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透视(论文文献综述)
姜野[1](2020)在《算法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算法在广义上讲就是解决问题的程序,但是由于数据和算力的不断发展,基础数学理论的演进,作为人工智能本质的算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以机器学习为主的多类型算法在新闻推送、搜索引擎、电子商务、信用评分以及司法裁判领域等多个场景当中得到应用。算法性能的提升以及应用的普及提高了社会的运行效率,却又因内部不透明性、有限自主性和难以问责性而可能导致诸多风险。这些特性将算法区别于普通的技术,也为我们带来了规制难题,当自我规制、市场规制和伦理规制并不能够有效应对算法带来的风险与影响,法律规制便成为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规制手段。有必要以算法技术的迭代更新为背景,将算法的法律规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突出当前算法呈现出的有限自主性特征,建构符合我国算法应用现状的法律规制体系。伴随互联网络的发展,线上活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算法在为我们提供更加迅捷高效的推送结果的同时也会对我们的视域、判断甚至最终选择产生影响。可以说,网络对于其发展中形成的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显然,算法使用者秉持的技术中立与技术无罪观念已经形成了强大惯性,这种惯性带来的后果不可避免地与公民的权利及社会的有序发展发生抵牾。在此过程中,会形成算法歧视、算法统治甚至消解社会信任等风险,而个人在算法面前逐渐演变成为数据的汇总,难免会被算法规训,隐私保护的难度逐步增大,算法的学习特性还将导致数字鸿沟加剧发展。这些社会风险以及对个人产生的不利影响都需要来自法律的有力回应。在法律规制算法的理论基础方面,需要明确算法只能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而不能成为法律本身,应当认清算法的法律属性,将其定位为具有有限自主性的人造物。现阶段,我国对于算法的规制模式仍属于回应型的,重视结果的规制而忽略过程的控制。具体表现为个人数据保护立法较为分散,平台责任规定不够明晰以及规制算法的法律体系性不足。当前,欧盟与美国分别形成了以数据保护和算法责任为中心的算法规制模式,二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却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进而以法律治理归化技术治理,将防范风险定位为制度设计所要达到的目标,以科技伦理作为内在指引。法律规制体系的系统建构,覆盖算法应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算法应用前的审查监督,应用过程中的数据保护以及应用后产生后果时的法律问责。首先,在算法审查监督具体规制措施的研究当中,要完善算法的分级分类制度,当前算法的主要应用场景集中在两个领域之中,一个是商业领域一个是公共决策领域。在确定算法的风险等级之后,根据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透明度边界,完全不透明的算法会形成黑箱,而完全公开的算法则无法保护算法开发者的创新热情。因此,通过明确算法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能够在算法应用前的阶段有效防止问题的产生。其次,通过对于数据权利体系的研究加强算法应用过程当中的法律保障。明晰数据权属的界定对于限制算法至关重要,没有数据的算法将无法发挥作用。而我国法律对于日益多元的数据形式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分,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主体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上存在着矛盾。由此,在强调互联网企业对于数据利用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对于个人数据权的保护。赋予数据主体数据可携权以及加强对被遗忘权的保护能够有效应对算法应用带来的数据失控。最后,研究算法应用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问责的问题。加强算法的可解释性并保护数据主体的算法解释权,能够复盘算法运行的过程,找出法律后果产生的具体原因,合理分配责任完成法律问责。针对算法应用的全过程分别设计的法律规制手段只能解决短期和中期所呈现出的问题,而数字人权的提出能够从更加宏观的角度影响算法,从而达到在源头上规制算法的目的并实现算法规制的长期目标。数字人权要求在数字科技发展的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数字人权保护机制所倡导的价值就是科技发展应当遵循的价值。另一方面,数字人权的覆盖范围极其宽广,面对以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场景都可以通过数字人权进行约束。保护数字人权,要求增强算法开发者的人权理念,强化算法的道德习得能力,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参与以及在全社会培育数字素养和算法认知。数字人权的提出能够引领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引领算法设计的理念。更进一步,结合我国正在推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数字人权可以增强我国在科技立法和数据治理领域的话语权。
张涛[2](2020)在《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信用与信用相伴而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天然属性。从当代社会视角来看,社会信用已完全突破了信用的经济性,我国正谋求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最好的佐证之一。与西方国家局限于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为全球社会治理做出的巨大贡献。经十余年筚路蓝缕,该项制度正从纸面走向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宝”是社会信用,其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对其的保护,力求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公众认同,进而塑造民众信用规范意识。一方面,“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剥夺,根据法治的基本精神,权利剥夺必须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另一方面,法律保障是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便要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在刑法层面,将社会信用作为保护的对象,对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已有立法先例,且完全符合犯罪化的一般原理。社会信用的法律保护,惟建构完善的理论基础方得实现,尽管理论界对于信用法益属性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无法否认尚处于亟待深化发展关键阶段的现实,从而无论将社会信用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状态,还是一种社会关系模式评价,在信用的社会功能已然发生由社会道德评价为中心、向以交易安全为中心,再到以社会安全为中心的代际更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界定,均未能全面揭示社会信用的本质特征与内在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央全面谋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亟待全面构建,但尚未获得坚实理论基础支撑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准确界定社会信用的内涵、法益属性,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保护机制体系选择则是其基础,目前社会信用的界定与其应然范围尚具有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特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可将社会信用界定为社会信任关系的总和,信任关系是其核心内核。信任关系的对向性与公共性决定社会信用并非绝对依附于某一个体,而具有两面性。当社会信用依附于个人时,表现为一种人格性权利;当社会信用依附于公共时,则表现为一种超个人的公共利益。基于社会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新型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建设中的积极价值,社会信用的全面构建亟待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中,基于刑法的“最后法”属性,刑法有必要审慎介入社会信用的保护体系之中。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不仅包括对作为一种个人人格权的社会信用的保护,同时,也包括惩罚因背信导致信任关系对方损失的背信人;同时,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应牢牢把握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从属性与超个人性的相互关系,做到立法上的松弛有度。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有必要确定“三步走”的建设方案,其第一步应将现行刑法中涉及社会信用法益内容的罪名进行法益内容的明确,在既有罪名的罪刑规范中,基于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需要,在构成要件要素中设定相应的内容。第二步应当适时启动必要的犯罪化进程,将重要的信用法益类型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当前,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可对严重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背信行为、虚增信用行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先行予以犯罪化。建议在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之后新增“贬损他人信用罪”;在刑法第270条之后新增“背信罪”;在刑法第210条之后新增“虚增信用罪”;在刑法第280条之一之后新增“骗取行政许可罪”。第三步基于社会信用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在实现社会信用法益理论的全面更新与科学化的前提下,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保护刑法系统,实现刑法对新型法益保护的需要。
