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人如何缴纳税款(论文文献综述)
崔晓静,陈镜先[1](2021)在《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文中提出作为信托的类型之一,离岸信托是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在信托本身固有的灵活机制之上,离岸信托充分利用了离岸管辖区的税收优势,成为国际税收筹划的一项有力工具。纳税人利用离岸信托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设立特殊类型的离岸信托、筹划信托或其当事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在离岸避税地累积信托收益以及利用离岸避税地不透明的税制。为了规制离岸信托的避税行为,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家已经建立了自身的信托税制。中国应当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信托的基本征税规则,建立针对离岸信托的反避税规则体系,加强对离岸信托的税收信息监管。
郭泓宇[2](2021)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及其对策分析》文中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开征较晚,但是发展较快。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基本上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较多。个人所得税在筹集政府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等方面的功能不能很好的实现。因此需要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由于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影响因素较多,不易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因此需要找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本文主要通过文献阅读等方法总结出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影响因素,通过问卷调查,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因子分析总结出主要的影响因素,并为防止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如下:本文首先理论研究出发,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带来的危害。通过查找资料和文献阅读了解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现状。通过建立博弈模型,以及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文献资料和一些税务部门披露出来的逃税案件,初步了解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人所得税的税制,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社会环境等方面。通过以上了解分析编制调查问卷,对个体特征(如年龄,职业,学历等)不同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分析。本次问卷调查,一共收回有效问卷164份。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因子分析发现其主要受到纳税人税收道德,税务征管与税收公平,纳税意愿,税务代理制度,个人所得税税制,纳税成本这六大因素的影响。研究发现,纳税人的税收不道德是影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对于个体特征不同的人来说,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影响因素各不相同。例如,对于收入较高的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影响因素集中在纳税成本,与税收征管方面。对于收入较低纳税人而言,税收道德与纳税意愿则是其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影响因素。为了降低上述影响因素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影响,使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与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这两方面入手,借鉴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治理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厉丽[3](2020)在《我国离岸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其为英国人在法学领域最伟大的贡献,亲切地称其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1。在其诞生伊始便具有规避法律的特性。最初利用信托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是自然人,更多属于民事继承和赠予领域。随着资金国际流转的日益频繁,信托制度逐渐渗透到商事领域,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纳,成为国际投融资领域的重要一员,高净值人群或跨国企业已频繁利用离岸信托形式来规避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信托制度的欠发达,离岸信托这种避税手段尚处于萌芽阶段,但西方发达的信托制度和避税地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制度,足以使离岸信托成为又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国际避税手段。在我国,离岸形式的运用是现代金融创新的体现,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而产生的概念。但这种国际避税行为侵犯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不利于信托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实质危害性,如何有效规制离岸信托避税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第一章为离岸信托避税概述。首先介绍了离岸信托制度的概况,阐释离岸信托避税产生的现实背景和基本架构。其次将离岸信托和避税联系起来,分析利用离岸信托避税的成因和主要方式。本章主要说明什么是离岸信托避税,以及法律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必要性,为解决离岸信托避税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述我国对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现状和不足。分析我国目前对离岸信托避税规制具体现状,无论是离岸信托税收制度还是涉税信息交换都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注意。第三章提炼出了有助于规制离岸信托避税行为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定和建议,既包括美国、英国的多年规制的经验,也包括OECD国际组织为国际反避税所做的努力,目的在于论证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国际法维度需求。第四章是文章的重点,即我国如何完善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总结前文的论述,从国内与国外两个层面分析。国内层面提出以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规制离岸信托避税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同时借鉴了其他国家对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相关经验,设想我国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各种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合理税制、完善监管制度和涉税信息交换等方面。国际层面不仅要求加强涉税信息交换,还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国际准则的制定,提出全面加强税收国际合作。
