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茅台酒原产地命名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启动(论文文献综述)
危星坤[1](2019)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理标志这一观念的雏形可追溯至19世纪的法国,用来表明法国葡萄酒等特色产品在市场上的地位,随后法国为了提高自身特色产品在国际上的保护力度,将这一概念写进了《巴黎公约》中,随后又经历了《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的健全与充实,最终于上世纪90年代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作为一项专门性权利加以确定。自此,地理标志这一名称开始在国际条约及法律中被广泛认可与引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加大了对地理标志的关注力度,法国、美国、日本等一些主要的大国也在不断完善地理标记保护立法。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是从加入《TRIPS》协定开始,各类法条还处于分割状态,未构建完备的地理标志司法保障框架。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如何让农产品地理标志受到更好的保障,是本文的要点。目前对建立保护机制问题上的研究,大多是以对某一条文或解释规定抑或某一种地理标志产品所涉及到的申请流程到侵权处理为主,注重演绎、个别化的分析作法,缺少概括、体系化的原理构建,都是附带在研究其它主题的过程中,相较之下,以具体个案为基础的研究则较为丰富,有人提议通过商标法来保障,或通过专门法来维护或两种甚至多种立法一同维护,背后可能涉及到某些“双轨制”保护模式,对本研究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但出发的视角各有不同,论证非常局限。笔者尝试通过国内外文献比对和案例研究等方法获取有关地理标志概念、国内外保护模式与现状,并以江西本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军山湖大闸蟹的保护为例,深入剖析实际生活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对策。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地理标志相关概念、性质及与类似概念的区别。从分析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相类似的基本理论出发,剖析概念,阐明法律性质,以及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意义。第二章探讨国外地理标志现状及相关法律保护模式。通过介绍法国等几个国家的保护模式、保护主体与保护争议,分析这些制度对我国今后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三章通过阐述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状况,并分析军山湖大闸蟹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生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介绍相关的法律保护模式。第四章指出地理标志现行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应当将核心落实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者、使用者的权利保护上,形成四个层次的保障机制。第一,转变保护模式,创立专门性监管体系,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者、使用者权益列入保障范围;第二,行业管理方面,应制定从业者制度,包括规范生产标准到法律保障等一系列规定;第三,程序救济方面,完善地理标志申请者、使用者之间争端化解机制,构建行业的自我管理机构,以促进行业内部在消除冲突及维护购买者利益层面的对话及自我监督,为化解申请者之间、使用者之间、使用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提供程序规定;第四,积极向外国发达国家学习,建立地理标志申请者、使用者权益保障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申请者、使用者权利的实现。并提议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须先实行以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作为过渡,然后再慢慢向专门法这一种保护模式靠拢。
李聪聪[2](2017)在《贵州茅台酒文化全球对比分析及世界遗产价值》文中研究指明贵州茅台酒是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之一,作为中国的国酒、文化酒,品质已被中外科学家和广大消费者认同,现已誉满全球。文化遗产储存着大量信息,从中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文明历史进程。正确认识茅台酒的文化遗产价值是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和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提。运用文献资料分析,现场调研,室内分析,地理比较法等综合分析茅台酒文化的独特性,将茅台酒文化遗产置于全球视角进行对比研究,揭示其全球显着价值。对比地选择主要以酒文化列入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地,有酒文化特征的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从茅台酒文化地特征、全球对比、遗产价值和保护管理方面得出以下结论与讨论:(1)离开茅台镇生产不出同样的茅台酒,主要是其产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有三大特性:一是茅台镇独特的地质结构;二是优良的赤水河水质;三是冬暖夏热,风微雨少的独特气候特征适宜微生物繁殖。综合的地理环境因子决定茅台酒酿造环境是无法迁移和复制的。贵州茅台酒文化遗产包含酿酒工业遗址群、盐运码头、独特的酿酒工艺、红色文化、独一无二适宜酿酒的生产环境、国酒历史文化博物馆等,是传统人民利用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土地酿造白酒的典型,可作为人类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以及悠久酿酒历史的特殊见证。(2)在16处世界酒文化遗产地中和7处酒文化遗产提名地中,选取7处与茅台酒文化遗产地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发现这些酒在文化遗产构成要素、酒生产环境及文化内涵上都有很大不同。在中国白酒行业之林中,只有茅台酒是唯一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原产地域保护于一体的珍品,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3)茅台酒是当地人们依托冬暖夏热,风微雨少的气候条件,以及地质、地形、土壤、水文、生物等因子的综合体造就而成,这个综合体是无法迁移和复制的茅台酒文化遗产地是人与自然融合的典型特征,可以按照文化景观类进行世界遗产申报。茅台酒文化景观所包含的多种关联酒文化,使其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和唯一性,可以世界遗产第iii、v条标准提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4)特殊人文环境、不可复制的微生物系统、无法迁移的气候环境、原产地保护、地理标志等与茅台酒有关的标签,多处已被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是构成茅台文化景观遗产的重要特殊资源。然而在现代文明的侵蚀下,茅台酒文化景观遗址显得是如此脆弱,很多问题不仅仅需要当地政府的努力,还需要增强国际话语体系,得到国内,国际专家和组织在技术上的援助。
刘汉林[3](2015)在《如何利用地理标志制度保护“贵州茅台”商标合法权益》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以茅台镇地名命名的商标,“贵州茅台”历史悠久,享誉中外,被认为是中国能盛行全世界为数不多的品牌之一。贵州茅台集团依托这一地名商标,打造出了独具特色的“国酒文化”,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国家商务部有关机构评估,“贵州茅台”的品牌价值连续多年?
