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诞生的实践报告

物权诞生的实践报告

问: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1. 答:这个问题是有逻辑错误的。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合同法中的划分,属于债法下面的一个小的划分,债法下面还有侵权责任之债等等,总不能说侵权责任也有诺成和实践之分吧。而物权行为则属于物权法调整。
    以最简单的房屋买卖行为来说,该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是登记,既非诺成,亦非实践
  2. 答:是硕士论文还是学士论文?如果是学士论文就建议换一个题目。因为就这物权行为就是律师又有几个弄得明白的。律师都还在晕着呢,你从哪里弄实践意义?理论意义?
    再加上题目太大,累不死你。就是硕士论文都嫌题目大。呵呵。
  3. 答:对不起,不属于具体的法律问题了。
问: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其必要性,还有它的亮点
  1. 答:物权法的亮点是对小区物业和房屋登记规定的较细了。
问:物权法的案例分析(3)
  1. 答:解析:甲的遗嘱有效,甲在遗嘱中为保姆乙设定了房屋居住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房屋的居住权是物权,因此保姆的居住权不产生物权的效力,该权利符合债权的特征,因此是一种债权。丙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有权处分该房屋,丙和丁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丁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先效力,丁的房屋所有权优于乙的居住权这一债权,丁可以向乙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乙搬出该房屋。由于债权是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乙不能以债权对抗丁的物权,只能搬出。乙可以另行起诉丙,要求其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2. 答:买卖不破租赁,但是这种无偿赠与居住的行为,应该被买卖说破。
    跟《物权法》关系不大
    况且如楼上回答,物权法中并没由居住权,物权法定!
  3. 答:本案中,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公民没有权利创立物权,我国法律中没有居住权这一物权。本案中,丁可以要求乙搬出房屋。
问:物权法是怎么诞生的?拜托了各位 谢谢
  1. 答: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
问: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1. 答:在建国很久以后我国才有了<<民事通则>>,关于经济的事也暂时归它管.改革开放后才有了<<经济法>>.现在<<经济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大潮的需要了,自然就要出现<<物全法>>,这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
  2. 答:必要性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物权法》正是这样一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急需推出的一部保护我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
    重要性在于:它的颁行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 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物权诞生的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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