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轮功是践踏人性的邪教(论文文献综述)
郑照鹏[1](2020)在《“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邪教人员教育转化研究 ——以T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邪教问题是全世界的一个共性难题,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当前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上世纪末,以“中功”“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悄然出现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蔓延。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各种邪教在信息化背景影响下活动更加频繁和隐蔽。虽然近几年,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全能神”、“华藏宗门”等邪教组织和骨干成员的打击和惩处,但对其信徒的教育转化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新形势新情况下兴利除弊、补齐短板、强机制固成果上进一步发力,使教育转化工作步入正轨,教育转化工作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以T市近几年公安机关开展的各类邪教专案为基础,通过对案件前期侦办、审查询问、教育转化等环节的深入剖析,一方面深挖邪教思想层面问题,另一方面研究邪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教育转化的作用,进而总结归纳出当前信息化背景下邪教活动的教育转化建议意见。邪教组织成员普遍出现低龄化、高学历的特点,其活动组织更加严密,活动更诡秘,很难被侦察发现。同时,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充斥着违背人性、颠覆国家政权的特点;犯罪分子活动特点上,更注重以精神控制为的各种“洗脑”。在传教渠道上,多借助互联网。邪教活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新变化原因多种复杂。国际国内层面,境外西方反华势力仍不遗余力利用邪教,遥控境内信徒开展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宏观上分析,邪教的多变性是受历史与现实影响的。微观上分析,邪教教主凭借助精神控制操控信徒,进而不断达到自我利益最大化;作为信徒,存在被蛊惑蒙蔽的倾向性;从管理者看,邪教治理存在机制体制不健全,教育转化队伍建设不完善、不专业等问题。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邪教的新变化,本文从不同纬度提出了教育转化相应的对策。从宏观角度考虑,则更多是以社会管理控制理论作为左眼点,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制、开展专项行动、夯实基础工作、促进民生经济发展、繁荣邪教治理理论研究、加强国际间合作交流。从犯罪者角度,要深入剖析其精神层面的活动进程,在监禁矫正与社会矫正上做文章,比如对特殊人员区别化管理的方式开展教育感化;从被害者角度,首先转变教转理念,要本着“以人为本”“团结”“挽救”等理念做优教育转换工作。
李凌旭[2](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郭旭英[3](2019)在《“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侦防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历史逐步交替演变的发展进程中,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科技手段应运而生。当今科技迅速发展,将网络融入日常生活已成常态化。当今我国网民数量已居于世界首位,网络不再是80、90和00后的专属,多数60后、70后的人群也逐渐通过一些社交软件、支付软件以及搜索引擎等应用功能加入到了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大军中。可以说,当前社会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存在,人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枯燥乏味,社会的进步也将举步维艰。互联网技术以其巨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各种各样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非法组织也有了可乘之机,邪教组织就是其中之一。邪教出现于人类社会绝非偶然,其犹如跗骨之蛆一般,伴随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脚步前行,兼具历史性与社会性。邪教的危害不言而喻,自20世纪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兴风作浪,主要表现为公然反抗政府、破坏社会安定、践踏伦理道德、藐视基本人权。邪教已成为阻碍人类文明前行探索的毒瘤,为全人类所不容。随着媒体将邪教的丑恶嘴脸公诸于世,邪教组织的神秘面纱被揭开,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渐渐浮出水面。邪教犯罪以其目的邪恶、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引起了世界人民的震怒。