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抢劫罪的认定及其死刑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肖晗[1](2020)在《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性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运输毒品罪作为我国毒品类犯罪的一种,我国《刑法》并未对其单独定罪,而是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一起规定为选择性罪名,并适用同一幅度法定刑,且最高刑罚为死刑。从主观目的上看,运输毒品罪是一种贪利型犯罪;从危害后果上看,其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可知,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过于严历,废除该罪死刑适用呼声颇高,但目前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保留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仍有必要。保留适用,但不可滥用。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应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合适之举。研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适用现状,并对其死刑适用存在的固有缺陷进行分析,进而为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提供更多有效路径,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题为,运输毒品罪在我国毒品犯罪中的位阶。通过对运输、运输毒品及运输毒品罪法律意义的比较,以及对实践中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运输毒品罪的内涵和外延;其次,通过分析我国毒品犯罪的罪名体系,以及运输毒品行为在毒品犯罪中的价值定位,明确运输毒品罪在毒品类犯罪中的位阶。第二部分题为,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通过对《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中关于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明确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必要情形和非必要情形;通过对国际视野下运输毒品行为刑罚适用的立法进行考察,为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提供参考;再通过对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立法规定和传统的重刑观念影响之下,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现状进行数据和理论分析,得出死刑适用率仍较高的结论。第三部分题为,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分析。通过对死刑适用的积极、消极条件进行论述,明确我国死刑适用的条件,并对运输毒品罪的性质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明确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的固有缺陷进行分析,并列举案例佐证,得出当前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模式存在部分问题。第四部分题为,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路径。针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的固有缺陷,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对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第一是从法定量刑情节的路径出发,可以将毒品的数量作为判处死刑的参考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同时根据全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死刑适用毒品数量标准,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种类毒品数量进行折算。同时,应谨慎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分析主从犯在运输毒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量刑;准确适用立功情节。第二是从酌定量刑情节的路径出发,可以酌情考虑毒品的纯度,丰富运输毒品犯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并且酌情考虑行为人犯罪物理环境及心理作用的影响。第三是从死刑替代性刑罚路径出发,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合理适用无期徒刑并限制减刑替代死刑适用。第四是通过增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比例,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比例的方式,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加以限制。
袁彬,徐永伟[2](2020)在《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之立法前瞻——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死刑修正的设想》文中认为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应当在立法理念上选择前瞻性与妥协性并举的修正思路,在立法布局上采纳"总则+分则"的修正模式,在立法方法上选取削减死刑罪名、调控死刑适用范围、体系性实质考察的修正策略。具体而言,在刑法总则层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在死缓制度改革、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终身监禁制度改革三个方向上完成对死刑的修正;在刑法分则层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在死刑罪名的直接削减、死刑罪名的技术性削减、绝对确定死刑的清理、死刑适用标准的弹性收缩四个方向上完成对死刑的修正。
