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一患者高额索赔败诉(论文文献综述)
余想[1](2020)在《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持续涌现出医闹、暴力伤医现象。医疗过失纠纷案件屡见报端,医务人员面临着来自外界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患者也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其基本权益。因此,国际上衍生出各种形式的防御性医疗行为,既不利于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进步,也加重了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带来了举证和诉讼等法律风险。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化解当前医患矛盾成为了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这将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行业制度的建设和社会和谐及民生稳定。本文从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分析出发,意在研究其与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关联,分析当前医疗卫生行业面临的困境,进一步阐述对于改善现状的发展新思路。本文基本研究内容主要由五部分组成。首先,在开端导论详细阐明了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防御医学现象,介绍研究课题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对阅读文献进行探索,列出文章研究框架简图。其次,本文介绍了防御性医疗的释义和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总结国内外防御性医疗行为在医疗公共职业中的基本特点,进一步对医疗纠纷和举证责任相关含义、防御性医疗的宏观和微观层面影响阐述,进行了三阶段的动态博弈分析。再次是对美国、日本、英国三个发达国家盛行的防御性医疗状况进行举例说明,并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总结国际上当前针对防御医学所采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紧接着论述探讨我国当前防御性医疗的相关类型及对医学领域发展状况的负面影响,汇总梳理个别试点地区发展的立法和执行情况总结特点,针对暴露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以期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发展新思路。最后针对行业问题从行政手段、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角度出发,主要通过着眼于防御性医疗,在立法强制和执行层面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一些建议,提出了应尽快构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制体系,实现以政府调控为辅、各市场主体主导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如今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陷入尴尬境地,双方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迫使医务人员采用防御医学行为进行自保。至此,如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成为全球性问题。本文从研究防御性医疗对当前医疗卫生环境的影响出发,分析其多方面成因并介绍基本状况,旨在探索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新路径。以真正意义上减少防御性医疗的负面影响为出发点,进一步重塑医患间的信任关系,完善医疗卫生制度建设。
吴运来[2](2018)在《医方说明义务研究》文中认为第一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主要梳理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医方说明义务是一种独立义务而非手段性、从属性义务。广义的医方说明义务本身既包含说明义务也包含取得患方同意的义务。应将其与“知情同意权”进行区分。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包括:转换医患关系范式以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功能、考量和确定医疗水平的功能、促进理性商谈、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等功能。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患者自主决定权。认为:其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其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其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第三节主要界定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对身体伤害行为说、人格权侵害说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维护身体完整性到保障患者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的转变;接下来论述了医方说明义务在合同法上的性质,主张既有法定义务也有约定义务,反对一味扩张法定义务。第二章: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指出医方说明义务的应然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应当是具体履行者,而其中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应当是主治医师。其次,患者的同意能力获得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分离的地位。患者同意对于意思能力的要求的标准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是对自身人身利益的某种处分,不涉及财产交易,因而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对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进行了考察,说明理性医生的标准、理性病人的标准仍然依赖医师权力。认为医生和病人应该共享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判断标准应采“理性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的结合。第二节论述了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首先探讨了说明义务范围的适当性问题,要防范说明的失灵,警惕说明信息数量过多,出现“超载”效应。之后分别对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例外等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节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根据自我决定的权重,可区分为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转医转院的说明义务等。第四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和具体行为类型化梳理。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包括:说明后不同意以及知情而未告知或未征得患者同意;第二种类型是不知情而未告知。第二节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说明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的关系。对英美法区分基本信息与附带信息进行借鉴。最后,对医方说明过失的证明进行了介绍,指出说明过失之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有着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单纯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二,对违反说明义务与其后进行的诊疗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根据具体类型具体适用归责原则。第五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主要介绍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在该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适用替代法加上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医方可通过论证合法替代行为成立来进行抗辩和主张免责。其次,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之间。再次,对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因此,需要适用修正后的替代法理论。进而对低治愈率条件下适用机会丧失理论进行了讨论。第三节论述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患者需要证实或至少主张为何他即使被适当告知,也会特别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同意治疗。第六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第一节探讨了为什么应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其二,是关于“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第二节主要介绍损害事实的类型,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权益损害。第三节讨论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其二是关于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计算不同意思决定存在的实际利益差。第四节探讨的是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次,区分研究了违反自主决定权医方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各自的特殊性。
顾震瑶[3](2017)在《医疗纠纷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社会,医疗纠纷经常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及医学事业的发展。虽然国家及地方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相应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但基本处于“治大于防”阶段。强调医疗纠纷的处理,虽然能有效减少一部分纠纷的矛盾,却不能从源头上缓解医疗纠纷的产生,反而容易造成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医疗纠纷作为社会冲突的表现之一,做好事前预防,可以降低冲突发生的概率。本文基于以往学者的研究,从分析上海某新建三级医院近三年来医疗纠纷入手,探索其形成的影响因素,并就此做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为今后医疗资源延伸的平稳开展起到借鉴作用。对于医疗纠纷,力求做到“防大于治”。国外医疗纠纷的研究比中国要早得多。通过比较国内外医疗纠纷的现状以及医疗纠纷产生的影响因素,发现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的医疗纠纷特点,但是,他们关于医疗纠纷影响因素的研究及相关政策的制定等经验,具有借鉴意义,可以用于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通过对在医疗改革背景下,某新建三级医院2014-2016年的医疗纠纷整体情况分析,分别选取了医疗纠纷发生前诊疗时间最长、医院内医疗纠纷数量最多的科室、医疗风险较低但纠纷数量高的科室、纠纷解决时间最长的4个典型案例。从社会因素、医疗因素、患者因素三个方面,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四种典型病例进行比较分析,以理清新建医院医疗纠纷的影响因素。可以看到几个事件中虽然涉及的事件各不相同,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都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纠纷。归纳并总结得出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有医疗资源不均衡、医院市场化运营、职业医闹滋生等社会因素,也有医学学科本身独有的特殊性不确定性,还有医院医疗流程紊乱、医护医疗技术、责任心、沟通问题以及纠纷处理制度化的缺失,在面对医保制度不健全而医疗费用高昂、媒体导向有偏颇的大背景下,容易使得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患者,在期望值过高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遇到问题时,采取更为激进的方式逃避医疗费用。