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第二批经确认的紧固件制造者识别标志》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李鑫[1](2020)在《儿童用品领域中国与欧美地区监管制度和标准对比分析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消费品无时不刻的存在并影响着人们及整个社会,我国现阶段把消费品划分为17种类型,其中包括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每一种类型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高低更是关系民生的重要指标。现阶段,我国儿童用品的监管体制与欧美差异较大。欧盟推行的是大陆法体系,其特点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个项目或材料是无害的,先将其视为有害,对其提出必要的法规或者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这种体系的保险系数高,对于暂时危害证明基础数据不足时仍可先行管理。美国是判例法体系,相对于欧盟更加科学合理,但是它要求的数据采集系统很高,结合我国目前的基础数据系统缺乏的实际,目前难以效仿,但可作为未来追求的目标。我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儿童用品生产国和出口国,但多以小型企业OEM代加工模式为主。由于国外产品的技术指标与国内的差异,出口产品存在机械物理、标识和使用说明不合格,以及化学元素超标等多个问题,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内外产品标准的对比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就儿童用品领域中国与欧美地区的监管体制和标准进行了详细对比分析,从而为中国相关制度建设和标准的修订提供必要的理论与数据支持。
计苏燕[2](2019)在《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儿童户外游戏场是儿童开展户外游戏活动所需的专门或非专门的场所。近年来,由于儿童游戏场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将游戏场的安全性问题推向大众视野。在众多影响游戏场安全性的因素中,安全标准是评判儿童户外游戏场地安全性的关键。然而我国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订相对滞后,同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其中,美国和加拿在参照国际有关标准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制订了体现其特色且较为成熟和规范的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因此,本研究以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2010年版)和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2014年版)为研究对象。在介绍美加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制订、演变和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两国标准的制订主体、机制、依据以及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发现,在安全标准的制订方面,美加标准的制订主体具有多元性;制订机制具有规范性和民主性;制订依据具有客观性。在安全标准的内容方面,两国标准的相似性大于差异性。第一,关于游戏场的空间规划,美加标准均重视游戏场布局的区域要素,兼顾区域划分的对象性和安全性。第二,关于游戏场的适宜性设计,美加标准强调游戏设施、游戏场铺面、游戏场材料和其他部件的安全性、年龄适宜性。第三,关于安全要求的相关因素,美加标准突出危险因素和监督者角色对游戏场安全性的影响。第四,关于设备和铺面的管理,美加标准要求游戏场在投入使用前应确保其安全,并且各自制定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检查维护计划。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专门编制游戏场选址的规范条例。加拿大标准关注游戏场中介因素所发挥的作用,要求对设备结构的完整性进行性能测试。根据比较结果,研究者建议吸收美加两国的成熟经验,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并且配套研发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支持系统。此外,我们可以从合理规划幼儿园户外游戏场的空间布局、注重幼儿园户外游戏场设计的发展适宜性、提升幼儿园户外游戏场监督者的能力、完善幼儿园户外游戏场的安全管理机制四个方面提高幼儿园户外游戏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鲁甜[3](2018)在《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谚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原权-救济权”的私权构造模式中,民事权利救济的研究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作为绝对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构成了知识产权救济的重要方面。基于知识产权的“类物化”处理,知识产权请求权随知识产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知识产权的移转而移转,且不以过错为要件。司法实践中以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知识产权民事救济的基本依据,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了停止侵害责任的滥用,利益失衡情形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在物权救济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来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本文从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概念和内涵入手,分析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以及与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区别。通过讨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为分析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适用条件、完善我国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具体路径做好铺垫。通过域外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方面的不同判定思路,结合我国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第一章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概述。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是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停止侵害可能造成一方重大损失或者公共利益损害时,人民法院可以不支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代以其他方式补偿的情形,主要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基于权利滥用的限制、基于善意侵权支付合理对价的限制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成立的前提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请求权,其不以过错为要件,因知识产权的产生而产生。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独立性可知,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不属于知识产权限制,传统停止侵害适用规则的难以应对知识产权救济需要,我国知识产权转化率不足以及知识产权强国需要也急切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第二章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本章从法理学、民法学以及法经济学入手,分析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并为后文的适用条件和制度完善做好铺垫。