马思敏[3](2019)在《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国正在加快建设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然而,总体来讲,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间还比较短、加上结构比较复杂,现实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解决。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是个人信用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的调研和文献分析,指出了现存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章对个人信用档案及其建设进行阐述,介绍了信用、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的概念,并对个人信用档案的构成和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现状及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在分析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策。本文将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存在的问题总结为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档案资源管理分散不集中、档案部门参与度低、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信用反馈存在滞后性等五个方面。在对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技术环境和管理体系三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对策。
马苏敏[4](2019)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个人信用问题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能否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有效发展和深入改革。由于我国的信用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不可避免将会面临的众多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责任导向,通过政府责任的履行,协调和调动各方资源,统筹于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从2015年起,青岛市作为“信用中国”试点城市,着手从信用文化宣传、重点领域信用档案、联合奖惩机制、信用修复工作、信用查询网点、信用信息共享六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青岛市个人信用体系构建,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阶段性成果。但通过调查走访发现,青岛市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包括个人信用体系管理混乱无序、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信用构建环境不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缓慢五个方面。随后,文章总结出青岛市出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是由于青岛市政府在法律法规供给、信用监管和惩戒、信用信息垄断利益分配、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五个方面未履行政府责任。文章还介绍了美国、德国、韩国三个国家的个人信用建设情况,力求为青岛市乃至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提供国外先进经验借鉴。文章最后从青岛市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原因着手,试图归纳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主要表现在政府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供给、净化信用构建环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引导五个大方面,力图通过解决青岛市区域性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问题,为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试点经验。
李声高[5](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熊治东[6](2019)在《社会信用论》文中认为社会信用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实践问题,它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对自身与他者关系的自觉重塑和主动调适,是人们之间基于特定的利益诉求和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互惠性合作关系。随着当代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深度发展,社会信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和增进社会交往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从现实来看,违约失信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当前人类社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有鉴于此,迫切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回应社会信用面临的现实难题,探析社会信用的现实价值及其演化机制,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寻合理的路径。正是依循这一基本思路,文章共分七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前言。本章首先强调了社会信用在当代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立场,全面分析了对社会信用进行研究的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在厘清国内外关于社会信用的研究现状基础之上,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理论上的评述,指出了过去关于社会信用的研究在理论深度、研究视野以及研究范式等方面存在着若干不足。以此为前提,进一步论证了从哲学的维度对社会信用问题进行理论探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紧接着阐明了基本的研究思路以及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信用理论的思想溯源。无论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还是在西方的思想背景中,信用思想都源远流长,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共有现象。总体而言,信用思想的孕育、演化和发展与所在社会的经济结构、文化环境等紧密相关。就中国传统文化来说,以封建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形成了重人伦、讲义理、轻契约的信用文化。就西方社会来说,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宗教传统,促进了契约精神的出场,使得西方信用思想带有明显的理性主义痕迹。而马克思的信用思想则着重探讨了信用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作用,通过对信用一般本质的揭露、信用与资本之间辩证关系的分析、信用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功能的揭示,深度剖析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作机制和内部秘密,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本性。第三章:社会信用的基本规定。