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加强法警职业化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陈宇超[1](2021)在《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研究》文中指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晚清政府在风雨飘摇中,为了拯救自己岌岌可危的命运,也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在各方的压力下开始依照西方的制度模式试办起新式审判机关,独立的审判机关开始在中国的土地上出现。宣统二年(1909年),江苏省级新式审判机关在苏州成立,初名为江苏高等审判厅。本文以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清末、北京政府时期称为江苏高等审判厅)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江苏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发展脉络、基本运作情况、审判情况、制度建设等,力图勾勒还原出江苏高等法院最真实的面貌。并在此基础上梳理近代新式司法审判机关的发展逻辑,给今天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新时代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在本文的研究方法上,以大量的一手史料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中找寻一般规律,对江苏高等法院进行基础性研究。在叙述结构上,以江苏高等法院为主体,涉及其分院和下属法院,分章节对江苏高等法院进行专题研究。本文的结构分为导论和正文两部分。任何论题的开展都需要有充分的研究动机,导论部分首先对研究动机进行充分的论述和分析,然后就研究范围进行界定,接着重点介绍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状况。最后就本文的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写作中所引用的资料进行一些介绍。正文部分共计七章,具体如下:新式司法审判机关的诞生不是独立的。第一章主要介绍江苏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通过对清末司法改革和江苏高等审判厅创设过程的描述,了解江苏省新式审判机关诞生的时代背景。本章共分四节,写作逻辑主要是以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阐述。第一节概述江苏省审判机关的发展历史,从时间的角度论述其在清末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揭示其一脉相承的规律。后三节则是从空间的角度展开论述,从院址、法院建筑、法庭和监狱等作为切入点,展现其在新式司法理念影响下所呈现出的新面貌。第二章主要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机构设置进行研究。法院若要履行好国家赋予审判机关的职权,除了需要遵守统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必须依赖常设的内部组织。认真考察江苏高等法院的内部组织与制度即可发现,与传统的衙门相比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首先介绍院长,因为任何机构一把手领导的能力、行事风格甚至于性格、爱好等个人习惯都会对其产生重要影响。民国高实行院长负责制,没有设立副院长等职务,因而院长的权力极大。通过研究江苏高等法院院长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历任院长的观察来全方位分析院长的作用。第二节是对检察处进行研究。民国十六年以后检察厅并入法院内部,改称检察处,执掌检察事务。第三节是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进行研究,包括民刑事庭、书记室、民事执行处等法院基础职能部门。第四节是从法院各种不同类型的内部会议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通过会议的参会人员、开会程序、讨论事项等,进一步揭示内部运行的规律。第三章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司法人员编制进行展开。任何机构都是由人组成的,且当时中国正在经历人治迈向法治的过程,人的因素对制度设计和机构运转具有举足轻重之影响。江苏高等法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监狱管理人员等,通过对这些人履历的考察可以发现,新式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的目标。本章共分四节,根据人员的工作性质予以区分或一并介绍,推事和检察官合为一节、书记官独立一节、录事、执达员、检验吏、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合为一节,监狱系统管理人员合为一节,这有助于区分不同工作岗位人员的群体特征。第四章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司法经费展开论述。任何机构的运转都离开经济基础。清末,新式审判机诞生伊始便受困于财政窘迫,在其后运转的数十年间,司法经费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缺钱”成为法院生存发展的首要障碍。新式法院的开办,司法人员薪资的发放,狱政建设的改良等,无一不需要司法经费的支撑。然而,受困于国弱民贫的现实,司法经费十分有限,直接导致法院生存的举步维艰。本章共分两节,从司法收入和预算支出对法院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进行全面分析。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对江苏高等法院的审判情况进行研究。本章由七节构成,分别是案件的受理和分配、案件分类、审判原则、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程序、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判是法院的核心职能,通过对审判程序和案件审判个案和整体的系统研究,可以全面了解整个法院的基本运行状况,对了解江苏高等法院的运行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通过对该院案件审判的全面研究,可以发现其司法审判已经实现全面近代化,在注重证据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针对民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审案方式也有明显不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也基本做到了不偏不倚,维护了司法的公正。第六章就江苏高等法院的外部关系展开论述,共四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通例。然而,现实却与理论之间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行政机关、律师、军警和外国在华机关是当时最有能力和意愿干涉法院审判的四股力量。法院虽独立于行政机关,但行政权强,司法权弱是客观事实,且司法机关依赖行政机关的财务拨款,更易受制于人;律师与法院之间本就有密切的业务联系,且两者间人员的双向流动很频繁,关系千丝万缕;军人和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国乱世,地位尤其显赫,法院始终面临他们地威胁;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半封建国家,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取得了种种特权,就司法而言,尤以领事裁判权为甚。江苏高等法院司法辖区内有当时最重要的上海租界。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不得不与工部局和公董局周旋。通过对江苏高等法院复杂外部关系的揭示,可以发现其艰难的履职环境。第七章是对整篇文章的总结和思考,是通过对江苏高等法院的研究以期为当下法制建设提供镜鉴。新式审判机关诞生不久,便透露出腐朽气息,尤其是民国中晚期,与最初制度设计者的理想产生偏离,渐行渐远。法院内部发生的行政化、腐败堕落、工作懈怠、司法效能低下等诸多问题,促使其迅速变异和衰败,令人扼腕叹息。一个原本完全按照西方现代司法理念设计并组建的司法机构,一个在成立之初被寄予极大希望的审判组织,其非但没有挽救中国于苦难之中,反而与旧社会一同被历史和时代的洪流所淘汰。面对自身的问题,江苏高等法院也做过挣扎,也提出过对应的解决措施,然而终究没有办法改变它的命运,令人唏嘘。