从法理学上看,矫正正义强调侵权责任分配后的均衡状态。利益平衡理论要求,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时,仍有需要一定的限度,而比例原则恰恰为限制的“度”做出了合理解释。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和禁止得利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提供了民法支撑。物权法上绝对权请求权不得滥用与民法容忍义务、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是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可供借鉴的标准。而法经济学上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又强调停止侵害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式,但“当然停止侵害”却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则阐释了交易成本过高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当然停止侵害”阻碍了技术创新和研发。第三章比较法视阈下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本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分析了域外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美国以ebay案界点,前ebay案时期,法院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否决禁令。后ebay案时期,四要素规则逐渐具体化。而在德国,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应当审慎对待绝对权请求权行使中的第三方利益,且德国物权法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绝对权请求权限制的制度。此外,德国法院也通过解释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等原则频频突破成文法的规定,以应对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流氓问题。而在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限制方面,以“橘皮书”案为分界点,德国逐步发展了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否决的司法判定规则。在日本,停止侵害请求权又被称之为差止请求权,在专门法上并未有对差止请求权限制的规定,但日本法院从差止请求权容忍理论中找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第四章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权利的请求权都可受到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不能及于人身权,只能限定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利益平衡、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需要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人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时的几种情形中。由于行为的性质以及限制的法理基础不同,不同情形的限制适用条件也不尽相同。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现状与问题。在规范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立法历程,实证研究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立法上,(1)专门法中停止侵害民事救济几乎空白;(2)民事基本原则在专门法中未有体现;(3)专利法第70条与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5条衔接不当。在司法上,(1)公共利益原则滥用,标准不一;(2)善意侵权人侵权处理不当;(3)替代措施不完善。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构建。首先,知识产权救济立法应当与民法相衔接,在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上,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规定应当结合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考虑知识产权救济是否需要单独立法。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入典,则需要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设定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条款。其次,在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具体条款设计上,采取“一般+例外”、“概括+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停止侵害是知识产权救济的一般规则,请求权限制仅为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概括规定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应当注重公共利益和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而通过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限制类型具体化。而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明确禁止权利滥用及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判定思路,使判定标准规范化、统一化。同时还应当明晰替代措施的性质,针对不同类型的限制提出不同的替代措施,以免不当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违背停止侵害救济的价值目标,
全国紧固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4](2002)在《第三批经确认的紧固件制造者识别标志》文中研究说明
李安民[5](2000)在《第一批经确认的紧固件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文中提出
廖志刚[6](2010)在《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把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作为切入点,结合利益平衡和反垄断法等原理,围绕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对立统一关系展开论述,力图解决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继续共生共存、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全文由七个部分组成,除引言之外,其余六个部分分别为: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对自由贸易的非制度结构障碍及克服;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对自由贸易的影响;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第一章为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包括三节:自由贸易;知识产权和自由贸易共生于市场;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目标协同性。在自由贸易演进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过“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要素察赋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等学说。知识产权制度与自由贸易都旨在形成合理的贸易秩序,实现市场利益;在运行机制上,知识产权表现为具体制度性的社会结构,而贸易自由则是一种原则和抽象理念。