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蓝纯杰[1](2021)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更迭,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很多新型案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成严峻挑战。特别是在一些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因而能够获得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现象在司法上产生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讨论与争辩。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扩张的趋势不会改变,该现象的发生必然将变得更为频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该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尚未作出全局考量,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稳定性和制度功能遭到破坏。对此,必须对该现象、其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进行分析探讨。除导言与结论,本文正文部分共计四章,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问题、合理性以及存在的负面效应,对遏制该现象负面效应的路径、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该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类型、产生原因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将该现象称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定义为同一知识产品构成不同客体而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具体可以分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与先后保护。在类型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知识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与作品,构成外观设计与商标,构成作品与商标,构成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构成商业秘密与作品,构成植物新品种与发明,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实际发生的案例主要集中于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多重保护、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与作品双重保护,其他类型包括作品与发明双重保护、植物新品种与发明双重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双重保护,但这些尚未产生过多法律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国内外的司法界与学术界都存在分歧和争论,基于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稳定性以及回应学界争论的需要,必须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第二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该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基础。在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学说,包括激励学说、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均存在一定的契合。具体来说,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基本契合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在国际法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受到各类国际公约明确或默示允许。除了明确允许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作品与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各类公约对于其他多重保护类型基本采取了默示态度。在域外法层面,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欧盟《外观设计指令》明确规定产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保护的程度、条件以及要求的独创性水平由成员国自行确定。美国《版权法》在绘画、图形或雕塑这类作品类型下规定了对于实用物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根据欧盟《商标指令》与美国《兰姆法》,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的要求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欧盟《商标指令》未排除商标作为作品保护,《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允许作品和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理论上文字、图形、绘画、照片、视听、三维艺术、音乐等知识产品都可能获得多重保护。《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很多能够构成《兰姆法》中的商标要素,该法第13章明确允许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的多重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根据欧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似乎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先后双重保护。第三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进行了归纳,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对遏制负面效应的路径和适用的原则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存在界限,多重保护必须是一种适度保护,保护超过边界将导致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制度冲突体现在,权利归属规则不协调导致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相同时可以基于不同权利规避权利限制规则、例外规则以及权利用尽规则,可以利用不同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过度保护体现在,同一客体在权利保护范围和期限上都实现了延伸,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造成公共领域限缩。多重保护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方面,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创立宗旨存在不同,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没有就多重保护问题进行统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取向偏重,随着国际经贸一体化的加强,加剧了多重保护负面效应。在法律性质上,多重保护属于法律规范体的竞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是否构成排斥的竞合、重叠的竞合或者择一的竞合。从分类角度来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等权利是为了弥补市场激励不足而设立的法律创设型知识产权,商标权与商业秘密权等是为了恢复市场原有的商业信誉与秘密管理秩序设立的市场补充型知识产权,两者存在正义与秩序价值的偏重。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应当维持合理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领域激励与管理作用。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在于,利用公共领域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尊严原则等中层操作性法律原则,维护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这种合理互补关系。第四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探讨。必须考虑各类多重保护类型的共性与特殊性,制定特殊性规则与终局性规则,在各种类型中适用不同的竞合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一方面,需要建立和明确“实用物品”概念,完善“可分离性”规则,实用物品的艺术特征必须能够概念上与实用性方面相分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独创性判断规则,避免对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给予着作权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构成立体商标必须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同时保护时需要明确作品标题、标语、声音等内容的可其商标性与可作品性,严格审查独创性与显着性,符合要求的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先后保护时需要明确保护期限经过后的作品的可商标性,对于未被相关市场认可的作品,经过保护期限后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作品,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大,原则上应当禁止或者限制作为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先后保护具有合理性,同时保护不具有合理性,商业秘密应当避免与作品以及发明的同时保护。