李岩[4](2020)在《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文中指出不平等条约是近代中国关税法的重要渊源。片面协定税则和外籍税务司制度皆源自于不平等条约。两次鸦片战争终结了大清帝国的闭关政策,总理衙门的设立使条约制度成为中国政体的特殊部分,中国的主权在这里不是被消灭,而是被列强的主权所掩盖或取代。在近代条约体制中,中国海关不能自主,海关行政管理权旁落、税款保管权被劫夺,关税税则的制订权受限,关税自主不能实现。而英国、美国和日本在中国海关权力争夺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你争我夺,彼此倾轧、相互妥协,随着各国实力的消长,轮流坐庄,谁控制了中国海关,谁就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相应地,关税自主则是中国近代各时期政府一直努力实现之目标。海关是中外关系的矛盾的焦点,在中国近代条约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从国际关系演变对关税法影响的视角研究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更能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其中所承载的内涵和历史意义。研究中国近代海关,绕不过去的一个重要人物是英籍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他是清末新关的实际建立者,他担任大清帝国海关总税务司长达48年之久。赫德通过其直属上司总理衙门的王公大臣们操纵控制中国内政外交,把外籍总税务司领导的海关打造成清政府所倚重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把中国海关变成了英国对华关系的基石和英国控制下的平衡各“有约国”利益的“国际官厅”。清末虽然采取了一些新政,以削弱总税务司对海关的行政控制权,但尚未产生实际效果,满清王朝就已覆亡,而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则为之后的政府所承认,外籍税务司制度没有变,中国海关依然被操控在列强手中。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继承了清政府遗留下来的不平等条约,中国依然受不平等条约体制束缚和荼毒。海关在英籍总税务司安哥联的把持下,趁革命之乱,夺取了关税税款的保管权和支配权,通过经理外债赔款和内债,操控着中国的财政大权,税务处形同虚设,海关监督权力进一步萎缩。总税务司安哥联只听命于英国政府和外国公使团,俨然中国政府的“太上皇”。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受协约国给予中国大国地位、延迟5年支付庚子赔款及修订海关税则之诱使,中国加入协约国参战,并借机废除与德奥的不平等条约,停付该两国债赔款,开始尝试以外交手段积极争取国权。战后,以顾维钧为代表的外交家,通过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提出中国关税自主的主张,结果不尽如人意。但随着国际情势变迁,各国与中国贸易情况的消长,英、美、日之间对中国税则修订的态度也有所变化。中国通过与列强集体谈判无法取得实际效果,逐渐改变为各个击破策略,通过开创个例,突破条约体制之限制。利用战胜国身份与战败国德国重新订立协约,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为消除片面协定关税税则打开了的缺口。废除中比条约,开创自主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先例,显示了中国关税自主之决心,冲击了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国南北政府相继宣布开征二五附税及随之发生的罢免总税务司安哥联事件,实乃中国通过外交无法获取真正关税自主后而采取的内政自主之行为。中国开始努力冲破协定关税之束缚,使之成为关税自主之坚决行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维护其本身的统治利益,积极开展了争取关税自主的外交活动,先后与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关税新约,废除了自1843年以来受不平等条约束缚的片面协定税则,中国享有关税自主权得到列强条约承认。同时,财政部下设关务署管理海关,进行了关制改革,外籍税务司受其辖制,实行华洋员平等原则,注重培养提拔本国税务人才。设立了国定税则委员会并在1929-1934年四次自主颁布实施了国定税则,突破了被约束长达80余年的“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中国和外国的关税水准差距有所缩小,中国的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裁撤了实施长达70余年的厘金、子口税等内地税,促进了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但是,这些成就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关税主权已经完全收回。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为英、美、日等列强所承认,是其与帝国主义相勾结相妥协的结果。作为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新的代理人,南京国民政府并没有也不能够彻底地完全地实现关税自主。尽管其制定并施行了所谓国定税则,却并未能真正摆脱帝国主义列强所施加的影响,表面上帝国主义者放弃控制中国关税的特权,但实际上中国关税税则的制订、税率的变动仍受英、美、日等国约束,以致于无力制止帝国主义的商品倾销,不能为民族工业提供充分保护。外籍税务司制度被保留下来,领事裁判权以及其他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特权也未完全被废除。“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失守;“七七”事变后,华北失守。蒋介石对日本的侵略采取不抵抗主义,一面向日本妥协屈从,一面争取国际援助,企图借助英美的力量来阻止日本,而英美则妄想日本牵制苏联抵制中共,对日采取放任纵容的绥靖政策,导致南京国民政府孤立无援,从淞沪协定、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一路退让至重庆陪都。日本实施以战养战的战略,在日占区扶持操纵伪政权,掠夺中国资源,逐步由中国东北向南推进,妄图蚕食吞并中国,称霸远东。先后策划建立了伪满洲国、北京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维新政权和南京伪国民政府,以华制华,劫夺了东北海关、华北海关、江海关以及日占区的所有海关,控制了相应的海关行政权、关税保管和支配权。英籍总税务司梅乐和宣称“总税务司之职权,系中国政府所授予,而非得自条约”,并要求各关税务司“服从政府命令,不受外力之干涉;且绝对不干涉关余”。一方面要“恢复中国在关政上之主权”,另一方面要“维护海关现行制度”。而在日本劫夺中国海关的过程中,他选择坚决维护海关现行制度,不听政府“关闭该关,另行设关”的指令,不惜牺牲中国海关行政主权和税款保管权来维护其外籍税务司统治下的海关行政的表面完整,以期英国继续把持中国海关。为此,他积极协助其母国英国与日本妥协谈判,促使英日两国签订了没有中国参加的《关于中国海关的协定》,并对这一非法协定给予坚决的执行,承认日本对关税税款的保管权,将税款存入日本正金银行,实行低税率税则,将该协定的适用扩大至整个日占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人将总税务司梅乐和拘捕关押,英美籍税务司全部被解职。汪伪政权任命日本人岸本广吉(Kishimoto Hirokichi)为总税务司。英国和英籍总税务司可谓姑息养奸,日本人终于如愿以偿把持了整个日占区的中国海关。此后,伪海关总税务司署大量雇佣日籍关员、任命日籍税务司,日文也取代英文成为海关公文语言。为了“以战养战”,支持日军和汪伪政权,海关开征转口税,以伪钞来征收海关税款,大肆走私、倾销日货,致使中国经济损失巨大。面对日占区海关被日本全面劫夺,沿海被日军封锁的窘境,国民政府在重庆重新组建了的总税务司署,开辟新的贸易线路,建立多个内地海关,加强缉私,开征战时消费税,通过实施《公库法》收回海关税款保管权,停付外债赔款,努力开源节流,以维持战时经济。抗战胜利后,日籍人员全部离职,国民政府全面接管日占区海关,裁撤改组内地海关,任命一批中国人为海关税务司。国民政府恢复执行《1934年进出口税则》,实施货币兑换,加强外汇和贸易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走私,重新收回了关税主权。东北海关、华北海关、江海关以及原日占区的海关被一一收回,但大连关成为例外。为了让苏联参加对日作战,苏、美、英三国无视中国政府秘密签订《雅尔塔协定》。