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的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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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不是药神法律分析
  1. 答:法律分析:这部槐迟搜电影的内容主要是涉及白血病人医药费昂贵、印度仿制药、假药等问题。这也是社会上现在非常尖锐的问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铅历这里面涉及的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关于仿制药是否为假药的问题。所谓仿制药,其本质是指与商品名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质量、作用以及适应症上相同的一种仿制品,因此仿制药也是具有疗效的,在疗效上不属于假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旦丛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问:《我不是药神》中陆勇是否有罪,并且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他呢?写一篇论文,可以参考哪些书
  1. 答:一、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1、早在向印度赛诺公司买药之前,与同事白血病患者建立了 社交群,和病友会等载体相互交流病情,传递求医问药信息。
    2、是陆勇在自己服用的药品有效后,才向病友作介绍的。
    3、是陆某某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不构成中介性质。
    二、陆勇提供账号的行为不构成与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
    陆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关于销售假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碧笑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陆勇购买键腊他人借记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陆某某上述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的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稿慧滑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在决定不起诉中,最后更是提到了如果认定陆勇有罪的话,就会有三点相悖离的地方:
    1.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
    2.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
    3.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
  2. 答:这种问题建议你去知(乎)提问,那边针对这种专业问题回答参考价值更高一点。
  3. 答:他是有罪 但是没有他伟大的付出 很多人都买不起药吃不起药 没有他 死的更多人 我认为从轻发落
  4. 答:这个你可以去参考(法学)吧~毕竟法律这种东西,不是专业人士是不懂这个的
问:如何看待《我不是药神》电影中暴露出的我国法律在认定“假药”上存在的问题?
  1. 答:《我不是药神》是难得一见的写实电影,樱迟暴露出了我国法律在如何认定“假药”的问题上,存在许多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凡是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进口,或者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一律被推旁卜定为假药。这意味着,即便是在国外合法上市的真药,擅自在我国销售也可能涉嫌犯罪。
    陆勇 国外抗癌药被检方不予起诉的案例,受到社会广泛赞誉。但运颂穗也有许多其他帮助 国外抗癌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当事人至今仍被羁押。
    生命权高于一切。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并保障国民的生命健康。如果药品管理制度导致病人失去救治的机会、导致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反被追究刑责,那么就必须进行改革、完善。
    对于真正的生产、销售假药,需要毫不手软的进行打击。但对于弥补国内药效的国外真药,我们的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让这些药更快更好地进入国内、造福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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