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渔业组织程序——中国渔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渔业组织程序——中国渔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一、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序——中国渔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宋铁勇[1](2020)在《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扎赉诺尔”地方之名来源于蒙古语对“达赉湖”(呼伦湖)的称呼,经俄语音译再转译为汉语后,演变为“扎赉诺尔”,地域表达范围也从整个达赉湖地区,定位于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历史上,位于多民族交错地带、濒临沙俄(苏联)的扎赉诺尔地区本是蒙古族游牧之地,因《中俄密约》的签订,清廷实质上主动抛弃包括扎赉诺尔煤矿经营权在内的中东铁路及其沿线附属地域、企业的主权与相应利权而被迫卷入“世界体系”。兹后,该地因煤而兴,进而形成文化与政治多元的边陲社会。从1902年扎赉诺尔煤矿开办至1952年扎赉诺尔煤矿随中长铁路一齐回归祖国这一期间,扎赉诺尔地区经历了“边疆民族游牧地——煤矿——矿区——城镇”四个阶段的发展历程。这一过程中,既可以管窥到殖民者或强权者对中国施行的资源掠夺、资本输出、产品倾销等政策,以及殖民地单一产业结构的畸形发展特征,也能体察到该矿区社会由无到有,由小而大,多元复杂的样态。煤矿与矿区的发展变迁映射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国际关系、中外博弈、列强之间相互牵制、我国东北地区部分外来输入型能源工业与重工业特征,以及边疆地区各民族应对不同政权所产生的共处共生机理、不同时期的中国边疆治理范式等问题。同时,为探索地方社区形态变迁、殖民主义或强权主义统治下的矿区经济社会结构的调适、边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政治影响等问题提供了典型案例。论文分为“序章”“正文”“终章”三大部分。“序章”旨在提出问题、阐明研究意义并通过对先行研究成果的翔实评述,提出本文拟借助的理论范式、研究方法与拟达到的目标。正文分为七章,旨在对“序章”提出的问题予以实证、阐释与研讨。第一章以“近代边疆危机:民族交错地带资源所有权的丧失”为题,阐述本论文研究主要对象所处的时空背景;第二章以“被抛弃的边陲矿业: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掠夺”为题,细述东清铁路办矿、俄商包办时期,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及其矿区的掠夺;第三章以“中苏合办:苏联的隐蔽掠夺策略与其工业化模式在中国的早期试验”为题,通过对扎赉诺尔煤矿产量的统计,分析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资源的掠夺及相关政策和经营手段;第四章以“统制与统治:伪满时期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管控”为题,分析日本产业统制政策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施行的阶段性内容与影响。第五章以“中苏共管:工会制度与“一长制”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作用”为题,详述边陲经济社会国民经济的恢复与社会秩序的确立过程中,工会制度与“一长制”的作用;第六章以“回归祖国:扎赉诺尔煤矿国有化进程”为题,论述1952年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扎赉诺尔煤矿运营管理的调适。第七章以“遥远的边陲社会: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扎赉诺尔”为题,分析扎赉诺尔煤矿矿工社区的变迁和边陲社会的发展形态。“终章”重在回答“序章”提出的问题,总结全文并得出结论。本文认为扎赉诺尔的“地方性”显现出了汉族移民文化、俄(苏)日殖民者或强权者文化和本地蒙古族文化之间交汇融合的社会性表征。借助于煤矿的“单位”社会化和“地方社会”的单位化之间不间断的互动与互构,扎赉诺尔地方社会得以不断发展,最后进化为城镇。俄-苏占领或租借时期,虽然该地主权在国际法上仍属于中国,当地的中国地方政府仍然存在,俄-苏只是该地的租借者,但因当时中国国家力量羸弱,难以伸张应有的权利,故该地显现出了完全从属于俄-苏政府的“地方性”,该煤矿及地方秩序与中国国家秩序之间难以同调,中国人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中国地方政府始终居于被动地位。日伪统治时期,因中国在该地的主权被完全侵夺,中国的国家秩序自然是荡然无存。中国共产党自1945年日本投降后在该矿所做的一系列秘密和公开工作,卓有成效,事实上将“地方”和“单位”的语义逐渐导向了“国家单元”表意上,为地方秩序与国家秩序之间的渐趋一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直至1953年苏联将该矿归还中国之际,“国家中心性”对“地方性”的整合过程随即完成。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段传龙[3](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赵玉石[4](2019)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三农”问题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最大发展难题,表明在新的资源环境下农村原有的发展模式出现了适应性问题,需要探求破解发展困境、推进农村现代化的新路径。这一方面离不开国家建构力量,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主导农村的发展、建设,另一方面离不开农村内生力量,由熟悉农村、对农村有着特殊情感的农民来担任农村发展、建设的主体,才能将农村建设成为农民想要的样貌。然而自人民公社解体后,以家户为经营基本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进一步“原子化”(1),特别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农村呈现出较大的动态变化性,农村内生力量的聚合愈发困难。“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增强农村内生力量、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作为全新的组织载体,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分散经营的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运用组织化手段降低风险的理性选择,相比于传统合作社具有自发性、民主性、服务性、独立性等特点,不仅承担着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利益的责任,而且在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升农村民主化水平方面被寄予厚望,已经被列为国家着力培养的重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之一。但由于我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特性和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强势整合农村产生的权力惯性,新型农村合作社在产生和发展初期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制度嵌入的结果,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必然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规划者、服务者、协调者、规范者的角色,但基于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考核、利益权衡、人情关系等因素,政府行为却往往有着更加复杂的展现,有时甚至背离了公共角色的内在要求。本文以合作社经典理论和政府行为基本理论为理论依托,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与政府行为间的深刻关联为逻辑基点,运用文献研究、规范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模式、行为机制,并着重对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做了现实考量,提出“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优化路径,力图客观还原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全貌,寻找政府作用于合作社的适当行为着力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明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设计、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二部分为论文主体,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系统梳理了合作社理论和政府行为理论,明晰了本文的核心概念,为后续研究确立了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第二章重点剖析了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内在生长机理及对政府行为的类型化需求,通过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概念、性质、特点、社会基础等生长机理,对合作社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政府行为需求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和提炼出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与行为机制。在回溯建国后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组织作用变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实际,提炼出政府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不同作用模式,以及包括动机、方式、内容、绩效在内的政府行为机制。第四章基于对政府行为的现实考量和个案分析,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非均衡现状,并揭示政府在新型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困境。第五章比较分析了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政府行为,总结各国政府基于不同国情下的行为差异和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六章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必须理清政府行为的“度”,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划清政府行为边界,并将政府行为由供给主导向需求主导转变,以增效为目标取向,通过搭建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的互动平台,统合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各种行为,凝结成契合合作社需求的政府行为合力。第三部分为结论,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得出相关结论。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第一,新型农村合作社根据生发模式、资源与运营环境的差异可以分为企业带动型、大户带动型、村治组织带动型和政府带动型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政府行为既有着共性需求,又存在个性差异需求。第二,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基于不同的作用程度和实施方式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国家主义模式、放任主义模式和混合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其形成机制,是一定条件、环境下的产物,需要依据不同地域环境、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评判政府行为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是一个涵盖动机、方式、内容、绩效的有机系统。在行为动机上,行政环境的差异会使不同层级的政府在行为的内外动机上存在较大差异,出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动机的层级分化;在行为方式上,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存在正向和反向两种方式,即“政府规制”行为和“政府俘获”行为;在行为内容上,政府行为涵盖制度建构、服务供给、监管规范等多方面、各环节;在行为绩效上,政府行为绩效由行为因素、能力因素、环境因素三个变量构成的函数关系所决定,必须依靠三个因素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才能实现整体提升。第四,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非均衡的博弈地位使政府时常出现越位、错位、缺位行为,越位行为挤压了合作社发展的空间,造成合作社独立性的丧失;错位行为使合作社混淆了发展内源动力和外部助力的边界,增加了合作社内外整合的难度;缺位行为造成了政府对农村合作社治理出现“真空”,导致合作社发展乏力。第五,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面临“上热下冷”、条块管理、制度不足、村庄空壳化等带来的行为困境,一些基层政府还缺乏为新型农村合作社提供扶持和帮助的权能和资源,这些现实困境成为政府作用发挥的掣肘,影响了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能力。第六,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要“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一是在法治政府建设这一宏观语境之下规范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明确其行为依据、原则,梳理“行为清单”,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实现政府行为和职能从供给导向向需求导向的转变,拓宽农村合作社需求表达渠道,并通过制度设计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增进政府行为与合作社需求融合的可能性;三是凝合政府行为与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取向,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理念下建构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平台,将互动、服务意识输送至政府的行为理念中,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为优化。