我国的邪教组织在被持续高压严打的情况下并不甘于消亡,逃窜至境外并借助互联网通信技术对我国社会进行渗透,利用智能精细的手段传播邪恶教义和歪理邪说,屡禁不止,给相关部门的打击防范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结合当今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的状况,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邪教及邪教犯罪的概念、界定、危害及特点出发,深入细致地理解邪教犯罪;第二部分从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进程、特点和原因入手,指出邪教组织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趋势;第三部分结合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带给公安机关的难题与挑战,提出相应的侦查对策;第四部分首先借鉴国外防范邪教犯罪的经验,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的背景,提出防范邪教犯罪的措施。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形成对“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和防范提供一些见解。
王丽娟[4](2018)在《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推本溯源,邪教问题是我国社会系统内一个古老的课题,典章古籍中不乏其应对之策,从《礼记》到历代王朝正史的“刑法志”,从《唐律疏议》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记载有当时统治阶级对邪教抑或类邪教问题的处置方式。邪教问题亦是一个当代国际性问题,法国为之金鼓齐鸣,综合应对;美国素有“邪教王国”之称,却泰然处之,来者不拒;日本为其密锣紧鼓,修法制律;中国大张挞伐,却又防不胜防……纵观古今中外,不难发现我国与国外邪教问题具有本质区别。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是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中新(兴)宗教里面孳生的一批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新(兴)宗教的畸形品,归根究底,将它称之为新兴宗教亦不为过。而我国当代邪教是杂糅了本国历史遗留政治问题与国际社会新(兴)宗教畸形品的混合物,它根本不是宗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问题是国际社会发展轨迹的一次交汇,是“祸不单行”的推波助澜。因此,我国邪教问题的有效防治不仅要从本国历史实际出发,而且需借鉴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治理之成熟经验。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美国、法国、日本与我国作为样本(选取理由详见引言第三节内容),将其当代邪教防治对策进行比较。通过历史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多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定量分析法,将各国当代邪教问题历史、现状进行梳理,在政府与民间两个大框架下对防治之策进行整合考察,客观地比较、解读各国防治对策异同之处与其背后的影响因素,挖掘适宜我国国情的有效启示,以弥补当前治理方式之不足。本研究共八部分组成,其研究发现主要有:第一,通过对邪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发现我国邪教问题与国外邪教的本质区别。第二,通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邪教组织仍具规模、反动特征显着。而国外邪教组织多呈数量多、规模小的现象。第三,关于国外邪教问题的治理方式,呈现出美国民间力量强大、法国综合治理成效显着、日本出台法律迅速而周密等显着特色。第四,我国邪教问题防治以政府部门为主,尤其是政法系统,民间力量明显不足。另外,通过对随机抽取的1000份邪教类法律裁判文书考察,发现我国绝大多数案例以《刑法》第300条入罪、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为裁决、刑事量刑集中在3年左右、执行期间多有减刑等特点。最后,本研究在完善性创新观照下,结合国外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有效启示,勾勒出我国当前邪教问题综合治理基础之上法律、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国际层面的精细化防治图景。
李荣慧[5](2018)在《公安工作中邪教案件的侦办及处置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邪教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要防治和打击的重大犯罪之一,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首先,本文对邪教的定义和危害进行了探讨,根据邪教的构成特征和形成背景,阐述了邪教的主要特点有秘密结社,严密的组织性,隐秘的活动性,广泛的领域和犯罪的多样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邪教形成的背景包括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国际国内形势的恶化,物质利益诉求的驱动,法律文化意识的淡漠,网络传播渠道的拓展。通过比较分析中国、美国、日本和欧洲邪教案件的治理状况和法律依据,提出公安机关处理邪教案件的权力和责任,立法和政策的基础。那么从公安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研究。本文提出了完善公安监督体系的建议,重点是在公安工作处理邪教的过程中,重政策,轻程序实践和执法不力的建议,即:加强对邪教处理的法律和政策学习,运用现代化的防控手段,加强国际警力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措施,提供更有效的法制武器,依法惩治邪教罪行。对邪教犯罪的研究,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课题。