朱淑丹[2](2020)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加大对营商环境的重视和投入力度,积极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在世界银行对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排名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6年江西为加速省内优化营商环境步伐,出台了“降成本优环境”等一系列文件。万年县是江西省东北部的一个长期处于中游发展水平的普通县城,2017、2018两个年度万年县在全省100个区县GDP排名固定在55名,2016-2018年GDP分别为120.58亿元、139.58亿元、151.9亿元,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像万年县这样平凡又普通的县城在全国来说并不少见,这也正是选取该县作为大多数普通县城代表的原因。本文新颖之处在于一是从“营商法治环境”引申到“营商司法环境”,突出了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起到的作用,一直以来关于营商环境的探讨主要还是集中在政府通过放管服来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效率等方面,从法院角度谈营商环境的比较少;二是在省府、省院“降成本、优环境”要求下,通过多渠道对2017-2018两年间万年县法院的案件类型数据归总与分析,从立足司法审判、强化判决执行、加强司法监督、提升司法服务四个角度,较为完整的论述了基层法院对营商环境的能为之处,并结合相关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避免了纯文字性的反复论述;三是通过举例图文介绍了全国其他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一些创新型亮点做法。但也要看到除了这些法院常规动作外,还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政务、任务难以兼顾,关注企业实际获得感较少、善意执行平衡难以把握等。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浅谈了几点看法和对策。“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优化营商环境要从完善营商法治环境做起,构建完善的营商法治环境离不开司法环境的鼎力支持。本文以万年县人民法院为切入点,从江西省法院审判管理综合平台进行数据资料采集,通过实证涉企案件的审判质效以及营商环境代表性裁判案例、执行的难点问题和万年县法院的涉企案件执行质效及执行措施、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监督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万年县法院在监督上的实际做法、提升司法服务软硬件等四个方面,探索基层法院语境下优化营商环境的可为之处,更好的厘清权责,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法院为营商环境服务的司法作为,构建新时代法治环境,以优质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向好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底线。
刘法杞[3](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张利民[4](2019)在《执行团队理念下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以我国民事执行配置权演化进路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发展过程。在现有的"审执分离"模式下,民事执行权配置面临着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考验,而目前针对民事执行进行的基于法院内部机构的横向探索和基于上下级法院的纵向探索尚不能完全解决"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问题,且其本身也存在制度逻辑矛盾、违背法律规定等问题。"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是在不突破现有"审执分离"的前提下,对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进行制度功能的调和,通过采用措施前置和观念前置的理念,将可能涉及的执行"因子"渗透进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实现审判与执行的有效恰接,以达成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之目的。
王立新,丁朋超[5](2019)在《论执行团队理念下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以我国民事执行配置权演化进路为视角》文中提出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发展过程,但在现有"审执分离"模式下,我国执行权配置模式正面临公正和效率双重困境的考验。目前我国存在的基于法院内部机构的横向探索模式和基于上下级法院的纵向探索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问题,且其本身也面临制度逻辑矛盾与违背法律规定等问题。"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是在不突破现有"审执分离"的现状下,将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两者进行制度功能的衔接和整合,将可能涉及的执行"因子"渗透进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充分实现审判与执行的有效恰接,从而达到对"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江阴法院的"立审执"一体化的探索经验值得借鉴。
阎婷[6](2019)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今社会,对于不断加剧的医疗纠纷,无论政府还是医界虽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均未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恶性伤医案件一次又一次地触痛人们的神经,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回首历史,分析医患纠纷的发展情况,以寻找解决现今的医疗纠纷的锁钥。纵观中国古代,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甚少医疗纠纷。至民国时期,在大规模复制西方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情况下,政府在立法、司法上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医生从业资格及行医行为的举措,同时在实践中,无论中西医均出现了医疗纠纷大量涌现的情况。在此期间,中医不仅要面临时代的剧烈变迁,还要面临西学东渐带来的西医对中医的强烈挤压,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比起前辈,民国中医界面对的环境要复杂得多,不得不在痛苦与纠结中抗争。因此,民国中医医疗纠纷呈现出与古代医疗纠纷以及西医医疗纠纷不同的特点,相应地,民国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有其独到之处。本文旨在研究民国中医医疗纠纷,以期对现今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资料来源包括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上海《申报》、《中国近代中医药期刊汇编》(共5辑,包括12万页资料)、“晚清期刊、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相关论文、着作等。本文包括导言,一至四章以及结语。在搜集大量史料、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医医疗纠纷发生的历史,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探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法制背景与社会文化背景,根据案例等梳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并结合明清医疗纠纷及西医医疗纠纷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本文导言部分以研究的缘起为始,定义了医疗纠纷的概念。在文献综述部分,列举了古代、近代以及现代有关中国古代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从民国时期的研究及现代的研究两方面梳理了对民国时期医事立法及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本文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研究的角度以及史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对上述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议,上述研究存在研究制度史较多以及对中医医疗纠纷进行专门研究不足等情况。