沈费伟[5](2018)在《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文中认为实现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的内在机理是什么,通过怎样的策略能够振兴资源型村庄,如何培育和保持资源型村庄内生发展的长久活力,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围绕着上述问题,本文从后农业税时代下中国乡村振兴的背景出发,通过对浙江省湖州市荻港村典型案例的实证检验,应用“任务型治理”的理论框架,探析了现阶段资源型村庄实现有效治理的内在机理,设计和总结新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所谓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是一种围绕解决资源型村庄治理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定任务而采取的方式、手段与途径。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中,能否有效地实现治理目标,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点和难点正是对于任务的界定,以及根据各个不同阶段的任务而不同治理主体分工协作所达成的一种良好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根据国家对农村的政治战略安排和乡村振兴的发展实践,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总任务是实现乡村振兴。围绕着乡村振兴这个总任务框架,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建构过程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初始期,需要解决的是村庄的基础任务,具体包括了村庄的经济基础任务、村庄的组织基础任务和村庄的环境基础任务,应该形成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过渡期,需要解决的任务是提供村庄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了村庄环境服务供给、村庄文化服务供给和村庄制度服务供给,应该形成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提档期,需要解决的任务是塑造村庄的特色品牌,主要包括村庄旅游资源开发、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和传统文化弘扬,应该形成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由于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不同阶段需要完成不同的任务,因此各个治理主体在应对不同阶段任务中的力量发挥有差异,但是不管哪个治理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这只是体现了治理结构中各个治理主体的力量强弱差异,其本质依旧是稳态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通过构建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不仅能够取得重振村庄组织活力、复兴产业实力、重塑文化魅力、再造环境美化等村庄外在层面的振兴,而且更能够达到村民主体性的确立、社会资本的培育、多元参与的建立以及乡村精神的重塑等村庄内在层面的培育,真正实现资源型村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本研究的目标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从理论层面来解析“任务型治理”的内在逻辑,明确“任务型治理”的内涵、过程和绩效,不仅有利于推动治理理论的深化与拓展,而且也有利于构建和阐释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理论内涵。其二,是从实践层面通过考察资源型村庄的典型代表浙江省湖州市荻港村“任务型治理”的具体过程和内容,提炼和总结荻港村成功治理的实践逻辑和成功经验,整合农村社会资源,寻找和克服村庄衰败的根源,为中国其余类似荻港村的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提供具体的经验支持和参考意见,对于推动新农村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为实现以上研究目标,论文以七个章节的篇章结构围绕村庄治理议题展开理论分析和案例阐述,以求对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模式得以深刻的理解。第一章,导言。这是本文的开篇之章,一是分析了村庄治理与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进而明确当前研究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二是通过对既有文献进行了详细的评述,进而明确既往研究与本研究的关系,阐明了本文的研究定位。三是根据本文的研究需求,界定了“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两个核心概念及其内涵。四是交代了调研村庄浙北荻港村的基本概况和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五是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和章节安排。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本章主要从政治与行政学科的理论视角出发,阐述了“任务型治理”的理论内涵以及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构建的分析框架。在具体的内容安排上,一是提出“任务型治理”的学术命题,以此表明当前。“任务型治理”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偶然因素使然,而是基于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下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而适时产生的新的理论体系。二是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合作治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以及结构功能理论对“任务型治理”的主体、过程、关系和功能四方面进行理论解读。三是通过治理主体分析、总体任务界定、阶段任务划分、治理结构塑造、任务有效执行的行文思路来论证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构建机理,以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交代了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历史沿革、制度安排以及浙江省乡村振兴的实践与发展三方面内容。第三章,初始期:资源型村庄的“基础任务”治理。本章主要探讨的是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初始期的任务是完善村庄基础任务,具体包括了健全资源型村庄组织基础、增强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和改善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三方面,而每个方面的任务又可以细化为更基础、具体的任务。在健全资源型村庄基础任务方面,可以划分为通过换届选举而重建村民自治组织、以基层维稳而重建六老组织、推动村庄治理而组建各类民间组织。在增强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方面,可以划分为兴办青鱼合作社、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以及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在改善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方面,可以划分为整治油脂化工企业、开展清水河道工作和构建村庄长效管理机制。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形成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能够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之所以突出村民自治组织的力量,这是缘于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实施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初始期,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凭借其在乡村社会独特的资源,在提供村庄基础服务与促进乡村善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四章,过渡期:资源型村庄的“公共服务”供给。本章主要探讨的是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过渡阶段的任务是供给村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了供给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提升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和健全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三方面。在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方面,分为村庄五水共治、农民新房建设和各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在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方面,包括修复村庄古建筑文物、开展各类文化项目、获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在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方面,涵盖了实施六百工作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完善制度化机制。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形成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之所以在该阶段要着重突出政府组织的力量,这是缘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内在职责,政府应该向村庄提供那些因市场失灵、村民自治组织无法有效提供的、但对村民群体有益的、必需的服务,从而提升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绩效。第五章,提档期: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塑造。本章主要剖析了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提档期的任务是塑造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具体包括了开发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建设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和弘扬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三方面。在开发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方面,主要开展了创办荻港古村旅游公司、获选国家4A级旅游景区以及招商引资挖掘村庄资源等工作。在建设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方面,进行了修复桑基鱼塘、创建丝绸风情小镇和营造凤凰洲生态农业项目等活动。在弘扬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方面,完成了创办荻港渔庄、举办鱼文化节和渔家乐的传承的任务。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构建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的治理结构。之所以要突出发挥市场组织的作用,缘于市场组织在资源型村庄的品牌塑造中有着先天的优势,能够整合优化资源型村庄的资源配置,提升资源型村庄的社会影响力,进而实现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目标。第六章,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论证与构建。本章从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践逻辑、内在机理、优势解析和治理策略四方面来论证和反思资源型村庄治理方式的话题。在乡村振兴时期,由于社会转型的压力、政府政策的驱动、乡村精英的助推、村民利益的诉求等,有着强大的村庄治理动机,因而需要构建有效的资源型村庄的治理方式。基于对荻港村治理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认为“任务型治理”是其中一种有效的资源型村庄的治理方式。当前,在构建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问题上,首先,明确资源型村庄治理中各个治理主体的治理边界;其次,合理划分资源型村庄治理中的阶段性任务;再次,塑造“一主两辅”的良好治理结构;最后,提升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质绩效。第七章,总结。本章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了四大富有意义的研究结论。

