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学信息价值的特殊性、影响因素和服务更新(论文文献综述)
于金平[1](2021)在《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提出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妇幼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新时期妇幼健康面临新的挑战。孕妇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怀孕期间会面临生理、心理、精神和社会层面等各种压力,容易产生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她们会重点关注自身及胎儿的健康状况,产生不同于平常的信息需求。在查找和获取所需信息的过程中,孕妇具备一定的信息敏感度,能够主动通过信息途径搜寻自身所需的信息,但通过对以往研究进行梳理,发现孕妇对健康信息的认识和价值的判断存在偏差,健康信息意识较为薄弱。本文将健康信息意识定义为孕妇能够意识到信息对自身健康的影响,认识并能表达自己的健康信息需求,以及主动查找健康信息的意愿。健康信息意识是健康信息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信息意识薄弱会直接影响孕妇对健康信息的获取、评价和利用。因此有必要对影响孕妇健康信息意识的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孕妇对健康信息的认识情况,培养孕妇正确的健康信息理念和健康信息行为,提升孕妇的健康信息素养和健康水平。本文基于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针对研究主题设计访谈提纲,研究者基于访谈提纲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9日多次前往XX市第一中心医院东院和XX市妇幼保健院,在医院妇产科诊室外的走廊选择孕妇进行面对面访谈,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访谈过程进行录音。最终访谈了29名孕妇,了解孕妇的孕期情况,探寻其对健康信息的看法、需求及查找意愿,并在访谈结束后利用Nvivo11软件对访谈资料进行整理,通过开放式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性编码三级编码过程,提炼出孕妇健康信息意识的影响因素,包括3个维度和11个主范畴。进而基于范畴之间的关系,构建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对模型进行理论饱和度检验。研究结果显示:(1)孕妇的健康信息意识水平普遍偏低,对健康信息重要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在检查指标合格的情况下,大多数孕妇不会主动关注健康方面的信息,多在出现健康问题时表达自身健康信息需求,通过百度、母婴类APP等途径查找相关健康信息,主动查找健康信息的意愿参差不齐。(2)影响孕妇健康信息意识的因素共涉及三个维度,分别为个体层面、信息层面和社会层面。个体层面包括健康信息需求、健康素养水平、时间精力、个体感知能力、个体健康状况和个性特征6个因素;信息层面包括信息源可信度、信息效用和信息质量3个因素;社会层面包括信息支持和情感支持2个因素。(3)个体层面影响因素对孕妇的健康信息意识产生直接影响,信息层面和社会层面影响因素通过影响孕妇的个体感知能力、健康信息需求等对其健康信息意识产生间接影响,各影响因素之间并非相互独立,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根据研究结果,本文从孕妇层面、健康信息源层面和社会环境层面提出提升孕妇健康信息意识的对策和建议,在孕妇层面,孕妇应当树立正确健康信息观并学习孕期的健康知识;在健康信息源方面,应当完善健康信息源自身建设,加强健康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并加强对健康信息的监管,提升孕妇的健康信息意识和健康信息素养水平;在社会环境层面,家庭成员应当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医院和图书馆等组织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健康信息素养教育并传播健康信息知识,为孕妇提供健康信息服务,进而提升其自身及胎儿的健康水平,为其顺利度过孕期和安全分娩保驾护航。
李欣颖[2](2021)在《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及动态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截至2020年3月,我国移动短视频用户规模接近8亿,占全体网民的86%,成为移动互联网的新风口,超越综合视频成为第三大移动应用。同时受到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下半年用户规模进一步大幅提升,移动短视频观看时长日均3亿小时,成为领跑互联网的新发展热点。虽然随着移动短视频竞争格局走向良性,内容质量得到提升,版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移动短视频作为新兴事物和新兴业态,还是存在一系列的生态问题。如何挖掘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基于用户信息行为特征、规律和网络结构,基于信息行为演化过程,从移动短视频用户的多元信息行为和多维场景出发,维护移动短视频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保障移动短视频产业的持续良性发展,是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管理的新挑战。本文以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基于信息生态学、行为科学理论、系统动力学理论等交叉学科理论,展开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相关问题的研究。首先基于行为科学和信息生态理论构建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机理模型,并对机理关系进行了分析,该章是论文的核心理论框架。接着基于扎根理论展开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复杂网络理论展开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特征和网络结构研究,进而基于系统动力学理论衍生模型,采用仿真研究方法展开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演化模型研究。最后,基于理论研究成果,从用户信息行为视角,提出移动短视频服务对策。全文理论研究按照“理论框架—核心解析—理论落脚点”的研究脉络层层深入展开,最后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紧密结合,形成系统完整的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研究成果。下面予以详细阐述:第三章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机理研究。基于行为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过程模型;基于信息生态理论,剖析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要素,分析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驱动力及内在机制,最后构建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机理模型,并对机理关系进行了分析,本章是论文的核心理论框架。第四章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研究。聚焦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研究的核心目标,采用扎根研究范式对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在获取详实的质性资料的基础上遵循研究范式对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进行编码,从多维视角构建基于扎根理论的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模型,最后阐释了相关概念并对结果进行了分析,本章为第6章和第7章提供支撑。第五章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特征及网络结构研究。首先构建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特征概念模型,接着配置安卓智能手机并ROOT后进行Java语言编程,获取总计217360条抖音短视频数据,采用归纳演绎和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使用数理统计工具、情感分析工具、分词工具、Gephi软件对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整体特征、信息检索推荐行为特征、信息发布行为特征、信息共享行为特征及信息行为网络特征展开了实证研究并进行了细致分析。本章为第6、7章提供理论支撑。第六章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演化模型研究。本章在国内外学者及有关研究的基础上,基于系统动力学理论和信息行为理论,提出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演化建模依据和思想,构建了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演化模型V-SIbR,计算了模型平衡点及阈值,设置了11组33个参数方案,使用Matlab工具对模型进行仿真,对仿真结果进行了分析、对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的演化进行了综合讨论。本章为第7提供理论支撑。第七章基于用户信息行为的移动短视频服务对策研究。本章针对移动短视频用户服务现状和问题,从用户信息行为出发,基于第4章研究成果,提出移动短视频用户服务水平提高对策;基于第5章研究成果,针对移动短视频发展乱象提出治理对策;基于信息生态理论及第4、5、6章研究成果,提出优化移动短视频服务生态对策。本文紧随国内外学者研究趋势,展开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层面的探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理论层面,能够推动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理论体系发展、深化信息生态理论在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领域的应用、为加强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实践层面,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提高移动短视频用户服务水平、加强移动短视频治理、优化移动短视频服务生态。未来研究中,紧随交叉学科研究发展趋势,探讨医学与信息学交叉融合新的研究视角与发展契机,挖掘移动短视频技术应用优势,展开健康信息行为、健康信息管理、健康信息行为干预、用户健康信息行为等领域的研究。