第一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列举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包括业务过失,非法行医,虚假广告,名誉权纠纷,诊金纠纷,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诬告陷害,欺诈,共8类。文章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将本文涉及的从1911年至1948年发生的64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汇总为表格,对案件的争议缘由、处理方式及结果做了简要说明,并对是否进行鉴定、鉴定者以及是否反诉、是否有律师参与案件等情况做了标注。表格中的内容显示,业务过失以及非法行医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缘由。第二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既包括当时的法制背景,也包括民国时期动荡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民国时期,政府仿照西制建立现代卫生管理体制,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立法及行政管理。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卫生行政体制基本是模仿西制的,所以整个民国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真正地设置专门的中医管理机构。虽然1937在卫生署下设置了中医委员会,但实际上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即使如此,对于中医医疗纠纷的行政管理也并非由完全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因为专门的卫生行政机关地位变化频繁,独立的卫生行政机关与警察机关时分时合,形成了民国时期警察机关大量介入中医医疗纠纷的独特景象。民国时期颁布了大量涉及中医的卫生行政管理的法规,虽然这些法规良莠不齐,但总体而言对建立合格的中医队伍、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在民国之前,我国几无对中医资质的管理规定,民国政府将中医的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总体而言,对中医登记资质的要求比较宽松。中医行医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中医药法律,也要遵守其他法律,否则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司法制度方面,民国时期各项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大方便了医疗纠纷的双方进行诉讼,这也是较之以前民国时期医疗讼案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同时,医界对于国家的司法制度并非无动于衷,而是在尊重国家司法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涉及医权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也为在医疗纠纷中保障医权做了不懈努力。在文化背景方面,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医开始了政治边缘化,这些原本应该受人尊敬的人,生存状态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医界的境遇与当时的大环境息息相关,战乱的影响、混乱的治安、萧条的经济、西医的打压以及政府的压制,都严重恶化了中医的生存空间。对于各方面的压力,中医界并非坐以待毙,而是采取了种种自救措施。第三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是多方参与的结果,除了当事人之外,国家权力、医学团体、医界同行、律师、媒体、患方的亲朋好友甚至社会人士都可能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医方主要为医生个体,未见以中医院为当事人的医疗纠纷。患方虽然来自于各个阶层,但是有着共同的特点——对医生缺乏信任、告医踊跃。对于这样的患者,中医们也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预防纠纷,亦会采取呼吁保障医权、求助法律、聘请律师等手段以保障自身权利。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等,即使卫生行政机关独立于警务系统后,两者在管辖权上仍有交集,两者联合办案的记录并不鲜见。由于民国的保甲制度的存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也会出现保甲人员的身影。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医界团体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中医团体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保障会员权益、为医疗案件提供医学依据、为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等作用。当然,众多中医团体之间也存在问题,最突出的是党争严重,甚至影响到了案件鉴定的公平性。在其他方面,由于律师具备法律知识,记者易于控制舆论,律师与媒体在医疗案件的解决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另外,中医同道以及案外民众等也可能以检举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等的身份影响纠纷的解决。在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方面,最为剧烈的方式即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国时期中医医疗讼案呈现如下几个特点:自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反诉的情况较多,少见民事诉讼(多为刑事诉讼,且多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医方败诉情况较少,涉讼患方阶层广泛,争议内容涉及产科及儿科的情况较多。相较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中医医疗纠纷的处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更胜一筹。除此之外,我国民间向来有调解息讼的传统,这一传统沿至民国时期仍在发挥作用,只是途径有所改变。民国时期的调解与和解,既有自行和解、社会调解、中医团体调解等民间行为,也有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的诉前调解与诉讼中的和解等官方行为。鉴定也是许多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中医的特殊性,其鉴定方式、鉴定机构与西医不同,呈现出其特有的鉴定风格。记录完整的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多见,本文选取两例记录比较详尽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为了解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微观、直接的视角。第四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无论是与明清相比还是与民国时期的西医医疗纠纷相较,都有其鲜明的特点。纵向上看来,中国的医患关系越往古代似乎越和谐,至明清时期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纠纷逐渐增多。与明清相比,中医医疗纠纷在民国时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多、医疗纠纷种类多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丰富。这些转变发生的原因包括:患方对医生的态度发生转变、熟人社会的转变、法制的进步、媒体及医学团体等的兴起等几方面。横向上看,民国时期的中医医疗纠纷与西医医疗纠纷亦相差巨大,差异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为诊疗场所不同、患者地位不同、观念差异等方面的医学模式的差异,其次是中西医与传统社会关系不同,作为舶来品的西医面临着解决水土不服、融入中国传统社会的困境。再次,中西医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不同,同源于西方文化的西医,与西方法律有着天然的亲近感,而中医却在鉴定和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民国时期,尽管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医患双方而言有着颇多的无奈与不公,但随着法制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发展出了既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也力求适应现代法律制度的多种解决路径。对后世而言,民国时期的中医界及法律界一步步探索着发展之路,为后世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经验。