葛晓军[6](2016)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曾一度不论在组建数量还是运作规模上都取得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是,自从2007年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具有本质特征区别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不论从发展数量还是发展规模上看都相当乐观,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却因为各方面原因呈现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甚至部分改转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同时,随着农村发展形势和农业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运行中面临很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和发展障碍,陷入一种尴尬的发展局面: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普遍运行低效,相当数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于运行机制不完善,在运行机制和运行模式等关键问题上也没有进行及时创新或改革,发展能力不高,发展后劲不足,陷入“低水平发展陷阱”,更为甚者,有不少数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因运行不善导致最终消亡。然而,从农村、农业和农民等发展需求来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却是必不可少的。鉴于此,本文以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例,探究对目前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壮大起决定作用的运行机制设制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发展障碍及其深层原因,试图结合现实探索改善和创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的路径和对策,以提高运行绩效,选择真正在实践中能够破解或走出“发展后劲乏力、低水平发展陷阱和最终走向消亡”等发展困境的运行模式,真正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帮助农户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增收创收等服务职能,为山东省乃至全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持续健康运行提供有价值的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论文首先阐述了论文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该领域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性综述和述评,在此基础上,对与本论文研究相关的概念、基础理论和运行机理结合论文研究内容进行了深入阐述,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分析依据;其次,以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具体运行实践情况为例,系统分析了发展和运行现状的总体状况、地市农经协运行状况、组织机制状况、主要运行机制构成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其深层次原因;再次;选取32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样本,甄选相关评价指标,构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利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分析法等方法,用变异系数法对相关指标的客观权重进行预处理,利用主客观组合赋权法计算各指标权重,对目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并对影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的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和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对国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特点及其运行经验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辨证的总结出给予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的经验借鉴和启示;第五,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提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改善路径和对策;第六,分别依托临沭柳编工艺品协会和寿光蔬菜协会两种创新型运行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协会+龙头企业会员+农村专业合作社会员+农户会员”型与“协会+企业会员+经纪人+农户会员”型两种至少目前来看能够突破“低水平发展陷阱”的运行模式;最后,就论文的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进行了概括性总结。本文主要结论包括:(1)目前,绝大部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主要管理者和经营者通常是由少数核心会员控制,普通会员很少担当管理者和经营者,这乃是“委托-代理”问题严重及整体运行低效的根源;(2)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营管理的实质在于设计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非营利性、无偿服务性和社会性”等本身发展属性束缚了大部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创新运行机制与运行模式,因此,面对我国特殊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实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不违背“非营利性”和“无偿服务性”等发展原则下,只有创新协会会员构成结构及相关运行机制构成和运营模式,激励和发挥会员的自主性、合作性和创新性,确保会员能够依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才能真正破解或克服“发展后劲乏力、运行低效、低水平发展陷阱及最终走向消亡”等问题;(3)大部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规模小而分散、整体经济实力不强、影响政府公共决策能力极其有限等现实状况,导致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突出体现为依赖性、不均衡性和过渡性等特征,对政府部门和市场组织的依赖性仍然较突出。

叶正国[7](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沈琪[8](2015)在《台湾渔会与大陆渔民组织的比较与借鉴》文中提出我国大陆渔业管理起步较晚,且渔业管理体系的发展速度明显慢于渔业产业发展速度,渔民与渔业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愈加尖锐。一些大陆学着建议建立渔民团体与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模式来加强渔民自治,可以缓解当前的矛盾。台湾省由于历史原因,其渔业法律体系与大陆有一定差异,相对健全的渔会组织体系是台湾渔业管理的一大特色,它是渔民与政府渔业主管机关之间有效的沟通桥梁,为台湾渔业的渔业管理和资源养护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旨在通过对台湾渔会和大陆渔民组织进行比较,探讨两岸渔业管理、渔民组织制度的异同,并借鉴台湾渔会的成功经验。本文从两岸的渔业现状比较开始。通过对渔业人口、渔业产业结构和渔业模式进行比较,发现大陆渔业人口的比重大于台湾,在渔业产业结构上,台湾以远洋渔业为主,养殖业其次,而大陆养殖业在渔业产业中占有绝对优势,从渔业模式上来看,台湾与大陆的渔业生产都是以小型渔业为主。总的来说两岸渔业人口和产业结构差异较大,但从渔业模式来看,都是以沿海小型渔业为主的模式,从这一点来看,大陆可以借鉴台湾渔业管理制度,但是要有选择性。从两岸渔业管理制度的比较来看,台湾与大陆渔业管理最大的区别即台湾拥有相对成熟的渔业权制度,而大陆没有。而两岸渔业管理的相同点则是都是用了渔业许可证制度,即控制投入的管理制度。大陆渔业权制度的缺失是台湾渔会制度经验应用与大陆渔业管理最大的障碍,而相同的投入控制制度又为大陆借鉴台湾渔业管理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从两岸渔民组织的比较来看,在相关立法上,台湾拥有健全的渔会法律体系,而大陆几乎没有针对渔民组织的法律;从组织机构来看,两岸渔民组织都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但在组织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上以及会员组成上差异较大;从业务范围来看,台湾渔会更倾向于直接服务渔民,而大部分大陆渔民组织则倾向于是服务政府和产业,即所谓的半官方组织。但其中渔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机构、会员组成、业务范围上来看与台湾渔会有着较大的相似性,可作为台湾渔会经验在大陆实践的突破口。通过一系列比较,在本文最后一部分,对台湾渔会制度进行了有选择的借鉴。首先是在渔业权方面,大陆应加快“渔业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明确渔业权的内容等,以此来保证渔民通过渔民组织获得渔业权的顺利进行;在渔民组织立法方面,大陆应加强对立法的重视,对渔民组织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填补立法空白,让大陆渔民组织的成立和运行有法可依;在渔民组织方面,建议在福建省等与台湾资源水平、渔民文化相似的地方以渔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开展“渔会”的试点工作,对渔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一是规范合作社的成员数,对成员数量的范围进行限定,二是拓展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可采取合作的方式将金融保险等业务加入进来。

姜庆丹[9](2014)在《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展权是一项基本的、新型的、综合性的人权,以发展权这一母体性的权利为依托,从农民这一主体向度,循金融这一客体向度,提出农民金融发展权这一法律概念。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以金融包容理念为伦理基础,以后现代法学的实质正义观为价值归依,是发展权理论在实质正义观和金融包容理念辐照下的深化。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金融发展权项下的一项子权利,属于国民金融发展权,与国家金融发展权地位平等且互动博弈;农民金融发展权以整体金融发展权为实现方式,以个人金融发展权为实现目标;农民金融发展权以内生性的市场自我促进金融发展权为基础,以外生性的政府促进金融发展权为补充,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兼具公权和私权特征的经济法上的权利。农民金融发展权内涵深刻,包括金融发展主体权、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融资合作权和金融发展救济权五个方面。其中,金融发展主体权是前提和基础,自由融资权、公平融资权和融资合作权统称为融资权,是核心和关键,金融发展救济权是保障。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研究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国际社会提出的发展权“国内法保护”问题,可以为发展权内涵的“部门法”具体化和发展权实现的“部门法”保障化开创先河。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体现了金融二元化下农民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在追求自身金融权益满足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权利要求和制度供给,是对以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为引领的传统金融法学的反思和解构,有助于推动传统金融法学理念、价值、制度、体系的更新和完善。根据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论”,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实质上体现为城乡实物资本获取能力上的差异,资金成为农民经济发展的短板,更是解决农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市场金融环境中,农民由于抵押担保品缺失、经济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金融基础设施短缺、信用文化不足等原因,而成为融资弱势群体,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标准和宗旨参与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必然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和农民金融发展权的落空。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和信用联合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的属农性、管理制度的民主性、主体法律形态的社团法人性、资金运作的社区性、设立宗旨的互助性,与农民金融发展权设立目标相同、价值取向一致、实施机制互促,两者具有天然的契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传统农村合作金融缺乏法律规制,在股份制改革的异化发展之路上离农渐远;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缺乏立法扶持而不具备设立的普遍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各种“会”为代表的非正规合作金融因为不被法律认可而处于发展的灰色地带。