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仲裁的地位、机能及其实现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蔡成双[1](2010)在《论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计量学模式建造者之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简·丁伯根早在1950年就提出了“经济一体化”这一概念。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世界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贸易纠纷也相应的增多,仲裁被普遍认为是解决贸易纠纷的最好方式,但仲裁裁决只有在获得承认和执行才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在《纽约公约》框架下就外国仲裁裁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论述。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详细阐述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本章共分为三节,分别就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和范围、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及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我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报告制度及法律实践进行了阐述。第三章阐述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列举了我国主要的仲裁机构,描述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意义,又分别以日本和美国为例叙述了我国仲裁裁决在这两个国家的承认和执行。第四章分别阐述了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最后一部分是结语。
张烨[2](2007)在《论防止仲裁的诉讼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各自独立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各有所长。仲裁作为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应保持其特点,光大其优势,而不能一味向诉讼靠拢。盲目追求诉讼化,必然导致仲裁丧失其特点,泯灭其个性,成为诉讼的翻版而失去仲裁所特有的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等优势,最终将使仲裁遭遇“恐龙的命运”。论文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功能入手,对仲裁和民事诉讼功能的互补与互动进行了阐述和法理分析,并针对近年来日益严重的仲裁诉讼化倾向,总结其特点,陈明其危害,剖析其产生原因和文化根源,探讨仲裁诉讼化的理论,研究防止仲裁诉讼化的必要性、措施和对策,最终提出防止仲裁诉讼化的具体建议和立法架构,以期仲裁制度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仲裁制度昌盛,仲裁之树常青。
陈久奎[3](2006)在《我国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教育领域的各种冲突与纠纷在急剧增加。近年来教育领域的法律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的讨论。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立案受理问题座谈上指出:新型案件类型增多、教育纠纷等七类案件最为引人注目。教育纠纷日益增多的严峻现实,与教育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缺失,使教育纠纷的解决成为影响教育事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 由于教育法不是纯粹的行政法,也不属于民法,而与行政法、民法存在诸多重合交叉之处。因此,教育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复合或综合的社会关系,这决定着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民法都时常显得力不从心,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野的背景下,目前的教育申诉制度,对教育纠纷的解决已捉襟见肘,无能为力。面对急剧的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以及教育体制的变革,教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必然与时俱进,需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研究滞后甚至匮乏,规范化、程序化、专门化的制度缺失,已导致我国教育法律和实务中基本没有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和制度,致使层出不穷的教育纠纷,久拖不决、纷争不止。这不仅严重制约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给社会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因此,建构和引入教育纠纷仲裁制度,作为规范化、程序化、专门化的教育纠纷的重要解决机制尤显得必要和紧迫。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公布《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纠纷仲裁制度。1996年,原国家教委曾组织成立过一个有关教育纠纷仲裁课题组,打算拟交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纠纷仲裁条例》初步的研究报告,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还是石沉大海。而近年来教育纠纷仲裁在校园里却有零星实践,2000年深圳市高级中学成立“学生行为自律仲裁”和2005年中国地质大学成立“学生事务仲载委员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也无论是立法上还是执法中,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国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美国的教育纠纷仲裁制度,还有相关的教育法庭制度,但对教育纠纷仲裁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也不多见。 