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期报告若干争议性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谭清值[1](2021)在《人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运作图式》文中研究指明人大授权改革试点主要展现为人大授权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地方性法规,其制度运作旨在调和"改革与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在当前宪制结构下人们对其正当性仍存在一定的疑虑,也可能出现授权决定的"形式滥用"而导致立法功能危机。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在现代公法理论的基本架构下对该项制度进行反思,描绘其规范的运作图式,包括依次演进的三层结构:首先,在"八二"宪法的权力图谱中,确立改革试点授权者制度角色的正当性,从而使人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真正融入、内化于当前宪制结构;其次,作为授权者的人大启动某项改革试点,基于人大行权民主性、科学性原则,应当使改革事项与"授权决定"这一规范形式之功能结构上的条件取得一致,并且实质满足"改革发展需要"的授权根据;最后,经过授权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逐层深入的遴选,在具体操控层面选定最佳的改革试点授权方案。
姜跃生,姜奕然[2](2020)在《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上)》文中认为支柱一方案是OECD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统一方法"的核心,抑或将是构建未来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基石。中国要在应对支柱一方案的过程中把握主动,就必须弄清脉络、把握核心、精准施策。本文首先通过对OECD相关若干重要报告的梳理,分析支柱一方案的形成过程和背后动因;其次通过五个角度的透视,分析各国在支柱一方案中的利益关系,认为支柱一方案一方面能够以多边框架维护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并提升其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主导性,另一方面能够顺应未来经济数字化、智能化下跨国公司管理的发展趋势;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对策建议。
张伟[3](2020)在《美国智库的舆论引导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根植于本土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独立、非营利性公共政策研究和倡议机构,美国智库的社会功能不仅体现在为政府决策者提供专业务实的政策分析与建议,还需要借助思想传播和公众教育等活动“启发民智”,服务公众利益。在理论上,针对美国智库舆论引导策略的研究有助于全面了解智库的社会功能,并借此洞察当代美国社会和政治运转中的相关现象;还可为今后研究不同国家、不同类型智库的舆论引导活动提供可借鉴的分析框架。在实践上,针对美国智库舆论引导策略的研究可为我们深度解读当前美国各领域对华政策提供一定的启示,同时为我国智库加强舆论引导能力建设提供借鉴。借助文献研究法、结构功能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和跨学科研究法,在考察舆论传播一般规律和汲取社会学、政治学和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本研究构建出一套审视美国智库舆论引导策略的分析框架,借此系统地考察智库在影响舆论传播过程中的作用。作为美国公共政策舆论场中的舆论引导主体之一,智库引导公众舆论的目标包含微观目标——影响舆论客体和宏观目标——实现组织发展与社会效益两个层面。为实现上述目标,美国智库在引导公众舆论时展现出较为清晰的行为逻辑与程序规范,即“策略”。它由“势能”——能力构建和“动能”——行动实施两要素构成,能力构建是基础,行动实施是表现。其中,能力构建反映在舆论资源占有上,美国智库不仅依托各类成熟的内部机制,整合自身现有舆论资源,还巧借政府、其他社会组织甚至是个人的信息资源、公众信誉、传播渠道等,在信任资源、认知资源和注意力资源的能力构建上展现出明显的“内部塑造与外部借用相结合”的模式。行动实施是基于目标和能力的落实环节。在微观上,美国智库通过选择议题、建构议题和传播议题积极与普通公众展开议题互动,对舆论的传播过程施加影响;在宏观上,美国智库则致力于将社会精英阶层所代表和维护的主流意识形态投射到整体社会意见环境之中,影响普通公众的公共话语、主流意见、思想认知和价值观念等,更深地嵌入到国家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建构之中。
黄玮[4](2020)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后,相关规定进一步被细化落实,推动实务工作有效开展。如今,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然步入正轨,其案件适用率也在逐渐上升。除了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好前景之外,亦须注意到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撤回、案件判决后上诉的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对于被追诉人反悔问题关注不够、相关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被追诉人反悔问题不仅体现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效果,更反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研究。本文的核心问题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是否允许被追诉人反悔以及如何构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立足于此,本文通过考察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反悔情况,总结现存问题,结合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既有经验,对我国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的改善方向提出建议。全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对于当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情况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厘清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发生阶段和表现形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三个阶段,表现为撤回认罪认罚和提出上诉两种样态。其次,通过对“认罪”“认罚”的内涵解读,将被追诉人反悔的具体内容明确为对罪行、刑罚以及程序选择的反悔。再次,通过剖析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裁判文书,梳理实务中被追诉人常见的反悔理由,同时探析背后成因。最后,被追诉人反悔,不仅于其自身存在处罚加重之风险,于办案机关而言也会增加司法负担。第二章分析我国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的现存问题。其一,缺乏行使反悔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二,反悔权行使后引发的司法争议问题亟待解决,如反悔前的证据如何处理、司法人员是否需要更换等。其三,反悔后的程序应对机制不健全。