农村合作金融地位的特殊性、发展的长期性和现实的复杂性,使得其对法制化要求迫切。梳理和分析我国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层级上看,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合作金融相关立法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足;从立法的模式来看,多是与商业性银行统一立法或是参照商业性银行的相关立法,没有实现专门立法;从立法的性质来看,多是金融公法性质的规制,而鲜有金融私法性质的保护;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尽管涉及到了各类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准入退出、业务运营、组织管理和金融监管等,但欠缺对社员金融发展权和合作金融组织自治权的确认和尊重;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被奉为圭臬,而金融公平则被置若罔闻。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审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发展的制度变迁之路,这其中既有世界合作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也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有轨迹影响,更重要的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理念、模式、性质、价值和内容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相背离。论文遵循“选题论证——视角选取——对象界定——现状检视——经验借鉴——价值更新——制度创新”的逻辑,按照“合作金融是什么以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是什么——合作金融为什么要走法治化发展道路以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为什么偏离农民金融发展权——怎么样创新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之与农民金融发展权保护相契合”的思路,采用规范研究、价值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溯源传统、考察现实、镜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基础,以金融公平价值为引领,以问题研究为导向,以实证研究为支撑,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产权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及社员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五个方面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和创新。

杨文生[10](2014)在《基于监管视角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通过建立现代渔业保险制度对渔业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对于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保持渔区的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渔业互保协会组织渔民开展互助模式的渔业保险,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非营利性的渔业保险新路径。2007年以来,互保协会又与农业部、渔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联合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渔业互助保险的业务规模和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从法律制度层面界定了渔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肯定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合法性。要在《农业保险条例》所设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建立起以渔业互保协会为承保主体的覆盖全国、全行业的渔业保险制度,不仅需要发挥互保协会独特的运营优势和其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提供准公共产品、参与社会管理的身份优势,更需要以组织体系完备、管理科学规范、业务运营高效的渔业互助保险为依托,并将渔业互保业务逐步纳入保险监管的体系之中,完善治理结构,有效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这对于发展历史较短、实力较弱,组织体系与业务运营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又特殊的互助保险组织来说,不仅是良好的发展机遇,更意味着严峻的挑战。本文在对渔业保险领域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评述和对相关基础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与方法,围绕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绩效评价展开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对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特点与监管现状的分析。以非营利组织为视角,从业务运营、治理结构、运营风险和监管几个层面分析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特点,理性认识互保协会因组织性质与承保模式相结合而产生的运营优势;揭示政策支持对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影响;剖析互助运营中所面临的监管困境。其次,对构建监管导向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必要性的探讨。一方面,绩效评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增加互保运营的竞争实力,可以促进能力建设,增强互保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可以改善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是渔业互助保险可持续发展与战略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不足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低效率及监管空白,使渔业互助保险陷入监管困境。因而,为实现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经济效益与合法合规的双赢,使其运营目标与监管目标更加接近,弥补运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使其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使其治理结构得到完善并突出监管重点与特色,使监管方式更适应非营利互保组织的监管特点,提高监管效率,需要构建监管导向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第三,采用平衡计分卡方法构建监管导向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在总结保险企业绩效评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中常用的平衡计分卡方法,并引入监管维度,构建出包括客户、财务、内部流程、创新与成长和监管五个维度的平衡计分卡运营绩效评价模型,对各维度进行内涵界定、成功关键因素及相互间的因果联系分析,设计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评价过程中的指标筛选、权重设置方法进行分析说明。第四,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的实证研究。采集相关指标计算与权重赋值所需要的财务、业务和问卷调查数据,运用五维度监管导向的渔业互保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对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绩效进行实证分析,一方面检验评价方法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反映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的总体绩效,为进一步完善运营管理,提升运营绩效水平寻找依据。最后,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提升的政策与措施建议。结合实证研究的结论,从监管导向平衡计分卡运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五个维度,提出改善运营绩效的政策与措施建议,并将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改善,提升到渔业保险的战略发展与战略管理层面,为互保协会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管理和政府部门制定对渔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与扶持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运用平衡计分卡,构建出包括监管在内的五维度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模型与指标体系。在各层级评价指标的设计上,不仅突出了互保协会在组织使命上的非营利性特色,而且针对渔业互保业务运营的实际情况对偿付能力、资产类、信息披露与治理结构等指标进行了调整与缩减。其次,将互保协会放在互益型非营利组织的视角下,突出其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应发挥的作用,分析其运营特点及其运营绩效评价中所应体现出的社会性,进而探求如何规范运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运营绩效的思路。

二、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序——中国渔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序——中国渔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1)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序章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先行研究述评
        一、1934 年以前沙俄与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的调查研究
        二、日本占领及伪满洲国统治时期对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
        三、中苏共管时期与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关研究
    第三节 研究问题与方法
        一、研究的对象与问题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近代边疆危机:民族交错地带资源所有权的丧失
    引言
    第一节 近代边疆危机态势
        一、列强对中国边疆大面积领土强占与资源掠夺
        二、俄国攫取中国东北大片领土及其将东北残存领土“俄罗斯化”企图
        三、英国强行牛庄开港及其在东北的利益
        四、日本对东北边疆地区的觊觎与渗透
        五、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
    第二节 列强对中国民族交错地带的矿产资源调查
        一、俄国在中东铁路沿线的资源调查
        二、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资源的调查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被抛弃的边陲矿业:沙俄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掠夺
    引言
    第一节 东清铁路计划出笼及沙俄对矿权的掠夺
        一、东清铁路计划出笼与实施
        二、沙俄对东清铁路沿线矿权的侵夺
    第二节 扎赉诺尔煤矿开设与运营
        一、扎赉诺尔煤矿开设与东清铁路的初期经营
        二、俄商包办下的扎赉诺尔煤矿
    第三节 中东铁路燃料供应与煤矿的掠夺式开采
        一、中东铁路的燃料需求
        二、东清铁路公司与俄商对煤炭资源的掠夺
        三、煤炭资源开采于呼伦贝尔地方的经济意义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苏合办:苏联的隐蔽掠夺策略与其工业化模式在中国的早期试验
    引言
    第一节 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炭的掠夺
        一、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田的地质探查
        二、中东路事件前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的掠夺
        三、中东路事件后苏联对扎赉诺尔煤矿的抛弃
    第二节 中苏合办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影响
        一、苏联工矿企业运营经验的引入
        二、中东路事件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统制与统治:伪满洲国时期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管控
    引言
    第一节 日本产业统制政策下的扎赉诺尔煤矿
        一、日苏交接扎赉诺尔煤矿过程
        二、满炭系统对扎赉诺尔煤矿的统制
        三、日本殖民后期统制政策的调整
    第二节 伪满洲国统治下的煤炭资源掠夺
        一、日本人对扎赉诺尔煤田的地质勘测
        二、日本对扎赉诺尔煤炭的掠夺
