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残儿童126例鉴定中的问题和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乾坤[1](2019)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是将妇女群众的具体利益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在社会领域持续推进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七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妇联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指导,在党政部门支持下,积极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的社会治理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深化妇联组织改革、推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阶段,系统梳理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全面总结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既是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深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因此,对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研究以现阶段的区域性实践和个案为主的局限,以史实为依据,运用相关理论,宏观与微观、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从党和国家战略需求的变化、妇联组织的沿革、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社会力量的消长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探析妇联组织特性和社会治理理念着手,界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内涵,划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研究边界,然后梳理归纳与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最为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社会性别理论、治理理论的理论沿革和核心观点,阐释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妇联围绕新政权巩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治理中心任务,统合妇女群众与其他社会力量,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对妇女进行社会改造的社会治理实践。第三、四部分研究在政治经济形势跌宕起伏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历程中,妇联在组织建设、提升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发动妇女参与各项社会建设、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为妇女提供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探索与过失。第五部分研究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妇联遵循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国家治理总体战略,按照“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治理原则,在建立纵横交错的妇联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和协调机制,打造“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文明家庭创建”等多个专题活动品牌,建立确保活动持续开展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的丰富实践。第六部分研究新时代妇联在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布局中,在全面深化妇联组织改革的基础上,利用经济社会发展催生的各种新资源、新技术,尤其是巾帼志愿者资源和互联网技术,联合社会力量在妇女源头维权和实事化维权、引领妇女群众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动员妇女参与社会文明新风培育等方面的新探索。第七部分总结妇联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中,在推动妇联组织创新发展,处理与党政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妇女群众等各方社会力量关系,汇聚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联系、团结、服务、教育妇女群众等方面的历史逻辑和基本经验。总之,妇联作为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可信赖和依靠的重要群团组织,是沟通党和妇女群众、联合其他社会力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间,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主流是既推进了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满足了各个阶段妇女群众解放发展的需求,又为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了巾帼力量,基本上形成了多赢的良性循环;支流是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一度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也存在“四化”一类的历史遗留问题或体制机制问题。因此,在亟需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攻坚阶段,为了充分激发妇联和妇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的群团改革和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建构作出了重要部署和指示。历史经验表明,新时代妇联若要更好地承担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使命,还需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妇联组织主动性相统一,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活动相统一,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等历史逻辑。
章雨润[2](2017)在《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法治最重要、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构建一种公平、公正、自由的规范体系,以缓和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紧张关系。然而,在以竞争为主导的社会关系中,秩序与效率支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投影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表现在刑事法领域,就是重“犯罪防控”而轻“人权保障”,从而在价值层面与自由、正义的理念形成对立。其实,就价值论而言,刑事法治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协调自由与秩序、正义与效率两组理念的过程,而其中关键在于,如何定位这两组价值的主次关系,或者说刑事法治应当偏向于自由和正义还是秩序与效率的问题。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治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法治理念中融入人文价值观,即是否奠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等因素构建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体系、规范法律运作,形成以“人”为中心的法治模式。以此为出发点,是否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是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检验现代法治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明确刑法应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关键在于厘清弱势群体的概念射程,以及理解为保护弱势群体奠基的法理依据。弱势群体概念具有相对性,多受价值判断立场所左右,但从责任主义出发,结合价值理性判断,可以相对明确的划分值得刑法保护之弱势群体的范围。自西方启蒙时期至今,弱势群体保护之思想可以从伦理、功利与规范三个维度寻找理论依据,为照应刑事法治背景下弱势群体的生成方式与保护范围,刑法之所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主要基于伦理考量,其中也蕴含适当的规范判断。伦理主义与法治因素的高度结合,催生现代法治中的人文价值观,进而演化出人道主义、人权保障、人文关怀等价值理念,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规范主义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刑法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合理性进行证成,深度描绘法与伦理在特定场域的内在联系。