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智能学科的研究观点(论文文献综述)
甄祎明[1](2021)在《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课堂是重要的教学场域,教育目标的落实则需要依托于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师生互动作为实际教学过程中的主要交流方式,对高中生的数学概念学习至关重要,并且概念同化是高年级学生获得数学概念的主要学习方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能够为高中数学概念课中的师生互动提供指导价值,并有助量化教学中的师生互动水平,辅助优化教师的教学效果。因而,确定研究问题为:(1)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是什么?(2)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模型是什么?为构建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模型,首先,基于文献分析法整合梳理相关研究及理论,初步构建指标体系;然后,利用德尔菲法,基于专家意见,修订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其次,利用视频分析法,借助人工智能,依托于Python软件对优秀高中数学概念课教学视频样本进行分析,通过视频编码辅助验证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利用德尔菲法,基于权重问卷征询专家意见,根据专家的重要性排序数据,利用yaahp10.1软件计算得到各指标权重,从而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评价模型;最后,利用统计描述法,对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检验,根据不同主体对师生互动样本的评价结果,利用SPSS18软件检验评价指标体系的信度与效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模型。研究结论为:(1)《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共设4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概念辨认阶段的师生互动、概念加工阶段的师生互动、概念强化阶段的师生互动以及概念应用阶段的师生互动。二级指标分为行为方面与氛围方面两个维度,其中,概念辨认阶段的师生互动下的二级指标为:对话交流,调动感染;概念加工阶段的师生互动下的二级指标为:讲解探索,启发专注;概念强化阶段的师生互动下的二级指标为:例证分析,激励思考;概念应用阶段的师生互动下的二级指标为:任务解决,鼓励反馈。经检验,指标体系的信度与内容效度良好,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与有效性,能够作为高中数学概念同化学习中师生互动的科学评价工具。(2)基于指标体系,利用AHP层次分析法计算指标权重,得到相应的评价模型为:I=0.105T1+0.093T2+0.183T3+0.154T4+0.126T5+0.088T6+0.138T7+0.113T8(其中,I代表师生互动的总分值,T1~T8依次代表各二级指标的分值)。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建议:在概念辨认阶段,师生持续交流,激发学习兴趣;在概念加工阶段,深入讲解探索,启发专注思考;在概念强化阶段,通过例证分析,不断激励探索;在概念应用阶段,共同解决任务,形成鼓励反馈。
吴戈[2](2021)在《人工智能视域下语义问题研究》文中认为1956年达特茅斯召开的计算机科学会议标志着人工智能的诞生,在人工智能的前进道路上,始终伴随着争论和质疑。人工智能在学习和识别领域确实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同样也面对着棘手的难题,比如机器翻译的出现造成了的复杂性语义难以解决的问题。近些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大数据云计算的广泛应用,丰富了智能算法的可能性,人工智能的研究成为重头戏。语义问题是人工智能面对的困境之中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上个世纪自然语言处理领域遭遇的发展瓶颈表明,语义问题是限制人工智能施展拳脚的核心原因。智能机器不能实现语义内容,单纯的句法操作只是数据层面的解答,不涉及理解。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语义实现是技术领域必须要解决的困难,而语义问题也成为哲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本文试图在探寻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厘清语义问题的相关概念与内容,在发掘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研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梳理语义问题的产生逻辑并尝试给出解决方向。本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的内容:首先绪论部分主要以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研究缘由为思路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内容;同时进一步梳理国内外针对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研究的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等内容。其次第二部分介绍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理论背景,按照智能观念的历史渊源、人工智能的研究进路以及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厘清三个方面对人工智能及语义问题进行理论背景的介绍。首先按照时间线索,分别从古希腊哲学、近代哲学以及现代计算机三个层面探讨智能观念的产生发展和实现。人工智能的研究进路部分主要以人工智能的三种研究纲领为线索,通过符号主义、联结主义,以及行为主义三种不同研究纲领的对照来发掘人工智能研究发展进路的内在逻辑。最后是论文的题眼部分,对人工智能的语义问题做出论述与厘清,分析语义问题的成因。之后是第三部分论述人工智能领域的语义探索。首先自然语言处理的发展为线索,介绍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随后梳理了机器翻译的出现和发展过程并探讨了机器翻译与语言游戏的关系。通过对自然语言处理发展过程的追溯和对机器翻译遭遇的困境讨论,厘清语言处理经历的两次转向:从自然语言处理到形式语言分析,再由形式语言分析到语义化实现。最后展现人工智能领域对语义问题的数据解答办法。第四部分对照第三部分,论述哲学界对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争论。首先从哲学对语义程序的批判开始,随后对机器翻译的相关问题进行哲学反思,机器翻译的出现以及瓶颈都对语义问题产生了较大影响。最后着重以塞尔的中文屋实验为背景,分析哲学界对于语义问题的争论。数据还是理解?这是人工智能领域和哲学界对于语义问题的最大分歧。受限于不同的学科背景和研究思路,语义问题的解决前景似乎并不明朗。第五部分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解决思路。这是本文针对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给出的解决方向,分别从技术实现、语言学和认识神经科学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自然语言处理的技术突破,普遍语义理论的构建以及系统智能观的确立,都给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方向。最后是结语部分。人工智能语义问题是人工智能发展道路上必须要解决的难题。哲学界和计算机界对于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不同看法源于不同学术传统造成的不同视角。我们需要哲学对智能问题和语义问题的高屋建瓴,同时也需要科学领域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脚踏实地。哲学对于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质疑或许在将来会被人工智能的技术进展所克服;同样哲学也许在未来对语义问题会有新的见解。无论如何语义问题既是人工智能实现突破的客观挑战也是语言哲学发展的不竭动力。
杨丰一[3](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梁卫国[4](2021)在《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宗教信息的功能研究是宗教社会学结构功能论的一个深化研究,也是宗教学与网络社会学、网络传播学、人工智能等学科相交叉而进行的前沿研究。互联网宗教信息与学界常用的“网络宗教”这一概念有较多重合之处,在本文主要指作为信仰文化的宗教在互联网上活跃存在、规律运动的信息群(如宗教活动的网络直播等);这些信息群对于社会、组织、个人等发挥的各种作用,被称为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何认识宗教在互联网上的快速传播,如何看待人工智能技术对宗教的影响等问题引起越来越多专家的关注。但在对这些热点的活跃研究中,存在“宗教学学术背景的研究者较少”、“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负面评价过多”、“对互联网宗教信息’碎片化’研究较多而整体性研究缺乏”等问题。本文尝试解决此问题,并把研究重点放在互联网宗教信息的社会功能上,希望通过研究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这个时代命题能够阐释、回应现实之需,将宗教功能论,宗教社会学,甚至将宗教的本质和历史、宗教与科学的关系等宗教学基础理论研究推向深入,同时也试图为构建中国特色宗教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些许贡献。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下,论文通篇都在回答“在增加了互联网这个变量群后,宗教功能有何变化?”