        三、日本煤炭资源掠夺对“兴安北省”经济发展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苏共管:工会制度与“一长制”在扎赉诺尔煤矿及矿区的作用
    引言
    第一节 扎赉诺尔光复与中国共产党对煤矿的军事接管
        一、扎赉诺尔光复
        二、中国共产党对扎赉诺尔煤矿的军事接管
        三、秘密建党建政背景下的煤矿恢复
    第二节 煤矿工会在中苏共管期间的作用
        一、煤矿工会的筹建与基层动员
        二、苏联一长制与工会在煤矿运营中的协调
        三、煤矿公开建党与工会面向的转变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回归祖国:扎赉诺尔煤矿国有化的进程
    引言
    第一节 中苏关于交还中长铁路的谈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与苏联的交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苏谈判
    第二节 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
        一、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的具体过程
        二、扎赉诺尔煤矿在回归缓冲期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回归祖国初期扎赉诺尔煤矿的调整与发展
        一、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的调整
        二、扎赉诺尔煤矿回归祖国后的发展
    本章小结
第七章 遥远的边陲社会:20世纪上半叶的扎赉诺尔
    引言
    第一节 扎赉诺尔地方早期历史与矿区的形成
        一、扎赉诺尔地方早期历史
        二、扎赉诺尔行政建置变迁
        三、扎赉诺尔矿区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煤矿招工与扎赉诺尔移民社会的形成根源
        一、扎赉诺尔煤矿招工与地方人口结构演变
        二、扎赉诺尔地方经济结构
        三、扎赉诺尔社会生活
    第三节 以煤矿为核心的单位体制形成
        一、煤矿的“单位”化进程
        二、单位制社区
    本章小结
终章
    第一节 扎赉诺尔煤矿与扎赉诺尔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显现的社会表征
    第二节 “国家中心性”对于“地方性”的整合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致谢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行业与事业
        二、行业与产业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一)宪法中的“行业”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六)刑法中的“行业”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一)行业规划
        (二)行业标准
        (三)行业主体
        (四)行业协会
        (五)行业垄断
        (六)行业自律
        (七)行业诚信
        (八)从业人员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一、权利保护理念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二、公平正义理念
        (一)行业准入公平
        (二)行业运行公平
        (三)行业结果公平
        三、科学发展理念
        (一)创新理念
        (二)协调理念
        (三)绿色理念
        (四)开放理念
        (五)共享理念
        四、自治理念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一、法治发展维度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二、行业发展维度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述评
        (二)国内研究述评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目标
        (二)研究思路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的相关理论
    一、关于合作社的经典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
        (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合作社理论
        (三)博弈论对合作社理论的创新发展
        (四)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
    二、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政府行为的内涵
        (二)近代政府行为理论
        (三)现代政府行为理论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及对政府行为的类型化需求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概念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社会基础
        (四)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因素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对政府行为需求的类型化分析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的类型
        (二)不同类型新型农村合作社对政府行为需求的差异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与行为机制
    一、建国后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变迁
        (一)农业合作化时期:由自发到行政主导的农村合作社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合作社的全面控制
        (三)改革开放后:主体意识觉醒下的农村合作社
        (四)新农村建设时期:市场导向型农村合作社的萌芽
    二、政府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作用模式
        (一)国家主义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二)放任主义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三)混合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机制
        (一)行为动机
        (二)行为方式
        (三)行为内容
        (四)行为绩效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现实考量
    一、政府扶持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尝试与努力
        (一)以政策法规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二)以资源输出帮扶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三)以监督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四)以宣传教育助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非均衡现状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博弈地位的失衡
        (二)越位行为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社丧失独立性
        (三)错位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有序运作
        (四)缺位行为致使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乏力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困境
        (一)“上热下冷”夹缝中的尴尬
        (二)条块分割体制下的权力虚化
        (三)制度供给不足引起的行为失范
        (四)农村社会流动增加与村庄空壳化
    四、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个案研究
        (一)J省CL乡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个案简介
        (二)J省 CL乡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个案分析
第五章 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基本经验
        (一)美国经验
        (二)日本经验
        (三)以色列经验
    二、各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与政府行为互动关系的差异
        (一)美国——松散外源型关系
        (二)日本——致密主导型关系
        (三)以色列——混合交互型关系
    三、各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主要启示
        (一)政府角色不可或缺,政府行为须兼顾共性与个性
        (二)市场机制是主要动因,政府行为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三)社员需求是价值归宿,政府行为须尊重“人”的意愿
第六章 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优化路径
    一、以法治规范行为,限定政府行为的“度”
        (一)法治政府建设语境中政府行为的规范与梳理
        (二)实践回应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审视与完善
    二、以需求引导扶持,建构需求导向的政府行为模式
        (一)“发声”与“倾听”——构建合作社需求表达的有效机制
        (二)“约束”与“激励”——促进双重角色下政府行为的优化融合
        (三)“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推动基于需求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
    三、以扶持增强绩效,统合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一)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基础的变化
        (二)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机制的目标取向
        (三)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平台的建构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一:调研样本B市典型合作社发展情况汇总
    附录二:历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政策内容
    附录三:“十五”以来国家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政策文件
    附录四:地方政府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及指导性文件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5)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论证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内村庄治理的研究述评
        二、国外村庄治理的研究述评
        三、既往研究与本研究的关系
        四、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第三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资源型村庄
        二、任务型治理
    第四节 个案选择与研究方法
        一、个案的影响力与代表性
        二、荻港村简介
        三、研究方法
    第五节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章节安排
        一、研究思路
        二、技术路线
        三、章节安排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第一节 “任务型治理”的学术命题提出
        一、“任务型治理”议题的研究回顾
        二、“任务型治理”的内涵解析
        三、“任务型治理”的核心特征
        四、“任务型治理”的作用价值
    第二节 “任务型治理”的理论解读
        一、利益相关的主体解读
        二、互动合作的过程解读
        三、彼此依赖的关系解读
        四、功能多元的价值解读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构建:一个理论框架
        一、资源型村庄的三元治理主体分析
        二、资源型村庄的任务界定与治理结构
        三、资源型村庄的阶段划分与任务执行
        四、资源型村庄的任务治理绩效与意义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制度基础
        一、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历史沿革
        二、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制度安排
        三、浙江省乡村振兴的实践与发展