而功利主义,其貌似合理性的工具理性观,实际上存在无法自我证成的根本弊端,无法奠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弱势群体保护是有界域限制的,合理甄别法定与酌定因素,准确理解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弱势群体保护界限的重要前提。刑事法治发展至今,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经历“法治思想→法治化与法典化→现代化”的演化历程,展现出偏重反向保护、不断扩展保护范围、犯罪对策选择摇摆不定的清晰脉络。时至今日,刑事立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虽然在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上可能有所不足,但基本做到“宽宥有理性、保护有限度”的核心要求。面临社会价值观大规模转换的现实,人们对于责任主义和社会生活的理解发生新变化,从而对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理论、弱势群体保护边界提出新的挑战,导致弱势群体保护呈现“退化”的趋势。面对这些社会心理层次的控诉、批判与挑战,立法者应当延缓和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步调,重点关注刑法中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关键词的解释,并在社会层面创建与刑事控制相互补的措施,与刑事立法形成有效合力,提升弱势群体保护的实效性。我国刑事司法表达出两种不同的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模式:一是以刑事司法解释为中心,以实质主义为基本理念,通过创设罪刑规范、重构量刑规则的方式,实现扩张弱势群体保护范围与强度的目标。但这种扩张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自身定位错误,它以牺牲刑事法治的统一性为前提,侵蚀罪刑法定主义,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已有的法治运行规则。二是以刑事司法实践为中心,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为重点,在坚定表达法定情节内容的同时,也关注酌定情节的作用,在规范的限度内实现保守的扩张。这种模式有助于合理发挥刑事司法实践能动作用,重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表达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通常也意味着司法裁判越法的风险也越高,因而需要在能动司法中增加克制因素,消除实体正义保护上的疑虑。在当代中国,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只能是应然的,“宽和主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领域的真实表达。“宽和主导”并非否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非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绝对保护,而是在价值理性的支撑下,确立“有限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立场。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刑事实体、程序与执行层面一体化贯彻弱势群体的思想,生成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首先,近几次刑法修正案折射出刑事立法在弱势群体上采取“总体保守与有限扩张”的基本路线,其关键问题是检讨积极主义思想与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是否契合。其次,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实践产生明显分野,前者立基于较为激进的政策立场,热衷于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范围;后者坚守“宽和”的基本立场,但对未成年犯罪审判选择“宽中从宽”的态度,而对其他弱势群体实施“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司法政策。最后,在刑事执行领域,基于行刑个别化、行刑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的执行政策要求,分别贯彻保护弱势群体的行刑区别制度、行刑隔离制度与社会复归制度,从而提升弱势群体罪犯之刑罚执行的实效。构建以刑事立法为基础,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以刑事司法为核心动力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是基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特点与关系作出的合理判断,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为此,刑事立法应保持自我克制的特性,放缓保护弱势群体的刑事立法步伐,逐渐去除刑法中纯粹的社会治理事项,构建弱势群体正反互补的保护结构,限缩刑法干预弱势群体犯罪的场域,将保护弱势群体的任务适当移交给专门立法。刑事政策应发挥法治建构的功能,坚持消极主义的刑事立法政策,发挥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能动作用,重点完善基于刑事执行政策的重新社会化措施。刑事司法应以能动主义为基础,引入克制司法的内容,遏制能动主义中的不稳定因素,确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基准,促进刑事司法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关长吉,韩维田,倪香,梁悦[3](2016)在《2002~2013年辽宁省8855例病残儿鉴定资料分析》文中指出目的:通过了解辽宁省病残儿鉴定相关疾病情况,探索减少病残儿的出生的对策。方法:对辽宁省病残儿数据库中20022013年的病残儿信息资料的疾病种类、类型、顺位、地区分布、危险因素等进行统计,应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分析。结果:调查时段参加鉴定的全省病残儿总数为8855人,性别比为248.50。有302种疾病,前6位为脑性瘫痪、智力低下、继发性癫痫、先心病、大脑发育不全和儿童孤独症,构成比分别为16.22%、10.06%、6.84%、6.44%、3.24%和3.03%。先天性的疾病占76.17%,后天的疾病占23.83%。母亲孕期感染患病、胎儿异常娩出情况、异常的分娩方式、母亲本次妊娠合并症是导致病残儿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结论:病残儿鉴定中,遗传性疾病比例高,因此控制遗传性或可能与遗传有关疾病是降低病残儿出生的有效办法,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期保健管理对减少病残儿的出生具有重要意义。
张国栋[4](2016)在《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分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社会保障逐渐成为社会热点,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到养老金缺口,从延迟退休到近期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社会保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论。在争论的过程中甚至出现了期望政府包办一切的“泛福利化”思潮和主张个人自我负责的“反福利”等极端倾向。这些问题产生的本质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理念的不清晰,即社会保障思想的缺失。政府对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的有限无限性不清楚,而且对各主体的责任边界比较模糊。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社会保障尚处于制度建构阶段,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作为主导者的政府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本研究采用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基于政府正当性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理论,结合国家相关统计数据和政策文件分析作为整体的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复杂性,即社会保障项目设置及其负责分管部门的纷繁复杂关系中政府责任的分配和配置,包括政府内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边界。通过研究发现,自1949年以来,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历了一个从单位负责到强调家庭、个人责任再到政府尝试自身责任理性回归的演进过程。由于社会保障项目复杂、涉及领域广泛,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呈现多样性和多重性,再加上人口的高流动性,社会保障运行面临较大的挑战。不同部门分管社会保障工作,具有专业化管理、促进竞争、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等优势,具有有利于社会保障运行的一面。但是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权责边界不清、利益博弈和信息阻隔等问题,导致职能重叠、制度覆盖漏出、部门之间趋利避害、地区利益割据、信息统一性差、资源浪费等弊端和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保障在政策制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公平、效率有所损失。在中国特有的“条块分割”行政模式之下,政府分为从上到下五个层级,不同层级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博弈和阻隔,在社会保障工作上面临着集权和分权之间的选择和权衡。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和家庭等机制各有优缺点。作为主导者的政府,除了亲历亲为和通过相关事业单位直接发挥作用外,还可以通过市场、社会和家庭等多种手段来实现和履行政府责任。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应当处理好不同政府部门以及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解决不同层级政府和同级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冲突阻隔。横向上,权衡部门之间竞争和协作的关系,打破部门利益博弈和阻隔,加强部门协作。发挥不同部门负责能够促进部门竞争、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有利于提高效率等优势,减少和避免横向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权责边界不清、职能重叠、资源浪费、利益博弈、信息阻隔和制度覆盖漏出等问题。纵向上,应当对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集权分权关系进行权衡和选择,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界定财权事权,使公共产品供给能够实现经济、效率、效能、公平。制度改革中除了重视自上而下的路径之外,还应发挥自下而上路径的作用。在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政府应当注重引导发挥市场、社会和家庭等主体的作用来实现和履行自身责任,各主体优势互补,既要保证公共产品的公平、有效和有针对性地供给,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又要注重经济性,不致使自身陷入大包大揽的泥淖,背上沉重的包袱。