通过对“信用”、“失信”、“社会信用”进行词源上的考察和哲学上的释义与界定,澄清了“社会信用”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区分了“社会信用”与“社会信任”、“社会信誉”、“社会诚信”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提出了“社会信用度”这一判断和评价社会信用现实状况的概念,并就“社会信用度”的基本类型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社会信用的复杂主客体关系、社会信用的内在层次、社会信用的时间维度等方面考察了社会信用的基本结构,详细阐述了社会信用蕴含的主要特征、基本功能和现实价值。第四章:社会信用的历史演进。社会信用不是当代社会特有的现象,而是人类社会各个阶段都具有的现象。因而,有必要从历史的维度对人类社会各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信用形态进行归纳和总结,由此探寻社会信用的演进规律。本文认为,在原始社会阶段,社会信用主要局限在特定地域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血缘-地域型社会信用。在农业社会阶段,社会交往的扩大化和社会分工的逐步发展,道德伦理和身份等级在社会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形成了伦理-身份型社会信用。在工业社会阶段,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契约精神的诞生,而契约的实现需要以制度为支撑,由此形成了契约-制度型社会信用。在信息社会阶段,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交往主要以虚拟的方式展开,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被信息技术记录和传播,迫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信用,形成了虚拟-自觉型社会信用。第五章:社会信用的现实境遇。本章主要探讨了社会信用在当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从现实境遇的维度对社会信用进行观照与审视。本文认为,社会信用在当代社会中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挑战。其一是数字的异化及其挑战。在大数据时代,数字直接影响着社会信用关系的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社会信用的实现,而数字异化带来的数据失真、数据偏见必然会社会信用造成负面影响。其二是现代性的危机与风险。现代性推崇理性至上和理性万能,强调理性的工具维度,弱化理性的价值维度,极易诱发失信行为。此外,现代性对个人主义的崇拜和引起的全球化危机也对社会信用造成一定的冲击。其三是道德践履的内在悖论。社会信用道德的“应然状态”和“实然处境”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主体的道德承诺与行动的多变性之间存在裂痕,道德原则的利他性和价值实现的利己性之间存在悖反的问题。第六章:社会信用的实践生成。任何社会活动都有自身的生成路径,社会信用也不例外。首先,从社会信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来看,社会利益关系是建立社会信用发生的现实基础,而社会利益关系形成的前提是人们能够自由地支配和处置自身的财产,即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一旦丧失这种自由,社会信用关系就不可能得以建立。其次,从社会信用实现的路径来看,生产实践和社会交往决定着社会信用的范围、类型和层次。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社会信用的践履只有在社会实践进程中,通过社会实践的方式,才能逐步得到实现和确证。再次,从社会信用建构的目标指向维度来看,社会信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培育社会信用美德,为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现实条件。第七章:新时代中国社会信用建设前瞻。改革开放以来,在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信用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逐渐形成,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以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为主导的社会信用评级和征信体系格局基本形成,社会信用的实现环境有了极大改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社会信用建设发展晚、起点低,还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区域发展不平衡、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违约失信治理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此,需要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社会信用预警体系、强化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着手予以解决。
刘云亮[7](2019)在《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重在规制信用秩序。构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和基本路径。诚信中国建设,不仅亟需弘扬社会信用价值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机制联网联动效应,倡导适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奖惩机制,而且还需要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惩戒失信,是诚信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核心和法治化内容。失信惩戒法治化,需遵循信用理性和失信惩戒的理论依据,探讨失信惩戒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选定失信惩戒的法律热点问题,研究失信惩戒制度法治化措施、路径和内容,这成为本题研究的主要体系和目标。信用之道,东西方国家都有共识。信用属性,诸国皆知。信用价值,中外国家治理皆求本取经。信用有序,即成信用秩序。信用秩序,治于有制,束于法力。信用规制,正本清源,始于信用信息征集。广置社会信用体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实现联网联惩。规制诚信和失信,是构建信用秩序的两个方面,诚信的核心是信用,信用建设重在规制。明确信用秩序忌讳,列明信用失序禁忌,公示信用失信情形,规制失信行为状态。失信的要害,在于与守信背道而驰。其始利己损人,终将损人不利己。失信属性,显性于有损诺言、有损他人、有意恶行、有违公德。规制失信的标准认知,在于法治失信行为构成要件、情形及其类型等,此乃失信构成论主要观点所在。失信惩戒理论,缘起信用本质。马克思揭示信用内涵和形式,取决于信用价值内容发现。马克思的信用价值理论,揭开了信用资本的双重价值认知。信用资本的本体价值与衍生价值,成为信用经济的发展动力源。守信与失信,则成为显现信用资本双重价值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与结果。惩戒失信,成为促进信用主体守信的价值导向推手。诸多信用论探寻和发现了信用价值与失信利弊均衡,博弈论从各博弈主体追求实现其利益衡最大化角度,对应选取风险防控方法,实现了信用与失信利益最大化的正义兑现。三维信用论,凸显和融合了诚信度、信用度和践约度三维度内容。数字信誉经济理论,根植于大数据存储革命,彰显数字化、网络化、信用化的信誉经济本质所在。失信惩戒的法律价值,在于体现维护信用秩序、正义、震慑力功能,失信惩戒权的行使正是保障信用秩序价值的需要。失信惩戒目的,不是报应论,而是重在保障社会信用秩序的社会整体利益论。适用失信惩戒原则,聚焦实施必惩、受惩、联惩、显惩原则等。认定失信责任,是适用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失信行为与失信人、受害人及其主观意识、客观形态等之间关系属性、内容等问题,成为认定失信责任的关联因素。无论因果关系说,还是客观归因说,其所考虑因素都集聚于行为人主观意识状态与客观行为表现、行为结果等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要件性和归因性。失信责任,是失信人对其失信行为所尽义务的责任,其形式是规范和量化失信人具体担当失信责任的表现形式和外观要件。失信惩戒,则是实施失信责任的形式,具有惩罚、处罚、治理和规制失信行为的内容元素,其目的是矫治失信之过。失信归责原则,主要见于过错失信归责责任、无过错失信归责责任、过失失信归责责任、失信责任豁免等原则。失信归责与失信责任,有着密切关联性。失信责任具有归属性、归因性、归责性和归罚性等属性,注定了其相对应责罚形式多样性。失信责任与惩戒失信,两者是形式与内容之间辩证关系,相互影响、相互表现和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运行的统一整体。构建失信惩戒实体法律制度,重在创建失信惩戒情形、措施、信联网惩戒机制等方面法律制度。界定和规制失信情形,并明确规定与其相适应的惩戒措施制度等,已成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最为关键实体问题。不同失信行为,其界定主体和情形也不同。失信惩戒措施,诸如失信信息公示、失信黑名单、失信触发反馈机制、失信联网报警机制等等。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失信联网惩戒机制,实现失信信息联网征集、监管、预警等功能价值发挥,推进失信惩戒信息互通互限制、惩戒措施互叠互联制、惩戒效果互动互促制等效应扩大化等等。规制失信惩戒程序法律制度,重在失信惩戒模式、失信惩戒适用对象条件、失信惩戒程序规则与保障措施等方面法律制度。设置失信惩戒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失信人为其失信行为而申辩说理、抗辩的程序与机会,体现惩戒失信的程序公平正义价值。规制失信惩戒的适用,其核心价值在于凸显失信惩戒所适用程序的正义性和公示性,实现失信惩戒效应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助真正意义上弘扬构建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实体价值。创设失信惩戒的救济制度,重在明确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之后的自我救济途径、异议程序、司法救济、失信惩戒措施解除、失信信用修复等方面法律制度。此制度,意在明确失信人可以拥有一定条件和程序要求下的失信信用修复权和机会。具体明细失信人自我救济的适用情形、方式及其化解其困境对策等。规制失信惩戒异议程序制度,明确异议人种类、异议范围和受理情形、处理机制等具体内容。不同失信惩戒模式,其界定所实施相适应惩戒措施、方式及其路径等有效防控手段方法,也不尽相同。规定失信惩戒措施解除机制的适用和启动情形条件、适用原则和制度、主要措施保障、失信信息修复与修复时效、失信惩戒程序解除及效力等内容。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机制,其属性已是上升到解决社会纠纷争端的最高级最权威方式,定位为司法解决纠纷体系,属于司法行为活动范畴,其法律效力源自国家司法权威公信力和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所关注的焦点,是失信惩戒异议争端中有关当事人对涉嫌失信的事实认识和法律适用存有争议,如由谁负责证明责任,如何设置证明标准等等内容。
