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为悬赏执行“买单”——兼论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文献综述)
李蔚[1](2020)在《民事执行悬赏制度公权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被执行人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时,执行悬赏作为激励社会力量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财产线索的后置性执行措施,还具有转变被执行人对抗履行行为和预防潜在者规避执行发生的功能,有关实例说明了该制度有益于化解执行难。通过梳理有关政策、司法文件及执行实践,不同法院在执行悬赏制度法律属性上存有认知差异,致使相异的制度运行并存、制度空间受限及功能受阻。在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下,明确执行悬赏制度的公权力属性成为优化制度设置、全面发挥复合功能的支点。
张猛[2](2018)在《我国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十分艰难,“执行难”、“老赖”等词汇的出现就说明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地履行,该难题在当今中国社会早已见怪不怪,且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既然是社会现象,就说明具有普遍性,具有一定的数量规模。但是,当下我国的司法执行力量还相对薄弱,突出表现为法官数量少,装备不齐全,社会力量配合程度低等原因。归纳造成“执行难”的众多原因,总结起来主要为两类:一是执行力量的薄弱,二是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获取困难。在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中,高效取得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至关重要,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立无疑是对打赢这场“信息战”的重要工具。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设立提高了法院采集执行线索的效率,有效缓解了执行工作的压力。民事执行悬赏制度是应对“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执行信息获取手段,其首要针对的具体问题就是执行案件信息的缺乏,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信息缺乏;第二,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缺乏。与外国相比,我国社会信息网络共享机制非常不完善,除非常典型的需登记的财产信息尚稍微可以通过法院主动查询获取外,其他非典型财产甚至到期债权等信息无法由通过法院由一般途径获取,这便凸显了民事执行悬赏制度存在的价值。民事执行悬赏制度原由地区法院试点施行,因稍具效果,故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在2017年1月25日,最高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24条为各地区法院开展民事执行悬赏工作提供了正当的法律依据,但是实践远比想象的复杂,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显然无法应对许多具体问题,操作性仍嫌不足,故各地区法院为顺利开展民事执行悬赏工作,往往制定具体规定,这其中尤其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典型。当下中国正处于信息化的浪潮中,任何制度均首其影响,民事执行悬赏制度也不例外。各地法院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在传统媒体之外,利用新媒介的影响力开展执行悬赏工作,收效显着。除此之外,民事执行悬赏制度若欲发挥更大的工具效能,应处理好与其他制度衔接工作,这涉及信息查控机制、协助执行机制、信息审查机制、信息保密机制等工作的高效衔接。虽然执行悬赏工作成绩显着,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首先表现在赏金分配具体规定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其次,民事执行悬赏公告的审查标准及救济措施均为空白;再次,对如何判断举报信息的有效性没有规定;最后,举报人保密制度设立较为粗糙。这些问题有待于最高院结合具体制度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以方便各级法院顺利开展执行悬赏工作。民事执行悬赏制度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为应对中国特殊国情所采取的执行手段。任何一项制度若欲良好运行,完善的法律规定是必不可少的,解决“执行难”问题任重而道远,需要经过实践与理论的不断互动,逐渐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崔玲玲[3](2018)在《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指的是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机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依据法定的调查程序与范围,运用法定方法、通过法定途径发现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一项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以执行机关为主导”的运行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以申请执行人为主导”的运行模式均对我国的民事执行财产发现有所启发。当前我国已经初步确立起了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然而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申请执行人缺乏财产调查的能力与条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法律威慑不足、法院财产调查效果不理想以及协助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因此,通过赋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财产调查权限,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以及明确法院的财产发现权等方法,并辅之以悬赏执行、审计调查、执行威慑等相关配套措施,实现制度自身优化,从而在推进民事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树立社会诚信观念并维护法律权威,为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绵薄之力。
唐豪[4](2017)在《论我国悬赏执行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悬赏执行制度借助外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案外人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有助于民事生效判决执行到位。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出台的具体规定,发现悬赏执行制度仍然存在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模糊、审查标准不明确和奖励数额不一、程序衔接欠缺及权责分配不清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统一审查标准和奖励数额、做好程序衔接及明确当事人之间权责等方式予以修正。