项琴[5](2016)在《高速铁路桥梁救援定点优化设置理论及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各国动车事故时有发生,引发了人们对高速铁路安全性和铁路救援时效性的重视。桥梁作为高速铁路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占线路比重大救援疏散困难,其救援疏散设施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增强高速铁路的运营安全性,在桥梁上设置救援定点是必要可行的防灾举措。目前,我国高速铁路桥梁救援定点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系统化工程还不够完善,各项标准还有待制定,优化设计理论和方法研究仍是空白。围绕桥梁救援定点的优化设置问题,本文的主要工作及研究结论如下:(1)通过研究桥梁救援定点的概念及结构组成,提出了高速铁路桥梁救援定点的四种设置模式(包括竖向、纵向、横向以及组合疏散模式)。比较了四种竖向通道的逃生效率,对竖向疏散模式的布置型式给出了建议。研究了横向疏散通道的间距和宽度,提出横通道的两种布置型式:沿着定点站台以一定的间距纵向均匀布置和在定点站台端部以一定的间距均匀布置。(2)从确保安全疏散的角度研究了救援定点的优化设计方法,提出了桥梁救援定点的分级标准。调查和分析了高速列车乘客紧急疏散时的心理和行为,分别应用FDS和EVACNET4软件模拟了列车中部和端部火灾场景下,乘客在定点站台的疏散运动。研究了火灾警戒范围对站台长度的影响及站台宽度对疏散时间的影响,结果表明:①从火灾警戒范围考虑,站台长度取值为450m是经济合理的。②有效宽度1.75m为站台疏散时间特征变化的分界点,有效宽度为1.75m时的疏散时间均小于有效宽度为1.5m时的疏散时间,而当有效宽度大于1.75m后,疏散时间的变化不大。故建议定点站台有效宽度取为1.75m,对应的结构宽度取为2m。以救援定点的RSET为衡量指标,基于疏散性能将桥梁救援定点分为4个等级:快速疏散、安全疏散、欠安全疏散和不安全疏散。(3)采用约束最优化法进行长大桥梁救援定点的选址决策,以设置间距、风险等级和救援时程为约束条件,以各地方救援部门至救援定点的时程总和最小为目标,建立了长大桥梁救援定点的选址决策模型。研究了救援定点选址决策的三个约束条件,首先,考虑列车制动距离、列车到达救援定点的时间范围及最不利情况下乘客到达救援定点的时间等因素的影响,研究了长大桥梁救援定点的设置间距,提出当区间桥梁长度大于10km时,应该沿桥梁方向每隔约6~10km设置一处疏散定点;当区间桥梁长度大于20km时,应该沿桥梁方向每隔约15~20km设置一处消防定点。其次,识别了高速铁路运营期间的风险因素及其对救援定点设置的影响,并将风险因素分为两类:救援定点设置时应避开的风险和应针对的风险,采用贝叶斯网络理论评价了第一类风险,提出救援定点所在位置的该类风险概率等级应为A级或B级。最后,应用Dijkstra算法寻求地方救援部门至救援定点备选位置的最优路径,救援车辆沿最优路径行驶至救援定点的时间应短于1h。通过一个工程实例说明了决策步骤,结果表明该方法很好地解决了桥梁救援定点的选址决策问题。(4)研究建立了桥上停车概率的事件树模型,据此得出隧道群区段内桥梁是否设置救援定点的评判标准。探讨了桥隧相邻区段的防灾策略,提出应结合隧道长度、洞内线路数目、隧道辅助坑道布置情况等因素,将桥梁与隧道视为一个体系来研究救援定点的布局。以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为事故背景,分析了继续运行和随机停车这两种疏散方式。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桥上停车概率的事件树模型。分别针对隧道内未设救援定点和设有救援定点这两种情况,推导出了桥上停车概率的计算公式。最后,给出了停车概率的分级标准,并以停车概率达到0.3作为桥梁设置救援定点的阈值。(5)通过研究有限方案的多目标决策理论,建立了基于Vague集的救援定点设置方案决策模型。通过一个工程实例说明了计算步骤,结果表明该方法很好地解决了救援定点的方案决策问题。
王小怡[6](2016)在《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研究》文中认为签名笔迹鉴定,顾名思义,是具有专门技术的鉴定人员对签名笔迹进行的真伪判断。近些年以来,签名笔迹鉴定案件在物证鉴定类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签名笔迹鉴定案件形势也与以往不同,开始出现了很多新的现象和工作模式。办公自动化的全面推行取代了过去签名笔迹鉴定一支笔一杆尺一个放大镜的工作方式,摹仿签名案件的多发、签名笔迹鉴定材料造假的等新事件的出现,对新时期的文书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文书鉴定人在实务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定水平,而且需要文书鉴定新理论的提出以填补现实工作中涌现的这些问题。签名笔迹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这个大学科,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的双重属性,但是法律和科学的价值观并非完全一致,科学性要求的是严谨,法律性则要求的是客观,如何在签名笔迹司法鉴定中使科学性和法律性能得到调和,使签名笔迹司法鉴定能更好的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使签名笔迹司法鉴定走下“玄学”的神坛……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独特性,决定了签名笔迹鉴定的规律有其独到之处。传统的笔迹鉴定的理论虽然能应用于签名笔迹鉴定,但其不能完全涵盖签名笔迹鉴定。签名笔迹的整体性、动态性、组合性都是其独有的鉴定属性,文章从这些问题入手,对签名笔迹特征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提出了签名笔迹独有的四维性特征,并对签名笔迹的三大基础理论进行修正等等。全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从理论沿革、法律规制、基础理论优化、笔迹特征的四维建构、实务操作的完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理论沿革。在文章的开始,首先对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理论概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希望读者对签名笔迹的学科背景、鉴定基础、检验路径、司法任务能呈现框架式理解。首先,文章介绍了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学理基础。从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学科地位、概念界定、研究类别三方面展开了介绍,将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签名笔迹鉴定三者的关系进行了罗列,并对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概念进行了剖析,最后对签名笔迹司法鉴定进行了简单分类,将本论文的研究对象限定在中文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范围之内。其次,文章阐述了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物质基础。个体签名笔迹的发展历程决定了签名笔迹的变化性和多样性,签名笔迹的反映性、特殊性、稳定性是签名笔迹得以判断和识别的基础所在,在此,将个体签名的多样性置于稳定性领域之内。因为签名笔迹的稳定性是相对的稳定,不是绝对的稳定。签名笔迹的多样性寓于稳定性之中,某种程度上稳定性又呈现着多样性。文章重点对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技术路径进行了论述。将签名笔迹的检验方法、笔迹识别特征、检验步骤等鉴定过程中的重点要素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文章将逻辑分析法列入了签名笔迹的检验方法之中,因为从案件的受理、检材和样本的分析到最后的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每一个检验步骤都有逻辑思维的展现。客观来说,系统学习逻辑学的知识对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是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的。最后,文章对签名笔迹的实施要务进行了说明,主要从两方面展开解释,一方面是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所解决的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是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所起到的司法作用。第二部分是,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案件障碍的法律规制。文章立足于法律的角度对签名笔迹鉴定案件材料不真实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可以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途径。