罗艺[3](2021)在《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助力社会知识体系的不断解构与重塑。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素养需求与结构面临新的变革契机。信息素养成为技术变革背景下大学生社会化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布拉格宣言》、《亚历山大宣言》等国际性纲要文件彰显着信息素养的时代意义,并将信息素养纳入系统的教育计划之中,无容置疑凸显了信息素养在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战略地位。目前,我国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等现象频现,其在应对技术变革层面胜任力明显不足。为此,本研究尝试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探究大学生信息素养的相关议题。参照美国、欧盟等陆续推出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本研究较为认同信息素养即能力这一概念,并将大学生信息素养界定为大学生发展中所应该具备的信息理解、选择、运用、评价、反思、创造能力。基于对境脉理论和学习者特征理论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理论视角,本文从个人因素和外部环境两个教育支持维度来分析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实际状况、困境表征及教育支持路径。首先,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调研、教育比较、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设计和验证了大学生信息素养测量指标体系,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六个省份12所大学近2400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并进而对60余名大学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大学生进行深度访谈。其次,结合大学生信息素养构成和教育支持的相关维度,构建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间的结构方程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实施构想,注重将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相结合,力求在分析问题时使得两者互为补充、相互验证。研究发现,在信息素养现状方面,我国大学生信息素养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教育成效不显着,具体存在的六个方面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等。在信息素养影响因素方面,研究者进一步分析提出个人特质和外部环境两大教育支持影响因素,个人特质具体是指信息行为极易受到个人特质影响,且不易受大学教育影响而转变;外部环境则囊括大学、网络、社会三方,主要面临以下现实问题:大学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不足;专业师资缺乏;相应教育项目和举措不完善;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未在网络环境中得到充分重视;缺乏系统性成效评估体制机制;社会环境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尚未形成良好的氛围等。基于以上发现,归纳得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四项实然困境:其一,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理念滞后;其二,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其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多元主体缺失;其四,大学生信息素养政策大学供给匮乏。立足现状和问题,本研究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三个原则构想,分别为“教育模式的个性化与精准化原则”、“教育环境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原则”、“教育环境的系统化与长效性原则”,同时从大学生个体、大学本身、政府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出发,遵循微观到宏观、外促到到内生、泛化到专业、单主体到全育人的基本思路,提出构建“以内生为核心、大学为重点、网络为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四位一体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想四条实施路径,以期能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机制创新提供价值参考。
韩涵[4](2021)在《感知价值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使用意愿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数据的认知越来越深刻,公共的数据获取意识及分析利用能力也在日益增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作为政府与公众进行信息互动的公共服务平台,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被认为是推进公共数据增值的重要媒介,近年来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与重视。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引领了电子政务门户的新潮流,其作为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枢纽,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认可,政府数据是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国策和观念中产生并收集的大量数据,这些数据资源如果不被公众所充分利用,便只能是沉睡的宝藏。尽管各国都在大力发展和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完善基于公共数据需求的信息服务,但从公众的角度出发平台的信息服务成效仍有待提升,公众的使用率还不够高,数据资源的利用率也较为局限,在重视数据资源的管理与建设之余,还应关注平台用户对数据价值的利用程度。所以,基于用户感知价值视角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使用意愿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理论价值。本研究贯彻以平台用户为中心的基本思想,围绕着用户感知价值对平台使用意愿影响的主题,从方法的选择、模型的构建、量表的设计和结果检验层层推进。文章从感知价值角度构建了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使用意愿的结构模型,结合所选取的维度设计本次研究的测量量表,通过实验法与问卷调查法相结合进行数据样本的收集,利用SPSS和AMOS这两个分析工具,对提出的研究假设和理论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检验,揭示感知价值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使用中的作用机理。通过研究数据分析结果发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的感知价值不仅直接正向作用于使用意愿,还通过用户体验满意度间接影响用户的使用意愿,并结合了用户访谈法收集了用户更深层次的想法和建议。最后提出研究结论及展望,以期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改进提供灵感和建议,寻求提高政府数据开放建设与增强平台用户感知收益的突破口,对推进我国智慧城市的建设具有关键意义。
肖季业[5](2020)在《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颠覆性的技术,人工智能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不仅冲击了法律与伦理的根基,也加大了隐私权、平等权等公民权利的保护难度,对现有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产生深远影响。政府如何在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助力经济的同时,应对可能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挑战,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公众期待的重要课题。而对于行政法学而言,人工智能时代其使命在于:基于权利义务视角为行政机关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法治化指引路径,并规范行政权力科学、民主、高效、规范运行,构建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化发展道路,从而实现服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法治建设目标。本文即是以政府的人工智能治理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尝试梳理并探讨当下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所面临的代表性问题以及应对之策。文章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保护作为治理理念,以人工智能治理的内涵维度作为审视的起点与归宿,在规范与实证的分析基础之上,分别从工具维度对“政府治理人工智能”、从客体维度对“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治理”这两种行为展开研究,继而探究政府角色应当如何定位。全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的是人工智能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问题。人工智能治理,即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权力的分散性,各主体均享有相应权力;治理方式的法治性,治理以法治为核心方式与依据;治理关系的平等性,寻求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而非对抗。人工智能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善治,即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风险损失最小化。软法治理理论、行政过程论、风险行政法基本理论为人工智能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行政法基础原理与理论依据支撑。现有民法、刑法法律体系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功能缺陷,无法适应客观上的治理需求。而随着人工智能重要性的提升,相应的制度建设与实践应用也逐渐在我国兴起,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阶段人工智能治理的维度抉择,更多的应该立足于客体维度与工具维度,其主体维度暂时并不具备足够的现实应用与理论探讨价值。由治理的客体维度延伸出现有行政法疆域能否覆盖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的治理这一课题;由治理的工具维度延伸出行政机关利用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会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这一课题;而由治理对象、治理方式的变化则延伸出政府应当如何转变自身角色、以实现治理目标这一课题。这三个行政法课题即构成全文的研究重点。第二章从理论与现实两个维度入手,依次分析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政府对人工智能治理的实践难题,从而为探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行政法的疆域是否应当拓展提供支撑。在理论方面,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来看,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行为能力,而其权利能力、责任能力在制度层面不存在明显的障碍。