之后美国主动劝诱中国政府与苏联谈判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相关附件,宣布大连为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苏军进驻大连港后,美国并未获得“门户开放、商业机会均等”的待遇,国民政府几经交涉也未能收回大连海关。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全国各地海关最终都被人民政权接管,并被改造成为真正自主的海关。太平洋战争后,美国将中国纳入战后其领导的世界秩序战略格局中,并将中国定位为盟友,以维持远东秩序,维护美国在远东的利益。抗战初期,为鼓舞反法西斯士气,提升中国大国地位,美国联合英国共同放弃在中国的特权,订立中美新约和中英新约以实现对华平等。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与国民政府再签《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实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以表面上的平等遮盖实际的不平等。美国取代日本,独占中国市场,倾销其商品,变中国为其殖民地。随着英日退出中国海关,美国人接过海关大权,为美国商品的倾销大开方便之门。为了迎合美国,满足美国的利益期望,中国被裹挟入美国倡导的自由贸易体系,参加关税减让谈判。中国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依据关税减让表对1934年进口税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协定税率和国定税率并存的复式税则。但是该税则并没有对中国工商业产生保护作用,反而有利于美国商品的流入,导致美国商品独占了中国市场,中国连年巨额入超。从1840年至1949年,百余年来,关税自主一直是中国努力实现的目标。从清末实施新政缩小海关权力,设立税务处改变海关隶属关系开始,到北洋政府通过国际会议力争自主,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制订国定税则的努力,到底是什么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深究之,发现乃是不平等条约体制。不彻底废除不平等条约就不能真正实现关税自主。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和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的消长,列强之间对中国海关进行了激烈的争夺,其目的都是为了操控海关,进而把握中国的经济命脉,实现其本国利益最大化。而他们所采用的无疑都是不平等条约这一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工具。而中国近代各个时期的政府因不能与帝国主义列强彻底决裂,因而无法真正实现关税完全自主这一目标。尽管如此,我们也并不能否定中国近代以来为争取关税自主而付出的种种努力和取得的进步。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的丧失与收回的过程也是中国被动卷入国际贸易体系的过程。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关税法深受其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不能按照本国设想的理想状态演进和发展。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国家间的竞争随着全球化的深化更加激烈,贸易战亦愈演愈烈。当前,在美国对我国实施关税战,世界贸易组织停摆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再次重申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立场。中国近代受片面协定关税之害至深,当以史为戒。在关税自主的今天,中国积极主动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系,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必将始终坚持平等互惠之国际法原则,成为全球化进程中维护开放、公平自由贸易秩序的重要力量。
李炫材[5](2020)在《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同时,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随着跨境金融体系的发展,许多纳税居民利用外国银行保密制度的严密性来隐藏境外所得和资产,以逃避本国税务机关的监督。离岸逃税的猖獗导致各国税基的大量流失,严重侵犯了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为了遏制此种类型的离岸逃税,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期加强各国税务合作并打击离岸逃税。但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行也引发一个关于纳税人未对境外所得或资产据实申报的历史问题。如要对该部分纳税人进行税收处罚,需要动用比较大的税收稽查力量,面临比较大的征管成本。同时除了利用境外金融账户逃税,依然存在许多渠道可以躲避税务机关稽查,进一步导致我国税源流失。离岸逃税严重侵蚀我国税基,探究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在面对离岸逃税时存在税收行政效率较低、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税收透明度有限等问题。而域外国家采用的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通过鼓励纳税人主动袒露自身税务问题换取法律责任的减轻,可以使税务机关不费力气的征回离岸税款。如引入“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之上,尚需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由于离岸逃税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法律属性,因此构建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也以税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核心,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中增设法律专条,明确实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以期为改善离岸税收遵从度提供制度保障。
曾文琪[6](2020)在《税收征管质效提升路径研究 ——以吉安市税务局为例》文中提出税收征管质效是保障税款及时和准确入库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提供国家税收活动的有力支撑和保障。税收征管质效提升路径就是对征管体系的严格规范,对整个税收工作有着积极的支持和指引作用。规范的税收征管质效能够加强征管的效能,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避免“经验式管理”,确保税款不会流失。以自主纳税申报和纳税服务为指导,“以金三系统为载体,统一管理,加强稽查,强化征收”是现在我国的主要征收手段,这种模式对我国税收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也突出表现征管的效能低、成本高等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税收征管质效提升路径研究迫在眉睫,有效的征管方式和征管手段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税收征管质效发现的短板和不足,研究分析合理有效税收征管质效的方向,为提升征管效能、构建有效征管模式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在江西省税务局为税收征管质效提升路径的引导下,吉安市税务局已经着手对税收征管质效提升路径进行摸索,2018年3月已经在全市展开,目前为止,改革已持续一年。有效地分析当前征管质效提升路径中的成效,查找短板漏洞,指明方向,为下步更好推进税收征管体系构建,有着积极的指导价值。本文以税收征管质效提升路径为引导,结合日常征管工作,以吉安市为例,对深化税收征管质效的研究进行探讨。论文主要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章,引言。对论文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开始介绍。第二章,税收征管质效概述。从目前征管模式的转变,征管资源的分配和信息技术支撑的手段等方面,全面分析描述当前税收征管质效的价值和存在意义,明确税收征管质效的定义,构建合理清楚地征纳关系,明确双方的界限和思路,加强风险管理,用更专业高效的征管模式为引导,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构建合理的税收征管体系。第三章,吉安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质效的现状。