案件材料于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顺利实施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文章列举了三起签名案件,其中两起案件的检材条件良好但因为样本条件所限,最终无法出具明确的文书鉴定意见,另外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已经过世,但是样本充分,反而出具了明确的鉴定意见。随后,文章引入了证明妨碍制度,我国的证明妨碍制度规定较少,寥寥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差,而且没有将签名笔迹鉴定中的某些情况囊括进去,例如当事人书写的实验样本不能准确反映本人书写习惯等问题。最后,文章对证明妨碍制度在签名笔迹鉴定领域的可行性进行了说明,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想。第三部分是,签名笔迹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的优化。文章的这部分是对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三大基础理论进行的创新。长久以来,同一认定理论、种属认定理论、系统鉴定理论是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也是文书司法鉴定的理论基石。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同一认定模式和传统的司法鉴定同一认定模式并不完全相同,同一认定是签名笔迹鉴定的目标所在,而不是构筑了签名笔迹的鉴定基础。种属认定理论也是如此,签名笔迹是动态性的基础,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对签名进行分类,而且在签名笔迹司法鉴定实务中,种属认定的应用范围主要在公安检察等侦查部门。文章从逻辑学的角度对同一认定理论和种属认定理论进行了辨析,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文章对系统认定理论的应用进行了发掘,以往鉴定人对系统的理念停留在对签名案件的整体把握上,提倡将案件的各个组成要素作为一个系统看待,例如书写人、书写纸张、书写姿势、书写衬垫物、书写工具等书写要素都是案件系统的组成成分,这有利于鉴定人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宏观掌控。在此,文章将签名笔迹特征也作为一个系统,提倡从系统的动态性、层次性去把握和分析笔迹特征,并列举了签名案件作为示范。这种理念有利于笔迹特征的深入理解,有利于签名笔迹特征价值的具体衡量。第四部分是,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笔迹特征的四维建构。文章对签名笔迹特征进行了多维度的架构。笔迹特征是签名笔迹鉴定分析的依托,可以说,签名笔迹鉴定的整个过程就是笔画特征的甄别和分析。文章从二维、三维、四维的角度对签名笔迹进行了分类,着重于使笔画特征的时间性观念可以深入人心。在对签名笔迹特征空间维度探讨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新的四维特征:整体性特征、空间组合特征、韵律特征,整体性特征和空间组合特征是签名笔迹独有的特征,是文章的创新点。最后,文章对签名笔迹空间思维的演化进一步进行了开拓,将笔迹特征进行了新的总结,对新发掘的特征如何进行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签名笔迹进行观察和把握,不可顾此失彼。第五部分,签名笔迹司法鉴定实务操作的完善。本章是论文的末章,针对的是签名笔迹司法鉴定实务操作方面可完善的环节。从逆向思维的应用到签名笔迹领域逆向思维的呈现、从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困境到似然率在其中的适用辨析、从摹仿签名的识别到摹仿签名的认定、从签名笔迹办公自动化运作到其给签名笔迹鉴定工作带来的改变、从签名笔迹和正文笔迹的联系到两者的实案辨析,文章从这五方面问题展开,这五方面是现今签名笔迹司法鉴定领域经常遇到的难题,笔者在这里进行了探讨,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鉴于本人的精力和知识的局限性,文章还有很多不足之处:1.签名笔迹的三大基础理论的不足之处经过系统的逻辑分析进行了展示,但是,文章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解决方案,只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原因在于时间不够充分,不能全面的学习、了解、领会、贯通所有的理论学说,这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并提出切实的理论和解决方案。2.长期以来,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出具一直是社会的热点,绝对的认定和否定导致了法官在采纳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意见时的不加区别,本文虽然对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一定的改进,但是可行性、科学性还是有待认证。签名笔迹鉴定中经验性的成分居多,简单采用似然率的做法目前阶段看来不太现实,医学上可以采用似然率是因其三维性,而签名笔迹鉴定是四维性的,变化性和稳定性同时存在。文章在进步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矛盾,这有待于社会和科学的进步。3.文章从检案的角度对签名笔迹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详细解说,时间和精力的局限作者没有对国外的理论进行充分的融合,虽然国外的签名鉴定研究的是拼音文字,思维不尽相同,但有些检验方法和理论还是有其共通性的,本人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会争取给自己一个对外交流的机会,这样可以更有效的理解西方鉴定理论和我国鉴定理论的联系与差别。
张纯兵[7](2016)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文中认为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但医疗损害的认定涉及医学科学技术的专门性问题,且这类案件的争议事实超出了具有一般知识或普通经验者的认识或判断能力,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我国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等不同处置模式,随着不同处置模式利弊的明晰化,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二元化机制已不具备法律基础,现已初步形成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也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同。而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具备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是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内在保障。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针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大多着重于鉴定体制的批评与设计、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质疑等。从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程序、鉴定方法、技术规范、能力验证等角度,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尚且不多,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质量控制的研究则更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鉴定实务,其鉴定质量的保障必须依靠相对完善的质量控制理论来指导。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技术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鉴定意见客观性、科学性的重要保障。由于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科学性的规范不完善,严重损害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并降低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使得鉴定意见证据在诉讼中的公信力有所不足。在认定鉴定意见科学性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些欠缺,无法满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需要。虽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应该受到推崇,但也不能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不加辨析地盲目信任,客观对待鉴定意见,正确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为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客观依据,从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上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体系势在必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过程中解决医患争议的主要方式,目前尚存在很多问题,鉴定质量有待持续提高,以满足鉴定意见证据的自身要求。本文的研究主要总结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发布实施前,对该条例已存在众多异议,实践中已很少依据该条例、遵循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医疗纠纷,而是依据人身侵权损害的事由进行诉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条例虽然没有明文废止,但已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废用状态,这不仅不利于较好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反而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置带来很多争议,增加处置难度及成本。