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渊[1](2020)在《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设立于1997年,其主要是由挪用公款罪发展而来。但两罪所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司法适用若一贯沿用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就会丧失打击犯罪的精确度。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也日益重视,加大了对民营企业中挪用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由于民营企业本身的发展困境和管理短板,企业经营过程中掌握财权的民营企业家频频触雷,其私自进行的调拨资金以及其他内部违规的行为因被认定挪用资金罪而获刑。保护的初衷和摧毁的结果在张某中案和顾某军案中展现的淋漓尽致。当然这不能归咎于司法,但确有反思的必要,尤其是在司法要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的任务背景下。在对行为和活动性质的认定上,要坚持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并重。首先是挪用行为的认定,挪用资金罪中挪而未用的也应当构成犯罪,刑法中的“挪用”要从形式和实质上同时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与“挪用”形式上相似,但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已经具有合法性的根据,区分二者时要考虑两种行为的主观目的、客观方面以及主体等。其次,在“归个人使用”问题中,挪用资金罪中有独有的“借贷给他人”的规定,立法原意中二者为并列的关系,但之后的立法背离了这个趋势。对于“归个人使用”规定的情形中,“以个人名义”判断的标准是挪用人主观上如何表达资金的权属归属,若表明资金归属于自己,则属于“以个人名义”,“谋取个人利益”应该理解为客观要件,认定时要有足够证据支持。在对“营利活动”的认定上,“营利活动”应当仅指合法的营利活动,但在实质认定时仍需与“非法活动”相区分。挪用资金罪中的营利活动也应排除那些没有资金亏损风险的活动。除外,为生产经营做准备不产生直接利润的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有营利的目的,即便未能获取经济利益,也应当认定属于营利活动。例如“借资注册”也应认定为“营利活动”,但由于对资金造成的风险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与其他“营利活动”予以区分。最后司法机关在认定过程中也不宜过于严苛,不得使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当然,挪用资金罪自身的规定也有需要完善之处,比如考虑增加刑罚档次和刑种,区别不同群体立案的数额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陈百顺[2](2020)在《挪用资金罪研究》文中认为为了准确地惩罚挪用资金罪,我们需要加强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和刑罚裁量等方面问题的研究。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在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挪用中的“挪”足以侵害法益,而“用”是主观方面要素,因此,“挪而未用”可成立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既遂。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上应当坚持对三种情形分别定罪量刑,视每种情形是否达到独立入罪条件可分为“数罪并罚”或“合并计算量刑”。变现后的数额计算要区分变现方式。以“归还之日”判断三个月的最后期限更为合理。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基于单位的委托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资金的人员。劳务人员及基于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通常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适格主体。营利性单位为谋取单位整体利益的单位犯罪应对其加以规制并对单位进行刑事处罚。挪用资金罪属于目的犯,是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犯罪动机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或对单位进行报复。在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同时具备的情形下,不归还挪用资金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予以惩处。在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中,下属因上级指示挪用资金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可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挪用人与使用人对资金用途认识不一致不影响共犯的成立,在挪用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使用人的行为也可独立构成本罪。目前,挪用资金罪在刑罚裁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应细化挪用资金罪中的自由刑,增加财产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为了使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更准确和公正,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应将挪用资金罪纳入其中。
李佳[3](2020)在《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古代伊始可追溯到夏朝,自国家存在就有惩治官员贪赃枉法的罪名。汉王朝已经明确规定,对官员挪用公款公物的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这是挪用公款罪的最初雏形。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模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公款脱离单位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种犯罪行为对单位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都造成损害,因此为刑法所惩戒。该罪名于1997年首次被列入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打击,但其在立法上也存在不完善的方面。立法者在挪用公款罪中对“归个人使用”以及“公款的具体用途”进行了限定,这一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公款的使用以及具体用途属于主观目的还是客观行为直接关系到具体案件的认定。关于以上构成要素的理解对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形态有着重要意义。有关机关曾先后三次对该罪作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依然存在着不足。本文从该罪名所保护法益的实质出发,对该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上的不足与对应的完善措施。公款是否“归个人使用”并不影响挪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本罪的实质是行为人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单位财产,公款的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仅代表公款的流向。2002年立法解释中“归个人使用”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都是将公款挪给单位使用,这也表明该罪本身并不排除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将“为个人利益”作为该罪的要素取代“归个人使用”的规定,有利于从实质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为个人利益”仅以挪用人本人的行为作为判断依据,无需考虑后续将公款供谁使用,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事实。关于公款具体用途的规定可能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公款的具体用途表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应当将其规定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行为人将公款挪出已经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衡量挪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应当是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规范定罪和量刑。“挪而未用”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通过这一途径也将得到解决。