通过现阶段税收征管在吉安市税务局应用上,分析当前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所取得的阶段性效果,主要表现为:加强了分级分类的模式、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了征收管理的成本、规范了税收执法的流程、加快了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时,也暴露了税收征管质效的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为:税收征管体制的不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层级不深、大数据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税收征管系统的安全存在隐患、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制约税收征管进程等。第四章,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主要对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质效的经验借鉴,主要表现在:机构人员配置方面的国际借鉴、税收征管流程方面的国际借鉴、大数据管税方面的国际借鉴。第五章,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在基层的征管工作为基础,转变征管观念,加大重视税收征管工作,加速税收征管进度,构成“四个体系”:建立税收征管配套操作体系、建立高效统一税收管理监督体系、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质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后台运维保障体系。在不断明确征纳之间的界限,不断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征管人员综合素质,继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化管控手段,促进税收征管向着更深一步前进。
马成武[7](2020)在《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制建设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税收执法中正确认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观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和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将主观要素作为重要的裁量情节进行考察,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合理分配税收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举证责任,对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双方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五个部分论述了税务行政处罚应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要素:第一部分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引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第二部分是我国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综述,包括目前税收行政处罚现状、因税务机关不考虑主观因素而败诉的部分案例、税务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要素原因分析;第三部分对比分析一般行政处罚中对主观要素的考虑;第四部分对比分析刑法中对逃税罪的规定与征管法中对偷税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五部分形成结论,即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并合理分配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后续税务行政处罚的发展给出具体改革建议。
张峻豪[8](2020)在《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逃避税问题是国际税法领域的重要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发展,国际反逃避税问题变得愈发错综复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海外投资国之一,长期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对本国纳税人海外账户的监管。然而事实证明,美国政府实施的包括合格中介制度、自愿遵从计划等诸多监管措施并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税收征管目标。同时,瑞士联合银行案的曝光也进一步揭露出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金融机构逃避美国税收征管的事实。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联邦财政压力剧增,为缓解困境,奥巴马政府最终签署了《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该法案构成了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制度的核心,其主要包括了信息报告制度、预提税制度、政府间协议制度以及豁免制度。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纳税人海外账户税收信息监督体系。但由于该法案所奉行的单边主义对各国的税法形成较大冲击,例如美国政府要求他国金融机构向其报告所掌握的美国客户信息,否则金融机构就必须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缴纳30%的预提税,因此该法案在推行之初就遭到了各界的广泛质疑和批评。但该法案最终于2013年起正式实施。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与美国政府达成实施该法案的政府间协议,但是由于该法案对外国金融机构所施加沉重的信息报告义务,以及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潜在冲突。因此,正式签署协议实施该法案将会对我国金融机构的运营、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际可获取的税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这种影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度是长远且深刻的。长久以来,我国在纳税人信息收集方面的相关制度存在着许多缺漏,而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制度的推行使这些弊端暴露无遗。同时,随着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深入,政府间的税收信息交换逐渐发展为一种主流趋势,而我国在涉及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相关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规避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及时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国际税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从积极与美国达成有利我国的政府间协议、完善多边税收信息共享制度和完善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等几个方面着手应对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带了的冲击。