田莉[3](2017)在《论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以司法实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可以适用死刑,这八种加重情节存在适用差异,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和各地不同经济状况谨慎适用。实务真实案例中抢劫罪犯一般在造成受害者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适用死刑。在分析八种加重情节和实务案例的基础上提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和三次以上触犯加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作为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行为人抢劫致人死亡的心态可以是故意或过失,"人"只包括抢劫行为的对象和其他阻止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第三者,不包括同案犯,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且致人死亡的结果仅限于行为人实施的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性质相当恶劣,司法实践证明其可以作为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三次以上触犯加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适用死刑的依据是人身危险性。以此两标准,期待能使抢劫这一常见、高发、适用死刑较多的罪名的刑罚适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刘旸[4](2016)在《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文中认为既然抢劫罪的死刑废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限制”是一个必须要经过而且马上就能进行的阶段。从抢劫罪死刑适用理念来说,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要遵循法定原则、均衡原则、必要原则。如果说抢劫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性是极其严重的,那么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性显然没有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大,那么对其适用死刑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将抢劫致人重伤与抢劫致人死亡并列规定,是忽视了二者主观恶性的差别以及危害后果对社会危害程度产生的影响,很容易导致危害后果差距很大的案件却产生相同的处理结果,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其他几种加重情节配置死刑实为过重,从抢劫罪死刑适用的理念来看,这几种加重情节都不符合均衡原则和必要原则。共同犯罪中,针对“一命抵一命”的司法观念不可机械僵化地理解,也不可单纯的按照字面意思去审判。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和解是否能使犯罪人免除死刑。如果进一步完善立法的设置,通过了解域外的立法模式,有以下两种路径: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对于如何进行抢劫罪的司法限制,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遵循死刑司法限制理念;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典型案例。
邓巧[5](2016)在《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实现》文中认为死刑问题一直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综观学界对死刑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学者对死刑问题的研究早期主要集中在对死刑存废的争论上,随着国际上废止死刑潮流的演进和我国限制死刑适用刑事政策的推进,随后对死刑问题讨论的焦点逐步转移到死刑废止上来,但大多是对我国未来逐步废止死刑的方向性和宏观性探讨,并未作较为深入的预测性研究。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死刑改革中的难题,有必要对我国死刑逐步废止问题作更加深入的研究。从理论上讲,有助于理清我国限制并逐步废止死刑的立法变革的趋势和走向,为以后的刑法修正案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蓝本,为死刑立法改革建言献策;从实践上讲,有助于为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死刑案件提供宏观方向与指南,有助于开展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工作,提高司法实务效率,以期实现犯罪处遇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文近四万字,共分四个部分,主要从死刑改革的背景与发展趋势、条件与标准、立法完善及司法实现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死刑改革的背景。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死刑改革这一难题的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梳理了死刑改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提出限制死刑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是国际潮流,更是我国死刑改革的必然走向。第二部分死刑改革的条件与标准。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条件和标准。我国死刑改革的主要有利条件有社会基础相对稳定、公众态度发生转变和政治智慧引导方向。我国死刑改革的标准是法益与生命价值严重不对等的罪名和司法实践中备而不用或少用的罪名。第三部分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实证调研、理论解读和立法实现三个方面展开:以法律相关从业人员为调查对象,对各类死刑罪名废止先后顺序的调查问卷作实证分析;以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为标准对我国现存46个死刑罪名废止的先后顺序作分类阐述;在民意分析和理论解读的基础上,梳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方案和路径。第四部分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实现。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从司法上限制死刑的四种途径。一是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实体标准上提出将死刑标准提高到“最严重的故意犯罪”,证据标准上提出严格死刑案件证明程序,严格死刑适用审查;二是在审执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死刑的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机制;三是完善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提出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以及智力障碍者纳入免死的对象范围内,同时将老年人免于死刑的起始年龄降低到70周岁;四是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在我国死刑适用现状及当前法制环境下,通过立法的修改完善和司法的限制适用来达到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的目的。