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立法方面,需要协调各部门法的权利归属规则,在保持《着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的部分规则,赋予权利人更多选择权;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应当在美术作品之下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特殊规则,引入“实用物品”与“可分离性”概念,并在司法上严格审查独创性。司法方面,应当对各部门法的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则采取扩大解释,允许当事人合理抗辩;应当明确着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都适用国际用尽,更好地配合国家构建区域经贸一体化战略,促进区域商品自由流动,但同时也需要附加一定限制,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应当加强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审查,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避免特定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被架空。执法方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规则与执法操作规则,加强对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现象在未来会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更大冲击,我们必须做好能够抵御的长期准备,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下,就多重保护问题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行规则完善,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厘清知识产权各类客体保护边界,可以更好地实现各类客体的价值。通过对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这两类负面效应的遏制,能够构建更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法治基础。
卞先银[2](2021)在《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中医药文化是民族的,作为数千年来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传统知识和民族文化精髓,浸染着“医哲相济”文化,孕育出独特的理论体系;同时,中医药文化也是世界的,作为世界医学文化瑰宝,在抗击新冠疫情等重大疫病过程中,为全人类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医药是我国最具挖掘潜力的自主知识产权领域,也是推动中国医药界走向世界中心舞台的极大助力,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围绕西药为对象创设的药品专利制度保护占据主流地位的今天,与西药理论基础迥然不同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成果保护面临尴尬境地。中医药依靠辩证诊疗理论指导下,虽然在临床实践中能够对疾病治疗取得良好效果,但距离现代医药科技要求的病理、药化等微观层面的科学性存在理念上的巨大差距,导致对中医药产权保护时,一味生搬硬套以西医药为基础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正因为中西药的差距越来越凸显出适用专利保护的不力情形时,技术秘密保护冲破了专利制度的云翳,以其在中医药产权保护领域的独特作用迅速弥合了中医药产权保护的空白。正是基于技术秘密保护对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研究有着独特的作用和特殊的贡献,中医药的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具有取得权利的要求低,权利保护的范围广、时效长、成本低的优势,俘获了中医药技术权利人的“芳心”,成为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常态,本文将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及其制度完善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但技术秘密保护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同专利刚性独占产权成果相比,技术秘密保护不排斥相同权利客体并存,存在着泄露技术信息而直接导致权利灭失的风险,还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冲突,在实现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过程中面临着困境。本文在尊重专利制度为核心的现象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适度强调技术秘密制度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比重,积极寻找弥补技术秘密保护缺陷的方法,通过加强中医药企业保密管理、协调技术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冲突,在保护策略选择中与专利制度相配合,建立惠益分享机制抵御外国对中医药技术秘密和独有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生物剽窃,以此实现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路径的重构和完善,形成以技术秘密保护为主,多种保护方式相协调的综合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发展和保护事业的永续相传。
夏靖捷[3](2021)在《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面对全球流行病的治疗和预防紧迫性和药品需要研发的不确定性存在冲突。在这种背景下,原研药企业、仿制药企业、药品监管部门和社会公共等多方利益也存在冲突,药品能够审批生产的前提是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药品研发中的药品试验数据是原创药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垄断的重中之重。那么药品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药品试验数据该如何保护、保护药品试验数据又该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本文将要探究讨论的。药物研发的巨额前期投资和漫长的回报周期使药物创新受到制约。其中主要的研发投资在临床试验阶段,要进行动物与人的药代动力学,毒理和药物临床研究等等,所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是药品能够审批上市的前提,如果对试验数据不做任何保护会导致仿制药生产者在原创药申请上市过程中免费“搭便车”的现象,如果不加以限制这一现象既打击药品研发也容易造成药品上市混乱的现象,更不利于公共健康。但过度保护原创药生产者的独占权则不利于医药行业的经济发展抑制了仿制药上市达不到新药可及性。同时新药的垄断会导致新药价格提高从而使民众无法承担,对于公共健康来说没有促进作用。所以应该找到合理且正当的保护方式既能保护原创药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利益也能保证药品的可及性和药业行业的经济发展。通过对《TRIPS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相关条款、欧美对药品试验数据市场独占保护模式、日本特殊保护模式等方面来研究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意义。针对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属性、保护依据、保护范围都将进行理论研究和分析。目前国际上主要争议是药品试验数据应归于哪种保护范畴。结合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各方利益权衡来突破现有保护模式寻找更适合的保护模式。结合我国近几年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征求意见稿能体现出我国对创新药的政策导向和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重视。本文将立足我国国情人口数量、医疗保障、国家政策等方面对药品试验数据独占保护对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的影响来研究和探讨应该采取哪种保护模式或在现有保护措施基础上应该改进哪些保护措施。。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主要是比较分析,分析各国不同保护模式保护力度来探究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方式是否合理及正当。通过分析对比来探究我国目前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政策是否合理,需要解决的是针对药品试验数据寻找适合我国的保护模式。
