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交警认定能不能起诉(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1](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张莹[2](2020)在《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调解书法律效力的来源、调解书生效后的具体效力内容,以及司法实务中涉及的有关调解书效力的具体争议等。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问题虽然不是当下民事诉讼理论界研究的热门,但却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且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但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法院民事调解书是我国法院调解这一特有制度的产物。首先,法院调解作为法院结案方式的一般程序,通过还原法院和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的地位和参与程度,以及对法院民事调解书形成的影响,成为法院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来源。其次,通过将我将法院民事调解书同英美法及大陆法上具有类似效力的法律文书进行比较,可以明确法院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的特殊性。再者,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形成的程序基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构成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基础。一方面,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另一方面,法院主持调解对当事人合意进行审查和确认。法院民事调解书因此在实体法层面具有契约的性质,在程序法层面又因公权力的介入产生公法上的效力。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自产生至灭失表现为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讨论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才有意义。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生效需具备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内容完整以及署名、盖章并发生有效送达三个方面的条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可以通过再审制度被撤销,从而引起调解书法律效力之消灭。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已生效法院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的主体,以及对生效法院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的理由等。另外,这些能够引起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消灭的原因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在此之上,生效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形式效力。所谓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效力,指的是依据调解的外形产生的效力,即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不得被随意撤销或变更的效力。就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效力而言,包括拘束力和形式上的确定力两种。其次,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实质效力,则是基于调解书的内容而产生的效力。就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实质效力而言,则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三种。而之所以提出要对法院民事调解书进行分类,是以此为前提,分别讨论不同类型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的各种实质效力。此外,生效的法院民事调解书还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首先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既判力。依据法院调解的性质、既判力的本质以及诉讼经济等理由,可以得出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从程序保障和既判力目的的角度,又可以得出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应当具有既判力积极作用,而这也是由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合意的本质所决定的。在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范围上,调解书产生既判力的时间应当是在调解书生效之后。以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当以调解书的主文部分为限。确定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一般原则,是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是特殊情况下也会存在向诉讼承继人、诉讼担当人等的扩张。其次,法院民事调解书还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这两种实质效力。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民事调解书才能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可以在法律规定中找到明确的依据,而其具有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则来源于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这种强制执行力的意思表示。根据形成力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的规定,法院民事调解书可以具有形成力,由此导致确定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再者,根据争议事实是否业已争论过这一判断要素,可以确定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最后,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制度仍然存在立法相对较少、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理论体系不完善等宏观问题,对此应当分别就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的立法及理论构建进行完善。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涉及调解书效力的具体问题,应对的策略包括:应当分清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与调解协议生效的区别,肯定法律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正当性,以及认可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超出原诉请求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等,从而在司法上的统一对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的认识。
祁雪松[3](2019)在《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交通事故数量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认定通过调查、鉴定等得出认定结论,会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产生影响,会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产生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并未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笔者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角度来分析交通事故认定能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以及如何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来保证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监督和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从而保证交通事故认定的质量。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并在总结当前学界观点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进行剖析,并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笔者从交通事故认定相关的制度出发,分析制度演变和现状,找出交通事故认定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原因。第三部分,笔者结合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实践需求以及法律实施的角度讨论了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笔者从法律制度、理论基础、当前司法与执法环境改善的角度论证的交通事故认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可行性。第五部分,笔者讨论如何将交通事故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谈了笔者的构想。