梁文彩,武晓红[6](2016)在《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之路径探索》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乃是死刑改革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借助立法路径与司法路径,二者缺一不可。从近年来我国的死刑实践来看,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死刑改革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实现死刑的严格控制仍然任重而道远。
盛宏文[7](2015)在《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7年刑法修订,立法者曾试图制定一部“垂范久远”的统一刑法典。然而,自1998年12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面对刑法典的频繁修正,需要对其修正理念、修正内容和修正方式进行总结和反思。本文以十个刑法修正文件(包括《惩治骗汇决定》和九个刑法修正案)为样本,在对刑法修正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观念和具体的修正方向。全文共分四章,共计约12万字。第一章综述了我国刑法修正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一是刑事法网不断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扩展罪状和降低入罪标准等方式,刑法条文增加39条,删除1条,修改115条,增加和修改的条数占刑法典现有条文总数(489条)的31.08%;刑法罪名也由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13个罪名增加到470个。二是刑罚结构总体趋重。通过提高法定刑幅度,改革刑罚执行制度,修改数罪并罚制度,重刑化是刑法修正的主要趋势。只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通过减少死刑罪名、降低个别罪名的法定刑、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行刑社会化等方式,刑法修正体现了其从宽的一面。三是刑法修正技术逐步成熟。表现在刑法修正的及时性和国际性相结合,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概括性相结合,刑法修正的专业性和民主性相结合。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刑法修正存在的主要问题。刑法修正中的问题,表面上看是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重刑化和轻刑化的选择,还有刑法修正技术的完善。但在这表象后面,却是根植于立法者和民众内心的刑法万能主义和刑法工具主义,以及政治家倡行二十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刑法谦抑往往只局限于理论上的建构。首先,刑法万能主义仍然主导着我国的刑法修正。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总是对刑法充满着过多的期待,刑法沦为“社会管理法”、“危害防治法”和“最先保障法”,被赋予过多的社会职能;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不能有效衔接,在非刑事法律未作充分调整、社会管理体制落后的情况下,刑法不当或者提前介入民法和行政化的规制空间,甚至经济犯罪早于非刑事立法;刑法修正对犯罪化具有难以抑制的冲动,“去罪化”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次,刑罚结构不合理。刑法修正的重刑化思想依然坚定,刑罚结构总体趋重;刑罚结构不协调,“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依然存在,过失犯罪刑罚设置顾此失彼同时,对于刑罚的调整顾此失彼,导致刑罚体系不协调。第三,刑法修改技术尚须完善,表现在刑法修正条文过于“具体”,使刑事法网漏洞百出;刑法修正前瞻性、预见性不足,导致刑法的频繁修改,甚至对关联性事项反复修改;单一的刑法修正案模式难以满足形式发展需要,损害了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观念。刑法修正存在的问题,既源于我国传统的万能主义刑法观,将刑法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更源于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严打”实践,和我国刑法修正技术上的不成熟。刑法修正究竟选择何种价值理念,关系到刑法修正的基本方向,决定着刑法未来的发展走向。在价值取向上,必须改变刑法是单纯的法益保护法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功能;在刑法修正的基本原则上,必须改变刑法万能的观念,继续秉持刑法谦抑原则;在刑事政策上,必须改变实施近30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确立为基本的立法政策;在刑法修正技术上,正确处理好刑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保证刑法的立法质量。第四章论证了刑法修正应当坚持的基本方向。首先,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大陆法系国家犯罪化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特别是在我国废除劳动教养的背景下,犯罪化是我国刑法修正的必须选择。当前,特别要加强恐怖主义犯罪、信息网络新型犯罪、反腐败犯罪立法,对纯伦理的、无被害人的犯罪和部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应当适度非犯罪化。其次,坚持“轻轻重重”的刑罚原则,调整我国重型化的刑罚结构:从立法上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完善死刑的替代措施,重构自由刑,完善非监禁刑。第三,完善刑法修正技术,提高修法质量,保障刑法修正必要性和刑法稳定性的平衡。建立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充分发挥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功能;准确处理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和前瞻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理性立法与民意的关系;并加强刑法修正质量评估和刑法编纂工作,增强刑法修正的实效性。
骆天纬[8](2015)在《论绑架罪绝对确定法定刑的适用》文中认为绑架罪法定刑的特殊性,需要在解释学上对之予以适度的限缩。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在被绑架人死亡伴有轻微暴力的场合,需要区别死亡结果是否为暴力行为所致来具体判断。绑架手段之外的行为导致行为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在故意内容不一致的共同犯罪中,构成其他罪名的共犯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过应仅限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只能是非法控制行为人之后的行为。勒索财物是否得逞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对绑架杀人未遂的,需要结合故意杀人未遂的司法认定体系性地理解。