为解决当下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适用困境,应当结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适时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行政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推动行政法律主体理论逐渐实现从单一到开放的转变,在不同的阶段,其主体资格也有着不同的内涵,行政法律主体理论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理论空间。而在现实方面,政府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一般需要通过对人工智能企业的治理来实现。但企业借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壮大,逐渐掌握了对其用户的支配性、控制性能力,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人工智能的“赋权”。作为治理对象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治理主体,导致传统的政府治理发生偏移,由“政府——人工智能企业”、“政府——公民”的二元治理结构转为“政府——人工智能企业——公民(用户)”的三元治理结构。一方面,人工智能对企业的赋权,摆脱了传统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成为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又导致其自身缺乏“依法行使权力”的动力。在客观约束失位和主观意愿不足的双重因素影响之下,社会整体与公民个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陡然提升,成为了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重要构成部分。面对社会风险与治理难度增大这一考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适时拓展行政法的疆域,强化对法律关系理论的论证研究,推动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企业的关注,构建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法治体系,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协调保护各方合法权利。第三章主要是以个人信息为分析对象,探讨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治理的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造成了侵犯。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工具的出现,为个人信息内容与价值的丰富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技术推动个人信息具有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权利属性,数据储存中的公民电子化个人资料也成为虚拟层面的公民象征,从而使得个人信息具有公民身份属性,承载着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随着个人信息价值的提升,行政机关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从而获得了对公民更多的掌握能力,就本质而言,这一能力的发展意味着行政权力事实上的扩张。但配套法律建设尚未适应这一变化,由此导致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行政相对人权利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因而,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其理论基础一是隐私权理论,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隐私的范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过往无法作为隐私的信息,逐渐具备隐私的特征。隐私权理论在确认个人信息价值、实现对相对人权利内容保护的同时,适当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范围,以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二是信息自决权理论。这一理论肯定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决定权与支配权;同时也认同基于社会福利提供者的义务,政府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不能无限制进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超出法律授权的行为则面临失效风险。制度构建应当以确认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特殊原则,重点围绕个人信息的收集制度、利用制度、安全保护制度、救济制度进行设计。第四章主要基于人工智能治理所引发的法律适用困境,探讨政府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与实现。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平衡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合作共治进入到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借助社会主体的专业知识、技术以及资金等优势,能够有效减轻行政负担,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更替和制度创新。一方面,合作共治作为一种治理形态,已经成为有效回应人工智能治理需求、化解治理危机的替代性方案;另一方面,着力构建一个多要素共同组成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解决权力配置困境、扩容社会张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成为政府角色重新定位的关键。随着角色的变迁,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也亟需随之革新,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风险预防义务的增加。基于风险存在、风险之于法益侵害性、行政主体应对风险具有不可推卸之义务此三个事实的存在,我们可以肯定增加政府风险预防义务之必要性。而法治的功能、风险预防的现实需要、对权力越界的控制决定了风险预防必须坚持法治化。人工智能风险预防的法治化应当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作为基础建立风险研究框架。为了适应治理角色的重新定位与治理目标的变化,政府应当丰富治理方式的选择,实现从定位到目标、从目标到路径的转化。具体来说,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一是由传统国家法硬法转为更具柔性的规范,如技术标准,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形式范畴,但其具有规范属性,在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裁判、个体等领域具备实质层面的效力,能够成为人工智能行政法治理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二是由强制性、管制性的行政行为转为激励性、规制性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手段,能够加强对从业主体的引导,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达成目的。第五章论述的则是基于全文的分析,而得出的主要结论。一是适时拓展行政法疆域,完善行政法制建设。二是加快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构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三是构建合作共治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四是革新政府风险预防义务,顺应政府角色的变迁。五是丰富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刘丁睿[6](2020)在《基于投资者视角的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与决策有用性研究》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中介制度,具有维护资本市场中资本商品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各方参与人之间沟通的重要信息媒介,也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演化,审计报告逐渐发展为标准化模式,自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危机的冲击使传统标准化模式审计报告受到了诸多挑战,为满足使用者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日益增高的需求,国内外相关机构相继开展了审计报告改革工作,其中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是一项核心内容。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来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通过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除审计意见以外的增量信息来提高审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在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中,投资者是审计报告最为直接和重要的服务对象,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是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实施的首要目的,研究关键审计事项向投资者传递了怎样的增量信息,以及关键审计事项所传递的增量信息是否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以国内外审计报告演化历程和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实施现状为背景,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特点,基于投资者视角对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的增量信息内容和决策有用性进行研究。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我国全面实施以来,在现有研究中缺乏对投资者信息需求的深入理论分析,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以解释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实现增量信息价值的具体机制,同时缺乏对关键审计事项实施现状进行全样本的动态分析,也未对其信息含量与审计意见进行区分,难以得知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基础上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价值及决策有用性的差异。本文针对既有文献研究存在的不足,基于投资者视角构建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具备增量信息和决策有用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并进行实证检验,探讨其具体作用机理。