朱腾伟[9](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胡娜娜[10](2019)在《我国个税家庭课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经过多次改革的个人所得税其作用主要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几十年来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结构中逐年增加的比重,现在已经变成了全国人民重视的税种。现今其作为我国税制改革关键的一环,其改革成效无疑能在极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税制改革进程。随着国家经济总量的上升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鸿沟日益扩大,收入分配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此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被各行各业提上议程,社会各界也将关注点聚焦到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选择个人还是家庭为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不可避免会对个人所得税制整体改革进程产生影响。纳税单位的选择会影响到税基、税率等其他税制基本要素,从而影响到纳税人和社会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一直以个人作为征税对象,这种做法的可取之处在于能够体现婚姻中性,且征收简便,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不高,但从实践来看,这种做法未真正考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与量能纳税的原则背道而驰。目前2018年个税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的赡养费,反映了对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成本的考量,但其并未准确反映不同家庭经济负担和综合税负能力。针对我国社会中各个家庭存在的诸多差异,为做到尽量考量纳税人及其家庭的真实税负能力,本文倡导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课税制。本文首先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第二章从税收公平原则、考虑家庭负担差异、调节收入分配和我国传统家庭观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必要性;第三章介绍了个人课税制与家庭课税制两种课税制度的优缺点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实行家庭课税制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和困境,包括家庭范围的界定、生计费用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的确定、家庭收入的掌控以及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四个方面;第五章从税制模式、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等方面介绍了美国和法国家庭课税制的规定和制度设计,以及其对我国如何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启示;第六章提出了我国实行家庭课税的对应建议,通过对现实困境的难题的思索和提出相应的实施路径,证明我国实施家庭课税制有很大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在个税改革的过程中,应集合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的智慧,在切实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参考借鉴国外对纳税单位的选择经验,制定出以家庭为基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实施方案,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整功能不再失效。
二、美国人如何缴纳税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人如何缴纳税款(论文提纲范文)
(1)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 离岸信托及其避税方式分析 |
(一)离岸信托的税法界定 |
(二)离岸信托的避税方式分析 |
第一,通过设立特殊类型的离岸信托进行避税。 |
第二,通过筹划信托或其当事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避税。 |
第三,通过在离岸避税地累积信托收益进行避税。 |
二 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域外经验借鉴 |
(一)针对不同类型的离岸信托确立不同的税收规则 |
(二)明确信托相关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 |
(三)制定和适用相关反避税规则规制离岸信托的避税行为 |
1.制定与离岸信托相关的特别反避税规则 |
2.运用一般反避税规则规制其他利用离岸信托进行避税的行为 |
(四)建立完备的离岸信托信息报告和登记制度 |
(五)加强离岸信托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的国际合作 |
1.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同行评议机制 |
2.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 |
三 中国建构离岸信托避税规制体系的法律思考 |
(一)明确信托的基本征税规则 |
(二)建立针对离岸信托的反避税规则体系 |
1.制定针对离岸信托的特别反避税规则 |
2.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规制特别反避税规则所无法涵盖的离岸信托避税行为 |
(三)加强对于离岸信托的税收信息监管 |
1.建立离岸信托税收登记制度 |
2.加强离岸信托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合作 |
(2)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及其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个人所得税流失相关理论分析 |
2.1 个人所得税流失概念 |
2.2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理论 |
2.2.1 纳税遵从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税收公平理论 |
2.3 个人所得税流失效应分析 |
2.3.1 个人所得税流失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
2.3.2 个人所得税流失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
2.3.3 个人所得税流失对税收公平影响 |
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
3.2.1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经济学分析 |
3.2.2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影响因素 |
第4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的问卷调查分析 |
4.1 问卷的设计基本情况说明 |
4.1.1 问卷调查对象与目的 |
4.1.2 问卷调查内容 |
4.2 问卷调查结果的描述性分析 |
4.2.1 基本信息的描述性分析 |
4.2.2 具体问题的描述性分析 |
4.3 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3.1 问卷信度检验 |
4.3.2 问卷适应性检验 |
4.3.3 主要影响因素 |
4.4 不同特征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
4.4.1 纳税年龄不同的人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
4.4.2 教育水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
4.4.3 职业不同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
4.4.4 纳税人收入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
4.4.5 不同收入来源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
4.4.6 缴纳方式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
4.4.7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