汪尚[8](2018)在《中美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信用,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信者,天下之结也。”一国人民只有讲信用,才能够形成良好的“信任结构”,而这个“信任结构”正是整个社会健康运转的重要基础。然而在步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的社会信用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逃废债务、偷税漏税、论文抄袭、考试作弊、冒名顶替、电信诈骗等一系列失信、违信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全社会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显得刻不容缓。个人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起到根基的作用,因而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完善与否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能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美国是世界上信用档案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截至目前为止,美国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已有160余年的历史,信用档案管理体系的发展已非常成熟。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笔者根据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的内容构成,将中美两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从个人信用档案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个人信用档案的生成方式、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失信惩戒机制五个方面进行比较,试图找出两国存在的差异。通过分析发现,在个人信用档案发展历程和现状方面,美国个人信用档案的产生要远远早于中国,并且保持了连续性发展,而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则出现较晚,且出现了发展的停滞与中断。与美国相比,我国存在信用档案意识淡薄、信用服务机构设置不合理、相关立法进展缓慢信用档案管理亟待规范、个人隐私权保护不足的问题。在个人信用档案的生成方式方面,美国个人信用档案数据来源较我国广泛,且为主动式建立,而我国更多是被动式建立。在征信机构方面,主要有三点不同:第一是运作模式的不同,美国个人信用档案属于完全的市场化私营征信,而我国则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征信;第二是个人评分系统的不同,美国是以FICO评分模型为代表,而我国目前则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如芝麻信用分、腾讯征信分、考拉信用分等等;第三是个人征信产品的不同,除了基本的个人信用报告外,在征信衍生品类型和数量上,我国要远远少于美国。在个人信用档案法律法规方面,我国与美国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数量较少、法律内容不够丰富完善、法律效力层级偏低、实际执法效果堪忧以及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忽视。在失信惩戒机制方面,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是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美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无论是在意识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美国都要领先于我国;第二是对失信处罚的力度,美国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远远大于我国;第三是惩戒的公平性,美国多头监管的格局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监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而我国征信监管机构则只有人民银行,难以保证实际执行效果的公平性。因此,本文根据二者存在的差异,就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依据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如何提高人们的信用档案意识,如何提升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以及如何促进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本文研究的主旨所在。
刘新林[9](2016)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最近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得较快,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不是十分理想,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不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满足率不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在地区和校际之间不平衡。这些问题都说明,金融机构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惜贷”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高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和违约率,导致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40%。如此多的青年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开展好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发展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1999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一波三折,经历了探索阶段、展开阶段、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改革阶段、完善阶段六个时期。随着时间的增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越来越丰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日益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采取混合供给方式,即由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而贫困学生的偿债能力很低,不要求贫困学生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政府提供的补助仅限于利率优惠、还款期限优惠、贷款减免优惠,没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为了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障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地开展,从我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开始,就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承担义务。随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越来越多,到现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了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等五项义务。我国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在制度变迁上选择了强行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地安排预期制度。由于制度变迁的方向不太明确,导致制度不断地变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对以往的政策予以调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频繁地发布命令和规章,相互之间难免不和谐,有的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不具有制度的普适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制度实施机制的畅通性、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性,并且效用递减得特别快。