在研究脉络上,本文首先从关键审计事项的改革需求、披露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综述,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寻找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其次,本文基于审计报告改革的脉络,对关键审计事项形成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并对2016-2018年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我国颁布以来的实施现状进行统计分析;第三,本文基于马克思资本商品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形成增量信息和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的机理进行理论分析,并根据理论框架和实施现状提出研究假设;第四,采用我国新准则全面实施以来2017-2018年上市公司数据对关键审计事项在不同审计意见基础上具备的增量风险披露信息和决策有用性分别进行实证检验,形成以投资者视角为基础的关键审计事项实现增量信息价值和决策有用性的作用机理,并进行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并根据本文研究的不足和局限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本文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投资者在决策时需要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的双重风险信息。本文基于投资者视角,根据马克思资本商品理论对投资者决策信息需求进行分析。投资者的审计需求由资本商品的本质属性和定价机制决定,资本商品的价值并不完全由现有价值决定,而是根据未来价值决定,因此投资者在决策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信息具有双重需求,一方面投资者需要注册会计师合理保证历史会计信息的公允可靠,充分揭示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对投资的安全性和未来收益的可获得性进行判定,充分了解企业潜在的持续经营风险。同时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风险程度,以便在审计意见相同的公司中进一步筛选,进一步优化投资策略,提高投资收益。本文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动机探讨传统审计报告模式的不足和关键审计事项实现增量信息价值的具体机制,为进一步分析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增量和决策有用性奠定理论基础。(2)关键审计事项的增量信息披露能力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下存在差异。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中,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与关键审计事项内容均显着正相关,而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中,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与关键审计事项内容的多少无显着相关关系。这说明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下,关键审计事项能够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提供增量风险信息,关键审计事项能够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风险披露维度,改善传统审计报告“二元化”或“一刀切”的结论模式,将“风险的有无”扩展为“潜在风险的高低”;而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下,在审计结论已经具有重大风险指示作用的情况下,关键审计事项难以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披露增量风险信息。(3)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下,关键审计事项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存在差异。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下,关键审计事项对于投资者决策具有负面影响,并能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而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下,投资者不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对关键审计事项产生额外的市场反应,关键审计事项不具有决策有用性。这说明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下,关键审计事项能够将增量信息有效传递至投资者,从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产生负向的市场反应;而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况下,关键审计事项所传递的风险信号作用弱于审计意见,投资者不再对其敏感,也不会左右投资者的决策意愿和行为,这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审计结论已经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风险的总和进行了概括,当审计意见披露风险足够重大时,关键审计事项无法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基础上提供增量决策相关信息,投资者不再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信息敏感,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增量价值和决策有用性难以体现。同时,本文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事务所声誉和机构投资者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决策效应调节作用不显着。本文研究表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决策有用性在不同审计意见下产生差异,这与关键审计事项的增量信息在不同审计意见下存在的差异相一致,说明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所传递的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能够有效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投资者在利用关键审计事项作出决策时,是建立在充分理解其信息含量的基础上的,表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已经具备一定成熟度,资本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具有一定有效性。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发现投资者对于不同审计意见和关键审计事项中风险信息敏感度可按照重大错报风险、重大持续经营风险(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财务信息质量风险和一般持续经营风险的顺序依次递减,相应地,不同审计意见和关键审计事项之间的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也按照非无保留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关键审计事项、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顺序依次递减。因此,关键审计事项扩展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的风险区间,扩展了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层次,弥补了审计意见信息含量不足的缺陷。综上所述,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我国实施初期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实现了审计报告模式改革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但是关键审计事项的信息增量价值和决策有用性在不同审计意见下存在差异,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下,进一步揭示了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风险信息并有效地将风险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从而辅助其进行投资决策;而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下,由于风险信息已经通过非标准审计意见进行了传达,因此关键审计事项难以在审计意见的基础上向投资者进一步提供增量信息,难以影响投资者决策并产生相应市场反应。本文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审计制度理论,建立了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意见基础上实现信息增量价值和决策有用性的分析框架和具体机制,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制度表征职能,弥合投资者的期望差距,对于审计报告模式的深化改革和资本市场体制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郁有凯[7](2020)在《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视觉被看作获取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时期的哲学思想家看来,眼睛比耳朵可靠,视觉享有至高地位。巴拉兹认为视觉文化的标志是电影的诞生,认为印刷文化越来越让位于视觉文化。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中也指出了电影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变革。电影的出现说明了人类传递信息和意义的方式正在逐渐发生变化,语言把握世界的方式逐渐发生变化,图像把握世界成为可能。海德格尔也认为事物以图像形式呈现,并通过图像确证自身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而这正是居伊·德波所述的景观社会,认为景观社会背后并非是形象的一般性积累,而是形象背后的社会关系的呈现。尼古拉斯·米尔佐夫则借用德波的观点,将视觉文化与后现代消费社会联系起来,认为视觉文化就是后现代文化的日常生活化,视觉文化已经成为一种后现代社会的文化现象。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文化工业”则从技术性角度和经济角度阐释了文化产业如何统摄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内在心灵。当今视觉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现代化视觉传播手段的革新,形形色色的视觉传播内容丰富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图像为核心的视觉文化日渐兴盛,且正在日益成为我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认知方式和思维方式。