胡宏雁[4](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孙熙婕[5](2020)在《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药品作为一种兼具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价值的特殊商品,与人类健康和商业发展、甚至与国家政治的稳定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整个国际社会对药品试验数据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正在给予全所未有的关注。从美国1984年Hatch-Waxman法案开始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保护后,在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39.3条中,首次在国际层面对药品试验数据提供了统一保护,各成员国对药品试验数据信息提供不低于TRIPS协议最低保护标准的保护,之后又发展超出TRIPS标准的更高标准的TRIPS-Plus保护。近几年来,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协定)为TRIPS-Plus标准典型代表的独占性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促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纷纷展开对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探索。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一般理论加以阐述。第二部分是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现状及存问题的归纳分析:通过对比国际层面的TRIPS协议和CPTPP协定的不同保护制度以及对应存在的问题,以此展现出国际保护趋势。继而,分析我国在此趋势下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下利益冲突与协调的探讨,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国内法律体系中为实现利益平衡而采取的举措。另外,对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之间的协调性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是我国应对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下的完善建议。最终得出结论,我国应在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下,以美国相关规定为参考和借鉴,结合CPTPP协定标准的适用条件,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
张雪花[6](2020)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应地,由于商业秘密辐射出的巨大经济利益,诱发了层出不穷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与《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分别立法的保护模式。由于《刑法》第219条修订的滞后性,使得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规定标准不统一,缺乏可协调性,增加了《刑法》第219条适用难度和不确定性。完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既是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的现实性意义的实现,又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统一性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内竞争环境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社会功能。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为切入点,以我国《刑法》第219条为落脚点,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过程中法律适用的要点和难点,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适用中的困境和启示。基于以上的逻辑线及研究方法,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序言,介绍了本文研究主题的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本文创新之处等内容。第二章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对应于犯罪客体的性质,从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以及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三个方面分析。第三章为规范比较,对比分析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具体构成要件的认定,通过规范比较发现问题、理解问题。第四章是实践比较,对比两例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反思我国相关法律在适用中的困境及困境产生的原因,以期在第五章总结域外可借鉴经验,反观并思考我国商业秘密刑事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文认为,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以商业秘密为直接客体,另外还应包含知识产权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刑法规制的行为有二次性违法特征,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刑民诉讼审判要点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有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要求。由于结果要件的存在,使得《刑法》第219条第1款中非法获取行为的单独规定值得进一步推敲;将非法使用行为分为自己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两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使用的情形,如遗漏主动让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可以直接合并为非法使用的行为规制,整体分为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两种具体情形。另外《刑法》第219条中的”明知或应知”是刑法相关规定中唯一一处使用“应知”的情形,本文认为这一用语是对知道这一事实的推定,而不能过度延伸至犯罪的过失心态。通过国内外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规范比较和实践比较,在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制的非法行为是否延伸至侵权产品保护以及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有无等实体法律适用方面,和诉讼过程中的保密措施规定等程序方面,我国与国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水平均有差异。首先,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应明确实用性要件与“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本质来源,以更精准地界定商业秘密和保护范围。其次,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行为规制方面,应重点关注侵权产品的进出口等行为以及为境外组织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然后,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的认定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门槛,可以通过相应过渡措施逐渐取消结果要件并将之转化为刑罚加重情节考虑。最后,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要避免因诉讼活动而产生商业秘密超出一定程度的披露,防止因诉讼活动产生二次泄密。另外也要完善并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等事实认定时所依赖的司法鉴定程序和标准。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或组织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和保护措施,有利于明确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水平与国际保护水平之间的差异,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完善以及司法解释待出台之际,希望本篇论文的比较分析能有些许贡献。
董姗姗[7](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鉴于商业秘密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以及市场运用效果之不确定性,商业秘密在遭受侵害时其实际损害难以精确计算,从而使得法定赔偿适用较高,导致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质疑和诟病。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探索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真正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进行理论分析,从逻辑层面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概念、特征及适用原则等进行探讨;第二章对我国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选取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2000-2019年侵害商业秘密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归纳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实践;第五章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完善建议。目前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多诟病在于对判赔不满。“判赔额过低”“十赔九不足”成为当前学界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主流看法。但是,对赔偿高低的判断应当基于合理的参考标准。