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工具会计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郑志全[1](2021)在《制度环境与实体企业金融化 ——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重要路径,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其微观基础。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动经济转型的同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亦是重中之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市值已居世界第二位,然而在投资者中出现了大量实体企业的身影,不免让人担忧经济脱实向虚,推高经济风险。因此,探究制度环境与实体企业金融化之间的关联,为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就成为当前学界关注和研究的重大课题。正是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投资行为相关主体的视角出发,并结合中国经济转型背景选取产权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和文化环境来表征企业金融化所面临的制度环境,进而展开了详实的探索和研究。首先,本文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制度环境的现状,提炼出主要问题。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经济金融化加剧的现实引发了极大的关注,与此同时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不断改善,由此引出主要的研究问题:制度环境与企业金融化之间是否存在理论和统计意义上的关联?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进一步从企业投资相关主体视角将制度环境展开,上述问题变得更为具体:当前中国企业产权制度是否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金融化程度的差异?市场退出制度扭曲与企业金融化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文化环境是否是企业金融化的非正式制度动因?对这些问题的回应阐释了制度环境与企业金融化行为之间的关联,并为从制度环境角度解决企业金融化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这也是本文研究意义所在。其次,依据上述问题,本文对企业金融化和制度环境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甄别、回顾和研读,明确了核心概念与研究范畴,形成了相应的理论逻辑。文献整理先从内涵、测度、动机、效应等维度对企业金融化相关研究进行了总结和评述,后又从制度和制度环境的内涵演进、制度环境的经验研究两个方面对制度环境文献进行了详细梳理。文献评述和概念界定部分总结了企业金融化的不同定义及区分,明确了企业金融化的概念;同时辨析了制度环境的不同研究方式,界定了制度环境的研究范畴。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第三章结合中国经济转型对制度环境的改变进行了剖析,之后又从金融制度变迁视角阐述了企业金融化行为的演变、现状、制度逻辑和效应。再次,本文在掌握了相关文献、研究背景以及相应理论的基础上,对重点研究问题结合现实情境展开了详实的逻辑与实证分析,主要有三大部分:(1)第四章以融资歧视为例探究了企业产权制度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本章基于“融资歧视理论”和“实体中介理论”,从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商业信用三个渠道,对融资歧视改变两类企业要素合约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进而强化流动性储蓄动机以及收益追逐动机的逻辑机制进行了分析,并相应地提出了流动性压力转嫁和资金富余效应假说。在此基础上,应用面板线性模型、中介效应模型等计量方法,对产权属性与企业金融化之间的关联及作用渠道进行了验证,并通过变换样本、指标重构等方法对实证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同时考虑到企业规模的影响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还进行了异质性分析。(2)第五章以僵尸企业为例探讨了市场退出制度与企业金融化之间的关联。僵尸企业表征市场退出制度扭曲,因此本章从僵尸企业这一现实问题切入,结合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预防性储蓄理论等经典理论分析了僵尸企业通过行为示范效应和跨期投资激励下降促使正常企业减持金融资产的作用逻辑。在着力处理内生性后,本章对上述理论逻辑进行了全方位的实证检验:先在整体上检验了僵尸企业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并依次检验了其中的作用机制以及对不同期限结构金融资产的作用差异。同样考虑到所有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也相应进行了分组回归。之后,本章又从另一个方向探讨了企业金融化与僵尸企业形成之间的关联,即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是否会加大企业僵尸化的概率。在考虑了内生性后,实证分析从整体层面运用面板Logit模型考察了企业金融化对僵尸企业形成的影响,并借鉴已有文献检验了其中的作用机制,同样也按照所有制和高技术行业判定标准进行了分组回归。(3)第六章以儒家文化为例探究了企业金融化背后的非正式制度动因。本章从儒家文化的发展历程着手,明确其经济学研究价值,并据此选择合适的儒家文化代理变量。之后,依据儒家典籍和思想,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现代组织理论、行为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从引致要素合约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升高的风险规避主义、集体主义倾向、高权力距离三个核心维度切入,分析了儒家文化影响企业金融化的作用机制。实证研究部分考察了儒家文化与企业金融化之间的关联,并验证了其中的作用机理,以及对不同期限结构金融资产的影响。考虑到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的耦合作用,本章选取了所有制和法律制度进行了分组回归;再者外来文化可能会对传统儒家文化造成冲击,故也一并进行了考察。最后,本文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出了主要结论:(1)基于产权制度和企业金融化的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在包括货币资金在内的各项金融资产上的持有水平都要高于国有企业。更详实的实证分析也表明,企业产权属性确实与企业金融化程度负相关且融资歧视是中间机制,也就证实了流动性压力转嫁的存在。不仅如此,作用机制检验还发现,产权属性差异造成的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的差别主要体现在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渠道,而股权融资渠道却在统计意义上不明显。在对收益动机的验证中,本文发现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与实体投资之间的收益差距更大,也因此持有了更多的金融资产,说明资金富余效应确实存在,即在满足正常经营运转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由于金融收益和实体收益的较大差距而将相对更多的富余资金投资于金融资产,但前述预防性储蓄动机下的流动性压力转嫁造成的效应大于该效应。在将金融资产期限结构纳入考量、使用样本变换、替换企业金融化测度指标、分位数回归等方法的稳健性检验中,主要结论都未发生变化。对企业规模和高科技属性的异质性分析更进一步证实了流动性压力转嫁的存在。(2)在退出制度与企业金融化的研究中,本文以僵尸企业表征市场退出制度扭曲,在考虑内生性的基础上,发现受僵尸企业影响越大的行业中的正常企业金融资产持有水平越低,并且僵尸企业主要是通过行为示范效应和跨期投资激励下降,促使正常企业减持以流动性储蓄动机持有的金融资产。区分金融资产期限结构的研究也发现,僵尸企业主要促使正常企业减持了流动性较强的短期金融资产,这进一步佐证了前述结论。在分位数回归、替换实证方法、替换金融化和僵尸企业指标以及使用工具变量等稳健性检验方法下主要结论未发生变化。将研究视角从市场转向企业自身,本文发现金融化会加大企业僵尸化的概率,并且主要是由于企业金融化挤出了主营业务投资和创新投资,减弱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但同时研究也表明企业金融化会降低经营风险,进而避免僵尸化。替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表明,相应结果稳健。(3)儒家文化与企业金融化的研究发现,以企业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儒家书院越多,企业金融化程度越高,证实了儒家文化是企业金融化的内在动因。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相对于长期金融资产,儒家文化对流动性更强的短期金融资产影响程度更大,说明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企业更看重所持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而非收益。机制检验发现,儒家文化中造成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升高的强风险规避主义、集体主义倾向、高权力距离等特质确实会强化企业对金融投资的偏好。不仅如此,异质性分析还表明儒家文化对国有企业作用更明显,且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替代关系,还会受外来文化冲击的影响。本文依据结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制定者应出台政策在观念上去“标签化”;完善混合所有制,鼓励企业产权多元化。(2)改革金融体系。政策制定者应出台政策弱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资源时对产权属性的考量;进一步放开金融领域的产权限制;并完善信贷审批评级体系。(3)政府应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在处置工作中政府要注意将僵尸企业和企业金融化问题都纳入考量,制定综合的应对方案和政策;在处置僵尸企业时,要注重对僵尸企业的信息公开;尽可能地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僵尸企业,避免一刀切。(4)扬弃并创新传统文化,塑造良好的营商软环境。政策制定者应结合文化背景出台相应政策来应对企业金融化;重视文化这类非正式制度作为替代机制嵌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并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5)企业应塑造良好的银企关系,并减少对信贷融资的依赖,增加股权融资占比。(6)企业应合理配置资源、减少对金融投资的依赖以及发挥禀赋优势。(7)企业应当视文化的企业治理效应并塑造自身企业文化。