第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虽然《决定》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但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言,该准入标准明显低于现实需要;虽有一些培训机制,但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鉴定质量评价及鉴定主体的退出机制尚且缺乏,难以满足定期培训、能力持续提高、鉴定质量持续改进的客观要求。第三,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科学性的技术规范欠明确。在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判定的技术规范尚不系统明确,致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显现不足,存在鉴定争议大、重复鉴定多等问题。第四,未能充分利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了广泛的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活动,这有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鉴定实务的规范化和保障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但是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是按照鉴定项目进行的,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自身的复杂性,即使某些鉴定项目已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往往不在认证认可的范围之内。而认证认可作为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的方法途径,应该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分析,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第一,针对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首先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其次才是如何处置的问题。同时,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应采取废、立、改相结合的措施,即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发布《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改进《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第二,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人员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等,以促进鉴定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法医类鉴定中相对复杂困难的技术活动,鉴定质量的高低,主要还是与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密切相关,而鉴定人技术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在鉴定报告中,通过行业内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的形式及内容的审核,即可以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进行评价,从而针对性加强培训,提高技术能力水平,保障鉴定质量;同时通过这种评价机制促进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提高行业鉴定水平,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最终目的。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是促进鉴定质量提高的有效方式,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剖析,以独特的视角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建议,构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第三,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问题,主要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过错与损害后果判定、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问题。本文在对当前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上述技术规范提出完善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加以明确,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持续改进鉴定质量。第四,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必须明确的是鉴定意见并非天然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首先,鉴定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这是质量要求的一个方面,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直接反映的鉴定质量,质量较高的鉴定意见书应该依据充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术语运用准确,原理科学公认,论述客观准确,鉴定人员不能因为医疗后果的不确定因素,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人为设置技术壁垒,进行以偏概全、以个案代表普遍的解释,必须以中立的立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这也是鉴定质量保障的客观要求。其次,司法实践中,在制度层面上保障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证据能力也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不仅可针对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还能针对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理论基础、鉴定的方法的可靠性等有关科学性的实质问题进行质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等可以准确把握。本文对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反向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本文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具有积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理论体系,丰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并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支持;有利于在鉴定实务中对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运用提供指引;有利于为医疗侵权损害案件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缓解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及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改进提供积极可行的建议。本文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为切入点,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对鉴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从法律演进、适用、解释与改进的角度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作一个全景式的扫描,重点研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在论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具体影响因素提出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对鉴定实务进行指导。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热点问题等,在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以及各阶段的法律基础,并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的对比分析,论述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后续分析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及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创造基础。第三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该部分在提出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及质量控制现状,提出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制度性和技术性因素,包括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鉴定方法的可靠性、鉴定能力的适宜性、鉴定活动的规范性等具体因素。