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得出:医疗纠纷产生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在医方因素。本文通过四个典型案例归纳整理出的医疗纠纷影响因素,从社会和政府层面、医方层面、患方层面开展对策研究,有针对性的将医疗纠纷扼杀在摇篮里。在此背景下,研究医院管理中暴露出来的医疗纠纷问题,从源头上干预,减少医患关系的频度或强度,对于建立制度政策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李专[4](2017)在《医疗纠纷的产生及处理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有关医疗卫生特别是医疗纠纷见诸媒体的频率越来越多。根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在2015年5月28日到6月7日,全国就曾发生了9起患者伤医的事件。医院门口频频被患者家属封堵,医生、护士频频被患者家属辱骂、殴打,轻则受伤,重则身亡,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作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社会纠纷之一。然而,医疗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医学、法律、社会道德等诸多领域。当前国内外处理医疗纠纷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传统常规的手段,无法完全解决当下多发性、多样性的纠纷。笔者基于自己多年的医疗行政管理经验,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案例分析、数据统计、对比分析等方法,探讨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给出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提出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对策,希望为解决医疗纠纷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王秀秀[5](2016)在《个人数据权:社会利益视域下的法律保护模式》文中提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人数据失窃、预装后门程序窃取用户隐私、编写病毒盗取个人数据、让人抓狂的骚扰电话、盗用身份证数据用于洗钱和诈骗、公开叫卖个人数据一角一条等现象层出不穷。作为回应,我国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的相关法条也开始零散地见诸于各部门法中。虽然,2003年国务院委托学者周汉华起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最终未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前,即使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理念,也还没有统一认识。因此,研究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原理、立法逻辑,并基于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提出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模式建议是十分必要的。个人信息实现了数字化,已经成为计算机能懂的“语言”,运用计算机自动化处理技术,很容易对个人信息进行记载、收集和利用。个人数据的范畴虽然要小于个人信息,但其指向却更加明确。它不但具有独立性、脱离主体性、可复制性、无限流动性,而且还具有与主体的关联性、标识主体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数据具有无与伦比的利用价值,它满足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自动化决策机制的需要,但是其滥用却侵害了个人权利。有关如何有效利用个人数据、保护个人数据权益的讨论不绝于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以及法学研究为“个人数据权”的形成提供了实践与理论依据。隐私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是三种主要的关于个人数据权的学说。个人数据隐私权理论,从独处权理论一直到个人信息控制权理论。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实践与发展以美国法最为典型。而个人数据人格权往往指的是个人数据自决权,它的实践与发展以德国法最为典型。个人数据财产权的发展相对比较滞后,它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商业价值进行支配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它在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的背景中生成。个人数据权客体是指任何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并且需要满足被计算机记录、识别、存储、处理和检索的条件。个人数据权的参数表有:个人数据知情权、个人数据保密权、个人数据查询权、个人数据更正权、个人数据封存权、个人数据删除权和个人数据报酬请求权等。个人数据法益是指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对数据主体的侵害形式,它往往既侵害个人的精神利益,又侵害个人的物质利益;不仅侵害个人的人格利益,还侵害个人的财产利益。个人数据权兼具宪法和民事性质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财产权等多重性质的新型权利。不可否认,个人数据权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它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冲突发生在多主体之间,是合法或正当权利间的冲突,是竞争性与对抗性的。当前,个人数据权有让位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公众安全的趋势。在私法调整领域,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个人数据权之间存在的冲突不可回避,毫不夸张地说,离开个人数据处理和利用,电子商务将会消失。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的建立,没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就不能说是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数据权之间同样存在矛盾。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好,信息体系的建构也罢,都是以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特别是跨疆界流动为依托,而个人数据权是以限制流动为核心,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内在的冲突。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就是要协调和平衡这些具有合法性的、正当性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为个人数据权划定一个界限,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又能为个人提供应有的权利保障,达至最优的立法效果。法律不能不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法律不能纯粹等同于客观规律。法律的合理性应当表现为既反映客观规律,又体现人的需要和意志。萨维尼强调,当一个国家对社会规则的自然演变视而不见,却致力于把法律原理凝固为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化体系时,这个自然演化过程就会衰萎。任何法律制度的形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总是在与社会习惯、文化及普遍认可的价值观等非正式约束的相互作用下,沿着原有的法律制度变迁路径发展而来,我们通常将这种现象称为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性。卢曼和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揭示出:法律和社会系统间存在着共同演化关系。法律与社会共同演化范式为:分化、适应的升级、包含与价值的普遍化。共同演化范式支持法律制度与社会情境之间的适恰性逻辑。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网络法制的演化起着关键性作用。代码是内嵌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技术规则。从代码的规制到习惯的约束生成过程,实际上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在立法决策时,不应对这种自发秩序视而不见,而应当努力的认识和发现这些自发秩序,在个人数据保护法制定中最大限度的遵从。代码不仅是程序员编写出的数字、符号,而且是一种价值观。信息技术水平决定哪种代码成为核心规制。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就是以促进信息技术发展为导向而形成的典型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成功的促进了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它不可能不反映制定者的意志。每一部法律都体现着立法者的一种需要和价值。不同的价值理念体现在法律对权利的确定、权利的认可形式、法律的目的、法律原则等诸多方面。这些法的价值实现与权利界限的确定紧密相联。因此,研究法的价值可以从法律的目的导向、权利界限的协调方式等方面入手,它们是打开法律价值实现原理的大门。个人数据权与社会利益存在着冲突,有冲突就有限制,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数据权。限制理论有内部限制理论和外部限制理论,限制个人数据权应当立足在混合限制理论上。个人数据权是一种具有较强社会属性的权利,它的性质不同于生命权、健康权,是可以克减的权利,这是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优先实现社会利益为价值导向的前提。即便是社会利益可以优位于个人数据权,我们仍应遵循社会利益法定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差异有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社会相当等原则。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是以互联网经济发展利益优先为价值导向的,它与欧盟模式截然不同,因此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就大相径庭。欧盟强调个人数据的政治属性,强调平等,将其视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全面、统一的立法模式。美国则注重个人数据隐私的经济特性,突出其私人价值,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并建立了行业自律模式。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可以借鉴它们的经验,吸取立法教训,但不应该盲目跟从。我国有特殊的社会情境以及前置性法律资源。有学者认为,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无法可依”,是法律的“真空地带”,这种说法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确实不能为个人数据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这是事实,主要存在的不足之处有:规定零散、效力层级低、缺乏操作性、以消极保护为主、没有明确个人数据权的性质等。我国已经认识到了法律的不足,自2007年以来,不断地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增加对个人数据保护条款,最给力的是《刑法修正案(七)》,而《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加大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力度。目前,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已经覆盖了电信、旅游、保险、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保护等特殊领域及主体,并形成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分散立法模式。再来看一下我国的社会环境,近些年,我国经济下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带动全民创新创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要求信息技术的创新,这使得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就连比尔盖茨也承认我国信息技术水平快接近美国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必须考虑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我们应该注意到,无诉是中国传统的法价值。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我国一直坚持社会本位观,对个人数据权的诉求不像西方那样强烈,愿意与企业通过平等沟通达成一致。只有足够多,并且真实准确的个人数据才具有挖掘和利用价值。如果个人数据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个人可能选择退出市场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因此,个人数据权的法律认可非常必要,但是个人数据权法律保护的价值导向要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利益为核心、以促进个人数据流通为旨趣,在个人数据权保护和个人数据流通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因此我国立法制度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认识个人数据权的性质。个人数据权不仅是宪法权利还是民法权利,尤其是它的财产性属性不应该被忽视,因此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保护个人数据权;2)个人数据保护法是领域法,是个人数据权利保护法、也是个人数据交易法,而不是个人数据管理法;3)我国应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延续2007年以来的做法,在关键性领域的法律中增加个人数据保护条款;4)明确个人数据权的法律地位,但不要阻碍电子商务及跨境贸易的发展,可以将《政府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法》;5)不设立单独的数据委员会,以行业自律和安全港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个人数据权,特别要建立数据泄漏通知制度。