王伟帆[2](2021)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划分及影响研究 ——以中国银行永续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永续债、优先股等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由于它们兼具“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这便导致它们的会计处理与划分工作日趋复杂。尤其是在当前“去杠杆、稳杠杆”的大背景下,金融工具不同的划分结果将会对于企业的杠杆率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一项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被划分为金融负债将会导致企业杠杆率上升;反之,则会起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点,加之顺应当前“去杠杆,稳杠杆”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发行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并将其划分为权益工具从而在筹集资金的同时满足降杠杆、稳杠杆的要求。也正是因为如此,有相当部分的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实质上属于金融负债却被划分为了权益工具,表面上满足了企业“降杠杆”的需求,但加剧了企业潜在的财务风险。因此,研究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的划分问题对于分析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明晰企业自身的杠杆率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将主要研究有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准则变革、永续债的会计属性和特征并讨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所带来的经济后果与影响。面对类型众多的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本文旨在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作为分析对象,在保证研究具有针对性的基础上又能够以此为切入点分析研究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之所以选择永续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当前我国永续债发行规模逐年扩大,所发行永续债类型涉及多个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永续债进行融资;第二,由于永续债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性质,这使得发行主体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倾向于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从而既能够融通资金又不增加自身的财务负担,但这一会计处理往往与实际经济情况不符,相当一部分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实质上仍然属于负债,这就导致了永续债会计处理结果不符合实际经济情况的问题。因此,基于上述两点原因,本文认为有必要选择永续债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的相关研究。在进行具体案例研究之前,本文首先整理了相关的理论基础,从多个理论角度讨论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分基础并对所有权理论、剩余权益理论、实体理论以及企业理论进行了相应的梳理。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准则进行了梳理汇总,并且引入了讨论稿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理论充实。除此之外,本文还引入了“损失吸收法”这一理论作为对照,从而增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划分研究工作的理论基础。明确好理论基础之后,本文梳理了我国永续债当前的发行规模等具体情况并对于永续债合同条款的一般性特征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于中国银行永续债进行了细致研究,按照中国银行永续债的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细致分析其该分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在完成合同条款层面分析工作之后,本文着眼于中国银行发行该项永续债的实际情况,从经济实质的角度分析该项永续债是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在分析过程中,本文汇总形成了中国银行永续债处理过程存在的两大问题——利息派发问题以及利率与风险问题。从这两大问题入手,本文认为一方面,中国银行永续债并未完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现时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央行票据互换工具的存在,该项永续债自身流动性风险的降低,其到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强。正式基于对上述两大问题的考虑,本文认为中国银行永续债理由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在讨论完划分结果之后,本文对于不同划分结果对于中国银行资产表、资本结构及杠杆率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汇总总结。本文的最后针对永续债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参考IASB讨论稿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建议:(1)参照讨论稿相关内容,引入新的分类维度,改进划分方法。(2)以讨论稿为指导,改进有关准则规定,提高金融工具列报信息的质量。(3)借鉴讨论稿中的探索经验,强化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4)发行主体需要遵循准则规定,合理使用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
刘丁睿[3](2020)在《基于投资者视角的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与决策有用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中介制度,具有维护资本市场中资本商品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各方参与人之间沟通的重要信息媒介,也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演化,审计报告逐渐发展为标准化模式,自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危机的冲击使传统标准化模式审计报告受到了诸多挑战,为满足使用者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日益增高的需求,国内外相关机构相继开展了审计报告改革工作,其中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是一项核心内容。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来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通过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除审计意见以外的增量信息来提高审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在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中,投资者是审计报告最为直接和重要的服务对象,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是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实施的首要目的,研究关键审计事项向投资者传递了怎样的增量信息,以及关键审计事项所传递的增量信息是否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以国内外审计报告演化历程和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实施现状为背景,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特点,基于投资者视角对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的增量信息内容和决策有用性进行研究。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我国全面实施以来,在现有研究中缺乏对投资者信息需求的深入理论分析,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以解释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实现增量信息价值的具体机制,同时缺乏对关键审计事项实施现状进行全样本的动态分析,也未对其信息含量与审计意见进行区分,难以得知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基础上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价值及决策有用性的差异。本文针对既有文献研究存在的不足,基于投资者视角构建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具备增量信息和决策有用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并进行实证检验,探讨其具体作用机理。在研究脉络上,本文首先从关键审计事项的改革需求、披露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综述,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寻找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其次,本文基于审计报告改革的脉络,对关键审计事项形成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并对2016-2018年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我国颁布以来的实施现状进行统计分析;第三,本文基于马克思资本商品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形成增量信息和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的机理进行理论分析,并根据理论框架和实施现状提出研究假设;第四,采用我国新准则全面实施以来2017-2018年上市公司数据对关键审计事项在不同审计意见基础上具备的增量风险披露信息和决策有用性分别进行实证检验,形成以投资者视角为基础的关键审计事项实现增量信息价值和决策有用性的作用机理,并进行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并根据本文研究的不足和局限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本文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投资者在决策时需要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的双重风险信息。