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它首先是私有财产权,但同时也具备人权属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正当性,但对其保护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应努力平衡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贸易主宰着知识产权发展的方向和未来。我们研究自由贸易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研究知识产权也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自由贸易的现实和潜在影响,以寻求能够促进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和社会公共福利的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是实现自由贸易的手段,对自由贸易而言具有秩序价值;自由贸易对知识产权而言,是后者追求的目标和逻辑结果,知识产品的财产化就蕴含了进行交易的愿望。知识产权有一个发展的历史轨迹:从内到外,即伴随国内市场的成熟而产生,之后又伴随着国际市场的开拓而扩张,自由贸易使知识产权本身获得了新的增量。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目标协同性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扩张和国际化与自由贸易的拓展。在20世纪的最后四分之一个世纪里,知识产权在权利范围和权利保护对象上出现了一种尽管并不统一但是规模却相当大的扩张。自由贸易的拓展为知识产权权利结构本身提供了经济制度上的基础,当这一拓展达到跨国阶段时,自由贸易产生了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和一体化需求。第二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对自由贸易的非制度结构障碍及克服。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具有目标协同性。但它们之间的这种协同性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没有抵牾,甚至有时候可能在外观上产生技术私有化与经济效率悖论的错觉:对新智力成果的私有化过程有利于解决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问题,但私有化所激活的资本市场调控机制同时也产生了垄断市场权力的所有弊端。这种矛盾是否能够解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可能失灵,这在知识产权领域就表现为对自由贸易的某种非制度结构性障碍。非制度结构性障碍,是指这种障碍并非制度的必然逻辑结构,是可以克服的。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还是专利集中和专利标准化的趋势,其对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困难和威胁,如果用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可以归结为“如何配置利益”。与有形物所产生的利益调节规则不同,知识产权的利用配置须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在权利扩张、权利集中领域的适用,是以知识产权非自愿性许可制度形式呈现的。就现行的具体制度而言,就是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以及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版权、专利权许可进行政策性干预就是阻碍了交易自由;恰恰相反,这种政策性干预目标很明确,是为了形成更大范围的自由贸易。此外,促进文化形成-民主政治和“天下”思维的补足,也是克服非制度结构性障碍的重要思路。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协调促进,除了社会心理和制度理念的重构之外,还应当引入“政治对话”的具体措施。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利益问题上,世界性制度的形成和利益的平衡在现实上尽管是遥远的,可他们又是当今世界的迫切需要。克服这一带有悖论性的难题,可以将解决的思路放在“对话”上,尤其是哈贝马斯所想象的满足了理想商谈条件的长期理性对话。第三章论述了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对自由贸易的影响。知识产权的法律肯认可以说是市场竞争和贸易在制度上的起点;赋予知识产品以专有权的法律形式,激励了创造者的创新热情,同时也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利益刺激和制度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认为“市场与财产权携手并进。财产权为私人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激励,同时也是交易的起点,而资源则借助交易而转移到它们最有价值的用途上。”事实上,从贸易角度而言,这一论证似乎也证立了知识产权贸易以权利为起点。因为,信息自由的直接目标往往就是实现市场利益。自由贸易直接表现为市场主体的缔约自由和对最大利益实现的可能性。在商业贸易中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就知识产权的缔约自由和最大商业利益的实现可能性,是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的重要目标。一般而言,权利的缔约自由往往与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预期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缔约自由可能要服从于其他因素的考量。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很明显不同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因此也不属于经济学的传统科目;但是,如果能够对经济学家研究市场的基本分析工具进行改造并加以发挥,按照波斯纳的理解,更宽泛地运用经济学将成为可能。因为经济学家有一个作为基本工具的假定,“即人们都是自己满足度的理性最大化者”。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以理性为支配实践着行为的自由;同样地,在出现非正常贸易的情形下,市场主体仍然可能在理性的指导下寻求制度上的救济,并努力获得与正常贸易状态下可期待的一样多的利益。本章就我国现行司法、行政、公共政策等方面对市场自由贸易的影响进行分析,力图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规则的语境中勾勒信息产权制度与市场交易的互动关系及未来愿景。第四章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知识产权滥用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指的是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权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从而导致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章分别剖析了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结合中的知识产权控制行为、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等行为以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原因。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在其2002年知识产权报告中说,知识产权似乎已蜕变为发达国家在全球扩展其商业模式和争夺经济霸权的得力“帮凶”。一些跨国公司变本加厉,利用不断修改法律等手段,进一步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程度。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这就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禁止权利滥用,实现知识产权行使与保护知识产权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对权利人的权利、非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给予充分的考量和注意,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非权利人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第五章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体系入手,探讨了如何对贸易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分别为知识产权滥用是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违反、对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违反和对贸易自由原则的违反。