这一核心问题,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在理论层面,一是创建了一个逻辑清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理论框架,运用信息论、数学、词源学等理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逻辑推演、哲学基础、发展阶段、技术属性等进行总体性、体系化、深入化研究;二是利用哈里约之窗、语言哲学、结构功能论(AGIL模型)等理论具体分析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参照拉斯韦尔信息传播的5W理论(who、what、which、whom等),从教职人员、宗教信众的宗教群体和宗教组织等主体为“人”的角度,从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内容的“语言形式和事件内容”等“事”的角度,从互联网宗教信息媒介工具“物”的角度,分别将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讨论推向深入。在实践层面,围绕互联网宗教功能这一核心问题设计了一套30多个子问题的问卷,在对回收到的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7129份样本的分析基础上,对有关可定量分析的理论和判断给予验证,并对网民在互联网宗教功能上的认知和行为等进行研究。论文主要采用了定性、定量、质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我们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总体来说,在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时代,因人的生理属性、文化属性等基本属性没有被根本改变故宗教那种赋予人生意义、整合社会秩序等社会层面的基本功能没有被改变,但互联网的出现对宗教发挥作用具有突破性改变:一是因互联网宗教信息更易被人获取而造成宗教在更多人那里发挥作用;二是虚拟教堂等带给人们新的甚至前所未有的视听感受和宗教体验,从而创生出一些新的宗教功能;三是正如有了货币人们逐渐减少对金银的使用一样,人们会越来越多使用互联网宗教信息而减少非互联网宗教信息,而这使得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在物质世界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具体来说,就主体(人)角度来看,互联网宗教信息能够挖掘、诠释新自我,弱化“我们”与“他们”的二元对立,更好满足人类情感和理智沟通,还会形成网络信仰共同体,造成陌生信众心灵交往悖论等;就内容(事)角度来看,互联网宗教信息开放性造就网络宗教市场,弥散性传统宗教可能会被互联网宗教信息瓦解,信众能够借助互联网可更全面、更有效地把握复杂世界;就媒介(物)角度来看,媒体私人化造成宗教信息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宗教实现祛魅和复魅的神圣性流动,去中心化技术给信众更多自由空间,网络媒介虽然拉开了宗教神圣帷幕,但只是改变了传统宗教与现实不适应的外衣,而其核心功能仍然存在;就问卷结果来看,互联网宗教信息主体是20—40岁间、已经结婚、以企事业单位职员为主的男性公民,年龄、性别、学历等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认知具有一定相关性。从更深层次看,论文是在当代和未来科技快速发展的语景下宗教、科学、哲学三者间的对话。在面对人工智能、量子计算机和量子互联网等新科技带给我们的便利和挑战下,对于“如何发挥互联网宗教信息的正面功能、防范其负面功能、研究其暂时没能认清的功能”,“人工智能的哪些因素会导致人的属性改变,进而导致宗教功能的变化”等问题,我们不可能从马克思等先哲那里得到现成答案,而只能是汲取他们的理论营养并结合实际,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作出我们自己的回答。
鲁思炜[5](2021)在《迁移教学模式在初中人工智能课程中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人工智能教育在全球备受关注。在人工智能教育文献的发表数量不断增长趋势下,各个国家注重加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因而十分重视本国人才的培养。我国在智能时代的热潮中不甘落后,已将新修订的《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融入了人工智能的相关模块,教育部也启动了人工智能融合教师队伍建设的探索,并答复了《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生人工智能教育的提案》,在新增的专业备案中数量最多的是人工智能学科,这些举动都充分显示了我国重视人工智能与人才培养的结合。本研究顺应人工智能教育发展的时代趋势,在相关理论基础和概念的指导下设计了由顶层支撑、设计维度、底层支持三部分组成的教学模式,遵循了“主导-主体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迁移与应用”、“实践生成性”等原则,体现了发展性、实践性和全面性等特点。在模式应用中,笔者分析了B中学初一(7)班的学情和教学环境,以“智能视觉技术”为本研究案例,从体验式导入、原理探究和实践创新三个环节展开。最终通过数据分析挖掘了学生16项学习行为和心理表现,即模式的应用效果。笔者将数据分析成果与模式的设计理念、模式维度、各要素进行关联,关联性强度是验证模式有效性的关键之处。从二者的关联结果显示来看本研究设计的教学模式是合理的、有效性的。因而,凝练有效的教学模式在教学实践中生成的实用价值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一笔宝贵的教学财富。同时,模式的验证成功对于摸清学生学情,针对性地实施教学以及模式自身的迭代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张玉龙[6](2021)在《大数据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文中提出随着“5G”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信息化也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即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给人们思想所带来的多元、多变、多样可谓是前所未有,社会思想领域的交流、交融、交锋亦连绵不绝。那么,大数据时代究竟给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新挑战?思想政治教育如何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从而实现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好大数据,增强利用数据推进各项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对大数据发展规律的把握能力,使大数据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可以说,大数据是解决复杂性问题的一种新型的方法、技术、工具以及思维方式。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也要用好大数据,增强利用大数据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发展规律的把握能力,使大数据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论文从强烈的问题意识出发,围绕着大数据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这一主题,力图聚焦“大数据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什么样的重大变化”这一突出问题,探索大数据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图景与方向。论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的内容。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选题缘由和选题意义,全面梳理了本选题的研究现状并进行了相应的述评,凝练地概括了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提出论文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旨在阐明大数据时代教育与大数据之间的深度融合。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研究是一种交叉研究,涉及多方面的理论。除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之外,大数据、教育大数据以及科技哲学中的范式理论都是本研究的理论基础。该章系统梳理了大数据这一概念的来龙去脉,从数据科学、数据技术、数据价值、认识论方法论、时代等维度对大数据的内涵进行了多维解读,阐述了教育大数据的内涵、特征、类型、基本功能以及面临的问题。该章引入了库恩的范式理论以及吉姆·格雷提出的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认为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也将成为观测自然的“仪表盘”和观察人类社会自身行为的“显微镜”,也将给思想政治教育范式带来根本性变革。第二章主要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内涵、特征及其所带来的范式创新。大数据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创新,首先需要聚焦“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这一核心概念。对大数据的理解不能停留在一般概念上,需要探寻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独特“秉性”。一是从大数据的视角理解思想政治教育,找到思想政治教育和大数据的契合点,二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视角把握大数据运用和研究的特殊性。在分析相关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内涵及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思想政治教育范式及其发展形式、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范式的特征。