本文基于投资者视角,根据马克思资本商品理论对投资者决策信息需求进行分析。投资者的审计需求由资本商品的本质属性和定价机制决定,资本商品的价值并不完全由现有价值决定,而是根据未来价值决定,因此投资者在决策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信息具有双重需求,一方面投资者需要注册会计师合理保证历史会计信息的公允可靠,充分揭示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对投资的安全性和未来收益的可获得性进行判定,充分了解企业潜在的持续经营风险。同时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风险程度,以便在审计意见相同的公司中进一步筛选,进一步优化投资策略,提高投资收益。本文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动机探讨传统审计报告模式的不足和关键审计事项实现增量信息价值的具体机制,为进一步分析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增量和决策有用性奠定理论基础。(2)关键审计事项的增量信息披露能力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下存在差异。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中,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与关键审计事项内容均显着正相关,而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中,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与关键审计事项内容的多少无显着相关关系。这说明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下,关键审计事项能够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提供增量风险信息,关键审计事项能够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风险披露维度,改善传统审计报告“二元化”或“一刀切”的结论模式,将“风险的有无”扩展为“潜在风险的高低”;而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下,在审计结论已经具有重大风险指示作用的情况下,关键审计事项难以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披露增量风险信息。(3)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下,关键审计事项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存在差异。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下,关键审计事项对于投资者决策具有负面影响,并能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而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下,投资者不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对关键审计事项产生额外的市场反应,关键审计事项不具有决策有用性。这说明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下,关键审计事项能够将增量信息有效传递至投资者,从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产生负向的市场反应;而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况下,关键审计事项所传递的风险信号作用弱于审计意见,投资者不再对其敏感,也不会左右投资者的决策意愿和行为,这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审计结论已经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风险的总和进行了概括,当审计意见披露风险足够重大时,关键审计事项无法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基础上提供增量决策相关信息,投资者不再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信息敏感,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增量价值和决策有用性难以体现。同时,本文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事务所声誉和机构投资者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决策效应调节作用不显着。本文研究表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决策有用性在不同审计意见下产生差异,这与关键审计事项的增量信息在不同审计意见下存在的差异相一致,说明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所传递的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能够有效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投资者在利用关键审计事项作出决策时,是建立在充分理解其信息含量的基础上的,表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已经具备一定成熟度,资本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具有一定有效性。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发现投资者对于不同审计意见和关键审计事项中风险信息敏感度可按照重大错报风险、重大持续经营风险(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一般持续经营风险的顺序依次递减,相应地,不同审计意见和关键审计事项之间的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也按照非无保留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顺序依次递减。因此,关键审计事项扩展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的风险区间,扩展了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层次,弥补了审计意见信息含量不足的缺陷。综上所述,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我国实施初期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实现了审计报告模式改革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但是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增量价值和决策有用性在不同审计意见下存在差异,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下,进一步揭示了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风险信息并有效地将风险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从而辅助其进行投资决策;而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下,由于风险信息已经通过非标准审计意见进行了传达,因此关键审计事项难以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向投资者进一步提供增量信息,难以影响投资者决策并产生相应市场反应。本文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审计制度理论,建立了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实现信息增量价值和决策有用性的分析框架和具体机制,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制度表征职能,弥合投资者的期望差距,对于审计报告模式的深化改革和资本市场体制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周旭枚[4](2020)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一方面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下,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从而保障了公司价值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上市公司也常有高管犯案,侵食公司利益,频发财务丑闻,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价值。那么,从公司价值提升出发,我们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运行机制呢?内部控制究竟是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的呢?抑或说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传导机制呢?深入研究探讨这些问题,不仅对上市公司治理,而且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内部控制产生于公司契约的不完备性。内部控制作为公司一项内部机制安排,有其自身的效应和运行机制,它必须与公司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其运行机制才通顺,其自身的效应也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公司“自然选择”和“适应性学习”过程中,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奖励、支持、强化满意的适应性,惩罚、制止、淘汰不满意的适应性,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防范“公司失败”,引导“公司发展”,终极对公司价值产生极其重要性影响。因而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途径具有复杂性、内隐性,两者间的关系绝非统计学意义上简单的线性关系或非线性关系。本文基于理论分析、现状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对策分析的总体思路。