由此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包括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及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等主要措施,为后续质量控制措施的具体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该部分在论述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及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借鉴与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提高鉴定质量。首先提出成立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想,重点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等选任规则,以及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和逐利性的控制;其次,从鉴定人管理的角度,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和技术能力考核评价机制等鉴定人的选任规则;最后,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角度,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实施等过程的控制,进行鉴定质量控制,以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第五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该部分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技术规范具有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定性评判、定量评判的作用,可以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并明确了技术规范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和当前鉴定规范存在的问题,对鉴定规范体系提出具体的完善设想,包括医疗过失评判、损害后果评判、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在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体系理论的基础上,为鉴定实务提供指导,并通过技术规范体系的完善对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保障。第六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该部分内容主要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论述通过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以及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完善,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上述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反向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第七章结语该部分主要是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则体系的总结,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理论内涵和实施规则,分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实践意义。
鄯文秀[8](2013)在《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上的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主义思想渗透到我国,为了与这一理念相适应,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应运而生。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变更执行方式在其设立以来起到了很大作用,是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符合国际上倡导的刑罚轻缓化原则。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与比较,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篇文章首先基于我国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收集了国内外学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拟进行研究的方法;其次,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脉络和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定,指出了目前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本文的重中之重是根据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扩大适用对象,弥补法律漏洞,使得执法机关可以有法可依,更进一步的保护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后续程序;通过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措施,以期能更有效的实施该制度。
李洪祥[9](2013)在《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文中提出论文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共计10章。论文“总论”部分包括第1章至第3章,是在民法典立法之机,对亲属法是否回归民法,以及回归后的法律地位、名称和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立法构建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无论对民法理论,还是民法制定实务来说都是时代的应然选择。论文“分论”部分包括第4章至第10章,是在体系视角下,具体制度的设计: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如结婚法律制度、夫妻法律制度、离婚法律制度、亲子法律制度等;二是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突出表现在亲属通则制度、监护法律制度和扶养法律制度。对这些问题做深入系统的剖析,总的思路是要变“粗放型”为“细密型”。这必然要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过去立法理念上的宣言性和纲领性的规定,造成了大量的立法空白,使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找不到与之相对接的法律制度,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已不合时宜。亲属法编应当回归民法典。无论是罗马式的民法典还是德国式的民法典都有一个内在的前提,即亲属法属于私法,是民法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但原苏联却从理念和立法上彻底改变了这种法律的内在含义。原苏联并不承认私法的存在,民法作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部门,是根据平等原则调整以商品货币形式出现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也有些无关)的非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原苏联就将亲属法剥离出了民法。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法与亲属法的关系,使亲属法成为了与民法处于并列地位的部门法。我国学界对亲属法回归民法典且独立成编已经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对于归入民法典应采用何种编制,即亲属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仍然有不同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通则》为改变我国原有的婚姻法与民法并列的单独立法模式创造了条件,开启了亲属法向民法典的本源性回归。回归民法典后应当采取亲属法名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法律和法律草案,以及人们在学术研究和现实生活中的称谓一共有多少名称?从我国历史考察,有户律、婚律、婚户律、户婚律等名称;从国际视野看,有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婚姻法》名曰婚姻法,实际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除婚姻家庭关系外还包括其他亲属关系。对于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范围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会陷于尴尬境地。亲属的概念和范畴在科学意义上可以包括一切婚姻家庭关系,但科学的婚姻家庭概念则决不可能包容所有的亲属关系。因此,笔者赞同我国民法典立法时把婚姻法名称改为亲属法或者亲属编。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具体位置。亲属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这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往往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和本质上的身份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不能适用一般的财产交易规则。