认为大数据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中起基础性作用,大数据以其可操作性方式解决了思想情感量化问题。深入分析了大数据对思想政治教育量化的内在机制,认为对思想情感的量化主要是通过对人的行为以及语言符号的量化间接实现的。第三章主要对大数据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加以重新审视和反思。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融入使得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大数据不仅对思想政治教育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催生了新主体的出现,一方面提升了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但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同时,大数据深刻地改变了教育对象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话语方式。教育对象通过数据画像可以对自身有更好的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但克服大数据对教育对象所造成的“信息茧房”又是一个需要克服的重要问题。第四章旨在探讨大数据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内容为王”,教育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食粮”,没有好的内容,相应的教育活动就会出现“营养不良”的现象。本章分析了大数据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必要性和可能性,归纳了大数据的来源,梳理了大数据创新教育内容的主要途径,并提供了若干大数据创新发展教育内容建设的案例。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出现,使得教育内容不仅能够“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而且能够“以数据取信于人”,推动着思想政治理论课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使得教育内容向着更优、更精、更符合时代特色的方向发展。第五章进一步透视大数据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本章在阐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基本理论基础之上分析了大数据对教育方法的创新、发展与改进。大数据重构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原则,为方法创新增添了复杂性原则、客观关联原则和可视化原则方法。大数据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层面的认识方法更为精准、实施方法更加以数据驱动,使得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更加“让数据说话”。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是具有复杂性的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复杂的思想政治教育离不开复杂性思维、复杂性方法、复杂性工具。这就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者转变思维方式,学习新的方法,掌握复杂性工具。大数据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大的贡献就是大数据力求实现对人的思想情感的量化和精准化把握,深化了思想政治教育对“事实”的把握能力,它为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影响是客观的、全面的和复杂的。新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努力实现大数据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度融合,从而在技术与艺术的有机统一中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肖季业[7](2020)在《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颠覆性的技术,人工智能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不仅冲击了法律与伦理的根基,也加大了隐私权、平等权等公民权利的保护难度,对现有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产生深远影响。政府如何在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助力经济的同时,应对可能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挑战,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公众期待的重要课题。而对于行政法学而言,人工智能时代其使命在于:基于权利义务视角为行政机关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法治化指引路径,并规范行政权力科学、民主、高效、规范运行,构建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化发展道路,从而实现服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法治建设目标。本文即是以政府的人工智能治理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尝试梳理并探讨当下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所面临的代表性问题以及应对之策。文章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保护作为治理理念,以人工智能治理的内涵维度作为审视的起点与归宿,在规范与实证的分析基础之上,分别从工具维度对“政府治理人工智能”、从客体维度对“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治理”这两种行为展开研究,继而探究政府角色应当如何定位。全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的是人工智能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问题。人工智能治理,即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权力的分散性,各主体均享有相应权力;治理方式的法治性,治理以法治为核心方式与依据;治理关系的平等性,寻求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而非对抗。人工智能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善治,即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风险损失最小化。软法治理理论、行政过程论、风险行政法基本理论为人工智能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行政法基础原理与理论依据支撑。现有民法、刑法法律体系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功能缺陷,无法适应客观上的治理需求。而随着人工智能重要性的提升,相应的制度建设与实践应用也逐渐在我国兴起,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阶段人工智能治理的维度抉择,更多的应该立足于客体维度与工具维度,其主体维度暂时并不具备足够的现实应用与理论探讨价值。由治理的客体维度延伸出现有行政法疆域能否覆盖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的治理这一课题;由治理的工具维度延伸出行政机关利用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会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这一课题;而由治理对象、治理方式的变化则延伸出政府应当如何转变自身角色、以实现治理目标这一课题。这三个行政法课题即构成全文的研究重点。第二章从理论与现实两个维度入手,依次分析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政府对人工智能治理的实践难题,从而为探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行政法的疆域是否应当拓展提供支撑。在理论方面,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来看,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行为能力,而其权利能力、责任能力在制度层面不存在明显的障碍。为解决当下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适用困境,应当结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适时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行政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推动行政法律主体理论逐渐实现从单一到开放的转变,在不同的阶段,其主体资格也有着不同的内涵,行政法律主体理论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理论空间。而在现实方面,政府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一般需要通过对人工智能企业的治理来实现。但企业借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壮大,逐渐掌握了对其用户的支配性、控制性能力,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人工智能的“赋权”。