首先对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的理论框架进行探讨,不仅阐述了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的本质和本体,而且构建了内部控制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途径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机理,也是本文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基本假设;其次是指标测度与现状分析,为了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进行准确的定量描述,在计量模型分析之前,必须先对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采取一定的指标进行评价和统计测度。本文不仅收集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及公司价值评价指标,进行了指标的现实描述;而且对代理指标较多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公司价值进行了因子分析,计算出综合得分并进行评价和测度,为本文的实证分析奠定基础;再次是实证分析,为证实内部控制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机理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假设,本文选取2008-2017年上市公司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采用AMOS25.0软件,分三章对三个机理进行实证分析,从实证结论来看,本文提出的三个理论假设是符合现实的。继而是比较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借助他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本文不仅收集了国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先进经验资料,总结出他人的优点,而且对比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与主要问题,并从思想、制度、文化、人才等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是对策建议,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结论,提出通过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增强风险管控和提升管理效率的建议和对策。本文区别于国内外同类研究,具有创新性的研究结论如下:(1)内部控制可以促进公司建立内部“泛治理”结构,即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使公司内部建立上下级纵向之间与同级横向之间的制衡关系,从而使公司治理得到帕累托改进;(2)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存在异质性,即内部控制不仅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途径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而且这三个机制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3)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间存在正U型非线性关系,即内部控制使公司价值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有效的内部控制最终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4)提出了上市公司“泛治理”概念,为中国上市公司建设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王佳旎[5](2020)在《去杠杆、会计政策选择与金融工具创新 ——中国铁建永续债发行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文[6](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华清君[7](2020)在《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陈云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作为国家财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国家财经治理实践中,他始终坚持从各个时期的国情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探索、创新、总结,彰显了非凡的国家财经治理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国家财经治理思想。陈云的财经治理能力首先源于青少年时期他在苏南勤勉忙碌的商业氛围和上海浓郁发达的商业环境中耳濡目染受到的深刻影响,此后经过长期反复踏实的财经理论学习与钻研,他的财经理论功底不断得以增强、深化和升华。这使他在长期的财经领导工作中,能够把自己财经方面的超凡天赋与财经科学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根本的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主要的实践参照和理论思考,以西方经济理论与实践为重要的思想启发和借鉴运用,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实践过程中,在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开展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制订、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在每一次危机的紧要关头,他常常临危受命,并总是不负众望,一次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转危为安。研究陈云同志国家财经治理的理论渊源、实践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其间显现着鲜明独特的思想脉络,主要可以概括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等六个方面。陈云关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着眼于从上层建筑角度发挥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激励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发挥利益攸关方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动创造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发挥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引领作用,从再生产过程角度发挥各环节促进生产发展的导向联动作用。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明确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以及实现这个中心任务应当构建的体制机制,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核心和目的,也是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所围绕的核心和目的,旨在阐明发展依靠什么,如何激发活力,而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是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服务的。陈云关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思想,着眼于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改善。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基本路径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脉络和主线,旨在阐明经济如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对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以及对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对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有着决定性影响。陈云关于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的思想,着眼于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维护理性的计划执行控制。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根本方法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精髓和动力,旨在阐明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如何组织,应当怎样配置,是对如何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而在资源配置上作出的制度安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服从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服务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思想,决定着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陈云关于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的思想,着眼于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运用政策工具稳定市场物价,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动态监控与理性校正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关于对经济运行实行休养和调理的机制,是诊治手段,旨在阐明如何监控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如何回归理性,因而是对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其他分支思想的再运用。陈云关于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的思想,要求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思想上的基本建设。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力量源泉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支柱和载体,旨在阐明治理活动的根本依靠是什么,如何形成长久的依靠,因此是践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个思想分支的主体力量,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最能动最根本的部分,是保证思想正确执行和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根本依靠。