商业秘密侵权系民事案件,其参考标准理论上应当基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然而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证据缺位、计算专业性较强等原因,法官往往难以得出案件的实际损害额,因此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在参照标准未知的情况下,研究通过对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索赔额与判赔额发现两者差距较大,而法定赔偿在适用时则普遍说理不足,难为社会各界信服。深入分析显示,难以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完全归咎于某一方。一方面,因商业秘密客体范围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权利取得无需行政确认,使原告与法院在涉案商业秘密范围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又因我国对商业秘密价值问题的规定未成体系,使得法律主体对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价值及价值减损认识存有偏差,而损害赔偿牵涉对涉案商业秘密的定价,原告往往会高估其实际损害。另一方面,因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应以证据为支撑,而当前证据制度不完善,证明标准较高、当事人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致使损害赔偿的确定存在证据缺位;又因实际损失、被告获利的精确计算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单靠法官难以完成,而我国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法官更青睐自由裁量较大、说理要求较低的法定赔偿。应当明确,在多重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是具有全局性的。因此就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善而言,可以考虑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前提下追求赔偿额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细化商业秘密客体范围及类型认定规则,梳理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的价值、时间等影响因素以提升法律的指引功能;其次,切实完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证据制度。通过建立证据开示、证明妨碍制度、降低证明标准、鼓励无形资产评估专家介入等举措使损害赔偿证据能为法院所用。再次,就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考虑在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在“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非法定赔偿”的“弹性化”适用;在法定赔偿地适用上,通过制定分档判赔机制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其说理过程以提升判赔额的科学合理性;在适用顺序上,遵循以“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为原则,以法定赔偿的适用为补充。
王林[8](2020)在《论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药品试验数据是制药阶段取得的药品研发信息,能够证明药品是否安全有效且质量是否可控,对药品试验数据提供保护,有利于促进药品的研发活动,提高药品的可及性,维护公共健康。为此,世界各国普遍将药品试验数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对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目前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水平较低,无法落到实处,而随着我国医药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以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直接写在了最新的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中需要去落实,有必须要完善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制度。本文由四个部分对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予以分析:第一部分,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概述。为了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法律规定制药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药品试验数据。药品试验数据具有准公共产品、部分秘密性和商业价值性的特征,具有专有权性质。保护药品试验数据,能够激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仿制药产业的发展,提高药品的可及性,维护公共健康,因此有必要对其提供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二部分,域外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及评价。TRIPS协议和众多TRIPS-Plus条约中均有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规定,美国、欧盟、日本也建立了较完善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这些域外的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实践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例如提高对试验数据的保护标准,建立完善的试验数据保护体系,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兼顾仿制药企业的利益。第三部分,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范围不明确;二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保护措施不健全;三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信息不透明;四是侵害药品试验数据的救济不明确。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首先扩大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范围、界定相关保护条件的含义以及增加境外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注册制度;其次,明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措施,建立专有权保护模式、细化保护期限、增加试验数据强制许可和试验数据保护撤销制度;再次,完善药品试验数据的公示机制,扩大试验数据公开范围,建立专门的数据公示平台;最后,明确侵害药品试验数据的救济,完善药品试验数据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明确侵害试验数据的责任。
冯秋翔[9](2019)在《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文中认为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自身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当下,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形式。随着创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呈井喷趋势。以浙江为例,通过对1800多份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初步了解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也印证了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和需求。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在创新成果的保护上,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最主要的选择,可以说商业秘密俨然已经成为人类的知识和技术的汪洋大海。目前,商业秘密侵权多与各类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同时在一些新兴领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革新,商业秘密的窃取手段也日益多元。与飞速变化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立法的滞后。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众多部门法中而形成一种“分散式”的立法保护模式。由于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的不足,该“分散式”立法保护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各法律之间系统性、有序性和协调性正面临严峻挑战,制约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以至于形成“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困境。衡诸现实与历史,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必将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商业道德的遵守有所脾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政府职能的转变、贸易争端中的合理诉求也都反映了现实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的强烈呼声。法益转向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也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财产权特征的显现使商业秘密从消极防御向积极利用转变;惩罚性赔偿机制也拓宽了民事救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手段的有限作用;创造激励的持续作用凸显了商业秘密的“富裕”和法律保护供给“贫穷”之间的矛盾。