查国防[9](2015)在《死刑适用的影响性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死刑适用的影响性因素(Impact factor)是指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正是这些影响性因素决定、左右着法官对被告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影响性因素既有规范性因素也有非规范性因素,既有显性因素也有隐性因素。通过死刑适用的影响性因素研究,能够合理、科学界定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探究不同影响性因素在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利于实现案件事实之认定、评价明细化、规范化,进而规范死刑司法适用,完善刑事裁量体系,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促进司法公正。学术研究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基于此,本文的研究思路:一是在指导思想上,站位实践服务实践,以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为出发点,以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之规范化为落脚点。二是在研究方式上,以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过程中呈现出的明线——显性因素、暗线——隐性因素为切入点,整理并提升决定、影响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规律性因素,改造摒弃决定、影响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违规性、恣意性、机会性因素,以规范显性因素、隐性因素在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运行行为,构建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模式。三是在研究方法上,秉承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统一,但以实证研究为主;秉承理论思维与工程思维的结合,但以工程思维为主;坚持“制度——结构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的结合,但更注重“过程——事件分析”。第一部分死刑适用的主要根据。一是从刑事法律规范角度看,根据《刑法》第48条和第50条规定,我国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三种适用方式。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研究的首要根据是刑事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和证据性规范,也包括立法、司法解释、法律文件。这些刑事法律规范是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正当性根据,是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从死刑政策角度看,我国的死刑之所以包含生刑、自由刑,主要归因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在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它能够指引立法对死刑罪名、死刑适用方式的删减与增设,也能够指导、影响、决定法官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因此,准确理解、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至关重要。三是从刑罚功能角度看,死刑适用方式的确立兼具报应与预防,但主要基于报应观念;死刑适用方式之选择是以责任为基石,以正义为取向,但应在恪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追求正义。第二部分死刑适用中的显性因素。通过对1095份死刑判决书1342名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实证研究,从三个方面研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过程中体现出的显性因素,并进行类型化。一是从死刑案件的主体性因素看,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及其角色关系,在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的过程中呈出一定的规律性特征。二是从死刑案件的构成要件性因素看,在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显性因素是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正常情况下,该类显性因素基本决定了犯罪人的生与死、限制与未限制;同时,情节因素在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呈现出特殊的规律,如被告方赔偿被害方谅解的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三是从审判层级角度看,死刑案件的最终定谳要经过一审、二审、复核程序,发回、改判、未核准的“理由”是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指挥棒”,影响死刑适用方式的选择,通过对发回改判死刑案件原因及其结果、未核准死刑案件原因的梳理、归纳、探究审判层级因素影响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特征。第三部分死刑适用中的隐性因素。隐性因素广泛存在于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诸环节中,在审判中有其特定的位置,司法前见、逻辑推理、事实取舍、证据采信、经验参与以及其它权力渗透等都是对隐性因素的表述方式。通过对426名从事死刑案件审理法官的问卷调查、访谈,分析研究决定、影响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隐性因素。该类隐性因素是客观存在的,是在显性的死刑判决书中未载明也无法载明,是死刑适用方式运行的“暗线”,只能通过对法官的问卷调查、访谈的形式进行搜集、梳理、研究。根据对426份样本的研究,决定、影响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隐性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案件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包含个体性因素和群体性因素,前者主要是案件当事人因素和法官因素,后者主要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关注、信访因素等;二是审判管理性因素影响,主要是审判机关内部的绩效考核、审委会、请示报告和法院外部的案件评查等,对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影响力度大;三是证据瑕疵因素的影响,死刑案件的证据瑕疵程度、不法官对瑕疵证据的可接受程度严重影响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也为“留有余地”判决之形成提供了空间。第四部分死刑适用问题的理性反思。通过对第二部分、第三部的研究,当前在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存在一些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是制约死刑适用规范化的主要因素。