王咏[6](2016)在《邪教在我国蔓延的系统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自上世纪70年代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欣欣向荣和新思想、新文化的冲击,国内频繁出现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其中规模较大的像“法轮功”、“呼喊派”、“门徒会”、“灵灵教”、“全能神”等。这些邪教的出现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接连不断的暴力、恐怖事件使人民处于恐慌之中,敲诈勒索、非法敛财又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破坏。更有甚者,一些邪教组织有强烈的政治诉求,不但蛊惑国家工作人员,冲击行政机关,而且在国际上造谣、抹黑我国形象,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受到严重影响。放眼整个世界,邪教早已演变成一大毒瘤,成为整个世界的公敌,各个国家、政府认识到邪教所蕴藏的潜在威胁和严重的现实危害性,都在积极开展与邪教的斗争。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考察了国内外理论界关于邪教概念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对邪教的概念进行界定,阐明了邪教的本质及其特征,分析了邪教对我国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说明了防范和打击邪教的紧迫性,并且将邪教与宗教、一般犯罪团伙区分开来,便于进行准确、集中的打击;第二部分是在认清邪教本质的基础上,从国际背景、历史根源、社会原因、文化缘由和个人因素五个方面全面、深入探究邪教在我国沉渣泛起的原因,为有效地防范和杜绝邪教在我国滋生、蔓延提供依据;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如何防范和治理邪教在我国的蔓延,结合国内外在打击邪教方面的一些经验,分别从建立反邪教的社会子系统、营造反邪教的社会文化氛围和建设反邪教的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对我国社会目前应该采取的防范和打击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刘涛[7](2010)在《论当代邪教的根源与防治》文中研究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新兴宗教运动的盛行,邪教组织乘隙而入,制造了一起起震惊世界的血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破坏了人权。我国也深受邪教的危害,尤其是“法轮功”邪教对我国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人民生命的残害。在当今世界,无论是欧美的发达国家,还是亚非的发展中国家,都能寻觅到邪教的踪迹以及邪教所犯下的滔天罪证。防范和治理邪教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政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本文从邪教的概念、特征入手,比较中西方关于邪教观的异同;深入剖析邪教滋生蔓延的根源并由此解析邪教“法轮功”在我国滋生蔓延的原因;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的邪教的现状总结和分析,归纳出邪教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探讨应用公共管理理论中的治理理论防范和治理当代邪教的可行性和困境,并综合应用治理理论构建中国反邪教的社会控制系统。最后,笔者认为邪教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只要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就会蔓延开来。在当前的经济危机形势下,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都面临着邪教的反弹、滋生蔓延的威胁,由于各国对邪教的认知不同,防范和治理邪教依然是一个艰巨、系统而长期的社会任务。在防范和治理邪教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国家的力量,也要重视公民社会反邪教的作用,在全球层面、国家层面、公民社会层面形成对邪教的网络化治理,使邪教组织无处可藏。对我国而言,2009年是取缔“法轮功”邪教10周年,表面上看“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大陆已销声匿迹,但一有危机、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就仍会有可能使“法轮功”邪教反弹,甚至出现新的邪教组织,这就需要构建一种政府与社会双层防线相结合的全方位的预防和治理邪教问题的社会控制系统。
兰绍江[8](2006)在《磨砺刺向邪教的利剑——评《中国社会转型期邪教问题实证研究及防治对策》》文中研究说明
由明言[9](2005)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犯罪类型。本文全面、系统的论述了邪教组织在当今的现状、类型、特征以及成因,充分揭示了邪教组织所具有的反人性、反社会、反政府的本性,从正面回答了什么是邪教组织这个困惑人们的理论问题;通过对邪教组织发展趋势的预测,提出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组织的对策;通过对邪教组织来源的论述,提出了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一个邪恶的犯罪组织的观点;特别是通过对邪教组织应罚性的认识,用刑法的理论揭示了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根据;通过对比的方法,阐明了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条款的研究,对当前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界定的评述,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在惩治邪教方面的作用基础上,指出刑法在邪教犯罪规定上的不足,并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提出了完善和修改意见,使涉及邪教犯罪的规定更加完备,真正发挥刑法的作用,为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武器。