朱东北[7](2018)在《民国合法工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素来以农为本,工人及工会是“近代性”产生的重要底色。受近代社会转型进程影响,工人数量不断增加,权益意识与日俱增,逐渐成为规模庞大的新生力量。清末民初传统社会崩塌后,各业工会开始普遍发展,无可避免地成为20世纪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重要环节。其中,1924-1949年,合法工会是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其演变可分为发轫、重构、转型、复建四个时期。这个发展轨迹与城市社会的形成紧密联系,又与乡村社会的变迁不可分割,是传统中国社会内部变迁和接纳世界潮流相互结合的产物,是改造中国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也是呈现多种社会人群近代化互动关系的载体。从实际情形看,工人加入行帮,主要由寻求庇护”心理促成。对于工会发展来讲,自发需要党治的引导,党治也会与自发相契合,两种趋向呈现了排斥与融合的历史轨迹。在执政与革命并行的时期,虽各地应有多样性的组织样本,工会的纵向、横向架构已具雏形,工会组织形态既符合政党对工运动员需要,也是现实经济产业结构平衡的结果。针对劳资纠纷及衍生的治安问题,依照“全民党”定位及工会法规,国民党形成了由党部、政府主管官署以及工商团体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与此同时,工会活动家群体处于工会运转的枢纽地位,对工会组织与运行的重要性日益显着。在工会及活动家的努力下,边际工人群体从传统的偏重于人情援助向组织援助演变,与旧式联合的区别在于,合法工会不仅致力于所属成员的“互利共济”,也注意从社会公益角度开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处于新兴社会组织的萌芽的时期,民国工会扮演着十分丰富的角色。国民党按照党部指导,政府监督的二元管理模式构建基层社会。在中央以民众训练委员会、民训部指导全国组织治理,国民政府则组成工商部、实业部,对工会进行事务性管理,并先后对全国工会及会员人数进行了调查统计,各地党务指导委员会、民训会也对本地工会进行整理。在全国范围内,国民党前所未有地改变了工会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当然,也有必要从“法制”进程与“法治”形态两个方面,考察合法工会面临的存在空间。通过工会化的数量考察,可以了解工会运行的全貌。这一进程中所限定的工会形态分析其合法角色、职能的阶段性变迁,工会管理程序确立,与工会变革形成互动,通过对不同时期工会,以及成员资格、属性、名额作为分析指标,以及职工会、总工会、厂工会个案,可以看出合法工会稳定中改革、改革为了更好的稳定特征。民国社会的转型,不仅意味着“人”的近代化,也意味着“群”的近代化。普通工会中工会领导人与会员有鲜明的分化特征。研究的问题有二:一是工会参与者群体的人格化回归;二是他们所从事的以“公共性”为特征的社会生活空间,揭示工人日常组织生活的会务及问题。就特别系统而言,全国性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铁路、海员、矿务、邮务、电务五个国营企业准许组织特种工会。研究将揭示特种工会结构网络扩展化、以及工会成员资格划分取向。通过特种工会与普通工会的对比,形成趋于完整的结论支撑与提升。另外,以铁路基层事务所为个案,分析其组织形态及人员构成,检验特种工会运行机制的效度。劳动争议中工会形成了独特的运行机制。通过通则式与个案式的解释模式,阐述劳资争议事件的工会处境与活动,这种分析可为最后论断提供复证。按照劳资协调的原则,国民党希望在劳方与资方之间达成协调,而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具体为有限罢工与工厂检查办法。劳资调解仲裁体制得以初建,但在实际的运行中逐渐被边缘化,这个假设将为劳资关系提供进一步研究的视野。在此之下,合法工会寻求多样的“斗争手法”,以建立政治互信与足够的合法空间,诸如撇清与“非法”的关联,寻求会员维持与社会援助、团体之间的联络接洽、制度参与、党政请愿,等。抗战爆发以后,为缔造健全的工会体系,国民党实施强制工会化办法。理监事的上层活动与会员心态在团结对外情境中日益脱节。即便在抗战特定情境下,工会同群感及活动具有差异性,工会与“工合”的配合并不顺畅,因对现实情形不同的认知及反思,工会参与者分为强制派与教育派,结果是强制派与中枢意图共同促进了工会发展进入了历史性误区。从互动关系看,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地方党部则改为党团形式对工会发挥指导作用。危机环境的国家与工人的互动,体现在工训的进行,及国家策动技术的调适,这些考察趋向于证明抗战时期工会发展仍然偏离国家意志之外。在基层,工会组织的“逆化”日益外显,为求得私利,滥用工会的职业控制权,形成变相的摊派,名利之争下的工会权位,地方总工会,以私沽权,以权生利,已完全不在法度之内。工会不免沦为执行工具与“权斗”砝码,工人的自主性抵制选择以一种不被察觉的方式存在及延续。战后,工会数量及会员数量达到了新的高度,而国民党与工人却日渐疏远。出于对内整合,对外联络需要,国民政府着手重建“全国总工会”。与此同时,大力推动地方工会的组建,一方面限于战前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又由于战时体制遗留,促使工会发展处于一个前后“混淆”的畸形空间之中,工会虽名义上是国家治理的参与者,但作为工人的合法代表者,它的民主化基础不足、发展有限。从考察看,并非每个工人都具备参加工会活动需要相应的能力与意愿,这导致工会日常会务参与的不平衡。地方党部的工会参选更为实用主义,在此基础上构建的高级民主,难以名副其实。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合法工会的最终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发展过程,现代为表,传统为里,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缩影。民国时期,合法工会作为政府许可的“法人”,担负着主张和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的角色,也承接政府劳动施政,国民党训练民众的功能,不仅救济失业,调解工人纠纷,也承接工人教育,引导工人文娱生活。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兴建了各类工人福利设施。从更广阔的视角看,作为工人群体专门性的近代社团,民国工会也开始向公共领域扩张,不仅参与从业者准入,维护行业秩序,也提倡现代意识,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公益。尽管如此,由于劳工诉求无不受到政策需求、经济波动、雇主策略、保障机制、工人分化的制约,以及近代工人群体主体地缘、心理、传统的特征,民国工会表现出突出的弱组织化现象。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合法工会对国民党策略的作用有限,反成为工人阶级形成的前提。民国合法工会的发展轨迹,证实了工人阶级形成与发展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对近代及其后历史样貌的塑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魏丽丽[8](2018)在《论执行法官的职责》文中研究指明执行工作长期困扰着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执行人员尴尬的身份和不清不楚的职责分工,严重制约着执行专业化进程和执行责任的具体落实。在审执分离背景下,本文以执行法官的职责为出发点,明确执行法官的内涵,理顺执行法官和执行人员、审判法官的关系,探寻执行法官职责的演变历程并对其进行立法梳理,并深入研究域外执行法官的职责,为我国合理分配执行法官的职责提供参照。执行法官的职责与执行权分权运行密切相关,为了实现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设立平行于审判业务庭的单编执行裁判庭成为当前热门,尽管有利于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但这样做客观上限缩了执行法官的职权范围。必须区分执行过程中的审判事项、执行程序中的裁决事项、执行实施中的裁决事项,廓清执行法官职责的边界,形成审判归审判法官、执行裁决归执行法官、执行实施归执行员的职责分工体系。