作为治理对象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治理主体,导致传统的政府治理发生偏移,由“政府——人工智能企业”、“政府——公民”的二元治理结构转为“政府——人工智能企业——公民(用户)”的三元治理结构。一方面,人工智能对企业的赋权,摆脱了传统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成为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又导致其自身缺乏“依法行使权力”的动力。在客观约束失位和主观意愿不足的双重因素影响之下,社会整体与公民个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陡然提升,成为了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重要构成部分。面对社会风险与治理难度增大这一考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适时拓展行政法的疆域,强化对法律关系理论的论证研究,推动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企业的关注,构建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法治体系,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协调保护各方合法权利。第三章主要是以个人信息为分析对象,探讨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治理的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造成了侵犯。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工具的出现,为个人信息内容与价值的丰富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技术推动个人信息具有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权利属性,数据储存中的公民电子化个人资料也成为虚拟层面的公民象征,从而使得个人信息具有公民身份属性,承载着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随着个人信息价值的提升,行政机关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从而获得了对公民更多的掌握能力,就本质而言,这一能力的发展意味着行政权力事实上的扩张。但配套法律建设尚未适应这一变化,由此导致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行政相对人权利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因而,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其理论基础一是隐私权理论,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隐私的范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过往无法作为隐私的信息,逐渐具备隐私的特征。隐私权理论在确认个人信息价值、实现对相对人权利内容保护的同时,适当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范围,以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二是信息自决权理论。这一理论肯定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决定权与支配权;同时也认同基于社会福利提供者的义务,政府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不能无限制进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超出法律授权的行为则面临失效风险。制度构建应当以确认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特殊原则,重点围绕个人信息的收集制度、利用制度、安全保护制度、救济制度进行设计。第四章主要基于人工智能治理所引发的法律适用困境,探讨政府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与实现。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平衡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合作共治进入到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借助社会主体的专业知识、技术以及资金等优势,能够有效减轻行政负担,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更替和制度创新。一方面,合作共治作为一种治理形态,已经成为有效回应人工智能治理需求、化解治理危机的替代性方案;另一方面,着力构建一个多要素共同组成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解决权力配置困境、扩容社会张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成为政府角色重新定位的关键。随着角色的变迁,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也亟需随之革新,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风险预防义务的增加。基于风险存在、风险之于法益侵害性、行政主体应对风险具有不可推卸之义务此三个事实的存在,我们可以肯定增加政府风险预防义务之必要性。而法治的功能、风险预防的现实需要、对权力越界的控制决定了风险预防必须坚持法治化。人工智能风险预防的法治化应当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作为基础建立风险研究框架。为了适应治理角色的重新定位与治理目标的变化,政府应当丰富治理方式的选择,实现从定位到目标、从目标到路径的转化。具体来说,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一是由传统国家法硬法转为更具柔性的规范,如技术标准,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形式范畴,但其具有规范属性,在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裁判、个体等领域具备实质层面的效力,能够成为人工智能行政法治理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二是由强制性、管制性的行政行为转为激励性、规制性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手段,能够加强对从业主体的引导,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达成目的。第五章论述的则是基于全文的分析,而得出的主要结论。一是适时拓展行政法疆域,完善行政法制建设。二是加快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构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三是构建合作共治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四是革新政府风险预防义务,顺应政府角色的变迁。五是丰富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陈硕[8](2020)在《基于群体智能的寒地大学校园品质提升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中国进入了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高等教育空间与设施将成为城市中日益重要的角色,并将进一步突出以使用者为中心的空间营造。同时,我国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加剧了对能源和自然资源的超常规利用,在倡导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下,针对大学校园的设计、建造与管理,国家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了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为核心的绿色校园设计导则,为大学校园的建设指出了明确的方向。然而,在我国寒冷地区,大学校园需要以更高的能源代价抵御严酷的自然气候,对于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粗放的利用模式亟待改善,设计重点需要从强调功能分区、整体形式逐步转向以人为本的空间品质提升。本文引入了群体智能的机制与研究方法。自然界中大量社会性生物个体通过协作,实现对外部环境的灵活适应以及对生存资源的高效利用,趋利避害,以最小的代价实现种群的延续与进化,契合了寒地大学校园适应寒地环境、优化资源配置、自我空间完善的发展需求。基于生物学、社会学以及计算机科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提取群体智能的作用机制作为指导寒地大学校园品质提升的理论依据,构建系统的设计框架。结合实证分析、动态群体智能仿真、社会网络分析、多目标优化等方法,提出寒地大学校园设计方法,为进一步提升寒地大学校园的适应性、集约性以及人本性提供设计理论依据及数据支撑。研究从寒地大学校园的品质解析出发,在精神层面上,寒地大学校园的品质主要受到时代背景、教育理念与地域文化的影响,是校园物质空间营造的思想内核,研究重点关注寒地大学校园的物质层面品质,从校园设计的角度解构为场地品质、功能品质与空间品质,构成了基本的研究框架。基于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要需求,提出了寒地大学校园品质应以提升校园环境质量、适应多元教学模式以及校园空间的人本回归为主要提升方向。进而结合现状调研,借鉴城市设计的系统设计理论框架,提出了校园场地的生态组织、校园功能的交叉共享以及校园空间的健康可持续为品质的提升目标。同时,研究从生物智能、人工智能与计算智能三个层面解析了群体智能的现象、机制以及方法与应用。将群体智能的应变、协作与进化机制引入到寒地大学校园品质提升设计中,提出了校园场地应变、功能协作以及空间迭代优化的设计框架。对寒地大学校园设计方法的探索围绕场地、功能和空间三个系统展开。首先,在群体应变机制的启发下,建立开放式的动态群体智能仿真模型,加载校园场地的地形、地势与景观条件,进行人群行为感应的协同仿真,实现场地路径的应变生成,并结合实证研究提出顺应地势、回应需求以及优化体验的校园场地协同设计方法。其次,以群体协作的视角,建构以社会网络为协作方式的寒地大学校园功能系统,基于对冬季寒地大学校园使用者行为模式的调研,使用社会网络分析的方法建立寒地大学校园功能网络,对使用人群对寒地大学校园功能的差异化需求进行量化分析,进而提出功能节点的混合赋能、功能模块的优化配置以及功能网络的有机生长的设计方法。最后,将生物群体的进化机制引入到寒地大学校园空间的优化设计中,建构参数化多目标优化流程,加载进化算法,对寒地大学校园组团进行外部空间微气候优化迭代,得到建筑形态控制性指标优化取值范围,并结合项目实践和工程案例,提出了寒地大学校园外部空间的适候优化、建筑空间的节能优化和单一空间的共享优化设计方法。本文基于新时期我国寒地大学校园发展的需求与挑战,将群体智能机制与方法引入到寒地大学校园的品质提升研究中,探索了一系列研究方法在大学校园设计中的应用,提出了寒地大学校园品质提升的设计框架与设计方法,期望为寒地大学校园的品质提升提供新的理论平台与设计启发。