春木[10](2004)在《论邪教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危害》文中提出邪教是现代社会的毒瘤。邪教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危害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的危害。政治稳定是社会政治稳定最集中和最基本的表现,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社会思想稳定主要表现为包括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方面的相对稳定,社会秩序的稳定,主要指社会治安环境有序,法制得到遵守,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风气正常。邪教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灾难性的,人们只有擦亮眼睛,与邪教作坚决的斗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才能共享光明的未来。
二、法轮功是践踏人性的邪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轮功是践踏人性的邪教(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邪教人员教育转化研究 ——以T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邪教教育转化工作概念 |
1.1 教育转化工作概念 |
1.2 教育转化工作特点 |
1.2.1 长期性 |
1.2.2 复杂性 |
1.2.3 针对性 |
1.2.4 反复性 |
1.3 T市教育转化的基本原则 |
1.3.1 以人为本、挽救为主 |
1.3.2 政府主导、协同配合 |
1.3.3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
1.3.4 因人施教、因地制宜 |
1.4 反邪教总体形势 |
1.4.1 国内总体形势 |
1.4.2 国外总体形势 |
1.5 树立“国家安全观理念”的必要性 |
1.6 “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教育转化工作意义 |
1.6.1 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
1.6.2 有利于帮助信徒回归社会 |
第二章 T市邪教组织成员教育转化现状 |
2.1 T市反邪教工作整体态势 |
2.1.1 教转理念偏差落后 |
2.1.2 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
2.1.3 邪教治理被动滞后 |
2.1.4 反邪宣传开展乏力 |
2.1.5 邪教治理各自为战 |
2.2 T市教育转化工作主要措施 |
2.2.1 盘活各个主体部门协同工作 |
2.2.2 以正确的导向指导工作 |
第三章 T市邪教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T市邪教组织人员教育转化存在问题 |
3.1.1 转教工作重视不够 |
3.1.2 邪教形势严峻复杂 |
3.1.3 转教方法缺乏创新 |
3.1.4 措施单一缺乏协作 |
3.1.5 转教资源投入不均 |
第四章 完善邪教教育转化对策建议 |
4.1 系统治理,为邪教教育转化提供基础保障 |
4.1.1 依法严打邪教捣乱破坏活动 |
4.1.2 全面提升反邪教育宣传工作 |
4.1.3 不断夯实反邪基层基础工作 |
4.2 微观剖析解开教育转化精神控制难题 |
4.2.1 归属与认可 |
4.2.2 交往与尊重 |
4.2.3 自我完善与自我实现 |
4.2.4 逃避现实 |
4.2.5 生理状况 |
4.3 完善体系助力教育转化有序规范 |
4.3.1 加强教育转化专业队伍建设 |
4.3.2 丰富教育转化理论创新研究 |
4.3.3 用好法律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
4.4 专项推进实现教育转化创新突破 |
4.4.1 做深做细教育转化准备工作 |
4.4.2 教转课程精心组织转化工作循序渐进 |
4.4.3 亲情感化巩固转化成果 |
4.4.4 以人为本清除回归社会的各种障碍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侦防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邪教及邪教组织犯罪概述 |
第一节 邪教概述 |
一、邪教的界定 |
二、邪教的概念 |
三、邪教的渊源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犯罪概述 |
一、邪教组织犯罪的定义 |
二、邪教组织犯罪的特点 |
三、邪教组织犯罪的危害 |
第二章 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渗透的过程 |
一、排斥期 |
二、发展期 |
三、高峰期 |
第二节 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渗透的特点 |
一、渗透方式多样 |
二、渗透内容开放 |
三、渗透效果明显 |
四、渗透主体隐蔽 |
第三节 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渗透的原因 |
一、社交平台发展迅速 |
二、邪教成员内心需求 |
三、支付技术日渐成熟 |
四、移动设备逐步普及 |