撤回认罪认罚后司法机关的应对流程、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机制均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四,对于被追诉人反悔的源头预防薄弱,即未能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协商自愿性。第三章考察不同法系中关于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规定。针对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选取较具代表性的美国、英国经验进行研究;对于大陆法系认罪协商制度,选取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予以比较。总结而言,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反悔权行使规定、反悔前有罪供述的处理、上诉制度、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方面,存在共性。这也能够为我国相关机制的改进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参考。第四章尝试对我国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保障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撤回认罪认罚的权利,并细化权利行使的相关规定,同时强调办案机关对被追诉人的权利告知与释明责任。第二,解决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引发的争议性问题。对于反悔前的认罪供述,应当区分情况对待。对于司法人员更换问题,从我国的司法环境来看,不宜更换司法人员,但需通过落实配套机制、多措并举确保司法人员客观公正办案。第三,完善被追诉人反悔后的程序应对与处理方式。一方面,细化一审判决前反悔的应对及处理规则;另一方面,改进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机制。第四,通过确保协商自愿性以降低被追诉人反悔的概率。总之,构建与完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具有积极促进意义。本文针对现存问题和理论争议,尝试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的完善提出构想,以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
涂钒[5](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陈晓彤[6](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基本刑事诉讼原则,旨在缓解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刑事案件轻微化、激增化的发展趋势之间的矛盾,在维护司法公正审判的同时,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认罪认罚改革是符合时代背景和诉讼价值取向的,在公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通过公权力机关与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的方式,给予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的自主权,加快诉讼节奏,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被追诉人在一审时普遍息讼服判,实现了案件的快速公正审理,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节约了有效的办案资源,但是也出现了部分被追诉人为谋求“留所服刑”等从宽量刑后的二次上诉利益而上诉的现象。上诉权作为被追诉人至关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是基本人权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程序正义,保证裁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践中被追诉人上诉权异化行使的现状却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价值目标相冲突,这也是实践苛待解决的难点。针对上诉权滥用问题产生的负面效应,不断有学者呼吁约束被告人的上诉权,从而引发学界关于限制上诉权合理性问题的讨论。因此,因此,本文在研究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取得从宽判决后提起上诉的案件基础上,分析上诉过程中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各方出现的问题,回归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去探讨约束被追诉人上诉权的合理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理诉权,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法性、正当性、科学性发展,提供一些自己的见解。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上诉权设置的必要性以及认罪认罚制度下对于上诉权的设置的困境。上诉权作为权利救济的必要手段,对于实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等刑事价值目标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上诉权的设置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具有特殊的矛盾:设置上诉权拖慢诉讼节奏,影响诉讼效率,违背“认罪认罚”,不设置上诉权损害诉讼公正,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第二部分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追诉人上诉权行使现状的实证分析。以“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所收集到的案件样本分析为基础,介绍上诉权行使的比例、涉及罪名、上诉理由、两级法院裁判结果、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以及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长和被告人剩余刑期等情况,并从当事人、检察院以及法院三方面探讨上诉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当前理论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针对上诉权保留问题的意见,并对各种观点的合理性进行评析。针对上诉权滥用问题,理论界提出了“限制上诉”、“禁止上诉”“允许上诉”三种观点,虽各有其合理性,但不足以为当下规范上诉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制约非正常上诉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赞同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合理限制的基础上,回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设计本身,对限制上诉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现在可实行的上诉审查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包括设置上诉审查机制的可行性,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内容以及程序和标准,以实现限制上诉权的正当性、合法性。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益,避免上诉审查机制过多约束当事人权利,提出了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