无论从动态方面讲,还是从静态方面讲,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都不太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效率。这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提高的作用,甚至还起到了与预期相反的推高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和拖欠率的作用。为了保证所有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有必要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予以检讨,重新设置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重新设置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义务,要起的一种重要作用,就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供给效率。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像我国一样,也承担义务。不过,在这些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与我国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不同,他们承担的是提供就业信息义务、代扣利息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出具证明义务。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只有一种,少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有两种。而且,这些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履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不太难,费用不高,成本较低,负担不太重。国外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高,与这些都息息相关。这些启示我们,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义务,应当尽量少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紧紧挂钩,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是分期定额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的诟病。分期定额还款方式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外部性有效内在化,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无法使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厌恶得到克服,有强烈的变更需求。缓解国家助学贷款价格的上升,需要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管理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制度上的障碍已经扫清;个人所得税征收技术的进步,具备了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条件,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具备可行性。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组织早就已经覆盖了所有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区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税务机关基本上能够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风险,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成本低,税务机关不仅应当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而且应当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的方式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不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只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大大降低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机构的管理成本。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毕业生应当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了保障到国家鼓励的地区和岗位工作的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由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生申请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和出具证明义务,原来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可以废止。
邱卫星[10](2013)在《中国地方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研究 ——以睢宁县大众信用制度为例》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但是另一方面信用也随之凸显出来。信用问题不仅发生在经济领域,它几乎蔓延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信用体系,并先后在上海、深圳、浙江、湖南、江苏等地建立了征信试点,但是时至今日各种信用问题依然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对现有的信用建设的模式进行一番检视。遗憾的是,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没有人对现有信用制度的运行模式、运行效果进行实证研究。本文以睢宁县大众信用制度为个案,描述和分析了社会信用制度设计起点、内容、运行模式、效果等方面的内容。睢宁大众信用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社会控制的逻辑起点;(2)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程度低;(3)运动式过程;(4)制度推行及民众接受程度呈现差异性。研究发现,现阶段社会信用建设是延续以往社会控制的逻辑,沿着这种制度设计思路,社会控制的内容被纳入到信用建设中。在推行过程中,政府依靠行政力量推行社会信用制度及其配套活动。政府和民众对于道德化的评选活动的关注超过了社会信用制度本身,使得社会信用建设异化为泛道德化的社会控制。也正是因为依靠政府的行政方式,社会成员对社会信用制度的认知与接受存在明显“体制身份”的差异。在制度效果方面,社会信用制度的最大效果不是社会信用的改善,而是道德行为(民风建设)的增加。本文认为,社会信用制度在实践中异化为一种泛道德化社会控制,这种异化是通过“树典型”实现的。“树典型”不仅存在历史社会传统,还存在明显的利益驱动机制。也正是这种利益驱动机制,造成对于“典型”的追捧和社会信用制度的漠视。其次,社会信用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因此政府需要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两种动员方式。一方面对拥有(准)“体制身份”者延续了单位制时代的组织化动员,另一方面针对体制外的人采用了社会化动员方式。但是社会化的动员方式却不具备利益驱动机制,因而制度的推行只能局限在体制内而未能扩散至体制外。
二、上海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透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透视(论文提纲范文)
(1)算法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算法应用的主要场景及规制困境 |
一、算法的广泛应用与争议 |
(一)新闻推荐场景 |
(二)搜索引擎排序 |
(三)电子商务领域 |
(四)个人信用评分 |
(五)司法裁判领域 |
二、算法的独特性质 |
(一)算法的不透明性 |
(二)算法的有限自主性 |
(三)算法的难以问责性 |
三、传统路径难以进行有效规制 |
(一)自我规制路径缺乏内在动力 |
(二)市场规制无力对抗垄断局面 |
(三)伦理规制难以有效融入算法 |
第二章 法律规制算法的法理证成 |
一、算法应用产生的社会风险 |
(一)算法歧视加剧社会不公 |
(二)算法权力形成算法统治 |
(三)深度伪造消解社会信任 |
二、算法决策对个人的不利影响 |
(一)算法分析侵害数据主体隐私权 |
(二)算法规训妨碍个人的自由意志 |
(三)算法学习加剧数字鸿沟的发展 |
三、法律规制算法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与科技的法理思考 |
(二)厘清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 |
(三)算法的法律属性探究 |
第三章 法律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预设 |
一、我国规制算法的模式与不足 |
(一)数据保护的相关立法 |
(二)算法规制的直接条款 |
(三)当前规制模式的不足 |
二、域外规制算法的经验及局限 |
(一)以数据保护为中心的欧盟方案 |
(二)以算法责任为中心的美国路径 |