第三章 初始期:资源型村庄的“基础任务”治理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基础治理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一、资源型村庄组织基础健全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二、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增强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三、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改善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组织基础健全任务
        一、村庄合并与换届选举
        二、六老组织与基层维稳
        三、社会组织与村庄治理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经济基础增强任务
        一、村庄集体经济薄弱
        二、青鱼合作社的创办
        三、村庄集体企业改制
        四、成立村经济合作社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环境基础改善任务
        一、油脂化工企业整治
        二、清水河道工程开展
        三、村庄长效管理构建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过渡期:资源型村庄的“公共服务”供给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公共服务供给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一、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二、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三、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环境公共服务供给
        一、五水共治:以龙八港为例
        二、农民新房建设与村庄洁化
        三、服务设施完善与环境美化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文化公共服务供给
        一、古村落文化资源的消失
        二、政府政策支持古村修复
        三、文化项目提升村民素质
        四、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获选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制度公共服务供给
        一、实施六百工作制
        二、推行网格化管理
        三、完善制度化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提档期: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塑造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品牌塑造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一、资源型村庄旅游资源开发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二、资源型村庄观光农业建设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三、资源型村庄传统文化弘扬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开发任务
        一、荻港古村旅游公司的创办
        二、国家4A级旅游景区获选
        三、招商引资与旅游资源开发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建设任务
        一、桑基鱼塘修复
        二、丝绸小镇创建
        三、凤凰洲生态农业项目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弘扬任务
        一、荻港渔庄的创建
        二、鱼文化节的举办
        三、“渔家乐”的传承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论证与构建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践逻辑
        一、资金缺乏与项目产业支持
        二、精神空虚与文化复兴
        三、纠纷频发与治安维稳
        四、环境污染与村庄整治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内在机理
        一、村民主体性的确立
        二、社会资本的培育
        三、多元参与的建立
        四、乡村精神的重塑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优势解析
        一、城市与乡村:和合共生
        二、传统与现代:互相融合
        三、发展与文化:持续和谐
        四、五位一体:共同推进并实现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策略:任务型治理
        一、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动力机制考察
        二、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三、构建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
总结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6)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1.3.1 国外研究动态综述
        1.3.2 国内研究动态综述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研究主要内容与研究创新点
        1.5.1 研究主要内容
        1.5.2 研究创新之处
第二章 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2.1.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2.1.3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2.1.4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
    2.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的基础理论分析
        2.2.1 产权理论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2.2.3 合作经济理论
        2.2.4 交易费用理论
        2.2.5 公共选择理论
        2.2.6 博弈理论
    2.3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理分析
        2.3.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的阻力和动力分析
        2.3.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中的主要角色分析
        2.3.3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利益共享机理分析
        2.3.4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合作机理分析
        2.3.5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合作机制生成的机理分析
第三章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现状
    3.1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的总体状况
        3.1.1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基本运行状况
        3.1.2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基本运行情况
        3.1.3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和运行的总体状况评价
    3.2 山东省地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状况
        3.2.1 山东省东部沿海发达地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运行状况
        3.2.2 山东省中部较发达地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运行状况
        3.2.3 山东省西部落后地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运行状况
        3.2.4 山东省各地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的变化状况评价
    3.3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机制状况
        3.3.1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产权制度状况
        3.3.2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组织结构状况
        3.3.3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机构运行状况
    3.4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运行机制构成状况
        3.4.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决策机制状况
        3.4.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合作机制状况
        3.4.3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利益机制状况
        3.4.4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基本保障机制状况
        3.4.5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营发展机制状况
        3.4.6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监督机制状况
    3.5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5.1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运行中存在缺陷和问题分析
        3.5.2 主要运行机制构成运行中存在缺陷和问题分析
第四章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绩效与影响因素分析
    4.1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评价方法的确立
        4.1.1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4.1.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评价方法确立
    4.2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绩效测度
        4.2.1 问卷设计与数据来源
        4.2.2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4.2.3 综合评价值的计算
    4.3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分析
        4.3.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各构成因素的重要性排序
        4.3.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的评价结果
    4.4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绩效影响因素与原因分析
        4.4.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4.4.2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绩效影响因素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国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特点及其经验借鉴
    5.1 美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5.1.1 美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特征
        5.1.2 美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经验
    5.2 日本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5.2.1 日本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特征
        5.2.2 日本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经验
    5.3 西欧国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5.3.1 西欧国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特征
        5.3.2 西欧国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经验
    5.4 发达国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经验借鉴
        5.4.1 改善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的社会基础条件
        5.4.2 积极借鉴现代公司运作方式创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模式