同时以执行警务化改造保障执行法官顺利履行职责,实现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分权,达到分权制衡的效果,从而有效遏制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和执行腐败,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武玉红[9](2016)在《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基层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这种配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必要的分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以及司法所工作性质的差异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来看,司法助理员不适合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我们需要建立相对独立、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通过确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准入标准,建立岗位级别和专业职称以及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考核制度,适当考虑工作人员的分工和强度,完善非执法人员的招募和聘用制度,同时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者具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岳彩领[10](2016)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发展事业、司法改革道路历尽曲折。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历经了36个年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规划。3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但囿于我国具体国情、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等因素,以往的司法改革始终未能较好的解决省以下地方法院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民事执行难等问题,地方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与执行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与思路进行了设计部署。仅从词频来看,仅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法治”一词即出现了111次,“司法”一词出现了73次,可见顶层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但顶层设计仅是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宏观性的蓝图规划,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路径与方法。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在考察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以及司法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进行对比,全面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较为全面的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审判体制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分析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功能,描述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司法权为判断权,具有中央属性,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裁判性、终极性和中立性权力。司法裁决主要是进行法的判断,处理司法诉求应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法官的中立性地位也是相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则是实现司法权的保权功能。对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审判体制以及执行体制的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二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改革目标、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我国司法改革前期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地方法院目前在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的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司法判决的集权化以及审执权力配置的异化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带着这种问题意识,归纳总结出司法体制改革要实现的四个目标(一是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二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三是有利于增进司法廉洁;四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必须坚持的三个指导思想(一是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二是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三是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以及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第三章主要论述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将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逐步分离,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司法管理局,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垂直管理。二是构建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依据职位分类建立相应的招聘、薪酬、培训和管理体制。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建立平等竞争、统一遴选的法官选拔机制,竞争应当采取以客观量化考核为主、主观认识评价为辅的方式对所有法官一视同仁的进行考核,最大限度消除改革中的不平等现象。四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将法官录用从公务员招考制度中剥离出来,上级法院原则上应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逐级选拔法官;五是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对法官和具有行政编制的法官助理实行单独薪酬体系,聘用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现行工资收入加能级岗位津贴(按照三级九等设定不同能级),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规定执行等。六是改革司法经费管理制度,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非税收入均划归省级财政,由各省财政按照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分类核定支出,实现“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第四章主要论述审判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本章重点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是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但对于行政法院的设立,论文提出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较好的方案是先将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对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解决,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二是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替代原有审判庭,取消院、庭长的案件签批权,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改革方式,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并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三是改革人民陪审制度,取消单位推荐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并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民事审执分离的改革模式。从分析实施审执分离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入手,对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和差异性机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对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的成因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深入剖析,并通过计算改革的成本考量,对比了执行权整体剥离、执行实施权单独剥离、执行权深化内分三种改革模式,提出我国的审执分离改革应当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框架下,结合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执行员与法官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为审执分离改革试点提供参照系。