唐豪[5](2017)在《悬赏执行制度论纲》文中研究表明悬赏执行是一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配套制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有运用。借助外部激励机制,悬赏执行制度充分调动了案外人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有助于民事生效判决执行到位。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出台的具体规定进行梳理,悬赏执行制度仍然存在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模糊、审查标准和奖励数额不一、程序衔接欠缺及权责分配不清等问题,亟需完善。针对以上问题,悬赏执行制度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统一审查标准和奖励数额、做好程序衔接及明确当事人之间权责等方式予以修正。
綦海龙[6](2016)在《论我国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强制执行,二是当事人自动履行。当民事程序进入执行阶段时,说明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已自动履行不能,因此,执行程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阶段。但是执行难现象在我国现阶段仍很突出,其中造成执行难现象的最主要原因便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查明。从立法规定到司法实践,我国财产查明制度均存在问题,对于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明具体操作仅有相对宽泛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虽各地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但是成效甚微。本文首先对民事执行财产查明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功能进行概述,进而找出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借鉴国内外两大法系针对该制度的先进理论及实践探讨出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财产查明制度。针对我国财产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完善思路:首先应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义务性规定而非举证责任;其次,应坚持执行机关主导查明程序,以此来明确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以及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关系;最后应坚持调查穷尽,以此来防止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在具体制度方面,首先应明确申请执行人财产查明义务规定,通过明确该义务性规定可以防止出现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为由而拒不进行执行工作的现象,并且可以通过该制度来告知申请执行人存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其次应通过设立完善专职财产查明程序来系统化财产查明工作,从而可以更加清晰地明确各方责任;再次应细化完善委托调查制度,通过将财产调查权进行授权性操作,来拓展信息查询渠道,以此来减轻执行机关工作压力;最后应完善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完善该制度,保证财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邱晓玲[7](2015)在《论唯一住房之强制执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的第六条、第七条对唯一住房强制执行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司法解释仅仅是概括性规定,导致在执行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如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或是案件的执行法官,对于是否应执行存在很难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形;为了达到逃避或阻碍执行的不正当目的,被执行人故意将其他财产进行处分或是隐匿,造成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能够执行的情况;执行客体是唯一住房的案件类型不明确等。由于唯一住房执行的前提条件及方式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执行程序中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规制的执行裁量权,导致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权钱交易,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被执行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理论界对唯一住房能否成为拍卖执行标的、如何执行等问题也存在颇多争议,缺乏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出发,论述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在立法、执法上的解决措施,从而平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文写作包括以下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对唯一住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困境做了简要介绍,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从而提出本文以基本人权作为切入点进行写作的创新点。第一部分是唯一住房强制执行之基础理论,包括唯一住房的概念及执行的理论基础两部分内容,该部分内容看似比较简单和理论,但却是不可缺少的,是法律限制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具体论述实践中唯一住房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如执行与否存在争议、执行救济制度不完备、执行裁量权没有监督机制、强制执行行为侵害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等,接着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是理论走向实践,即从实务角度对唯一住房的执行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是从比较法方面进行的分析,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美国的相关立法规定,笔者认为解决现阶段唯一住房执行中的问题,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执行程序的立法,如量化生活必需住房的标准。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司法建议。包括从立法上,如量化生活必需房屋的标准及明确启动拍卖执行的前提条件和案件范围;制度上,主要从构建悬赏执行机制,解决唯一住房执行案件中其他财产难发现的问题;建立被执行人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唯一住房案件执行难的关键,并能在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樊琦[8](2013)在《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众所周知,民事执行是债权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合法权益的最后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按其执行标的不同分为对财产与对行为的执行两大类,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财产的执行多数可以替换对行为的执行。