陈云关于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的思想,要求把有利于人民、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工作中坚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而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作决策,因此是解决干部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根基和活的灵魂,旨在阐明治理思想的思想方法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方法论基础。陈云财经治理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始终保持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规律和财经理论,不因顺境而冲动,也不因困难而气馁,始终把握好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效率和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这在根本上是由他的治理思想的理论品格所决定的,就是在财经治国中始终坚持风险思维,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陈云财经治理的思想与实践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宝贵财富。新时代,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分配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更好地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双轮联动,避免陷入改革和市场经济治理中的形而上学。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发端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成熟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丰富并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主要作用于以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标、以克服纠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奠基了坚实的基础。他的思想不仅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相关思想对于今天的财经治理实践仍有着指导意义,必然为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而令其焕发出新的思想魅力。
赵宇亮[8](2020)在《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文中提出我国资本市场在近三十年间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作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础信息,年报已从当初以大量会计信息为主逐步转变为蕴含丰富公司信息的载体。信息不对称充斥着资本市场,历来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和实物界的重要问题。年报作为信息的纽带,其特殊地位可想而知。一方面,企业通过发布年报让投资者了解企业业绩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相关机构投资者(券商,银行等)通过判别年报信息,为企业降低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1986)和减小融资成本提供帮助(Roberts and Yuan,2010)。此外,分析师通过解读年报,为上市公司扩大在投资者中的认知度,缓解企业与市场信息不对称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正是由于年报在信息市场所处的中心地位,更多的文献开始对年报的信息传递作用进行探讨。以往研究多数从年报可读性对公司未来业绩表现方面进行探讨(Li,2008;Bloomfield,2008;Lee,2012)。同时从信息延展的角度出发探索可读性对分析师跟踪的影响,从信息源头追溯可读性对企业盈余管理以及投资效率的作用。而可读性本质是让投资者更加清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所以更具有情感倾向的年报语调以简明易懂的披露方式,成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的有用信息。然而,以往语调关注的焦点集中资本市场的盈利预测之中,而较少将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联系起来。近年来,逐渐有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年报语调与生产经营的结合,以此深入挖掘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而现有文献发现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用是不唯一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一方面,年报的积极语调是公司治理良好的集中体现。这是由于年报作为公司信息传递的窗口,能够更好的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未来发展,增加企业的透明度缓解部分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年报的发布会吸引投资者和分析师的关注,这无形中加强了对企业自身的监督。而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对语调监控尚处于空白期,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面语调进行语调操纵。例如,上市公司的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向词汇引导投资者和分析师对公司抱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这种“操纵效应”最终会误导外部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的理解,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重点从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入手进行研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分析和检验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的关系。只有证实了年报语调对于外部融资的正向影响,才能说明外部市场更愿意接受企业的积极信息是企业语调正面效应的基础。其次,分析检验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如果发现了年报语调与公司创新正相关关系,那就为年报语调正效应提供有力的支撑,同时又对年报语调与融资的逻辑链条进行了拓展。第三,分析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如果发现年报语调抑制了公司费用粘性的增长,则说明积极语调具有自我监督的作用,使得信息透明度和真实度增加,由此从信息发出者的视角验证了积极的年报语调并非“膨胀的语言”或“廉价交谈”。以上具体研究详述如下:(一)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的外部融资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债务融资越多,债务成本越低。这表明越多的正面语调会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企业透明度。进一步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大,所处金融环境较好地区的企业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更换年报语调衡量指标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外部融资。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外部传导机制(分析师)和内部传导机制(企业内部控制)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外部融资。为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基础证据。(二)年报语调与创新。在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正向关系的基础上,本部分研究了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研发投入越多且研发产出越多。进一步分析表明,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小,且所处金融法制环境较差地区的企业成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得分倾向匹配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分析师和融资约束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创新。为上市公司的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支持性证据。(三)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费用粘性是公司低效率的一种表现,更是管理层短视的一种集中体现,因而年报语调的公司治理行为会让我们在抑制费用粘性方面观察到一些证据。本部分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会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费用粘性会越低。异质性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在小规模企业,信息透明度低,所处市场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企业成负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法和工具变量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进一步分析表明,企业的正面语调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受到媒体关注较少和发生过并购的公司的年报语调也同样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总体来说,上述结论表明年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年报的语调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的创新或贡献可能在于:(一)明确提出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与以往文献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不同。