第5章 防范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国外经验借鉴 |
5.1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5.1.1 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 |
5.1.2 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 |
5.1.3 成熟的纳税人信用体系 |
5.1.4 良好的纳税服务方式 |
5.2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5.2.1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
5.2.2 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 |
第6章 防范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建议 |
6.1 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 |
6.1.1 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
6.1.2 加大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稽查力度 |
6.1.3 进一步建立纳税信用体系 |
6.1.4 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 |
6.2 进一步改革税制 |
6.2.1 考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税方式 |
6.2.2 大力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我国离岸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离岸信托避税概述 |
第一节 离岸信托 |
一、离岸信托的定义 |
二、离岸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三、离岸信托的基本架构 |
第二节 离岸信托避税 |
一、离岸信托与避税的内在联系 |
二、离岸信托避税的主要途径 |
三、离岸信托避税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我国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目前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现状 |
一、我国规制信托避税的法律条款 |
二、我国离岸信托涉税信息交换 |
三、新个税法完善反避税法规 |
第二节 我国规制离岸信托避税的不足 |
一、离岸信托的法律冲突 |
二、缺失离岸信托征税制度 |
三、离岸信托监管力度不足 |
四、离岸信托涉税信息交换困难 |
第三章 域外离岸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对离岸信托避税的规制 |
一、离岸信托申报制度 |
二、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
三、颁布《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
第二节 英国关于离岸信托避税的规制 |
一、对委托人纳税的规定 |
二、针对特定离岸信托所采取的规制 |
第三节 OECD针对离岸信托避税的规制办法 |
一、规制“避税天堂” |
二、促进涉税信息的公开和交换 |
第四章 我国应对离岸信托避税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国内层面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离岸信托的法律适用 |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税制度 |
三、完善离岸信托监管制度 |
四、完善我国离岸信托涉税信息交换 |
第二节 国际层面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加强国际离岸信托的涉税信息交换 |
二、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区域性合作组织 |
三、参与离岸信托税收监管国际准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近代关税自主权的沦丧 |
第一节 不平等条约是近代关税法的重要渊源 |
一、片面协定关税由来 |
(一)税率协定 |
(二)税则修订内容和修订期限协定 |
二、关税成为债赔担保 |
三、剥夺清政府国内征税主权 |
第二节 外籍税务司制度及清末新关的建立与扩张 |
一、外籍税务司制度溯源 |
二、清末新关的建立 |
三、海关权力的不断扩张及影响力的扩大 |
四、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身份定位 |
(一)英国殖民政策的执行者和大清总理衙门的雇员 |
(二)清政府统治的维护者和列强利益的协调人 |
五、海关性质的改变 |
第三节 清末削弱海关权力的新政 |
一、缩小海关业务范围 |
二、改革海关行政隶属机关 |
三、培养本国海关人才 |
小结 |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收回海关自主权的努力 |
第一节 税款管理权的旁落及海关监督权力的削弱 |
一、税款管理权的旁落和财政权的被控制 |
(一)海关税款管理权的旁落 |
(二)总税务司成为北洋政府之财政总管 |
二、海关监督的权力被削弱 |
第二节 在列强利益争夺的夹缝中争取关税主权的外交努力 |
一、中国在巴黎和会上关税自主的主张 |
二、华盛顿会议及与中国相关的条约 |
(一)《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的签订 |
(二)《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的签订 |
第三节 海关税则的修订 |
一、1917 年近代第一个《国定进口税则条例》 |
二、以参战换来的1919年进口税则 |
三、华盛顿会议后的1922年进口税则 |
四、1925年关税特别会议与税则修订 |
第四节 关税自主之坚决行动 |
一、废除不平等条约 |
(一)中国近代签订的第一个国际平等条约 |
(二)废除中比条约 |
二、争取关余与自主征收附加税 |
(一)南方政府争取关余和征收附加税行动 |
(二)北京政府自主征收附加税 |
三、罢免安格联 |
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税自主进程 |
第一节 由革命外交向妥协外交异变 |
一、英、日、美对武汉国民政府外交试探 |
二、英、日、美对南京政府扶蒋抑共政策 |
第二节 关税新约运动 |
一、中美关税新约 |
二、中英关税新约 |
三、中日关税协定 |
第三节 关务署的设立及关制改革 |
一、关务署的设立及相关制度的建立 |
二、外籍总税务司制的保留及对总税务司权力的限制 |
三、关制改革 |
(一)改革海关用人制度 |
(二)规范关税税款保管 |
第四节 国定税则委员会与关税税则 |
一、国定税则委员会 |
二、国定关税税则 |
(一)1929年进口税则 |
(二)1931年进出口税则 |
(三)1933年进口税则 |
(四)1934年进出口税则 |
小结 |
第四章 日本对海关之劫夺及国民政府关税对策 |
第一节 英美对日采取绥靖政策 |
第二节 梅乐和的妥协方针及日本对中国海关的劫夺 |
一、英籍总税务司梅乐和所奉行的方针 |
二、日本对中国海关的劫夺 |
(一)伪满洲国的建立和日本对东北海关的劫夺 |
(二)华北伪政府的设立和日本对华北海关的劫夺 |
(三)《英日关于中国海关协定》的签订与江海关的“易帜” |
第三节 汪伪政权的建立和日本对日占区海关的控制 |
一、汪伪政权的建立与中国关税收入 |
二、日本通过汪伪政权加强对日占区海关的控制 |
(一)日籍税务司取代英美籍税务司 |
(二)海关税款以伪钞征收 |
(三)在日占区征转口税 |
(四)日占区关税政策服务于日本“以战养战”侵略策略 |
第四节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之关税对策 |
一、重组总税务司署与撤销海关监督 |
二、设立新关与开辟新的贸易路线 |
三、开征战时消费税 |
四、加强缉私 |
五、收回海关税款保管权 |
六、停付外债赔款 |
第五节 抗战胜利后海关主权的收回 |
一、国民政府全面接管海关 |
(一)东北海关的接管与恢复 |
(二)华北海关的接管与恢复 |
(三)江海关的接管和总税务司署的回迁 |
(四)内地、沿海海关的接收、恢复、裁撤和改组 |
二、《雅尔塔协议》与大连海关 |
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体系中的中国关税减让 |
第一节 “平等互惠”关系的建立 |
一、订立平等新约 |
(一)《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的签订 |
(二)《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的签订 |