赵欣[7](2020)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适用研究》文中认为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在全国18个试点地方开展试点工作,这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最关键改革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解决刑事司法制度的新旧问题而推出的新制度,有着广泛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本论文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相关法律文件和实施情况,并对该制度的再适用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形成文章的架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对象、国内外相关制度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论。本部分从认罪的定义、认罚的定义、从宽的把握三个方面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第三部分:再适用理论的概论。本部分对再适用的定义作出了法理解释,探讨了再适用理论的适用阶段和案件范围,并对相近法律概念进行了辨析。第四部分:再适用理论的意义和研究基础。本部分指出再适用理论的意义是发展“混合型”诉讼模式和解决刑罚正当化问题,再适用理论的研究基础是宽容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依法从宽基本原则。第五部分:审判阶段再适用问题研究。本部分指出审判阶段再适用程序的三种可变性情形,同时指出再适用存在不认罪认罚案件难以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标准不一、被告人再适用权利受限、被害人再适用权利受限和值班律师再适用作用有限五个问题。第六部分:审判阶段再适用问题的原因分析。本部分指出造成再适用问题的原因是不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条件苛刻、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标准模糊、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被害人没有参与地位,值班律师辩护流于形式。第七部分:完善审判阶段再适用的理论研究。本部分通过提出降低不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条件,明确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标准,加强被追诉人权益保障,增加被害人启动主体,提高值班律师辩护质量五个对策与建议,从而完善审判阶段再适用的理论研究。第八部分:结语。本部分对整个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今后研究方向进一步明确和对未来前景进行展望。
初函洋[8](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全国范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肇始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试点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提升,不仅将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嵌入刑事追诉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特殊的立法定位,其与上诉权的价值追求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表现为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间的冲突。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是否应当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理论争议。学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全面保留说和限制保留说,其中限制保留说又包括速裁限制说和条件限制说两种。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契合的价值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体现的合意性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反映的契约属性三个方面进一步分析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正当性。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状况进行考察,进而发现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应对策略实则是无奈之举,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及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德国认罪协商制度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均是为了追求诉讼效率。德国和美国的经验表明,两个国家均对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协商性司法中限制被告人上诉权已然形成一种通例。为此,在结合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国家的合理经验,对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予以适当限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既不能完全不考虑司法成本和二审法院的承受力,又不能违背立法随意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因此,在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前提下,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附条件放弃条款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和确立认罪认罚协商制度来保障上诉权附条件放弃制度能够顺利进行。
何平[9](2020)在《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文中指出检视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虽然预决效力规则由来已久,但显然无论是在学理研究还是实务运作中,“预决效力”这一中国民事程序法上的独有规则仍面临理论基础不明、学理解释多元、程序规范失当、审判适用不一的现实问题,其理论根源则在于预决效力的性质认定、效力根据、适用要件、作用效果、主客观范围等基本问题尚不清晰,本文围绕预决效力的性质、根据、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主客观范围等方面,以我国现有理论成果与实务经验为依归,结合比较法上的智识资源,系统梳理并合理界定了预决效力的理论构成。本文除序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预决效力的性质辨析。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推动了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而学术主张的对垒与立法规范的存废之争使得围绕预决效力性质问题所展开的论争显得颇为尖锐。