(三)欧美规制算法路径的比较分析 |
三、法律规制算法的应然选择 |
(一)以法律治理归化技术治理 |
(二)将风险防范作为规制目标 |
(三)将科技伦理作为内在指引 |
第四章 法律规制体系的系统构建 |
一、算法应用前的审查监督 |
(一)完善算法分级分类制度 |
(二)算法的透明度及其边界 |
(三)建立健全算法监督机制 |
二、算法应用中的法律保障 |
(一)明晰数据权属的界定 |
(二)赋予数据主体数据可携权 |
(三)加强对被遗忘权的保护 |
三、算法应用后的法律问责 |
(一)算法的可解释性 |
(二)算法解释权的概念及证成 |
(三)构建合理的法律问责体系 |
第五章 未来展望:以数字人权引领算法规制 |
一、人类生存状态的数字化重塑 |
二、算法技术背景下的数字人权 |
(一)数字人权中的自由命题 |
(二)数字人权中的平等命题 |
(三)数字人权中的安全命题 |
三、数字人权的保护机制 |
(一)将人权理念融入算法开发 |
(二)强化算法的道德习得能力 |
(三)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参与 |
(四)培育数字素养与算法认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待解决的问题 |
(一)选题背景 |
(二)待解决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一)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其他关联性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信用本体论:演化史、概念与法律属性 |
第一节 社会信用的演化史 |
一、从“信用”到“社会信用” |
二、考察社会信用演化史对本文的启示 |
第二节 社会信用的概念 |
一、概念界分的逻辑前提 |
二、社会信用的本质性探讨 |
三、结论 |
第三节 社会信用的法律属性 |
一、学说争议 |
二、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的二分法 |
三、二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的具体法律属性分析 |
四、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界定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第二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具体理由分析 |
一、宏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 |
二、中观: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 |
三、微观:刑法保护的具体必要性论证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可能受到的质疑与回应 |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对刑法道德化质疑与回应 |
二、谦抑主义过罪化质疑与回应 |
三、刑法象征化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域外的有益经验引介 |
一、对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二、对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三、域外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路径与限度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更新 |
一、刑法理念及其流变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选择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
一、刑法保护路径的一般化探寻 |
二、社会信用的法益归类对刑法保护路径的影响 |
第三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边界 |
一、介入的广度 |
二、介入的深度 |
第四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罪刑原理 |
一、以设立微罪、轻罪为原则 |
二、刑罚配置要格外注重经济罚与保安处分 |
第二节 个人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侵犯他人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破坏个人信用关系的刑法规制:背信罪设立之提倡 |
第三节 公共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虚增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刑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个人信用档案概述 |
2.1 信用与信用档案 |
2.1.1 信用 |
2.1.2 信用档案 |
2.2 个人信用档案 |
2.2.1 个人信用档案的概念 |
2.2.2 个人信用档案的构成 |
2.2.3 个人信用档案的特点 |
2.3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概述 |
2.3.1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必要性 |
2.3.2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特点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现状概述 |
3.1.1 政府方面 |
3.1.2 企业方面 |
3.1.3 行业协会方面 |
3.2 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存在的问题 |
3.2.1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
3.2.2 档案资源管理分散不集中 |
3.2.3 档案部门参与度低 |
3.2.4 信息安全遭受威胁 |
3.2.5 信用反馈存在滞后性 |
3.3 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成因分析 |
3.3.1 人口流动变化较大 |
3.3.2 网络安全形势严峻 |
3.3.3 监管力度较为薄弱 |
3.3.4 信用信息开发不足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对策 |
4.1 法律制度保障 |
4.1.1 标准化建设 |
4.1.2 法律法规建设 |
4.2 技术环境保障 |
4.2.1 不断巩固系统防护能力 |
4.2.2 调整档案工作者的组成结构 |
4.2.3 推动档案信息系统与政务系统联通 |
4.3 管理体系保障 |
4.3.1 对内管理方面 |
4.3.2 对外管理方面 |
4.3.3 对内管理与对外管理协调统一 |
4.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4)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个人信用的概念界定 |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 |
三、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第三节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
二、基于政府责任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建设情况分析 |
第一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
一、加强信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
二、建立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八大领域人群信用档案 |
三、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 |
四、推进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建设 |
五、建立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自助查询网点 |
六、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
第二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环境不佳 |
二、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缓慢 |
四、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 |
五、个人信用管理混乱无序 |
第三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位 |
二、信用信息的垄断利益分配不均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不足 |
四、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的建设不到位 |
五、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不够 |
第三章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完全市场化 |
二、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二节 德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制 |
二、德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三节 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韩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两级行业架构 |
二、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四章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 |