付镇铖[9](2020)在《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亟需适应时代发展,创新方式方法,着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面向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当下,综合运用大数据、算法、云计算等技术推进人工智能普法具有很强的时代背景。在政策层面,人工智能发展被列入国家战略,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动力,而创新同样是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现实所需。在社会层面,新技术推动政府传播模式变革,立法、司法、执法领域实现智能化,同时公众法律需求呈现多元化、个性化特征。在媒介层面,传统大众媒介普法宣传效果趋弱,“智慧普法”理念落地生根。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具有独特优势。第一,大数据的合理利用将进一步提升普法实效性。法律大数据平台建设有效整合法律资源,优化公共法律服务,提升精细化、专业化水平;运用大数据准确定位用户需求,推动“灌输式普法”走向“精准普法”;普法与立法、司法、执法领域实践深度交融,互动中达成普法目标,培育公众法治信仰。第二,人工智能技术增强普法交互性。人机互动丰富普法互动效果,畅通反馈渠道,激发公众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的积极性;智能传播技术赋予场景化普法传播生命力,定制普法场景,增强公众参与感、体验感,调适两大普法“场”之间的冲突。第三,优化法治宣传教育供给侧。运用人工智能实现深度式普法,满足公众更高层次法律需求;以立体化、非线性传播方式,更加侧重于公众权利意识培养;草根化传播属性提高普法覆盖面和工作效率。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面临困境。首先,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存在潜在风险。算法筛选机制下的精准普法容易引发群体极化;不透明的算法黑箱也可能会左右普法工作合理有序开展;强人工智能阶段,机器的异化风险同样需要加以前瞻性防范。其次,人工智能普法传播也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智能化鸿沟”与“算法鸿沟”将会造成新的“普法鸿沟”,挫伤普法传播效果;技术界与法学界的专业区隔为推动人工智能普法增添了难度;新时期普法目标侧重有所变化,普法传播实践与普法目标之间矛盾渐显。最后,智能化传播语境下,涉法舆论引导面临困境。一方面,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力弱化,平台媒体蚕食传统主流媒体市场,政府对涉法舆论引导遭遇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价值判断局限性,影响涉法舆情科学有效治理,将决定涉法舆论引导能否成为普法传播的有利补充。优化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路径。针对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所面临潜在风险和现实挑战提出对策。第一,规避人工智能普法技术风险。实行法律数据源事先审查制度、推进算法可视化进程、加强法律界与技术界合作;第二,促进人工智能普法传播发展。推动多渠道普法传播模式协同发展、遵循法治宣传教育传播规律;第三,提升人工智能普法舆论引导力。探索网络涉法舆论引导新范式、以媒体融合构筑立体化普法格局。
教育部[10](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指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二、人工智能学科的研究观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工智能学科的研究观点(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数学概念 |
1.2.2 概念同化 |
1.2.3 师生互动 |
1.2.4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 |
1.2.5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模型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德尔菲法 |
1.5.3 视频分析法 |
1.5.4 统计分析法 |
1.6 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6.1 研究重点 |
1.6.2 研究难点 |
1.6.3 研究创新点 |
1.7 论文结构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概念同化及其研究现状 |
2.1.2 师生互动及其在数学教学中的呈现 |
2.1.3 师生互动的影响因素 |
2.1.4 师生互动的评价工具 |
2.1.5 文献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符号交互理论 |
2.2.2 课堂互动评估系统 |
2.2.3 皮亚杰认知结构理论 |
2.2.4 奥苏伯尔有意义学习理论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3.1 研究步骤及阶段 |
3.2 研究方法的选择与数据的处理 |
3.2.1 指标体系初建阶段 |
3.2.2 指标体系修订阶段 |
3.2.3 指标体系验证阶段 |
3.2.4 评价模型构建阶段 |
3.2.5 指标体系检验阶段 |
第四章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构 |
4.1 一级指标的设立 |
4.2 二级指标的设立 |
4.2.1 “概念辨认”维度下的二级指标设立 |
4.2.2 “概念加工”维度下的二级指标设立 |
4.2.3 “概念强化”维度下的二级指标设立 |
4.2.4 “概念应用”维度下的二级指标设立 |
4.3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初构 |
第五章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的修订完善及评价模型的构建 |
5.1 评价指标的筛选修订 |
5.1.1 研究方法 |
5.1.2 评价人员 |
5.1.3 专家意见的结果讨论 |
5.2 全国高中数学优秀课师生互动的质性分析 |
5.2.1 视频分析样本的确定 |
5.2.2 质性分析的工具与方法 |
5.2.3 质性分析的结果与反馈 |
5.3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的修订完善 |
5.4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模型的构建 |
5.4.1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5.4.2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5.4.3 评价模型的构建 |
第六章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的检验 |
6.1 信度检验 |
6.1.1 评价人员 |
6.1.2 评价方法 |
6.1.3 评价的实施 |
6.1.4 评价结果分析 |
6.2 内容效度检验 |
6.2.1 评价人员 |
6.2.2 评价方法 |
6.2.3 评价的实施 |
6.2.4 评价结果分析 |
6.3 指标体系的检验结果 |
第七章 讨论、结论与建议 |
7.1 讨论 |
7.1.1 与以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共性与差异 |
7.1.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7.1.3 研究的局限与展望 |
7.2 结论 |
7.3 建议 |
7.3.1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建议 |
7.3.2 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致谢 |
(2)人工智能视域下语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研究缘由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内容 |
1.2 人工智能的语义问题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人工智能及语义问题的理论背景 |
2.1 智能观念的产生发展与实现 |
2.1.1 古希腊观念缘起 |
2.1.2 近代哲学的思辨 |
2.1.3 现代计算机的实现 |
2.2 人工智能的研究进路及相关领域 |
2.2.1 人工智能的研究纲领 |
2.2.2 人工智能及其相关领域 |
2.3 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厘清 |
2.3.1 “语义”的辨析 |
2.3.2 语义问题的哲学成因 |
2.3.3 语义问题的技术困境 |
第3章 人工智能领域的语义探索 |
3.1 自然语言处理研究 |
3.1.1 自然语言处理的发展及应用 |
3.1.2 乔姆斯基转换生成语法 |
3.1.3 自然语言处理的局限性 |
3.2 机器翻译的出现和发展 |
3.2.1 机器翻译的出现 |
3.2.2 神经机器翻译 |
3.2.3 机器翻译与语言游戏 |
3.3 人工智能对语义问题的数据解答 |
第4章 语义问题的争论:数据还是理解? |
4.1 哲学对语义程序批判的开始 |
4.2 机器翻译的哲学困境 |
4.2.1 数据能否实现理解 |
