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两起道路交通事故能否定为工伤?(论文文献综述)
孙跃[1](2020)在《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指导性案例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当代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自确立以来就得到了各界的持续关注,并被理论界与实务界寄予了厚望。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案例指导实践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难题。第一个方面的难题是“认识性难题”,由于人们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与功能认识不足,因而时常产生“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疑惑。第二个方面的难题是“技术性难题”,由于人们无法从裁判方法层面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条件与具体适用方式,进而对“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感到迷茫。第三个方面的难题是“制度性难题”,现有案例指导制度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对该制度的改革与转型需要直面“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的拷问。上述三大实践难题及其相互作用产生的叠加效应,导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甚至面临“名存实亡”的重大危机。法源理论存在立法与司法之分,由于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与运行均在司法领域,因而从司法角度理解法源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从概念的界定来看,司法意义上的法源就是裁判理由或依据的来源。从概念产生的机理来看,法源是通过“拟制”将多元规范“以法律的名义”加以适用的产物。从不同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法源理论与法律方法论、司法制度理论关系密切,它们可以共同形成一个“理论群”,用来分析某一类型法源规范在认识、适用以及改进等不同层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对象,法源理论有助于为系统性分析案例指导实践中的各类难题提供妥当视角,并基于此构建针对性解决方案。为了阐明“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需要从法源效力与功能两个向度展开。法源效力主要来自其背后的权威,不同类型的权威会产生不同性质的拘束力,法源的效力并不等于法源的实际效果。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将法源区分为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的“二分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需求,用其界定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容易产生悖论。因此,有必要引入瑞典学者佩策尼克的“三分法”法源理论,从司法裁判论证的角度来界定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地位。指导性案例同时具有制度性权威产生的规范拘束力与非制度性权威产生的事实拘束力,其效力弱于制定法和司法解释。同时,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效力意味着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产生拘束力。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仅有助于确定其在当代中国法源体系中的位置,而且也有助于在学理上阐明相关司法义务。在法源功能方面,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论证等丰富的法律方法功能。在法律发现方面,指导性案例从制定法、司法解释、公共政策、民事习惯以及其他类型的法源中发现裁判规则。在法律解释方面,指导性案例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对既有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补充。指导性案例还会通过类推、反向推理、目的性扩展与目的性限缩、法理或法律原则具体化等方法填补法律规则体系中的漏洞。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论证则可以从基于案件事实的论证、基于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以及基于后果权衡的论证进行考察。总之,人们之所以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不仅是因为其具有司法意义上的规范拘束力和由此产生的司法义务,而且也是因为其具有裁判方法指引的重要功能。为了回答“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需要从法源理论与法律方法理论的视角对其适用条件与适用方式展开研究。由于案例指导的基本理念是“同案同判”,因而其参照适用的前提条件就是“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存在相似性”。根据现行规定,这种相似性主要体现在“基本案情”与“法律适用”两方面。但是,由于这两者在理论与实践中都难以被完全区分,因而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方法论上的整合与重构。通过参考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相关理论与实践的特点,“要件事实”比较适合作为案件相似性判断的对比对象。要件事实的归纳与对比需要借助类比论证实现,孙斯坦、阿列克西、布鲁尔等人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此外,考虑到司法实践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在完成案件相似性的初步对比后,还需要进行基于可废止性检验与后果权衡的补正判断。在适用方式方面,需要区分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完成案件相似性判断后要从指导性案例中识别裁判规则并进行引述,同时还要确保指导性案例与其他裁判理由的融贯适用。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或实现其他正当规范目的,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跨越不同案例类型进行参照适用。如果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不具有相似性或其本身已经失去指导作用,应当否定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并进行详细说理。此外,受到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法律部门差异性的影响,不同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在参照适用方式方面各有特点。至于“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则需要运用法源理论与司法制度理论进行研究。各种判例制度的形成与演化均离不开“权力”与“市场”这两大因素的共同作用。权力因素确立判例作为法源的权威;市场因素则培育判例作为法源的共识;前者为后者提供制度性保障,后者则为前者提供运行的社会基础,两者需要相互结合才能促进判例制度的良性发展。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方案可以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个不同阶段实施。就短期而言,可以运用权力手段快速树立起指导性案例的权威。主要手段包括:赋予指导性案例明确的司法审级地位、改革裁判文书说理模式、完善类案检索制度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就中期而言,需要重视发挥司法市场因素的作用,培育指导性案例作为法源的共识。主要手段包括: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供给能力与裁判友好度、运用激励机制与智慧司法提高其运用效率、建立多方主体参与的案例评估与淘汰机制。就长远来看,需要摒弃对判例制度的偏见,促成案例指导制度向实质性中国特色判例制度转型,这就需要明确判例的法源地位、协调权威与共识在判例体系构建中的关系、加强判例汇编及其与法律评注的互动并继续发展成熟的判例适用理论与技术。综上,本文运用司法意义上的法源理论及其“理论群”对近年来我国案例指导实践进行了系统性分析,通过“如何认识指导性案例——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如何改进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脉络,针对性地为“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及“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等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上述研究的过程不仅是运用法源理论来分析与解决指导性案例实践难题的尝试,同时也是以案例指导实践难题作为契机对当代中国法源理论进行反思与完善的尝试。
任艳星[2](2020)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逐渐被法律法规所确立起来。“途中工伤”在1996年出现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刚开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空间这两个要素限制比较严格,要求一定要符合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时间与路线。很多学者认为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太合理。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考虑取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学者们又一次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存废进行了热烈讨论。绝大部分学者认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是有存在必要的,对反对者进行了合理驳斥,最终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保留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能够为劳动者提供保障,使劳动者更加有积极性为企业进行工作,能够体现出社会对劳动者的格外照顾和保护。