当代视觉文化传播可以表现出不同的性质,既可以是文化性的、经济性的,也可以是政治性的、社会性的,由此,传统的意识形态灌输形式逐渐让位于现代的、具象的、生动的和隐性的视觉传播形式,视觉传播内在的意识形态功能使得主流意识形态日常生活化有了新的思考方向。为此,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相关研究是当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难以回避的现实课题,也是积极响应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抓手和武器。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是一个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的课题,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传播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这一课题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既是丰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理论和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应对当前视觉传播领域的各类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传播中国故事和中国智慧的根本需要。本文以“有效性”为着眼点,深入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在不同价值关系中的效用问题。人类在自身的实践活动中,总是通过满足自身需要加以驱动的,满足需要的尺度构成了人类实践活动的效用尺度,效用尺度下的人类实践活动总是通过满足某种需要和目的而表现出一种积极特性,即有效性。作为一种客观性的实践活动,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探讨,必然要落脚到其满足人们的需要和目的的有效性上来。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研究遵循了“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的研究思路,其中,“两个基本点”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研究论域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价值关系;“一个核心”是指对不同价值关系中的具体研究论域的分析。在这里,通过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探讨它的基本问题,确定它的研究论域,分析它的价值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基本的逻辑演绎路径,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问题进行系统化分析。具体看,全文共包括导论和一至六章的内容。导论部分是对本选题的研究缘由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创新点和努力方向的论述,其中核心创新点在于尝试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并对其研究的逻辑框架进行了创新、尝试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研究论域,并对不同论域进行了系统研究、尝试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三种价值关系,并对三种价值关系进行了系统梳理。而第一章至第六章正文部分则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和观点:第一部分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基本问题的阐释,主要包括一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内涵、类型、特征等基本问题的阐释,从而准确认识何为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二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概念、研究论域和思想基础的论述,其中重点论述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论域,包括要素及其过程、规律和策略三个层面,从而确定了本文研究的“一个基本点”。第二部分是站在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上,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历史探索和现实困境进行了论证。一方面从历史实践、历史影响两个层面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进行了历史考察,这一历史考察的时间跨度是从中国共产党成立时起至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革命、战争和建设的不同历史阶段的历史影响和历史经验进行了探索和梳理。另一方面则从不良视觉信息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传播效度、图像化思维方式对意义的消解、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内在难题三个层面依次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的现实困境进行了详细阐释。第三部分是从“有效性”出发,将其作为逻辑起点,论证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的内在规定,即有效性要置于特定价值关系中进行审视。进而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三类价值关系和不同价值关系中对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另一个基本点”。其中三类价值关系分别是教育价值关系、信息价值关系和发展价值关系,判定标准分别是符合教育者的价值预设、符合受教育者的合理需求、符合社会基本要求。第四部分至第六部分则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的不同论域置于不同价值关系中的具体讨论,构成了全文内容的核心部分,即“一个核心”。其中,第四章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的一般过程置于不同价值关系中进行了讨论,具体分析了不同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编码过程有效性、解码过程有效性和反馈过程有效性,从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具体要素以及要素间的作用过程的有效性问题。第五章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置于不同价值关系中进行了讨论,运用矛盾分析法具体分析了不同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第六章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置于不同价值关系中进行了讨论,具体分析了不同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有效编码策略、有效解码策略和有效反馈策略,从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在不同价值关系中有效性实现的具体策略。从理论层面探讨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问题,就不能仅仅是将有效性作为约定俗成的概念不予分析就加以使用,而应该从对有效性的剖析中,从理论层面探讨条件(具体要素及其作用过程)、规律(客观规律)、方法(实现策略)在不同价值关系中的效用问题。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是一个有深度的研究命题,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建设和理论创新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命题,而非泛泛而谈的命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育部[8](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认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许亚洁[9](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马玉箫[10](2020)在《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评价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减速提质的发展背景下帮助历史城镇更好、更准确地辨识与挖掘存量空间当中潜在价值,来避免老城内部特色趋同的发展倾向,是当下与未来探寻历史老城文脉延续、特色空间保护以其价值传达的重点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历史城镇价值评价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到当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价值评价过程中,对于历史信息空间关联性与历史空间发展过程连续性评价因子相对缺失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利用“文脉空间单元”——这一承载特定历史时期记忆与价值,同时拥有相对完整文化信息的最小空间单位,作为历史城镇价值评价的对象。以发掘历史城镇文脉空间本身的规律与特色为目的,建立其在文化信息结构与城市空间结构之间的对位关系,以探寻基于空间文脉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我国历史城镇空间本身的价值。西安明城区作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与精华,明城墙范围内的老城区是其历史资源最为集中,最能体现名城空间格局价值的历史地区。本文以西安明城区作为研究范围,探索其文脉背后蕴含的空间组织与运行规律。首先,以文脉理论及空间文脉相关理论为依据,建立文脉空间单元的概念、特征及价值内涵。其次,对自唐末韩建新城以来西安城市空间文脉要素的演变历程及其特征进行历时性梳理与分析,借鉴相关学科中关联性信息凝练与表达的方法,对西安明城区不同空间层次的文脉空间单元进行识别。最后,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空间数据分析等方法对其文脉空间单元价值进行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一、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要素及关联特征分析。对西安明城区历史发展阶段进行梳理,重点从唐末西安明城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与空间形态演变两个方面对其文脉空间要素进行分析,探寻其空间文脉基因的空间关联规律,即关联要素及模式分析,进而对文脉要素关联类型进行一定的划分,对西安明城区整体的文脉空间特征进行了研判。二、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识别与图谱表达。引入生物学、地理学、城市形态学等基本理论与方法,从城市边界、土地利用格局以及文脉关联聚集区三方面论述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的平面格局。从形态基因与关系基因两方面,对西安明城区总体和专项两个精度进行文脉空间单元的基因进行识别,以及单元类型进行划分,从而构建了对应的文脉空间单元图谱。三、西安明城区空间文脉价值评价体系及方法建构。以文脉空间单元的阶段性特征为依据,综合层次分析法给予指标权重,重点以专项层面各个类型的文脉空间单元的价值评分数据为基础,对其价值进行评价。并通过西安明城区空间文脉价值体系的建立以及其文脉信息要素地理空间数据库的构建,探寻西安明城区内文脉空间价值的分布规律。以此希望为未来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保护及利用、相关历史城镇的价值辨识与保护实践提供理论及实践参考。