那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也分为三个部分,即知识产权自身的规制、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制和竞争法的规制。内部限制即权利本身所包含的界限,意指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外部限制则旨在承认并保障权利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自由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性。就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内部规制而言,分别从专利法、着作权法和商标法的视角,探讨了如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民事活动是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以满足个人需要的活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由于大量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都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因而由竞争法对实质上限制了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是完全必要的。第六章从“对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与完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若干构想”以及“完善对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法律规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至此,我国顺利完成了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使其更趋完善。这次修改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专利权保护,维护公众权益,合理平衡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专利权滥用,如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增加有关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正式通过了备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真可谓“十年磨一剑”。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但建立能够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环境,而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甘晓鹏[7](2021)在《ZKYM公司产品战略研究》文中提出
范海鹏[8](2018)在《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焦炭、煤焦油、轻苯等焦化产品在工业生产中应用广泛,焦化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作为晋冀鲁豫交界的区域中心城市,邯郸有着丰富的煤炭、铁矿石资源,焦化业作为全市工业产业的重要支柱,不仅解决了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创造了较高的利税收入和社会财富,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是,因焦化产品本身固有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特征,焦化企业容易发生煤气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焦化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成为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焦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仍不时发生,在预防有限的情况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事故因处置不当和管理能力不足而扩大了灾害后果,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焦化企业在应急管理能力方面急需提高。因此,对企业进行应急管理能力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已有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以冀南A焦化公司为例,简述了A焦化公司企业背景、主要产品生产流程等,对A焦化公司各生产环节存在风险和企业应急管理现状进行分析,从人员素质、物资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属性层次模型(AHM)对其应急管理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帮助企业查找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本研究对其他焦化企业或行业监管部门评价类似生产单位应急管理能力,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虞珊丹[9](2018)在《PLM信息系统的开发实施研究 ——以Q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世界自由贸易的到来,,企业与客户之间已经进入了一个双向互动沟通的时代。企业迫切需要一个可以在整个企业范围内能建立起高效并且实用的电子协作平台,利用先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从而实现企业的业务流程及数据的集成化管理。PLM的应用必然随着市场的变迁和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面临着新的命题。这需要软件供应商和企业共同携手,对项目进行不断完善、再思考、再改造,不断融入新的思想作为新的动力,让其成为公司腾飞的助推器。经过本文的分析研究,PLM系统在Q公司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以及实施建议。最终以技术部门为核心,采用PLM系统,在Q公司建立了统一的产品数据库,并且推行了电子化的工艺技术流程,包括项目研发管理和工程BOM管理以及图纸管理等功能,从而进一步加大了Q公司标准化可视化管理的广度和力度,并达到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效益的目的。本文共分为7个章节,第1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内容和方法,指出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第2章从理论上分析介绍了PLM系统的定义及其发展。第3章对Q公司的一些现状做了简要介绍并指出了目前Q公司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现状及瓶颈。第4章针对PLM系统在Q公司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设计。第5章具体分析了整个PLM系统在Q公司实施的具体过程。第6章分析了PLM系统在Q公司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难题以及对应这些难题采取的对策。第7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张鹏[10](2017)在《高铁通信工程运行安全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将高铁建设作为国家运输行业发展的重点。然而,伴随着我国高铁线路的投入和使用,在高铁的运营和发展中,其安全、环境、社会风险以及因为这些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也在逐渐的出现。