第三章 “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 |
第一节 “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难点 |
一、发现线索难 |
二、调查取证难 |
三、源头追踪难 |
第二节 “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对策 |
一、培养网络犯罪侦查意识 |
二、将网络与技术侦查结合 |
三、将网络与秘密侦查结合 |
第四章 “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防范措施 |
第一节 国外防范邪教犯罪经验之借鉴 |
一、互联网层面的立法完善 |
二、设立专门机构打击邪教 |
三、通过互联网宣传抵御邪教 |
第二节 我国防治邪教犯罪进路之分析 |
一、健全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 |
二、建立反邪教网络系统 |
三、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
四、增强基层组织的抵御能力 |
五、加强国际网络交流与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邪教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方法的运用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观点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1 邪教问题基本理论 |
1.1 邪教的概念 |
1.1.1 中国的邪教概念 |
1.1.2 国外的邪教概念 |
1.2 邪教的特征 |
1.2.1 官方对邪教特征的界定 |
1.2.2 国内外邪教特征解析 |
1.3 邪教的主要类型 |
1.3.1 中国的邪教主要类型 |
1.3.2 国外的邪教主要类型 |
1.4 邪教相关概念辨析 |
1.4.1 邪教与宗教 |
1.4.2 邪教与新兴宗教 |
1.4.3 邪教与教会、宗派、教派、膜拜教团 |
1.4.4 邪教与异端 |
1.5 邪教问题治理的相关理论及概念 |
1.5.1 社会控制理论 |
1.5.2 社会治理精细化 |
1.6 小结 |
2 中美法日邪教问题的历史考察 |
2.1 中国邪教问题的历史嬗变 |
2.1.1 古代邪教问题(先秦时期至19世纪40年代) |
2.1.2 “会道门”时期的邪教问题(民国年间至20世纪70年代) |
2.1.3 当代邪教问题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
2.1.4 小结 |
2.2 国外邪教问题的历史回顾 |
2.2.1 纵向视角:兴起于1960年代,发展于20世纪末期 |
2.2.2 横向视角:美法日邪教问题各具特色 |
2.3 小结 |
3 中国当代邪教问题综合防治内容 |
3.1 政府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1.1 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的多层次立法体系 |
3.1.2 行政机关对邪教问题的综合治理 |
3.1.3 司法机关针对邪教类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 |
3.2 民间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2.1 反邪教主体多元化 |
3.2.2 反邪教经营模式以政府引导为主 |
3.3 政府与民间力量联合反邪教—成立反邪教研究中心(智库) |
3.4 小结 |
4 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 美国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1 邪教问题治理之政府层面 |
4.1.2 邪教问题治理之民间层面 |
4.2 法国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2.1 政府层面:议会与内阁相互促进 |
4.2.2 民间层面:成立民间组织,政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
4.3 日本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3.1 立足现实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 |
4.3.2 加强管理,严密监控之行政执法 |
4.3.3 慎重审判,从重处罚之司法实践 |
4.3.4 成立反邪教协会、示威游行等自发抵制之民间反邪教 |
4.4 小结 |
5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之比较 |
5.1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的异同点 |
5.1.1 共通性 |
5.1.2 差异性 |
5.2 影响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异同的因素 |
5.2.1 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系与原则 |
5.2.2 宗教对国家的影响 |
5.2.3 国家政体类型对决策之影响 |
5.2.4 小结 |
6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及当前中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完善 |
6.1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 |
6.1.1 邪教问题的防治应侧重立法层面 |
6.1.2 “邪教”的定性要通过审判或自下而上的推动认定 |
6.1.3 加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有利于邪教问题的防范 |
6.1.4 经济是邪教组织产生、壮大的关键因素 |
6.1.5 国际合作有利于跨国邪教问题防治 |
