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赵子夜[1](2021)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民族历来是勤劳勇敢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同时积淀出无数优秀的文学艺术遗产。但在数千年的封建思想浸染下,传统的文学、戏剧、美术、音乐、舞蹈等文艺作品在其内容上均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暴力、愚昧、迷信、色情等诸多封建落后因素。这些封建落后的思想异质同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新中国及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完全疏离的,必然要受到整饬与改造,使其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轨道,重塑民族国家理想,巩固新生人民政权。随着第一次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新的文艺机构团体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传统文艺改造运动逐渐拉开帷幕。期间,中国共产党相继从“改制”“改人”“改剧”三个方面,分别对传统文艺的体制、艺人、内容进行由内而外,自上而下的彻底改造。虽然在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一定的问题,但总的来说,通过传统文艺的改造最终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文艺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了传统文艺的发展繁荣,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同时也进一步明晰了文艺发展的客观规律,理清了文艺与政治的辩证关系,坚定了“双百”方针的正确引导。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为指导,在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文艺思想的基础上,运用党史学、艺术学、文学等知识,通过文献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交叉研究法等方法,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背景、步骤、措施、作用、问题等进行综合研究,以总结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文艺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探索中国共产党文艺工作的历史规律,为当下文艺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借鉴。具体来看,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国内外学者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思路及及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同时对论文中所涉及的一些特定名词进行具体阐释。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背景。该部分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艺理论、列宁的文艺理论和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的文艺理论三方面分别进行归纳分析,剖析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理论基础;随后对苏区时期和延安时期文艺改造的历史实践进行总结回溯,总结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实践经验;最后则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文艺改造的现实缘由进行系统分析,包括推进文艺现代转型、整饬伦理道德观念、重塑民族国家理想、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等等。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准备。该部分主要对建国前夕中国共产党为破旧立新,全面改造传统文艺所进行的铺垫工作进行系统地梳理与解构,包括对旧文艺机构的接管与改造、对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与利用、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及贯彻。该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对这一时期决定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第一届全国戏曲工作会议、“五五指示”及文艺整风运动这三个重要节点进行梳理分析,从宏观上描绘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路线。随后从“改制”“改人”“改剧”三个方面对中国共产党文艺改造的具体措施进行系统阐释解构,如从改革文艺管理体制、改革团体组织体制、改革团体管理体制三个层面对传统文艺体制进行彻底的变革;从思想改造、技能改造、形象改造三个层面实现传统艺人到文艺工作者的蜕变;最后从查禁反动有害的旧文艺、整理改造传统文艺和创作社会主义新文艺三个方面实现对传统文艺内容的改造与利用。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该部分承接第四章,主要对“双百”方针提出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嬗变进行解构研究。其中,首先介绍“双百”方针的形成、出台,客观评价“双百”方针对传统文艺改造的影响。之后从传统文学、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音乐四个方面分别阐述“双百”方针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成果及经验。该部分首先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所取得的成果,并对传统文艺改造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借此进一步明确今后文艺的思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文艺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艺的导向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文艺的繁荣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第七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及反思。该部分对传统文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文艺改造中的教训进行深度反思,为当下及今后中国共产党文艺发展的路线政策提供借鉴参考。