强化风险管理,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预算,保证高铁运行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已经成为我国高铁建设及运行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从高铁的整体建设来看,通信工程作为高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它对整个高铁项目起到了中枢神经的作用,它的安全性高低直接影响了整个高铁项目建设的安全水平。因此,本文以高铁通信工程运行安全风险作为研究对象,以高铁安全风险管理中的通信工程管理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用故障树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深入探究影响通信项目管理的各种因素,来识别高铁通信工程管理和运行方面的主要风险点,并有针对性提出了解决各种影响因素的具体措施。首先,对当前国内外在高铁通信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然后指出研究创新点;接着,针对高铁的定义和特点,运用安全风险管理分析的基本方法;分析高铁通信工程的安全风险管理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从故障树的建造以及概率计算方面对通信工程故障树进行分析,在模糊成本的重要度计算方面,对模糊概率的重要度以及风险事故的概率进行了选取,并进行相关的研究。最后,选择郑州-徐州高铁通信工程为实例,通过对项目的研究,指出需要从组织结构构建、人才培养、加强通信工程设备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进行完善,提出研究结论,并针对研究不足提出后续的研究方向。结果表明,通过对郑徐高铁通信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能够使我国高铁建设更加深入精准地把握高速铁路中通信项目风险因素的组成及动态变化,理解关键风险因素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评估和应对。从而提高我国高铁工程的风险管控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国高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更好的实现我国高速铁路“走出去”的目标。
二、发布《第二批经确认的紧固件制造者识别标志》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布《第二批经确认的紧固件制造者识别标志》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儿童用品领域中国与欧美地区监管制度和标准对比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背景介绍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1.4 研究方法 |
1.2 中国儿童用品法规机制和标准体系 |
1.2.1 中国儿童用品的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制 |
1.2.2 中国儿童用品的标准体系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儿童用品出口的调研情况 |
2.2 欧美监管制度对我国制度影响的研究情况 |
2.3 儿童用品领域我国与欧美地区标准内容的对比研究情况 |
第三章 欧美地区儿童用品监管体系与标准化体系 |
3.1 欧洲儿童用品的安全监管体制与标准化体系 |
3.1.1 欧洲儿童用品的安全监管体制 |
3.1.2 欧洲儿童用品标准化体系 |
3.2 美国儿童用品的安全监管体制与标准化体系 |
3.2.1 美国儿童用品的安全监管体制 |
3.2.2 美国儿童用品的标准化体系 |
第四章 中国与欧美地区儿童用品标准对比分析 |
4.1 中国与欧美地区玩具标准对比分析 |
4.1.1 玩具安全指标对比简表 |
4.1.2 玩具标准的主要差异分析 |
4.2 中国与欧美地区童车标准对比分析 |
4.2.1 儿童自行车 |
4.2.2 儿童三轮车 |
4.2.3 儿童推车 |
4.2.4 婴儿学步车 |
第五章 改进与建议 |
5.1 安全监管体制 |
5.1.1 与欧盟的比较结果 |
5.1.2 与美国的比较结果 |
5.1.3 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
5.2 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 |
5.2.1 玩具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结论 |
5.2.2 童车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结论 |
5.3 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
5.3.1 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
5.3.2 标准的制、修订建议 |
5.4 国际标准互认建议 |
5.4.1 玩具产品 |
5.4.2 童车产品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及导师简介 |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2)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前言 |
(一) 研究背景 |
1. 户外游戏活动安全问题引人关注 |
2. 制订科学的安全标准是保障户外游戏场安全性的重要途径 |
3. 我国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订相对滞后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 相关概念界定 |
2. 国内研究述评 |
3. 国外研究述评 |
4. 研究述评 |
(四) 研究对象 |
(五) 研究内容 |
(六) 研究方法 |
1. 文献研究法 |
2. 内容分析法 |
3. 比较研究法 |
二、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制订和内容 |
(一) 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制订 |
1. 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制订主体 |
2. 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制订机制 |
3. 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制订依据 |
(二) 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演变历程和主要变化 |
1. 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演变历程 |
2. 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主要变化 |
(三) 现行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内容和特点 |
1. 现行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内容介绍 |
2. 现行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的特点分析 |
三、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制订和内容 |
(一)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制订 |
1.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制订主体 |
2.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制订机制 |
3.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制订依据 |
(二)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演变历程和主要变化 |
1.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演变历程 |
2.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主要变化 |
(三) 现行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内容和特点 |
1.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内容介绍 |
2. 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的特点分析 |