张淑艳[6](2016)在《H市医患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积极应对医患纠纷,已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H市医患纠纷案例调研,反映出医患纠纷的现状、负面影响和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的必要性。系统研究了H市医患纠纷的成因,政府职责的缺失是最主要的体制因素,包括现行医疗体制不健全,政府投入不足,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同时亦包括医院管理缺陷,医护人员责任意识、技术水平等职业素养低下以及患者对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把握失度等因素。本文探讨了H市医患纠纷的应对策略,需结合边远民族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多元管理,增强政府职责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需增加政府投入,推行分级诊疗以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亟需完善医疗责任赔偿立法。另外,推行医疗风险保险、建立合法、公正、透明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以及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等。
朱九田[7](2015)在《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国后,我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体制,在经济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疗供给与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为解决这个矛盾,我国实施了医疗体制改革,增设医疗机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医院创收,解决医院的生存问题,医疗服务逐渐被市场化。医疗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也是医患关系逐渐恶化,医患纠纷由少变多的过程。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西方学者很早就开始对医患关系、医患之间沟通模式进行探讨。美国学者萨斯和柯伦德提出了“主动—被动模型、指导—合作模型和共同参与模型”三种沟通模型。之后,罗伯特·维奇也提出了三种模型:纯技术模式、权威模式和契约模式。在研究医患关系的同时,他们还对医患沟通、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探讨。我国开展医患纠纷的研究相对较晚,研究的深度也有待提高。本文从分析医患关系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医患纠纷、医疗纠纷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并介绍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并发症等相关概念。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和并发症能够引起医患纠纷,但不是引起医患纠纷的唯一因素。之后,对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归因理论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三种理论在医患纠纷发生及解决过程中的适用性。对医患纠纷的主体:医院、医生和患者进行了分析。从权利和义务两个层面分析了医生的角色。结合患者权利运动的历史,探讨了患者的角色,分析了患者的心理、患者的权利与义务。指出患者心理的特殊性,患者权利、义务和医生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和一致性。认为我国医患纠纷发生范围广,数量不断增加,赔偿数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分析了医患纠纷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特殊性。“医闹”是医患纠纷的特殊表现形式,它的出现更是对医患关系造成了更深的伤害,它往往以非常规的方式冲击医院,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服务,性质十分恶劣。医患纠纷的发生对社会、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都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体资源不足、配置方式错位,配置结构不合理、资源利用不合理是引发纠纷的体制根源。社会转型期的各种价值观的交错,医学模式的转变,新技术新疗法的出现等都是引发医患纠纷的社会因素。医院经营的逐利性,管理的精细程度不足,医患沟通不到位,医师职业素养不高也容易引发纠纷。对某三甲医院2009—2013年发生的医患纠纷做了个案研究。从医患纠纷的总体分布、责任科室分布、被投诉主体职称分布、反映渠道、解决方式等不同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预防解决方案。对我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方式进行了评述。协商方式快捷方便,效率较高,能够有效减轻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但调解的范围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易产生不公现象。行政调解成本较低,可以避免医患正面冲突,但行政调解是被动的,调解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诉讼方式比较公正,处理结果也具有权威性,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诉讼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纠纷解决体制,探讨对我们的启示。美国是用ADR方式解决医患纠纷最成熟的国家,日本着重强调调解和第三方的作用,德国十分注重第三方调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台湾从法律的角度对发生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进行了规定,纠纷解决倾向于调解的方式。建议构建医院的预防管理体系,完善医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落实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财政投入,加强医疗行业监管,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学科普教育;积极发挥媒体在舆论正向引导的作用以及社会组织在医疗鉴定方面的作用。解决医患纠纷还需要完善行政调解机制,拓展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推广诉前调解机制,探索医事仲裁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医疗社会工作,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医患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殷向杰[8](2014)在《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医疗机构市场化色彩的加重,民众维权意识的迅速增强,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滞后,医患纠纷成为一种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患者及其亲属或自发或在“医闹”的鼓动之下,广泛地采取了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堵大门、放哀乐、烧纸钱、打砸闹等对医院诊疗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即时影响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和进行索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医患纠纷负面危害和消耗资源的公共性以及治理困境的普遍性,医患纠纷已经由一个较为私人化的问题升级成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共问题。医患纠纷的治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上,首先,医患直接对话难以化解较为严重的冲突,主要因为存在着彼此的信任度低、情绪色彩重等障碍,也容易演变成为“大闹多得”的缺乏规则或规则无法执行的具体博弈。这就客观上要求必要的第三方进行干预。其次,单一第三方干预无法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全面化解,依据干预主体的性质,第三方可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或商业组织来进行单独干预,但由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医院的特殊关系、专业技术等原因,由政府部门进行的单独干预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社会组织的单独干预也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总体规模较小、缺乏法制保障等问题,难以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可持续治理;商业组织则由于其天然的营利性目标定位、对公共秩序的弱关注、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缺乏等原因,也很难获得冲突双方的认可。这就使得多主体的共同干预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一种客观需要。第三,多主体的共同干预也面对着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协调方式、主导部门、运行原则、补偿机制、监督评估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国内各地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理论上给予系统研究,将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系统的探究和归纳。面对医患纠纷难以治理的难题,各地进行了多样化的社会治理探索,相对而言,建立多主体协同的第三方冲突化解机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这种新机制应该是什么样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各自扮演什么角色,以什么方式运作,如何实现对医患纠纷的有效治理,都存在着很多疑问,各地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在这些差异背后,也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实际上参与进来的相关主体是相对固定的,主要涉及到医患双方、政府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医疗调解组织、商业保险公司等,无论是哪种部门或组织在主导,采取什么样的运作理念和模式,这些主体都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在整个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和过程中。通过对各地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并在理论层面加以整合和提升,整体而言,医患纠纷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动力整合。