二、《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的关税条款 |
第二节 美籍总税务司把控中国海关 |
一、美籍总税务司的任命 |
二、李度领导下的海关 |
第三节 中国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则的修订 |
一、中国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动因 |
二、中国关税减让指导思想与谈判策略 |
三、中国所做的关税减让 |
四、实施关税减让对中国的影响 |
(一)1948年税则全面修订 |
(二)实施减让税率的后果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自愿披露制度概念分析 |
一、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 |
二、税收自愿披露与税收赦免辨析 |
第二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
一、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含义 |
二、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理论依据 |
一、税收效率原则——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正面价值 |
二、税收公平——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负面价值 |
三、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应置于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中考虑 |
第三章 我国离岸税收监管概述及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离岸税收监管概述 |
一、我国离岸逃税现状 |
二、我国当前离岸逃税规制的立法进展 |
第二节 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税收处罚机制有违税收效率原则 |
二、税收自查补缴制度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 |
三、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产生的税收透明度有限 |
第三节 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现实阻碍 |
二、我国建立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现实可行性 |
第四章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域外考查及启示 |
第一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域外考查 |
一、美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二、澳大利亚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三、英国的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实践 |
第二节 国外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在法律中规定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 |
二、做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具体设计 |
三、搭配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配套措施 |
四、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收稽查措施 |
第五章 构建我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制度设计 |
一、参与人员及禁止条件 |
二、披露财产范围和实施时间 |
三、主观条件 |
四、税收法律责任 |
第二节 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立法形式 |
一、制度构建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
二、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具体立法形式 |
第三节 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及加强税收稽查 |
一、搭配好离岸税收自愿披露的配套措施 |
二、加强和完善相应的税收稽查措施 |
参考文献 |
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税收征管质效提升路径研究 ——以吉安市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第2章 税收征管质效概述 |
2.1 税收征管质效的概念 |
2.2 税收征管质效的核算 |
2.3 税收征管质效的相关理论 |
2.3.1 绩效考核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流程再造理论 |
第3章 吉安市税务局税收征管质效的现状 |
3.1 吉安市税务局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所取得的成效 |
3.1.1 加强了分级分类的模式 |
3.1.2 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
3.1.3 提升了纳税服务的质量 |
3.1.4 规范了税收执法的流程 |
3.1.5 加快了信息系统的建设 |
3.2 吉安市税务局税收征管质效存在的问题 |
3.2.1 税收征管质量不高 |
3.2.2 税收征管效率不强 |
3.2.3 税收征管资源配置不足 |
3.2.4 税收征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
3.2.5 税收征管成本居高不下 |
3.3 吉安市税务局税收征管绩效不高的原因分析 |
3.3.1 纳税人分配不合理 |
3.3.2 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差异大 |
3.3.3 税收征管信息化技术薄弱 |
第4章 税收征管质效提升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美国税收征管质效的经验 |
4.1.1 美国税收征管质效的基础 |
4.1.2 美国税收征管高质效的原因 |
4.2 日本税收征管质效的经验 |
4.2.1 日本税收征管质效的基础 |
4.2.2 日本税收征管高质效的原因 |
4.3 加拿大税收征管质效的经验 |
4.3.1 加拿大税收征管质效的基础 |
4.3.2 加拿大税收征管高质效的原因 |
4.4 国外税收征管质效提升的经验借鉴 |
4.4.1 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4.4.2 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
4.4.3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
4.4.4 完善税务中介服务 |
4.4.5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
第5章 提升税收征管质效的路径 |
5.1 加强税收征管的制度建设 |
5.2 加速税收征管进度,构建“四个体系” |
5.2.1 建立税收征管配套操作体系 |
5.2.2 建立高效专业的税收管理体系 |
5.2.3 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质效考核体系 |
5.2.4 建立及时有效的运维后台保障体系 |
5.3 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 |
5.3.1 增强纳税服务意识 |
5.3.2 加强纳税服务辅导 |
5.3.3 扩大纳税服务宣传 |
5.4 加强信息化征管的建设 |
5.5 加强人才的培养和资源的配置 |
5.6 优化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深圳天诚公司案 |
一、案情简述 |
二、法院判决结果分析 |
三、本案中争议的焦点 |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处罚综述 |
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现状 |
二、因税务机关未考虑主观要素而败诉的案例 |
(一)山东基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 |
(二)茂名市天普药业有限公司案 |
(三)环球置业公司案 |
