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普[1](2022)在《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实施后,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了体系性变化。虽然《民法典》未对国际条约适用问题进行规定,但国际民商事条约仍可以在我国得到适用。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具有国际法、国内法、冲突法三个层面的作用,其也是当下我国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总体来讲,我国采取的是"以直接适用为原则,以转化适用为例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方式。除知识产权条约外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均能够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就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而言,存在直接适用模式与国际私法适用模式两种。我国法院既可以排除国际私法而直接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还可以根据条约设定和国际私法规则实现对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
徐伟功[2](2021)在《论我国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之立法完善——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已实施将近三十年。为了适应我国仲裁事业与仲裁实践的发展需要,其确有修订的必要。2021年司法部发布《仲裁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仲裁保全措施作出了重大修改,赋予了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的权力。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保全措施的规定,我国应该在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事仲裁的实践,对保全措施的发布主体、发布条件、承认与执行、紧急仲裁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制度进一步作出立法完善,以适应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张镭[3](2021)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既判力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既判力效果及范围界定;二是先决法院判决或其他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后继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家间判决及仲裁裁决既判力的范围及适用法律各有不同,关于如何协调诉讼与仲裁、仲裁与仲裁之间的关系,实践及理论中还存在分歧。通过比较典型国家的立法、判例,剖析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助于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李艳军[4](2021)在《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实现》文中提出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两者存在着密切关系,贯穿在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要依照一定的原则来确立。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将其争议按照事先约定由仲裁庭来行使管辖权,排除法院管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权管辖原则即仲裁协议管辖原则。瑕疵仲裁协议给仲裁程序带来阻碍但不必然否定仲裁管辖权,经适宜补正仍然可以继续仲裁。
陆禹凝[5](2021)在《柬埔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文中研究指明
范倩倩[6](2021)在《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凌冰尧[7](2021)在《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的解释问题及其规范》文中研究说明
李乐儿[8](2021)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准据法选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实践得到了沿线国家的积极支持与配合,由此带来的投资争端也在不断增多,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实体准据法的确定是国际投资仲裁的重要环节,选择适用何种实体法律规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以及案件结果。而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性的国际投资仲裁应当适用何种实体法律,不同的国际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各有不同,因此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独特性成为本文研究对象。本文所探讨的“准据法”是影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的类型分为三种:国内法、一般国际法规则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尊重当事人合意选择实体准据法条款。然而在当事人之间缺乏明确的准据法选择条款时,如何对默示选法进行认定一直困扰着仲裁庭,仲裁庭应慎重判断默示选法的存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管辖的复合法律选择条款是当事人、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定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解决投资实体争端的共同趋向。接下来通过《ICSID公约》第42条第1款中起草者的立法草案以及仲裁庭的相关裁决,分析东道国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得出国际法对东道国法具有补充和纠正作用的优先效力。在国际法中缺乏实体问题的规定时,发挥东道国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互补关系,以保证国际法在适用顺序上的优先地位。我国处理涉外投资仲裁时应协调好国际法律体系与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在仲裁裁决中共同适用或参考两种法律秩序之间的一致性,弱化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法律适用上的对立矛盾。此外通过“分割”的准据法选择方法,以及在订立投资保护条约时规定“对投资者更有利的规则”的实体准据法选择条款,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两种法律制度和谐共存的局面。
杨光子[9](2021)在《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仲裁在国际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由于跨国商事仲裁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转移、销毁财产或证据极为容易,使得临时措施的紧急性救济与保障功能尤为重要。在一些情况下,临时措施的适用直接决定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临时措施制度是否存在、临时措施执行是否顺畅是衡量一国或地区商事仲裁制度完善与否的基本指标。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仲裁制度起步较晚等原因,我国临时措施制度一直处于缺位的境况,对于临时措施执行的条款更是屈指可数,早已无法为日渐增加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提供法律遵循。本文通过考察国内外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就临时措施执行的种类、重要性、执行方法等问题展开细致论述,以探寻我国对于临时措施的立法不足与执行困境。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入手提出这项制度的完善与优化途径。本文全篇分为五部分,约3.2万字,各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概括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制度在现学术着作、相关论文中的研究成果以及本文的创新观点,总结了笔者在写作中所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及执行问题的概述。内容涵盖临时措施的基本概念、种类及发布权归属。