一是刑事立法规范的抽象性,缺乏可操作性。何谓“罪行极其严重”、何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在这事关“生死”攸关的问题上,将其判断、选择权几乎完全推诿或禅让于司法,由法官自由裁量,使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难度陡增。二是构成要件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缺乏规范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表述混乱;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认定不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责任型情节与预防型情节适用紊乱。三是在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过程中,审判权运行与其它权力、案件社会结构、法官个人认知之间相互嵌入,而且这些因素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强化,各“权力拥有者”借助“领导、监督、指导”等正当事由,充分发挥其影响力,虽有觉察但却无法寻觅,更无法规范化。一方面,当事人及利益相关者借助新闻媒体、信访等因素撬动领导权力,并以此满足自己诉求;另一方面,各种审判管理性因素,如绩效考核、案件评查、群众满意度排名等,如同悬在法官头上的“刀”,不知道何时落下,但为了不让这把刀落下,就必须全力投“掌控刀者”之所好,否则“死”的很惨。第五部分死刑适用的完善与思考。该部分是基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立法规范、显性因素、隐性因素及其存在问题,有针对性构建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模式。一是死刑适用规范化模式的理论依据,主要理论依据是社会权力理论、案件社会结构理论及裁判模式理论。二是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显性因素,包括犯罪构成要件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犯罪案件的主体性因素(犯罪人人格、被害人过错、被告方赔偿、被害方谅解),该类因素是法官在选择死刑适用方式时应当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死刑适用方式选择模式的主要类型,针对《刑法》第50条规定的“9种情形”设定不同的死刑适用模式,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结果的形态可以分为“人身伤害性”和“非人身伤害性”。因此,在死刑案件中,“死刑适用模式”存在两种情形,即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和非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就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而言,有单一型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主要适用于死刑案件中具有人的死亡、伤残或性侵等情形,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和复合型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存在单罪复合型和数罪复合型两种,前者是指存在侵财和害命两类犯罪事实,但仅定一罪的,如抢劫罪、绑架罪;后者是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兼具有人身伤害和谋取财物,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犯罪人触犯多个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另罪的复合,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等)。就非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而言,主要适用于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死刑犯罪,如贩卖毒品罪。通过分类型死刑适用模式的构建实现死刑裁量明细化、规范化。四是死刑适用中隐性因素的规制,隐性因素与显性因素是一体两面,具有内在的耦合性,隐性因素的规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和审判管理性因素,案件社会结构因素主要是个体性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和群体性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审判管理性因素主要是纵向的上下级法院间的管理性因素和横向的法院与党委、人大之间的管理性因素。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的内心机理是较为隐秘的,特别是隐性因素的运行,更增加了死刑裁量的神秘性。那么,如何实现隐性因素规范化,应当以法官为核心,在其外围构建起形式多样、层级各异的防火墙,防范不正当的因素嵌入死刑裁判过程。第一道“防火墙”是“社会信息”,主要被告方、被害方的社会地位及其背后的社会关系网络的阻隔,尽可能的将案件的社会信息阻挡在审判场域之外。第二道“防火墙”是“审判管理性因素”的阻隔,有横向管理性因素阻隔与纵向管理性因素阻隔两个维度,横向管理性因素阻隔主要是指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等“权力部门”,这种阻隔一是靠“权力部门”的自我约束,二靠审判机关的“抗压能力”,不能犯“软骨病”,纵向管理性因素阻隔则是指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权;第三道“防火墙”提升法官自身的免疫力,并对媒体关注案件、存在信访隐患的死刑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社会性因素嵌入法律适用,已成为当代司法运行行为的显着特征。死刑适用方式选择,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外延相当广阔的过程,既是法律性问题也是社会性问题,既是法律实践也是法治实践。因此,对依法应判处死刑的案件,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不仅受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等显性因素影响,而且受死刑案件的社会结构因素、审判管理性因素等隐性因素影响。这些影响性因素的在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作用有大有小,有的起决定性作用。希冀经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性因素研究,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规范化,完善法官裁量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赵秉志[10](2015)在《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文中提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二、试论抢劫罪的认定及其死刑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抢劫罪的认定及其死刑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性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运输毒品罪在我国毒品犯罪中的位阶 |