我国已正式加入WTO,随着我国教育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教育服务领域的法律纠纷按照WTO规则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间的争端,在解决争端机制方面,仲裁是世贸组织成员国解决纠纷的主要形式。因此,树立超前意识,逐步设立和完善教育纠纷仲裁机制,既满足作为一种服务贸易的教育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纠纷日益增多的需要,又适应随着教育活动的复杂性、技术性和细密性的增强以及教育纠纷案件数量的逐渐上升,必须由特定的专门裁决机构对教育纠纷进行仲裁、裁决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与国际仲裁制度的接轨。 就现状而言,在我国目前教育纠纷的专门解决途径主要有教育申诉制度、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对教育申诉制度而言,其法律性质不明确,缺乏与其他救济制度的有机衔接,以及
章青山[4](2000)在《论仲裁的地位、机能及其实现保障》文中提出作为ADR方式之一种的仲裁,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简便、快捷、经济、专业性和保密性强等优秀品质,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并在现代社会消解纠纷、化解矛盾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而有效且适当的司法监督无疑是仲裁机能得以充分发挥和实现的有力保障。因此,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应当以仲裁程序瑕疵为唯一的衡量标尺。
二、论仲裁的地位、机能及其实现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仲裁的地位、机能及其实现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
第一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和范围 |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 |
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 |
第二节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
一、我国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 |
二、我国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 |
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需提交的文件 |
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收费及审查期限 |
第二章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第一节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
一、由被执行人举证的理由 |
二、由法院主动援引的理由 |
第二节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 |
第三节 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 |
第三章 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
第一节 我国主要的仲裁机构 |
第二节 我国的仲裁裁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意义 |
第三节 我国的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 |
一、依据成文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二、依据判例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第四节 我国的仲裁裁决在日本的承认和执行 |
一、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二、依据国内法其它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第四章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
第一节 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
第二节 我国内地与澳门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
第三节 我国内地与台湾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论防止仲裁的诉讼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概念与互补 |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及其功能 |
一、仲裁的概念 |
(一)仲裁的定义 |
(二)仲裁的特点 |
二、仲裁的功能 |
(一) 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 |
(二) 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
(三) 维护社会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功能 |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
(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及民事诉讼法 |
(二) 民事诉讼的特点 |
二、民事诉讼的功能 |
第三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功能的互补与互动 |
第四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互补的历史渊源及其法理分析 |
一、仲裁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
二、仲裁与诉讼价值取向的迥异 |
(一) 诉讼的价值取向 |
(二) 仲裁的价值取向 |
三、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
四、仲裁的局限性 |
第二章 仲裁的诉讼化倾向 |
第一节 仲裁诉讼化的界定 |
第二节 仲裁诉讼化倾向之表现 |
一、仲裁程序的诉讼化 |
二、仲裁员制度中体现出的诉讼化倾向 |
三、仲裁裁决的诉讼化 |
四、司法监督过程的诉讼化 |
五、立法方面体现出的仲裁诉讼化倾向 |
六、仲裁诉讼化的其他表现 |