但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出发,认真分析这个制度在适用时的争议之处,并且结合域外一些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通过给出一些合理建议完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希望能为我国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李楠[3](2020)在《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催生了新型业态,使共享经济在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促发了新的就业形态,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实践中,网约工的各项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如何在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中解决网约工保护遇到的现实困境,是劳动法学界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我国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较为薄弱,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另一方面,该研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能够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效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助于解决法律支持不足和网约工权益受损等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以期在解析现状和构建制度的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互持共生,促进就业规模与就业质效的和谐共振,促进用工形式灵活化与法律制度适应性的协同共进,促进保障网约工权益与维护新业态发展的双向共赢。共享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致使用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用工形式向灵活化发展、用工关系向多变化发展。同时,共享经济的发展又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使网约工的多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共享经济的产生改变了传统的用工形式,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其促使用工契约虚拟化、组织形式平台化、用工形式自由化、用工关系多元化。以工业化大生产为背景制定出来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的共享经济用工新形式的需要。一方面,网约工的身份判定标准难以确认。新经济业态下网约用工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网约工的身份判定造成了内在的制约,对网约工身份的判定在司法上亦没有可遵照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难以判定。网约用工关系本身形式多样、复杂多变,“雇佣”“合作”等边际概念的界限模糊难辨,网约工自身主观维权意识缺失。网约用工关系经常游走于不同概念之间,对其性质的判定时常存在争议。在研究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时,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将核心问题锁定在“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这一范围内。通过引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在网约工身份的研究上寻求新路径。借鉴英国劳动法上的worker概念来探寻“第三类劳动者”的保护路径,充分利用和借鉴已有概念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现有成果,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定位。面对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应与匹配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关系特点,对网约工的权益究竟是选择民法保护还是选择劳动法保护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民法自由平等的保护理念难以平衡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劳动法对劳动者采取“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保护方式,对劳动者配置相同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分配同等的社会责任,这样“一刀切”式的保护模式亦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可见,无论是民法保护还是劳动法保护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保护模式时,应当正视网约工与网约平台间的劳动关系因素和内在实质特征,根据目前网约用工关系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适用民法和劳动法共同调整的保护模式,待时机成熟之时,再由劳动法承担起全部保护义务。但是劳动法若想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保护网约工的各项权益,就必须从原有单一的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进行转变。在充分利用原有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借助与网约用工关系有关的各类用工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针对新型就业的关系特点构建符合网约用工关系特点的法律保护模式。对网约工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强化规制劳动规章制度等保护路径得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是网约工的一项重要权益,然而实践中网约工的该项权益却频频受损,其权益保护面临重重困境。从整体来看,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的用工关系,在网约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亟待重新建构和完善,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思路和权益实现路径。既要考虑到网约用工的灵活性,又要考虑到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到网约平台的保险义务承受力,并要借鉴已有制度的设计经验来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的思路和规则来思考和解决网约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不失为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方法。从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的概念及功能对比中可以看出,将网约用工关系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从保护路径来看,既要对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加以界定,保证网约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又要保障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确保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如果要将网约工权益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内进行保护,就要对集体劳动争议的治理进行体系化的建构。转变其治理方向和治理模式,搭建起立体化的结构模型,完善争议治理机制,构建多维的争议治理关系,让网约工的权益能够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下得到保护。劳动规章制度是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分配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约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重要凭借,亦是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判的依据。共享经济下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表征、载体、施行、参与权等多方面都发生了异化,法律应当通过强化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防止其恣意扩张或任意化,从而保护网约工各项权益的实现。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设置是直接影响网约平台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惩戒权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面对共享经济下网约用工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应当加强对惩戒权的规制,以防止网约平台惩戒权的滥用。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对网约平台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依据、扩大监管主体、丰富监管内容、适应监管需求,通过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制定、合法性、条款性质的全面监管,使劳动规章制度能够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化”“创新型”“灵活性”的新型用工关系。
马丽艳[4](2020)在《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事故剧增的现代社会需着力解决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如何趋避灾难,做到事前有效防范;其二是如何损害赔偿,做到事后有效救济。各国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了多元救济措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法便是其中最常见的损害救济制度。虽然此三者有不同的原则机理和运行规律,在不同的损害事故中或是相互补充或是完全对立,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救济受害人权益,因而在对其各自展开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落脚于其相互作用与前景展望的归纳和总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本文围绕“人身损害救济分担”这一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础理论梳理与法理依据解析。