李璐[4](2019)在《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财产犯罪当中,处于最中心地位的莫过于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和挪用型财产犯罪,而围绕占有型财产犯罪的相关问题从来都是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从古到今,学界对于占有型财产犯罪的兴趣从来不曾减弱。同样受到广泛关注的还有挪用型财产犯罪,然而,在挪用型财产犯罪中,挪用公款罪向来都是研究的焦点,而同样属于挪用型犯罪的挪用资金罪却总处在研究和讨论的边缘地带,备受冷落。为避开研究热点,同时为了鼓励和加深对挪用资金罪的关注和研究,笔者特意选择将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作为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就挪用资金罪中有关司法实务中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拟就通过本文,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对挪用资金罪的相关问题提供参考。笔者因曾在实践活动以及在与他人的交流过程中专门讨论到有关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意识到挪用资金罪在实务中还具有诸多难以捋平的争议和难题,也意识到同样一种罪名中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司法中的适用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即便理论上对挪用资金罪的研究已几近成熟,但是当一旦遇到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时,许多理论上的成果也显得力不从心,无法一一应对。况且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兴事物不断涌现,很多传统的犯罪也面临着越来越多新的问题和阻碍,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挪用资金罪也有相当的不适。关于这些疑难问题,不仅需要在理论的基础上不断研究和探索,还需要联系实际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而作为挪用资金罪中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一些细微的司法处理角度,比如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问题、“个人”的具体所指,以及“借贷给他人”问题、刑法中的“借贷”与民法中的借贷之不同的问题、“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的关系问题等。再如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为“资金”,这是不可置疑的,传统的“资金”的形式较为单一且主要是指现实生活中流通的货币,因此在述及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时争议主要存在于传统的领域,各方争论并没那么复杂,可随着“资金”形式的多样化,货币也已然不只是指传统的货币形式,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其他货币形式,比如股票、债权以及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电子货币等,这些特殊形式的资金在当今的地位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在挪用资金罪中该如何定位,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更是难以斟酌,相对于传统的“资金”来说多样化的货币更是为界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增添了许多繁琐的工序和难处。除此之外,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还有民刑交界的“资金拆借”问题,资金拆借一直都是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来往和企业间相互支持的民事活动,一般是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由于资金拆借行为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一旦超越民法的调整范围发生偏差便容易与挪用资金罪产生混淆,所以厘清“资金拆借”和“挪用”的关系在分析和认定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极为重要的。笔者试着以上述问题为基础和出发点,从不同的侧面切入,通过这几个细微的角度挖掘挪用资金罪在历史上和现阶段面临的困境和难题从而找到解决的路径,以此更好地剖析挪用资金罪的理论以及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挪用资金罪。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就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在这一章中总共分为两节来对这一问题进行描述,第一节从资金的性质和具体表现形式上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梳理和认定。通过对资金作基本的定义,从而得出资金的几种分类,就这几种类型分别讨论,得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的结果。第二节进一步对特殊类型的资金进行分析认定,也即分析单位债权和证券公司中的客户资金这两种特殊形式的资金能否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对于这一部分来说,要准确界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应当对目前关于“资金”的定义和类型进行分析和梳理,厘清“资金”的归属权,从而更好地对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进行定位;其次,就挪用资金罪而言,还涉及单位债权和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等特殊类型的“资金”,由于实务中对于这类特殊的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尚存在很大的讨论空间,需要通过对这类“资金”进行拆解,进一步分析认定。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一大问题展开,分为三节内容来进行探讨。第一节介绍了挪用资金罪的历史发端,从我国古代律法对挪用犯罪的规定、古代挪用犯罪的特征和挪用资金罪历史缘由概括挪用资金罪的由来,主要是为了对后面的问题做铺垫;与此同时,对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梳理。第二节主要探究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的问题,该节分成两个部分,分别对“个人”和“使用”单独进行分析。第三节将分析的重点落在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之间的关系上,本节也将从“挪用”和“借贷”的关系,以及“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的具体情形分别论述。文章的第三个部分,主要研究的是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和“挪用”的关系。本章主要涉及了挪用资金行为的民刑之区分,通过法院判例介绍了历史上和近年来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置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本章分为两节的内容,第一节从介绍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开始,对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特点和司法处理状况进行归纳整理、细化分析;第二节再从“挪用”和“拆借”的关系区分进一步解释何为“资金拆借”以及何为“挪用资金”,从而更准确地认定挪用资金罪。