吕德鑫[4](2019)在《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问题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酌定不起诉承载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预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建立的大背景下,酌定不起诉作为“从宽”的关键砝码,必然不能再被检察机关雪藏。可是,在以交通肇事这一司法实践中最常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为样本,对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全方位考察后却发现,与理论界普遍认为酌定不起诉适用率过低、酌定不起诉权被怠用不同,其被检察机关滥用、误用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虽然进一步释放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空间是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但是在此之前考虑如何正确地行使该项权力更为必要。因此,本文将在对三个地区检察机关的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的运行现状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出检察机关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使酌定不起诉权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据此对如何促进酌定不起诉权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得以正确、充分行使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九千字。第一部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考察样本检察院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的运行现状。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三家样本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比例相差甚大,呈现出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从起诉条件、审查起诉程序和工作机制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发现,实践中样本检察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酌定不起诉权的运用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共同点表现在:首先,在起诉条件方面,以“交通肇事罪=违法行为+重大交通事故结果+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这一公式把握构罪条件,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把握证据条件。其次,在审查起诉程序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则,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程序的推进上有着高度的自主性和选择性。最后,在工作机制方面,样本检察院在酌定不起诉决策机制上都采取三级审批制,同时对捕后不诉的情况、不起诉文书卷宗质量等方面进行考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家样本检察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酌定不起诉的罪行条件和刑罚条件的理解把握不同;在办案机制上,部分检察院予以了微调,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即可。第二部分研究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酌定不起诉权被怠用、滥用、误用的问题。阻碍酌定不起诉权正确、充分行使的因素具体如下:一是没有准确把握起诉条件。由于检察机关对构罪条件的错误理解、证据条件的粗略审查,导致对本应作出其他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适用了酌定不起诉,根据决策主体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将其分别归为误用或滥用。对罪行条件和刑罚条件的把控缺乏具体标准,检察机关或是不敢适用酌定不起诉,或是滥用酌定不起诉。二是审查起诉程序功能发挥阙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审查起诉程序是以检察官为主导的单向线性构造,呈现出严重的行政化特征,加之审查起诉方式书面化、封闭化,因此酌定不起诉权被怠用、滥用、误用就不足为奇了。三是工作机制的不合理设定,使其在以下两个方面造成了酌定不起诉的三大问题。一方面,三级审批制繁琐的审批程序抑制了检察官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动力,形式化的审批程序又集权于检察长一人,更是加大了权力被滥用、误用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考评机制的设置无形中催生了一些“办案的隐性规则”,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在顾及考评成绩的压力之下决定是否适用酌定不起诉,其结果就是酌定不起诉或是被弃用,或是被当做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替代品。第三部分针对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存在问题的成因,提出改进建议。首先,应摒弃以事故责任为定罪核心的思想,仔细分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制定交通肇事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基本标准,以规范掌握罪行条件和刑罚条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化审查并注意收集证明因果关系成立的有关证据。其次,对审查起诉程序进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造,构建以检察官为中心的“控、侦、辩”三方构造,保障检察官在兼听“侦、辩”双方意见的前提下适用酌定不起诉。具体路径如下:一是赋予审查起诉程序以刚性,充分发挥其内在功能。二是增设听取侦查机关意见程序,保障案件的办理质量。三是拟适用酌定不起诉或者对适用何种不起诉决定有疑问的交通肇事案件应采用听证程序进行公开审查。最后,完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工作机制。在交通肇事酌定不起诉案件中不再适用三级审批制,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权赋予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实行办案小组讨论制并赋予检察长案件的收取权和移转权。辅之以合理的考评机制,激发检察官适用酌定不起诉的积极性,确保酌定起诉权被正确、充分的行使。
杨广升[5](2017)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救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事故成因的分析,是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无违章行为及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定性和定量描述,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权利和义务;事故认定行为大致经历了“可诉-不可诉-可诉-不可诉”四个阶段,正是因为事故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使得当事人和法院很难否认和推翻交警的认定结果,这样客观上就会使得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处于一种无法律救济的窘况状态,因而产生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客观上就会造成一些社会矛盾隐患。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书面载体是事故认定书,其法律属性是书证,是一种行政公文书证。必须承认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能力,而且证明力还很强,但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它不是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允许当事人就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确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对其真实性存疑,可以推翻其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确有疏漏或责任划分明显不当,可以不予采信;笔者积极提出并探索对事故认定不服的有效救济途径,只有严格将事故认定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加强对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审查,从源头上改善救济途径单一的现象,才能减少讼累、方能使当事人各方息讼服判,才利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
欧阳伟[6](2017)在《公道》文中指出一名基层检察官,年近花甲没有一官半职,却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出批示:"检察机关需要树这样的典型。"这是怎样的一名检察官?他又做了些什么值得全国检察官学习呢?为了一探究竟,我带着采访本,走进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子昆的生活。一、"写‘司法黑暗’的人是我,送锦旗的人还是我"
黄梵[7](2015)在《浮色》文中研究指明故乡仿佛就是我自己……——题记关键词安国寺:据考证,安国寺初名护国寺,始建于公元657年,之后两度隳颓于乱世(唐武宗灭佛和唐末战乱)。到五代南唐,因李璟倡佛,在旧址上精心重修。苏轼贬居黄州时,对安国寺产生了不懈的兴趣,他利用安国寺重塑了自己受贬的心境。从已写的诗文《黄州安国寺记》《安国寺寻春》《安国寺浴》《应梦罗汉》等,可以察觉他写安国寺其实没有止境。他在
徐清[8](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张者[9](2015)在《桃夭》文中研究表明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经·国风·周南》1这一天,师弟离婚了。师弟邓冰闹离婚已经很久了,如今终于成功,不容易。师弟是一个沉默寡言的人,不开心也不张扬,离婚这种事本属隐私,他居然有勇气公布于众了。师弟通过微信同学圈,向同学们高调宣布,内容如下:"本人邓冰与张媛媛同学已正式离婚,从即日起,本人和张媛媛之间只存在同学关系,没有了夫妻情分,在联系我们时应区别对待。离婚后,大学城的别墅归张媛媛所有,市区的三居室归本人所有,家
程琳[10](2014)在《人民警察(第三部)》文中研究说明第一章1为迎"奥运",市里将在工人体育场搞一台《走进林河》大型歌舞晚会,拟邀请一大批各式各样的明星前来。晚会主要由刘庆平出钱。陈文给刘庆平打电话问他:"你能把李冰冰请来吗?"刘庆平说:"能啊。只要我一个电话,不光李冰冰能来,范冰冰也能来。"陈文说:"怪不得菲律宾昨晚刮台风,原来是
二、不服交警认定能不能起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服交警认定能不能起诉(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对调解书效力问题的早期关注 |
1.2.2 关于诉讼调解有无既判力的主要观点 |
1.2.3 对法院调解其他法律效力的讨论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2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界定、形成及效力基础 |
2.1 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法院调解制度 |
2.1.1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
2.1.2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
2.2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成机制 |
2.2.1 影响调解书效力产生的基本原则 |
2.2.2 调解书产生的具体程序 |
2.2.3 法院调解程序的性质 |
2.3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基础 |
2.3.1 法院调解过程中的当事人合意 |
2.3.2 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
2.3.3 法院对当事人合意的确认 |
2.3.4 “合法原则”原则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 |
第3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的产生和消灭 |
3.1 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条件 |
3.1.1 达成调解协议 |
3.1.2 调解书内容完整 |