首先,阐释了文题中的“损害”、“救济”与“分担”三个关键字的内涵真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人身损害救济一般以恢复原状和金钱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填补、威慑和权力保障功能;其次,提出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依据,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自由主义思潮下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的碰撞以及效率与成本的优势互补学说,共同奠定了人身损害的分担型救济方案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救济工伤事故早已成为主流选择,故本章首先围绕社会保险法治,分析社会保险权概念的更迭与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与特点;其次,从理论和制度演变上来看,工伤事故救济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单一救济到社会保险法专门救济的转换,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开创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确定四种适用模式,厘清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法在适用顺序上的冲突;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工伤事故中社会保险、侵权责任法、商业保险分别居于首要举措、当然举措、辅助举措的地位,综合运用三者将有助于受害人通过多重渠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救济与延续。第三章为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商业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交通事业蓬勃发展举足轻重,因而本章首先阐释商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内容,围绕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分析保险责任承担的要点、难点;其次,从理论及制度发展来看,商业保险对交通事故救济有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渠道,二者各有具体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后者更是被我国采纳并创新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双轨并行模式下交强险已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救济的首选,商业三责险依托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适用却有多重限制,因此发展多元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推陈出新是风险社会预防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有之识。第四章为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医疗事故救济的举措各国差异明显,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性地位尚未改变,因此本章首先阐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理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要素;其次,从理论与制度更迭来看,尽管侵权法对医疗事故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变通性规定,但救济医疗事故的前沿阵地已逐渐过渡为责任保险模式,尤其是其快捷救济受害人、预防与分摊风险以及缓和医患关系等功效备受认可;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泾渭分明,逐渐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仍有较多障碍,基本医疗保险排除救济医疗事故已是定论,因而未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化建设应当成为主流。第五章为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上述三章的论证足以说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中各有侧重但又协同发力,当然此融汇贯通局面的形成与其内部相互作用有关,尤其是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分别对侵权责任法有着深远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其作用表现与结果是对本文研究主旨的深层延伸。未来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应当循着既定模式,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着力发展和拓宽责任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升级,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多元公共赔偿制度,提高全民风险预防的意识等。当然,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立法改革将是长期关注重点。
庞季俐[5](2017)在《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以势不可挡之势渗透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在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改变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就是伴随共享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成为当前理论和现实中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本文聚焦依托共享平台提供道路运输或物流辅助服务的从业人员,通过对人员、车辆、地域环境风险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面临较高的工伤风险。由于共享经济区别于传统且不稳定的用工形式,进一步升级了这类人员的工伤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共享经济的用工形式没有进行制度化规范,国内外对于共享经济从业人员与共享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存在争议,且在新业态下从业人员的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因而,企业普遍未与劳动者建立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共享经济从业人员无法纳入现行工伤保险体系,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企业用工风险得不到合理分散。按照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特点,本文剖析了当前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创新点、难点,对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上海市非全日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上海市家政综合险等政策开展比较研究,为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新思路。根据共享经济高危行业相关特点,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借鉴相关经验,本文提出,不拘泥于劳动关系认定,先行将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对参保对象确认机制、工伤保险计费方式、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并在事故预防机制、制度实施保障等方面明晰了政府、用人单位等各方的职责。
黄雅琴[6](2017)在《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进入工伤救济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关键环节。工伤认定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确认事故伤害的性质,更重要的是通过工伤认定,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救济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中独立出来,以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帮助解决,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获取。所以建立合理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不仅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意义重大,也有利于发挥工伤保险其应有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工伤认定问题又再一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概念模糊的问题,在很多地方的改变己经使工伤认定制度更加完善,但是工伤认定这一环节仍然积蓄着大量没有理顺的矛盾,许多规定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实体上存在着“三同时”界定模糊、“48小时”规定不合理、“上下班途中”规定不当等问题,程序上还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缺陷、工伤认定程序繁琐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救济,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妥善地解决工伤问题是我国当前一个不可回避、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对工伤认定实践上的问题进行研究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在实体上明确界定“三同时”、完善“48小时”规定、完善上下班途中相关规定等,程序上调整结构设置、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等。
储陈城[7](2016)在《出罪机制规范论 ——以我国刑事判决实证分析为基础》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无罪判决率受不合理的考评机制的影响,形成畸形的低无罪判决率,这并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对于极低的无罪判决率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刑事程序法领域,还应当拓展到刑事实体法领域,分析相关出罪机制的解释问题。从规范的角度而言,所谓出罪机制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满足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因而使得被告人被排除出犯罪的处罚范围的一系列的规范性规定。通过对我国相关刑法法规的梳理,我国刑法中的出罪机制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13条但书的指导之下,涵盖无罪过事件、违法阻却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作为出罪的指导性原则的罪刑法定和但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适用上的困境,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积极罪刑法定是阻碍其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实现的根本障碍,亟需予以消解。而具有极强出罪功能的但书条款近来有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否定的趋势,在积极入罪的大背景之下,保障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具有必要性。在这两大原则的指导下,需要细化三阶层构成体系里各阶层中出罪机制的适用标准,以保证出罪功能的顺利实现。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无罪过事件是极为重要的出罪机制,无罪过事件的适用要先进行因果关系判断,再进行主观过错判断,进而达到无罪过事件判断的层次性。在违法性判断阶段,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最为核心的两个出罪事由。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判断中,应当避免事后判断,而应细致考量案件发生时,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状态,防止事后判断导致将适用标准不当地苛刻化。在有责性判断阶段,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需要借助刑事程序法。应当赋予被告人一方更多的平等地位,规范相关的鉴定依据。出罪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极具实践意义的课题,然而规范地研究出罪机制又很有挑战性,如何让本研究既具有体系性,又具有实践性是一个难点。并且出罪机制问题的研究既要落实于刑法规范又要超越刑法规范,这是本课题研究后续要做的重要课题。
