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干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工作的认识——李虎林同志就办案工作答本刊记者问(论文文献综述)
王琳[1](2013)在《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首先系统阐述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工作开展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其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管理依据为主线将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做了阶段梳理;三是梳理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的成就;四是总结整理了新时期我国宗教法制建设体系所凸显的中国特色;再次,结合我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党理论政策,从中国实际出发,试着提出自己对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完善的思考。正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论证宗教法制建设的依据、必要性。从依据上说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宗教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依据,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是宗教法制建设的直接理论依据。从必要性上分析,我国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是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二部分,梳理和总结新中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新中国宗教法制建设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探索时期,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确立和曲折发展时期,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完全确立和全面发展的历史时期。在不断探索过程中,中国的宗教法制逐渐完善,实现了由完全依靠宗教政策管理宗教事务到以宗教政策为主、宗教法规为辅管理宗教事务,再到以宗教法规为主,以宗教政策为指导的历史转变。第三部分,概述和分析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立法体系框架的基本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执法稳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普法活动有效开展。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弥补不足。第四部分,梳理和分析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法制建设体系。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为宗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独立自主办教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总结归纳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宝贵经验。第五部分,总结新时期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思考。针对新时期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及普法上出现和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方法。
伍玉功[2](2012)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神圣职责,是“坚强的共和国之盾”。因此,人民警察一定要研究并找准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结合点与切入点,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保护权益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之一。同时,也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提出了要求:即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和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从整体上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是较强的,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服务群众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但是,由于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公安经费保障不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还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法律运用能力不高、专业技能较弱和语言表达能力较低等,已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党的领导,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威胁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人民警察自身职业特点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侦查能力、法律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擒拿格斗能力等。只有通过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等;才能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文章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选题依据、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瓮安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削弱了党的领导,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差是“瓮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既有现实价值,又能弥补理论上的一大空白。第二部分是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第三部分是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之一。同时,也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提出了要求:即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和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围绕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队伍建设和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力度,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公安经费保障不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法律运用能力不高、专业技能较弱和语言表达能力较低等,急需提升。第五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很多,但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人民警察自身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侦查能力、法律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擒拿格斗能力等。第六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由于制约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原因颇多,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等;才能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