4.2.2 现实世界语境的缺失 |
4.3 中文屋实验:哲学家的争论 |
4.3.1 “中文屋”思想实验 |
4.3.2 基于“中文屋实验”的思考 |
第5章 人工智能语义问题的解决思路 |
5.1 自然语言处理的突破 |
5.1.1 篇章语境理解 |
5.1.2 动态语义分析 |
5.1.3 综合语义知识库 |
5.2 普遍语义理论的构建 |
5.3 基于认知神经科学的系统智能观 |
5.3.1 思维的形式模拟 |
5.3.2 树立系统智能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和问题 |
三、基本概念的界定和术语辨析 |
(一) 互联网宗教信息 |
(二) 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 |
(三) 互联网与人工智能 |
四、核心观点、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五、研究方法:定性、定量、质性相结合 |
第一章 框架与技术:理论层面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总探讨 |
第一节 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逻辑框架 |
一、互联网成为宗教功能的革命性变量 |
二、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逻辑推演 |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一些基本判断 |
第二节 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哲学辨析 |
一、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在宗教学中的定位 |
二、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内涵和外延 |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分类 |
第三节 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技术属性 |
小结 |
第二章 群体与组织:从主体角度看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 |
第一节 互联网宗教信息中的主体 |
一、在线信仰者(群体)的概念 |
二、在线信仰者(群体)的主要特征 |
三、在线宗教组织的分类与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主体客体互动 |
一、用哈里约之窗对信众和教职人员互动的分析 |
二、互联网宗教信息中的群体与组织之间的互动 |
第三节 主体视角下,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定性判断 |
一、挖掘、表达、诠释新自我 |
二、弱化“我们”与“他们”的二元对立 |
三、更好满足人类的情感、理智沟通 |
四、形成多元化的网络信仰共同体 |
五、陌生信众造成心灵交往悖论 |
六、网络“牧养”信徒、培养义工 |
小结 |
第三章 语言与事件:从传播内容角度看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 |
第一节 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的形式:新语言形塑新世界 |
一、作为“在”而在的互联网宗教语言 |
二、信息的社会意义和心理意义被改变 |
第二节 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的特定“内容”:事件及其他 |
一、概念和分类:应然性悄然转向实然性 |
二、宗教复兴运动成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之源头活水 |
三、突发性事件和常规性事件造就宗教复杂功能 |
第三节 内容角度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定性判断 |
一、开放性造就网络宗教市场 |
二、一些弥散性传统宗教可能会被互联网宗教信息瓦解 |
三、帮助信众全面、有效地把握复杂世界 |
小结 |
附录 非理性破坏性膜拜团体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特征和原因 |
第四章 工具与模型:从媒介角度看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 |
第一节 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在媒介工具上的体现 |
一、宗教网络媒体的概念、分类、特征 |
二、宗教类网站:从快速发展到理性发展 |
三、宗教类博客:个性展示、互动交流的宗教信息平台 |
四、宗教类微博:即时信息的收发与碎片化 |
五、宗教类微信:整合效应和孤独并存 |
六、宗教类数据库:经典教义纸书被可扩张的数据所取代 |
第二节 结构功能论(模型)对网络宗教媒介的分析 |
一、结构功能论概述 |
二、AGIL模型对互联网宗教媒体的分析 |
第三节 媒介工具下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定性判断 |
一、自媒体时代宗教信息市场竞争更激烈 |
二、实现流动的神圣性:祛魅与再魅 |
三、去中心化技术给信众更多自由空间 |
四、媒介综合功能:拉开的帷幕与温暖的照耀 |
小结 |
第五章 问卷与认知:实践层面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探讨 |
第一节 问卷的信度和效度 |
一、问卷在可信度上处于较高区间 |
二、在解释原变量信息方面效度较高 |
第二节 关注互联网宗教信息的人员情况及其认知 |
一、关注互联网宗教信息的人员情况 |
二、网民对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认知和态度 |
三、希望整治封建迷信、网络诈骗问题 |
四、互联网信息管理较好,养生保健等作用发挥较好 |
第三节 性别、年龄、学历与网民对宗教功能认知的相关性 |
结论: 宗教与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科技关系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问卷 |
附录二 问卷调查结果 |
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的社会认知、原因探究及发展趋势 |
附录三 个案实例:北京市宗教类网站、微信情况统计一览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或已录用的学术论文 |
(5)迁移教学模式在初中人工智能课程中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政策扶持 |
(二)科研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工具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工具 |
四、研究内容和价值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价值 |
五、研究路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一)学习进阶 |
(二)深度学习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一)建构主义理论 |
(二)迁移学习理论 |
(三)具身认知理论 |
第三章 迁移教学模式的设计 |
一、模式设计的遵循规律与指导思想 |
(一)人工智能课程性质 |
(二)理论基础 |
(三)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 |
二、迁移教学模式的介绍 |
(一)模式简述 |
(二)模式构建原则 |
(三)模式特点 |
第四章 迁移教学模式在初中人工智能课程中的应用 |
一、迁移教学模式在初中人工智课程实践中的预备阶段 |
(一)学情分析 |
(二)学习资源预设 |
二、迁移教学模式在初中人工智能课程案例中的应用 |
(一)案例实施流程 |
(二)案例实施说明 |
第五章 迁移教学模式在初中人工智能课程应用中的效果分析 |
一、数据分析 |
(一)编码设置 |
(二)编码分析 |
二、模式验证 |
(一)模式分析 |
(二)模式的有效性 |
三、迁移教学模式在初中人工智能课程中的应用效果思考 |
(一)教学注重联系实际生活,做好教学导入 |
(二)教学循序渐进、融合贯通的开展 |
(三)注重教学方法的使用 |
(四)重视学生的认知基础 |
(五)课堂需要给与学生充分的时间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一、研究总结 |
(一)研究创新性 |
(二)研究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问卷调查 |
附录二 学生作品 |
附录三 数据分析表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大数据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和选题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文献调研的方法及整体状况 |
(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涵义的研究 |
(三)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范式研究 |
(四)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研究 |
(五)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内容研究 |
(六)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方法创新研究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教育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 |
一、大数据与大数据时代 |
(一)数据的含义 |
(二)大数据概念的提出 |
(三)对大数据的多维解读 |
(四)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 |
二、教育大数据 |
(一)教育大数据的内涵及特征 |
(二)教育大数据的类型 |
(三)教育大数据的基本功能 |
(四)教育大数据面临的问题 |
三、范式理论 |
(一)范式概念的内涵 |
(二)范式的表现形式 |