不同主体参与到医患纠纷化解中来的动力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基于履行自身职能的行政性动力,主要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保监部门等政府机关,由于它们肩负着人民调解、医疗秩序、公共安全、监督保险行业等职能,而参与到医患纠纷的化解中来;另一类是基于利益及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考虑参与进来,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参与,它们在此过程中“保本微利”运行,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履行某种企业社会责任;还有一类主体会基于社会公益参与进来,主要表现为一些社会NGO的参与和一些学术协会的参与。行政性动力、利益性动力和公益性动力共同构成了医患纠纷化解主体的三种主干性动力。第二,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功能和职责配置。医患纠纷的协同治理的核心功能主要是冲突缓和功能、冲突化解功能和利益补偿功能。在冲突缓和中,公安部门、医调委和医院基于其职能定位的不同相互支持配合;在冲突化解中,主要是医调委和保险公司主导冲突双方进行协商工作;在利益补偿方面,小额赔偿诉求直接在医患之间协商,大额的索赔要求则需要经过调解程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政府还可以用一些救济金进行救助。医患纠纷的辅助功能主要包括: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制度设计功能,由医调委、公安部门和医院承担的冲突引导功能,以及由政府、医院、患者及相关团体共同承担的冲突转化功能。第三,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及其运转。在现实中,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表现为各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多数调解机构的性质为群众自治组织,而通常在其背后,由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调解行为进行规范。其运转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也有一部分地方来自社会捐助或企业出资,主要由医学、法学、心理学的相关专家构成其主要成员,履行登记受理、依法调解、专业研判、普法宣传、案例汇总分析等职能,几年来各地的实践表明,医调委运转较为成功,获得了来自政府、社会的普遍好评。第四,医患纠纷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异议协调。在医患纠纷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不同意见,首先是参与进来的不同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些异议包括对医患调解工作是结果导向还是规则导向的不同认识,也包括对治理对象、治理主体范围、隶属机构等具有不同的认识;其次,在医调委工作的内部也可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法律的适用、对导致医疗事故的技术性的争议以及医调委可能会和保险公司在索赔的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要保证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有效进行,就需要对这些异议作出基本的明确,或者制定基本的异议协调规则。同时,要防止医调委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建立有效监督医调委的体系。第五,医患纠纷协同治理对冲突能量的正面挖掘与利用。医患纠纷提供一系列的改进机会,包括聚焦容易出事故的领域、促进技术革新、完善医院管理、促进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等方面。国外在挖掘和利益冲突的正面能量方面出现了很多探索性做法,包括在医院内部设置“患者权益室”、“患者学习中心”、“伦理委员会”,在社会层面成立特定患者群体社团、强化医生相关群体的职业精神,在政府治理层面设立医疗委员会、公开医院和医生的信息等很多做法。国内一些地方也在建立医患纠纷案例库并进行深入分析和培训、编印医患纠纷案例及医患纠纷防范手册、完善医患纠纷治理相关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医患纠纷的冲突能量正面利用对于优化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纠纷具有显着意义。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机制为在新时期的社会冲突面前,政府进行合理的职能定位,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公共冲突的有效化解提供了有益的尝试。这种尝试证明,对于复杂冲突的处置或化解,政府不一定非要处在冲突的第一线,也不一定就要完全将冲突处置权力让渡于社会,在目前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更合适的策略可能是,政府采取背后支持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乃至民众共同参与、彼此互补的冲突化解平台,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独特优势,从而促进复杂的公共冲突的有效化解。
吕端阳[9](2014)在《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各省市及地区的医疗纠纷数量大幅增长,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事故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越来越高。但是,同与日俱增的索赔风险相比,医疗机构和医生所面临的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日益恶化的医患关系和医生个人的人身安全问题。医务人员为求自保,规避执业风险所选择的“防御性医疗”措施实际上最终损害的却是患者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工具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责任保险正是适应这种需求的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我国着手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极不成熟的初级阶段。虽然我国政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现实中的发展可以一帆风顺。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助西方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当前医疗体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分析,主张构建适合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医疗风险转移机制——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并期望能够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参考性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概述,主要对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介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制度变迁,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构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首先介绍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互动影响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所面临的发展困境;第四部分对构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首先借助经济学理论,建立经济学模型,从制度供需、外部性、声誉效应及偏好分析等方面着手研究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其次从条件要求、理论依据、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及国外经验等方面论证制度构建的可行性;第五部分主张构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从制度本身及其辅助制度两方面出发提出若干建议与设想,希望能够为相关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些新思路。
陈玉玲[10](2013)在《医疗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已有十多年,医患之间信任缺失,增强了医护人员采取防御性医疗的动机,保险具有社会“稳定器”作用,将其引入医疗损害赔偿,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2008年起我国部分省、市政府发布政府命令、通知文件,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时至今日已有5年多,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却停滞不前,处于“医院不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勉强维持”的尴尬阶段,专门立法尚付阙如,制度建设缺位,亟待反思。本文基于法学思维和医学思维之差异,立足法学研究必须与医学实践相结合,探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取向——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以期为相关立法建言献策。除去绪论和余论,全文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沿着“医疗责任保险概念→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侵权之间的关系→医疗责任保险功能”的逻辑线索,厘清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医疗意外、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旨在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内涵。在此基础上,从法律视角将医疗责任保险界定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赔偿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的合同”。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安定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从系统论和社会学意义上理解医疗责任保险功能可以分两个方面,从普遍社会关系角度,医疗活动具有不确定、必要性、技术局限性,诊疗活动中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医护人员大胆开展推广新的诊疗技术,增进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从具体的保险人、投保人、患方的社会关系看,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蕴含一定主观目的性、需要恰当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结构安排实现其功能。第二部分遵循问题与对策的研究思路,探究医疗责任保险现存的问题,比较他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基础上,提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的现实选择是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进一步论证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的理论基础是:确保患者得到赔偿是其人文基础、准公共产品属性是其经济学基础、民法社会化是其思想基础、促进公共利益保护使其具有目的正当性、市场失灵使得政府管制成为必要。第三部分建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框架,希冀为立法提供参考。首先,解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基础性命题,准确定位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其中,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医疗活动中受害患者依法得到赔偿,实现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应当坚持法定原则、方便患者获取保险理赔原则、非营利原则、可得性和可及性原则。立法视野下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法律作为保险法的特别法,以区别于一般保险法。