第一节 运输毒品罪的内涵和外延 |
一、运输及运输毒品法律意义的比较 |
二、运输毒品罪概念辨析 |
第二节 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争议 |
一、吸毒者为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行为定性 |
二、代购毒品行为定性 |
第三节 运输毒品罪在毒品类犯罪中的特殊性表现 |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罪名体系 |
二、运输毒品罪在毒品犯罪中的价值定位 |
第二章 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 |
第一节 我国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 |
一、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必要情形 |
二、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非必要情形 |
第二节 国际视野下运输毒品行为刑罚适用的立法考察 |
一、未对运输毒品行为单独定罪立法例下的规定 |
二、运输毒品行为单独定罪立法例下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运输毒品罪中死刑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重刑观念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
二、司法实务中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比例 |
第三章 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
一、死刑适用的先决条件 |
二、运输毒品罪的性质分析 |
第二节 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固有缺陷 |
一、量刑唯数量论 |
二、同案主从犯刑罚区分不明显 |
三、从宽处罚情节采纳标准不一 |
四、各地死刑适用毒品数量标准不一 |
第四章 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路径 |
第一节 法定量刑情节路径 |
一、准确适用毒品数量量刑 |
二、对同案主从犯区分量刑 |
三、准确适用立功情节 |
第二节 酌定量刑情节路径 |
一、酌情考虑毒品纯度因素 |
二、酌情考虑行为人的身份 |
第三节 死刑替代性刑罚路径 |
一、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
二、合理适用无期徒刑限制减刑替代死刑 |
第四节 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比例 |
一、运输毒品罪适用的死刑制度内涵 |
二、酌情增加死缓适用比例替代死刑立即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之立法前瞻——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死刑修正的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刑制度改革的线索梳理 |
(一)死刑立法修正的基本理念 |
(二)死刑立法修正的基本布局 |
(三)死刑立法修正的基本方法 |
二、刑法总则层面的死刑修正设想 |
(一)死缓制度的改革 |
1.继续提升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标准 |
2.死缓考验期限的相对化调整 |
(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之扩大 |
(三)终身监禁制度之改革 |
三、刑法分则层面的死刑修正设想 |
(一)死刑罪名的直接削减 |
1.削减运输毒品罪的死刑罪名 |
2.削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死刑罪名 |
3.削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死刑罪名 |
(二)死刑罪名的技术性削减 |
1.数罪并罚原理的技术方案 |
2.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原理的技术方案 |
3.转化犯原理的技术方案 |
(三)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清理 |
(四)死刑适用标准的弹性收缩 |
1.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弹性收缩 |
2.抢劫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弹性收缩 |
3.强奸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弹性收缩 |
4.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弹性收缩 |
四、结语 |
(3)论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以司法实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中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条件 |
二、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
(一) 抢劫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
(二) 三次以上触犯加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 |
三、结论 |
(4)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现行死刑政策与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意义 |
(一)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 |
1. 严格限制死刑是当前的基本死刑政策 |
2. 最终废除死刑是现行死刑政策的发展方向 |
(二)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的现实意义 |
1.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适合中国国情 |
2.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更具可行性 |
3.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能够控制重刑主义 |
二、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的实践状况与理论争议 |
(一)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的实践状况 |
1. 关涉抢劫罪结果加重情节的死刑适用 |
2. 关涉抢劫罪七种加重情节的死刑适用 |
3. 关涉抢劫罪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
(二)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的理论争议 |
1. 加重情节对抢劫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