(三)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 |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涵义及其特征 |
一、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涵义 |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要义 |
(二)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涵义 |
二、思想政治教育范式及其发展形式 |
(一)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范式的理解 |
(二)思想政治教育范式的主要类型 |
三、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范式的重要特征 |
(一)体现了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复杂性 |
(二)大数据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 |
(三)大数据提升了对人的思想进行量化分析的能力 |
四、大数据对人的思想量化分析的内在机制 |
(一)通过测量人的行为来分析人的思想 |
(二)通过语言来分析人的思想 |
第三章 大数据视域下对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审视与反思 |
一、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教育者和教育对象 |
(一)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教育者 |
(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教育对象 |
(三)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关系 |
二、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中的新主体 |
(一)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新主体的萌发 |
(二)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新的主体类型 |
(三)思想政治教育新主体基本功能是数据治理 |
三、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中的教育对象 |
(一)大数据深刻影响着教育对象的行为方式 |
(二)大数据深刻影响着教育对象的思维方式和话语方式 |
(三)大数据通过数据画像提升了对自身的认知 |
(四)“信息茧房”对教育对象的束缚 |
第四章 大数据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创新 |
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基本理论 |
(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涵义及其特征 |
(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构成 |
(三)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存在的问题 |
(四)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守正与创新 |
二、大数据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用数据说话日渐成为人们的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 |
(二)大数据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更具时代特色 |
三、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的来源 |
(一)已有大数据研究成果 |
(二)搜索引擎大数据 |
(三)专业大数据平台 |
(四)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数据库 |
(五)专业在线调查平台 |
(六)教育者自己进行大数据挖掘 |
四、大数据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创新的途径 |
(一)重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生成方式 |
(二)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创新空间 |
(三)提升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精准性 |
(四)创新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话语表达 |
(五)形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可视化表达 |
五、大数据对内容创新的案例分析及借鉴 |
(一)大数据生成的《纸牌屋》 |
(二)“编年系地”创造的叙事新图景 |
(三)对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的大数据分析 |
第五章 大数据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 |
一、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内涵及层次 |
(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重要作用 |
(三)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结构 |
二、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一般原则 |
(一)复杂性原则 |
(二)关联性原则 |
(三)可视化原则 |
三、精准化的认识方法 |
(一)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内涵 |
(二)大数据极大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预测的能力 |
(三)大数据有效拓展了思想政治教育分析方法 |
(四)大数据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决策的科学化 |
四、数据驱动的实施方法 |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数据驱动 |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全深互动 |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精准推动 |
(四)思想政治教育的共享协动 |
五、“让数据说话”的评价方法 |
(一)大数据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依据的客观性 |
(二)大数据增加了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依据的多样性 |
(三)大数据增创了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问题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一、人工智能的基本内容 |
二、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三、人工智能治理的维度分析与建设考察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合理性基础 |
一、软法治理理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风险行政法基本理论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 |
一、面对人工智能,行政法是否应当拓展疆域 |
二、政府利用人工智能的治理行为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对人权利 |
三、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与实现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疆域拓展 |
第一节 行政法疆域拓展的基本问题 |
一、现有法律体系的人工智能治理困境 |
二、行政法拓展疆域之必要性分析 |
三、行政法拓展疆域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理论维度的困境 |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学术研究考察 |
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可行性探析 |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变化:从单一到开放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实践维度的困境 |
一、治理实践难题的提出 |
二、人工智能企业“权力”的法律属性审视 |
三、人工智能企业“权力”的制度回应 |
第四节 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疆域拓展的法治化路径 |
一、行政法疆域拓展的规范体系 |
二、行政法疆域拓展的主体体系 |
三、行政法疆域拓展的保障体系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治理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价值分析 |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实证考察 |
一、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类型化 |
二、人工智能时代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风险困境 |
三、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困境之成因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隐私权理论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 |