第一节 政府应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供给 |
一、健全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 |
二、改革配套的社会经济制度 |
三、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政府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 |
一、制定科学统一的数据库建设标准 |
二、整合政府、银行、企业所掌握的信用信息 |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协调和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
一、扶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
二、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地位 |
三、积极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
第四节 政府应加强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 |
一、制定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 |
二、加强对个人信用评估的技术支持 |
三、加强对信用管理评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
第五节 政府要净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环境 |
一、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 |
二、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严格执法 |
三、确立统一、明确的信用监管部门 |
四、积极推进个人信用文化和意识宣传教育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5)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社会信用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难点与研究创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2 信用理论的思想溯源 |
2.1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思想 |
2.1.1 重农抑商的社会文化传统 |
2.1.2 以伦理为本位的信用模式 |
2.2 西方文化背景中的信用思想 |
2.2.1 信用思想的宗教传统 |
2.2.2 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
2.2.3 信用思想的契约化转向 |
2.3 马克思信用思想的历史考察 |
2.3.1 马克思信用思想的理论基础 |
2.3.2 马克思信用思想的主要内容 |
3 社会信用的基本规定 |
3.1 社会信用的哲学释义与界定 |
3.1.1 信用的词源学考察与格义 |
3.1.2 社会信用基本内涵的界定 |
3.1.3 社会信用度及其影响因素 |
3.2 社会信用与相关概念的辨别 |
3.2.1 社会信用与社会信任 |
3.2.2 社会信用与社会信誉 |
3.2.3 社会信用与社会诚信 |
3.3 社会信用的基本结构的探析 |
3.3.1 社会信用的构成要素 |
3.3.2 社会信用的内在层次 |
3.3.3 社会信用的时间维度 |
3.4 社会信用的特征、功能与价值 |
3.4.1 关于社会信用的特征分析 |
3.4.2 社会信用的功能及其价值 |
4 社会信用的历史类型 |
4.1 原始社会中的血缘-地域型社会信用 |
4.2 农业社会中的伦理-身份型社会信用 |
4.3 工业社会中的契约-制度型社会信用 |
4.4 信息社会中的虚拟-自觉型社会信用 |
5 社会信用的现实境遇 |
5.1 数字的异化及其挑战 |
5.1.1 大数据的本质及其主要特征 |
5.1.2 大数据与社会信用关系透视 |
5.1.3 数字异化对社会信用的挑战 |
5.2 现代性的危机与风险 |
5.2.1 现代性内涵的历史演变与疏义 |
5.2.2 现代性危机对社会信用的影响 |
5.3 道德践履的内在悖论 |
5.3.1 关于道德的起源问题再探 |
5.3.2 社会信用道德认同的价值 |
5.3.3 社会信用道德践履的悖论 |
6 社会信用的实践生成 |
6.1 社会信用产生的前提条件 |
6.1.1 利益关系是社会信用形成的根本原因 |
6.1.2 任意支配自身财产的自由与权利平等 |
6.2 社会信用实现的机制探析 |
6.2.1 生产实践是社会信用变迁的动力基础 |
6.2.2 社会交往是社会信用关系拓展的途径 |
6.3 社会信用建构的目标指向 |
6.3.1 促进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行 |
6.3.2 培育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所需的美德 |
7 新时代中国社会信用建设前瞻 |
7.1 中国社会信用建设的成就回顾 |
7.1.1 社会信用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
7.1.2 社会信用制度体系逐步建立 |
7.1.3 社会信用环境发生极大改变 |
7.2 中国社会信用建设存在的问题 |
7.2.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
7.2.2 社会信用的区域发展不平衡 |
7.2.3 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欠缺 |
7.2.4 对违约失信的治理力度不够 |
7.3 中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前景展望 |
7.3.1 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
7.3.2 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
7.3.3 建立社会信用预警体系 |
7.3.4 强化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7)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失信构成论 |
第一节 信用本质论 |
一、信用的内涵及其属性 |
二、信用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律价值 |
三、信用法治理念 |
第二节 失信界定 |
一、失信的内涵及其特征 |
二、失信行为的内涵及其类型 |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 |
四、失信行为的法律界定 |
第三节 失信归责说 |
一、失信归责主要理论 |
二、失信归责原则 |
三、失信责任形式 |
四、失信责任豁免 |
第二章 失信惩戒理论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权 |
一、信用起源论 |
二、惩戒权的缘起 |
三、惩戒权的法律特征 |
四、失信惩戒极限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价值认知 |
一、失信惩戒的价值核心 |
二、失信惩戒的目的 |
三、失信惩戒的法律功能 |
第三节 失信惩戒原则 |
一、必惩原则 |
二、受惩原则 |
三、联惩原则 |
四、显惩原则 |
第三章 失信惩戒实体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情形 |
一、违法行为情形 |
二、违约行为情形 |
三、违反行规行为情形 |
四、违反公德行为情形 |
五、悖逆社会行为情形 |
第二节 失信惩戒措施 |
一、失信信息公示制度 |
二、失信黑名单制度 |
三、失信触发反馈机制 |
第三节 失信联网惩戒 |
一、失信联网报警 |
二、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联网惩戒机制 |
第四章 失信惩戒程序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失信惩戒模式 |
一、自律惩戒模式 |
二、行政性惩戒模式 |
三、市场性惩戒模式 |
四、社会性惩戒模式 |
五、互联网式惩戒模式 |
第二节 失信惩戒适用对象和条件 |
一、失信惩戒适用对象 |
二、失信惩戒适用条件 |
第三节 失信惩戒适用程序规则和保障措施 |
一、失信惩戒适用程序规则 |
二、失信惩戒程序适用保障措施 |
第五章 失信惩戒救济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失信人自我救济 |
一、失信人自我救济权 |
二、失信人自我救济的方式 |
三、失信人自我救济的困境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异议程序 |
一、失信惩戒的异议人种类 |
二、失信惩戒的异议范围和受理 |
三、失信惩戒的异议处理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 |
一、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理念 |
二、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程序属性 |
三、失信惩戒的司法救济效力 |
第四节 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 |
一、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情形 |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解除条件 |
三、失信惩戒措施解除的程序及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中美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思路 |
1.6 论文特色及不足之处 |
2 个人信用档案概述 |
2.1 个人信用档案的概念 |
2.2 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 |
2.3 个人信用档案的特征 |
2.4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
3 中美个人信用档案发展历程及现状的比较 |
