 英美法系对背信行为的界定和刑罚规定 |
3.1.3 我国对背信犯罪的误解与澄清 |
3.1.4 证券市场背信犯罪概念及其刑罚的比较与界定 |
3.2 背信行为入罪的起源与立法史考察 |
3.2.1 德国背信罪的起源与发展 |
3.2.2 日本背信罪的立法演变 |
3.2.3 台湾背信罪的引入与发展 |
3.2.4 韩国背信罪的继受与发展 |
3.2.5 背信入罪的立法根源追溯与比较 |
3.3 域外背信罪的理论综述与比较 |
3.3.1 德国学说上的阐释与讨论 |
3.3.2 日本学说上的阐释与讨论 |
3.3.3 台湾学说上的阐释与讨论 |
3.3.4 背信罪理论学说的评析与比较 |
第4章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域外考量与比较 |
4.1 域外背信犯罪的立法模式和规制方式的比较 |
4.1.1 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概况与立法模式 |
4.1.2 大陆法系的刑罚规制与法律规定辨析 |
4.1.3 英美法系的刑罚规制与法律规定辨析 |
4.1.4 两大法系刑罚规制模式的比较 |
4.2 域外关于背信刑罚规定的法条设计与比较 |
4.2.1 犯罪构成要件的比较 |
4.2.2 刑罚的设置比较 |
4.2.3 背信罪的归位比较 |
4.3 背信罪在金融证券法的应用与比较——以台湾为例 |
4.3.1 台湾特别背信罪的立法发展 |
4.3.2 台湾金融证券特别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
4.3.3 与我国特别背信罪的比较分析 |
第5章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在我国的调查与实证分析 |
5.1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现状和原因 |
5.1.1 证券市场的背信行为概况与表现 |
5.1.2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特征和发展态势 |
5.2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数据统计与分析 |
5.2.1 整体趋势和行为结构的统计分析 |
5.2.2 行为主体结构的统计与分析 |
5.2.3 行为处罚类型的统计分析 |
5.2.4 违法行为载体的统计分析 |
5.2.5 主要违法行为的统计分析 |
5.3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分析与启示 |
5.3.1 背信行为违法成本的含义和构成 |
5.3.2 背信行为与违法成本的关系 |
5.3.3 证券市场背信行为违法成本的启示 |
第6章 证券市场“老鼠仓”背信行为刑罚规制分析与比较 |
6.1 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入罪路径 |
6.1.1 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的法律界定 |
6.1.2 证券市场“老鼠仓”行为的入罪路径辨析 |
6.2 大陆法系对“老鼠仓”行为的刑罚规制 |
6.2.1 德国的刑罚规制 |
6.2.2 日本的刑罚规制 |
6.2.3 台湾的刑罚规制 |
6.2.4 欧盟的刑罚规制 |
6.3 英美法系对“老鼠仓”行为的刑罚规制 |
6.3.1 美国的刑罚规制 |
6.3.2 英国的刑罚规制 |
6.3.3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6.4 我国对“老鼠仓”行为的刑罚规定及司法适用问题剖析 |
6.4.1 刑罚规定构成要件的分析 |
6.4.2 司法适用中疑难问题的梳理 |
6.4.3 刑罚规定与其他易混淆罪名的辨析 |
6.5 域外惩治“老鼠仓”行为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6.5.1 域外惩治模式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6.5.2 借鉴和完善我国具体刑罚规定的建议 |
第7章 国际化下我国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完善 |
7.1 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的国际化规制与应对 |
7.1.1 全球化下证券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
7.1.2 证券犯罪的国际化规制及其我国法律应对的不足 |
7.1.3 国际化规制下我国的法律应对措施 |
7.2 完善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 |
7.2.1 我国背信刑罚规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7.2.2 宏观上普通背信罪的刑罚设置与完善 |
7.2.3 微观上金融证券特别背信罪与诉讼受理的设置 |
7.3 完善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的司法惩戒机制 |
7.3.1 刑事司法有效惩戒的反思 |
7.3.2 完善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运行机制 |
7.3.3 完善金融检察与金融审判的司法机制 |
第8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全流通时代的证券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证券犯罪概述 |
1.1 证券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
1.1.1 证券概述 |
1.1.2 证券犯罪的概念 |
1.1.3 证券犯罪的类型 |
1.2 证券犯罪的法益和被害人 |
1.2.1 证券犯罪的法益 |
1.2.2 证券犯罪的被害人 |
1.3 证券犯罪认定与解释的基本立场 |
1.3.1 刑法谦抑原则 |
1.3.2 行为无价值 |
1.3.3 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统一 |
2 证券犯罪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衔接 |
2.1 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原因和作用 |
2.1.1 行政认定的概念和种类 |
2.1.2 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历史回顾 |
2.1.3 行政认定出现在刑事认定中的原因 |
2.1.4 行政认定在刑事认定中的作用 |
2.2 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认定的前置程序 |
2.2.1 行政权与司法权价值取向和运行机理的区别 |
2.2.2 证券刑法规范的相对独立性和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 |
2.2.3 刑事违法性认定与行政违法性认定的区别 |
2.3 完善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衔接的法律进路 |
2.3.1 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互动 |