赵凤琦[4](2014)在《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在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的基础上,本文综合运用多种理论与实证研究方法,主要研究实现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论题。全文主要试图回答以下四个问题:(1)分别从企业微观和行业宏观视角分析了我国白酒企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对不利于企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度因素作了分析;(2)深入探讨了促进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国家规制、全国统一而规范的消费市场、技术指标体系、社会化诚信体系等四大制度性因素;(3)归纳整理出国外酒类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白酒产业发展的启示;(4)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我国白酒产业健康未来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本研究从宏观与微观运行机制角度研究了我国白酒产业发展的现状。首先,重点从多视角分析了我国白酒产业的现状。分析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白酒业发展态势;分别从税收、就业、拉动消费、行业规模、出口、成本、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地域性优势、大型酒企的规模等九个方面,实证了我国白酒业发展的现状。对当前我国白酒产业存在主要问题和背后成因做了具体分析。其次,以茅台、洋河和秦池三个企业为例,从企业的发展历程、发展战略、运营模式和运营机制方面剖析了我国典型企业的运行机制,并从它们个案中归纳出我国白酒企业微观运行中的一些基本经验和教训总结。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国家规制。结合我国白酒产业规制的现状,归纳出白酒产业规制的特征、地位与作用。从完善产业进入规制、强化价格规制和健全投资规制三个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国家规制建议。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白酒消费市场。我国白酒销售遭遇瓶颈、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和营销秩序混乱无序是困扰我国白酒消费市场发展的三大问题,而问题产生来自企业自身、政府行为和制度环境因素三个方面。促进我国统一规范的白酒消费市场形成的出路则在于:打造优势白酒产业集群、扩大中端市场需求、完善产业组织政策、破除区域市场分割、构建统一白酒销售市场、挖掘白酒消费文化五个方面。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构建的技术指标体系。我国白酒质量标准创立经历较漫长的过程,白酒国家标准对产业发展进程有着全方位的影响。分别从满足公民健康的卫生标准需求、满足市场需求和加快实现国际化的视角,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白酒国家技术指标体系的思路。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社会化诚信体系。诚信体系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大的前提,诚信是维护整个市场体系正常运转的润滑剂。影响企业诚信因素包括内部和外部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构建产业诚信经营体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既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也要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还要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监督约束失信行为,形成全社会讲诚信的氛围。归纳整理出国外酒类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白酒产业发展的启示。集中介绍了国际烈性(烈)酒产业主要品种的特征与主要产地。从烈性(烈)酒产业的分国、分类、品牌发展以及整体市场多视角剖析了国际烈性酒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就国际烈性酒产业在产业集群发展、强化规制的约束、深刻的教训、关注健康与主动推动理性饮酒、保护环境等方面总结了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我国白酒产业在依据资源禀赋集群发展、强化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强化过程性控制和技术标准接轨世界、高度重视产业安全等方面有启发意义。对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首先,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我国白酒产业未来升级的基本目标、定位、布局、功能、路径。然后,分别从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社会、酒业行业协会、国际化等视角,分层次地给出了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陈思[5](2013)在《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重要的区域特色农产品资源和品牌,也是农业知识产权和农耕文明的重要体现。我国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发展区域经济、打造特色品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知程度、管理体制、保护手段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制约发展的问题,亟需加以研究解决。本文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了区域经济、市场选择、打假维权和国际贸易等因素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决定性影响。通过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间的关系,提出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权属相对公共性、生产限定性、市场相对垄断性、品牌效应连带性、物质和非物质整合性5个基本属性,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重点保护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人文历史4个核心要素,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总结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取向和欧盟、美国、西班牙等典型国家(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国外发展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系统研究了我国地理标志“一套名称、两种模式、三个部门”的管理体制,全面分析了农业、工商、质检三个部门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部门职能、登记程序、标志管理等情况,对比分析了各部门的优势和劣势,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制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在全国范围内对种植、畜牧、渔业三个行业和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开展了全方位调查,对农业、工商、质检三个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分别进行了系统分析。根据行业调查结果,提出了稻米等6类特色资源的发展重点,建立了用于判断地区或行业发展重点的优势潜力指数R模型,据此模型对四大地区及各省份、各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策略建议。通过全面的问卷调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政府管理者、登记持有人、标志使用人、市场消费者等相关行为主体进行了策略分析,全面研究了产业发展、政策制度、质量控制、标志使用、市场推广、消费意愿等方面情况,深入分析了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企业、消费者、政府等相关行为主体进行了博弈分析,提出了均衡策略。最后,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本文从管理制度、技术支撑、服务保障3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建议。
方兴顺[6](2010)在《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地理标志虽然是TRIPS协定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之一,但却不具有其它知识产权的社会认同度,自其产生时争议就与之相伴。WTO各成员方就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普通商标的冲突与协调、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及地理标志注册制度等问题争论不休,并由此形成所谓的“旧世界”和“新世界”两大利益集团。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负有切实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与国际立法运动相起伏。当前国际上有关地理标志的立法及其争议,也在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构建中有所体现,其最突出的现象就是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并存及冲突。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且95%左右的地理标志产品属于农产品,因此,发掘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加强和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优势,而且还可以地理标志为助推器,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研究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之所需,亦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所需,更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之所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该章首先梳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过程及其特征,明确研究对象,进而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回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历史的角度来解读当今地理标志国际立法及其争议的成因,最后分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为本文分析和解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了历史背景和价值分析基础。第二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该章首先明确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进而对商标法、专门立法及商业行为法等三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研究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认为TRIPS协定只是对地理标志保护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强制要求WTO成员方采取何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WTO成员方在实践中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多种保护模式的混合,以适应本国(本地区)国情及解决地理标志利益冲突问题为要旨。