二、绍兴加强法警职业化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绍兴加强法警职业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范围 |
三、学术研究状况 |
四、写作思路及写作方法 |
五、主要资料介绍 |
第一章 江苏高等法院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传承与创设 |
一、传承 |
二、创设 |
第二节 院址与建筑 |
第三节 法庭 |
第四节 监狱 |
一、监狱建设规划 |
二、监狱制度建设 |
小结 |
第二章 江苏高等法院机构设置 |
第一节 院(厅)长 |
一、职责和权限 |
二、个体观察 |
第二节 检察处 |
第三节 部门 |
一、民刑事庭 |
二、书记室 |
三、看守所 |
四、民事执行处 |
五、公证处 |
第四节 会议 |
一、书记官会议 |
二、全院会议 |
小结 |
第三章 江苏高等法院人员编制 |
第一节 推事与检察官 |
一、建设目标 |
二、江苏省情况 |
第二节 书记官 |
一、资格与职责 |
二、江苏省书记官情况 |
第三节 录事、执达员等人员 |
一、通译员、检验吏和司法警察等 |
二、录事与承发吏 |
三、实习推事 |
第四节 监狱管理人员 |
小结 |
第四章 江苏高等法院司法经费 |
第一节 省高院收入概况 |
第二节 江苏高等法院预算概况 |
一、各类预算支出统计表 |
二、预算支出类别分析 |
三、江苏省司法经费预算困难 |
小结 |
第五章 江苏高等法院的审判 |
第一节 案件的受理和分配 |
一、立案 |
二、案件分配 |
第二节 案件分类 |
一、案件数量 |
二、特种刑事案件 |
第三节 审判原则 |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 |
二、过程和结果公开 |
第四节 刑事审判程序 |
一、审判流程 |
二、审检程序制约 |
三、判决结果 |
第五节 民事审判程序 |
一、民事普通程序 |
二、民事调解 |
第六节 刑事案件 |
一、侵害公民人身和自由权利 |
二、经济和财物类犯罪 |
三、公务犯罪 |
第七节 民事案件 |
一、给付之诉 |
二、确认之诉 |
三、创设之诉 |
小结 |
第六章 江苏高等法院之外部关系 |
第一节 江苏高等法院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
一、与省政府关系 |
二、与县政府关系 |
第二节 江苏高等法院与律师 |
一、司法职业共同体 |
二、防范与管理 |
三、典型案例 |
第三节 江苏高等法院与军警的关系 |
一、江苏高等法院与军人 |
二、江苏高等法院与警察 |
第四节 江苏高等法院与外国在华司法机关关系 |
一、收回租界司法权 |
二、积极维护司法主权不受外国干扰 |
三、案例分析 |
小结 |
第七章 江苏高等法院的内在困境 |
第一节 江苏高等法院的特点 |
一、法院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
二、涉外案件数量多 |
三、司法审判水平高 |
第二节 党治司法下法院内部之变异 |
一、法院行政官僚化 |
二、推检等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下降 |
三、腐败、堕落和工作懈怠 |
四、审判活动受政治干扰 |
第三节 司法能力难达实际之需要 |
一、司法无力单独改造社会 |
二、司法效能低下 |
三、法院无力解决棘手案件 |
第四节 应对司法腐败之道 |
一、严肃考绩,反贪腐 |
二、重拾传统法制文化 |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江苏高等法院及其附属监所图 |
附录二:江苏上海部分外籍律师档案 |
附录三:诉讼案件统计情况资料档案 |
附录四:其他司法档案文件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从营商法治环境到营商司法环境 |
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司法助力 |
(一)世行报告的中国指标 |
(二)营商环境的立法保障 |
(三)各级法院的司法保障 |
(四)司法助力的发展要求 |
三、万年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举措 |
(一)立足司法审判 |
1.万年县法院2017-2018 年度审判类涉企案件主要质效指标 |
2.万年县法院的相关案例 |
(二)强化判决执行 |
1.传统执行的四大难 |
2.万年县法院2017-2018 年度执行类案件主要质效指标 |
3.万年县法院执行成果 |
(三)加强司法监督 |
1.遏制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
2.打通司法服务监督渠道 |
3.万年县法院做法 |
(四)提升司法服务 |
1.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
2.涉企案件快速办理 |
3.万年县法院司法作为所获实效 |
四、国内其他法院的有益经验 |
(一)提速司法审判 |
1.寻乌经验:法官服务进果园 |
2.浙江法院:一次都不用跑 |
(二)落实判决执行 |
1.莆田市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
2.莲都区法院:失信登上电影大荧幕 |
(三)完善司法服务 |
1.杭州中院发挥保全措施最佳效果 |
2.莲湖区法院服务涉企诉讼 |
五、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可为之处 |
(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
1.业务、政务、任务难以兼顾 |
2.关注企业实际获得感较少 |
3.善意执行平衡难以把握 |
(二)基层法院可为之处 |
(三)全国范围可推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执行团队理念下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以我国民事执行配置权演化进路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制度变迁 |
(一) 附庸于审判下的“审执合一”制度 |
(二) 相对独立于审判的执行庭时期 |
(三) 彻底独立于审判的执行局时期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面临的困境 |
(一)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公正困境 |
(二)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效率困境 |
三、我国当前针对民事执行问题进行的探索 |
(一) 基于法院内部机构的横向探索模式 |
(二) 基于上下级法院的纵向探索模式 |
(三) 对我国现有民事执行探索模式的评价 |
四、执行团队模式的选择与制度构建 |
(一) 民事案件“立审执”一体化理念的提出 |
(二) 民事案件“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设想 |
(三) “立审执”一体化的配套制度 |
(6)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分类 |
一、业务过失 |
二、非法行医 |
三、虚假广告 |
四、名誉权 |
五、诊金纠纷 |
六、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 |
七、诬告陷害 |
八、欺诈 |
第二节 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分析 |
一、本文涉及的案例汇总 |
二、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简要分析 |
第二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法制背景 |
一、民国时期中医药立法与行政管理 |
二、司法制度概况 |
第二节 社会文化背景 |
一、混乱的医界 |
二、动荡的时局与治安 |
三、中医存废的争论 |
四、无处不在的竞争者 |
五、政府的压制 |