结合现有立法已经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的宝贵经验,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域外经验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美国在《经济间谍法》的基础上修订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从而开辟了联邦和州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私人诉讼共同管辖的局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也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并要求相关成员国在一定时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在为商业秘密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的同时也使得欧盟各成员国多元乃至略显碎片化的法律趋向于统一。域外商业秘密发展的有益探索也为我国进行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至此,搭建并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在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在“平衡证明责任配置和举证责任配置”、“确定科学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救济途径”等重点问题予以关注。另一方面,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自身也应该构建并完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制度,外部保护的前提是内部保护的完善,从而达到内部防控、外部防范的有机统一。
陈杨[10](2017)在《论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文中指出传统知识是指土着人民、传统社区或其他传统知识持有人的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它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源。其价值主要表现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土着人权等几个方面。近几十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原本只在传统社区造福一代又一代土着人民的传统知识越来越频繁地突破原有地域界限,成为现代科技的重要创新源泉,在涉及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范围内被复制、传播和利用。传统知识在传统社区内外的巨大价值也因此而日益彰显。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传统知识面临存续危机;发达国家无偿掠夺和跨国盗用传统知识的现象频频发生;传统知识持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诉求冲突;现有国际法律保护制度不能满足传统知识保护的需求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成为了当前倍受关注的焦点议题。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最早对传统知识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此后,一些重要国际平台围绕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持续展开,并取得了一些成果:生态环境视角下涉及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文书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知识产权视角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围绕传统知识的谈判已持续进行了十多年,WTO《多哈部长宣言》已将传统知识列入优先审议的议题;人权视角下有多个国际法律文书直接或间接涉及传统知识保护。当前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并不能实现传统知识的充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视角下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规定零散且简单,缺少纲领性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公约;在传统知识保护方式的选取上,国际社会存在较大分歧;传统知识的自身特点阻碍其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等。针对这些问题,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依托WIPO缔结和管理纲领性的《传统知识保护公约》,可从WIPO的最新谈判成果《保护传统知识:条款与草案》发展而成。第二,构建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多元保护方式体系。该保护方式体系主要由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非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构成。第三,对于传统知识的自身特点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应当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寻求制度突破等途径来予以协调。中国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建立有效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任重而道远的客观事实,中国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具体地说,我国在应对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问题上可采用“高度重视”和“两条腿走路”的策略。“高度重视”是指中国应当在认识层面高度重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两条腿走路”是指在国内层面,积极制定传统知识保护国家战略,并形成具体保护措施;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和推动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谈判。
二、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界定 |
二、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产生原因 |
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多重属性 |
二、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扩张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类型的法律影响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 |
二、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劳动学说 |
三、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自然权学说 |
四、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分配正义学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两大负面效应 |
一、 多重保护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
二、 多重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
第二节 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产生根源 |
一、 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未统筹多重保护问题 |
二、 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价值偏向加剧了负面效应 |
第三节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与原则 |
一、 多重保护的法律性质——法律规范体的竞合 |
二、 负面效应的遏制路径——维护各类客体互补关系 |
三、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节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二节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作品与商标同时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作品与商标先后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作品同时双重保护 |
二、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专利同时双重保护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立法完善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司法完善 |
三、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执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界定 |
1.2.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 |
1.2.3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保护路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4.2 技术路线的创新 |