因此,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问题,不能陷于表面的模式之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模式是否能为本国(本地区)地理标志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主体研究。该章从地理标志系知识产权这一权利属性的角度,对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独特性问题及权利主体确认问题进行研究,认为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一般均基于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而将地理标志授权于由原产地区域内生产经营者组成的行业协会或团体,但行业协会或团体所享有的地理标志所有权是受到较大限制的,一般不能自用,使用权则一般由原产地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行使。第四章是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研究。该章首先分析了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的缘由及其相关规定,探讨了其在实践中突显的问题及今后的发展趋势,认为区别性保护主要反映了葡萄酒或烈性酒生产大国的产业利益,该等区别性保护欠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区别性保护导致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不平衡,应将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扩展到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上以平衡各方利益。欧盟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单就葡萄酒或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签署双边协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统—TRIPS协定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增添了障碍。第五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该章首先从地理标志权利及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角度阐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及标准化问题,认为产品质量系地理标志发展之本,而标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之本。虽然产品的质量监管方式因不同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长远来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团体的质量监管能力才是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第六章是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研究。该章从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多边国际条约两个视角探讨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认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因成员国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或共同的政治、经济、外交立场,对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多边谈判,因各方地理标志资源存在较大差异,出于保护已方利益的考虑,谈判进展缓慢,在谈判各方没有完全抛出谈判底线之前,拉锯战将不可避免并将一直延续。第七章是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该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之建议,认为: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应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服务上;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认为我国现有的三个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因政出多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导致我国地理标志存在多重确权制度,引发权利冲突,既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又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应该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互承认对方的确权结果,减轻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负担,条件成熟时应该统一地理标志的确权制度;对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应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原产地区域内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个体享有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对于地理标志的注册人问题,虽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代表性、专业能力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提高,但从长远来看,赋予这些行业协会自主管理地理标志权利更有利于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区别性保护问题,鉴于我国当前立法并未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给予额外保护,这不符合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且我国非葡萄酒和非烈性酒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规定对所有地理标志产品适用高标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问题,认为标准化是保证我国地理标志持续发展之路,建议由质检机构审查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则应以行业协会为主,不应过度行政干预;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国际谈判和合作问题,鉴于我国在非葡萄酒和非烈性酒地理标志产品上的重大利益,建议我国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将地理标志额外保护扩展到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实现我国的国家利益,对于通知及注册的多边制度问题则可以持审慎支持的态度参与国际谈判或合作;最后,还就未来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滕卫兴[7](2010)在《地理标志保护新探 ——兼论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文中指出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明确将地理标志与着作权、专利和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作为其保护对象后,地理标志以及与之相关问题就成为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国内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着述并不多见,且相关研究者的视角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研究和立法历史比较短,因此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存在着众多争议。本文通过辩明地理标志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在考察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历史和各国国内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特别是我国地理标志大省——浙江省的地理标志分布及注册现状,对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既存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和帮助。这对寻求通过地理标志品牌之路来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提升浙江省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与附加值,有效保护浙江省地理标志,走实现浙江省经济集约化发展的科学路径有非常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的选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由三部分构成,共分六章。第一部分是对地理标志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内容的概述,该部分为正文的第一章。第二部分主要从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以及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外,还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该部分主要包括正文第二、三、四、五章。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加强和完善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对策和建议,该部分为正文的第六章。第—章是地理标志概述,包括地理标志概念的演进、性质及特征。该章重点探讨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进与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从地理标志受到比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更大限制的角度来说,它是具有较强公权力色彩的私权。第二章介绍了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几个国际公约,并分析各国国内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形式及现状。世界各国都在力求完善本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制度,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研究和立法比较欠缺,学习和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是必要的。第三章简要介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实务情况。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是采用“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三重模式为主,辅之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第四章介绍了浙江省目前地理标志的注册情况以及分布状况,并分析了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目前,浙江省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划定缺乏科学性;二是保护意识薄弱;三是忽视产品质量,缺乏品牌意识;四是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严重,存在地理标志被当作普通商标注册现象;五是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偏小等问题。