文章写作的灵感来源于司法实践中对挪用资金罪的适用,虽不是按照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分析和探讨,但对于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争议和难题却是进行了一番梳理,对于较为典型的争议、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的疑难问题一一列举,并结合实际生活、结合民法规定、联系历史、立足现在、展望未来。由于挪用资金罪发端于挪用公款罪,学界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研究热情也远远高于挪用资金罪。基于两罪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通之处,本文在论述挪用资金罪疑难问题的诸多方面时都借鉴了挪用公款罪中相似问题规定和研究成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首先,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挪用型的财产犯罪,两者有着几乎相同的历史渊源,在构罪方面具有很多相同的地方,通过挪用公款罪,也能大致了解挪用资金罪;其次,挪用公款罪相对来说成长的较为成熟,研究得也比较透彻,并且很多的研究成果都能适用于挪用资金罪,相对来说,挪用资金罪无论是在关注度还是在研究深度方面都不及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引用到挪用资金罪当中,对于节约研究成本和时间具有重大帮助;再次,在引用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和研究成果时,也能更好地对两罪进行比较和区分,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挪用资金罪。尽管在文章写作中引用了许多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但毕竟两罪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挪用资金罪有它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规则,因此在研究挪用资金罪的过程中,很多新兴的问题需要自行探索并结合挪用资金罪的特点予以分析。就这一方面来说,主要是对挪用资金罪的独有难题进行探究,也就是其他挪用型犯罪中所不具备的特点和疑难,通过从新的角度入手,对细节逐一突破,以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文章既是对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问题的提炼和列举,又是为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寻找理论支点和解决路径,为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参照和帮助。
叶义洋[5](2016)在《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研究》文中认为挪用公款罪作为职务型经济犯罪的其中之一,在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从新刑法确定挪用公款罪以来,起到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作用。但这中间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新时期,这一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犯罪形式、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有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认识不一,特别是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问题尤为突出。致使‘两高’多次对其进行解释,就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归个人使用”的适用;“其他单位”的范围;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及个人使用的具体适用规则;多次挪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解释无疑对司法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矛盾及不足之处有待改进。本文就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做系统研究,通过深刻分析构成要件的内在联系,总结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结合典型案例加以剖析,挖掘其中的问题及不妥之处,提出个人见解,力求对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议性修改方案,为进一步立法完善提供参考。本文首先总结了关于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历史沿革及一系列规定中存在争议的地方。其次针对“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中“以个人名义”、“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的界定;挪用公款具体用途三个方面的界定与适用;多次挪用公款不同情况下的数额计算;“挪”与“用”的关系及“挪而未用”的理解与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提出笔者的不同见解”笔者认为,第一,在法条的描述上存在歧义需要修改。第二,“归个人使用”三方面的内容不够准确,有的内容相互重叠、而有的又相互矛盾,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不便,应予以修正。第三,挪用公款的三个具体用途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是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应该格外注意。第四,多次挪用公款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在实际案件中的处理也非常复杂,司法解释规定的过于简单,很多情况没有包含在内,给量刑造成了一些不便,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五,在挪用公款是否有既遂未遂,挪而未用是否应该定罪的问题上,我认为应根据犯罪完成形态的论述得出了自己的结论。笔者认为在研究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时,首先也是最核心的一点是要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出发,做任何分析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都应以立法宗旨作为根本出发点不能与之背离,凭空设想。这也是本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陈洪兵[6](2015)在《论挪用公款罪实行行为》文中研究表明挪用公款罪是单行为犯,实行行为只有"挪","挪而未用"成立,其他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既遂;"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违背单位意志将公款非法置于自己的控制支配下,可根据是否体现单位意思、为单位打算、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等进行判断;包括"挪新还旧"在内的多次挪用,无论案发时是否归还,均应根据各自的用途累计计算,然后按照"举轻以明重"原理计算挪用数额;挪用公款罪虽然也可谓片面对向犯,但使用者既不是被害人,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要求、提议挪用公款的成立共犯,挪出之后仅参与使用公款的成立赃物犯罪;挪用公款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追诉期限均应从挪用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李强[7](2015)在《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解释逻辑》文中研究表明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我国的司法实践、刑法理论乃至立法机关传统上把其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利用人,把"使用"解释为三种类型的公款利用行为。