当下学术场域中,围绕预决效力性质问题大体形成了既判力说、争点效力说以及证明效力说。透过对前苏联法上预决效力的追溯和我国预决效力规则立法史的简要梳理与评述,并参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教义学中判决效理论,以我国法上预决效力的现有规则与司法实践为基点,预决效力与既判力之间存在异质关系,而与判决附随效力具有共通性。就预决效力性质定位问题,现有学说中,无论是将其视为既判力、争点效抑或证明效的观点,都过于单一化与抽象化,忽视了预决效力在具体司法适用所呈现的丰富作用形态,因而有必要采取类型化的思考路径,以比较法上大陆法系确定判决的附随效力体系为参照,经由对预决效力司法适用的微观考察,本文主张应将预决效力性质定位为确定判决的附随效力,而与既判力等判决的固有效力相并立。具体而言,预决效力又因其多元化的内涵,而涵盖争点效、参加效、证明效等类型。据此,预决效力可界定为前诉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对后诉裁判的作用力。同时,我国法上的预决效力可主要分解为与争点效、参加效相对应的效力形态,因而,预决效力具体可区分为争点型预决效力与参加型预决效力。第二章预决效力的根据辨析。预决效力作用根据与法安定性理论存在差异。在预决效力的根据理论中,法安定性并非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就比较法上观察,法安定性理论无法作为争点效、参加效的主要根据予以认定,在与预决效力具有共通性的争点效、参加效发挥作用的场合,首位的考虑不在于法安定性,而是诚实信用原则与程序保障原理。预决效力是诉讼法上诚信原则在判决效层面的延伸。从民事立法的解释论角度出发,诚信原则应成为预决效力的重要根据之一,其理据在于:其一、预决效力内嵌敦促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其二,预决效力反映了诉讼上的禁反言原理;其三,预决效力贯彻了诉讼上权能失效原则。争点效与参加效在根据论上共通于程序保障原则,而程序保障与自我归责原则紧密关联。与之相应,预决效力的根据论中也离不开程序保障这一重要支柱。在争点效与参加效的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中,程序保障与自我归责原则发挥了重要指针作用。争点效以重要争点已经当事人间充分的攻击防御为要件,而在辅助参加场合,参加人实质参加诉讼同样是参加效得以发挥效用的重要因素。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同样佐证了以程序保障理念作为划定预决效力作用范围与适用对象的重要根据。第三章预决效力的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要件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争点;当事人对主要争点已为充分争执;法院对该争点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前后两诉在实体诉争利益上是否相当并无必要作为要件之一,而应融入前述“当事人已为实际争执”且“法院已为实质判断”要件之中予以考量。同时,无论是当事人主张还是法院依职权直接援引争点型预决效力,法院都应当在斟酌上述三项要件的基础上形成心证后决定既判事项是否产生争点型预决效力。而就这一心证而言,对方当事人仍可在后诉中通过否定或攻击上述三项要件成立与否以动摇法官的这一心证,最终仍可迫使法官放弃适用争点型预决效力。而这一点与既判力存在显着差异,因为在既判力作用效果之下,法院显然不允许当事人在后诉中争议是否存在应排除适用的再审事由,而应径直适用既判力规则予以裁判,对于前诉确定判决既判力有无的争执仅能委诸于再审程序予以救济。《民诉法解释》第93条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可排除适用预决效力,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同样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以及学理研究的思路,将这一证据规则与争点效的遮断效关联起来,具体而言,应将规则上“相反证据”的时间范围限定在争点效基准时点后的证据,而对于当事人在前诉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前就可以提出而未提出的证据,应不得在后诉中提出。参加型预决效力的适用场景在于有第三人辅助参加的场合,参加人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协力作出诉讼行为,以同时保护当事人与参加人利益为目的,应当一体承受裁判的结果。因而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前诉裁判不当。其作用效果应为,在参加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诉讼中,后诉法院应受到前诉确定判决的拘束,而不得为相矛盾的裁判。但例外的,参加人可主张参加效排除抗辩。与争点型预决效力一致,当事人所提出的“因被参加人原因而不能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抗辩并非指向确定判决中结论的妥当性,而仅是针对结论形成正当与否提出争执,这也就意味着,在后诉中,参加人无法通过主张及举证推翻前诉确定判决已认定的事实。可以说,就作用效果而言,参加型预决效力与争点型预决效力虽然适用场合相异但最终殊途同归。第四章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界定。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问题是指确定判决理由中哪些判断能够产生预决效力,其主要围绕争点型预决效力展开。无论域外学界讨论的还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提出的主要争点判断标准,实际上属于争点型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问题,其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与守备范围关联紧密,对于主要争点的认定首先应确定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为何,其次才可认定导致发生特定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以及应凭借何种证据予以证明。一旦确定诉讼标的,法院便可经由与当事人的协动向当事人阐明哪些争议可纳入诉讼上主要争点的范畴。因而在界定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时,着重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一是在简要梳理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流变的基础上,提出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互动关系,结合我国当下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现状,在以旧实体法说占主导的司法实务中,争点型预决效力仍有其适用空间;二是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领域事实分类的基础上,主张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结构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分野决定了争点型预决效力应主要在事实争点层面发挥作用,一般法律争点不应成为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对象。在民事诉讼法研究谱系中,虽然日本法上的争点效理论借鉴了英美法上的争点排除效力制度,但在普通法系民事诉讼构造中,当事人对法律争点具有更多的主动权,争点排除效力广泛地适用于法律争点顺理成章。大陆法系框架内,当事人对法律争点具有较少的主动权。就法律争点能否产生预决效力这一较为宏观的命题而言,除基于个别化的考量,应肯认某些法律争点能够纳入争点型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外,应采谨慎的否定态度。