第五章通过以个案分析的方式简要介绍了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的有关情况。本章以“绍兴黄酒”案、“龙井茶”案、“金华火腿”案三个案例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注意的问题。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也是具有创新内容,能够反映本文特色的章节之一。笔者在对浙江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实地调查、统计数据以及认真研究《浙江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对加强和完善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笔者建议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加强和完善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一是加强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并发挥其作用;三是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的标准体系;四是实施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五是加强浙江省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本文的突出特点及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体现。以往的专着和论文大多从立法的角度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研究,但事实上,立法保护仅仅是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一个方面,基于此,本文对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进行探讨,提出不仅要加强立法,还要完善公共政策,加强法律实施,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落到实处。其次,本文不仅注重理论的探讨,而且通过实地调研,进行实证分析,并通过对浙江省出现的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个案研究,针对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实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曾洁[8](2009)在《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已建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地理标志问题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酒产品具有极强的原产地域特点与个性,酒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WTO谈判重大关切。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这是我国酒产业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旨在从经济学和法学视角研究酒类地理标志保护,为完善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文章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计量经济模型分析法,分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总论,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标、相关概念界定、国内外研究述评、研究框架及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等内容。第二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概述,描述了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内在原因。第三章为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分析,从其经济内涵、经济效应、制度经济解析、对县域经济影响这四个方面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一个经济学研究框架,并以绍兴黄酒为个案,采用DID模型实证研究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效率。第四章为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经验和趋势,介绍了有关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协定,分析了国外主要做法及趋势,以及对我国启示。第五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分析,研究了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及其法律界定,分析了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状况和法律手段,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第六章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研究,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各种手段做了比较分析,应用机制设计理论构建了适合我国的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机制。论文研究指出,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要构建行业协会主导下的市场综合保护机制、完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模式下的法律机制、采用以黄酒为主兼顾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品策略机制。论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第二,重新划分与地理标志保护行政管理执法相关的职权和职责,避免现行地理标志核准、行政执法的混乱;第三,倡导酒类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正确行使行业协会的职权,履行行业协会的职责;第四,调整司法审查的思路,将行业协会章程、行规等作为民间法的一种来对待,将其作为国家法的补充;第五,挖掘酒类地理标志尤其是黄酒地理标志资源的潜力,加快黄酒产品的申请注册工作;第六,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第七,加强地理标志国际注册和保护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工作的作用。
赵颖[9](2005)在《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它是指能够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区别性标记。它的概念有一个历史形成的过程。本文采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中的定义。我国修订后《商标法》增加了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内容。保护原产地名称也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承担的义务。 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概念,善于利用它,将对农业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定作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不是一个农业强国,主要原因就是缺少农业名牌。原产地名称往往经历了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检验,本身就是名牌产品。充分利用原产地名称是加速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严格保护原产地名称,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继承继承人类文化遗产以及保护自然资源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这方面的问题十分严重。而且,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都相对滞后,使得原产地名称保护在我国无论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些国家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有上百年实践和理论的总结。不同的国情使得各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采用了不同的方式。目前最主要的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二是通过特别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三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四是混合立法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在建立原产地名称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同我国有着许多相似点的法国的经验。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已经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我国目前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尚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如何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成果,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形成完善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体系应是我们思考的问
李晓民[10](2005)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以景德镇地理标志为例》文中提出商标的主要功能就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我们可以说,商标的主要作用在于构建一种市场中的“身份”。这一点有点像人的姓名可以确认人的身份一样。同理,地理标志也起着同样的作用。但是不同的是,地理标志区分的是一群企业而不是某一家企业。如果对地理标志不进行保护的话,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了。其他非该地区的企业也可以使用这一地理标志,从而使得该产品的“地理性”身份丧失。如果产品失去“地理性”这一种市场身份的话,那么于该地区相联系的良好市场商誉也就同时失去了。如果某一商品无法与它同类的其他商品区别开来的话,此时商家只可能以最低市场价格出售其商品,这往往只是接近于边际成本。所以可以说是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防止其他非该地区的市场竞争者“搭便车”,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地理标志具有非常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地理标志的重要经济作用就如同驰名商标一样,能够大大提高一国的产品出口。因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地理标识可以使他们获得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方面的比较优势。法国的葡萄酒产业之所以兴旺发达,是与该国对其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有400多个,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再加上烈酒,法国葡萄酒和其他酒类每年为法国实现贸易顺差350亿法郎。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农业生产比较分散,规模比较小,农业的产业化水平还不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助于大力发展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特色农业。正是由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国也纷纷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就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来说,目前存在的主要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模式、行政管理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体系的“商标法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是保护法的“专门立法模式”。从表面上看,这只是这几种不同模式之间的争论,但是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这实际上涉及到背后的经济利益问题,从本质上说,不同模式之间的争论是一种利益之争。正是因为不同的保护模式会对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不同的影响,也会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才有必要研究清楚不同模式之间保护的特征,从而选择并构建最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