四、现行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 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制订的比较分析 |
1. 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制订主体的比较分析 |
2. 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制订机制的比较分析 |
3. 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制订依据的比较分析 |
4. 小结 |
(二) 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内容的比较分析 |
1. 游戏场的空间规划 |
2. 游戏场的适宜性设计 |
3. 安全要求的相关因素 |
4. 设备和铺面的管理 |
5. 小结 |
五、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发展趋势 |
(一) 安全标准适用对象的低龄化 |
(二) 游戏场空间设计的无障碍化 |
(三) 制订依据与安全条例的数据化和指标化 |
(四) 户外游戏场安全管理的全程化 |
(五) 儿童伤害事故处理的程序化 |
六、对我国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研制以及幼儿园户外游戏场安全管理的建议 |
(一) 对我国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研制及应用的建议 |
1. 提高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研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
2. 重视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内容的全面性和可实施性 |
3. 配套研发和建立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支持系统 |
(二) 对我国幼儿园户外游戏场安全管理的建议 |
1. 强调游戏场选址和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
2. 注重幼儿园户外游戏场设计的发展适宜性 |
3. 提升幼儿园户外游戏场监督者的能力水平 |
4. 完善幼儿园户外游戏场的安全管理机制 |
七、研究反思 |
(一) 对标准翻译的反思 |
(二) 对研究内容的反思 |
(三) 对研究建议的反思 |
1. 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 |
2. 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差异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2010版美国《公共游戏场安全手册》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
附录二: 2014版加拿大《儿童游戏场和设施》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及其限制概述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基本概述 |
一、理论渊源 |
二、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制度功能 |
三、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范构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内涵界定 |
一、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概念选择 |
二、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内涵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必要性 |
一、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现状反思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与知识产权限制 |
一、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缘起 |
二、知识产权限制的制度构成 |
三、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与知识产权限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理学基础 |
一、停止侵害救济的价值目标:矫正正义的实现 |
二、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基础:利益平衡 |
三、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手段依据:比例原则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民法基础 |
一、侵权法原理 |
二、绝对权请求权不得滥用与民法容忍义务 |
三、善意取得与维护交易安全 |
讨论: 添附制度不是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民法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 |
二、博弈论与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域外探寻 |
第一节 美国禁令否决的发展及沿革 |
一、美国禁令发布的一般规则——衡平原则 |
二、ebay案之前美国禁令 |
三、ebay案—四要素的重申 |
四、后ebay案时期美国禁令 |
五、ebay案对版权、专利、商标禁令的后续影响 |
六、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否决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 |
一、德国知识产权专门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
二、德国绝对权请求权限制 |
三、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 |
第三节 日本差止请求权容忍制度 |
一、日本知识产权专门法上的差止请求权 |
二、日本差止请求权容忍制度的沿革 |
三、知识产权差止请求权“容忍限度论” |
四、差止请求权容忍的最新发展—专利权滥用与标准必要专利的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范围 |
一、可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案件 |
二、不可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案件 |
第二节 基于公共利益限制适用条件 |
一、不以权利人主观过错为要件 |
二、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 |
第三节 基于权利滥用限制的适用条件 |
一、金钱救济不能 |
二、权利滥用的主观过错 |
三、当事人间的损失比较 |
四、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
第四节 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适用条件 |
一、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 |
二、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的主观过错 |
第五节 基于善意使用限制的适用条件 |
一、使用人不存在主观过错 |
二、合法来源与合理对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立法沿革 |
一、《专利法》与《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尝试规定 |
二、《专利司法解释(二)》的立法突破 |
三、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立法的最新发展 |
四、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权限制的立法进程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现实突破 |
一、着作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
二、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
三、商标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