主要制度包括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制度、效力维持制度、法律监管制度、保险费资金筹集制度。其中,主体制度重点是要确立投保人的范围标准,即同时满足两个要件:直接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规模、风险能力以及是否为营利性机构、产权性质,都不作为其可以免去投保义务的考量因素。选择保险公司作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服从我国客观现实之结果,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经具有先发优势,需要引入适度竞争,预防垄断形成,赋予患者直接请求权。效力维持制度是对保险人和投保人解除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权利的禁止与例外规定,投保人违反重要事项告知义务的补救程序上,延长投保人补足告知义务履行的期限,增加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终止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对违反合同效力维持的责任承担上区分不同投保人,对医疗机构投保人适用申戒罚和财产罚,对个人自由职业医师可以增加行为罚,即限制其执业许可,包括暂停、吊销执业许可资格。法律监管制度包括政府对医疗责任保险监管的定位、建立费率价格商谈机制。在费率筹集制度上,适当增加医护人员承担比例和金额,具有一定社会基础。第四部分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范围和期间进行研究。在保险对象上,首先,明确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义在于,在医疗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有一定意义上的重合时,多年在医院就职、有个人风险储备金的医师一定程度上具有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主体地位。其次,区分索赔者和患者概念的意义在于,因特殊原因来医院接受非诊疗服务受到损害的索赔者,是否理赔应当作“有约从约,无约定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再次,医疗行为的界定标准不是行为主体、内容、目的三要件缺一不可,而应当结合三要件,在行为时序上区分“诊断、治疗、预后和疗养”不同阶段作综合判断。医疗行为应当具有医疗适应性和技术正当性。复次,涉及保险责任除外范围问题。医疗损害中既有药品缺陷责任,又有医疗服务的过错责任,属于混合索赔,在能够区分药品缺陷损害和医疗行为过失损害的赔偿责任时,应当将后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医师超范围执业之损害赔偿责任应予以除外。医疗事故罪之民事责任应当纳入保险范围。最后,采用“期内发生+期内索赔+追溯期”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使得潜伏期较长、跨越不同保险期间的患者索赔有可能落空,应适当增加追溯期间。“每人每次”与责任限额、免赔额关系密切,医疗行为跨越两个保险年度、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累积性损害的,判断“医疗行为相关不连续”可以区隔不同保险期间之理赔。“同一保险期间”因同一个诊疗过失漏诊导致患者损害,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如何界定“每人每次”赔偿限额应当做有利于患者解释,有关同一行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要证明损害不是同一事故引起,以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价值取向。第五部分围绕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对患者索赔的抗辩,论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抗辩与和解中的利益平衡与权利配置。首先,保险人承担抗辩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维持原则、公共政策。抗辩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对医疗责任保险功能的定位,将抗辩义务定性为合同义务是符合现实的选择。抗辩义务的范围比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范围更广,判断抗辩义务的范围采“可能性”或者“潜在性”标准,方能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周全。其次,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声誉对被保险人而言尤其重要,在协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抗辩与和解中的利益冲突制度设计上,应当对此作出特殊考量。保险人行使抗辩和解控制权时,“无意义索赔”诉前和解,会带来被保险人声誉降低、来年保险费增加,对此,可以设计被保险人的“和解同意权”来平衡,再以保险人的“权利保留”通知与非弃权协议书制度来制衡。再次,保险人拥有抗辩控制权而恶意拒绝和解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对被保险人拥有和解同意权的,因其执意拒绝和解、进入诉讼而增加赔偿额,保险人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不予理赔,以促使被保险人理性行使和解同意权。医疗责任保险抗辩制度设计是法律政策竞争的产物,一方面要保护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人真正做到基于被保险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在关照保险人合理的财务风险安排之下,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始终是不断发展的议题。第六部分分析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与合作义务。首先,告知义务分为投保时的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持续告知义务。医疗机构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普遍存在漏报医护人员名单数据和床位数据的情况,影响保险费率核算基础,未在投保名单上的医护人员诊疗过失赔偿责任,保险人是否理赔,应当区分未如实告知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分别适用不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未尽调查义务,明知、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构成重要事项者,且不予主张权利,构成弃权,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医疗机构漏报人员数和床位数时,由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作出限制,基于对价平衡原则,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后予以理赔。保险合同有效存续期间,保险人对危险增加负有持续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的判断,应当结合诊疗风险程度、对医院营收影响等方面作综合判断;被保险人履行出险通知义务与保险人抗辩控制权冲突是当前医疗责任保险争议,《格式条款》中“获悉可能发生事故……”是主观判断,应当区分“发生医疗损害”与“发生保险事故”之间的不同;在通知内容完整性之判断上,以保险人能了解或者稍加询问即可了解案情为标准,未予及时通知出现事故产生失权,保险人免责须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因此导致损失增加或者无法确定,保险人拒绝赔偿有可能导致患者无法获得及时救济,基于保护受害人之立法目的,制度设计上,可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向患方赔付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其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作义务。合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信赖关系以及防止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共谋。被保险人故意篡改病历等证明妨碍行为,区别于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导致事故发生之行为,基于保护受害患方和抑制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应当对此情形作出特别规定。被保险人律师发现不利于其委托人的信息,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事项,保险人对此不知情,律师不负有告知义务,理由是律师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高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合作义务。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师负有如实向患者告知病情的医疗伦理与法律上的义务,假设医师将自己过失据实告诉患者,希望得到患者谅解以配合后续治疗,如此自认可能构成对保险人合作义务之违反。保险人因此拒赔,有悖公共政策和患者安全利益高于一切的法律价值追求,应当引入“安全港”规则以协调被保险人对患者的告知义务与对保险人的合作义务之间的冲突。
二、重庆一患者高额索赔败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庆一患者高额索赔败诉(论文提纲范文)
(1)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防御性医疗研究综述 |
1.2.2 关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的不足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的不足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分析 |
2.1 防御性医疗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
2.1.1 防御性医疗的基本含义 |
2.1.2 防御性医疗的影响因素及基本特征 |
2.1.3 我国防御性医疗行为的成因 |
2.1.4 防御性医疗对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影响的理论分析 |
2.2 医疗责任保险理论基础 |
2.2.1 医疗责任风险概念 |
2.2.2 医疗责任保险概念及发展概况 |
2.2.3 医疗责任保险的特征 |
2.2.4 完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2.3 基于完全信息博弈分析的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研究 |
第三章 国外防御性医疗与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借鉴 |
3.1 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国外现状 |
3.2 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
3.2.1 美国强制相互制保险模式 |
3.2.2 日本自愿保险模式 |
3.2.3 英国强制与自愿复合模式 |
3.3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经验 |
3.3.1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制防御性医疗行为 |
3.3.2 落实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减少防御性医疗负面效应 |
3.3.3 健全完善医疗协会等第三方机构,高效解决医患纠纷 |
第四章 应对防御性医疗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
4.1 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国内现状 |
4.2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发展历程 |
4.3 部分省市现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共同特点 |
4.3.1 各地制度模式的基本特点 |
4.3.2 各省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 |
4.3.3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存在问题与不足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
5.1 政府角度 |
5.1.1 针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制定管理办法 |
5.1.2 建立医疗风险数据库共享平台,医疗行为透明化 |
5.1.3 加强强制参保模式下政府负担部分保费的比重 |
5.1.4 完善诉讼制度建设,健全司法裁量标准 |
5.1.5 成立专业发展委员会,减少防御性医疗行为 |
5.2 保险公司角度 |
5.2.1 改进营销模式,完善服务体系 |
5.2.2 注重险种创新,支持个性化保险产品和差异化费率 |
5.2.3 构建全面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