王目坤[2](2020)在《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俄国书刊审查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研究的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俄国书刊审查政策调整变化过程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作为控制社会思想传播,监管社会舆论变化,过滤敌对价值观的书刊审查制度是维系俄国专制统治的重要保障,受到历任俄国沙皇的格外重视。受社会政治文化条件、国际国内革命形势、沙皇个人思维等因素变化的影响,俄国书刊审查政策表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征。如果以俄国出版业发展为水平线,那么书刊审查政策就以波浪线式的方式悬挂在上方,时而自由较宽松,时而保守较严苛,就这样来回切换:亚历山大一世执政前期(1801—1812)是书刊审查政策的宽松自由期,颁布了第一个书刊审查法律,规范了书刊审查秩序,国民教育部和大学负责处理书刊审查事务,到他执政后期(1812—1825),书刊审查政策开始转向保守;尼古拉一世时代(1825—1855)是书刊审查政策的保守严苛期,颁布了两部书刊审查法律,其中一个被称之为“铁律”,出现了部门书刊审查体系,在1848—1855年甚至出现了极度严苛的书刊审查政策,被史学界称之为书刊审查史上的“白色恐怖”;亚历山大二世执政时期(1855—1881)的书刊审查政策也出现了明显的分水岭,从1855年至19世纪70年代,书刊审查政策整体上比较宽松、缓和:实施了豁免预审制(仅限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允许私人创办报刊,运用司法手段处理书刊审查事务纠纷;19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国内阶级矛盾加剧,书刊审查政策逐步走向保守,行政专断权和经济处罚举措更多的出现了书刊审查事务处理之中,这种保守趋势一直延续到亚历山大三世时期。亚历山大三世时代(1881—1894)是书刊审查政策走向全面保守的时期,“四大臣委员会”的筹建将处理书刊审查事务的行政专断权发挥到了极致,经济手段开始更多的用于对出版物的惩罚之中,这种专断权延伸到了尼古拉二世时期。直到1901年,在出版业与俄国专制政府斗争了一个世纪左右之后,终于从法律层面出现了利于出版业的规定:出版物的警告处罚不再是无限期性质:在没有受到其它处罚的情况下,第一次警告处罚的期限为1年,如果在1年之内获得了第二次警告处罚,则有效期延长至2年,如果没有第3次警告处罚,则之前的警告处罚自动消除。到1905年,又剥夺了“内务大臣禁止出版物登载广告”和“四大臣委员会”的特权。至此,俄国的出版业在法律层面迎来了曙光。在俄国君主专制体制下,新闻出版业的地位一直未能得到认可。书刊审查和新闻出版业是一对矛盾体,直到19世纪60年代,俄国沙皇认为出版业和社会舆论应完全依附于绝对君主制度的公理之下,政府无须对社会舆论负责。在政治选择上,国家君主享有绝对的自由权,沙皇的权力由上帝赋予,沙皇只对上帝负责,国家君主也没有义务去考虑任何人的意见。到19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出版业和社会舆论的崛起,完全“封印”出版业的策略已经宣告失败,俄国政府开始调整书刊审查政策:第一,改变出版业过去被完全压制的发展道路,“疏通发展渠道”;第二,开始主动利用新闻出版业,有意制造和利用社会舆论为政府服务;第三,完善对出版物的惩罚体系,设置各种条条框框,打压敌对舆论和出版物。这些举措将长期成为俄国政府制定书刊审查政策的核心出发点。
罗向京,刘睿[3](2020)在《“十三五”时期出版业繁荣发展政策与法治保障综述》文中提出"十三五"期间,党和国家加强对出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发布指导性意见和政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修改一批规章、清理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出版物市场、网络出版、出版产业园区、出版走出去、教材出版等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出版法制体系。综合行政治理手段不断加强,重拳打击网络侵权、网店销售盗版图书、印刷复印企业非法印制、非法出版物等,线上线下联动全面净化出版环境。司法保障不断加强,更加重视版权保护,加大对出版领域侵权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司法裁判专业化科学化能力增强,为出版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王苗[4](2020)在《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文中指出动物福利是指在与动物的生物需求相适应的条件下,动物能够根据信息自主选择应对环境的挑战,进而满足动物的情感需求和自由的自然生活。农场动物福利是指在饲养、运输以及屠宰环节中,使农场动物能够获得合理的饮食、舒适的住房、良好的健康和适当的行为的人道对待事项。农场动物福利条款是指在饲养、运输以及屠宰环节中,使农场动物能够获得合理的饮食、舒适的住房、良好的健康以及适当的行为的人道对待事项予以规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总和。当前我国农场动物福利尚无专门性立法,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且条款内容在以规范文本为载体的表述中存在着价值取向问题。在厘清“农场动物福利”具体内涵的基础上,充分阐明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要义。从基础、认知以及评价视角切入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研究,发现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包括社会共识、价值目的以及价值指引3个层面。并依据“饲养福利、运输福利以及屠宰福利”这一思维路径,依次探讨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社会共识、价值目的以及价值指引3个层面的具体内容构成。社会共识可巩固条款的价值基础,包括认知共识(条款思想层面的认知理性重合)与态度共识(条款心理层面的依从、认同、内化),认知共识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的认知共识、我国运输福利的认知共识以及我国屠宰福利的认知共识,态度共识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的态度共识、我国运输福利的态度共识以及我国屠宰福利的态度共识;价值目的可彰显条款的价值目标,包括载体目的(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实践结果的诉求)与作用对象目的(对国家、公民以及社会的诉求),载体目的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我国运输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的载体目的,作用对象目的可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我国运输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的作用对象目的;价值指引可回应条款的价值取向,包括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消除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不平等)与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实现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有序性),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具体表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我国运输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具体体现为我国饲养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我国运输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以及我国屠宰福利条款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