2. 量刑情节对抢劫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
3. 共同犯罪对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的影响 |
三、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存在问题分析 |
(一) 抢劫罪死刑适用的理念探究 |
1. 死刑观念的哲学基础 |
2. 否定死刑观念的哲学基础 |
3. 抢劫罪的死刑适用理念 |
(二) 抢劫罪死刑适用的域外借鉴 |
1. 排除死刑的国家 |
2. 配置死刑的国家(地区) |
(三)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中具体问题分析 |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死刑适用问题 |
2. 其他加重情节的死刑适用问题 |
3. 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
4. 酌定情节的死刑适用问题 |
四、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的实现途径 |
(一) 抢劫罪死刑规定的立法完善 |
1. 完善立法的目的 |
2. 立法完善的具体途径 |
(二) 抢劫罪死刑适用的司法途径 |
1. 严格遵循死刑司法限制理念 |
2.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
3. 总结典型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死刑改革的背景 |
(一)死刑改革的国际背景 |
(二)死刑改革的国内背景 |
二、死刑改革的条件与标准 |
(一)死刑改革的条件 |
(二)死刑改革的标准 |
三、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完善 |
(一)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实证调研 |
(二)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理论解读 |
(三)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立法实现 |
四、我国死刑改革的司法实现 |
(一)严格死刑适用标准 |
(二)建立死刑审执分离机制 |
(三)缩小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 |
(四)建立死刑赦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之路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刑控制之立法路径 |
( 一) 立法层面控制死刑适用的有效措施 |
( 二) 立法层面控制死刑适用的不足之处 |
二、死刑控制之司法路径 |
( 一) 司法层面控制死刑适用的有效措施 |
( 二) 司法层面控制死刑适用的不足之处 |
三、结语 |
(7)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刑事法网不断扩大 |
一、增设罪名 |
二、扩展罪状 |
三、降低入罪标准 |
第二节 刑罚结构总体趋重 |
一、重刑化是刑法修正的主要趋势 |
二、“轻刑化”得到一定程度兼顾 |
第三节 修法技术逐步成熟 |
一、刑法修正的及时性和国际性 |
二、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概括性 |
三、刑法修正的专业性和民主性 |
第二章 刑法修正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刑法万能主义倾向严重 |
一、刑法被赋予更多的社会职能 |
二、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不能有效衔接 |
三、“去罪化”未得到足够重视 |
第二节 刑罚结构不合理 |
一、刑罚整体仍属重刑结构 |
二、刑罚结构不协调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技术尚须完善 |
一、刑法修正条文过于“具体” |
二、刑法修正前瞻性不足 |
三、刑法修正模式单一 |
第三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观念 |
第一节 坚持人权保障理念 |
一、现代法治语境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二、人权保障的刑法完善 |
第二节 坚持刑法谦抑原则 |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刑法谦抑原则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
第三节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一、“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 |
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
三、西方发达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借鉴 |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
第四节 坚持稳定性和变动性相结合 |
一、刑法的稳定性 |
二、刑法的变动性 |
三、以修法技术保障刑法的变动性和稳定性的平衡 |
第四章 刑法修正的基本方向 |
第一节 合理界定犯罪圈 |
一、犯罪化是刑法修正的必然选择 |
二、犯罪化的重点 |
三、适当注重非犯罪化 |
第二节 调整刑罚结构 |
一、进一步控制死刑罪名 |
二、完善死刑的替代措施 |
三、重构自由刑 |
四、完善非监禁刑 |
第三节 完善刑法修正技术 |
一、建立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 |
二、准确处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前瞻性的关系 |
三、妥善处理理性立法与民意的关系 |
四、加强刑法修正质量评估和刑法编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论绑架罪绝对确定法定刑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论界定 |
1. 在绑架的过程中使用严重暴力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定性 |
2. 使用轻微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性 |
3. 绑架手段之外的行为导致行为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被绑架人死亡 |
4. 在故意内容不一致的共同犯罪中,构成其他罪名的共犯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
5.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过不是过失,而应仅限于故意 |
三杀害被绑架人的具体分析 |
1. 杀害对象仅限于人质,杀害人质亲属不能适用绑架罪的死刑规定 |
2. 勒索财物后为湮灭罪证的杀人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并适用绑架罪的死刑规定 |
3. 以手段残忍的方式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可以适用绑架罪死刑的规定 |
四结语 |
(9)死刑适用的影响性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范畴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立场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死刑适用的基本根据 |