刘晓涌[3](2011)在《乡村人民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民族国家建设理论为视角,通过对我国国家建设历史的描述来解释司法制度,尤其是乡村人民法庭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除引言外,全文分五章(主体部分)及结论共六个部分,其基本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民族国家建设理论以及学者们运用该理论对我国国家政权建设实践所作的解释,以及对该理论发展所作的努力。从民族国家建设理论及我国国家建设历程中可以看出,乡村人民法庭与国家政权的建设密切相关。在目前,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着主题的更新,即应以法治来建构国家政权合法性。相应地乡村人民法庭的任务或者职能定位应是:切实为农民的权利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以此强化农民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和忠诚,从而巩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在第二章,论文从乡村人民法庭“两便原则”中的两个方面:方便群众诉讼和方便法院审判,来考察司法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并认为: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两便原则的两个方面得以统一,在其他时期,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两便原则的两个方面并不能完全统一。更多的情况是方便了群众诉讼,但不能方便法院审判;或者方便了法院审判,却给群众诉讼增加了讼累。八十年代末以来的以司法现代化为朝向的司法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法院审判,但造成了群众诉讼的不便。而“三个至上”原则的提出,以及乡村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和司法调解等制度、措施再度受到重视,意味着司法制度又朝向方便群众诉讼方向回归。第三章从乡村人民法庭履行其公民权利保护职能的主要途径角度来讨论司法调解在乡村人民法庭实践中的意义。本章从法律本身的不足以及司法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来解释为什么司法调解在乡村人民法庭的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强大生命力。由于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较少,他们的利益诉求并不能及时和充分地反映到立法过程中,由此导致出台的法律法规未能得到农民的认同,并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遇到来自于乡村社会的阻力。复杂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影响其获得权利救济。司法调解可以避免不受农民认同的法律得到适用和严格司法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因而事实上改变了纠纷解决的准则,也因此使得司法调解制度承担着吸纳民意和整合利益的政治功能。但司法调解的政治功能也会导致司法结果的非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其根本的解决途径在于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的完善和政治市场的成熟。第四章讨论乡村人民法庭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基层司法制度“地方化”是司法制度的最主要病症,其原因在于国家政权建设进程中中央与地方分权的非制度化。中央向地方分权,但却没有相应有效的审查和监督机制来控制地方政权为了自身利益而违反中央法律,侵犯农民权利。而司法机关归属于地方管理,限制了司法机关为农民权利提供保护和救济,反而服务于地方利益。司法制度去“地方化”改革必须与现有的中央地方分权制度相匹配,可行的途径在于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体制,让身处基层的农民可以申请中央司法机关来保护其法律赋予的权利。中央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进而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监控。第五章讨论乡村人民法庭的司法“行政化”问题。论文认为,目前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种种行政化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过去的国家政权建设阶段中实行“以行政权主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模式的副产品。行政权主导国家经济建设导致了国家权力运作的行政化模式,也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因而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司法制度的行政化问题和地方化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司法制度的去行政化改革应是在尊重地方权力的基础上,改变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附状态,让司法机关回复其权利救济的本来面目。
二、领导干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工作的认识——李虎林同志就办案工作答本刊记者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领导干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工作的认识——李虎林同志就办案工作答本刊记者问(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主要内容与基本构架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 |
一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的直接理论依据-党的宗教理论 |
二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
(一) 为了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加强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 |
(二) 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宗教问题,必须加强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 |
(三) 为了更好的保障和谐社会构建,必须加强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 |
第二部分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
一 以政策为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管理阶段(1978-1990) |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在理论方面的发展 |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在具体实践方面的发展 |
(三) 以政策为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管理阶段的主要特点 |
二 以政策及法规并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管理阶段(1991-2003) |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工作的逐步开展 |
(三) 以政策及法规并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管理阶段的特点 |
三 以法规为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管理阶段(2004-) |
(一)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宗教事务条例》 |
(三) 以法规为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事务管理阶段的特点 |
第三部分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的建设成就 |
一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法律体系的形成 |
(一) 我国宪法中与宗教内容有关的规定 |
(二) 我国其他相关法律中与宗教内容有关的规定 |
(三) 我国宗教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 我国其他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与宗教有关内容的规定 |
(五)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与宗教有关内容的规定 |
二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
(一) 我国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健全及执法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
(二) 我国政府执法主体行为的规范及执法主体责任的明确 |
(三) 我国有关宗教执法的监督及执法保障的基本确立 |
三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普法活动有效展开 |
(一) 我国宗教普法指导思想、普法对象及主要目标的确立 |
(二) 我国宗教普法内容的确立 |
(三) 我国宗教普法活动的成效显着 |
第四部分 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法制建设体系 |
一 新时期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的宗旨及目的 |
(一)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以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为宗旨 |
(二)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目的 |
二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进程中坚持的基本原则 |
(一)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
(二)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坚持政教分离原则 |
(三)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
(四) 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
三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历史经验 |
(一) 社会生产力的大力发展,为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
(二)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 |
(三) 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工作的根本目的 |