5.3 医疗机构角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2)医方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 |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辨析 |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
三、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患者自主决定权 |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 |
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厘清 |
一、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二、合同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第二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 |
一、在说明义务主体上的现行立法规定检索 |
二、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应成为说明义务主体的探讨 |
三、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 |
一、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的立法沿革 |
二、患者同意能力 |
三、患者近亲属的说明对象地位的探讨 |
第三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一、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化 |
二、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 |
三、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探讨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 |
一、说明的适当范围 |
二、说明的重要事项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类型 |
一、自我决定权的说明义务 |
二、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 |
三、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
四、转医转院指示或劝告的说明义务 |
第四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 |
一、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 |
二、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化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过错要素 |
一、过错要素的立法与学说 |
二、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 |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 |
第五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
一、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替代法+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 |
二、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损害之间 |
三、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 |
第二节 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 |
一、修正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保护患者自主权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修正传统因果关系的裁判实例及分析 |
三、“机会丧失”原则与赔偿的比例责任规则适用 |
第三节 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 |
一、患者“后见之明”问题的提出 |
二、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三、确立具体患者本人对事后主张的说明义务 |
第六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 |
第一节 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 |
二、“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现实权益损害与期待利益损害 |
一、现实权益损害 |
二、期待利益损害 |
第三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 |
二、不同意思决定存在实际利益差 |
第四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一、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
二、违反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三、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致谢 |
(3)医疗纠纷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外医疗纠纷基本情况 |
二、国外医疗纠纷成因研究现状 |
三、国内医疗纠纷成因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理论框架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纠纷的定义 |
二、医患纠纷和医疗纠纷的定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危机管理理论 |
二、危机管理理论在医疗纠纷中的研究 |
第三节 相关理论框架 |
一、社会因素 |
二、医方因素 |
三、患方因素 |
第三章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及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某新建三级医院医疗纠纷整体情况分析 |
一、医疗纠纷整体情况 |
二、医疗纠纷种类分析 |
第二节 某新建三级医院四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 |
一、案例A——纠纷发生前诊疗时间最长的案例 |
二、案例B——医疗纠纷数量最多科室的案例 |
三、案例C——医疗风险较低但纠纷数量高科室的案例 |
四、案例D——纠纷解决时间最长的案例 |
第三节 对引发医疗纠纷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案例A的成因分析 |
二、案例B的成因分析 |
三、案例C的成因分析 |
四、案例D的成因分析 |
五、总结 |
(一)社会因素 |
(二)医方因素 |
(三)患方因素 |
第四章 医疗纠纷对策研究 |
第一节 社会层面对策研究 |
一、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
二、扩充医疗专业人才队伍 |
三、加大对医疗资源的整合及管理 |
四、制定完善的制度与法律规范 |
五、对于传播谣言予以法律约束 |
第二节 医院管理层面对策研究 |
一、强化医患双方沟通机制 |
二、畅通投诉与建议通道 |
三、加强院内管理流程的环节管理 |
四、落实制度管理,加强医务工作者培训 |
五、加强舆论的正面引导 |
六、加强对于医生的人文精神的培养 |
第三节 患者层面对策研究 |
一、降低预期并增加信任感 |
二、正规渠道解决问题 |
第五章 总结 |
一、医疗纠纷主要受到医方因素的影响 |
二、探讨医疗纠纷相关对策以求做到“防”大于“治” |
三、研究新建三级医院医疗纠纷影响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医疗纠纷的产生及处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与创新点 |
1.4.1 论文结构 |
1.4.2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研究基础 |
2.1 医疗纠纷的相关概念 |
2.1.1 医疗纠纷 |
2.1.2 医闹 |
2.1.3 医疗诉讼 |
2.2 医疗纠纷的特点 |
2.2.1 鉴定费用高 |
2.2.2 专业难度大 |
2.2.3 诉讼时间长 |
2.2.4 赔偿数额低 |
2.2.5 医患矛盾热 |
2.2.6 证据收集难 |
2.2.7 法律依据乱 |
2.2.8 维权意识差 |
2.2.9 医疗纠纷的新发展 |
2.3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
2.3.1 医疗纠纷的原因 |
2.3.2 医疗纠纷的影响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及困境 |
3.1 医疗纠纷的传统解决途径及困境 |
3.1.1 医疗纠纷的传统解决途径 |
3.1.2 医疗纠纷传统解决途径的困境 |
3.2 医疗纠纷的现代解决途径及问题 |
3.2.1 医疗纠纷的现代解决途径 |
3.2.2 医疗纠纷的现代解决途径的问题 |
3.2.3 优势、劣势分析 |
第四章 国内外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践及启示 |
4.1 国内纠纷案例实践分析 |
4.1.1 国内医疗纠纷及处置结果 |
4.1.2 经验和启示 |
4.2 国外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 |
4.2.1 通过中立的人员调解 |
4.2.2 通过保险来最大程度的解决好医疗纠纷 |
4.3 国外行业调解委员会组织 |
4.4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 |
4.4.1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保型 |
4.4.2 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政府投保型 |
4.4.3 以日本为代表的团体入保型 |
4.5 启示 |
第五章 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 |
5.1 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
5.2 医疗纠纷的处理对策 |
5.2.1 完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对策 |
5.2.2 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对策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5)个人数据权:社会利益视域下的法律保护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数据保护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为什么使用“个人数据”概念 |
一、个人数据范畴集合小于个人信息 |
二、个人数据对象明确 |
三、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特点 |
四、符合大部分国家立法例 |
第二节 个人数据资源的开发及应用 |
一、公共管理价值及威胁 |
二、商业价值的驱动 |
三、互联网与个人数据 |
第三节 个人数据规模化处理 |
一、个人信息的数字化呈现 |
二、数据规模化处理中的风险 |
第二章 个人数据保护的新型权利:个人数据权 |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隐私权理论 |
二、人格权理论 |
三、财产权理论 |
第二节 个人数据权的意蕴 |
一、个人数据权的内涵 |
二、个人数据权的参数表 |
第三节 个人数据权的性质 |
一、兼具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 |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及新形态 |
第三章 个人数据权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
第一节 个人数据保护中的权利冲突 |
一、权利冲突概念 |
二、个人数据保护中的权利冲突特点 |
三、个人数据保护中的权利冲突类型 |
第二节 公私法中社会利益的双重构造 |
一、社会利益概说 |
二、公私法中社会利益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法调整领域中的冲突 |
一、公共安全与个人数据权 |
二、政府数据公开与个人数据权 |
第四节 私法调整领域中的冲突 |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个人数据权 |
二、信用市场秩序与个人数据权 |
第四章 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价值实现机理 |
第一节 个人数据法律保护制度的演化逻辑 |
一、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性 |
二、法律制度与社会情境的适恰性 |
三、信息技术对相关法律的决定性 |
第二节 个人数据权法律保护的价值导向 |
一、社会利益优先的可能 |
二、社会利益对个人数据权的限制 |
第三节 个人数据权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一、平衡冲突的原则 |
二、选择与结果的关系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的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现实路径 |
第一节 法律保护模式的域外资源 |