二、医学信息价值的特殊性、影响因素和服务更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学信息价值的特殊性、影响因素和服务更新(论文提纲范文)
(1)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概念界定 |
1.2.1 健康信息素养 |
1.2.2 健康信息意识 |
1.3 相关研究 |
1.3.1 健康信息素养相关研究 |
1.3.2 健康信息意识相关研究 |
1.3.3 相关研究述评 |
1.4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5.3 创新点 |
1.6 章节结构 |
第二章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的质性研究 |
2.1 研究设计 |
2.1.1 研究方法 |
2.1.2 研究步骤 |
2.1.3 访谈对象 |
2.1.4 数据收集 |
2.2 访谈编码 |
2.2.1 开放式编码 |
2.2.2 主轴编码 |
2.2.3 选择性编码 |
2.2.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第三章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的质性结果分析 |
3.1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模型 |
3.2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阐释 |
3.2.1 个体层面因素 |
3.2.2 信息层面因素 |
3.2.3 社会层面因素 |
3.3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间范畴关系阐释 |
3.3.1 “信息”与“个体”间范畴关系阐释 |
3.3.2 “社会”与“个体”间范畴关系阐释 |
3.3.3 “个体”范畴内部各因素关系阐释 |
3.3.4 “个体”、“信息”、“社会”三范畴综合分析 |
第四章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提升对策 |
4.1 孕妇个体层面 |
4.1.1 树立正确健康信息观 |
4.1.2 学习孕期健康知识 |
4.2 健康信息源层面 |
4.2.1 完善健康信息源建设 |
4.2.2 加强健康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
4.2.3 加强健康信息源监管 |
4.3 社会环境层面 |
4.3.1 加强健康信息素养教育 |
4.3.2 传播健康信息知识 |
4.3.3 提供健康信息服务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1.1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现状 |
5.1.2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 |
5.2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5.2.1 研究不足 |
5.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研究访谈大纲 |
附录二 访谈记录(节选)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及动态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信息行为研究现状 |
1.2.2 国内信息行为研究现状 |
1.2.3 短视频信息行为研究现状 |
1.2.4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及方案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移动短视频相关理论 |
2.1.1 移动短视频概念 |
2.1.2 移动短视频内涵 |
2.1.3 移动短视频特征 |
2.2 信息行为相关理论 |
2.2.1 信息行为定义 |
2.2.2 网络信息行为概念 |
2.2.3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 |
2.3 信息生态相关理论 |
2.3.1 信息生态概念 |
2.3.2 信息生态系统 |
2.3.3 信息生态因子 |
2.3.4 信息生态链 |
2.4 复杂网络相关理论 |
2.4.1 复杂网络的概念 |
2.4.2 复杂网络特征模型 |
2.4.3 复杂社会网络结构指标 |
2.5 系统动力学相关理论 |
2.5.1 系统动力学定义 |
2.5.2 系统动力学模型 |
2.5.3 系统动力学应用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机理 |
3.1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过程 |
3.2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要素 |
3.2.1 行为要素构成 |
3.2.2 生态要素构成 |
3.2.3 心理要素构成 |
3.3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驱动力 |
3.3.1 信息价值驱动 |
3.3.2 知识创新驱动 |
3.3.3 娱乐文化驱动 |
3.3.4 社会认同驱动 |
3.3.5 经济效益驱动 |
3.4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机理模型 |
3.4.1 触发扩散机理 |
3.4.2 感知推动机理 |
3.4.3 交互激励机理 |
3.4.4 行为认知机理 |
3.4.5 机理关系模型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研究方法和步骤 |
4.2.1 研究方法 |
4.2.2 研究对象 |
4.2.3 研究步骤 |
4.3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模型 |
4.3.1 开放式编码和主轴编码 |
4.3.2 选择性编码 |
4.3.3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理论模型 |
4.4 概念阐释及讨论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特征及网络结构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特征概念模型 |
5.3 实证研究 |
5.3.1 研究方法和步骤 |
5.3.2 数据采集处理 |
5.3.3 数据结果 |
5.4 讨论分析 |
5.4.1 用户信息检索推荐行为特征 |
5.4.2 用户信息发布行为特征 |
5.4.3 用户信息共享行为特征 |
5.4.4 用户信息行为网络结构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演化模型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建模依据及思想 |
6.3 模型构建 |
6.3.1 模型假设 |
6.3.2 演化模型构建 |
6.3.3 主体状态转化规则 |
6.3.4 模型参数配置及约束 |
6.4 仿真实验结果与分析 |
6.4.1 平衡点和阈值 |
6.4.2 仿真参数设置 |
6.4.3 仿真结果分析 |
6.4.4 讨论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用户信息行为的移动短视频服务对策 |
7.1 提高用户服务水平 |
7.1.1 提升用户信息服务质量 |
7.1.2 提高用户使用满意度 |
7.1.3 挖掘用户个性化需求 |
7.2 治理短视频发展乱象 |
7.2.1 完善制度设计 |
7.2.2 优化政府监管 |
7.2.3 加强主体自律 |
7.3 优化短视频服务生态 |
7.3.1 信息价值捕捉 |
7.3.2 用户行为优化 |
7.3.3 信息环境改善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
一、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现象频现 |
二、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缺乏 |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价值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信息 |
二、素养与素质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 |
四、教育支持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第一节 信息素养的内涵发展 |
一、媒介素养 |
二、数据素养 |
三、网络素养 |
四、信息素养 |
五、小结与讨论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政策文本研究 |
一、时代性标杆:《布拉格宣言》和《亚历山大宣言》 |
二、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研究 |
三、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政策研究 |
四、小结与讨论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理论研究 |
一、基于境脉理论视角的研究 |
二、基于学习者特征理论视角的研究 |
三、小结与讨论 |
第四节 文献述评与研究框架 |
一、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启示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研究设计与方法 |
第一节 研究思路与设计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路线 |
第二节 测量工具编制 |
一、问卷编制的步骤 |
二、大学生信息素养的评价指标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评价指标 |
第三节 调查数据搜集 |
一、问卷预测与检验 |
二、正式问卷的施测 |
三、调查对象概况 |
第四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总体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构成表现 |
一、大学生信息理解能力 |
二、大学生信息选择能力 |
三、大学生信息运用能力 |
四、大学生信息评价能力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能力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 |
第二节 小结与讨论 |
一、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 |
二、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 |
三、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 |
四、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 |
第五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影响因素 |
一、个人特质与信息素养教育 |
二、外部环境与信息素养教育 |
三、讨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维度影响情况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困境 |
一、信息素养教育支持重视不够 |
二、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 |
三、信息素养教育教育支持体制机制不完善 |
四、信息素养教育政策大学供给不充分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关系 |
一、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互动模型 |
二、分析与讨论 |