四、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案件分析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存在的问题 |
一、知识产权专门法未对停止侵害请求权作出回应 |
二、民事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未有体现 |
三、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5条与专利法70条衔接不当 |
四、公共利益司法解释标准不一 |
五、善意使用处理不当 |
六、替代措施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民法视阈下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的宏观设计 |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立法可行路径 |
二、民事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体现 |
三、对物权救济制度的立法借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特殊规则的确立 |
一、采取“一般+例外”、“概括+列举”的立法模式 |
二、具体条款设计及类型化规定 |
三、专利法第70条与司法解释二第25条的契合 |
四、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请求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实现 |
一、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司法认定标准 |
二、确立专利权滥用时的司法判定规则 |
三、确立商标权滥用时的司法判定规则 |
四、确立着作权滥用时的司法判定规则 |
五、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判定规则 |
第四节 明确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后的替代措施 |
一、厘清替代措施的性质—补偿而非赔偿 |
二、公共利益与权利滥用情形下不停止使用的替代措施 |
三、善意侵权人不停止使用的替代措施 |
四、标准必要专利不停止使用的替代措施 |
本章小结 |
结语及不足 |
文章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 |
第一节 自由贸易论 |
一、自由贸易之理论基础 |
二、中国面临的自由贸易形势 |
三、自由贸易唤起知识产权问题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和自由贸易共生于市场 |
一、知识产权的产生 |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目标协同性 |
一、产权制度、垄断与自由贸易 |
二、科技进步对目标协同性的影响 |
三、目标协同性的体现 |
四、知识产权国际化拓展自由贸易 |
五、知识产权国际化背后的贸易力量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对自由贸易的非制度结构障碍及克服 |
第一节 非制度结构性障碍的表现 |
一、权利扩张的非理性-从制度到文化的断裂 |
二、私权与公共资源的对抗-专利技术标准化趋势 |
三、专利过度集中,削弱竞争秩序 |
第二节 对非制度结构性障碍的克服 |
一、强化公共利益原则,削弱利益的私人集中 |
二、完善政策性制度,干预自愿交易安排 |
三、促进文化形成-民主政治和"天下"思维的补足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对自由贸易的影响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经济性 |
一、以侵权案件为中心的司法矫正 |
二、责任形态的经济性和贸易功能 |
三、司法经济性矫正功能的实现过程 |
第二节 司法文件内部约束的贸易促进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经济福利最大化努力 |
一、诉前禁令 |
二、诉权交易 |
三、律师费 |
第四章 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第一节 概述 |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分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一、拒绝许可 |
二、搭售 |
三、价格歧视 |
四、掠夺性定价 |
五、过高定价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许可和企业结合中的滥用行为 |
一、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
二、企业结合中的知识产权控制行为 |
第四节 滥用知识产权诉权 |
一、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二、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主要类型 |
三、滥用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五节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原因 |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易被权利人不当行使 |
二、权利人多具有"经济人"本性 |
三、知识产权蜕变为发达国家进行"贸易限制"的利器 |
四、科技发展为权利滥用行为提供了便利 |
第五章 对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 |
二、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三、贸易自由原则 |
第二节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内部规制 |
一、专利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二、着作权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三、商标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四、现行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规制 |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外部规制 |
一、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二、竞争法的规制-核心是反垄断法的规制 |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第六章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
一、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
二、增加有关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 |
三、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 |
四、调整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五、关于恶意诉讼的反赔制度 |
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 |
七、关于平行进口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若干构想 |
第三节 完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法律规制 |
一、在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对滥诉反赔问题尽早做出明确规定 |
二、建立知识产权诉讼懈怠制度 |
三、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应急管理研究现状 |
1.2.2 应急管理能力评价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应急管理理论 |
2.1.1 应急管理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 |
2.1.2 应急管理工作内容 |
2.1.3 应急管理工作总体原则 |
2.2 应急管理能力评价相关理论 |
2.2.1 应急管理能力评价工作阶段划分 |
2.2.2 应急管理能力评价方法介绍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A焦化公司简介及主要产品生产流程 |
3.1.1 A焦化公司简介 |
3.1.2 A焦化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流程 |