第一节 死刑适用的法律根据 |
一、实体性法律根据 |
二、证据性法律根据 |
第二节 死刑适用的政策根据 |
一、死刑适用方式多样化源于“少杀慎杀”政策 |
二、死刑适用方式选择应贯彻“少杀慎杀”政策 |
第三节 死刑适用的价值根据 |
一、报应与功利 |
二、责任与正义 |
三、自由与法治 |
第二章 死刑适用中的显性因素 |
第一节 死刑适用中的显性因素概述 |
一、显性因素界定及特性 |
二、显性因素的研究样本 |
三、显性因素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死刑适用中案件主体性因素 |
一、被告人情况 |
二、被害人情况 |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间角色关系 |
第三节 死刑适用中案件事实性因素 |
一、构成要件性因素 |
二、犯罪情节性因素 |
第四节 死刑适用中审判层级性因素 |
一、审判层级性因素界定 |
二、审判层级性因素征表 |
第三章 死刑适用中的隐性因素 |
第一节 死刑适用中的隐性因素概述 |
一、隐性因素的界定 |
二、隐性因素的特征 |
三、隐性因素的内容 |
四、问卷发放与收集 |
第二节 死刑适用中的案件社会结构因素 |
一、受访者的基本特征 |
二、当事人特性对受访者的影响 |
三、新闻媒体对受访者的影响 |
四、信访对受访者的影响 |
五、民意对受访者的影响 |
第三节 死刑适用中的审判管理性因素 |
一、内部考核对受访者的影响 |
二、请示报告对受访者的影响 |
三、审委会对受访者的影响 |
四、外界干预对受访者的影响 |
第四节 死刑适用中的瑕疵证据因素 |
一、瑕疵证据的基本范畴 |
二、瑕疵证据的认知规律 |
三、证据证明力判断依据 |
第四章 死刑适用问题的理性反思 |
第一节 死刑适用的规范性问题反思 |
一、立法规范的粗疏 |
二、司法解释的僭越 |
第二节 死刑适用的显性因素问题反思 |
一、刑法条文设置不周延 |
二、构成要件性因素失范 |
三、量刑情节的功能紊乱 |
四、瑕疵证据“补证难、说明难” |
第三节 死刑适用的隐性因素问题反思 |
一、隐性权力“垂帘听政” |
二、结构因素“欲说还羞” |
三、评查考核“飞扬跋扈” |
第五章 死刑适用的完善与思考 |
第一节 死刑适用规范化的理论依据 |
一、社会权力场域理论 |
二、案件社会结构理论 |
三、刑事裁判模式理论 |
第二节 死刑适用模式的显性要素 |
一、模式运行的基石:犯罪构成要件性因素 |
二、模式运行的调济:犯罪事件主体性因素 |
第三节 死刑适用模式的主要类型 |
一、单一型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 |
二、复合型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 |
三、非人身伤害性死刑适用模式 |
第四节 死刑适用中隐性因素的规制 |
一、隐性因素内在关联性 |
二、隐性因素规制的原则 |
三、隐性因素规制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10)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减少死刑罪名问题 |
( 一)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的相关规定分析 |
( 二) 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的策略 |
1. 成批量地取消死刑罪名 |
2. 以非暴力犯罪为废止死刑的重点 |
3. 迈开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废止之步伐 |
( 三) 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的范围 |
1. 余下的非暴力犯罪之死刑废止 |
2. 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 |
3. 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严格限制适用 |
二、关于死缓制度的改革问题 |
( 一)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的相关规定分析 |
( 二) 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之门槛问题 |
1. 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价值 |
2. 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方案 |
( 三) 死缓适用条件之明确化问题 |
( 四) 死缓的地位问题 |
三、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改革问题 |
( 一)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案) 》研拟之争论 |
( 二) 死刑适用标准与联合国公约接轨的问题 |
( 三) 死刑政策之立法化问题 |
四、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问题 |
( 一) 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意义与中国的实践 |
( 二) 老年人免死制度之改进问题 |
( 三) 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之创建问题 |
结论与余论 |
四、试论抢劫罪的认定及其死刑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性适用[D]. 肖晗.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2]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之立法前瞻——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死刑修正的设想[J]. 袁彬,徐永伟. 学术界, 2020(04)
- [3]论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以司法实务为例[J]. 田莉. 知与行, 2017(09)
- [4]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D]. 刘旸. 内蒙古大学, 2016(12)
- [5]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实现[D]. 邓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6]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之路径探索[J]. 梁文彩,武晓红.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01)
- [7]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D]. 盛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8]论绑架罪绝对确定法定刑的适用[J]. 骆天纬.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04)
- [9]死刑适用的影响性因素研究[D]. 查国防.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10]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J]. 赵秉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