本文没有把关注点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而是具体考察了年报语调对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了解年报语调在公司行为中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本文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年报语调的相关文献。以往文献,探讨了年报语调对于盈余预测、盈余管理的影响。鲜有从其他角度探讨年报语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作用。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年报语调的信号效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是存在的。尽管关注此类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关于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年报正面语调的增加,企业的外部融资和企业创新活动均显着上升,从而体现了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本文不仅识别出这种信号效应,更丰富了相关领域的文献。同时为能够深入理解年报语调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内部机制存在提供了证据支持。(三)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年报语调与管理层自利行为的一种博弈认识。以往研究大多从年报语调如何影响盈余操纵这一行为对管理层操控进行考察。但实际中,管理层自利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一个典型行为就是对费用粘性的操纵。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的销售收入可能下降,那么管理层需要考量哪些费用需要继续维持进而合理化收入支出比例。而管理层短视可能造成有利于自身的费用不减,维持“构建帝国”费用不动的现象。那么年报语调通过增加企业透明度,减少管理层的短视行为,进而降低了企业的费用粘性来抑制管理层自利动机。这部分从上市公司自利视角出发,不仅进一步为我们理解企业费用粘性拓展了视野边界,同时也为年报语调对管理层监督作用提供了独特视角。(四)就现实意义而言,由于语调存在“廉价谈话”的性质,其语言膨胀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自身。且依据本文的实证逻辑,可判断出积极的年报语调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于投资者而言,年报作为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信息,其会计信息真实性毋庸置疑。但对于财务信息敏感性较差的投资者而言,根据年报语调所反映出的公司前景对其投资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在既定的会计信息不变的基础上,变化的增量语调倘若可以吸引投资者关注,势必会夸大企业前景,蒙混投资者视听。但语调最终以实际业绩为准,过分膨胀的语调会减少投资者关注并且吸引更多外部监督。对于监管者而言,如何监督企业的过分积极语调,判别企业年报语调过度渲染业绩和未来发展趋势成为一个监管难题。而依据本文的结论,企业对于披露年报会产生一个自监督的效应,会缓解一部分监管难题。总之,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同时能够规范约束经理人行为并有效缓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了企业融资和创新产出、抑制了费用粘性。以上结果验证了年报语调内外部治理作用的有效性,为年报语调影响企业经营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说明了年报语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贺琪[9](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孟铂林[10](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二、金融工具会计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金融工具会计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制度环境与实体企业金融化 ——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文章布局与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研究局限与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企业金融化的相关研究 |
2.1.1 企业金融化的内涵与测度 |
2.1.2 企业金融化的动机 |
2.1.3 企业金融化的效应研究 |
2.2 制度环境的相关研究 |
2.2.1 制度和制度环境的内涵演进 |
2.2.2 制度环境的经验研究 |
2.3 文献评述与主要概念界定 |
2.3.1 文献评述 |
2.3.2 主要概念界定 |
第3章 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制度环境与企业金融化:一般性分析 |
3.1 中国经济转型情境下的制度环境 |
3.2 中国情境下的金融制度变迁与企业金融化 |
3.2.1 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 |
3.2.2 金融制度变迁视角下企业金融化的描述性分析 |
3.2.3 企业金融化分组特征 |
3.3 企业金融化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3.3.1 企业金融化内在动因及行为的制度逻辑 |
3.3.2 企业金融化效应分析 |
第4章 产权制度与企业金融化:以融资歧视为例 |
4.1 本章前言 |
4.2 基于中国产权制度情境的理论分析 |
4.2.1 流动性压力转嫁假说 |
4.2.2 资金富余假说 |
4.3 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3.2 模型设定与指标构建 |
4.3.3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
4.4 实证检验 |
4.4.1 基准回归检验 |
4.4.2 流动性压力转嫁的渠道检验 |
4.4.3 资金富余假说验证 |
4.4.4 异质性分析:基于企业规模与行业高技术属性 |
4.4.5 进一步讨论:基于民营企业样本 |
4.4.6 稳健性检验:基于指标重构、期限结构和分位数回归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退出制度与企业金融化:以僵尸企业为例 |
5.1 本章前言 |
5.2 理论分析 |
5.2.1 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金融化的溢出效应 |
5.2.2 企业金融化与僵尸企业形成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2 基于中国情境的关键变量测度 |
5.3.3 模型设定及变量定义 |
5.4 僵尸企业对企业金融化的溢出影响的实证分析 |
5.4.1 基准回归 |
5.4.2 基于金融资产期限结构差异的分析 |
5.4.3 机制检验 |
5.4.4 异质性分析 |
5.4.5 进一步讨论 |
5.4.6 稳健性检验 |
5.5 企业金融化与僵尸企业形成的计量检验 |
5.5.1 基准回归 |
5.5.2 机制检验 |
5.5.3 异质性分析 |
5.5.4 进一步讨论及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文化环境与企业金融化:以儒家文化为例 |
6.1 本章前言 |
6.2 基于中国文化情境的逻辑分析 |
6.3 研究设计 |
6.3.1 数据选取 |
6.3.2 关键变量测度 |
6.3.3 模型设定及变量定义 |
6.4 儒家文化与企业金融化:计量检验 |
6.4.1 基准回归 |
6.4.2 儒家文化与企业金融资产配置结构 |
6.5 进一步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6.5.1 进一步讨论:作用机理 |
6.5.2 进一步讨论:区分货币资金与非货币金融资产 |
6.5.3 异质性检验:基于所有制、法律制度和外来文化冲击 |
6.5.4 稳健性检验:替换金融化测度方法 |
6.5.5 稳健性检验:替换儒家文化变量 |
6.5.6 内生性问题处理:工具变量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从政府部门角度 |
7.2.2 从企业角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划分及影响研究 ——以中国银行永续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划分的理论基础 |
2.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概念界定 |
2.1.1 负债的定义 |
2.1.2 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
2.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区分的理论基础 |
2.2.1 所有权理论 |
2.2.2 剩余权益理论 |
2.2.3 实体理论 |
2.2.4 企业理论 |
第3章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划分标准分析 |
3.1 国际会计准则的划分标准 |
3.1.1 国际会计准则的演进与现行规定 |
3.1.2 IASB对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方法的探索 |
3.2 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的划分标准——损失吸收法 |
3.2.1 损失的定义 |
3.2.2 损失吸收法的划分标准 |
3.2.3 损失吸收法的划分视角 |
3.3 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与损失吸收法的比较 |
3.3.1 IAS32与损失吸收法的比较 |
3.3.2 讨论稿与损失吸收法的比较 |
第4章 我国永续债发行现状及其合同特征 |
4.1 我国永续债发行现状分析 |
4.1.1 我国永续债发行规模 |
4.1.2 我国永续债的行业分布情况 |
4.1.3 我国永续债的信用评级情况 |
4.2 永续债相关概念解析 |
4.2.1 永续债的概念及其特征 |
4.2.2 永续债的发行目的 |
4.3 永续债合同特征分析 |
4.3.1 续期选择权条款分析 |
4.3.2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
4.3.3 利息条款 |
4.3.4 或有结算条款 |
4.4 永续债分类问题的判断流程 |
第5章 中国银行永续债案例分析 |
5.1 发行动机分析 |
5.2 基于永续债主要合同条款的会计处理分析 |
5.2.1 发行期限 |
5.2.2 有条件赎回条款 |
5.2.3 清偿顺序 |
5.2.4 票面利率 |
5.2.5 利息发放条件 |