第2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概述 |
2.1 技术秘密的内涵外延 |
2.1.1 域外国家对技术秘密的界定 |
2.1.2 国际公约对技术秘密的界定 |
2.1.3 我国对技术秘密的法律界定 |
2.1.4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概念界定 |
2.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 |
2.2.1 财产权属性学说 |
2.2.2 知识产权属性学说 |
2.2.3 人格权属性学说 |
2.3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 |
2.3.1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
2.3.2 技术秘密的价值性 |
2.3.3 技术秘密的保密性 |
2.4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范围类型 |
2.4.1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客体范围 |
2.4.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保护类型 |
第3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问题的提出 |
3.1 中医药专利保护的不足 |
3.1.1 专利严格苛求三性标准 |
3.1.2 专利申请需要公开信息 |
3.1.3 专利不能全面覆盖保护 |
3.1.4 专利侵权认定救济困难 |
3.2 中医药行政保护的不足 |
3.2.1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3.2.2 《国家中医药条例》 |
3.3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优势 |
3.3.1 权利取得上的优势 |
3.3.2 保护范围上的优势 |
3.3.3 突破时空上的优势 |
3.3.4 利益考量上的优势 |
第4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困境 |
4.1 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固有缺陷 |
4.1.1 存在不可预期的泄露风险 |
4.1.2 无法对抗反向工程和独立发明 |
4.1.3 侵权认定困难且法律救济薄弱 |
4.1.4 与国家秘密保护存在重叠混淆 |
4.1.5 不利于中医药资源的创新开发 |
4.2 与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相冲突 |
4.2.1 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利冲突 |
4.2.2 与药监部门披露要求冲突 |
4.3 中医药技术秘密遭生物剽窃 |
4.3.1 生物剽窃概念 |
4.3.2 外国中医药生物资源剽窃案例 |
第5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出路 |
5.1 增强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法律供给 |
5.1.1 实体法层面 |
5.1.2 程序法层面 |
5.2 完善中医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
5.2.1 法律层面约定保密义务 |
5.2.2 管理层面完善保密机制 |
5.2.3 技术层面分类强化涉密管控 |
5.3 促进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结合 |
5.3.1 技术秘密保护占主导,专利保护为辅助 |
5.3.2 专利保护占主导,技术秘密保护为辅助 |
5.4 技术秘密保护与信息公开相协调 |
5.4.1 利益相关和利益平衡原则 |
5.4.2 设立技术秘密不公开披露制度 |
5.4.3 限制国家秘密保护无序扩张 |
5.5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应对国际生物剽窃 |
5.5.1 惠益分享概念和宗旨 |
5.5.2 保护中医药生物资源建立惠益分享制度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3)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概述 |
1.1 药品与药品试验数据的含义 |
1.1.1 药品的含义 |
1.1.2 药品试验数据的含义 |
1.2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理论 |
1.2.1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正当性 |
1.2.2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特殊性 |
1.2.3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独特作用和重要意义 |
1.3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必要性 |
1.3.1 基本国情迫切需要 |
1.3.2 对药品研发的激励作用 |
1.3.3 对维护公共健康的意义 |
1.4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风险性 |
1.4.1 药品进入市场时间的延迟 |
1.4.2 影响公众知情权 |
1.5 保护期限合理性 |
第2章 国际法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规定 |
2.1 TRIPS协定中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1 药品试验数据含义及由来 |
2.1.2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数据类型 |
2.1.3 TRIPs39.3产生背景 |
2.1.4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目的-以防不公平商业使用 |
2.1.5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义务-“不披露”和“不依赖” |
2.2 TPP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 |
2.3 TRIPS协定与TPP协定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区别 |
2.3.1 将“未披露”条件删除 |
2.3.2 不再审查“经过相当努力” |
2.3.3 明确保护期限 |
第3章 药品试验数据国际保护的比较分析 |
3.1 美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3.1.1 美国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发展变化 |
3.1.2 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美国国内法 |
3.1.3 美国关于试验数据保护的国际法律 |
3.1.4 美国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
3.2. 欧盟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3.2.1 欧盟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发展 |
3.2.2 欧盟药品上市程序 |
3.3. 独占保护模式借鉴 |
3.3.1 明确“不依赖”保护措施 |
3.3.2 药品试验数据公开信息制度 |
3.3.3 药品试验数据分段保护模式 |
3.4 日本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
3.4.1 新药再审查制度 |
3.4.2 日本试验数据保护的主要内容 |
3.4.3 对日本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第4章 我国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规定情况 |
4.1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背景和发展 |
4.2 我国现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不足 |
4.2.1 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
4.2.2 保护措施不清晰 |
4.2.3 保护信息不透明 |
4.2.4 管理部门分散政策难统一 |
4.2.5 保护规定的难操作性 |
4.3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建议设想 |
4.3.1 明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中的“新化学成分”定义 |
4.3.2 采用合理的保护模式 |
4.3.3 细化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规定中的例外情况 |
4.3.4 建立信息公示系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概述 |
(一)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内涵 |
1.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概念 |
2.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特征 |
(二) 药品试验数的法律保护模式 |
1.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 |
2. 独占性法律保护模式 |
二、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问题 |
1.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条件 |
2.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存在的问题 |
(二) TRIPS-PLUS标准: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发展 |
1. TRIPS-Plus对比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发展 |
2. CPTPP协定标准:TRIPS-PLUS标准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延伸保护 |