3.2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现状 |
3.2.1 A焦化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
3.2.2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情况 |
3.2.3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
3.2.4 A焦化公司应急保障设施建设情况 |
3.3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存在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
4.1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
4.2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模型构建及应用 |
5.1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模型构建 |
5.2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模型应用 |
5.3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对策建议 |
6.1 提高员工培训质量 |
6.2 提升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水平 |
6.3 提升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水平 |
6.4 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权重赋值专家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指标打分专家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 |
(9)PLM信息系统的开发实施研究 ——以Q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内容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难点和创新点 |
2 理论概述 |
2.1 PLM的定义 |
2.2 PLM的发展 |
3 Q公司信息化现状和PLM系统需求分析 |
3.1 公司概况 |
3.2 行业特征 |
3.3 公司电子信息化现状 |
3.3.1 产品电子资料分散无序,缺乏统一管理 |
3.3.2 数据量剧增,查询、共享、交流困难 |
3.3.3 技术业务流程效率低,无法量化和管理 |
3.3.4 产品信息复杂,标准化基础薄弱,缺乏有效的管理 |
3.4 公司信息化瓶颈分析 |
3.4.1 缺乏统一的技术管理平台,产品开发过程难以控制 |
3.4.2 知识积累难,存在安全隐患 |
3.4.3 部门间、企业间协作机制缺失,管理方式滞后于发展 |
3.5 公司PLM系统目标和标准分析 |
3.5.1 基础数据管理 |
3.5.2 数据维护、安全管理 |
3.5.3 数据控制管理 |
3.5.4 功能应用管理 |
4 PLM系统实施方案设计 |
4.1 项目团队建立 |
4.2 可行性分析 |
4.2.1 管理方面 |
4.2.2 技术方面 |
4.3 软件选型 |
4.4 系统调研和分析 |
4.5 方案制订 |
5 PLM系统在Q公司开发实施 |
5.1 系统初始化配置 |
5.1.1 系统初始化 |
5.1.2 角色/权限分配 |
5.1.3 系统框架权限分配 |
5.2 文档管理实施 |
5.2.1 文件编码定义 |
5.2.2 文件版本管理 |
5.2.3 文件组织方式 |
5.3 技术流程管理实施 |
5.3.1 技术业务流程调研 |
5.3.2 技术流程模板组织 |
5.3.3 技术设计/审批/归档/发布 |
5.3.4 工程设计变更 |
5.4 产品结构管理实施 |
5.4.1 系统基本思路 |
5.4.2 物料编码制定 |
5.4.3 零部件库建立 |
5.4.4 BOM编制 |
5.4.5 BOM与设计文件的关联 |
5.4.6 设计/工艺BOM转化 |
5.4.7 产品BOM的归档/更改/发布 |
5.4.8 ERP数据接口集成 |
5.4.9 产品结构查询 |
5.5 PROE产品图库管理实施 |
5.5.1 基本概念培训 |
5.5.2 现有数据分析 |
5.5.3 OE图库的分类组织 |
5.5.4 实现目标 |
5.6 任务管理实施 |
5.6.1 PLM任务管理方案 |
5.6.2 任务分析报表 |
5.7 功能操作培训与上线准备 |
5.7.1 用户培训 |
5.7.2 上线前准备 |
5.7.3 PLM 系统实施后实现目标 |
6 PLM系统实施风险及对策分析 |
6.1 项目协调与沟通方面的风险和对策 |
6.2 管理制度及习惯思维方面的风险和对策 |
6.3 系统稳定与服务支持方面的风险和对策 |
6.4 基础建设方面的风险和对策 |
6.5 计算机应用环境方面的风险和对策 |
6.6 人员配置方面的风险和对策 |
结论 |
7.1 本文总结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高铁通信工程运行安全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高铁通信工程安全风险研究存在的问题 |
1.4.1 管理机构存在问题 |
1.4.2 设备设施管理存在较大问题 |
1.4.3 安全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 |
1.4.4 缺乏相关的技术及管理人才 |
1.5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2 高铁通信工程运行安全风险管理概述 |
2.1 高速铁路通信工程 |
2.1.1 高速铁路通信工程 |
2.1.2 高速铁路通信的特点 |
2.2 高铁通信工程风险管理 |
2.2.1 风险管理的概念 |
2.2.2 风险管理的要素 |
2.3 高铁通信工程风险事故分析法 |
2.3.1 层次分析法 |
2.3.2 故障假设分析法 |
2.3.3 预先危险分析法 |
2.3.4 故障树分析法 |
3 高铁通信工程安全风险因素识别 |
3.1 高铁通信工程安全风险因素识别 |
3.1.1 通信设备安全风险 |
3.1.2 信号系统安全风险 |
3.1.3 通信电源产生的风险 |
3.2 高铁通信工程风险等级确定 |
4 高铁通信工程风险评价 |
4.1 主要内容 |
4.2 常用方法 |
5 基于故障树分析法的高铁通信工程运行安全风险分析 |
5.1 高铁通信工程的故障树分析 |
5.1.1 选择顶事件 |
5.1.2 建立故障树 |
5.1.3 故障树的数学描述 |
5.1.4 概率计算 |
5.2 模糊概率的重要度计算 |
5.2.1 模糊概率的重要度 |
5.2.2 风险事故的评判标准 |
5.2.3 风险事故的模糊概率的选取 |
6 案例分析 |
6.1 项目背景 |
6.2 项目风险因素的识别 |
6.2.1 风险因素确定 |
6.2.2 确定评价指标 |
6.3 项目风险评价 |
6.4 项目研究结论 |
6.5 高铁通信工程项目安全运行的保障性措施 |
6.5.1 完善高铁项目风险管控体系 |
6.5.2 提高高铁项目管理的安全风险信息化建设 |
6.5.3 进一步加强通信工程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力度 |
6.5.4 引进先进的安全风险技术,强化人才梯队建设 |
研究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发布《第二批经确认的紧固件制造者识别标志》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儿童用品领域中国与欧美地区监管制度和标准对比分析研究[D]. 李鑫. 北京化工大学, 2020(02)
- [2]美加儿童户外游戏场安全标准的比较研究[D]. 计苏燕. 浙江师范大学, 2019(02)
- [3]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D]. 鲁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4]第三批经确认的紧固件制造者识别标志[J]. 全国紧固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 2002(08)
- [5]第一批经确认的紧固件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J]. 李安民. 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 2000(10)
- [6]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研究[D]. 廖志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7]ZKYM公司产品战略研究[D]. 甘晓鹏. 南京邮电大学, 2021
- [8]A焦化公司应急管理能力评价研究[D]. 范海鹏. 河北工程大学, 2018(02)
- [9]PLM信息系统的开发实施研究 ——以Q公司为例[D]. 虞珊丹. 浙江工业大学, 2018(07)
- [10]高铁通信工程运行安全风险研究[D]. 张鹏. 兰州交通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