康欣[8](2014)在《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文中指出本文首先简要梳理了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的体现公平责任的法律条款,然后对该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状况一查究竟。收集大量司法实务中适用《民法通则》第1 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案件,并对这些案件进行归纳,作出类型化的总结。抛开理论上的既有成见,肯定有的司法适用的可取之处,指出有的实务做法的不当之处。从中读者可以看到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状况其实大大偏离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它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于各类型的案件,着实焕发了生命力,成为解决很多疑难问题的利剑。大大突破了我国学界所热议的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否具有独立地位的讨论,简单来说,它的司法适用状况完全扭转了其在学界不受待见的尴尬处境。
赵毅[9](2014)在《社会法视角下的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文中认为本文以社会法的视角探究上下班途中工伤法律制度,致力于回答法律应当如何调整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核心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第一章将首先梳理和总结从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起,到2010年颁布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为止的,我国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的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的立法演变历程,以及这些演变背后的现实考量与学术争议。然后,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工伤属性、上下班途中工伤中劳动者的过错归责、交强险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竞合、上下班途中工伤的事故类型限制等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逐一论述,阐明和分析各方观点,并给出作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文章的第二章将跳出学界在研究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时的公法思路、公法逻辑,从社会法的视野重新审视相关问题,并结合社会法相关理论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法律制度的社会法属性。然后,根据社会法的三层次调整模式,尝试构架上下班途中工伤法律制度应有的基准法、集体协议、劳动合同三层次的调整模式;阐述基准法规定上下班途中工伤构成要件和保障标准,再由工会、劳动者和雇主约定上下班路线与时间等细节的调整方式;明确基准法层面上下班途中工伤应有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和限制性规定。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第二章可以回答以社会法的视角,法律应当如何构建调整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法律体系的问题。第三章研究在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情况下,工伤者可以请求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通过讨论处理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四种模式的选择、竞合双方主次责任之分、受害人双重索赔的限制等问题,回答工伤保险基金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赔偿中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的问题。最后,本文的第四章将结合上文的研究结论,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修订现行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关于劳动者过错归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等合理化建议,纠正现行法规的误区,呼吁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回归社会本位,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胡鞍钢,王磊[10](2012)在《中国转型期的社会不稳定与社会治理》文中提出中国进入空前的经济繁荣时代,同时也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和社会不稳定时期。其突出表现为:由于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经历了世界最快的发展与最大规模的社会转型,因此出现世界前所未有的产业结构调整,世界前所未有的失业人口群,世界最突出居民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世界最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赤字,以及各种腐败猖獗,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刑事犯罪率持续上升,劳资关系更趋紧张,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多,这表明在经济空前繁荣背后还存在日益突出的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危机。目前看来,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矛盾凸显并存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基本特征。本报告专题讨论中国转型期的社会不稳定与社会治理问题,这是顺利实现经济起飞、实现长治久安的核心问题。为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回答五个问题:1.中国当前社会转型的特点是什么?这一背景对社会稳定提出了哪些挑战?2.如何判断我国当前的社会稳定形势?3.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什么?这些因素是如何作用于社会稳定的?4.不同时期的领导人如何认识和处理社会不稳定问题?我们从中获取了什么经验?5.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什么性质?我们应当如何应对这些矛盾冲突?笔者的主要结论是:中国正处在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化时期,同时也进入新的社会不稳定期;经济快速增长背后的社会不公正、不平等、不公平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而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不恰当的社会治理方式有时会激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我国各类社会矛盾几乎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既是主要矛盾,又是普遍矛盾,而真正属于对抗性的敌我矛盾是极其次要矛盾,也是极个别矛盾;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质是在社会利益多元化条件下正确处理和协调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不稳定问题的治本之道是树立"以公民为本""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动态、全面、协调的新稳定观。
二、这两起道路交通事故能否定为工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这两起道路交通事故能否定为工伤?(论文提纲范文)
(1)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指导性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相关研究的现状与不足 |
三、创新之处与可能的贡献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与进路 |
五、对常用表述的统一说明 |
第一章 法源的内涵及其对于案例指导实践的意义 |
第一节 司法视角下的法源内涵 |
一、法源是裁判理由或依据的来源 |
二、法源是将多元规范拟制为法律的产物 |
三、法源与法律方法的运用存在密切关系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面临的实践难题 |
一、认识性难题: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 |
二、技术性难题: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 |
三、制度性难题: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 |
四、三大难题的互相作用与叠加效应 |
第三节 法源理论对于指导性案例实践的意义 |
一、法源理论有助于阐明“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 |
二、法源理论为“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方法论 |
三、法源理论为“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探明方向与路径 |
第二章 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效力 |
第一节 关于法源效力的基本理论 |
一、法源的效力主要来自权威 |
二、法源效力的性质取决于权威的类型 |
三、法源的效力不等于法源的“实效” |