同时,为了满足司法实践扩大该罪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不断扩张"归个人使用"的适用范围:将公款利用人扩张到企业、单位等非"个人"主体,将"挪而未用"、"挪而不用"等行为也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按照传统的解释逻辑,这样的做法始终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如果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挪用人(即作为"个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把"使用"解释为不按公款的规定用途而改变公款支配关系的行为(即公款"挪用"行为),就可以一方面满足扩大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排除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孙万怀[8](2011)在《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文中研究说明相对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型腐败犯罪,挪用公款罪不是常态性罪名,而是针对社会转型刑法应对的成果。在该罪的立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纠结,判例参考的价值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该罪的判例的公布,为现实裁决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作用。最近10年公布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司法的重心:注重主体身份的实质公务性、从形式合理性理解"归个人使用"、慎重解释"公款"的内涵。判例公布在有利于同案同判的同时,成为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助推器。
王良顺[9](2010)在《论挪用公款罪中的“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文中提出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利用公款以谋取个人利益,具有直接使用公款与间接使用公款两种不同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分为记载的以个人名义与约定的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是超越职权或者违反单位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也包括谋取他人的个人利益。
刘正祥[10](2009)在《挪用公款罪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在刑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尚处在一个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之中。一方面是该罪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尚有为数不少的观点需要澄清,另一方面是该罪的立法本身也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内容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挪用行为的认定 |
2.1 “挪用”的形式认定与实质判断 |
2.1.1 “挪用”的形式认定 |
2.1.2 “挪用”的实质判断 |
2.2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行为认定 |
2.2.1 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根据 |
2.2.2 资金拆借行为的法律效力 |
2.3 “挪用”和“拆借”的区分 |
第3章 “归个人使用”相关问题理解与认定 |
3.1 “归个人使用”的本义探究 |
3.1.1 “归个人使用”的立法沿革 |
3.1.2 “归个人使用”的词义辨析 |
3.2 对“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的关系理解 |
3.3 “以个人名义”与“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 |
3.3.1 “以个人名义”的认定 |
3.3.2 “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 |
第4章 “营利活动”的认定 |
4.1 “营利活动”含义的理解 |
4.2 “营利活动”的实质判断 |
4.3 “借资注册”行为的营利性认定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挪用资金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第一章 挪用资金罪概述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
二、挪用资金罪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第二章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及对象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争论及评价 |
一、权益本源之争 |
二、单一客体或复杂客体之争 |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争论及评价 |
一、“资金”的定义之争 |
二、“资金”的范围之争 |
第三章 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
第一节 挪用犯罪的本质与行为特征 |
一、挪用犯罪的本质 |
二、挪用犯罪的行为特征 |
第二节 “挪而未用”的疑难问题探讨 |
一、学界有关“挪而未用”的主要观点 |
二、对“挪而未用”的观点评析 |
第三节 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 |
一、对现有计算方法的评价 |
二、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
第四节 “三个月未还”的理解 |
一、超过三个月未还中“三个月”起止点的认定 |
二、挪用资金罪三个月期间的中止 |
三、以挪用资金罪进行非法活动在立案侦查后的公诉问题 |
第四章 挪用资金罪主体的争论及评价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主体的职务身份之争 |
第二节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争议 |
第三节 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探讨 |
一、挪用资金罪成立单位犯罪的必要性 |
二、挪用资金罪成立单位犯罪的可行性 |
三、将单位规定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需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 |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目的 |
二、挪用资金罪的动机 |
第二节 对“不退还”主观内容的理解 |
一、不退还与不想还的比较 |
二、不退还的主观内容与转化犯的问题 |
第六章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 |
一、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 |
二、单位工作人员与非本单位人员共同犯罪 |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的刑罚裁量 |
一、挪用资金罪刑罚裁量存在的问题 |
二、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合理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 |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 |
(二)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现状 |
二、“归个人使用”相关问题 |
(一)“归个人使用”法律解释沿革 |
(二)“归个人使用”法律概念评析 |
三、公款具体用途的相关问题 |
(一)公款具体用途的观点争议 |
(二)公款具体用途的定位问题 |
四、“挪而未用”相关问题 |
(一)“挪而未用”的理论争议 |
(二)“挪而未用”的定性问题 |
五、挪用公款罪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
(一)取消“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
(二)将“为个人利益”作为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