董园[5](2019)在《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从1994年接入互联网至今,已走过了二十五个年头,互联网与我们生活联系的日益紧密,它不仅具有通讯为主的技术属性,还身兼“不出门知天下闻”的媒体属性。从web1.0开始,每一次传播技术的变革都对信息传播的方式有所改变,我们在网络上阅读新闻信息的方式,由最开始的新闻网站浏览新闻扩展到现在的各类新闻客户端、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网络等平台,“公民新闻”也层出不穷地涌现,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者和受者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每个人都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其中某个环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法律规制是我国互联网整体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对新闻信息进行管理的重要参照,其地位不言而喻,从引入互联网至今,相关部门在互联网发展的各个阶段出台了许多规制措施来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健康有序传播,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然而这些法律规制的存续与更迭,构成了整个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体系,它们和与时俱进的网络传播技术、网络传播规律之间并非完全契合,法律规制与实际落实之间存在步伐不一的情况,一方面,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法律规制需要对变化发展的互联网世界做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同样考验着立法者、执法者和监管者的智慧。本文以我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首先梳理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历史,从法律规制的主体、法律规制的内容、法律责任三个角度来对目前的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现状的问题从法律规制层面、执法体系层面、行政监管层面进行剖析;最后针对现状的问题提出优化与完善的措施,具体而言,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历史及现状,首先通过历史的维度将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探时期初步确立“分类管理”制度,控制网站的新闻登载活动,规制的重点对象为网站;规范时期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门槛进行严格的限定,规制的重点得到了扩展,不仅包含网站,电子公告与时政通讯的分发平台也成为管理对象的一部分;到了推进时期,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规范更加细致,拓展到各大平台,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平台等亦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此外关于从业人员与技术评估的配套措施也相继完善,从历史过渡到法律规制的现状,主体、内容与责任,其中包含了立法主体,行政管理主体与社会管理主体,内容也涉及了目前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牌照”制度即许可制,内容登载的范围和禁止登载的信息,实施方式主要通过专项行动或行政约谈的形式来进行有效管理。第二章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制体系出发,提出立法的位阶低、协调弱、前瞻不足,权利和义务的比重失调,诸如法律规制中“新闻信息”的概念界定不够清晰,责任的设置上也有偏颇等;其次在执法机制层面,执法的救济措施不够到位,平台管理者或用户上传的信息时常被单向地予以删除或屏蔽,救济的渠道不够畅通使得信息不能通过申诉等途径恢复,此外执法的手段以专项行动为例,通常治标不治本,短期见效快,长效维系乏力;在行政监管领域,仍存在交叉而散乱的现状,“新闻”概念的泛化也给监管增设难度,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也存在不够透明的情况,往往只是简单公布违法情况,对辟谣等配套措施实施不够到位。第三章的内容为针对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问题提出优化与完善的对策,回应第二章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法律规制体系如提升立法位阶、增加法律规制之间的协调性、及时“改”“废”不适应现实发展的法律规制及其条款,立法理念适当向“促进”和保障权利的方向靠拢;执法层面,完善执法的救济措施,构建执法的长效机制和人员的监督考核机制;政府监管方面,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性,进一步整合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权限,按照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与理念,进行更为详细的监管信息公开;互联网企业承担新闻信息转载或传播平台职能的时候应当强化自己的审核义务,增强企业文化与行业自律的衔接度,网民作为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重要环节也需提倡合理表达与自我监督。最后部分是结论与展望,结论部分对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仅依靠立法举措不足以统筹应对,法律规制层面的完善固然是其中的紧要一环,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全局视野下,配合执法机制、政府监管、网络平台自律与行业生态、网民等共同发力、齐头并进,推动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生态的良性发展,这也是法律规制最终的目的所指、意义所在。不仅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在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中的向心力作用,引领正确的价值观,而且要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相匹配、相适应,期待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在网络技术与传播规律的双重考验下得以不断完善与发展。
张志华,华婷[6](2019)在《论公文主旨的科学界定、科学划分及科学表达——以《国务院公报》(2013—2017年)的公文文本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公文主旨是一篇公文最核心的要素,要实现公文处理科学化的目标,有必要对公文的主旨进行科学界定,对其类型进行科学划分,并据此探讨其科学的表达形式,这是公文科学处理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公文主旨的科学内涵为表明公文的主要意义、明确回答"做什么"公务,具有"量"的专一性、"质"的确定性及解决问题的务实性。在对公文主旨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公文主旨"做什么"的不同标准对其进行科学划分,根据"做"的态度划分为肯定性主旨、否定性主旨,根据"做"的时态划分为现在时主旨、过去时主旨和将来时主旨,根据"做"的过程划分为目的主旨、意图主旨,根据"做"的性质和功能划分为告知性主旨、祈使性主旨。主旨比较重要,往往在一篇公文的标题、正文和结语显赫位置出现。在标题事由中,主旨表达形式有动宾式、主谓式和完整式。在正文中,主旨表达形式有主旨句、主旨段、过渡句。公文的结语,根据行文关系的不同,通常采用强调句、使令句、祈求句和期盼句的形式,对主旨予以强化。《国务院公报》(2013—2017年)公文文本,为公文主旨的科学处理提供了实证范例。