同时,无论是参加型预决效力还是争点型预决效力均需要明确何为“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主要争点”这一核心要件,争点整理程序除对其所嵌入的民事程序具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的重要功能指向外,由于争点整理程序为当事人充分呈现纷争事实、诉讼主张与相应证据提供了一个适恰的制度容器,在此阶段,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协同提炼、固定乃至限缩争点,从而为后续围绕主要争点展开充分攻防提供了规划与可能,这也为后诉法官权衡主要争点是否已经当事人充分争执这一预决效力适用要件提供了指引。同时,争点整理程序的充实也为当事人免受诉讼突袭提供了重要程序保障,进而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及判决效作用范围的预期可能性,成为后诉中预决效力拘束效果正当性的重要制度保证。就有可能产生的前、后关联诉讼而言,其对于后诉法官识别预决效力客观范围至为关键。第五章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辨析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旨在回答预决效力应拘束哪些主体,以及作为当事人应主动提出的主张,哪些主体可在诉讼上援引前诉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参考既判力相对性原理,基于预决效力的根据论考量,无论是争点型预决效力还是参加型预决效力,都应遵循相对性原则。结合我国法上第三人制度的类型化分析,参加型预决效力仅在辅助型第三人场合产生拘束力。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应谨守相对性原则,不过,由于否定争点型预决效力扩张及于第三人将不可避免动摇既判力,因而为求纠纷解决的统一性与当事人间的公平,有必要将争点型预决效力扩张及于受既判力扩张影响的第三人。
张铭[10](2019)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相比较》文中指出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和诉讼效果,我国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总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经验,于2016年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法律全面,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甚至能影响到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的总体情况来看,司法实践呈现出一定问题,如酌定不起诉率低、值班律师作用不突出、从宽幅度不明确等。在解决上诉问题的基础上,总结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的经验,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之处,以期找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途径,使之能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独立优势。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关研究背景及理论和实践意义,梳理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和创新之处。正文第一部分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分析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指的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罪行以自愿的方式如实予以供述,对于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罚指的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处罚包括预交罚金、刑事处罚以及主动退赃退赔等在内。从宽指的是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后,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一项兼顾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综合制度。其次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三者的关系。“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密切相关的同时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坦白从宽”和认罪认罚从宽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我国的辩诉交易,两者相似但却有很多不同。正文第二部分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首先总结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概况,包括各地进展工作有快有慢,适用制度的具体措施多样化和适用制度的关键问题突出的情况。其次分析试点工作情况,从裁判文书网收集有效案例17378件,从省份、法院层级、案由、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因素四个方面分析,列出相关数据图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最后提出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酌定不起诉率低、值班律师作用有限、从宽幅度难确定、量刑建议工作难开展、证据开示不充分五个问题。正文第三部分概述美国辩诉交易制度。首先分析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理论,辩诉交易制度指被告人与检察官、法官达成协议,为减少罪名和减轻罪刑作出有罪答辩。其次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比较,从理论和案例适用两方面分析异同。最后提出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发,包括被告人合法权益范围广、律师辩诉制度落实性强、检察官和法官有独立交易权。正文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首先是相关主体制度的完善,包括证人、鉴定出出庭制度的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调动办案人员积极性。其次扩大适用面及严格从宽标准,包括提高酌定不起诉率、拓宽罪名和罪刑范围、严格从宽标准和幅度。最后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包括明确证据开示的主体、细化证据开示的内容、公开证据开示的时间、选择证据开示的地点。通过提出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找出应对之道。
二、对中期报告若干争议性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中期报告若干争议性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人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运作图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人大授权改革试点的运作、功能与风险 |
(一)授权决定的多重实践形态 |
(二)授权决定的显在合法化功能 |
(三)授权决定形式滥用的风险 |
三、改革试点授权者的正当性考量 |
(一)从全权机关论到宪法机关论 |
(二)宪法和法律改革试点授权者的宪法源流 |
(三)地方性法规改革试点授权者的双重角色 |
四、启动授权某项改革试点的两重审议 |
(一)人大行权的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