(四) 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是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工作的基本管理方法 |
(五) 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是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工作的基本路径 |
第五部分 新时期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 新时期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在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在普法上存在的问题 |
二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工作的完善 |
(一) 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在立法上的完善 |
(二) 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在执法上的完善 |
(三) 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在普法上的完善 |
(四) 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法制体系更加完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2)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理论概述 |
二、人民警察发展历程的呼唤 |
三、人民警察性质的内在规定 |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一、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政治保证 |
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构筑稳定的安全保障 |
三、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夯实良好的社会基础 |
第三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 |
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应有之义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 |
一、人民警察树立科学执法理念的理性依据 |
二、人民警察树立科学执法理念的基本要求 |
第二节 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 |
一、人民警察提高民主执法素质的理论依据 |
二、人民警察提高民主执法素质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 |
一、人民警察加强依法执法技能的法理依据 |
二、人民警察加强依法执法技能的基本要求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 |
一、人民警察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
二、人民警察的法律运用能力不高 |
三、人民警察的专业技能较弱 |
四、人民警察的语言表达能力较低 |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 |
二、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 |
三、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 |
四、公安经费保障不力 |
五、警力严重不足 |
六、公安立法存在缺陷 |
七、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概述 |
第二节 公共服务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公共服务能力的内涵 |
第三节 侦查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侦查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界定 |
三、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构成 |
四、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特点 |
五、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分类 |
第四节 法律运用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法律运用能力的构成 |
第五节 人际交往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人际交往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人际交往能力概述 |
第六节 语言表达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性 |
二、人民警察语言表达能力概述 |
第七节 擒拿格斗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擒拿格斗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擒拿格斗能力概述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 |
第一节 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 |
一、改革人民警察的录用体制 |
二、改革人民警察的培养体制 |
第二节 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 |
一、人民警察正规化的涵义 |
二、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构想 |
第三节 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 |
一、构建科学规范的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体系 |
二、加强监督,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
第四节 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 |
一、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理论概述 |
二、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存在的误区 |
第五节 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
一、人民警察执法环境的现状 |
二、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乡村人民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论文架构 |
第一章 乡村人民法庭与国家建设 |
第一节 乡村人民法庭概述 |
一、人民法庭与乡村人民法庭 |
二、乡村人民法庭的变迁 |
三、乡村人民法庭生长的两个维度 |
第二节 乡村人民法庭与国家政权建设 |
一、国家政权建设概述 |
二、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 |
三、国家政权建设的内涵 |
四、乡村人民法庭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定位 |
第三节 乡村人民法庭与乡村法治建设 |
一、树立国家权威 |
二、建立公共规则 |
三、规范维权方式 |
第二章 两便原则与乡村人民法庭改革 |
第一节、两便原则 |
一、两便原则的概念 |
二、两便原则在乡村人民法庭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方便法院审判 |
一、现代化与司法现代化 |
二、朝向司法现代化的司法改革 |
三、司法现代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
四、司法现代化改革对乡村人民法庭的影响 |
第三节 方便群众诉讼 |
一、司法改革政策的调整 |
二、司法改革政策调整的意义 |
三、司法改革政策调整对乡村人民法庭的影响 |
第三章 乡村人民法庭的司法调解 |
第一节、司法调解概述 |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 |
二、乡村人民法庭的调解实践 |
三、研究司法调解的三种思路 |
第二节 司法调解的原因探析 |
一、立法过程中的弊端 |
二、农民政治参与的不足 |
三、司法担负的政治职能 |
四、乡村经济条件的局限 |
五、传统文化的影响 |
第三节 司法调解的政治功能 |
一、司法调解的政治参与功能 |
二、司法调解中的利益整合 |
三、司法调解之弊端 |
第四章 乡村人民法庭的地方化问题探析 |
第一节 司法地方化问题概述 |
一、司法的"地方化" |
二、司法地方化的表现 |
第二节 司法地方化成因分析 |
一、中央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 |
二、地方利益对法治与司法的影响 |
第三节、乡村人民法庭去地方化的改革 |
一、司法权的中央化? |
二、司法权去地方化的改革展望 |
第五章 乡村人民法庭的行政化问题探析 |
第一节 司法行政化问题概述 |
一、司法行政化及其表现 |
二、乡村人民法庭的行政化问题 |
第二节 司法行政化原因探析 |
一、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 |
二、全能型政府 |
三、行政主导下的法律运作模式 |
四、行政主导的经济建设 |
第三节 乡村人民法庭去行政化的改革 |
一、如何看待司法行政化? |
二、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相关的科研成果 |
感谢 |
四、领导干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工作的认识——李虎林同志就办案工作答本刊记者问(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法制建设研究[D]. 王琳. 齐鲁工业大学, 2013(04)
- [2]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D]. 伍玉功. 湖南师范大学, 2012(05)
- [3]乡村人民法庭研究[D]. 刘晓涌. 武汉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