因此,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成为民事执行的关键所在。然而,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理论研究严重不足,立法也相当滞后。基于此,有必要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分为三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引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是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理论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第二章对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进行了阐述,指出了该制度存在的众多问题,进而分析了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三章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典型的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进行了域外考察;第四章在综合以上论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多种有效的路径来完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最后是总结部分,总结以上论述并提出展望,坚信随着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执行难”现状必将得到很大改善。
石羽[9](2012)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证据运用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行立法对执行程序中的证据运用规则,特别是执行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规定的较为模糊。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范围未予明确,对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及其举证责任未作区分和具体规定等,导致司法过程的混乱,或者过分依赖法院在执行中的取证行为,忽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者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负担。当事人对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及对法院在取证、认证过程中不够公开产生不满,制约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执行难”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未能延伸到执行程序,是证据立法上的一大缺憾。在立法和司法中明确分配执行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证明程度,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执行中的证据运用虽然有别于诉讼证据的运用。但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方式和方法却与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则有共通之处。因此,建立执行程序中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仍有必要充分借鉴诉讼证据相关规则。设计民事执行程序中证据运用规则首先需要把握各举证行为的性质,因为执行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不是简单地承担证明责任,当然也不能理解为执行当事人不需举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含义是执行当事人无需因举证不能或不充分而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摆脱证明责任的错误定性是对执行中法院职权主义的回归,这也符合国外民事执行的趋势。由于执行权有别于审判权,因此,执行程序中的证据运用规则又不能完全照搬照抄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而是要在证据运用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厘清执行过程中不同的收集和举证行为的性质,区分审查裁决程序、行为异议程序、第三人异议程序等不同程序构建不同的证据运用规则,构建不同的举证制度。
王媛媛[10](2011)在《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现财产——控制财产——处分财产”是对财产型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其中财产发现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必要前提和关键环节。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大量的执行案件处于搁置状态以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难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民众对于司法权威的信仰动摇。本文致力于通过对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践探析,为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提供建议,以期在中国构建起完善的财产发现制度,有利于民事强制执行全局的规范运行。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对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进行了概念的界定,然后分析了财产发现主体、财产发现客体以及财产发现程序方面的理论问题。第二章探讨了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所涉及到的重要理论。主要分析了财产发现与执行权、财产发现与履行能力两大理论问题。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首先整合了中国对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全部立法规定,然后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四个方面对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以发现现行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第四章是对国外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的比较研究。首先选取了典型的国家和有特色的制度进行比较:以执行机构为主导的财产发现制度——法国;以申请执行人为主导的财产发现制度——加拿大;完备的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德国;其他国家在民事执行中有特色的财产发现制度——日本、英国、美国。最后对域外国家的制度进行综合评述和比较分析,以探寻适合我国的改革路径。第五章是对我国民事执行中财产发现制度构建的建议。着重从执行机关依职权进行财产发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社会协助执行体系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创新点在于每部分的具体程序构建和方法设计,以期为立法的完善添砖加瓦。
二、谁为悬赏执行“买单”——兼论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谁为悬赏执行“买单”——兼论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执行悬赏制度公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制度生成及现状 |