(三) 我国关于药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问题 |
1.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 |
2.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存在的问题 |
3. CPTPP为代表的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对我国的影响 |
三、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下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 美国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利益协调问题 |
1. 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在适用条件上的协调 |
2. 美国在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独占性保护调整 |
(二)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和药品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
1. 与专利保护协调一致性问题 |
2. 我国的专利行政信息提交抗辩问题 |
四、我国应对国际新形势下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举措 |
(一) 明确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法律模式 |
(二) 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 |
1. 完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客体 |
2. 细化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期限 |
3. 完善对特殊类型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 |
(三) 进一步提高与药品专利保护一致协调程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序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本文创新之处 |
1.2.1 对应于犯罪客体性质,探索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
1.2.2 对比刑事侦查要点与审判焦点,管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1.2.3 进行规范和司法实践比较,并紧密结合国内外法规、案例与政策 |
第2章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2.1 反不正当竞争体系下的保护 |
2.2 其他民商事法律的保护 |
2.3 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2.3.1 犯罪之二次性违法理论的现实性意义 |
2.3.2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统一性要求 |
2.3.3 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迫切需求 |
小结 |
第3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及比较研究 |
3.1 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3.1.1 以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犯罪客体 |
3.1.2 行为和结果共同作用于犯罪客观方面 |
3.1.3 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
3.2 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
3.2.1 美国 |
3.2.2 欧盟 |
3.2.3 日本 |
3.2.4 巴西 |
小结 |
第4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分析与问题反思 |
4.1 侵犯大山公司商业秘密罪案 |
4.1.1 案件事实 |
4.1.2 法律适用 |
4.1.3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及原因反思 |
4.2 U.S.v.Lange |
4.2.1 案件事实 |
4.2.2 法律适用 |
4.2.3 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启示 |
第5章 域外可借鉴方面与反思 |
5.1 实体法适用之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要件 |
5.2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密措施 |
5.3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与类型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内涵 |
一、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渊源 |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
一、填平原则 |
二、例外性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 |
一、立法现状: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 |
二、司法现状: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突出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目的 |
二、样本选择 |
三、数据呈现 |
四、研究结论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索判赔额相比差距较大 |
二、损害赔偿证据难被采纳 |
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失衡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影响因素界定不明 |
一、商业秘密客体范围边界模糊 |
二、损害赔偿相关价值问题认识不清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不健全 |
一、司法实践存在证据缺位 |
二、相关证据规则欠缺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规则不完善 |
一、损害赔偿计算僵化参照专利制度 |
二、“非法定赔偿”适用困难 |
三、法定赔偿适用规则欠缺精细化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共筑完善的赔偿制度 |
二、英国:信任关系保护中强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德国:竞争法保护中追求合理的损害赔偿 |
二、日本:成文法中类型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三、韩国:UCPA中细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 |
第三节 域外比较归纳总结 |
一、追求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类型化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 |
三、逐步完善损害赔偿证据可适用性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
一、确立权利客体类型化评价机制 |
二、细化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 |
一、健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规则 |
二、优化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
第三节 细化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
一、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 |
二、强化商业秘密侵权“非法定赔偿”的适用 |
三、明确“法定赔偿”与“非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概述 |
(一)药品试验数据的概念 |
(二)药品试验数据的特征 |
1.准公共产品 |
2.部分秘密性 |
3.商业价值性 |
(三)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性质 |
1.专利属性说 |
2.商业秘密属性说 |
3.专有权属性说 |
(四)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意义 |
1.激励创新药的研发 |
2.促进仿制药产业的发展 |
3.保障药品可及性 |
二、域外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及评价 |
(一)域外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 |
1.TRIPS协议和区域性TRIPS-Plus条约 |
2.美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 |
3.欧盟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 |
4.日本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 |
(二)对域外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评价 |
1.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体系健全 |
2.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高TRIPS标准 |
3.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 |
4.保证创新主体和仿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
三、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 |