二、茅台酒原产地命名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启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茅台酒原产地命名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启动(论文提纲范文)
(1)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和保护意义 |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及其特征 |
1.国内立法对概念的阐述 |
2.国际条约及协议的相关定义与保护标准 |
3.地理标志的性质 |
(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 |
1.产地标记 |
2.原产地名称 |
3.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
(三)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积极意义 |
1.经济意义 |
2.文化意义 |
3.政治意义 |
二、外国法律及国际条约的保护 |
(一)世界主要国家保护模式 |
1.专门法保护—法国为例 |
2.商标法保护—美国为例 |
3.其他法保护—德国、瑞典为例 |
(二)国际条约中相关保护 |
1.巴黎公约 |
2.马德里协定 |
3.里斯本协定 |
4.TRIPS协议 |
(三)保护争议 |
(四)国外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三、国内地理标志情况及法律现状 |
(一)国内农产品现状 |
1.国内农产品现状 |
2.军山湖大闸蟹保护现状及研究 |
(二)我国法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
1.《商标法》保护体系 |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保护体系 |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保护体系 |
(三)现行法律制度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问题与不足 |
1.立法方面问题 |
2.实施方面问题 |
四、完善法律保护之建议 |
(一)立法层面保护 |
1.明确立法、司法保护模式 |
2.明确地理标志的含义、范围、标准及法律责任 |
3.建立区别保护制度 |
4.扩大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
(二)实施方面保护 |
1.规范执法,解决各部门保护不协调问题 |
2.加强行业规范监管,激发行业协会活力 |
3.政府要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扶持力度 |
4.严格界定地理标志地名“合理使用”的条件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贵州茅台酒文化全球对比分析及世界遗产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现状 |
1 酒文化 |
2 酒文化世界遗产 |
3 酒文化研究进展与展望 |
3.1 文献的获取与论证 |
3.2 研究阶段划分 |
3.3 主要进展与标志性成果 |
3.4 拟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与展望 |
二 研究设计 |
1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1 研究目标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特点、科技难点和创新点 |
2 技术路线与方法 |
2.1 技术路线 |
2.2 研究方法 |
2.3 调研方案 |
3 研究区选择与代表性论证 |
3.1 研究区选择的依据和原则 |
3.2 研究区基本特征与代表性论证 |
4 材料数据获取与可信度分析 |
三 贵州茅台酒区域文化遗产特征 |
1 贵州茅台酒文化属性 |
2 贵州茅台酒文化基本特征 |
2.1 传统的酿酒作坊遗址 |
2.2 繁闹的码头市镇 |
2.3 独特的酿酒技艺 |
2.4 红色文化 |
2.5 丰富的酒俗活动 |
2.6 博大精深的酒文化博物馆 |
3 贵州茅台酒自然环境特征 |
3.1 地质环境与茅台酒生产的关系 |
3.2 水质与茅台酒生产的关系 |
3.3 微生物与茅台酒生产的关系 |
3.4 不可复制的自然环境 |
四 贵州茅台酒文化全球对比 |
1 对比点选择 |
1.1 酒文化世界遗产地 |
1.2 酒文化预备名录遗产地 |
1.3 全球对比点的选择 |
2 对比分析 |
2.1 酒文化遗产构成要素 |
2.2 酒生产环境 |
2.3 酒文化内涵 |
五 贵州茅台酒文化的世界遗产价值 |
1 对世界酒文化价值研究的贡献 |
1.1 贵州茅台酒文化的文化遗产价值研究 |
1.2 贵州茅台酒的文化价值评价 |
2 为多种文化传统提供特殊的见证 |
3 酒文化景观的杰出范例 |
六 贵州茅台酒文化价值的保护管理 |
1 遗产价值保护现状与问题 |
1.1 国家及地方保护体系 |
1.2 管理机构及其运行情况 |
1.3 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实施情况 |
1.4 保护状况 |
2 加强茅台酒文化遗产的保护 |
2.1 人文景观遗产的保护 |
2.2 自然环境的保护 |
2.3 市场保护 |
七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4)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及其对本研究的指导作用 |
第一节 产业经济学理论及其在白酒产业的具体应用 |
第二节 规制经济理论及其在白酒产业的具体应用 |
第三节 企业诚信理论及其在白酒产业的具体应用 |
第三章 我国白酒产业的现状 |
第一节 白酒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
第二节 当前白酒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白酒产业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第四章 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国家规制 |
第一节 产业规制的含义、分类及作用 |
第二节 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的国家规制 |
第五章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形成统一规范的消费市场 |
第一节 我国白酒消费市场的现状和趋势 |
第二节 我国白酒消费市场发展的困局 |
第三节 我国白酒消费市场困局的成因分析 |
第四节 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的白酒消费市场 |
第六章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国家白酒标准体系 |
第一节 白酒质量技术标准创立及其作用 |
第二节 白酒质量标准分析 |
第三节 完善白酒国家技术指标体系 |
第七章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社会化诚信体系 |
第一节 诚信体系与白酒产业发展的关系 |
第二节 影响白酒企业诚信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构建产业诚信经营体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
第八章 我国白酒产业微观运行机制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的发展战略、运营模式和运营机制 |
第二节 一些基本经验和教训总结 |
第九章 外国酒类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国际蒸馏(烈)酒产业的主要品种 |
第二节 国际蒸馏(烈)酒产业最新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成功的经验与教训 |
第四节 国外的经验对我国启示 |
附录 |
第十章 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白酒产业未来升级的基本目标 |
第二节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及概念形成 |
1.1.2 文献综述 |
1.1.3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认识论 |
2.1 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原因 |
2.1.1 区域经济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的影响 |
2.1.2 消费选择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的影响 |
2.1.3 维权保真需求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的影响 |
2.1.4 国际贸易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的影响 |
2.2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2.2.1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 |
2.2.2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
2.2.3 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关系 |
2.2.4 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品种的关系 |
2.2.5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其他质量安全认证产品的关系 |
2.2.6 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名特优农产品的关系 |
2.3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属性 |
2.3.1 权属的相对公共性 |
2.3.2 生产地域和规模的限定性 |
2.3.3 市场的相对垄断性 |
2.3.4 品牌影响的放大效应 |
2.3.5 物质和非物质的整合性 |
2.4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要素 |
2.4.1 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 |
2.4.2 独特的生产方式 |
2.4.3 独特的产品品质 |
2.4.4 独特的人文历史因素 |
2.5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功能作用 |
2.5.1 对生态效益的影响 |
2.5.2 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
2.5.3 对社会效益的影响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特征分析 |
3.1 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取向分析 |
3.1.1 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基本情况 |