(二)作为民主性审议的功能结构取向判断模式 |
(三)作为科学性审议的“改革发展需要”论证 |
五、遴选最佳改革试点授权方案 |
(一)经由授权明确性原则进行初步确定 |
(二)通过比例原则选定最佳授权方案 |
(三)从淬炼最佳个案到完善制度体系 |
六、结语 |
(2)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支柱一方案的形成过程与背景 |
(一)《BEPS行动计划1:最终报告》 |
(二)《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 |
(三)《政策说明》与《公众咨询文件1》 |
1.《政策说明》。 |
2.《公众咨询文件1》。 |
(四)《共识方案的工作计划》与《公众咨询文件2》 |
1.《共识方案的工作计划》。 |
2.《公众咨询文件2》。 |
(五)《框架概述1》与《框架概述2》 |
(六)《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支柱一蓝图报告》 |
(七)对支柱一形成过程的小结 |
(3)美国智库的舆论引导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三、核心概念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创新 |
六、研究方法 |
七、研究路径与基本结构 |
第一章 舆论传播概述 |
第一节 舆论传播的规律认知 |
一、舆论的形成与传播 |
二、舆论的功能 |
三、舆论的引导 |
第二节 舆论传播的理论解读 |
一、舆论形成的社会环境——场域理论 |
二、舆论传播的行为体间结构——社会分层理论 |
三、舆论变化的控制因素——说服理论与议程设置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智库引导舆论的主体性、目的性和策略构成 |
第一节 美国智库引导舆论的主体性 |
一、舆论传播活动行为体 |
二、舆论引导主体系统 |
三、舆论引导主体系统中的智库 |
第二节 美国智库引导舆论的目的性 |
一、微观目标 |
二、宏观目标 |
第三节 美国智库引导舆论的策略构成 |
一、蓄势阶段——能力构建 |
三、发动阶段——行动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智库舆论引导的能力构建 |
第一节 舆论引导能力要素的内部塑造 |
一、认知资源的内部塑造 |
二、信任资源的内部塑造 |
三、注意力资源的内部塑造 |
第二节 舆论引导能力要素的外部借用 |
一、认知资源的外部借用 |
二、信任资源的外部借用 |
三、注意力资源的外部借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智库舆论引导的行动实施 |
第一节 影响公众议程设置 |
一、选择议题 |
二、建构议题 |
三、传播议题 |
第二节 参与意识形态传播 |
一、获取意识形态传播话语权 |
二、建构意识形态传播内容 |
三、开展意识形态大众传播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分析:美国智库在对华网络安全政策上的舆论引导策略 |
第一节 案例背景 |
一、精英认知的持续稳固 |
二、公众认知的显着变化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能力构建过程分析 |
二、行动实施过程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启示建议 |
三、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4)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情况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的表现 |
一、案件审理前:撤回认罪认罚 |
二、一审审理中:撤回认罪认罚 |
三、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
第二节 认罪认罚反悔的具体内容 |
一、对于“认罪”的理解 |
二、对于“认罚”的解读 |
三、对于适用程序的选择 |
四、小结:认罪认罚反悔的内容 |
第三节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原因分析 |
一、反悔理由梳理 |
二、内在成因剖析 |
第四节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后果 |
一、于被追诉人:处罚加重之风险 |
二、于司法机关:增加司法负担 |
第二章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现存问题 |
第一节 反悔权行使缺乏可操作依据 |
一、关于权利行使的程序规定缺失 |
二、权利告知义务有待进一步强调 |
第二节 由反悔引起的司法公正问题 |
一、原先认罪供述仍作为证据使用 |
二、反悔行为带来处罚加重之风险 |
第三节 反悔后的程序应对机制不健全 |
一、司法机关应对处理规则有待细化 |
二、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机制存在缺陷 |
第四节 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充分 |
一、自愿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律师作用的有限性 |
第三章 不同法系相关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反悔权 |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反悔权 |
二、英国辩诉交易与上诉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协商制度中的反悔权 |
一、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对反悔权的保障 |
二、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反悔机制 |
第三节 小结:经验比较与启示 |
一、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应予明确 |
二、反悔前的有罪供述应予排除 |
三、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机制应予完善 |
四、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应予强化 |
第四章 完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保障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 |
一、明确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 |
二、办案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 |
三、完善权利行使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的法律后果 |
一、反悔后认罪证据适用问题 |
二、司法人员更换问题之探讨 |
第三节 完善被追诉人反悔后的程序应对机制 |
一、细化撤回认罪认罚的应对规则 |
二、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机制 |
第四节 降低被追诉人反悔概率:确保协商自愿性 |
一、构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 |
二、发挥律师的有效帮助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上诉权设置问题争议 |
一、刑事上诉权设置必要性分析 |
(一)救济和保障当事人权利 |
(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设置的困境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实践分析 |
一、上诉权行使整体概况 |
(一)上诉比例 |
(二)上诉罪名分布 |
(三)一审裁判结果 |
(四)上诉理由考察 |
(五)二审裁判结果 |
(六)二审检察院抗诉情况 |
(七)二审案件办理时长统计 |
(八)罪犯剩余刑期 |