六、中医的自救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一节 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参与者 |
一、医方与患方 |
二、国家机关 |
三、中医团体 |
四、律师与媒体 |
五、其他人士 |
第二节 中医在纠纷过程中对自身权利的保障 |
一、保障医权 |
二、运用法律、聘请法律顾问及律师 |
第三节 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
一、进行诉讼 |
二、由行政机关处理 |
三、调解与和解 |
四、医疗损害鉴定 |
五、从两个案例看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四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 |
第一节 与明清民间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明清的民间医疗纠纷 |
二、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的转变 |
三、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转变的原因 |
第二节 与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的概况 |
二、民国时期中西医医疗纠纷的差异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民国合法工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民国工会研究述评 |
1.2 史料、概念与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2章 发轫:合法工会的蜕变 |
2.1 民初工会崛起的背景 |
2.2 从行会到工会 |
2.3 自发与党治:工会形成的轨迹 |
2.4 国家与工会的沟通形式 |
第3章 组织活动与现代事业 |
3.1 工会的组织形态初建 |
3.2 工会活动家的产生 |
3.3 社会援助的开展 |
3.4 越界、混乱与新秩序 |
第4章 重构:制度塑造和组织实态 |
4.1 国民党工运的停顿与重整 |
4.2 党治与整理:过渡性的转换机制 |
4.3 表与里:制度话语与地方秩序 |
第5章 变革的张力、技术与向度 |
5.1 工会化测评(一) |
5.2 会结构的演变 |
5.3 职工会、总工会及厂工会 |
第6章 从“人”到“群”的互动空间 |
6.1 工会及会员 |
6.2 会务运行状况 |
6.3 有限的公共空间 |
6.4 文娱活动 |
第7章 特别系统:特种工会的组织形态 |
7.1 组织网络的合法扩展 |
7.2 会员划归:以海员工会为例 |
7.3 基层实态:以“分事务所”为例 |
第8章 劳资争议处理(上) |
8.1 日常处理形态 |
8.2 重大调处机制 |
8.3 合法工会的“强”、“弱”转移 |
第9章 劳资争议处理(下) |
9.1 工潮与政府因应 |
9.2 合法化行为:新新公司工潮案 |
第10章 转型:战时工会反思与调适 |
10.1 工会化测评(二) |
10.2 出会与入会:工会“同群感”的量度 |
10.3 “趋上”抑或“附下”:工会走向的论争 |
10.4 “工合”与工会:互通与问题 |
第11章 国家意志与工人意愿的折冲 |
11.1 从工人教育到工人训练 |
11.2 战时调适:示范、奖励与福利 |
11.3 法外空间:异化与抵制 |
第12章 复建:结构变革与角色困境 |
12.1 工会管理体制调适 |
12.2 工会化测评(三) |
12.3 地方工会的重组及运行 |
12.4 战后工会的权威关系 |
第13章 经济社会中的工会作为 |
13.1 劳工政策的进展 |
13.2 工会的政治参与:以选举为例 |
13.3 程序化的代理:从“规约”到“世俗” |
第14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执行法官的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执行法官的职责概述 |
(一) 执行法官的界定 |
1.执行法官的涵义 |
2.执行法官的属性 |
3.执行法官与执行人员 |
(二) 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的辨析 |
1.执行与审判的差异性与共通性机理 |
2.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多层次解读 |
(三) 执行法官的职责范围 |
1.我国执行法官职责的演变历程 |
2.执行法官职责的现行立法梳理 |
二、执行法官职责的域外考察 |
(一) 法、德、日等国家执行法官及执达员职责 |
1.法国执行法官与执达员的职责 |
2.德国执行法官、执行员及司法辅助官的职责 |
3.日本执行法官与执行官的职责 |
(二) 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法官及执达员职责 |
1.意大利执行法官与执达官的职责 |
2.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法官、执达员与书记官的职责 |
(三) 域外执行法官职责定位的启示与借鉴 |
1.坚持审执分离原则 |
2.执行法官和执行员职责分工明确 |
3.执行人员特殊资质 |
三、我国执行法官职责正确定位及合理构建的思考 |
(一) 我国设立执行裁判庭及其法官职责的背景 |
1.我国审执分离的政策基础 |
2.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审执分离的进路 |
3.执行裁判庭设立模式及其职责范围 |
(二) 执行法官与执行裁判法官职责范围 |
1.执行法官与执行裁判法官职责交融与错位 |
2.执行法官与执行裁判法官职责交融与错位评析 |
(三) 合理定位执行法官的职责范围 |
1.理清执行法官职责范围的几个界限 |
2.合理设定执行法官职责范围的思考与建议 |
(四) 推行执行警务化健全执行法官职责制度的构想 |
1.执行警务化改造的正当性 |
2.科学界定执行庭与执行局的职能范围 |
3.执行员身份定位为司法警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置的争议 |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置的考察 |
(一)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 |
(二)监狱劳教干警和专职社工 |
1. 北京特色———干警主导 |
2. 上海特色———社工主导 |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置的路径 |
(一)确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准入标准 |
(二)建立按劳分配制度和晋级晋升制度 |
(三)适当考虑执法人员工作分工和工作强度 |
(四)完善非执法人员的招募和聘用制度 |
(五)完善志愿者激励和考评机制 |
(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强制执行权 |
(10)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本课题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已有研究成果 |
(二) 国内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 |
一、司法权的含义 |
二、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 |
(一) 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 |
(二) 司法权的独立性 |
(三) 司法权的民主性 |
三、我国司法权的中央属性 |
第二节 司法权的基本功能 |
一、司法裁决:是法的判断还是法的创制 |
二、司法诉求:是个案正义还是社会正义 |
三、法官地位:是中立的裁判者还是政治的附庸 |
四、辩证对待:司法权的保权功能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改革开放前司法制度发展的曲折历程 |
(一) 全面废除“六法全书” |
(二) 建国初期的司改运动 |
(三)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蔓延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
三、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
(一) 司法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
(二) 审判体制的历史发展 |
(三) 执行体制的历史发展 |
第二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的现状、问题与改革目标 |
第一节 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之比较 |
一、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的背景 |
二、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 |
三、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内容比较 |