5.2.6 回售条款 |
5.3 基于永续债发行主体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分析 |
5.3.1 中国银行永续债的利息派发问题 |
5.3.2 中国银行永续债的利率与风险问题 |
5.3.3 中国银行永续债案例问题汇总 |
5.4 不同会计处理结果的影响 |
5.4.1 分类为权益工具 |
5.4.2 分类为金融负债 |
第6章 结论及相关对策与建议 |
6.1 关于中国银行永续债会计处理分析的结论 |
6.2 相关对策和建议 |
6.2.1 参照讨论稿相关内容,引入新的分类维度,改进划分方法 |
6.2.2 以讨论稿为指导,改进有关准则规定,提高金融工具列报信息的质量 |
6.2.3 借鉴讨论稿中的探索经验,强化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
6.2.4 发行主体需要遵循准则规定,合理使用创新型复合金融工具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基于投资者视角的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与决策有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基本概念界定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5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审计报告模式改革的需求 |
2.2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内容 |
2.3 关键审计事项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
2.4 关键审计事项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 |
2.4.1 对审计师的影响 |
2.4.2 对上市公司治理当局的影响 |
2.4.3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历史沿革和实施现状 |
3.1 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历史沿革 |
3.1.1 标准化审计报告主要内容的历史沿革 |
3.1.2 关键审计事项的形成 |
3.2 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
3.2.1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结构分析 |
3.2.2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内容统计 |
3.2.3 关键审计事项的行业特征分析 |
3.2.4 关键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分析 |
3.2.5 关键审计事项与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4.1 基于资本商品理论的关键审计事项提供增量信息的机理分析 |
4.2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关键审计事项投资者决策有用性分析 |
4.3 基于青木昌彦制度理论的关键审计事项决策有用性分析 |
4.4 假设提出 |
4.4.1 关键审计事项信息增量相关假设 |
4.4.2 关键审计事项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相关假设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的实证检验 |
5.1 实证研究设计 |
5.1.1 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5.1.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实证结果分析 |
5.2.1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2 相关性分析 |
5.2.3 实证回归结果及分析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内生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关键审计事项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的实证检验 |
6.1 实证研究设计 |
6.1.1 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6.1.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 实证结果分析 |
6.2.1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6.2.2 相关性分析 |
6.2.3 实证回归结果及分析 |
6.3 进一步研究 |
6.3.1 事务所声誉的调节作用 |
6.3.2 机构投资者的调节作用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及未来展望 |
7.3.1 研究局限 |
7.3.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内部控制的研究 |
1.2.2 关于公司价值的研究 |
1.2.3 关于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内容结构安排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内部控制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分析 |
2.1 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实质论与本体论讨论 |
2.1.1 内部控制的本质与本体 |
2.1.2 公司价值的本质与本体 |
2.1.3 公司价值源的决定因素 |
2.2 公司治理作用机制 |
2.2.1 公司治理的内涵与界定 |
2.2.2 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机制 |
2.2.3 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2.4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3 风险管控作用机制 |
2.3.1 风险管控的内涵与界定 |
2.3.2 内部控制对风险管控的影响机制 |
2.3.3 风险管控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3.4 内部控制、风险管控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4 管理效率作用机制 |
2.4.1 管理效率的的内涵与界定 |
2.4.2 内部控制对管理效率的影响机制 |
2.4.3 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4.4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3章 指标测度与现实描述 |
3.1 内部控制的测度 |
3.1.1 内部控制的测度指标体系 |
3.1.2 内部控制的测度方法 |
3.1.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3.2 公司价值的测度 |
3.2.1 公司价值的测度指标体系 |
3.2.2 公司价值的测度方法 |
3.2.3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3.3 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与管理效率的测度 |
3.3.1 测度指标体系 |
3.3.2 测度方法讨论 |
3.3.3 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4.2 变量选取和模型路径图构建 |
4.2.1 变量选取 |
4.2.2 模型路径图 |
4.3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4.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5.2 变量选取和数据描述 |
5.2.1 变量选取 |
5.2.2 数据描述 |
5.3 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5.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6.2 变量选取和数据描述 |
6.2.1 变量选取 |
6.2.2 数据描述 |
6.3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6.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内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比较分析 |
7.1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现状与经验 |
7.1.1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现状 |
7.1.2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经验总结 |
7.2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1 内部控制外部制度问题 |
7.2.2 内部控制内部环境问题 |
7.2.3 内部控制执行问题 |
7.2.4 内部控制监督问题 |
7.3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7.3.1 认识与思想的原因 |
7.3.2 制度与法律的原因 |
7.3.3 内部人控制与相关利益者淡漠的原因 |
7.3.4 人才与信息技术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8章 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政策建议 |
8.1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的政策建议 |
8.1.1 打破思想壁垒推进公司治理发展 |
8.1.2 构建耦合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
8.1.3 建立自强化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效果 |
8.1.4 发挥文化催化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能 |
8.2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控的政策建议 |
8.2.1 加强人才培养促进风险管控能力 |
8.2.2 增进技术创新提升风险管控效能 |
8.3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的政策建议 |
8.3.1 增强执行力提高公司资源配置率 |
8.3.2 强化监督效应降低管理者自利行为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与发展过程 |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一) 国家治理 |
(二) 国家财经治理 |
(三) 陈云财经治理的特征 |
二、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 |