6.2 我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存在的问题 |
6.3 我国邪教问题治理对策的完善:综合防治体系之上的精细化建构 |
6.3.1 邪教问题防治的战略指导思想 |
6.3.2 法律层面之精细构建 |
6.3.3 社会层面之基层导向 |
6.3.4 文化层面之精品打造 |
6.3.5 经济层面之精准打击与保护并行 |
6.3.6 政治层面之加强党的领导 |
6.3.7 国际层面之话语权提升 |
6.3.8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公安工作中邪教案件的侦办及处置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邪教”犯罪案件综述 |
第一节 “邪教”释义与危害 |
一、“邪教”的定义 |
二、“邪教”的特征 |
三、“邪教”与正当宗教活动的区别 |
四、邪教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控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邪教犯罪的构成要件 |
一、构成邪教犯罪的主观要件 |
二、构成邪教犯罪的客观要件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相似类别犯罪行为的比较 |
第三节 邪教犯罪案件的形成背景 |
一、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 |
二、国际国内形势的恶化 |
三、物质利益诉求的驱动 |
四、法律文化意识的淡漠 |
五、网络传播渠道的拓展 |
第四节 公安机关侦查和处置邪教犯罪的功能 |
一、公安机关处置邪教犯罪的权力与职责 |
二、公安机关处置邪教犯罪的法律政策依据 |
三、处置邪教犯罪中公检法三机关关系 |
第二章 中外邪教类案件治理状况分析 |
第一节 美国邪教犯罪的治理状况分析 |
一、“追罚原则”立法 |
二、严厉打击邪教犯罪头目 |
三、法院在反邪教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
四、设立专门机构监控邪教 |
五、发挥民间反邪教组织作用 |
六、打击邪教犯罪的“双重标准” |
第二节 日本邪教犯罪的治理状况分析 |
一、制定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 |
二、制定被害者救济赔偿的刑事政策 |
三、完善《宗教法人法》并加强对激进团体的监控 |
四、公开宣传加强对民众的反邪教教育 |
第三节 欧洲邪教犯罪的治理状况分析 |
一、对宗教团体的登记实行区分的政策 |
二、立法设立专门机构应对邪教威胁 |
三、制定反邪教的专门立法 |
第四节 中国邪教犯罪的治理状况分析 |
一、公安机关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
二、引导民众正确对待宗教信仰 |
三、完善公安机关防控机制 |
四、加大打击邪教犯罪力度 |
第五节 中外惩治邪教犯罪对比分析 |
一、追罚原则与预防原则 |
二、法律体系与法律解释 |
三、自发组织与政府统筹 |
第三章 对当代邪教类案件的控制对策 |
第一节 公安机关处置邪教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
一、重政策轻法律 |
二、重实践轻程序 |
三、执法监督不力 |
四、侦破技术欠缺 |
五、配套体制不健全 |
第二节 邪教类案件的法律与政策适用 |
一、相关立法的健全完善 |
二、配套政策的有效适用 |
三、制定一部专门防范和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 |
第三节 强化公安机关的打击邪教工作力度 |
一、重拳打击让邪教犯罪无处可逃 |
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有效防控 |
三、形成公检法三机关合力共同完成监控使命 |
四、有效追究邪教犯罪组织和成员的法律责任 |
五、加强国际警察打击邪教犯罪的交流合作 |
第四节 公安工作中建立群防群治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反邪教工作综合治理机制 |
二、培养普通民众预防邪教犯罪意识 |
三、形成新闻媒体揭批邪教犯罪的攻势 |
四、发挥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的震慑作用 |
五、利用民间纠举途径压缩邪教犯罪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邪教在我国蔓延的系统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邪教及其社会危害 |
1.1 邪教的概念 |
1.1.1 国外理论界关于邪教的界定 |
1.1.2 我国理论界关于邪教的界定 |
1.1.3 本文关于邪教的界定 |
1.2 邪教的特征及其本质 |
1.2.1 邪教的特征 |
1.2.2 邪教的本质 |
1.3 邪教组织在我国的主要危害 |
1.3.1 危害国家安全 |
1.3.2 扰乱社会秩序 |
1.3.3 严重侵犯人权 |
1.3.4 造成负面国际影响 |
第2章 我国邪教沉渣泛起的原因分析 |
2.1 国际背景 |
2.1.1 现代化背景下邪教的滋生和蔓延 |
2.1.2 境外邪教势力的渗透 |
2.1.3 境外反华势力的支持 |
2.2 历史根源 |
2.2.1 传统的多神信仰民俗的影响 |
2.2.2 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组织的长期存在 |
2.2.3 历史上民间异端宗教的残余影响 |
2.3 社会原因 |
2.3.1 市场经济大潮对既有社会规范的冲击 |
2.3.2 政府监管薄弱,反邪教的法律、规章、政策滞后 |
2.3.3 社会保障体系欠缺,缺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 |
2.4 文化缘由 |
2.4.1 科学局限性膨胀的冲击 |
2.4.2 社会转型期多种思想文化的冲突混乱 |
2.5 个人因素 |
2.5.1 科学素质偏低及信仰迷失 |
2.5.2 传统的迷信思想影响 |
2.5.3 盲目寻求暴富的捷径 |
第3章 防范和治理邪教在我国蔓延的对策思考 |
3.1 建构反邪教的社会子系统 |