3.1.2 模式选择 |
3.1.3 管理体制 |
3.1.4 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机构 |
3.2 典型国家和地区保护制度分析 |
3.2.1 专门法保护模式——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分析 |
3.2.2 商标法保护模式——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分析 |
3.2.3 混合保护模式——西班牙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分析 |
3.3 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特点及发展重点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制策略分析 |
4.1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历程 |
4.1.1 理念引进阶段 |
4.1.2 概念形成阶段 |
4.1.3 多头发展阶段 |
4.2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分析 |
4.2.1 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
4.2.2 工商部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情况 |
4.2.3 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 |
4.3 各部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比分析 |
4.3.1 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优劣势分析 |
4.3.2 工商部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优劣势分析 |
4.3.3 质检部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优劣势分析 |
4.3.4 各部门管理体制对比分析 |
4.4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制发展思路和建议 |
4.4.1 国家总体规划思路 |
4.4.2 针对性发展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保护策略分析 |
5.1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分析 |
5.1.1 总体资源分析 |
5.1.2 各区域产品资源分析 |
5.1.3 各行业产品资源分析 |
5.2 全国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分析 |
5.2.1 农业部门登记产品分析 |
5.2.2 工商部门注册产品分析 |
5.2.3 质检部门登记产品分析 |
5.2.4 全国综合登记情况分析 |
5.3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发展策略 |
5.3.1 从产品类别角度分析 |
5.3.2 从区域及行业角度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行为主体策略分析 |
6.1 政府管理者行为分析 |
6.1.1 制度政策状况 |
6.1.2 官方质量控制状况 |
6.1.3 标志使用管理状况 |
6.1.4 市场推广情况 |
6.2 登记持有人行为分析 |
6.2.1 产业发展状况 |
6.2.2 制度体系建设状况 |
6.2.3 质量控制状况 |
6.2.4 标志使用管理状况 |
6.2.5 市场推广情况 |
6.3 标志使用人行为分析 |
6.3.1 生产企业行为分析 |
6.3.2 农户行为分析 |
6.4 市场消费者行为分析 |
6.4.1 北京市场消费情况分析 |
6.4.2 市场消费选择实证分析 |
6.5 各方博弈分析 |
6.5.1 博弈设定 |
6.5.2 利益相关者博弈模型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建议 |
7.1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 |
7.1.1 健全法律法规 |
7.1.2 完善管理制度 |
7.1.3 加强体系队伍建设 |
7.2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技术支撑 |
7.2.1 加快标准规范制定 |
7.2.2 强化科学技术研究 |
7.2.3 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7.3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服务保障 |
7.3.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
7.3.2 强化品牌宣传和消费引导 |
7.3.3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及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后续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6)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现有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与特征 |
一、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 |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
(一) 权利的共享性 |
(二) 权利转让的限制性 |
(三) 权利相对的永久性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地理标志保护国内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 美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三) 印度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区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欧盟为例 |
(一) 农产品及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制度 |
(二) 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三、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 《巴黎公约》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二) 《马德里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三) 《里斯本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四) TRIPS协定谈判中有关地理标志的争议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 |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秩序价值 |
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自由价值 |
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率价值 |
四、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正义价值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 |
第一节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 |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及确认标准 |
二、最低保护标准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
六、地理标志的救济措施 |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八、对TRIPS协定有关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评论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问题 |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 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
(二)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
(三)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的程序 |
(四) 商标的使用及监管 |
(五) 救济措施 |
(六)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地理标志定义及确认标准 |
(二) 地理标志事先确认的程序 |
(三)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四) 救济措施 |
(五)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商业行为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二) 救济措施 |
(三)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各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
二、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法律主体研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主体的历史演变及其确认标准问题 |
(一) 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人可非人” |
(二) 从“人可非人”到“人均为人” |
(三) 从“人均为人”到“非人可人” |
(四) 法律主体的确认标准 |
二、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第二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一、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问题 |
(一) 地理标志是否包含创造性劳动成果 |
(二) 地理标志是纯粹的私权抑或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 |
二、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一) 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主体 |
(二) 抽象的集体所有与个体的共同使用 |
(三) 地理标志使用主体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实证分析 |
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确认 |
二、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 |
(一)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 |
(二)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的协会或组织 |
(三) 相关政府机构 |
(四) 其他权利主体 |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区别性保护研究 |
第一节 TRIPS协定关于区别性保护的规定 |
一、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保护的缘由 |
(一) 葡萄酒产业利益的驱动 |
(二) 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三) 谈判的结果 |
二、一般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标准 |
(一)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行为 |
(二)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三) 禁止将不真实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宣告该注册无效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一) 不以误导公众为保护前提 |