孙奕莞凝[7](2019)在《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初期,版权意识尚未在我国扎下根系,盗版横行,人们对此也司空见惯。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着作权保护制度亟需完善。国际通行的着作权保护制度建立在着作权的私权属性基础上,通过赋予着作权人民事诉权予以救济。但在版权意识淡薄、无讼文化观念强烈的中国,面对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压力,中国政府开始对着作权提供行政保护。1991年实施的我国首部《着作权法》规定了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着作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随着版权意识的普及和盗版现象的治理,有关着作权行政保护之正当性的讨论出现了“去留之争”。“去留之争”尚未解决,传统着作权又耦合网络空间,催生出网络着作权这一新型着作权形式。网络着作权侵权开始引起广泛关注,着作权的行政保护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在网络时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先后确立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伴随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升级,深度链接、网络公共平台等技术促成了新型网络着作权侵权,原本建立在互联网萌芽时期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回应新问题上已经渐显无力和混乱。因此,应当对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进行全面观察和分析,以期提出立法建议和完善对策。本文正是向这个方向作出的一种努力与尝试。本文导言部分提出了发端于网络萌芽时期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已经无力回应新一轮的网络着作侵权现象这一问题,并交代了研究方法和分析路径。本文第一章在厘清了有关概念(如网络作品、网络着作权、网络着作权侵权等)的基础上,介绍了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组建的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并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和实施主体,并以行政方式的目的为标准,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方式划分为服务型保护方式、管理型保护方式、查处型保护方式和救济型保护方式,全面呈现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本文第三章从规范依据领域供给、网络着作权特殊领域、行政法与民法保护的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四个方面分析和归纳了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在第三章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和完善思路:通过健全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规定,完善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为网络着作权特殊领域的行政保护提供支撑。明确公共利益要件内涵,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建立区分责任,增加“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改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本文结论部分在肯定网络着作权保护双轨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义务,并将网络平台的公法义务作为未竟的问题,呼吁学界予以关注。
黄尧[8](2019)在《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现行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萌芽阶段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整体化规制到如今对自媒体信息服务业的专门精确化规制,我国对自媒体信息服务产业的管理从宽松发展逐步进入了制度规范时期。面对自媒体信息服务飞速发展过程中暴露的各种网络乱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自媒体信息服务的主体资质及法定条件、监管、问责机制等方面进行严加管制,使自媒体信息服务进入了有序、健康的良性发展阶段,自媒体信息服务法律制度建设也将进入不断完善时期。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是对选题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基本概念和理论、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创新点的阐述;第二章通过自媒体侵权典型案例引出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理性思考;第三章运用调查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划分出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演化路径;第四章从自媒体信息服务主体资格的审查认证制度、监督管理问责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立法主要内容进行解析,总结出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整体趋势;第五章针对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与行动指南。
许晴[9](2019)在《我国网络视听产业的内容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批以网络为阵地的产业飞速发展,这其中以广播影视为内容、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络视听产业异军突起,逐渐成为网络文化产业的代表。近年来,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强劲,用户规模超过传统电视和广播,创造的产业收入也在高速增长中。网络视听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丰富文化产业业态的新力量,是网民消费互联网服务产品的主要形态。但另一方面,一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的有害内容借助互联网隐蔽的外衣在虚拟空间中肆意传播,其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蔓延到现实世界。这就使得对这一日益凸显的市场失灵问题的研究成为必然。本文以我国网络视听产业的内容规制为研究对象,首先在明确界定了网络视听产业的概念的基础上,引入规制经济学相关理论来思考对网络视听产业进行内容规制的必要性,即视听内容具有外部性和文化消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特点。第四章开始梳理我国自1966年以来在三个阶段中对网络视听产业的内容规制细化过程,得出目前内容规制工作的历程特点;再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对网络视听产业的规制主体、规制客体和规制手段分别做出了详细分析,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我国规制实践中的现状。进而在第五章探讨其中出现的三个核心问题,即以政府为主的规制主体职能交叉使得规制存在冲突、规制标准不够科学导致指标代表性差、行政规制较多而法律规制的规制手段单一。它们都造成我国网络视听产业的内容规制实践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第六章在尊重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相应地提出提升内容规制效果的三条建议:厘清规制主体职能,促进规制标准科学化和丰富规制方式,为未来改进相关工作提供了一种思路。总体看来,我国网络视听产业蓬勃发展,但作为一种提供精神产品的文化产业业态,它的内容质量需要严加把控,政府规制之外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以科学合理的标准使之在发挥反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多样文化精神需求上的积极作用。