(一)2011年之前:解决执行难下的中央政策指引与法院探索 |
(二)2011—2017年:作为财产调查方式的最高法规定及推广 |
(三)2017年至今:各地法院贯彻执行悬赏制度形成多元样态 |
三、明晰制度属性 |
(一)非私权力属性 |
(二)为公权力属性 |
四、优化制度设置 |
(一)授权法院依职权启动及公告失效 |
(二)被执行人负担悬赏金的理论证成 |
五、结语 |
(2)我国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缘起及社会评价 |
(一)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起因 |
(二)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确立 |
(三)对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社会评价 |
二、现行民事执行悬赏规定的比较分析 |
(一)各地法院执行悬赏规定的总体比较 |
(二)各地法院民事执行悬赏规定的分项比较 |
三、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新变化 |
(一)《财产调查规定》对执行悬赏制度的发展 |
(二)引入执行悬赏保险 |
(三)在购物网站上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
四、各地法院施行民事执行悬赏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被执行人行踪 |
(二)对如何判断举报信息的有效性没有规定 |
(三)举报人保密制度设置较为粗糙 |
五、完善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的几点建议 |
(一)细化悬赏金的确定标准 |
(二)明确悬赏公告的审查标准及救济措施 |
(三)允许举报人不经悬赏公告直接与申请人商定赏金 |
(四)执行悬赏制度与联动机制深度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概述 |
(一)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概念 |
(二)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性质 |
1.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性质 |
2.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行为的性质 |
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行为的性质 |
(三)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内容 |
1.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财产状况与线索 |
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 |
3.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 |
(四)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价值 |
1.有利于推进民事执行程序 |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3.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
二、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 |
1.美国的相关制度 |
2.英国的相关制度 |
3.中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 |
1.法国的相关制度 |
2.德国的相关制度 |
3.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 |
(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现状考察 |
(一)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立法笼统分散 |
2.申请执行人缺乏财产调查的能力与条件 |
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法律威慑不足 |
4.法院财产调查效果不理想 |
5.协助执行效果不佳 |
(三)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财产发现制度立法粗略 |
2.缺乏良好的执行环境 |
3.执行协助义务人不配合 |
4.调查方法滞后 |
5.执行力量有限 |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具体建议 |
1.完善有关民事执行财产发现的立法 |
2.赋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财产调查权限 |
3.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
4.明确法院的财产发现权 |
(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的配套措施 |
1.完善悬赏执行制度 |
2.完善审计调查制度 |
3.完善执行威慑机制 |
4.健全协助执行义务人的配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悬赏执行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悬赏执行制度脉络梳理 |
二、悬赏执行制度理论思辨 |
(一) 正当性基础 |
(二) 制度运行原理 |
(三) 悬赏执行与悬赏广告 |
三、悬赏执行制度现存弊病 |
(一) 适用范围不清, 启动方式模糊 |
(二) 审查标准不明确, 奖励数额不一 |
(三) 程序衔接欠缺, 举报人规定不明 |
(四) 费用负担各异, 权责分配不清 |
四、悬赏执行制度完善路径 |
(一) 明确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 |
(二) 公开审查标准及奖励数额 |
(三) 做好程序衔接与制度建构 |
(四) 合理分配费用并明确权责关系 |
五、结语 |
(5)悬赏执行制度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一、悬赏执行制度脉络梳理 |
二、悬赏执行制度现存弊病 |
(一) 适用范围不清, 启动方式模糊 |
(二) 审查标准不定, 奖励数额不一 |
(三) 程序衔接欠缺, 举报人范围过大 |
(四) 费用负担各异, 权责分配不清 |
三、悬赏执行制度完善之道 |
(一) 明确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 |
(二) 公开审查标准及奖励数额 |
(三) 做好程序衔接与制度建构 |
(四) 合理分配费用跟权责关系 |
四、结语 |
(6)论我国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查明制度概述 |
(一) 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查明制度的概念 |
(二) 民事执行财产查明制度的正当性 |
(三) 财产查明制度的功能 |
1. 为强制执行程序提供明确的执行目标 |
2. 确定被执行人真实履行能力 |
3. 明确财产查明时的责任分配 |
二、域外民事执行财产查明制度评析与借鉴 |
(一) 英美法系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查明制度评析 |
1. 美国财产查明制度 |
2. 英国财产查明制度 |
(二) 大陆法系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查明制度评析 |
1. 法国财产查明制度 |
2. 德国财产查明制度 |
(三) 域外民事执行财产查明制度借鉴 |
1. 明确执行机关权责分配 |
2. 完善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机关的衔接机制 |
3. 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严谨真实性 |
4. 完善信息收集制度,增加信息查询渠道 |