第二节 “二分法”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悖论 |
一、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 |
二、“二分法”无法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
第三节 “三分法”下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效力 |
一、“必然法源”“应然法源”“或然法源” |
二、“三分法”下的当代中国法源类型 |
三、如何理解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 |
第四节 明确指导性案例法源效力的意义 |
一、确定指导性案例在法源体系中的位置 |
二、阐明与指导性案例适用相关的司法义务 |
第三章 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功能 |
第—节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发现功能 |
一、从制定法中发现裁判规则 |
二、从司法解释中发现裁判规则 |
三、从公共政策中发现裁判规则 |
四、从民事习惯中发现裁判规则 |
五、从其他法源中发现裁判规则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解释功能 |
一、文义解释 |
二、体系解释 |
三、目的解释 |
四、历史解释 |
五、比较解释 |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的漏洞填补功能 |
一、类推适用 |
二、反向推理 |
三、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 |
四、法理或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
第四节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论证功能 |
一、基于不同层次案件事实的论证 |
二、基于形式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 |
三、基于后果权衡的论证 |
小结:法源理论对“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回答 |
第四章 指导性案例作为法源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条件:案件相似 |
一、“基本案情”的相似性 |
二、“法律适用”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判断案件相似性的对比对象:要件事实 |
一、要件事实的内涵及其理论优势 |
二、要件事实的归纳方法 |
第三节 案件相似性的初步判断:类比论证 |
一、类比论证的基本原理 |
二、案件相似性判断的类比论证 |
第四节 案件相似性的补正判断:可废止性检验与权衡 |
一、对论证前提的补正:可废止性检验 |
二、对论证结论的补正:后果考量与权衡 |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作为法源的适用方式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的一般适用方式 |
一、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识别与引述 |
二、指导性案例与其他裁判理由的融贯适用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特殊适用方式 |
一、典型体现: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 |
二、跨类型适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跨类型适用的限度与路径 |
第三节 否定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方式 |
一、否定适用的基本内涵 |
二、否定适用的情形及方式 |
第四节 不同法律部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特点 |
一、民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特点 |
二、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特点 |
三、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特点 |
小结:法源理论对“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回答 |
第六章 法源视角下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方案 |
第一节 推动判例制度发展演化的两大因素 |
一、权威:权力运用与制度构建 |
二、共识:市场调节与自发秩序 |
三、两种因素的相互关系及结合方式 |
第二节 短期方案: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权威 |
一、赋予指导性案例明确的司法审级地位 |
二、改革裁判文书说理模式为案例适用创造便利 |
三、健全类案检索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
第三节 中期方案:培育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共识 |
一、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供给能力 |
二、提升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友好度” |
三、运用激励机制与智慧司法提高案例运用效率 |
四、建立多方主体参与的案例评估与淘汰机制 |
第四节 长期方案:向实质性的中国特色判例制度转型 |
一、明确判例在司法意义上的法源地位 |
二、协调权威与共识在判例体系构建中的关系 |
三、加强判例汇编及其与法律评注的配合 |
四、继续发展成熟的判例适用理论与技术 |
小结: 法源理论对“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的回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一般问题 |
(一)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概念解释 |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实证研究 |
(一)案情的基本介绍 |
1.孔露露下班路上去同学聚会案 |
2.赵美玉绕路买菜案 |
3.郭春华上班途中摔伤案 |
4.行人醉酒遭遇交通事故案 |
(二)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
1.员工去参加同学聚会的路线和回家路线一致时,在此条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合理路线”的认定问题 |
2.绕路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问题 |
3.上下班路途中发生了非交通事故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问题 |
4.行人处于醉酒状态,但是在交通事故中是非主要责任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 |
(三)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理论标准 |
1.正常延伸说 |
2.重要条件说 |
3.业务关联性说 |
4.相当因果关系说 |
(四)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规则的适用情况 |
三、我国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界定标准不够清晰 |
(二)对事故范围的界定比较狭窄 |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提法不够严谨 |
(四)风险分配不合理 |
四、我国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
(二)扩充途中事故的涵盖范围 |
(三)对非本人主要责任进行详细界定 |
(四)完善风险承担模式 |
(五)借鉴相关域外立法举措 |
1.域外相关的立法现状 |
2.域外立法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文献综述 |
(一)研究内容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一节 共享经济概述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
(二)共享经济的特点 |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进程 |
(二)共享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的突破 |
三、共享经济对用工关系的影响和冲击 |
(一)共享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的影响 |
(二)共享经济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的影响 |
(三)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
(四)共享经济对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冲击 |
第二节 网约用工关系相关概念辨析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学说辨析 |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联性与差异性辨析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同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
(三)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关系稳定性不同 |
(四)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调整理念不同 |
三、“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范围辨析 |
(一)“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焦点地位 |
(二)“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
第三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困境 |
一、网约工身份判定标准的困境 |
(一)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制约 |
(二)司法实践统一标准的缺失 |
二、网约用工关系非典型性的困境 |
(一)用工形式灵活化的困境 |
(二)非典型劳动关系难以被立法确认 |
(三)网约工自身维权意识缺失的困境 |
第四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思维路径 |
一、突破固有思维重新审视关系定位 |
(一)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利益平衡考量 |
(二)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法律关系类型考量 |
(三)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非典型从属性考量 |
二、突破既有模式重新构建调整方式 |
(一)用工灵活化对既有模式的冲击 |
(二)既有“二元框架”模式的局限性 |
(三)以弹性化调整突破既有模式壁垒 |
三、突破传统框架重新界定主体性质 |
(一)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经验参考 |
(二)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思维路径 |
(三)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现实困境 |