柏懿鑫[10](2018)在《“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研究 ——以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为例》文中认为扫黄打非关系到政治、经济、文化多个领域,具有尖锐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征。“黄”与“非”的问题不仅会扰乱人民的思想,消磨我们的民族意志,还会搅乱社会的道德理念。社会主义中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强调马克思主义一元化引领和多元共存,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的主要对象是文化领域出版物市场,正是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的基础。当前,我国“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工作承担的重点任务集中在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非法出版行为的打击规范、互联网有害信息的屏蔽查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保障等方面。对我国“扫黄打非”专项治理进行研究,理清其发展脉络和行动特征,对地区性“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的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现实需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工作一直是江苏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抓手。20多年来,江苏省各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坚持落实中央关于“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的各项任务部署,清理非法出版物及各类有害信息,遏制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开展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强化市场监管。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已连续13年获评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江苏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走在全国前列。江苏作为经济、文化、科技大省,面对着严峻的新形势:出版物市场新业态不断呈现;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物流渠道更加高效,新媒体更加便捷,信息传播更加灵活。本文主要对“扫黄打非”专项治理进行研讨,以江苏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工作为案例,分析其治理现状以及工作成果,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对江苏省以及我国其他省市“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工作更好的开展、为江苏出版市场和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建议。
二、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1.5 基本概念界定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背景 |
2.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文艺理论 |
2.1.2 列宁的文艺理论 |
2.1.3 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的文艺理论 |
2.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实践经验 |
2.2.1 苏区时期的文艺改造 |
2.2.2 延安时期的文艺改造 |
2.3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现实缘由 |
2.3.1 协调继承发展,推进文艺现代转型 |
2.3.2 培育文化认同,整饬伦理道德观念 |
2.3.3 建立人民主体,重塑民族国家理想 |
2.3.4 强化宣传机制,巩固新生人民政权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准备 |
3.1 中国共产党对旧文艺机构及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 |
3.1.1 中国共产党对旧文艺机构的改造 |
3.1.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 |
3.2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影响 |
3.2.1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 |
3.2.2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影响 |
3.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
3.3.1 中央性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
3.3.2 地方性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及贯彻 |
4.1 中国共产党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 |
4.1.1 改造的基本方向:第一届全国戏曲工作会议 |
4.1.2 改造的根本方针:“五五”指示 |
4.1.3 改造的思想纠偏:文艺整风 |
4.2 中国共产党对文艺体制的改造 |
4.2.1 改革文艺管理体制 |
4.2.2 改革团体组织体制 |
4.2.3 改革团体管理体制 |
4.3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艺人的改造 |
4.3.1 思想改造 |
4.3.2 技能改造 |
4.3.3 形象改造 |
4.4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内容的改造 |
4.4.1 查禁反动有害旧文艺 |
4.4.2 整理改造传统文艺 |
4.4.3 创作社会主义新文艺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 |
5.1 “双百方针”的提出 |
5.1.1 “双百”方针的提出 |
5.1.2 “双百”方针的影响 |
5.2 “双百”方针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 |
5.2.1 改造传统文学的推进 |
5.2.2 改造传统戏剧的推进 |
5.2.3 改造传统美术的推进 |
5.2.4 改造传统音乐的推进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作用及经验 |
6.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作用 |
6.1.1 确立社会主义的文艺体制 |
6.1.2 推动传统文艺的繁荣发展 |
6.1.3 建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 |
6.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经验 |
6.2.1 文艺的思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
6.2.2 文艺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6.2.3 文艺的导向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
6.2.4 文艺的繁荣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
第7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及启示 |
7.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 |
7.1.1 文艺改造教条化 |
7.1.2 文艺论争政治化 |
7.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启示 |