同时,第二部分还围绕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的概念及重要性展开详细的讨论。第三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制度与实践。阐明了国际公约与示范性法律对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的规定,并以执行裁决、执行判决、法院许可或协助执行等方式列举了诸多国家、仲裁机构对临时措施的执行路径。第四部分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制度及实践。该章节从我国临时措施执行的立法现状和创新性规则入手,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两则典型案例探寻我国对域外临时措施执行的态度,并总结了在现行制度规则下我国执行国际商事临时措施的阻碍。第五部分是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本章立足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提出可行性完善建议。在国际层面,笔者建议通过进一步扩大示范性法律的积极影响、强调仲裁原则的作用以及寻找替代性执行路径的方法,在世界范围展现支持仲裁的政策方向。在国内层面,笔者建议修订我国的仲裁立法,在临时措施的种类、管辖权归属以及仲裁员资质等事项上借鉴国外的制度设计,改变目前司法权力为主导的现状,保障临时措施得以在不同国家间相互执行。
罗星语[10](2021)在《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文中指出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相应损失后,获得向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为保险代位求偿权。那么当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时候,该涉外仲裁协议是否能够对保险人生效呢?笔者在本文中,围绕着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探究,采用“分-总”结构,论述该问题的同时对于相关案件的裁判给出建议。在涉外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于仲裁庭授权的体现。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当事人的范围。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影响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传统理论中,仲裁协议仅对签署人生效。书面性原则系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发展和国际商贸实践的发达,仲裁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减弱。正如合同相对性存在例外,仲裁协议相对性也产生了例外情形。常见的效力扩张的情形有:合并、分立及继承,合同转让,代理与委托,分支机构与傀儡公司,关联方与关联协议等等。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合同的一般原理,仲裁协议也可以对未签署人生效。而仲裁协议是否对于未签署人生效,决定了后者是否可以参加仲裁程序。在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是否约束保险代位权人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分歧。部分法院认为,由于保险代位权人并非仲裁协议的签署人,因此不能受到仲裁协议约束。也有法院认为,即使国内案件和国际案件应该区别对待,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不应生效。在英美法系,保险代位求偿权系因程序代位形成,本质上是因为法律规定而拟制的推定信托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保险代位求采法定债权转让原则。法定债权转移原则中,保险代位人因清偿的事实行为获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由于权力变化要件中没有当事人意思,因此不适合使用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补足当事人仲裁意思。仲裁请求权是主权利的一部分。仲裁请求权作为从权力应该约束保险人,无需补足仲裁意思。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类型相似。两者都属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争议解决协议,都应约束保险代位权人。有争议的债权代位权人未产生债权转让效果,不适合与保险代位求偿权人问题类比。在涉外案件中,法官应该综合保险代位仲裁的涉外因素。而不能仅通过仲裁协议关系判断涉外因素。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可以用于判定保险代位权人能否加入仲裁当中。海外投资保险代位与一般跨国保险不同,属于政策性保险,不具有盈利性。海外投资保险的求偿对象是东道国政府。因此海外投资保险代位不受国内法约束,受到双边投资协定中仲裁条款和代位条款的约束。
二、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 |
(一)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依据 |
(二)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纳入与转化 |
二、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模式 |
(一)直接适用模式 |
(二)国际私法适用模式 |
三、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之评析 |
(一)直接适用模式下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问题 |
1.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依据及其补正 |
2.国际民商事条约的直接适用及其规范 |
(二)国际私法适用模式下的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问题 |
1.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条款的保留及其撤回 |
2.国际民商事条约国际私法适用模式的中外实践探讨 |
四、结语 |
(2)论我国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之立法完善——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临时措施的发布主体:赋予仲裁庭发布权 |
(一)法院专属模式的弊端 |
(二)仲裁庭与法院并存权力模式的国际实践 |
(三)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突破 |
二、临时措施的发布操作:赋予仲裁庭不同的实施权限 |
(一)采取保全措施的名称 |
(二)扩大临时措施的范围 |
(三)建立不同的发布条件 |
(四)明确裁决书的形式 |
(五)确定临时措施修改等事项 |
(六)建立紧急仲裁员制度 |
三、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确立具体的承认与执行标准 |
(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 |
(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 |
四、简短的结论 |
(4)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界定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界定 |
(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界定 |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原则 |
(一)意思自治原则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
三、有效国际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实现的作用 |
四、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实现的影响 |
五、结语 |
(8)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准据法选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法律关系概论 |
2.1 国际投资仲裁法律关系的界定 |
2.2 国际投资仲裁的特点 |
2.2.1 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区别 |
2.2.2 国际投资仲裁混合性界定 |
2.3 国际投资仲裁法律关系中准据法选择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准据法的确定 |
3.1 国际投资仲裁中准据法范围的确定 |
3.2 国际投资仲裁中准据法的类型 |
3.2.1 国内法 |
3.2.2 双边投资协定 |
3.2.3 其他国际条约 |
3.3 国际投资仲裁中准据法的选择 |
3.3.1 准据法选择的方式 |
3.3.2 仲裁庭对默示选法的认定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选择复合化 |