3.1 个人信用档案发展历程的比较 |
3.2 个人信用档案现状的比较 |
4 中美个人信用档案生成方式的比较 |
4.1 数据来源的比较 |
4.2 登记机制的比较 |
5 中美征信机构的比较 |
5.1 运作模式的比较 |
5.2 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比较 |
5.3 征信产品的比较 |
6 中美个人信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比较 |
6.1 征信机构规制的比较 |
6.2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规制的比较 |
6.3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规制的比较 |
6.4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保护的比较 |
7 中美失信惩戒机制的比较 |
7.1 风险防范机制的比较 |
7.2 监督惩处机制的比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的研究 |
1.2.2 国内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主要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主要不足 |
第2章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演进及用人单位的义务 |
2.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演进 |
2.1.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强制性变迁 |
2.1.2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过程 |
2.2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具体内容 |
2.2.1 催收义务 |
2.2.2 告知义务 |
2.2.3 接受联系义务 |
2.2.4 代偿义务 |
2.2.5 曝光附带义务 |
第3章 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分析 |
3.1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变迁的现象 |
3.1.1 路径依赖 |
3.1.2 连锁效应 |
3.1.3 时滞 |
3.2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静态效率分析 |
3.2.1 普适性分析 |
3.2.2 制度设计合理性分析 |
3.2.3 制度实施机制分析 |
3.2.4 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促使制度履行完善程度分析 |
3.3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动态效率分析 |
3.3.1 动态效率表现 |
3.3.2 动态效率成因 |
第4章 部分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1 用人单位在分期定额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1.1 日本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1.2 韩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1.3 印度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 用人单位在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2.1 泰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2 匈牙利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2.3 南非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 用人单位在混合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4.3.1 美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2 英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3 澳大利亚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3.4 加纳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4.4 部分国家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经验 |
4.4.1 用人单位义务的特点 |
4.4.2 用人单位义务的启示 |
第5章 重构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
5.1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的选择 |
5.1.1 还款方式的优缺点 |
5.1.2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 |
5.1.3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选择的有关方案 |
5.1.4 国家助学贷款应当选择的还款方式 |
5.2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选择 |
5.2.1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 |
5.2.2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选择的有关方案 |
5.2.3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方案的分析 |
5.2.4 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方式 |
5.3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新设想 |
5.3.1 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
5.3.2 不承担现有的五项义务 |
5.3.3 承担出具证明义务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政策建议 |
6.2.2 建议实施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中国地方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研究 ——以睢宁县大众信用制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问题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学者对信用问题的研究 |
2.2.2 国内学者对信用问题的研究 |
2.2.3 社会控制研究综述 |
2.2.4 社会动员研究综述 |
2.3 研究思路 |
2.4 研究方法 |
第三章 社会信用制度的设计与组织 |
3.1 睢宁社会信用制度的设计逻辑 |
3.2 睢宁社会信用制度的内容及应用 |
3.3 睢宁社会信用制度组织模式 |
第四章 社会信用制度推行及其效果 |
4.1 睢宁社会信用制度的推行 |
4.2 睢宁社会信用制度的知晓程度 |
第五章 社会信用制度的成效 |
5.1 睢宁社会信用制度的客观效果 |
5.2 睢宁社会信用制度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
5.3 民众对社会信用制度的评价及态度 |
第六章 睢宁困境:社会控制的逻辑与社会动员的不足 |
6.1 睢宁模式的特征:与现行信用模式的比较 |
6.2 社会控制与社会信用制度的异化 |
6.3 社会动员与信用制度建设的困境 |
第七章 总结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附件1:访谈提纲 |
附件2: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
附件3:睢宁县大众信用信息评估细则 |
四、上海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透视(论文参考文献)
- [1]算法的法律规制研究[D]. 姜野. 吉林大学, 2020(08)
- [2]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D]. 张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3]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问题研究[D]. 马思敏. 河北大学, 2019(04)
- [4]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D]. 马苏敏. 青岛大学, 2019(02)
- [5]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社会信用论[D]. 熊治东.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研究[D]. 刘云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中美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比较研究[D]. 汪尚. 安徽大学, 2018(08)
- [9]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D]. 刘新林. 武汉大学, 2016(06)
- [10]中国地方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研究 ——以睢宁县大众信用制度为例[D]. 邱卫星. 南京大学, 2013(08)
标签:个人信用论文; 法律论文; 国家助学贷款论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论文;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