(四)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案 |
三、税务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要素原因分析 |
(一)国大于民,优先保障国家征税权 |
(二)效率优先,节省税务执法成本 |
(三)考虑主观因素可能产生腐败 |
(四)税务部门执法能力不强,法律素养薄弱 |
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务行政处罚对比 |
(一)美国税务处罚 |
(二)日本税务处罚 |
(三)我国台湾地区税务处罚 |
五、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一般行政处罚中对主观要素的考虑 |
一、处罚与过错相适应 |
二、行政处罚应基于被处罚行为具有可谴责性 |
三、考虑主观过错是法的发展规律 |
四、考虑主观过错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偷税与逃税罪的对比分析 |
一、偷税和逃税罪的特征 |
(一)偷税的特征 |
(二)逃税罪的特征 |
二、偷税与逃税罪的比较 |
(一)偷税违法行为与逃税犯罪行为的区别 |
(二)偷税税额和逃税罪税额区别 |
(三)偷税的主观故意和逃税罪的主观故意 |
三、偷税与逃税罪的衔接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主观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地位 |
一、税务行政处罚应考虑纳税人主观要素 |
(一)计算失误与故意偷税的区分 |
(二)考虑主观要素符合税法基本原则 |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 |
二、主观要素的举证责任 |
(一)税务机关举证 |
(二)纳税人自证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三、税务行政处罚改革建议 |
(一)完善税法体系 |
(二)提高税务人员法治素养 |
(三)处罚轻重有别 |
(四)优化自由裁量基准 |
(五)设立风险提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内容 |
第一章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概述 |
第一节 FATCA的立法背景 |
一 国际逃避税严重侵蚀美国税基 |
二 瑞银丑闻推动美国相关立法 |
三 美国先行的海外账户税收监管效果有限 |
第二节 FATCA的全球影响 |
一 FATCA的发展趋势 |
二 FATCA的推行策略 |
三 FATCA推动全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发展 |
第二章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内容 |
第一节 尽职调查制度 |
一 存量账户与新增账户尽职调查 |
二 金融机构的注册要求 |
三 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 |
第二节 信息申报制度 |
一 身份识别信息的申报 |
二 账户识别信息的申报 |
三 账户财务信息的申报 |
第三节 豁免制度 |
一 豁免金融机构 |
二 豁免金融账户 |
三 尽职调查中的豁免规定 |
第四节 实施方案 |
一 政府间协议模式一 |
二 政府间协议模式二 |
第五节 FATCA的制度漏洞 |
一 账户信息交换不对等 |
二 美国并非CRS参与国 |
三 豁免制度门槛漏洞 |
第三章 我国签署FATCA协议面临的障碍 |
第一节 中国签署FATCA协议的必要性 |
一 国际逃避税引发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制度革新 |
二 签署FATCA协议有利于我国打击经济犯罪 |
第二节 签署FATCA协议对我国金融行业的不利影响 |
一 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增加 |
二 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受阻 |
第三节 签署FATCA协议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冲突 |
一 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冲突 |
二 尽职调查标准冲突 |
三 中美双方实际收益不均 |
第四章 我国应对FATCA协议的对策及其启示 |
第一节 积极寻求达成有利我国的政府协议 |
一 充分利用豁免制度减轻合规成本 |
二 出台非居民账户管理条例保障信息交换对等 |
三 整合CRS和 FATCA统一尽职调查标准 |
四 以中美税收协定为基础限制账户信息用途 |
五 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立“移民不移居“高净值人群纳税居民身份 |
第二节 积极建设多边税收合作秩序 |
一 完善我国的CRS制度 |
二 努力推动CRS全球化 |
三 完善我国的反国际逃避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综述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个税家庭课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二、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必要性 |
(一)家庭课税制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
(二)家庭课税制综合考量家庭负担差异 |
(三)家庭课税制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 |
(四)家庭课税制更符合我国传统家庭观 |
三、个人课税制与家庭课税制的比较分析 |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课税制 |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家庭课税制 |
四、我国实行家庭申报制的难题 |
(一)如何界定家庭范围 |
(二)如何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三)如何掌控家庭收入情况 |
(四)如何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五、家庭申报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一)美国——综合税制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法国——典型的家庭综合课税制度 |
(三)美、法家庭申报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六、我国实行家庭申报制的建议 |
(一)合理确定家庭范围 |
(二)合理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三)全面监控家庭收入情况 |
(四)全面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美国人如何缴纳税款(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J]. 崔晓静,陈镜先. 国际法研究, 2021(04)
- [2]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及其对策分析[D]. 郭泓宇. 上海海关学院, 2021(02)
- [3]我国离岸信托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D]. 厉丽.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研究[D]. 李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离岸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D]. 李炫材.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3)
- [6]税收征管质效提升路径研究 ——以吉安市税务局为例[D]. 曾文琪. 南昌大学, 2020(01)
- [7]论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主观故意 ——以深圳天诚公司案为例[D]. 马成武. 兰州大学, 2020(01)
- [8]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研究[D]. 张峻豪.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D]. 朱腾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我国个税家庭课税制度研究[D]. 胡娜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