(一)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二)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三)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四) 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 |
四、司法改革的前期成果、问题与改革特征 |
(一) 司法改革的前期成果 |
(二) 前期司法改革的突出问题 |
(三) 我国前期司法改革的显性特征 |
第二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
二、司法管理行政化 |
三、司法判决集权化 |
四、审执权力配置异化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的改革目标与指导思想 |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 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
(二) 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
(三) 有助于增进司法廉洁 |
(四)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
(一) 科学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国情 |
(二) 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目标、新任务 |
(三) 系统把握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与改革路径 |
第三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院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 |
—、法院管理体制中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
二、法院管理体制的构成要件 |
(一) 法院管理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
(二) 法院管理体制的权力运行主体 |
(三) 法院管理体制的权力结构模式 |
(四) 法院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外部依赖性结构 |
—、省以下地方法院外部依赖结构的形成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外部依赖结构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重构方法 |
—、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重构思路 |
(一) 以相关国际性文件为参考 |
(二) 以域外法院管理体制的实践为合理借鉴 |
(三) 以和国家形式相一致为改革目标 |
(四) 以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体制为改革思路 |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法 |
(一) 建立统一的司法管理决策和实施体制 |
(二) 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法 |
(三) 司法经费管理改革方法 |
第四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判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审判体制的科层化现状 |
一、审判权与行政权高度重合 |
二、审判决策与管理决策的主体混同 |
三、行政职级和法官等级相互对应 |
第二节 审判体制的科层化结构所导致的问题 |
一、审判权行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不清 |
(一) 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
(二) 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力归属与责任承担不清 |
(三)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 |
二、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一) 独任庭审判案件时的繁简度掌握不当 |
(二) 合议庭运行机制的粗放化 |
(三) 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三、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产生侵蚀 |
(一)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产生混同现象 |
(二) 审判管理引发审判权的行政化 |
(三) 审判管理考核对审判权的桎梏 |
第三节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判体制改革方法 |
一、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方法 |
(一) 我国司法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
(二) 当前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进程 |
(三) 推进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法 |
(—) 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 |
(二) 统筹协调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独立审判的履职保障 |
三、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方法 |
(一) 人民陪审制度现状 |
(二) 当代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
(三) 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构想 |
第五章 省以下地方法院审执分离改革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和差异性机理 |
一、强制执行权的基本性质 |
二、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 |
三、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差异性机理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 |
一、从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历程与现状 |
二、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强制执行审执分离模式的对比与选择 |
一、顶层设计的改革目的与任务 |
二、当前强制执行体制下执行难成因分析 |
三、审执分离改革方案的对比与选择 |
(一) 执行权的整体剥离改革模式 |
(二) 执行实施权的单独剥离改革模式 |
(三) 审执分离改革模式之我见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参考文献 |
四、绍兴加强法警职业化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研究[D]. 陈宇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作为 ——以万年县人民法院经验为切入点[D]. 朱淑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3]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执行团队理念下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以我国民事执行配置权演化进路为视角[J]. 张利民. 行政与法, 2019(06)
- [5]论执行团队理念下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以我国民事执行配置权演化进路为视角[J]. 王立新,丁朋超. 政法学刊, 2019(02)
- [6]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D]. 阎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民国合法工会研究[D]. 朱东北. 吉林大学, 2018(12)
- [8]论执行法官的职责[D]. 魏丽丽. 苏州大学, 2018(01)
- [9]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究[J]. 武玉红.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3)
- [10]省以下地方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D]. 岳彩领. 东南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