(二)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1.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
2.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措施不健全 |
3.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信息不透明 |
4.侵害药品试验数据权利的法律救济不足 |
四、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 |
(一)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范围 |
1.扩大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 |
2.明确界定“自行取得”的含义 |
3.明确界定“未披露”的含义及其例外 |
4.增加境外试验数据受保护的强制注册期制度 |
(二)明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措施 |
1.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 |
2.细化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限 |
3.明确药品试验数据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
4.明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撤销制度 |
(三)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信息公示机制 |
1.逐步扩大药品试验数据公开范围 |
2.建立专门的药品试验数据信息公示平台 |
(四)明确侵害药品试验数据的救济 |
1.明确药品试验数据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
2 明确侵害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证分析——以浙江为例 |
第二节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分散式立法之不足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价值转向视角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理论构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第二节 欧盟模式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模式 |
第四节 域外商业秘密保护发展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法律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重点问题 |
第二节 专门立法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制度构建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与现行法律之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界定 |
一、学界对传统知识的界定 |
二、相关国际机构对传统知识的界定 |
三、本文的界定 |
四、传统知识的特征 |
第二节 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含义 |
一、与传统知识相关的“保护”的含义 |
二、国际法律文书对与传统知识相关的“保护”的规定 |
三、WIPO对与传统知识相关的“保护”的理解 |
四、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含义 |
第三节 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二、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可行性 |
第二章 生态环境视角下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生态环境价值与国际环境法律保护历程 |
第二节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体系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CBD关于传统知识的主要规定及评析 |
二、《名古屋议定书》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规定 |
三、CBD体系下的传统知识保护模式 |
四、CBD体系下传统知识保护模式评析 |
五、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ITPGRFA关于传统知识的规定 |
二、ITPGRFA框架下传统知识的农民权利保护模式 |
三、ITPGRFA框架下传统知识的农民权利保护模式评析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ITPGRFA与 CBD体系的关系 |
一、ITPGRFA与 CBD体系的联系 |
二、ITPGRFA与 CBD体系的区别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经济价值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历程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TRIPS协议没有保护传统知识的规定 |
二、WTO《多哈部长宣言》的规定 |
三、TRIPS框架下围绕传统知识保护的谈判焦点 |
四、对WTO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评析 |
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WIPO框架下传统知识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WIPO框架下传统知识的保护成果及谈判进展 |
三、WIPO《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的规定与谈判焦点 |
四、对WIPO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评析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视角下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建议.. |
一、尽快缔结《传统知识保护公约》 |
二、完善传统知识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TRIPS为例 |
三、完善传统知识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 |
第四章 人权视角下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人权价值与国际人权法律保护历程 |
第二节 《联合国土着人民权利宣言》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宣言》对传统知识的规定 |
二、对《宣言》关于传统知识规定的评析 |
第三节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非遗公约》对传统知识的规定 |
二、对《非遗公约》关于传统知识规定的评析 |
第四节 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二、《土着和部落人民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第五章 中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 |
一、理论现状 |
二、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中国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 |
一、传统知识保护方式的选取存在分歧 |
二、缺少纲领性的传统知识法律 |
三、现行法律对传统知识保护存在不足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知识保护的完善 |
一、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保护传统知识 |
二、尽快制定《传统知识法》 |
三、完善现行法律 |
第四节 中国应对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对策 |
一、中国应当重视传统知识保护 |
二、制定传统知识保护国家战略 |
三、积极参与和推动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谈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D]. 蓝纯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D]. 卞先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3]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 夏靖捷.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1)
- [4]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5]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D]. 孙熙婕.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比较研究[D]. 张雪花.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7]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董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论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D]. 王林. 辽宁大学, 2020(01)
- [9]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D]. 冯秋翔.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10]论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D]. 陈杨.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