第三节 仲裁诉讼化倾向之特点 |
第三章 仲裁诉讼化倾向的成因 |
第一节 仲裁的司法属性 |
一、对仲裁的契约性本质属性认识不到位 |
二、过分强调仲裁的司法属性 |
第二节 仲裁制度的缺陷 |
一、有关仲裁法律规定本身的欠缺 |
二、仲裁制度和仲裁程序设计有失科学 |
(一) 对仲裁的价值目标定位不够准确 |
(二) 仲裁程序设计受诉讼影响较大 |
(三) 对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习惯的诉讼化处理 |
(四)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的设计欠合理 |
三、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 |
(一) 行政思想的主导地位 |
(二) 仲裁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联关系 |
(三) 我国商事仲裁机构设置的各种模式 |
(四) 关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和定位 |
第三节 仲裁理念的缺失 |
一、立法方面 |
(一) 立法体例引起的仲裁诉讼化 |
(二)现行仲裁立法未能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法的许多规 定都带有较强的诉讼化色彩 |
(三) 模仿诉讼 |
二、司法方面 |
(一) 部分法官缺乏仲裁知识 |
(二) 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 对司法诉讼的推崇 |
(四) 不当的司法监督 |
(五) 对仲裁的功能存有过高期待 |
(六) 与仲裁相关的执法环境令人担忧 |
三、仲裁机构 |
四、仲裁员 |
五、律师 |
六、当事人 |
第四节 其他综合因素的影响 |
一、历史因素 |
二、现实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 |
第四章 仲裁文化与诉讼文化的比较和相互影响 |
第一节 法律文化 |
第二节 争议解决文化 |
第三节 仲裁文化 |
一、仲裁文化的形成 |
二、探究仲裁文化的必要性 |
三、仲裁文化的具体表现 |
(一) 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二) 保密 |
(三) 高效 |
(四) 移植性 |
(五) 服务性 |
第四节 仲裁文化与诉讼文化的相互影响和渗透 |
一、仲裁文化与诉讼文化的日渐趋同 |
二、民事诉讼改革的影响 |
(一) 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特征 |
(二) 司法现代化的要求 |
(三) 两大法系审判方式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
(四) 发展现代化与本土特色相结合的诉讼文化和民事诉讼制度 |
三、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发展的效应 |
第五节 仲裁文化对诉讼文化之挑战 |
第五章 仲裁诉讼化之理论交锋 |
第一节 仲裁诉讼化之理论 |
一、司法权或准司法权理论 |
(一) 司法权理论 |
(二) 准司法权理论 |
二、关于仲裁协议性质的争议——诉讼法上契约说 |
第二节 反对仲裁诉讼化之理论 |
第三节 仲裁诉讼化之危害 |
一、仲裁诉讼化有违仲裁产生的宗旨和初衷 |
二、仲裁的诉讼化与仲裁的本质属性相背离 |
三、仲裁的诉讼化与仲裁的价值目标相悖 |
四、仲裁的诉讼化使得仲裁文化的独立性泯灭,仲裁文化与诉讼文化相混同 |
五、仲裁的诉讼化妨碍仲裁优势的发挥 |
六、仲裁的过度诉讼化使得当事人放弃选择仲裁 |
七、仲裁的诉讼化将导致中国的仲裁难以走向国际化现代化 |
第四节 防止仲裁诉讼化的必要性 |
第六章 应对诉讼化仲裁的策略 |
第一节 仲裁机构的对策 |
一、保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和独立性 |
二、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运行 |
三、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交流 |
第二节 仲裁员的对策 |
一、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 |
二、发展仲裁中的调解 |
三、注重程序的掌控技巧 |
第三节 法院和法官的对策 |
一、加强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
二、健全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
(一) 当前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内容与存在的问题 |
(二) 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原则和理念 |
(三) 法院健全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措施 |
三、允许部分法官担任仲裁员 |
四、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 |
第四节 仲裁当事人的对策 |
一、签署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减少法院干预 |
二、自我控制仲裁风险 |
第五节 仲裁代理人的对策 |
第七章 防止仲裁诉讼化的措施和立法构建 |
第一节 树立先进的仲裁理念 |
一、改革与完善中国现行仲裁制度的指导思想 |
二、培养先进的仲裁理念 |
(一) 传统仲裁理念的更新 |
(二) 树立先进的现代仲裁理念 |
(三) 保持本土特色 |
三、司法支持仲裁的理念 |
第二节 仲裁文化和价值观的构建 |
第三节 法制环境的改善 |
一、仲裁环境的优化 |
(一) 中国仲裁环境现状透视 |
(二) 优化中国仲裁环境的途径 |
二、科学构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
(一) 构建仲裁与诉讼关系的价值标准 |
(二) 构建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本原则 |
(三) 构建仲裁与诉讼关系的理论架构 |
第四节 社会层面应注意的问题 |
一、加强全社会对仲裁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
二、加强政府对仲裁的支持 |
第五节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 |
一、《仲裁法》的修改建议 |
(一) 采取单独性立法体例 |
(二) 正确定位仲裁机构 |
(三) 确保程序的快捷高效 |
(四) 赋予仲裁庭独立的裁决权 |
(五) 改善仲裁的司法监督机制 |
(六) 增加简易程序和临时仲裁的规定 |
(七) 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的公正保障机制 |
(八) 加强《仲裁法》的司法解释 |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 |
第六节 《仲裁规则》的修改与调整 |
一、设置更多的仲裁程序弹性条款 |
二、设置准备程序制度 |