第六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基本思路 |
一、教育模式从外促到内生 |
二、教育环境从泛化到专业 |
三、教育主体从单主体到全维度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原则构想 |
一、教育模式的个性化、精准化原则 |
二、教育环境的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
三、教育体系的系统化、长效性原则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实施路径构想 |
一、以内生为核心,实现大学生信息素养提升的自我支持 |
二、以大学为重点,提升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水平 |
三、以网络为依托,优化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制机制 |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治理生态圈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创新与价值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感知价值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使用意愿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概念及研究现状 |
1.3.1 基本概念 |
1.3.2 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调查法 |
1.5.2 问卷调查法 |
1.5.3 用户访谈法 |
1.5.4 统计分析法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理论基础 |
2.1 期望确认理论 |
2.1.1 期望确认理论概述 |
2.1.2 信息系统期望确认模型 |
2.2 技术接受理论 |
2.3 感知价值理论 |
2.3.1 感知价值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2.3.2 感知价值理论模型 |
第三章 感知价值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使用意愿影响模型 |
3.1 研究模型构建 |
3.2 变量构念 |
3.2.1 社会价值 |
3.2.2 信息价值 |
3.2.3 功能价值 |
3.2.4 情境价值 |
3.2.5 情感价值 |
3.2.6 用户体验满意度 |
3.3 研究假设的提出 |
3.3.1 感知价值与使用意愿之间的关系假设 |
3.3.2 感知价值与用户体验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假设 |
3.3.3 用户体验满意度与使用意愿之间的关系假设 |
第四章 研究设计与数据收集 |
4.1 测量量表设计 |
4.2 问卷设计与修改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预调查 |
4.3 样本数据获取 |
4.4 用户访谈设计 |
4.4.1 访谈介绍 |
4.4.2 访谈目的 |
4.4.3 访谈程序 |
4.4.4 访谈结果 |
第五章 实证研究与分析 |
5.1 样本描述性统计 |
5.2 信度及效度分析 |
5.2.1 量表的信度验证 |
5.2.2 量表的效度验证 |
5.3 结构方程模型实证检验分析 |
5.3.1 结构方程模型适配度检验 |
5.3.2 研究假设检验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与建议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Ⅰ 感知价值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使用意愿影响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 Ⅱ 感知价值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使用意愿影响的访谈提纲 |
附录 Ⅲ 用户访谈语言关键信息提取 |
致谢 |
(5)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问题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一、人工智能的基本内容 |
二、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三、人工智能治理的维度分析与建设考察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合理性基础 |
一、软法治理理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风险行政法基本理论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 |
一、面对人工智能,行政法是否应当拓展疆域 |
二、政府利用人工智能的治理行为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对人权利 |
三、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与实现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疆域拓展 |
第一节 行政法疆域拓展的基本问题 |
一、现有法律体系的人工智能治理困境 |
二、行政法拓展疆域之必要性分析 |
三、行政法拓展疆域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理论维度的困境 |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学术研究考察 |
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可行性探析 |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变化:从单一到开放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实践维度的困境 |
一、治理实践难题的提出 |
二、人工智能企业“权力”的法律属性审视 |
三、人工智能企业“权力”的制度回应 |
第四节 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疆域拓展的法治化路径 |
一、行政法疆域拓展的规范体系 |
二、行政法疆域拓展的主体体系 |
三、行政法疆域拓展的保障体系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治理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价值分析 |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实证考察 |
一、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类型化 |
二、人工智能时代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风险困境 |
三、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困境之成因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隐私权理论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 |
第四节 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三、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制度 |
第四章 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角色的定位与实现 |
第一节 合作共治的兴起与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
一、合作共治的内涵及其属性 |
二、合作共治理念下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
第二节 政府角色的变迁及其风险预防义务的革新 |
一、人工智能风险的现实考量 |
二、政府负有风险预防的法律义务 |
三、政府风险预防义务应当坚持法治化 |
四、风险预防义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
一、人工智能领域技术标准的适用性考察 |
二、人工智能领域行政指导行为的引入分析 |
第五章 主要结论 |
一、适时拓展行政法疆域,完善行政法制建设 |
二、加快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构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三、构建合作共治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
四、革新政府风险预防义务,顺应政府角色的变迁 |
五、丰富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基于投资者视角的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与决策有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基本概念界定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5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审计报告模式改革的需求 |
2.2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内容 |
2.3 关键审计事项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
2.4 关键审计事项对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影响 |
2.4.1 对审计师的影响 |
2.4.2 对上市公司治理当局的影响 |
2.4.3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历史沿革和实施现状 |
3.1 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历史沿革 |
3.1.1 标准化审计报告主要内容的历史沿革 |
3.1.2 关键审计事项的形成 |
3.2 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
3.2.1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结构分析 |
3.2.2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内容统计 |
3.2.3 关键审计事项的行业特征分析 |
3.2.4 关键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分析 |
3.2.5 关键审计事项与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4.1 基于资本商品理论的关键审计事项提供增量信息的机理分析 |
4.2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关键审计事项投资者决策有用性分析 |
4.3 基于青木昌彦制度理论的关键审计事项决策有用性分析 |
4.4 假设提出 |
4.4.1 关键审计事项信息增量相关假设 |
4.4.2 关键审计事项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相关假设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的实证检验 |
5.1 实证研究设计 |
5.1.1 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5.1.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实证结果分析 |
5.2.1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2 相关性分析 |
5.2.3 实证回归结果及分析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内生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关键审计事项投资者决策有用性的实证检验 |