二、上诉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一)当事人谋求上诉利益问题 |
(二)检察院抗诉权行使问题 |
(三)法院审判权行使问题 |
第三章 上诉权保留问题的理论分野 |
一、上诉权保留问题的三种理论观点及评析 |
(一)禁止上诉,实行一审终审 |
(二)全面保留上诉权 |
(三)限制上诉权的行使 |
(四)观点评析 |
二、上诉权限制的正当性依据 |
(一)被追诉人的权利处分 |
(二)契约精神 |
第四章 限制上诉权的改革意见及配套措施 |
一、上诉审查机制的制度设计 |
(一)可行性分析 |
(二)审查机构 |
(三)适用范围 |
(四)审查内容 |
(五)审查程序与标准 |
二、上诉审查机制的配套措施 |
(一)量刑从宽标准的合理确定 |
(二)检察院抗诉职能的限制 |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四)当事人反悔权的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相关制度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相关制度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价值分析方法 |
1.4.4 实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论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 |
2.1.1 认罪的定义 |
2.1.2 认罚的定义 |
2.1.3 从宽的理解和从宽幅度的把握 |
第三章 再适用理论的概论 |
3.1 再适用的定义 |
3.2 再适用阶段和案件范围 |
3.3 相近法律术语辨析 |
3.3.1 适用 |
3.3.2 反悔权 |
3.3.3 上诉权 |
第四章 再适用理论的意义与研究基础 |
4.1 再适用理论的意义 |
4.1.1 发展混合型诉讼模式 |
4.1.2 解决刑罚正当化问题 |
4.2 再适用理论的研究基础 |
4.2.1 宽容相济刑事政策 |
4.2.2 依法从宽基本原则 |
4.2.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第五章 审判阶段再适用问题研究 |
5.1 在审判阶段中再适用程序的可变性探讨 |
5.2 审判阶段再适用面临的现状分析 |
5.2.1 不认罪认罚案件难以再适用 |
5.2.2 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标准不一 |
5.2.3 被告人再适用权利受限 |
5.2.4 被害人再适用权利受限 |
5.2.5 值班律师再适用作用有限 |
第六章 审判阶段再适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
6.1 不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条件苛刻 |
6.2 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标准模糊 |
6.3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 |
6.4 被害人没有参与地位 |
6.5 值班律师辩护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完善审判阶段再适用的理论研究 |
7.1 降低不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条件 |
7.2 明确认罪认罚案件再适用标准 |
7.3 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 |
7.4 增加被害人启动主体 |
7.5 提高值班律师辩护质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语境前提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论争 |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学说纷争 |
(一)全面保留说 |
(二)限制保留说 |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立场选择 |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正当性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意显现 |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契约属性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的现实境遇 |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状况 |
(一)被告人上诉案件比例 |
(二)被告人上诉理由 |
(三)上诉案件二审裁判结果 |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司法应对 |
(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
(二)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理由 |
(三)总体评析 |
第三章 协商性司法中被告人上诉权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协商性司法中被告人上诉权的类型 |
(一)实质限制: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中的被告人上诉权 |
(二)协议限制: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被告人上诉权 |
二、域外协商性司法中被告人上诉权行使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制度构想 |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附条件放弃制度 |
(一)上诉权附条件放弃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 |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上诉权附条件放弃条款 |
(三)上诉权附条件放弃条款的效力 |
二、上诉权附条件放弃的保障制度 |
(一)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二)确立认罪认罚协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外文文献类 |
附录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情况一览表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 |
致谢 |
(9)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预决效力之性质辨析 |
第一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与性质论争 |
一、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 |
二、预决效力性质的学理论争 |
第二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制度溯源 |
一、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述略 |
二、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在其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定位 |
三、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立法演进 |
一、预决效力规则形成的理论准备 |
二、预决效力规则的立法流变 |
第四节 预决效力性质的多元解析 |
一、预决效力与既判力的异质关系 |
二、预决效力与判决附随效力的共通性 |
三、预决效力与证明效的关联性 |
四、预决效力的类型化思考 |
第二章 预决效力之根据辨析 |
第一节 预决效力根据论的理论价值与学理争议 |