一、对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价值理解 |
二、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立法模式 |
三、个人数据保护的执行与管理制度 |
四、域外资源的优缺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前置性分析 |
一、制度路径依赖性分析 |
二、初始社会情境与法律的适恰性分析 |
三、信息技术与个人数据保护法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制度设计 |
一、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价值导向 |
二、制度设计中的几个关键 |
结论 |
附录1 各国和地区个人数据保护法 |
附录2 我国现有个人数据保护条款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H市医患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现阶段医患纠纷概况 |
第一节 医患纠纷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 |
二、医患纠纷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我国现阶段医患纠纷现状及负面影响 |
一、我国现阶段医患纠纷现状 |
二、医患纠纷的负面影响 |
三、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H市医患纠纷现状及调研分析 |
第一节 H市医患纠纷调查研究 |
一、H市医疗行业发展概况 |
二、资料来源 |
三、调查结果 |
第二节 H市医患纠纷现状及负面影响 |
一、医患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
二、医患纠纷涉及面广 |
三、医患纠纷原因多样 |
四、医患纠纷处理难度大 |
五、H市现阶段医患纠纷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H市医患纠纷成因分析 |
一、社会体制层面因素 |
二、医疗机构层面因素 |
三、患者层面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H市医患纠纷防范对策 |
第一节 政府管理层面策略 |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
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
三、加强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 |
一、转变医院主要考核目标、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
二、提高医疗安全管理能力 |
三、全面提升医务人员综合素质 |
第三节 患方层面策略 |
一、加强对公众医学和法律知识宣传 |
二、提升民众的道德意识 |
三、加强与医方沟通 |
第四节 第三方层面的策略 |
一、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 |
二、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医患关系 |
二、医疗纠纷 |
三、医患纠纷 |
四、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的关系 |
五、其他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治理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归因理论 |
第二章 医患纠纷中的相关主体 |
第一节 医院的角色 |
一、我国医院的概况 |
二、我国医院管理政策的变革 |
三、医院的职能 |
第二节 医生的角色 |
一、医生的角色定位 |
二、医生的权利 |
三、医生的义务 |
第三节 患者的角色 |
一、患者角色 |
二、患者的心理 |
三、患者的权利 |
四、患者的义务 |
第三章 我国医患纠纷的现状 |
第一节 医患纠纷的特点与类型 |
一、医患纠纷的表现 |
二、医患纠纷的特点 |
三、医患纠纷的类型 |
第二节 医患纠纷的特殊表现形式:“医闹”现象分析 |
一、“医闹”的界定 |
二、“医闹”的特征 |
三、“医闹”的表现形式 |
四、“医闹”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医患纠纷的影响 |
一、医患纠纷对社会的影响 |
二、医患纠纷对医院管理的影响 |
三、医患纠纷对医生工作的影响 |
四、医患纠纷对患者的影响 |
第四章 医患纠纷的多重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现行医疗卫生体制因素 |
一、我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 |
二、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 |
三、政府投入不足 |
四、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
第二节 社会因素 |
一、社会转型期的影响 |
二、医学模式变革的影响 |
三、对新技术、新疗法缺乏了解 |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五、媒体报道的不良引导 |
第三节 院方因素 |
一、医院经营趋利性 |
二、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三、医师沟通欠缺 |
四、医师职业素养不高 |
第四节 患者因素 |
一、患者的特殊心理状态 |
二、患者对医学认识的不足 |
三、患者维权意识增强 |
四、经济利益驱使 |
五、患者道德的滑坡 |
第五章 医患纠纷个案分析—以某三甲医院为例 |
第一节 某三甲医院情况介绍 |
一、科室设置情况 |
二、人力资源情况 |
三、医疗门诊情况介绍 |
第二节 某三甲医院2009-2013年间医患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
一、医患纠纷总体分布情况 |
二、医患纠纷解决方式 |
第三节 医患纠纷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
一、医患纠纷的特点 |
二、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 |
第四节 医患纠纷防范对策 |
一、医院内部的防范措施 |
二、医院外部的防范措施 |
第六章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评析 |
第一节 协商和解方式 |
一、协商方式的优势 |
二、协商方式的不足 |
第二节 行政调解方式 |
一、行政调解的优势 |
二、行政调解的不足 |
第三节 诉讼方式 |
一、诉讼方式的优势 |
二、诉讼方式的不足 |
第七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医患纠纷处理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医患纠纷防范与处理 |
一、美国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美国医患纠纷防范处理机制 |
三、美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
一、日本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日本医患纠纷防范处理机制 |
三、日本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三节 德国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
一、德国医疗体制概述 |
二、德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三、德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四节 台湾医患纠纷的处理 |
一、台湾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台湾社会保险体制 |
三、台湾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四、台湾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八章 医患纠纷治理模式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预防解决体系 |
一、构建医院纠纷预防管理体系 |
二、创建医院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落实政府责任 |
一、增加政府卫生投入 |
二、加强卫生资源的调配 |
三、加强行业监管 |
四、加强医学科普教育 |
第三节 发挥媒体、社会组织的作用 |
一、发挥媒体的正向引导作用 |
二、发挥社会组织的鉴定作用 |
第四节 建立多渠道解决模式 |
一、完善行政调解机制 |
二、规范院内协商方式 |
三、拓展第三方调解 |
四、完善法院诉前调解 |
五、设立医事仲裁机构 |
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七、推进医疗社会工作的开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研究的贡献 |
四、既有研究的不足 |
第三节 基本概念阐述 |
一、医患纠纷 |
二、调解 |
三、协同治理 |
第四节 理论基础、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理论基础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医患纠纷的起因、特点与升级过程 |
第一节 医患纠纷的起因与特点 |
一、医患纠纷的客观起因 |
二、医患纠纷的主观起因 |
三、医患纠纷的特点 |
第二节 医患纠纷升级的影响因素和表现形式 |
一、导致医患纠纷升级的主要因素 |
二、医患纠纷升级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医患纠纷的公共冲突属性 |
一、对公共秩序造成显着危害 |
二、造成大量公共资源的耗费 |
三、医患纠纷治理困境具有普遍性 |
第二章 协同治理机制: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 |
第一节 医患双方直接化解纠纷的困境及成因 |
一、医患直接化解纠纷的主要做法与现实困境 |
二、医患双方直接化解纠纷困境的成因 |
三、医患纠纷的化解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
第二节 各类第三方干预医患纠纷的优劣势分析 |
一、政府部门单独或合作干预医患纠纷的优劣势分析 |
二、社会组织单独干预医患纠纷的优劣势分析 |
三、商业组织单独干预医患纠纷的优劣势分析 |
四、各类主体合作干预医患纠纷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多主体治理的困境及建立协同治理机制的必要性 |
一、化解医患纠纷对途径及第三方的基本要求 |
二、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四、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动力整合 |
第一节 基于行政驱动的公共权力主体 |
一、行政动力是政府部门行为的关键驱动力 |
二、政府不同部门参与的具体行政动力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利益驱动的市场类主体 |
一、利益是医患纠纷及其调解的核心关注点 |
二、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主要动力 |
第三节 基于公益驱动的社会类主体 |
一、社会组织的公益定位及资源汲取压力 |
二、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主要形式 |
第四节 主体间共识性目标的达成与扩展 |
一、多元主体间共识性目标的达成 |
二、多元主体间共识性目标的扩展 |
第四章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多元功能与职责配置 |
第一节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多元功能 |
一、根本功能:维护医疗秩序 |
二、关键功能:化解医患冲突 |
三、延伸功能:完善医院管理 |
第二节 医患纠纷化解的核心功能及职责配置 |
一、冲突缓和功能及承担主体 |
二、冲突化解功能及承担主体 |
三、利益补偿功能及承担主体 |
第三节 医患纠纷化解的辅助功能及职责配置 |
一、制度设计功能及承担主体 |
二、冲突引导功能及承担主体 |
三、冲突转化功能及承担主体 |
第五章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及其运转 |
第一节 目前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执行机构的一般做法 |
一、医调委的创建及其运转框架 |
二、医调委的内设部门及职能分工 |
三、医调委的内部工作流程 |
四、医调委的工作原则 |
五、医调委进行医疗纠纷调解的突出特点 |
第二节 医调委的经费来源、使用与监督 |
一、医调委的经费来源 |
二、医调委经费的使用和分配 |
三、医调委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
第三节 医调委工作人员的组成、规模及考核 |
一、医调委的人员组成 |
二、医调委的人员规模 |
三、对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考核 |
第四节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执行机构的运行效果 |
一、医调委实际受理医患纠纷及成功调解情况 |
二、政府对医调委运行情况的评价 |
三、社会民众对医调委实际运行情况的评价 |
四、医调委在实际运行中的困难 |
五、完善医调委建设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异议协调 |
第一节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主体间异议及其协调 |
一、规则导向与结果导向的权衡 |