(四)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建 |
第二章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
第一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现实困境 |
一、网约用工形式合法性确认的困境 |
(一)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行为违法 |
(二)合法性判定面临多重矛盾 |
二、网约用工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困境 |
(一)固有调整模式的运行方式缺乏适应性 |
(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配置方式缺乏合理性 |
(三)网约平台社会责任的分配方式缺乏可行性 |
第二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基础条件 |
(一)网约用工形式的合法性确认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焦点定位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局限性 |
(一)民法保护的局限性 |
(二)劳动法保护的局限性 |
(三)民法与劳动法共同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模式探析 |
一、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合理性 |
(一)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包容性 |
(二)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可选择性 |
三、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
(一)分类调整模式可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二)分类调整模式可以避免劳动关系泛化 |
(三)分类调整模式可以增强劳动保护的针对性 |
四、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可行性 |
(一)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符合现实需要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具备理论基础 |
五、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内容分析 |
(一)立法理念的转变 |
(二)立法技术的更新 |
(三)规范适用的调整 |
(四)保护路径的架构 |
第三章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 |
二、多元的用工关系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相适应 |
三、适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第二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思维路径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对接 |
三、网约工社会保险制度建构的因素权衡 |
四、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多方协作机制 |
第三节 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类型的确认 |
二、权衡参保范围对网约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影响 |
三、平衡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 |
第四节 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型的设定 |
二、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原则的设定 |
三、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体的设定 |
第五节 网约工失业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
二、确定网约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方式 |
三、明确网约工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条件 |
第六节 网约工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必要性 |
(一)网约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 |
(二)网约工的工作伤害缺乏有效救济途径 |
二、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
三、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障碍 |
四、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设计 |
(一)网约工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设计 |
(二)网约工工伤保险费的运行模式设计 |
(三)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程序设计 |
(四)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设计 |
(五)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待遇支付程序设计 |
第四章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集体劳动法保护网约工权益的合理性 |
一、个别劳动法调整对象受限 |
二、集体劳动法有利于促进双方协商 |
三、集体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更具包容性 |
四、集体劳动法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 |
第二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制度化建构 |
一、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界定为制度基础 |
二、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为问题核心 |
(一)促进劳资双方协商博弈 |
(二)优化劳资双方资源配置 |
(三)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
三、以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为重要途径 |
(一)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发展方向 |
(二)共享经济下工会的作用表征 |
(三)共享经济下工会的结构定位 |
(四)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功能体现 |
四、以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为内生动力 |
第三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的体系化建构 |
一、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方向的转变 |
(一)由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
(二)由问题导向转变为系统构建 |
(三)由无序化转变为规范化 |
二、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式的改变 |
(一)适应动态化的机制要求 |
(二)符合互补性的制度需求 |
(三)形成整体性策略架构 |
三、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型的立体化构建 |
(一)横向的类型化分类 |
(二)纵向的阶段性剖析 |
(三)整体的网格化衍进 |
四、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机制的完善 |
(一)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的构建 |
(二)劳资双方沟通机制的畅通 |
(三)集体谈判机制的完善 |
(四)工会机制的引入 |
(五)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 |
五、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联动关系的构建 |
(一)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其他主体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三)第三方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第五章 劳动规章制度规制强化的权益保护路径 |
第一节 网约用工劳动规章制度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异化 |
二、劳动规章制度表征的异化 |
三、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边缘化” |
(二)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模糊化” |
四、劳动规章制度施行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缺少双方“合意” |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运行缺少“明确”指引 |
五、劳动规章制度参与权的异化 |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一、针对固有规范作用的适应性调整 |
二、针对新型用工关系的适应性调整 |
三、针对现有法治环境的适应性调整 |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规制 |
一、规制惩戒权的行使依据 |
二、规制惩戒权的行使方式 |
三、规制惩戒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节 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监管路径 |
一、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依据的明确化 |
二、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
三、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内容的全面化 |
(一)对劳动规章的制定进行监管 |
(二)对劳动规章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
(三)对劳动规章的条款性质进行监管 |
四、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需求的适应化 |
(一)适应共享经济的“多元化”监管需求 |
(二)适应共享经济的“创新型”监管需求 |
(三)适应共享经济的“灵活性”监管需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基础理论探析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概述 |
一、基本概念解读 |
二、人身损害救济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
二、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 |