6.1 实证研究设计 |
6.1.1 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
6.1.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 实证结果分析 |
6.2.1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6.2.2 相关性分析 |
6.2.3 实证回归结果及分析 |
6.3 进一步研究 |
6.3.1 事务所声誉的调节作用 |
6.3.2 机构投资者的调节作用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及未来展望 |
7.3.1 研究局限 |
7.3.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努力方向 |
(一) 创新之处 |
(二) 努力方向 |
第一章 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基本问题阐释 |
一、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 |
(一) 概念 |
(二) 类型 |
(三)特征 |
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 |
(一) 概念阐释 |
(二) 研究论域 |
(三) 思想借鉴 |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历史探索与现实困境 |
一、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历史探索 |
(一) 历史实践 |
(二) 历史影响 |
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现实困境 |
(一) 外在困境 |
(二) 内在难题 |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内在规定 |
一、内在规定:有效性要置于特定价值关系中审视 |
二、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的特定价值关系 |
(一) 以教育者为主体的“教育价值关系” |
(二) 以受教育者为主体的“信息价值关系” |
(三) 以新一轮思想政治教育传播进程为主体的“发展价值关系” |
三、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
(一) 从“教育价值关系”看要符合教育者价值预设 |
(二) 从“信息价值关系”看要符合受教育者合理需求 |
(三) 从“发展价值关系”看要符合社会基本要求 |
第四章 具体论域: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要素 |
一、“教育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编码过程及其有效性 |
(一) 编码者的有效性 |
(二) 编码内容的有效性 |
(三) 具体编码过程及其有效性 |
二、“信息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解码过程及其有效性 |
(一) 解码者的有效性 |
(二) 解码内容的有效性 |
(三) 具体解码过程及其有效性 |
三、“发展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反馈过程及其有效性 |
(一) 新一轮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进程的有效性 |
(二) 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结果的有效性 |
(三) 具体反馈过程及其有效性 |
第五章 本质论域: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 |
一、“教育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 |
(一) 教育适应规律 |
(二) 内容生产规律 |
(三) 隐性渗透规律 |
二、“信息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 |
(一) 注意凝聚规律 |
(二) 心理接受规律 |
(三) 行为准备规律 |
三、“发展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规律 |
(一) 知行统一规律 |
(二) 适应超越规律 |
(三) 现实比照规律 |
(四) 协调控制规律 |
第六章 方法论域: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 |
一、“教育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 |
(一) 加强资源开发 |
(二) 创新内容设计 |
(三) 注重话语转换 |
(四) 运用修辞策略 |
二、“信息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 |
(一) 丰富受教育者知识储备 |
(二) 积淀受教育者视觉图式 |
(三) 提升受教育者批判能力 |
(四) 强化受教育者审美意识 |
三、“发展价值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实现策略 |
(一) 加强行为结果反馈,优化新一轮传播目标 |
(二) 加强需要变化反馈,优化新一轮传播内容 |
(三) 加强评价情况反馈,优化新一轮传播过程 |
(四) 加强衍生行为反馈,优化新一轮传播生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评价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时代背景 |
1.1.2 学科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理论层面 |
1.2.2 实践层面 |
1.3 国内外历史城镇价值评价研究综述 |
1.3.1 国外历史城镇价值评价方法研究 |
1.3.2 国内历史城镇价值评价方法研究 |
1.4 研究对象及范围限定 |
1.4.1 空间限定 |
1.4.2 时间限定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2 文脉空间单元价值维度初构 |
2.1 理论借鉴 |
2.1.1 文脉与文脉空间 |
2.1.2 文脉相关理论 |
2.1.3 小结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文脉空间 |
2.2.2 文脉空间要素 |
2.2.3 文脉空间单元 |
2.2.4 价值评价 |
2.3 文脉空间单元的价值特征 |
2.3.1 时空信息关联 |
2.3.2 全态信息覆盖 |
2.4 文脉空间单元的价值类型 |
2.4.1 连续性——关联价值 |
2.4.2 层积性——印记价值 |
2.4.3 活态性——转译价值 |
2.5 本章小结 |
3 西安明城区文脉时空特征分析 |
3.1 西安明城区社会结构与空间形态演化总体分析 |
3.1.1 古代西安明城区社会结构与空间形态分析 |
3.1.2 近代西安明城区社会结构与空间形态分析 |
3.1.3 当代西安明城区社会结构与空间形态分析 |
3.2 西安明城区结构形态演化时-空阶段划分 |
3.2.1 西安明城区时间发展阶段划分 |
3.2.2 西安明城区空间发展阶段划分 |
3.2.3 综合划分结果 |
3.3 西安明城区空间文脉关联分析 |
3.3.1 军事防御空间关联 |
3.3.2 城市管理空间关联 |
3.3.3 城市文化空间关联 |
3.3.4 城市聚居空间关联 |
3.3.5 城市商业空间关联 |
3.4 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价值研判 |
3.4.1 秩序性 |
3.4.2 融合度 |
3.4.3 延续性 |
3.5 小结 |
4 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识别 |
4.1 文脉空间单元基因图谱研究 |
4.1.1 文脉基因及文脉基因图谱概念 |
4.1.2 基因识别体系的建构 |
4.1.3 单元图谱方法的形成 |
4.2 文脉空间单元平面格局的划分 |
4.2.1 城市边界 |
4.2.2 土地利用格局 |
4.2.3 文脉关联聚集区 |
4.3 总体层面文脉空间单元及图谱 |
4.3.1 单元基本类型 |
4.3.2 单元基因及类型演变 |
4.3.3 单元图谱的绘制 |
4.4 专项层面文脉空间单元及图谱 |
4.4.1 城市管理空间单元 |
4.4.2 城市文化空间单元 |
4.4.3 城市居住空间单元 |
4.4.4 城市商业空间单元 |
4.4.5 纪念景观空间单元 |
4.5 西安明城区文脉基因要素统计分析 |
4.5.1 总量情况 |
4.5.2 分类情况 |
4.5.3 小结 |
4.6 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整体特征 |
4.6.1 单元分布 |
4.6.2 文脉空间单元演变模式 |
4.7 本章小节 |
5 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价值研究 |
5.1 西安明城区空间文脉价值评价方法的确定 |
5.1.1 现有价值评价方法研究 |
5.1.2 文脉空间价值评价方法 |
5.1.3 小结 |
5.2 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价值评价的思路 |
5.2.1 文脉空间单元评价的意义 |
5.2.2 评价工作的过程框架与逻辑 |
5.2.3 评价对象的界定 |
5.3 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价值评价体系 |
5.3.1 文脉空间单元评价逻辑框架 |
5.3.2 文脉空间单元评价指标体系 |
5.3.3 文脉空间单元因子权值确定 |
5.4 基于文脉信息数据库的价值量化分析 |
5.4.1 GIS评价功能、作用及其针对性优势 |
5.4.2 空间文脉信息要素GIS评价逻辑框架 |
5.4.3 空间文脉信息要素数据调查工作方法 |
5.4.4 数据来源与体系 |
5.4.5 数据处理与建库 |
5.5 西安明城区专项层面文脉空间单元价值量化 |
5.5.1 文脉空间单元价值量化标准 |
5.5.2 西安明城区价值量化与分析 |
5.6 本章小节 |
6 结论 |
6.1 主要结论 |
6.1.1 挖掘出文脉要素空间秩序约束下明城区文脉发展传承特质 |
6.1.2 探索出基于功能与空间关联性的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类型 |
6.1.3 构建出基于文脉传承完整性的文脉空间单元价值评价体系 |
6.2 论文创新点 |
6.2.1 多学科借鉴的方法建构过程 |
6.2.2 研究方法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6.3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一)本人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 |
(二)作者读研期间参与项目及实践 |
图录 |
表录 |
致谢 |
四、医学信息价值的特殊性、影响因素和服务更新(论文参考文献)
- [1]孕妇健康信息意识影响因素研究[D]. 于金平. 河北大学, 2021(02)
- [2]移动短视频用户信息行为影响因素及动态演化研究[D]. 李欣颖. 吉林大学, 2021(01)
- [3]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D]. 罗艺.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2)
- [4]感知价值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用户使用意愿影响研究[D]. 韩涵. 河北大学, 2021(02)
- [5]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 肖季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6]基于投资者视角的关键审计事项增量信息与决策有用性研究[D]. 刘丁睿. 吉林大学, 2020(01)
- [7]思想政治教育视觉传播有效性研究[D]. 郁有凯. 山东大学, 2020(08)
- [8]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西安明城区文脉空间单元评价方法研究[D]. 马玉箫.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