3.1.1 反邪教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 |
3.1.2 建构反邪教的社会协同机制 |
3.2 营造反邪教的社会文化氛围 |
3.2.1 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大众化 |
3.2.2 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3.2.3 普及科学知识,提升公民科学素养 |
3.2.4 重视宗教理论研究,普及宗教文化知识 |
3.2.5 加强反邪教宣传,揭露邪教的反人性本质 |
3.3 建设反邪教的社会环境 |
3.3.1 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夯实反邪教的经济基础 |
3.3.2 积极推进反邪教的相关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
3.3.3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 |
3.3.4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传统宗教的反邪教作用 |
3.3.5 开展国际反邪教合作,争取国际正义力量支持 |
3.3.6 重视对邪教信众的改造和关爱,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7)论当代邪教的根源与防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动态综述 |
1.3 文章的主体结构 |
第一章 邪教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1.1 邪教概念的界定 |
1.1.1 西方视角下的邪教定义 |
1.1.2 中国视角下的邪教定义 |
1.1.3 中西邪教定义分歧的原因及其共识 |
1.2 邪教的基本特征 |
1.3 邪教和宗教的基本区别 |
第二章 邪教的根源与"法轮功"邪教成因 |
2.1 邪教的根源剖解 |
2.1.1 外部根源 |
2.1.2 内部根源 |
2.2 "法轮功"邪教成因 |
2.2.1 国际层面 |
2.2.2 国内层面 |
2.2.3 信众层面 |
第三章 当代邪教的现状与危害 |
3.1 当代邪教的现状 |
3.1.1 基本类型 |
3.1.2 数量统计 |
3.1.3 地域分布 |
3.2 当代邪教的主要危害 |
3.2.1 威胁国家安全 |
3.2.2 影响国际关系 |
3.2.3 危害社会稳定 |
3.2.4 扰乱经济秩序 |
3.2.5 破坏人权 |
第四章 当代邪教的防范与治理 |
4.1 治理理论在防治邪教中的应用 |
4.1.1 治理理论回顾 |
4.1.2 治理理论的内涵 |
4.1.3 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4.1.4 治理理论的基本特征 |
4.1.5 治理与统治的区别 |
4.1.6 治理理论的缺陷 |
4.2 治理理念下西方国家防治邪教的措施 |
4.2.1 区域合作防治邪教 |
4.2.2 政府主导下治理邪教 |
4.2.3 公众和民间团体防治邪教 |
4.3 构建我国防治邪教的社会控制系统 |
4.3.1 治理理论对中国防范邪教的启示 |
4.3.2 综合应用治理理论构建中国反邪教的社会控制系统 |
4.3.2.1 加强对邪教的"硬控制" |
4.3.2.2 加强对邪教的"软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邪教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当代邪教的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当代邪教的基本状况 |
一、国外邪教组织的状况 |
二、我国的邪教组织概况 |
第二节 邪教的分类 |
一、按照邪教组织的思想资源划分的类型 |
二、按照邪教组织的来源划分的类型 |
三、按照邪教组织所宣扬的内容划分的类型 |
四、按照邪教的外在特征划分的类型 |
五、按照邪教反社会的表现划分的类型 |
六、其他分类 |
第二章 邪教含义概述 |
第一节 国内对邪教的界定 |
一、关于邪教的历史含义 |
二、关于当代邪教的界定 |
第二节 国外对邪教的界定 |
一、国外对邪教的称谓 |
二、国外对邪教的界定 |
第三章 邪教的特征 |
第一节 邪教的特征例说 |
一、两特征说 |
二、三特征说 |
三、四特征说 |
四、五特征说 |
五、六特征说 |
六、七特征说 |
七、八特征说 |
八、九特征说 |
九、十特征说 |
十、十一特征说 |
十一、十二特征说 |
十二、十四特征说 |
第二节 邪教的特征 |
一、绝对崇拜声称具有“超自然力”的教主 |
二、怪诞不经的信仰体系 |
三、摧残信徒理性思维,实行精神控制 |
四、封闭而严密的集权组织结构 |
五、违背人性,具有极端反社会的行为模式 |
六、不择手段聚敛钱财 |
七、与现实社会对抗,危害社会 |
第三节 邪教的概念 |
一、邪教的性质 |
二、邪教的概念 |
第四章 邪教的渊源 |
第一节 邪教是新兴宗教极端的产物 |
一、什么是新兴宗教 |
二、新兴宗教与邪教的关系 |
三、邪教是新兴宗教的质变 |
四、邪教与传统宗教的关系 |
第二节 邪教是以迷信为思想基础的秘密结社的产物 |
一、迷信是邪教的思想基础 |
二、邪教是会道门在当代的变种 |
第五章 邪教产生和蔓延的原因 |
第一节 邪教组织产生的原因 |
一、人类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是诱降发邪教产生的重要因素 |
二、传统宗教的衰落和新兴宗教的兴起为邪教产生提供了机会 |
三、多元文化的存在是邪教产生的文化背景 |
四、各国政府对邪教政策的不确定性为邪教的发展提供了社会空间 |
五、迷信思想的长期存在为邪教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准备 |
六、世界末日思想为邪教蔓延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 |
七、我国邪教产生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个人加入并痴迷邪教的原因 |
一、来自邪教组织的原因 |
二、来自个人方面的原因 |
三、重返邪教的特殊原因 |
第六章 邪教的发展趋势和对策 |
第一节 邪教的发展趋势 |
一、传播地域国际化 |