(三)取消法条中关于公款具体用途的规定 |
(四)将挪用数额和时间作为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
一、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定义 |
二、挪用资金罪中“资金”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中特殊形式的资金认定 |
一、单位债权的认定 |
二、证券公司中的客户资金的认定 |
第二章 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理解 |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的产生历史 |
一、挪用资金罪的历史发端 |
二、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立法分析 |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的问题探究 |
一、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中“个人”的理解 |
二、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中“使用”的理解 |
第三节 对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的关系理解 |
一、“挪用”和“借贷”的联系与区分 |
二、“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具体情形的理解 |
第三章 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与“挪用”的关系辩正 |
第一节 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的认定 |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司法认定 |
二、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挪用”和“拆借”的关系辩正 |
一、“挪”与“用”的关系及对“挪用”的理解 |
二、“挪用”和“拆借”的区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 |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概述 |
一、挪用公款罪的古代立法 |
二、挪用公款罪的现代立法 |
三、挪用公款罪的境外立法 |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比较及争议 |
一、挪用公款罪之古今对比 |
二、现行法律中的争议 |
第二章 挪用行为的关系与特征 |
第一节 挪用行为的关系 |
一、“用”是挪的目的和追求 |
二、“用”是主观要素的体现 |
三、占有就是挪用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挪用的特征 |
一、挪用行为的秘密性 |
二、挪用行为的擅自性 |
三、挪用行为的职务性 |
第三章 “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及挪用公款的用途 |
第一节 “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
一、“归个人使用”的争议 |
二、“归个人使用”的范围 |
第二节 对《立法解释》的理解 |
一、以个人名义的理解 |
二、其他单位的理解 |
三、谋取个人利益的理解 |
第三节 挪用后的用途 |
一、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 |
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 |
三、一般活动型挪用公款 |
四、几种特殊形式的挪用 |
第四章 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 |
第一节 一次挪用用于多种用途 |
第二节 多次挪用用于多种用途 |
第三节 挪东补西型挪用 |
第四节 积少成多型挪用 |
第五节 速入速出型挪用 |
第五章 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立法完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挪用公款罪实行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行行为的确定 |
二、“归个人使用”的理解适用 |
三、多次挪用的数额计算 |
四、共犯的认定 |
五、犯罪形态的确定及追诉时效的起算 |
(7)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解释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关于“归个人使用”的规定及其解释逻辑 |
(一)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关于“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
(二)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解释逻辑 |
二、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挪用行为而非公款利用行为 |
三、重塑“归个人使用”的解释逻辑 |
(8)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论文提纲范文)
一、挪用公款罪判例所展现出来的罪名特质 |
二、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来的司法重心 |
(一) ——注重主体身份的实质公务性 |
(一) 如何界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 |
(二) 如何界定委派关系? |
三、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来的司法重心 (二) ——从形式合理性理解“归个人使用” |
四、挪用公款罪判例折射出来的司法重心 (三) ——慎重解释“公款”的内涵 |
(9)论挪用公款罪中的“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归个人使用”所作的扩张解释未逾越“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边界 |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实质 |
三、如何理解“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
四、结语 |
(10)挪用公款罪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身份认定 |
二、单位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三、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 |
四、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识 |
五、如何理解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D]. 王晓渊. 河北科技大学, 2020(06)
- [2]挪用资金罪研究[D]. 陈百顺.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3]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究[D]. 李佳.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4]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李璐.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研究[D]. 叶义洋.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12)
- [6]论挪用公款罪实行行为[J]. 陈洪兵.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5(03)
- [7]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解释逻辑[J]. 李强. 法学, 2015(04)
- [8]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J]. 孙万怀. 法学评论, 2011(06)
- [9]论挪用公款罪中的“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J]. 王良顺. 法学, 2010(01)
- [10]挪用公款罪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J]. 刘正祥.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