亲属法领域的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法律关系调整手段上明显区别于其他民法组成部分。因此,亲属法无法被民法中的任何其他一编所吸收,也不能在总则中加以涵盖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编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质,亲属法编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亲属法独立成编后应该置于分则之中,且具体位置应安排在人格权法之后,财产法之前。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1986年以保护个体权利为己任的《民法通则》颁布,以立法的形式正视社会个体的存在。同时在法本位的论战中,张文显先生等一些学者主张权利本位,使个体权利得以彰显。将个体真正地从团体中解放出来成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个体主义的价值理念将进一步得到肯定,这就为制定具体亲属法规则时奠定下张扬和保护个体权利的价值取向,这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矛盾。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亲属法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就因为亲属、婚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还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对此,国家必须予以有效干预,缩小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又因为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婚姻家庭为其立法宗旨。保护婚姻家庭仍是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使命。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亲属法基本原则之间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差异性。这种一致性既表现在实质内容上,也表现在形式内容上。实质内容上的一致性是指它们内在的在理念、价值、基础上的一致性。形式内容上,即从法律规定形式本身可以观察到的相似性。如果仅认识到这种一致性,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就会得出亲属法无须规定基本原则的结论。这样在基本原则上,亲属法编相对于民法典就形成了上下对接、内在实质一致、内容和形式具有自身特点的体系。亲属法编的历史使命。1980年《婚姻法》以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也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上来,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构建基本的体系框架。立法理念现今发生了重大转变:指导思想由“粗放型”原则转变为“细密型”规范;立法重心由人身关系移转到财产关系;利益衡量由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向个体利益倾斜;立法基调也从强调管制发展到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价值追求也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正是由于《婚姻法》的体系化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完整,才给了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渊源多元多层化带来了可乘之机。风雨六十余载的生命历程决定了今天亲属法编的走向:一部体系化的亲属法编既要肩负起整合、重构、完善、发展的新生历史命运。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体系结构。笔者认为以亲属通则、结婚、配偶(夫妻)、离婚、亲子(父母子女)与亲权、监护、扶养等七章的规定更为妥当。
陈曦[10](2013)在《论雷锋奉献精神》文中认为雷锋精神是一面永不褪色的旗帜,一座永放光芒的灯塔,是我们这个民族和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突出雷锋奉献精神的研究,对于加强全社会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全党全国人民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目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雷锋精神的研究方兴未艾,突出雷锋奉献精神的内涵、形成、影响和弘扬,是一个新的视角。这有利于抓住实质全面准确理解雷锋精神,推动学雷锋作奉献活动持续广泛深入开展。在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50周年之际,在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团结一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际,全面而系统地研究雷锋奉献精神,作为一种新的探索和开拓,必然要求有所创新。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论证雷锋奉献精神是雷锋精神的精髓。由此而来,需要阐述雷锋奉献精神的形成过程,并总结可资借鉴的主要经验;说明50年来,雷锋奉献精神以其对我国和国际社会的深远影响,必将成为全人类具有永恒价值的共同精神财富;提出全党全国人民弘扬雷锋奉献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群众性常态化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本论文包括导论,正文第一、二、三、四章,和结束语。导论的主要内容是,阐述本选题的重要意义,述评我国学术界对雷锋精神的研究现状,概括本论文的创新方面,简要介绍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一章阐述雷锋奉献精神的内涵、灵魂、支柱、基石和基本特征,论证雷锋奉献精神是雷锋精神的精髓。经过综合分析,概括雷锋精神的六个组成要素,论述雷锋奉献精神是贯穿各要素的核心要素,它最能体现雷锋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质,是雷锋精神的精髓。第二章研究雷锋奉献精神的形成过程,总结可供当前推动学雷锋活动借鉴的主要经验。雷锋奉献精神的形成,有三个发展阶段,即雷锋经历新旧社会对比,萌发做国家小主人翁的奉献精神阶段;在农工战线岗位上,产生报党恩忘我工作的奉献精神阶段;在解放军大熔炉里,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奉献精神阶段。本论文概括了三条可供推动学雷锋活动借鉴的主要经验:一是组织精心培育。二是个人严格要求。三是社会广泛倡导。第三章审视50年来雷锋奉献精神对我国和国际社会的深远影响,揭示雷锋奉献精神的重大价值和意义。50年来,全国学雷锋作奉献活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涌现出王杰、焦裕禄、刘英俊、张志新、张华、吴天祥、郭明义、庄仕华等一大批雷锋式先进人物。同时,雷锋奉献精神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本论文还着重分析了雷锋奉献精神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深远影响的基本原因。强调雷锋的好思想、好作风、好品德,他伟大而平凡的特质,使其既令人景仰,又可亲可近、可学可及,成为全社会竞相学习的好榜样;雷锋奉献精神的广泛传播,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归结为一句话,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四章从四个方面提出当前弘扬雷锋奉献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持续广泛深入开展的思路办法。第一,要认清当前弘扬雷锋奉献精神的重要意义;第二,弘扬雷锋奉献精神要把握三个基本原则;第三,弘扬雷锋奉献精神应当依靠四个主要途径;第四,弘扬雷锋奉献精神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并提出四个管用有效的办法。结束语主要是从作者对本论题研究的思想认识和切身体验中,概括说明了四个结论。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二、病残儿童126例鉴定中的问题和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病残儿童126例鉴定中的问题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妇联组织 |
(二)社会治理 |
(三)妇联参与社会治理 |
二、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 |
(二)社会性别理论 |
(三)社会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开端(1949-1956) |
一、妇联的全面组建与女界的初步统合 |
(一)妇联组织体系的初创 |
(二)妇联的组织统合 |
二、妇联参与创建社会新秩序的行动 |
(一)发动妇女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 |
(二)参与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 |
(三)参与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三、妇联参与改造妇女的初步实践 |
(一)劳动光荣理念下对妓女身份的重塑 |
(二)抗美援朝运动中对妇女爱国观的培育 |
(三)识字学习运动中对妇女的文化政治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探索(1956-1966) |
一、妇联组织的曲折发展 |
(一)妇联组织名称的统一 |
(二)妇联组织制度的改进 |
(三)妇联团体会员的收缩与发展 |
(四)妇联基层组织的整顿波折 |
二、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加社会劳动 |
(二)大规模开展妇女扫盲运动 |
(三)培育妇女群众集体观 |
三、妇联初步纠正“左倾冒进”错误的举措 |