(一) 以马克思主义财经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为根本指导 |
(二) 以苏联社会主义财经管理模式为重要借鉴 |
(三) 以西方经济治理的理论和方法为必要参考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
(一) 两次相对集中学习积淀了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功底 |
(二) 边区和东北的理财经历开始了思想的萌芽 |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思想的初步形成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历程推进了思想的逐步成熟 |
(五) 探索和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实践历程 |
一、努力探求财经治理实践路径保证根据地自我供给 |
(一) 打好与法币间的“货币战争”以稳定市场 |
(二) 大力推进生产自救 |
(三) 运用再分配手段治理经济困难 |
二、成功运用财经治理综合手段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
(一) 建立财经治理的组织与制度框架 |
(二) 全面推进国民经济恢复 |
(三) 灵活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应对困难局面 |
三、充分调动财经治理制度力量稳步开展经济建设 |
(一) 健全完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经制度体系 |
(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 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 |
(四) 用市场手段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问题 |
(五) 在加快对外贸易中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
四、积极发挥财经治理思想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开放 |
(一) 对国民经济实行清醒地健康地调整 |
(二) 改革完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
(三) 在改革中促进经济发展 |
第三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体系 |
一、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 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 |
(一) 发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保障激励作用 |
(二) 发挥利益攸关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创造作用 |
(三) 发挥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引领作用 |
(四) 发挥再生产各环节在促进生产发展中的导向联动作用 |
二、财经治理的基本路径: 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 |
(一) 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 |
(二) 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
(三) 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 |
(四) 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 |
三、财经治理的根本方法: 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 |
(一) 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 |
(二) 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 |
(三) 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 |
(四) 坚持计划全过程理性控制 |
四、财经治理的诊治手段: 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 |
(一) 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 |
(二) 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 |
(三) 运用政策工具治理市场物价 |
(四)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 |
(五) 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 |
五、财经治理的依靠力量: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 |
(一) 国家财经治理依靠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人才 |
(二) 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 |
(三) 严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国家财经治理的根本要求 |
(四)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五)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财经治理在思想上的基本建设 |
六、财经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 |
(一) 坚持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 |
(二) 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 |
(三) 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策 |
第四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理论的基础 |
(一)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
(二) 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的财经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与手段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丰富发展指明了方向 |
二、对国家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概括 |
(一) 陈云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始终是关在“笼子”里的 |
(二) 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主调节 |
(三) 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辩证关系 |
三、为防范国家财经治理中的颠覆性错误提供了思路 |
(一) 防范颠覆性错误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 |
(二) 坚持人民性和计划性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思想保障 |
(三) 陈云财经治理哲学思想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有效方法 |
(四) 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物质基础 |
结语 |
一、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
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紧扣各个时期关键问题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并服务于他所处的时代 |
四、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服务于时代又超越了时代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发表学术论文 |
出版学术专着 |
成果获奖情况 |
主持科研项目 |
致谢 |
(8)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结构安排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理论依据与制度背景 |
第一节 理论依据 |
一、有效市场假说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法与经济学相关理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 |
一、信息披露的界定 |
二、语调的沿革 |
第二章 年报语调对企业外部融资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影响机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年报语调对创新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影响机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进一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四、金融工具会计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制度环境与实体企业金融化 ——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D]. 郑志全. 山东大学, 2021(11)
- [2]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划分及影响研究 ——以中国银行永续债为例[D]. 王伟帆.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基于投资者视角的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与决策有用性研究[D]. 刘丁睿. 吉林大学, 2020(01)
- [4]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D]. 周旭枚. 湘潭大学, 2020(10)
- [5]去杠杆、会计政策选择与金融工具创新 ——中国铁建永续债发行案例研究[D]. 王佳旎.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6]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D]. 华清君. 扬州大学, 2020(04)
- [8]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D]. 赵宇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