三、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查明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财产查明制度立法概括 |
1. 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
2.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
3. 法院依职权调查 |
(二) 我国财产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申请执行人财产查明义务规定性质不明确 |
2. 缺乏完善的专职财产查明程序 |
3. 委托调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4.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制裁措施力度薄弱 |
四、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查明制度的完善 |
(一) 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查明制度完善思路 |
1. 明确申请执行人举证义务性质 |
2. 坚持执行机关占据执行主导地位 |
3. 引入调查穷尽理念 |
(二) 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查明具体制度完善 |
1. 明确申请执行人财产查明义务规定 |
2. 设立完善专职财产查明程序 |
3. 细化完善委托调查规定 |
4. 完善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唯一住房之强制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唯一住房强制执行之基础理论 |
(一)唯一住房的概念 |
(二)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唯一住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实务探索 |
(一)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二)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强制执行唯一住房之实务探索 |
三、唯一住房强制执行之比较法考察 |
(一)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比较法分析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唯一住房强制执行之完善 |
(一)明确执行的前提条件及案件范围 |
(二)量化生活必需房屋的标准 |
(三)规制执行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 |
(四)构建悬赏执行机制 |
(五)建立被执行人住房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概述 |
1.1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1.1.1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概念 |
1.1.2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特征 |
1.2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法律关系 |
1.2.1 执行财产调查的四大法律关系 |
1.2.2 执行财产调查的权利义务配置 |
1.3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法律性质与查明责任 |
1.3.1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法律性质 |
1.3.2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查明责任 |
1.4 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意义 |
1.4.1 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理论意义 |
1.4.2 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司法实践意义 |
第2章 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现状 |
2.1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2.1.1 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 |
2.1.2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 |
2.1.3 法院依职权调查 |
2.2 执行财产调查新措施的探索 |
2.2.1 法院的探索 |
2.2.2 民间的探索 |
2.3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申请执行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2 被执行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3 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4 协助执行义务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
2.4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问题成因分析 |
2.4.1 社会原因 |
2.4.2 制度本身原因 |
第3章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3.1 大陆法系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考察 |
3.1.1 德国 |
3.1.2 法国 |
3.1.3 日本 |
3.1.4 我国台湾地区 |
3.2 英美法系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考察 |
3.2.1 英国 |
3.2.2 美国 |
3.2.3 加拿大 |
3.2.4 我国香港地区 |
3.3 比较借鉴 |
第4章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路径 |
4.1 确立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
4.1.1 顺位侧重原则 |
4.1.2 公正与效率原则 |
4.1.3 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风险原则 |
4.1.4 执行调查职责卸除原则 |
4.2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立法 |
4.2.1 充实执行调查立法的基本内容 |
4.2.2 明确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 |
4.2.3 设立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 |
4.3 强化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调查途径 |
4.3.1 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义务 |
4.3.2 赋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财产调查权 |
4.3.3 拓展法院的调查途径 |
4.3.4 健全协助执行义务人的配合机制 |
4.4 建立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配套保障措施 |
4.4.1 建立执行财产调查动力机制 |
4.4.2 建立执行案件信息交流系统 |
4.4.3 健全社会征信体制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参考法律、法规和文件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证据运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和司法中证据运用情况之考察 |