7.2.1 尊重文艺发展的客观规律 |
7.2.2 正确处理政治与文艺的关系 |
7.2.3 坚持“双百”方针的正确引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俄国书刊审查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关于书刊审查以及对象的概念界定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俄国书刊审查发展的历史沿革 |
1.1 俄国书刊审查的起源 |
1.1.1 书刊审查的发端——宗教审查 |
1.1.2 第一个正式书刊审查文件——《百章会议》 |
1.2 世俗领域书刊审查的兴起 |
1.2.1 世俗书刊审查初露锋芒 |
1.2.2 世俗领域书刊审查体系初步成型 |
1.2.3 书刊审查组织工作 |
1.3 俄国书刊审查制度的确立 |
1.3.1 《1804年书刊审查章程》 |
1.3.2 19世纪初的俄国出版业现状 |
1.4 书刊审查秩序的重新建构 |
1.4.1 书刊审查法律秩序的重新建构 |
1.4.2 书刊审查机构的重新建构 |
1.4.3 尼古拉一世时期的新闻出版业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19世纪60年代书刊审查政策调整的论争 |
2.1 失败的战争与社会舆论力量的崛起 |
2.2 知识分子阶层的书刊审查政策观 |
2.2.1 革命民主派 |
2.2.2 自由派 |
2.2.3 斯拉夫派 |
2.2.4 保守派 |
2.3 官僚阶层的书刊审查政策观 |
2.3.1 自由派官僚 |
2.3.2 保守派官僚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书刊审查政策立法 |
3.1 书刊审查政策立法筹备 |
3.2 书刊审查机构改革 |
3.2.1 书刊审查隶属权的变更 |
3.2.2 中央书刊审查机构组织改革 |
3.2.3 地方书刊审查机构改革 |
3.3 主要的书刊审查政策 |
3.3.1 废除部门书刊审查体系 |
3.3.2 施行预审制豁免制度 |
3.3.3 新惩罚机制体系 |
3.3.4 引入司法审判体系 |
3.3.5 设立印刷厂、图书贸易专职监察员 |
3.4 1865年4月6日书刊审查政策立法评述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书刊审查政策调整的影响 |
4.1 改变了俄国书刊审查官员结构 |
4.2 改变了俄国定期出版物的结构 |
4.2.1 俄国出版物数量增加 |
4.2.2 改变了定期出版物结构 |
4.3 俄国出版业的资本化趋势 |
4.3.1 报刊成员组织构成 |
4.3.2 日趋现代化的印刷厂 |
4.3.3 报刊的财务资本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书刊审查政策的倒退 |
5.1 国家政权与社会舆论力量的对比 |
5.2 俄国政府的舆论宣传 |
5.2.1 创办普适性官方报刊 |
5.2.2 支持半官方出版物 |
5.2.3 支持保守派和右翼报刊 |
5.3 渐趋反动的出版业政策 |
5.3.1 书刊审查领域保守主义思想的强化 |
5.3.2 逐渐增多的反动政令 |
5.3.3 反动书刊审查政策下的出版物现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3)“十三五”时期出版业繁荣发展政策与法治保障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党的领导与管理是出版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保障 |
2 出版法制体系得到加强和完善,为规范出版市场管理提供充足法律依据 |
2.1 进一步放宽印制发行领域经营限制 |
2.2 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2.3 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 |
2.4 推进出版产业集群建设,规范出版产业园区发展 |
2.5 加强经费管理,落实扶持政策,大力推动出版“走出去” |
2.6 强化编写出版源头管理,保障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
3 综合行政治理手段不断加强,线上线下联动,全面净化出版环境 |
3.1 坚持不懈遏制网络侵权,营造良好的出版环境 |
3.2 重拳出击治理电商平台,打击销售盗版图书行为 |
3.3 整治印刷复印生产企业,从源头上打击非法盗版行为 |
3.4 查处非法有害出版物,净化文化出版市场 |
4 加强司法保护,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创造良好出版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
4.1 出台司法政策不断增强着作权保护,出版产业核心权利基础得到更好保障 |
4.2 增强刑事打击力度,处罚威慑侵权盗版行为 |
4.3 涉及出版机构的着作权民事审判数量增加 |
4.4 审判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科学解决新技术在出版领域引起的新纠纷 |
5 “十四五”展望与建议 |
5.1 进一步加强出版法制体系建设 |
5.2 进一步推动出版领域行政治理科学化、法治化 |
5.3 进一步加大对出版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处罚力度 |
(4)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农场动物福利的概念阐释 |
(二)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规范表达 |
二、社会共识:条款的价值基础巩固 |
(一)认知共识:条款思想层面的认知理性重合 |
(二)态度共识:条款心理层面的依从、认同与内化 |
三、价值目的:条款的价值目标彰显 |
(一)载体目的: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实践结果的诉求 |
(二)作用对象目的:对国家、公民以及社会的诉求 |
四、价值指引:条款的价值取向回应 |
(一)载体目的之正义指引:消除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不平等 |
(二)作用对象目的之秩序指引:实现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有序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5)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提出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历史及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概念 |
二、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概念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历史 |
一、法律规制历史阶段划分及依据 |
二、法律规制初创期 |
三、法律规制规范期 |
四、法律规制推进期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法律规制的主体 |
二、法律规制的内容 |
三、法律责任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规体系层面的问题 |
一、立法整体的协调性不足 |
二、“权利—义务”比重失调 |
三、相关条款概念不够清晰、存在漏洞 |
四、违法责任上出现偏颇 |
第二节 执法机制层面的问题 |
一、执法程序的救济措施不完善 |
二、专项行动“治标不治本” |
第三节 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 |
一、行政监管主体名以上统一、实质上多而散 |
二、“新闻”概念泛化为监管带来难题 |
三、行政监管手段的信息透明度不高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优化与完善 |
第一节 优化现有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体系 |
一、整合已有的法律规制,增加体系的协调性 |
二、立法理念上适当由“限制”向“促进”靠拢 |
第二节 完善执法机制的救济措施与队伍建设 |
一、完善执法机制的救济措施 |
二、构建执法长效机制及执法队伍的监督考核机制 |
第三节 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性 |