4.1 国际投资仲裁准据法选择复合化倾向 |
4.1.1 当事人同时选择国内法与国际法 |
4.1.2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复合法律选择条款 |
4.1.3 ICSID仲裁中的复合法律适用条款 |
4.2 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双重作用 |
4.2.1 仅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
4.2.2 仅适用国际法 |
4.2.3 同时适用国际法和东道国法律 |
4.2.4 国际法规则的优先适用 |
4.3 东道国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互补关系 |
4.3.1 国际条约中实体规定的不足 |
4.3.2 参照国内法的具体规定 |
4.3.3 参照特定国家的国内法规定 |
4.4 东道国法与国际法之间的适用顺序 |
第五章 法律选择复合化对我国涉外投资仲裁的启示 |
5.1 国际投资仲裁中复合法律选择的协调 |
5.2 在裁决中强调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的一致性 |
5.3 根据争议的性质选择准据法 |
5.4 “对投资者更有利的规则”的规定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点 |
第2章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问题概述 |
2.1 临时措施的界定 |
2.1.1 临时措施的概念 |
2.1.2 临时措施的特征 |
2.1.3 临时措施的分类 |
2.2 临时措施的发布权限 |
2.2.1 法院专享发布权 |
2.2.2 仲裁庭专享发布权 |
2.2.3 法院与仲裁庭共享发布权 |
2.3 临时措施的执行 |
2.3.1 临时措施执行的概念 |
2.3.2 临时措施执行的种类 |
2.3.3 临时措施执行的重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制度及实践 |
3.1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的国际法依据 |
3.1.1 国际硬法规范——《纽约公约》 |
3.1.2 国际软法规范——《示范法》 |
3.2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方法 |
3.2.1 执行裁决的方法 |
3.2.2 执行判决的方法 |
3.2.3 法院许可、协助执行的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制度及实践 |
4.1 我国临时措施执行的制度体系 |
4.1.1 我国立法对临时措施执行的规定 |
4.1.2 我国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的制度创新 |
4.2 我国临时措施执行的典型实践 |
4.2.1 永宁公司案 |
4.2.2 如皋纤维厂案 |
4.3 域外仲裁临时措施在我国的执行困境 |
4.3.1 临时措施发布主体不尽相同 |
4.3.2 临时措施类别存在差异 |
4.3.3 缺乏自愿原则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的完善建议 |
5.1 国际法层面的制度完善建议 |
5.1.1 强化临时措施执行原则 |
5.1.2 推动《示范法》的国际习惯法化 |
5.1.3 寻求域外执行的替代性路径 |
5.2 我国国内法层面的制度完善建议 |
5.2.1 扩大适用《纽约公约》 |
5.2.2 明确临时措施种类 |
5.2.3 探索临时措施决定权并行模式 |
5.2.4 修改关于仲裁员的相关规定 |
5.2.5 添加临时措施的事后救济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问题及思路 |
第一章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
一、涉外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概述 |
二、涉外仲裁协议书面性原则 |
三、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常见情形 |
(一)合并、分立与继承 |
(二)合同转让 |
(三)代理与委托 |
(四)分支机构与傀儡公司 |
(五)关联方与关联协议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程序属性 |
一、保险代位权法律规则检视 |
(一)保险代位权主体 |
(二)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范围 |
(三)保险代位权的管辖 |
二、保险代位求偿仲裁中国判例梳理 |
(一)认为仲裁协议无效 |
(二)认为仲裁协议有效 |
三、保险代位求偿仲裁域外判例梳理 |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构造 |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规范目的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定债权转移作为效力扩张的来源 |
一、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合理性质疑 |
(一)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法律概念 |
(二)公平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限制 |
二、法定债权转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
(一)法定债权转移的法律特征 |
(二)仲裁协议自动转移 |
(三)《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类推适用合理性 |
三、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约束保险代位权人的相似性 |
四、仲裁协议约束债权代位权人和保险代位权人的差异性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特殊问题 |
一、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标准 |
(一)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的意义 |
(二)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涉外要素判断的方法 |
二、涉外保险代位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
(一)确定准据法的主体为仲裁庭或法院 |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
(三)保险代位求偿的准据法 |
三、海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求偿 |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内容 |
(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代位条款与仲裁条款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涉外保险代位仲裁的裁判建议 |
一、《会议纪要》第98 条评述 |
二、以仲裁协议准据法或双边投资协定为准据法 |
三、用法定债权转移原则确定效力来源 |
四、找准相似制度的异同 |
五、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的可适用性及其适用模式[J]. 张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2]论我国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之立法完善——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视角[J]. 徐伟功. 政法论丛, 2021(05)
- [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制度[J]. 张镭. 仲裁研究, 2021(01)
- [4]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实现[J]. 李艳军.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21(04)
- [5]柬埔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D]. 陆禹凝. 广西大学, 2021
- [6]涉外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研究[D]. 范倩倩. 安徽大学, 2021
- [7]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的解释问题及其规范[D]. 凌冰尧.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8]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准据法选择问题研究[D]. 李乐儿. 河北大学, 2021
- [9]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研究[D]. 杨光子.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10]论涉外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D]. 罗星语.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