1.1 我国法律中民事执行证据运用规则 |
1.2 我国司法中民事执行证据运用规则的调查分析 |
1.2.1 从执行过程说起——以分权改革后的执行流程为例 |
1.2.2 各证据线索在执行流程中的运用情况 |
1.3 我国现行民事执行证据运用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3.1 民事执行程序中证据相关材料的性质不明确 |
1.3.2 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 |
1.3.3 对证据的调查收集规定不够科学 |
1.3.4 缺乏证据的质证和认证规则 |
1.3.5 没有规定当事人举证时限 |
1.4 我国民事执行证据运用规则面临的困境 |
1.4.1 诉讼的证明对象与执行的证明对象的混同 |
1.4.2 执行实施和裁决中的证据规则混同 |
1.4.3 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性质界定不明 |
1.5 建立民事执行证据运用规则的必要性 |
1.5.1 民事执行证据运用规则独立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比较 |
1.5.2 建立系统的民事执行证据运用规则的意义 |
2 构建执行程序中运用证据的基本规则 |
2.1 执行程序中收集证据规则构建 |
2.1.1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规则 |
2.1.2 执行程序中的证据收集规则 |
2.2 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 |
2.2.1 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2.2.2 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
2.3 执行程序中证据的审查范围 |
2.3.1 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证据手续是否完备 |
2.3.2 审核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2.3.3 证据审核的关联性 |
2.4 执行证据中证据是否采信的判断方法 |
3 我国民事执行中有关证据运用规则的制度设计 |
3.1 申请执行人举证权利的性质界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
3.1.1 对申请执行人举证权利的性质界定 |
3.1.2 申请执行人举证权利的相关制度设计 |
3.2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性质界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
3.2.1 对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性质界定 |
3.2.2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相关制度设计 |
3.3 法官调查取证和询问笔录的性质界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
3.3.1 对法官调查和询问笔录的性质界定 |
3.3.2 法官调查取证与询问笔录的制度设计 |
3.4 中止、终结、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等裁决中与证据的运用规则设计 |
3.4.1 满足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证据及运用规则设计 |
3.4.2 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裁定中证据的运用规则设计 |
3.5 执行异议中证据的运用规则设计 |
3.5.1 执行异议的基本证据运用规则 |
3.5.2 听证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运用规则设计 |
3.6 案外人异议和财产分配异议中证据运用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概述 |
一、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主体 |
(二)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客体 |
(三)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程序 |
第二章 民事执行中财产发现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财产发现与执行权 |
二、财产发现与履行能力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立法现状评析 |
一、立法现状 |
二、立法评析 |
(一) 执行机关依职权发现财产 |
(二)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
(三)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
(四) 协助执行人协助发现财产 |
第四章 外国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比较研究 |
一、以执行机构为主导的财产发现制度——法国 |
二、以申请执行人为主导的财产发现制度——加拿大 |
三、完备的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德国 |
四、其他国家在民事执行中有特色的财产发现制度——日本、英国、美国 |
五、域外国家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比较与借鉴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构建 |
一、执行机关依职权进行财产发现 |
(一) 完善执行组织的设置,明确执行机关的财产发现权 |
(二) 制度设计 |
二、申请执行人财产发现 |
(一) 赋予申请人适当的财产发现权,设置调查令制度 |
(二) 制度设计 |
三、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
(一) 以被执行人为责任中心,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
(二) 制度设计 |
四、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的建立 |
(一) 完善社会协助执行体系,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
(二) 制度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谁为悬赏执行“买单”——兼论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执行悬赏制度公权化研究[J]. 李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 [2]我国民事执行悬赏制度研究[D]. 张猛. 吉林大学, 2018(04)
- [3]民事执行财产发现制度研究[D]. 崔玲玲. 内蒙古大学, 2018(12)
- [4]论我国悬赏执行制度[J]. 唐豪.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 [5]悬赏执行制度论纲[J]. 唐豪.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7(03)
- [6]论我国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制度完善[D]. 綦海龙. 辽宁大学, 2016(02)
- [7]论唯一住房之强制执行[D]. 邱晓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论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D]. 樊琦. 南昌大学, 2013(03)
- [9]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证据运用规则研究[D]. 石羽. 宁波大学, 2012(08)
- [10]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发现制度研究[D]. 王媛媛. 中国政法大学,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