(二) 禁止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一) 对葡萄酒同名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 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 |
第二节 区别性保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
一、一般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一) 误导公众的判断标准问题 |
(二) 搭便车行为的禁止问题 |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问题 |
(四) 关于法律手段的问题 |
二、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一) 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问题 |
(二) 关于禁止以翻译形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问题 |
第三节 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区别性保护的成效分析 |
(一) 对利益关系人的影响 |
(二) 对消费者的影响 |
(三) 对成员方行政管理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影响 |
(四) 对贸易的影响 |
二、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 |
(一) 成员方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 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 |
第一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
一、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 |
二、地理标志本身蕴含质量保证 |
三、地理标志产品性状的独特性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 |
一、质量监管的主体 |
二、质量监管的方式 |
三、质量监管的责任机制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问题 |
一、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必要性 |
(一) 保证同等产品品质的需要 |
(二)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
(三)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 |
(四) 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需要 |
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运作模式 |
(一) “企业+农户”运作模式 |
(二) “合作社+农户”模式 |
(三) “协会+农户”模式 |
(四) 标准化示范区 |
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选择与借鉴 |
(一) 标准的选择 |
(二) 经营模式的选择 |
第六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区域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及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 北美贸易自由区 |
(二) 班吉协定 |
(三)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 |
二、地理标志与相关标示性权利冲突的处理 |
(一)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二) 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三) 在先使用相似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四) 其他权利标识性权利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三、与TRIPS协定保护标准的比较 |
(一) 定义与保护对象 |
(二) 保护模式 |
(三) 保护标准 |
(四) 保护例外 |
第二节 多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关于地理标志额外保护范围扩大问题 |
(一) 列入谈判议题的合法性问题 |
(二)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必要性问题 |
(三) 现有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
(四)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成本收益分析 |
二、关于建立地理标志的通知和注册制度问题 |
(一) 建立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目的性问题 |
(二)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内容 |
(三)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效力之争 |
第七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历史回顾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四) 其他法律的兜底保护 |
二、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并存的现状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 |
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 |
三、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 |
四、关于区别性保护制度问题 |
五、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问题 |
六、关于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国际谈判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和发展 |
一、自主创新战略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国内层面上的调整 |
(一) 现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协调和完善 |
(二) 地理标志立法之构想 |
三、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和合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地理标志保护新探 ——兼论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地理标志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 |
一、"货源标记"的概念及其内涵 |
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内涵 |
三、"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其内涵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
一、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
二、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地理标志的特征 |
一、具有历史性和知名度 |
二、权利的共享性 |
三、地理标志的地域性 |
四、权利的无期限性 |
五、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二、《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
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第二节 国外内国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及简要评析 |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 |
二、专门法保护模式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四、商业标志法保护模式 |
第三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商标法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立法方面 |
二、实践方面 |
第二节 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立法方面 |
二、实践方面 |
第三节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一、立法方面 |
二、实践方面 |
第四节 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四章 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况 |
第二节 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之间的冲突及其成因 |
二、浙江省地理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个案分析 |
第一节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保护分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所起的巨大作用 |
第二节 "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分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 |
第三节 "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保护分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商标权和地理标志保护的纠纷 |
第六章 加强和完善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建设 |
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范围 |
二、关于政府职责和保护机构 |
三、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审查 |
四、关于事后监督的问题 |
第二节 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并发挥其作用 |
一、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
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作用 |
第三节 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的标准体系 |
一、科学界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 |
二、加强原材料来源和生产技术工艺的监控 |
三、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 |
四、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严格监控 |
第四节 实施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 |
一、品牌战略概述 |
二、浙江省实施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的重要意义 |
三、浙江省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的具体措施 |
第五节 加强对浙江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一、充分利用与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积极寻求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二、促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化 |