3.1.3 署名、盖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
3.2 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撤销 |
3.2.1 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的案例分析 |
3.2.2 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的法定事由 |
3.2.3 对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的法理检视 |
第4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拘束力和形式上确定力 |
4.1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拘束力 |
4.1.1 拘束力的内涵和外延 |
4.1.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拘束力的论证 |
4.2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上确定力 |
4.2.1 形式上确定力理论 |
4.2.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形式上确定力的理由 |
4.3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形式效力的意义 |
第5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 |
5.1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基础 |
5.1.1 既判力的本质 |
5.1.2 既判力的正当性来源 |
5.2 法院民事调解书中既判力的作用方式 |
5.2.1 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 |
5.2.2 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应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 |
5.3 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作用范围 |
5.3.1 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
5.3.2 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5.3.3 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第6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力、形成力和预决效力 |
6.1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力 |
6.1.1 执行力及强制执行制度 |
6.1.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的执行力 |
6.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形成力 |
6.2.1 形成力理论 |
6.2.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形成力的理由 |
6.3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预决效力 |
6.3.1 预决效力理论 |
6.3.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预决效力的表现 |
第7章 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制度的完善路径 |
7.1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 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体系的基本思路 |
7.3 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制度的具体建议 |
7.3.1 分清调解书生效与调解协议生效的区别 |
7.3.2 肯定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反悔权 |
7.3.3 认可调解书中超出原诉讼请求的部分有效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交通事故认定概述 |
(一)相关概念 |
1.关于“道路” |
2.关于“交通事故” |
3.关于“事故认定” |
(二)交通事故认定性质 |
1.鉴定说 |
2.行政行为说 |
3.笔者观点 |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制度现状 |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救济制度 |
1.救济制度的发展 |
2.为什么救济制度会反复变化 |
3.救济制度现状 |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监督制度 |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
(一)理论上的必要性 |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优势 |
四、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 |
(一)立法上留下空间 |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善 |
五、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诉讼的构想 |
(一)立法上明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可诉 |
(二)执法应与司法更加衔接 |
(三)司法审查的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的运行现状 |
(一)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总体情况 |
(二)交通肇事案件起诉条件的把握情况 |
(三)交通肇事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运行情况 |
(四)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的工作机制 |
二、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存在的问题 |
(二)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三、改进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建议 |
(一)准确把握起诉条件 |
(二)适度改造起诉程序 |
(三)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救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概述 |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定义 |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属性和特征 |
三、正确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事故现场的勘察及事故责任划分 |
一、事故现场勘察 |
(一)及时到达现场 |
(二)拍照取证,并收集车辆、行人信息 |
(三)现场制作勘验笔录 |
(四)定性定责定损 |
二、事故责任划分 |
(一)事故责任划分 |
(二)事故认定原则 |
第三章 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
一、事故认定书的内涵及证据属性 |
(一)事故认定书内涵 |
(二)证据属性 |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
第四章 事故认定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地位 |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
二、认定事故无责任,依然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
三、对无法责任认定案件的处理 |
第五章 对制度设计上的反思与救济途径探析 |
一、制度设计上的反思 |
二、救济途径探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道(论文提纲范文)
一、“写‘司法黑暗’的人是我,送锦旗的人还是我” |
二、放下仇恨,十年纠纷终于结成善果 |
三、怪事:相对立的三方当事人都给检察官送锦旗 |
四、正义也许会迟来,但绝对不会缺席 |
五、“要是没有郑子昆检察官这样帮我们,我的企业早垮了” |
六、“五百万元国有资产岂能白白流失” |
七、有些案子看起来很小,却关乎百姓的命运 |
八、“能为申诉人讨回公道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
(7)浮色(论文提纲范文)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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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职称 |
报复 |
胜利 |
查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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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
致谢 |
(8)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人民警察(第三部)(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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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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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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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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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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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服交警认定能不能起诉(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2]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研究[D]. 张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D]. 祁雪松.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4]交通肇事案件酌定不起诉问题实证研究[D]. 吕德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救济问题研究[D]. 杨广升. 烟台大学, 2017(02)
- [6]公道[J]. 欧阳伟. 啄木鸟, 2017(03)
- [7]浮色[J]. 黄梵. 作家, 2015(23)
- [8]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
- [9]桃夭[J]. 张者.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5(06)
- [10]人民警察(第三部)[J]. 程琳. 当代,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