一、调合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权限 |
二、提高政府监管的信息透明度 |
第四节 重视行业生态与网民自我监督 |
一、自媒体平台应强化审核义务与行业自律衔接 |
二、提倡网民的合理表达与自我监督 |
结论与展望 |
(一)结论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公文主旨的科学界定、科学划分及科学表达——以《国务院公报》(2013—2017年)的公文文本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文主旨的科学界定 |
(一) 公文主旨语词的选用及其涵义 |
(二) 公文主旨的特点辨析 |
1. 公文主旨需要明确“做”的内容, 具有“质”的确定性 |
2.公文主旨需要明确“做”的多少, 具有“量”的专一性 |
3. 公文主旨需要明确“做”的动作, 具有解决问题的务实性 |
二、公文主旨的科学划分 |
(一) 根据“做什么”的态度划分 |
(二) 根据“做什么”的时态划分 |
(三) 根据“做什么”的过程划分 |
(四) 根据“做什么”的性质划分 |
三、公文主旨的科学表达 |
(一) 标题中主旨的表达 |
1. 动宾式 |
2. 主谓式 |
3. 完整式 |
(二) 正文中主旨的表达 |
1. 主旨句 |
2. 主旨段 |
3. 过渡句 |
(三) 结语中主旨的表达 |
1. 强调句 |
2. 使令句 |
3. 祈求句 |
4. 期盼句 |
(7)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着作权及其保护制度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含义及内容 |
一、网络作品 |
二、网络着作权内涵和外延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侵权 |
一、网络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
二、网络着作权侵权的特点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 |
一、民法保护制度 |
二、刑法保护制度 |
三、行政法保护制度 |
第四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作用和价值 |
一、民刑保护路径在实践中遭遇的诸多困境 |
二、网络着作权的公共利益价值要求行政保护 |
三、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优越性以及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制度现状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部门规章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实施主体 |
一、规范层面上的行政保护实施主体 |
二、主管+辅助模式的缺陷 |
第三节 行政保护方式 |
一、服务型保护方式 |
二、管理型保护方式 |
三、查处型保护方式 |
四、救济型保护方式 |
第三章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规范依据领域供给不足 |
一、现有实体法不充分 |
二、程序法缺位,取证难问题突出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中特殊领域之行政保护 |
一、我国保护现状 |
二、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边界问题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模糊 |
二、行政调解效力未明,与民事诉讼缺少衔接机制 |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行政保护义务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行政保护义务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实施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关领域法律制度 |
一、完善相关实体法律规范 |
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
第二节 完善网络着作权中特殊领域之行政保护 |
一、采用单行立法模式 |
二、采用统一立法模式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视野下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界分 |
一、公共利益条款的再检讨 |
二、建立网络着作权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 |
第四节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制度 |
一、根据网络服务类型,分别建立责任制度 |
二、明确“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现行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研究动态与趋势 |
1.2.2 主要研究内容与学术观点 |
1.2.3 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
1.3 相关基本概念与理论 |
1.3.1 自媒体的定义与特点 |
1.3.2 自媒体信息服务的定义与类型 |
1.3.3 自媒体信息服务中的构成要素及关系模型 |
1.3.4 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各要素的特点与联系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由自媒体着作权侵权典型案例引发的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思考 |
2.1 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 |
2.1.1 广东省首例微信公众号着作侵权案 |
2.1.2 江苏省现代快报状告今日头条侵权案 |
2.2 案件评析 |
2.3 理性反思 |
2.3.1 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必然性——法律的规制不可或缺 |
2.3.2 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迫切性——原有法律难以全面规制 |
2.3.3 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可行性——国内外都在立法管制 |
第三章 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立法进程回顾 |
3.1 立法背景与演化路径 |
3.1.1 Web1.0 时代:萌芽阶段(2000-2003) |
3.1.2 Web2.0 时代:建立阶段(2004-2013) |
3.1.3 MI时代:健全与发展阶段(2014-今) |
第四章 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主要内容分析 |
4.1 自媒体信息服务主体资格的审查认证制度 |
4.1.1 自媒体信息内容服务的主体资质及法定条件 |
4.1.2 自媒体传播平台服务的主体资质与法定条件 |
4.2 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与问责制度 |
4.2.1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问责制度 |
4.2.2 自媒体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的监管职责 |
4.2.3 第三方机构对自媒体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制度 |
4.2.4 自媒体信息服务中的问责制度 |
4.3 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的整体趋势 |
4.3.1 自媒体信息服务的法律制度正在走向健全与完善 |
4.3.2 自媒体信息服务行业进入有序、健康的良性发展阶段 |
第五章 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现行立法中的问题与对策 |