二、依托机构的分歧与讨论 |
三、治理对象的延伸与扩展 |
四、治理主体的增减与职责分配 |
五、财政拨款的增减与相关资源的调配 |
第二节 医调委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异议及其协调 |
一、医患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
二、医疗技术性争议及其协调 |
三、医院、医调委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异议 |
第三节 医调委工作可能出现的误区及监督体系建立 |
一、医调委工作可能出现的误区 |
二、构建对医调委工作的监督体系 |
第七章 协同治理对冲突能量的正面利用 |
第一节 医患纠纷及其处置给社会治理提供的机会 |
一、聚焦关键领域并促进相关技术发展 |
二、关注卫生领域的管理问题并促进革新 |
三、为医学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供有利时机 |
第二节 国内外正面利用医患冲突能量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
一、国外对冲突能量正面利用的主要做法及效果 |
二、国内正面利用医患冲突能量的主要做法及效果 |
第三节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机制对其他公共冲突化解的启示 |
一、具体界定政府冲突化解职能及作用方式 |
二、建立政府、社会与市场的伙伴关系 |
三、建立多元主体的无缝协同机制 |
四、通过系统整改促进冲突正面能量的挖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医患纠纷化解典型案例 |
案例1:充满未知的医疗行业:华盛顿总统死于“医疗事故” |
案例2:技术争议的专家解答:死亡也可零赔付 |
案例3:纠纷导致的停诊:医方何其苦?患方何其冤? |
案例4:小额赔偿双方协商:医调委调解的进入门槛 |
案例5:医调委中遇“医闹”:调解过程中的情理法结合 |
案例6:四轮调解化纠纷:看医疗群体事件中的部门合作 |
案例7:温岭袭医事件:医护人员安全问题引热议 |
案例8:徐宝宝事件:不断被遮掩和恢复的真相 |
案例9:冲突能量的正面利用:美国警示性事例制度介绍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概念 |
一、医疗责任保险 |
二、医疗风险 |
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节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其制度变迁 |
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 |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变迁 |
第二章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侵权责任法的首要功能定位——受害人损害之填补 |
二、侵权责任法首要功能的演进推动归责原则的变革 |
三、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功能实现的制度缺陷催生医疗责任保险 |
第二节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互动分析 |
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影响 |
二、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 |
第三章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
一、医疗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
二、医疗责任保险供给不足 |
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构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一、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供需角度分析 |
二、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外部性角度分析 |
三、从医方声誉损失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影响角度分析 |
四、从医患保三方就纠纷处理的偏好分析与利益博弈角度分析 |
第二节 构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
一、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强制保险的一般要求 |
二、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理论依据 |
三、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
四、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
五、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国外的先进经验可资借鉴 |
第五章 构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一、准确定位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和职能 |
二、选择合适的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模式 |
三、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
四、提高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值 |
五、修正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
六、保险人应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
第二节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强制保险辅助制度的几点设想 |
一、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 |
二、医疗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制度 |
三、医疗责任强制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医疗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动机 |
1.2 研究现状 |
1.2.1 域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 |
2.1 医疗责任保险概念界定 |
2.1.1 医疗责任保险概念 |
2.1.2 相关概念辨析 |
2.2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
2.2.1 医疗责任保险标的——医疗过失侵权责任 |
2.2.2 医疗责任保险赔付不能取代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
2.3 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 |
2.3.1 调整普遍社会关系的功能 |
2.3.2 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功能 |
3 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 |
3.1 当前医疗责任保险运行中存在问题 |
3.1.1 法律问题 |
3.1.2 经济问题 |
3.2 问题解决的思路 |
3.2.1 区分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侵权法律不同领域问题 |
3.2.2 一般纯粹处理风险的方法 |
3.2.3 政策法律化:对医疗责任保险适当定位与定性 |
3.3 医疗责任保险模式比较 |
3.3.1 外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比较 |
3.3.2 对不同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评价 |
3.4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现实选择:强制保险 |
3.4.1 国家政策导向:确保潜在加害人具备最低风险责任能力 |
3.4.2 确保医疗责任保险资金池规模 |
3.4.3.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之需求 |
3.5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理论基础 |
3.5.1 确保患者得到基本赔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人文基础 |
3.5.2 准公共产品: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基础 |
3.5.3 促进公共利益保护: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
3.5.4 民法社会化:强制缔约制度的思想基础 |
3.5.5 市场失灵: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公法基础 |
4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框架 |
4.1 立法纲领 |
4.1.1 立法目的 |
4.1.2 立法原则 |
4.2 主要制度架构 |
4.2.1 主体 |
4.2.2 效力维持 |
4.2.3 监管 |
4.2.4 保险费资金筹集 |
5 医疗责任保险的对象、范围与期间 |
5.1 保险对象 |
5.1.1 区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意义 |
5.1.2 “医务人员”范围之界定 |
5.1.3 医疗机构外请的医疗专家 |
5.1.4 “医疗服务提供者”概念 |
5.1.5 “索赔者”概念 |
5.2 医疗行为 |
5.2.1 界定医疗行为的意义 |
5.2.2 医疗行为与保险范围的关系 |
5.2.3 特殊行为可否纳入医疗行为之判断 |
5.3 除外范围 |
5.3.1 药品、器械等缺陷致害之赔偿责任 |
5.3.2 医护人员超范围执业致害之赔偿责任 |
5.3.3 故意行为致害之赔偿责任 |
5.3.4 犯罪行为致害之赔偿责任 |
5.3.5 承诺医疗结果的医疗行为致害之赔偿责任 |
5.3.6 “非执业行为”致害之赔偿责任 |
5.4 保险期间 |
5.4.1 追溯期 |
5.4.2 首次索赔 |
5.4.3 延展报告期 |
5.4.4 “每人每次”与责任限额、免赔额的关系 |
6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抗辩 |
6.1 抗辩义务基础理论 |
6.1.1 抗辩义务概念 |
6.1.2 抗辩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 |
6.1.3 抗辩义务的性质 |
6.2 抗辩义务期限与范围 |
6.2.1 抗辩义务期限 |
6.2.2 抗辩义务范围 |
6.3 抗辩中的利益冲突与权利配置 |
6.3.1 和解必须基于被保险人之最佳利益 |
6.3.2 抗辩中“恶意”拒绝和解不利后果 |
6.3.3 “无意义索赔”抗辩中的控制权 |
6.3.4 “保险限额内”抗辩中的利益冲突 |
6.3.5 被保险人自行和解的效果 |
6.3.6 保险人抗辩与被保险人的和解同意权之协调 |
6.4 抗辩义务的权利保留 |
6.4.1 非弃权协议书和权利保留通知 |
6.4.2 权利保留通知中的利益协调 |
7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告知与合作义务 |
7.1 告知义务 |
7.1.1 未在投保人名单上的医护人员诊疗过失赔偿责任 |
7.1.2 危险增加未予持续告知 |
7.2 合作义务 |
7.2.1 合作义务与抗辩控制权的利益冲突 |
7.2.2 出险通知之合作义务 |
7.2.3 保险理赔中的合作义务 |
7.2.4 违反合作义务之后果 |
7.2.5 对患方告知同意义务与对保险人合作义务的冲突解决 |
余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重庆一患者高额索赔败诉(论文参考文献)
- [1]防御性医疗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 余想. 广西大学, 2020(07)
- [2]医方说明义务研究[D]. 吴运来.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医疗纠纷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D]. 顾震瑶.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4]医疗纠纷的产生及处理对策研究[D]. 李专. 国防科技大学, 2017(02)
- [5]个人数据权:社会利益视域下的法律保护模式[D]. 王秀秀.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6]H市医患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 张淑艳. 黑龙江大学, 2016(03)
- [7]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D]. 朱九田. 中央民族大学, 2015(12)
- [8]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D]. 殷向杰. 南开大学, 2014(04)
- [9]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D]. 吕端阳. 兰州大学, 2014(10)
- [10]医疗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陈玉玲. 武汉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