三、效率与成本 |
第二章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思辨 |
一、社会保险权语义分析 |
二、社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内部的革新 |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适用模式 |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社会保险救济为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举措 |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为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当然举措 |
三、商业保险为工伤事故救济的辅助举措 |
小结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商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商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探析 |
一、商业保险概述 |
二、商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责任保险之前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救济 |
二、交通事故领域的责任保险制度更迭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机动车交强险为救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首选 |
二、商业三责险的适用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前提 |
三、交通事故中排除适用社会保险及例外 |
小结 |
第四章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主 |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观念 |
一、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概览 |
二、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构造 |
第二节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责任归责 |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实践经验 |
三、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发展历程及其完善意见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过错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事故损害的救济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内部相互作用研究 |
一、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作用 |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影响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前景展望 |
一、人身损害救济的分担型方案考察 |
二、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改革重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一、共享经济从业人员范围的界定 |
二、高危行业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关于工伤保险扩大覆盖面的研究综述 |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综述 |
三、关于建立适应共享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点 |
一、参保群体的创新 |
二、制度设计的创新 |
第二章 共享经济高危行业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论阐析 |
第一节 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化解风险原理 |
一、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 |
二、工伤保险的制度安排 |
三、工伤保险化解风险的原理 |
第二节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
一、保险范围的交集和差异 |
二、保费的计算与缴纳 |
三、理赔标准上的不同 |
四、理赔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对比 |
第三节 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理论依据 |
一、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风险特征 |
二、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险的核心理念 |
三、工伤保险宗旨是抵御和分散工伤风险 |
第三章 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存在工伤风险的现状 |
第一节 共享经济高危行业的工伤风险 |
一、共享经济的用工形式 |
二、共享经济高危行业种类及工伤风险 |
三、共享经济高危行业工伤事故理赔与风险隐患 |
第二节 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的原因分析 |
一、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不明晰 |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缺失 |
三、政府管理力度滞后于共享经济发展水平 |
第三节 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障碍 |
一、纳保范围确定难 |
二、劳动关系认定难 |
三、雇主单位落实难 |
四、缴费基数确定难 |
五、工伤事故认定难 |
第四章 非职工人群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经验借鉴 |
一、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制度的缘起 |
二、制度安排与创新 |
三、制度实施中的难点 |
四、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政策的经验借鉴 |
第二节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经验借鉴 |
一、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经验借鉴 |
二、上海市非全日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经验借鉴 |
三、上海市家政综合险的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各类人群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比较 |
第四节 非劳动关系就业人员工伤理赔方法的启示 |
一、简化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
二、优先缴纳工伤保险 |
三、制定合理的缴费标准 |
四、优化工伤认定方法 |
五、强调监督管理 |
第五章 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符合共享经济高危行业特点的纳保办法 |
一、参保对象及用工单位确认机制 |
二、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
三、创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
四、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第二节 完善事故预防机制 |
一、企业内部建立工伤事故预防机制 |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
第三节 落实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
一、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三、严肃查处漏保骗保行为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工伤认定的概述 |
第一节 工伤及工伤认定的概念及特征 |
一、工伤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工伤认定的概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 |
一、工伤认定法定原则 |
二、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
四、高效便民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现状及其实施 |
第一节 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立法进程 |
一、形成工伤认定雏形的行政法规 |
二、专门规范工伤认定的规章 |
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
第二节 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工伤认定的主体 |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 |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
第三节 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工伤认定的参保情况 |
二、工伤认定制度运行的现状 |
第三章 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工伤认定实体上的问题 |
一、“48小时”规定不合理 |
二、“上下班途中”规定不当 |
三、“三同时”界定模糊 |
四、将不属于工伤范围的“国家、公共利益”纳入 |
第二节 工伤认定程序上的问题 |
一、申请主体及期限设置不合理 |
二、认定机构不合理 |
三、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缺陷 |
四、工伤认定程序繁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工伤认定制度实体完善建议 |
一、完善“48小时”的规定 |
二、完善上下班途中相关规定 |
三、明确界定“三同时” |
四、删除将“国家、公共利益”纳入工伤的规定 |
第二节 工伤认定制度程序完善建议 |
一、完善工伤申请主体及期限的设置 |
二、调整认定机构设置 |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四、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出罪机制规范论 ——以我国刑事判决实证分析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价值: |
二、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
三、研究的主要目标 |
四、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中国无罪判决的现状和分析 |
第一节、我国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的特征 |
一、我国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极少,且逐年降低 |