2.3.2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
2.3.3 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 |
3 证券犯罪的因果关系及认定 |
3.1 证券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 |
3.1.1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 |
3.1.2 行为犯的立法依据 |
3.1.3 有关国家和地区证券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立法例 |
3.1.4 笔者观点 |
3.2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在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的不适应 |
3.2.1 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学说评述 |
3.2.2 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回顾 |
3.2.3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述评 |
3.2.4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中遇到的尴尬 |
3.3 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欺诈因果关系的认与启示 |
3.3.1 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欺诈因果关系的处理 |
3.3.2 因果关系推定的内涵 |
3.3.3 启示 |
3.4 我国证券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 |
3.4.1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因果关系及其认定 |
3.4.2 内幕交易罪的因果关系与把握 |
4 证券犯罪的共犯形态 |
4.1 证券共同犯罪的罪名争议 |
4.1.1 问题由来 |
4.1.2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与证券共同犯罪 |
4.1.3 证券共同犯罪的定性 |
4.2 证券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
4.2.1 受他人明示、暗示从事证券买卖行为的界定 |
4.2.2 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定性 |
4.2.3 “跟庄”行为的理解 |
4.2.4 “锁仓”行为的性质 |
4.3 证券共同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4.3.1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接受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委托买卖证券的刑事责任 |
4.3.2 为操纵证券市场者提供证券账户、资金行为的刑事责任 |
4.3.3 中介机构为他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刑事责任 |
4.3.4 为他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交易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
4.3.5 无身份者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行为的刑事责任 |
5 证券犯罪的“兜底条款”与立法完善 |
5.1 证券犯罪中“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
5.1.1 兜底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
5.1.2 汪建中“抢帽子交易案”的争议与问题 |
5.1.3 兜底条款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
5.1.4 “抢帽子交易”的行为定性 |
5.2 完善我国证券犯罪现行立法的设想 |
5.2.1 现行立法的主要问题 |
5.2.2 完善立法的主要原则 |
5.2.3 完善证券犯罪立法的具体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附件 |
(10)试论我国遏制证券犯罪的司法介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证券市场非常规发展模式容易滋生证券犯罪 |
二、我国遏制证券犯罪的司法介入不足 |
三、多种因素造成我国遏制证券犯罪的司法介入不足 |
第一, 司法机关应对证券犯罪的意识和能力较弱。 |
第二, 刑事立法不完善造成司法介入缺乏依据。 |
第三, 证券犯罪的特殊性使司法介入比较困难。 |
第四, 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制约着司法介入。 |
四、司法介入是打击和预防证券犯罪的有效保证 |
四、证券犯罪的表现形式(论文参考文献)
- [1]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D]. 张泽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D]. 刘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 沈似夏.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3)
- [4]网络证券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研究[A]. 杨程,刘坤. 犯罪学论坛(第四卷·上册), 2017
- [5]网络证券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研究[J]. 杨程,刘坤.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02)
- [6]“恶意做空”的刑事司法认定[D]. 吴晓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7]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J]. 刘宪权. 法学, 2015(06)
- [8]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比较研究[D]. 高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12)
- [9]全流通时代的证券犯罪问题研究[D]. 王崇青. 武汉大学, 2012(12)
- [10]试论我国遏制证券犯罪的司法介入[J]. 汪保康,邱庆峰.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