第二节 域外判决附随效力的根据解析 |
一、争点效作用根据 |
二、参加效作用根据 |
第三节 预决效力根据的多维解析 |
一、预决效力与法安定性 |
二、预决效力与诚信原则 |
三、预决效力与程序保障 |
第三章 预决效力之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厘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论争 |
一、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的学术争议 |
二、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的实务困惑 |
第二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 |
一、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争点 |
二、当事人对主要争点已为充分争执 |
三、法院对该争点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
四、前后诉的诉争利益相当 |
五、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作用效果解析 |
第三节 参加型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 |
第四章 预决效力之客观范围界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争议与研究价值 |
第二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 |
一、大陆法系诉讼标的识别理论回溯 |
二、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现状与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空间 |
第三节 预决效力的适用对象 |
一、作为预决效力应然对象的事实争点 |
二、作为预决效力争议对象的法律争点 |
第四节 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界定与争点整理程序的协同 |
一、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概要 |
二、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界定与争点整理程序的互动 |
三、我国法上争点整理程序的规范评述与改进 |
第五章 预决效力之主观范围判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主观范围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参加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 |
一、域外参加效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理 |
二、大陆法系判决效对辅助参加人的拘束 |
三、大陆法系诉讼参加制度述略 |
四、参加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第三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 |
一、新堂理论中争点效的主观范围 |
二、美国法上争点排除效力的主观范围 |
三、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相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的意涵 |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 |
二、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坦白从宽”的关系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概况 |
一、各地工作进展有快有慢 |
二、制度适用的具体措施多样化 |
三、重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总体情况分析 |
一、省份分析 |
二、法院层级分析 |
三、案由分析 |
四、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三因素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酌定不起诉适用率低 |
二、值班律师作用有限 |
三、从宽幅度难确定 |
四、量刑建议工作难开展 |
五、证据开示不充分 |
第三章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和内容 |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 |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 |
第二节 辩诉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比 |
一、理论对比 |
二、案例适用对比 |
第三节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发 |
一、律师辩护制度落实性强 |
二、被告人合法权益范围广 |
三、检察官和法官有独立交易权 |
第四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主体制度 |
一、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三、调动办案人员积极性 |
第二节 扩大适用面及严格使用标准 |
一、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二、拓宽罪名和罪刑范围 |
三、严格从宽标准和幅度 |
第三节 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一、明确证据开示的主体 |
二、细化证据开示的内容 |
三、公开证据开示的时间 |
四、选择证据开示的地点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43 份刑事案件判决书一览表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四、对中期报告若干争议性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运作图式[J]. 谭清值. 南大法学, 2021(03)
- [2]过程、要害及对策:对OECD统一方法支柱一方案的分析与透视(上)[J]. 姜跃生,姜奕然. 国际税收, 2020(12)
- [3]美国智库的舆论引导策略研究[D]. 张伟. 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 2020(03)
- [4]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D]. 黄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D]. 陈晓彤.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适用研究[D]. 赵欣.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 [8]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D]. 初函洋.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9]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D]. 何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1)
- [10]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 ——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相比较[D]. 张铭.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