5.1 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5.1.1 法律效力位阶偏低 |
5.1.2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 |
5.1.3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 |
5.2 现行立法问题的对策 |
5.2.1 国家制定具有法律层次的“自媒体信息服务基本法” |
5.2.2 出台相关技术与管理标准,解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问题 |
5.2.3 “堵疏兼备”的综合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我国网络视听产业的内容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网络视听产业的概念和功能研究 |
(二) 网络视听产业的运营研究 |
(三) 网络视听产业的规制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网络视听产业内容规制的必要性 |
一、视听内容的外部性 |
(一) 网络视听产业的负外部性 |
(二) 网络视听产业的正外部性 |
二、文化消费的信息不对称 |
第三章 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内容规制历程和现状 |
一、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内容规制的历程 |
(一) 网络信息服务的总体规制阶段 |
(二) 互联网文化的内容规制阶段 |
(三) 网络视听节目专门规制阶段 |
二、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内容规制的现状 |
(一) 内容规制的主体 |
(二) 内容规制的客体 |
(三) 内容规制的方式 |
第四章 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内容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规制主体职能交叉 |
(一) 主要规制部门的职能 |
(二) 规制部门职能交叉 |
二、规制标准科学性不足 |
(一) 内容规制的原则标准和具体标准 |
(二) 规制标准的科学性不足 |
三、规制方式单一 |
第五章 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内容规制的对策建议 |
一、厘清规制主体职能 |
(一) 厘清政府部门规制职能 |
(二) 厘清行业协会规制职能 |
(三) 厘清网络视听平台规制职能 |
二、促进规制标准科学化 |
(一) 建立审查基础上的内容分级制度 |
(二) 民主化探寻内容规制边界 |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研究 ——以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3 基础理论 |
1.3.1 政府治理理论 |
1.3.2 社会治理理论 |
1.3.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专项治理机理阐释 |
2.1 专项治理历史演变及内涵 |
2.1.1 专项治理的缘起 |
2.1.2 专项治理定义 |
2.2 专项治理成因和运行机制 |
2.2.1 专项治理运行机制 |
2.2.2 专项治理成因 |
2.3 专项治理利弊探析 |
2.3.1 专项治理优势 |
2.3.2 专项治理弊端 |
第3章 我国“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概述 |
3.1 “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
3.1.1 主体 |
3.1.2 客体 |
3.2 “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特征 |
3.2.1 行动的严肃性 |
3.2.2 过程的模式性 |
3.2.3 结果的反弹性 |
3.3 全国“扫黄打非”专项治理体制 |
3.4 全国“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回顾 |
第4章 “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案例研究-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 |
4.1 江苏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的体制及机制 |
4.1.1 江苏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工作体制 |
4.1.2 江苏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工作机制 |
4.2 江苏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效果 |
4.2.1 主要工作数据 |
4.2.2 专项治理行动 |
4.2.3 收缴销毁非法出版物情况 |
4.2.4 “扫黄打非”重要案件 |
第5章 江苏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问题分析 |
5.1 法制建设缺失滞后 |
5.1.1 “扫黄打非”治理专项立法缺失、内容分散 |
5.1.2 互联网领域各项法规层次较低、标准不一 |
5.1.3 “黄”、“非”内容标准界定抽象、难以操作 |
5.2 管理体制功能薄弱 |
5.2.1 各相关部门执法标准不一致、职能交叉 |
5.2.2 各市行政和执法机构设置不统一、非正式 |
5.2.3 执法人员力量薄弱 |
5.2.4 部分地区经费不足 |
5.3 治理机制创新不足 |
5.3.1 长效治理机制缺乏 |
5.3.2 日常监管手段落后 |
5.3.3 网络监管能力不足 |
第6章 江苏省“扫黄打非”专项治理建议 |
6.1 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
6.2 健全治理工作体制 |
6.3 探索治理行动机制 |
6.4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
6.5 加快技术研发应用 |
6.6 建立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 |
6.7 拓展多元主体参与渠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我国“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执据 |
附录二 近五年(2013~2017年)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主要内容及重点 |
四、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D]. 赵子夜. 吉林大学, 2021(01)
- [2]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俄国书刊审查政策研究[D]. 王目坤. 吉林大学, 2020(03)
- [3]“十三五”时期出版业繁荣发展政策与法治保障综述[J]. 罗向京,刘睿. 科技与出版, 2020(09)
- [4]我国农场动物福利条款的价值分析[D]. 王苗. 西南大学, 2020(01)
- [5]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研究[D]. 董园.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论公文主旨的科学界定、科学划分及科学表达——以《国务院公报》(2013—2017年)的公文文本为例[J]. 张志华,华婷. 写作, 2019(03)
- [7]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D]. 孙奕莞凝.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的现行立法研究[D]. 黄尧. 山西大学, 2019(01)
- [9]我国网络视听产业的内容规制研究[D]. 许晴.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7)
- [10]“扫黄打非”专项治理研究 ——以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为例[D]. 柏懿鑫. 南京大学, 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