二、行为方式暴力化 |
三、传播方式和活动手段现代化 |
四、组织成员低龄化、知识化、高层化 |
五、生存名目合法化 |
第二节 防范和惩治邪教的对策 |
一、国外惩治邪教的对策 |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
第七章 邪教行为犯罪化之必要 |
第一节 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意义 |
一、邪教组织犯罪的概念 |
二、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意义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犯罪化条件 |
一、犯罪特征的理论认同 |
二、邪教组织的犯罪化认定 |
第八章 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 |
第一节 区分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的重要意义 |
一、犯罪集团概述 |
二、区分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
第三节 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
一、恐怖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
三、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之间的可变性 |
第九章 对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评述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 |
一、中国古代政权对邪教的政策及立法 |
二、我国建国前后至1997 年现行刑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 |
三、1997 年以后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评述 |
一、关于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评述 |
二、关于邪教组织犯罪司法解释的评述 |
第三节 对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 |
一、制定惩治教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 |
二、增加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邪教组织罪” |
三、增加“致人重伤罪” |
四、调整法定刑的刑种和量刑幅度 |
五、完善刑事司法解释 |
六、刑法立法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 记 |
(10)论邪教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危害(论文提纲范文)
一邪教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 |
(一) 邪教有鲜明的政治性 |
(二) 向国家政权的渗透 |
(三) 挑战现行政治体制 |
(四) 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
(五) 危害国际政治关系 |
二邪教危害国家经济稳定 |
(一) 非法敛财, 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二) 进行经济犯罪, 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
三邪教危害社会思想稳定 |
(一) 编造荒谬离奇、骇人听闻的歪理邪说, 制造思想混乱 |
(二) 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 |
(三) 反科学、反文明, 亵渎人文精神 |
(四) 排挤正当的宗教信仰, 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 |
四邪教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一) 破坏社会治安 |
(二) 挑战法律, 破坏公共秩序 |
(三) 邪教毒化社会风气 |
(四) 干涉婚姻, 破坏家庭 |
(五) 冲击人际关系 |
四、法轮功是践踏人性的邪教(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邪教人员教育转化研究 ——以T市为例[D]. 郑照鹏. 山西大学, 2020(06)
-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3]“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侦防对策研究[D]. 郭旭英.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4]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D]. 王丽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5]公安工作中邪教案件的侦办及处置对策[D]. 李荣慧. 烟台大学, 2018(12)
- [6]邪教在我国蔓延的系统分析及对策研究[D]. 王咏. 武汉理工大学, 2016(05)
- [7]论当代邪教的根源与防治[D]. 刘涛. 西北大学, 2010(10)
- [8]磨砺刺向邪教的利剑——评《中国社会转型期邪教问题实证研究及防治对策》[J]. 兰绍江.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2)
- [9]邪教犯罪研究[D]. 由明言. 吉林大学, 2005(06)
- [10]论邪教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危害[J]. 春木.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