三、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四、给予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充分自主权 |
(一) 有条件地突破强制名册制度 |
(二) 更多参与首席和独任仲裁员的选定 |
五、赋予仲裁员更大的权力 |
六、缩短结案时限 |
第七节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新趋势 |
一、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趋势 |
二、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 |
三、适用法律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用和选择 的发展趋势 |
四、内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加大 |
五、商事仲裁的国际化 |
六、商事仲裁的本土化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详细摘要 |
(3)我国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独创性声明 |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一)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兴未艾 |
(二) 教育纠纷的层出不穷 |
(三) 我国现有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 |
(四) 仲裁的历史沿革和现实作用 |
二、研究的意义和现状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和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教育纠纷基本问题探究 |
一、教育纠纷的界定 |
(一) 教育纠纷的概念 |
(二) 教育纠纷的属性分析 |
二、教育纠纷的基本结构与类型 |
(一) 基本结构 |
(二) 教育纠纷的基本类型 |
三、教育纠纷产生的根源及其价值判断 |
(一) 教育纠纷产生的根源 |
(二) 教育纠纷的价值评断 |
第二章 教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引入 |
一、教育纠纷仲裁概念的界定 |
(一) 仲裁制度的一般概述 |
(二) 教育纠纷仲裁概念界说 |
二、我国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 建立教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 建立教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国外教育纠纷仲裁制度述评 |
第三章 教育纠纷的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
一、教育纠纷解决之和解与调解 |
(一) 教育纠纷解决之和解 |
(二) 教育纠纷解决之调解 |
二、教育纠纷解决之复议与诉讼 |
(一) 教育纠纷解决之复议 |
(二) 教育纠纷解决之诉讼 |
三、教育纠纷解决之申诉与仲裁 |
(一) 教育纠纷解决之申诉 |
(二) 教育纠纷解决之仲裁 |
四、我国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评析 |
第四章 教育纠纷仲裁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 |
一、教育纠纷仲裁的现实基础 |
(一) 教育纠纷仲裁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及其发展对教育的影响 |
(二) 教育纠纷仲裁的政治基础:国家教育主权及其演化 |
(三) 教育纠纷仲裁的文化基础:法律文化的衍生与教育法治的萌发 |
二、教育纠纷仲裁的理论基础 |
(一) 教育纠纷仲裁的理论基础之观念层面:意思自治 |
(二) 教育纠纷仲裁的理论基础之功能层面:权利救济 |
(三) 教育纠纷仲裁的理论基础之目标层面:价值取向 |
第五章 我国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构的基本设想 |
一、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 |
(一)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
(二) 坚持尊重学术自由权,保障学术民主 |
二、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 |
(一) 自愿原则 |
(二) 仲裁独立原则 |
(三) 司法支持与监督原则 |
(四) 程序正义原则 |
(五) 程序的保密性或者非公开性原则 |
三、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构的基本制度 |
(一) 有限的一裁终局制度 |
(二) 或裁或审制度 |
(三) 一次裁决制度 |
(四) 实行区分举证责任制度 |
(五) 教育纠纷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 |
四、教育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 |
(一) 教育纠纷仲裁机构 |
(二) 教育纠纷仲裁员 |
五、教育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 |
(一) 教育合同纠纷 |
(二) 教育侵权纠纷 |
六、教育纠纷的仲裁程序 |
(一) 申请和受理 |
(二) 仲裁庭的组成 |
(三) 仲裁审理与裁决程序 |
七、教育纠纷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
(一) 教育纠纷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
(二) 教育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 |
八、教育纠纷仲裁的司法审查 |
(一) 教育纠纷仲裁裁决的撤消 |
(二) 教育纠纷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
结语 |
参考书目 |
后记 |
四、论仲裁的地位、机能及其实现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D]. 蔡成双.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3)
- [2]论防止仲裁的诉讼化[D]. 张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
- [3]我国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构研究[D]. 陈久奎. 西南大学, 2006(02)
- [4]论仲裁的地位、机能及其实现保障[J]. 章青山.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