二、自诉和公诉案件中宣告无罪的差别 |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数量稳步上升 |
第二节、无罪判决率低的根本原因、形成和危害 |
一、根本原因 |
二、形成因素 |
三、潜在危害 |
第三节、无罪判决出罪的数据分析 |
第二章: 我国刑法出罪机制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我国刑法典中出罪机制的梳理 |
一、出罪机制的定义 |
二、刑法规范中出罪机制相关表述的梳理 |
第二节、三阶层犯罪体系中出罪机制的归纳 |
第三章: 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实现的三重构造 |
第一节、三重现象:中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所导致的实践问题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模式不清晰 |
二、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同案异判 |
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罪刑法定原则和“但书” |
第二节、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的根本症结: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
第三节、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的实现:积极罪刑法定的消解 |
一、杜绝入罪判决中引述“罪刑法定原则” |
二、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与“同案同判”的内在联系 |
三、通过“但书”确保消极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实现 |
第四章: “但书”出罪适用的基础和规范 |
第一节、“但书”适用出罪判决的基本问题 |
第二节、“但书”作为法院判决出罪依据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但书”出罪的覆盖维度 |
第四节、“但书”出罪的规则选择 |
一、构成要件不该当之等同和叠加模式 |
二、出罪实质解释模式 |
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转化模式 |
四、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转化模式 |
第五章: 意外事件出罪的适用困境和界定 |
第一节、规范解析:刑法第16条的立法本意 |
第二节、问题的提出:以具体案例为切入 |
第三节、意外事件理论上的判断标准及其瓶颈 |
一、传统的“不能预见”标准 |
二、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
第四节、意外事件判断的层次和机理 |
一、意外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 |
二、以过失为基础的主观过错判断 |
第六章、正当防卫出罪回归公众认同的解释途径 |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脱离公众认同的正当防卫 |
第二节、问题的分析:正当防卫裁判脱离公众认同的解释轨迹 |
一、司法过度追求防卫意志的唯一性 |
二、利已型正当防卫和利他型正当防卫等同对待 |
三、司法过度强调防卫过当的结果衡量 |
第三节、回归公众认同的解释路径 |
一、防卫人主观混合意思形态及处置 |
二、利他型正当防卫条件的宽缓化——基于对危险的判断 |
三、防卫过当的手段和后果独立双重过当之提倡 |
第七章: 紧急避险适用的规范性和出罪可能性 |
第一节、紧急避险的司法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
一、紧急避险的司法现状 |
二、紧急避险适用的基本问题 |
第二节、紧急避险构成与否的规范解读 |
第三节、紧急避险的判断应脱离交通责任认定书 |
第四节、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出罪的空间 |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
二、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 |
第五节、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为基础判断“不得已而为之” |
第八章:无刑事责任能力出罪裁判的问题和规范—以司法精神鉴定为中心的探讨 |
第一节、司法精神鉴定的适用现状和问题:以案例比较为切入点 |
一、法院拒绝被告人一方的精神司法鉴定的申请 |
二、拒绝被告人一方申请重新鉴定 |
三、冲突鉴定间排斥选择无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
第二节、司法精神鉴定启动的法理和规则 |
第三节、申请重新鉴定的原理和规范 |
第四节、司法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采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初稿) |
(9)社会法视角下的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的争议与辨析 |
第一节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界定 |
第二节 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理论争议焦点 |
一、 1996 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二、 2003 年旧版《工伤保险条例》 |
三、 2009 年国务院法制办《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 |
四、 2010 年新版《工伤保险条例》 |
五、 立法实践与学界讨论中的主要争议点 |
第三节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属性 |
一、 正常延伸说 |
二、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拘束性密切相关说 |
三、 业务关联性说 |
五、 四种学说评析 |
第四节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无过错归责 |
一、 从历史演变中看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 |
二、 无过错归责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
三、 无过错责任是保护途中工伤者的现实选择 |
四、 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得到有效兼顾 |
第五节 交强险能否替代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 |
一、 交强险与工伤保险在原理上不存在相互取代问题 |
二、 交强险救济不能取代上下班途中工伤救济 |
(一)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保障标准 |
(二)交强险无法给与受害人人身性的工伤待遇 |
(三)交强险救济的事故类型 |
(四)交强险难以为受害人提供足够救济 |
第六节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事故类型限制 |
第二章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社会法调整 |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法调整 |
一、 工伤者与雇主之间仍然是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 |
二、 工伤保险制度体现对工伤者的倾斜保护 |
三、 工伤保险制度只为劳动者提供基准性的保障 |
第二节 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的法律属性探析 |
第三节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社会法调整模式 |
一、 现行公法调整模式的不足 |
二、 调整上下班途中工伤应有的社会法调整模式 |
(一)采用社会法三层次的调整模式 |
(二)基准法明确保障标准 |
第四节 基准法层面的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构成要件 |
一、 工伤的构成要件 |
(一)四要件说 |
(二)三要件说 |
(三)台湾地区学者的四要件说 |
二、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构成要件 |
(一)上下班途中 |
(二)一定的事故 |
(三)工作原因 |
第五节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中的除外情形 |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 |
第一节 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模式的选择 |
一、 四种模式选择之争 |
二、 补充模式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
第二节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的主次要赔偿责任之争 |
一、 第三人侵权赔偿为主说 |
二、 工伤保险待遇为主说 |
三、 上下班途中工伤赔偿应以第三人侵权赔偿为主 |
第三节 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的区别对待之争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应从国家本位转为社会本位 |
第二节 采用社会法调整模式调整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 |
第三节 恢复补偿不究过失,完善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限制性规定 |
一、 恢复上下班途中工伤雇主补偿不究过失的规定 |
二、 完善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限制性规定 |
第四节 完善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这两起道路交通事故能否定为工伤?(论文参考文献)
- [1]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指导性案例研究[D]. 孙跃. 山东大学, 2020(05)
- [2]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制度研究[D]. 任艳星.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李楠. 吉林大学, 2020(08)
- [4]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D]. 马丽艳. 兰州大学, 2020(01)
- [5]共享经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 庞季俐.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6]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 黄雅琴.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
- [7]出罪机制规范论 ——以我国刑事判决实证分析为基础[D]. 储陈城. 东南大学, 2016(12)
- [8]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J]. 康欣. 私法, 2014(01)
- [9]社会法视角下的上下班途中工伤制度[D]. 赵毅.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10]中国转型期的社会不稳定与社会治理[A]. 胡鞍钢,王磊. 国情报告(第八卷 2005年(下)),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