        5.4.3 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5.4.4 走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之路
第六章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改善路径和对策
    6.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结构的改善
        6.1.1 改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结构总体设想和基本要求
        6.1.2 改善会员大会制度
        6.1.3 改善理事会制度
        6.1.4 完善监事会制度
    6.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产权结构的改善
        6.2.1 规范政府部门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角色
        6.2.2 明确制定会员认购股金及进退会章程和规定
        6.2.3 合理设置和安排股权结构
        6.2.4 合理限制投资性会员的表决权
    6.3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主要运行机制构成的改善路径和对策
        6.3.1 决策机制的改善
        6.3.2 合作机制的改善
        6.3.3 利益机制的改善
        6.3.4 基本保障机制的改善
        6.3.5 经营发展机制的改善
        6.3.6 监督机制的改善
    6.4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模式选择
        6.4.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模式一般性总结
        6.4.2 山东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模式的战略选择
    6.5 政府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效运行的政策建议
        6.5.1 加强农村市场制度与体制建设
        6.5.2 准确定位政府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能
        6.5.3 强化信贷、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与实施
        6.5.4 完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信息建设与支持
        6.5.5 加强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章 个案分析
    7.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目前主要运行模式比较
        7.1.1 农村能人引领型运行模式
        7.1.2 涉农部门带动型运行模式
        7.1.3 政府扶持推动型运行模式
    7.2 “协会+企业会员+经纪人+农户会员”运行模式—临沭柳编工艺品协会
        7.2.1 “协会+企业会员+经纪人+农户会员”运行模式总体特征
        7.2.2 临沭柳编工艺品协会分析
    7.3 “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会员”运行模式—寿光蔬菜协会
        7.3.1 “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会员”运行模式总体特征
        7.3.2 寿光蔬菜协会分析
    7.4 结论与讨论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展望
    8.1 研究结论
    8.2 政策建议
        8.2.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坚持自强和自主发展
        8.2.2 政府要理性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8.2.3 加强与农业科研机构及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良性互动
        8.2.4 处理和界定好发展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关系
    8.3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1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状况专家学者调查问卷
附录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状况领办人及会员调查问卷
附录3 32 家被调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名单
附录4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评价指标转化
作者简介
导师评阅表

(7)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摘要
ABSTRACT
图目次
表目次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方法
    六、基本概念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一、平等互惠原则
        二、弹性透明原则
        三、预防风险原则
        四、权益优位原则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一、核心制度
        二、支持性制度
        三、技术性制度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结论
附件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后记

(8)台湾渔会与大陆渔民组织的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台湾与大陆渔业现状比较
1.1 台湾渔业现状
    1.1.1 台湾渔业环境及资源
    1.1.2 台湾渔业现状
1.2 大陆渔业现状
    1.2.1 大陆渔业环境及资源
    1.2.2 大陆渔业现状
1.3 台湾与大陆渔业现状比较 第二章 台湾与大陆渔业管理制度比较
2.1 台湾渔业管理制度
    2.1.1 证照制度
    2.1.2 渔业权制度
    2.1.3 特定渔业许可制度
2.2 大陆渔业管理制度
    2.2.1 大陆的“渔业权”
    2.2.2 养殖证制度
    2.2.3 捕捞许可证制度
2.3 台湾与大陆渔业管理制度对比 第三章 台湾渔会与大陆渔民组织比较
3.1 台湾渔会
    3.1.1 台湾渔会的历史沿革
    3.1.2 台湾渔会的法律体系
    3.1.3 台湾渔会的组织机构
    3.1.4 台湾渔会的业务概况
3.2 大陆渔民组织
    3.2.1 渔民专业合作社
    3.2.2 中国水产学会
    3.2.3 中国渔业协会
    3.2.4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3.2.5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3.3 台湾渔会与大陆渔民组织比较
    3.3.1 法律体系比较
    3.3.2 组织机构比较
    3.3.3 组织业务比较 第四章 台湾渔会经验的借鉴
4.1 渔业权制度的借鉴
4.2 渔民组织立法的借鉴
4.3 渔民组织的借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1.1.1 研究缘起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的现状和评价
        1.2.1 国外研究现状和评价
        1.2.2 国内研究现状和评价
    1.3 研究方法
        1.3.1 规范分析法
        1.3.2 价值分析法
        1.3.3 历史分析法
        1.3.4 比较分析法
        1.3.5 实证分析法
    1.4 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1.4.1 研究框架
        1.4.2 研究内容
    1.5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
        1.5.1 研究难点
        1.5.2 研究创新
    1.6 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1.6.1 研究不足
        1.6.2 研究展望
第2章 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农民金融发展权
    2.1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理论探源
        2.1.1 权利渊源:人权法中的发展权
        2.1.2 价值归依:后现代法学的实质正义观
        2.1.3 伦理基础:包容性增长下的金融包容理念
    2.2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和内涵分析
        2.2.1 权利属性界定
        2.2.2 权利内涵分析
第3章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
    3.1 合作金融的特殊性分析
        3.1.1 合作金融的概念界定
        3.1.2 合作金融的法律特征分析
    3.2 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契合
        3.2.1 农村合作金融与金融发展主体权的契合
        3.2.2 农村合作金融与自由融资权的契合
        3.2.3 农村合作金融与公平融资权的契合
        3.2.4 农村合作金融与融资合作权的契合
        3.2.5 农村合作金融与金融发展救济权的契合
    小结
第4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现实异化及立法缺陷审视
    4.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发展
        4.1.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异化发展的历史轨迹
        4.1.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中三种代表模式对比
        4.1.3 L省 K县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情况的调研分析
    4.2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分析
        4.2.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梳理
        4.2.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探讨
        4.2.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立法缺陷成因分析
    小结
第5章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域外立法经验借鉴
    5.1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5.1.1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5.1.2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5.1.3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5.1.4 印度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评析
    5.2 域外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5.2.1 注重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化
        5.2.2 坚持合作制的基本法律原则
        5.2.3 保障农民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
        5.2.4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主体各方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5.2.5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法律制度
        5.2.6 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法律制度
    小结
第6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价值更新
    6.1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价值目标选择
        6.1.1 传统金融法二元价值目标的突破与革新
        6.1.2 金融公平价值在合作金融立法中的引领
    6.2 金融公平价值在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中的具体解构
        6.2.1 平等的农民金融发展权保护制度
        6.2.2 机会均等的农村合作金融准入法律制度
        6.2.3 自主规范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法律制度
        6.2.4 差异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6.2.5 补偿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救济法律制度
    小结
第7章 以金融发展权为视角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7.1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
        7.1.1 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7.1.2 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7.2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创新农村合作金融产权法律制度