第四节 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三、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制度 |
第四章 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角色的定位与实现 |
第一节 合作共治的兴起与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
一、合作共治的内涵及其属性 |
二、合作共治理念下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
第二节 政府角色的变迁及其风险预防义务的革新 |
一、人工智能风险的现实考量 |
二、政府负有风险预防的法律义务 |
三、政府风险预防义务应当坚持法治化 |
四、风险预防义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
一、人工智能领域技术标准的适用性考察 |
二、人工智能领域行政指导行为的引入分析 |
第五章 主要结论 |
一、适时拓展行政法疆域,完善行政法制建设 |
二、加快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构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三、构建合作共治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
四、革新政府风险预防义务,顺应政府角色的变迁 |
五、丰富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基于群体智能的寒地大学校园品质提升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信息社会下大学校园的角色转变 |
1.1.2 存量时代的大学校园优化与提升 |
1.1.3 寒地大学校园设计的制约与困境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相关研究动态 |
1.3.1 关于寒地大学校园设计的研究成果与现状 |
1.3.2 关于群体智能在建筑设计领域的研究成果与现状 |
1.3.3 国内外相关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内容 |
1.4.4 研究框架 |
第2章 群体智能理论研究与寒地大学校园品质解析 |
2.1 群体智能的核心作用 |
2.1.1 生物群体智能的交互机制 |
2.1.2 人工群体智能的仿真生形 |
2.1.3 计算群体智能的算法应用 |
2.2 寒地大学校园的品质体现 |
2.2.1 文化层面 |
2.2.2 物质层面 |
2.3 设计主导的寒地大学校园品质建构 |
2.3.1 校园场地品质 |
2.3.2 校园功能品质 |
2.3.3 校园空间品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群体智能的寒地大学校园品质提升方向及目标 |
3.1 寒地大学校园品质的提升方向 |
3.1.1 实现环境育人 |
3.1.2 满足多元教学模式 |
3.1.3 回归人本的校园空间 |
3.2 寒地大学校园品质提升目标 |
3.2.1 场地环境的生态组织 |
3.2.2 校园功能的交叉共享 |
3.2.3 校园空间的健康可持续 |
3.3 基于群体智能机制的品质提升途径 |
3.3.1 场地的环境应变 |
3.3.2 功能的网状协作 |
3.3.3 空间的迭代优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群体应变机制的寒地大学校园场地品质提升 |
4.1 寒地大学校园场地的应变机制 |
4.1.1 场地环境的力场分布 |
4.1.2 使用群体的行为属性 |
4.1.3 场地形态的应变机制 |
4.2 寒地大学校园场地的仿真生成 |
4.2.1 群体系统设定 |
4.2.2 交互路径生成 |
4.2.3 仿真系统拓展 |
4.3 寒地大学校园场地的协同设计 |
4.3.1 协同自然条件的生态组织 |
4.3.2 协同使用需求的密度控制 |
4.3.3 协同多元体验的景观植入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群体协作机制的寒地大学校园功能品质提升 |
5.1 寒地大学校园功能要素协作机制 |
5.1.1 以实现社会功能为协作目标 |
5.1.2 以底层使用需求为协作动力 |
5.1.3 以构建社会网络为协作方式 |
5.2 寒地大学校园功能网络关系建构 |
5.2.1 功能单元与行为数据提取 |
5.2.2 功能系统的社会网络生成 |
5.2.3 功能系统网络的关系特征 |
5.3 寒地大学校园功能网络的活化设计 |
5.3.1 功能节点的混合赋能 |
5.3.2 功能模块的优化配置 |
5.3.3 功能网络的有机生长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群体进化机制的寒地大学校园空间品质提升 |
6.1 寒地大学校园空间的进化机制 |
6.1.1 形态基因的提取 |
6.1.2 多目标系统建构 |
6.1.3 校园空间的设计迭代 |
6.2 寒地大学校园空间的多目标优化 |
6.2.1 优化目标与校园形态参数 |
6.2.2 多目标优化设计流程 |
6.2.3 优化结果分析 |
6.3 寒地大学校园空间的优化设计 |
6.3.1 外部空间的适候优化 |
6.3.2 建筑空间的节能优化 |
6.3.3 单一空间的共享优化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主要内容 |
第三节 相关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相关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背景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政策背景 |
一、人工智能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
二、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
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现实需要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社会背景 |
一、大数据时代政府传播模式变革 |
二、立法、司法、执法领域的智能化实践 |
三、公众法律需求趋向多元化、个性化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媒介背景 |
一、传统媒体普法宣传效果趋弱 |
二、新媒体优化普法宣传效果 |
三、媒体智能化推动“智慧普法”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优势 |
第一节 利用大数据提升普法实效性 |
一、实现法律大数据平台共享 |
二、从“灌输式普法”到“精准普法” |
三、普法与立法、司法、执法良性互动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技术增强普法交互性 |
一、“人机交互”实现普法效果有效反馈 |
二、普法传播场景与内容深度拟合 |
三、调适两个普法“场”的冲突 |
第三节 优化法治宣传教育“供给侧” |
一、满足公众更高层次的法律需求 |
二、注重公众权利意识培养 |
三、普法实现草根化传播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发展困境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技术存在潜在风险 |
一、精准普法与群体极化 |
二、算法黑箱与权力控制 |
三、人工智能异化风险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普法传播困境 |
一、“数字鸿沟”滋生“普法鸿沟” |
二、技术界与法学界的区隔 |
三、普法实践与目标之间的矛盾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普法舆论引导困境 |
一、推荐算法弱化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力 |
二、人工智能价值判断存在局限 |
三、平台媒体蚕食传统主流媒体市场 |
第四章 优化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路径 |
第一节 规避人工智能普法技术风险 |
一、实行法律数据源事先审查制度 |
二、推进算法可视化进程 |
三、加强法律界与技术界合作 |
第二节 促进人工智能普法传播发展 |
一、推动多渠道普法传播模式协同发展 |
二、遵循法治宣传教育传播规律 |
第三节 提升人工智能普法舆论引导力 |
一、探索网络涉法舆论引导新范式 |
二、以媒体融合构筑立体化普法格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人工智能学科的研究观点(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概念同化学习的高中数学概念课师生互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D]. 甄祎明. 天津师范大学, 2021(09)
- [2]人工智能视域下语义问题研究[D]. 吴戈. 吉林大学, 2021(01)
- [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4]互联网宗教信息功能研究[D]. 梁卫国. 中央民族大学, 2021(12)
- [5]迁移教学模式在初中人工智能课程中的研究[D]. 鲁思炜.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6]大数据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D]. 张玉龙.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7]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 肖季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8]基于群体智能的寒地大学校园品质提升设计研究[D]. 陈硕.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02)
- [9]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教育研究[D]. 付镇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10]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