三、密切关注国际市场上侵犯我省地理标志的行为,维护我省的地理标志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4.1 国内研究文献 |
1.4.2 国外研究文献 |
1.4.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5 研究框架和方法 |
1.5.1 研究框架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
2.1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现状 |
2.2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存在问题及启示 |
第三章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
3.1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内涵 |
3.1.1 作为俱乐部物品的产权解释 |
3.1.2 信息不对称下的信息传递机制 |
3.1.3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价值 |
3.1.4 基于信誉投资的动态质量决策 |
3.2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效应 |
3.2.1 地理标志保护衍生产业集群 |
3.2.2 为生产商带来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
3.3 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经济分析 |
3.4 地理标志保护与县域经济发展 |
3.5 个案分析:以绍兴黄酒为例 |
3.5.1 “绍兴黄酒”的文化渊源 |
3.5.2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情况 |
3.5.3 “绍兴黄酒”地理标志保护效率的实证研究 |
第四章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经验和趋势 |
4.1 有关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协定 |
4.1.1 《巴黎公约》 |
4.1.2 《马德里协定》 |
4.1.3 《里斯本协定》 |
4.1.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4.2 国外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做法及趋势 |
4.2.1 国外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做法 |
4.2.2 国外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 |
4.3 对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启示 |
4.3.1 几种保护模式的分析及启示 |
4.3.2 对酒类保护的主要启示——在专门法模式下建立独立的酒类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
第五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分析 |
5.1 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及其法律界定 |
5.1.1 关于酒类地理标志权属性质的争论 |
5.1.2 酒类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
5.1.3 酒类地理标志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
5.1.4 酒类地理标志权利类型的法律界定 |
5.1.5 酒类地理标志的法律确权 |
5.2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状况 |
5.3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形式 |
5.3.1 商标法的保护 |
5.3.2 部门规章的保护 |
5.3.3 其他涉及地理标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
5.4 现有立法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
5.4.1 现有立法的不足 |
5.4.2 完善我国酒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研究 |
6.1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手段及其比较分析 |
6.1.1 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手段简介 |
6.1.2 政府手段 |
6.1.3 当事人手段 |
6.1.4 综合手段 |
6.1.5 保护手段之比较分析 |
6.2 机制设计理论及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启示 |
6.3 我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具体机制的建构 |
6.3.1 建立酒类地理标志行业协会主导下的市场综合保护机制 |
6.3.2 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模式下法律机制的完善 |
6.3.3 力推黄酒兼顾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策略机制的选择 |
6.4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原产地名称的概念辨析 |
一、原产地名称的概念 |
二、原产地名称的特征 |
第二章 原产地名称的侵权问题 |
一、原产地名称权 |
二、原产地名称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
三、原产地名称权保护的例外 |
第三章 国际上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
一、有关国家国内法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二、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
三、国际条约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第四章 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一、原产地名称保护对我国的作用 |
二、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
三、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架构设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以景德镇地理标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内涵与意义 |
一、地理标志的内涵 |
二、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 |
三、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 |
四、地理标志争议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与商标、货源标志的异同 |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异同 |
二、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的异同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研究 |
一、地理标志是否可以用于服务 |
二、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
三、地理标志保护的排除 |
第四节 酒类地理标志额外保护的扩展问题 |
一、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 |
二、酒类地理标志额外保护扩展的争议 |
三、扩展保护的成本收益分析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侵害地理标志形式的研究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形式的比较研究 |
一、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方式 |
二、地理标志专门权保护方式 |
三、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保护方式 |
四、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方式 |
第三节 目前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研究 |
一、景德镇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规定的概况 |
三、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
第四节 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先进经验的借鉴 |
一、主要国家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二、主要的国际公约 |
第三章 完善和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机制 |
第一节 一般商标保护机制与地理标志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
一、几个典型的案例 |
二、两者发生冲突的法理分析 |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的协调 |
第二节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保护方式的长处与不足 |
一、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法律个性分析 |
二、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对道理标志保护方式的长处与不足--商标保护方式的学理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机制的构建 |
一、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重新构建的设想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茅台酒原产地命名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启动(论文参考文献)
- [1]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D]. 危星坤.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4)
- [2]贵州茅台酒文化全球对比分析及世界遗产价值[D]. 李聪聪. 贵州师范大学, 2017(02)
- [3]如何利用地理标志制度保护“贵州茅台”商标合法权益[N]. 刘汉林. 华夏酒报, 2015
- [4]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D]. 赵凤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12)
- [5]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策研究[D]. 陈思.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3(03)
- [6]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兴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7)
- [7]地理标志保护新探 ——兼论浙江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完善[D]. 滕卫兴. 浙江工商大学, 2010(11)
- [8]中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D]. 曾洁.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9(11)
- [9]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研究[D]. 赵颖. 安徽大学, 2005(03)
- [10]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以景德镇地理标志为例[D]. 李晓民.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