        7.2.1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独立的合作社法人属性
        7.2.2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主体权利区分法律制度安排
        7.2.3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结构优化法律制度安排
    7.3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7.3.1 农村合作金融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安排
        7.3.2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法律制度安排
    7.4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7.4.1 确立银监会为基础的合作金融政府监管
        7.4.2 重塑省联社为核心的合作金融行业自律监管
        7.4.3 突出社员和监事会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内部监管
    7.5 以农民金融发展权为视角构建社员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7.5.1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民主管理权法律制度安排
        7.5.2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盈余分配权法律制度安排
        7.5.3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股份处置权法律制度安排
        7.5.4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监督权法律制度安排
        7.5.5 农村合作金融社员金融服务优先和优惠权法律制度安排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10)基于监管视角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1.2.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
    1.3 研究目的、主要内容与思路
        1.3.1 研究目的
        1.3.2 主要研究内容
        1.3.3 研究思路
    1.4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主要创新点
2 相关理论分析
    2.1 互助保险制度的内涵与作用
        2.1.1 互助保险的涵义和主要组织形式
        2.1.2 互助保险制度的特点、地位与作用
    2.2 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价与治理
        2.2.1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作用
        2.2.2 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价
        2.2.3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
    2.3 保险监管与治理监管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2.3.1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2.3.2 我国的保险监管目标与监管体系
        2.3.3 保险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主要监管内容
        2.3.4 治理监管对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
    2.4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制度与运营绩效评价
        2.4.1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2.4.2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的作用
    2.5 本章小结
3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特点与监管困境
    3.1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特点
        3.1.1 业务运营上的特点
        3.1.2 治理结构上的特点——“民办公助”的二重性特征
        3.1.3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风险的特殊性
        3.1.4 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监管的特殊性
    3.2 政策支持对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影响
        3.2.1 政策支持的空间与效应
        3.2.2 政策支持与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相互作用
    3.3 渔业互助保险面临的监管困境
        3.3.1 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3.3.2 渔业互助保险的监管困境
    3.4 本章小结
4 监管导向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
    4.1 构建监管导向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4.1.1 实现经济效益与合法合规的双赢
        4.1.2 保持目标一致性并弥补运营薄弱环节
        4.1.3 顺应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趋势
        4.1.4 改善渔业互保协会的治理结构
        4.1.5 应对监管空白局面并提高监管效率
    4.2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评价方法
        4.2.1 我国保险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4.2.2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方法的选择
    4.3 监管导向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平衡计分卡模型
        4.3.1 使命的引导作用
        4.3.2 战略的核心地位
        4.3.3 平衡记分卡的各个维度与内涵
        4.3.4 各维度的成功关键因素及相互之间的因果联系
    4.4 渔业互保运营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4.4.1 运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4.4.2 运营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4.5 运营绩效的评价过程
        4.5.1 指标筛选与优化
        4.5.2 设置权重
        4.5.3 计算评价分值并进行评价
    4.6 本章小节
5 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实证分析
    5.1 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的基本情况
        5.1.1 发展历程
        5.1.2 运营管理
        5.1.3 主要保险产品与保险责任
        5.1.4 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主要业务收入与赔付情况
        5.1.5 产品与服务创新
    5.2 数据来源
    5.3 指标筛选
        5.3.1 单因素分析
        5.3.2 主成分分析
    5.4 指标赋权
        5.4.1 确定五个一级指标的权重
        5.4.2 确定客户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5.4.3 确定财务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5.4.4 确定内部流程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5.4.5 确定创新与成长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5.4.6 确定监管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5.4.7 底层指标权重分布
        5.4.8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合成
    5.5 评价结果
    5.6 评价结论
        5.6.1 综合绩效
        5.6.2 客户维度绩效
        5.6.3 财务维度绩效
        5.6.4 内部流程维度绩效
        5.6.5 创新与成长维度绩效
        5.6.6 监管维度绩效
    5.7 本章小节
6 提升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对策建议
    6.1 统筹运营管理体系
        6.1.1 加快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
        6.1.2 开展渔业互保运营的绩效管理
        6.1.3 构建监管导向的运营绩效评价体系
    6.2 从监管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6.2.1 构建适应互保协会治理与运营特点的监管体系
        6.2.2 建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与风险内控机制
        6.2.3 完善互保协会的治理结构
        6.2.4 强化利益相关者的表达机制
    6.3 从创新与成长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6.3.1 改进与创新互保产品
        6.3.2 培养并提升专业队伍素质
    6.4 从内部流程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6.4.1 理顺各层级互保协会之间的业务管理组织体系
        6.4.2 细化业务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6.5 从财务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6.5.1 推进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6.5.2 丰富政府扶持的政策措施
        6.5.3 改进运营风险处置手段
        6.5.4 拓宽融资渠道
        6.5.5 开展商业保险业务代理
    6.6 从客户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6.6.1 建立协会内部的合同纠纷调处机制
        6.6.2 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组织文化建设
    6.7 本章小结
7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7.1 研究工作总结
        7.1.1 主要研究结论
        7.1.2 主要研究不足
    7.2 今后研究工作展望
        7.2.1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研究视角的丰富
        7.2.2 渔业互保运营绩效评价方法的完善
        7.2.3 渔业互保运营绩效评价标准的制定
        7.2.4 渔业互保运营绩效实证研究的深入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四、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序——中国渔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被抛弃、被掠夺与回归祖国:民族交错地带边陲矿区兴衰 ——基于扎赉诺尔煤矿的研究(1902-1952)[D]. 宋铁勇. 长春师范大学, 2020(08)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4]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赵玉石.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5]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D]. 沈费伟.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6]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运行机制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D]. 葛晓军. 石河子大学, 2016(05)
  • [7]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8]台湾渔会与大陆渔民组织的比较与借鉴[D]. 沈琪. 上海海洋大学, 2015(02)
  • [9]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D]. 姜庆丹. 辽宁大学, 2014
  • [10]基于监管视角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研究[D]. 杨文生. 中国海洋大学,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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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渔业组织程序——中国渔业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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