(一)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
(二)参与整顿托幼组织 |
(三)参与整治婚姻乱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中断与初步恢复(1966-1976) |
一、妇联组织的全面解体与初步恢复 |
(一)妇联组织的逐步解体 |
(二)妇联组织的初步恢复 |
二、妇联对社会治理的有限参与 |
(一)参与推进男女同工同酬 |
(二)发动妇女参与“农业学大寨” |
(三)协助托幼组织的恢复整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发展(1977-2012) |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妇联组织的迅速发展 |
(一)妇联组织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二)妇联团体会员的迅速扩展 |
(三)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持续推进 |
二、新时期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
(一)多层次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
(二)全方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
(三)多方面推进对妇女的综合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化转型(2012-2018) |
一、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机遇 |
(一)习近平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新布局 |
(二)群团改革背景下妇联组织发展的新需求 |
(三)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与中国妇情新样态 |
二、新时代妇联组织的深化改革 |
(一)妇联组织各项制度的全面整建 |
(二)妇联组织体系的系统化改革 |
三、新时代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实践 |
(一)引领妇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
(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作为 |
(三)动员妇女参与培树社会文明新风尚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主体性相统一 |
二、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 |
三、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
四、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性活动相统一 |
五、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弱势群体的概念诠释 |
一、生理与心理层面的弱势群体 |
二、社会分层视角下的弱势群体 |
三、价值层面的弱势群体 |
四、总结与反思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 |
一、伦理主义的保护观 |
二、功利主义的保护理由论 |
三、规范主义的实质正义论 |
四、评价与反思 |
第三节 以刑事法规范保护弱势群体之必要与限度 |
一、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必要 |
(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
(二) 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的机能 |
二、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限度: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一)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二)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类型 |
第二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合法性审查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在中国刑法史上的发展轨迹 |
一、先秦时期: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治思想 |
二、从秦代到清代: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典化建设 |
三、从民国至今: 弱势群体保护的现代化 |
四、代结论: 弱势群体保护在变迁中所展现之脉络 |
(一) 重视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反向保护 |
(二) 由伦理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 |
(三) 在对策选择上有所摇摆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检讨 |
一、保护方式 |
二、保护范围 |
三、保护程度 |
四、检讨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与转型 |
一、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 |
二、弱势群体保护在刑事立法上的转型方向 |
(一) 刑事立法的自我克制与刑法关键词的合理解释 |
(二) 刑法控制与其他配套措施的互补 |
小结:立法保护的有限性 |
第三章 刑事司法中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解释中弱势群体保护 |
一、实质主义: 司法解释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路径 |
二、越法解释及其批判 |
三、刑事司法解释不宜成为弱势群体保护扩张依据之证成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司法实践 |
一、基本立场: “乱中求稳”、“内外有别” |
二、发展趋势:保守地扩张 |
小结:司法保护的能动性与非规范性 |
第四章 弱势群体保护与当代中国刑事政策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语境下刑事政策的解读 |
一、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司法的沟通方式 |
二、刑事政策的界别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语境 |
(一) 应然与实然的刑事政策的界分及选择理据 |
(二)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语境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宽和刑事政策的主导地位之确立 |
二、有限保护: 刑事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思路 |
三、法治路径: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的一体化贯彻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立法政策 |
一、总体保守: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的基本向度 |
二、有限激进: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中的积极主义思想 |
第四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司法政策 |
一、激进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领域的演变趋势 |
(一)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
(二) 激进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得失 |
二、宽和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
(一) “宽中从宽”: 未成年犯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偏向 |
(二) “宽严相济,以宽为主”: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政策 |
第五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执行政策 |
一、行刑个别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 |
二、行刑人道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思想 |
三、行刑社会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 |
小结:刑事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与观念性 |
一、系统的刑事政策 |
二、前瞻的刑事政策 |
三、观念的刑事政策 |
四、余论 |
第五章 司法推动型弱势群体保护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应延缓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之步伐: 基于法益视角对“恶意欠薪”入刑之批判性反思 |
一、劳动债权法益化与刑法的越位 |
二、劳动债权并非财产犯法益的证成 |
三、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扩张之批判性反思与限制路径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的转型路径 |
一、减少干预立法 |
二、理性调控司法 |
三、重点完善执法 |
第三节 作为核心动力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体系定位 |
一、能动司法、克制因素与司法自由裁量基准之确立 |
二、越法裁判及其理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成果 |
作者简介 |
后记 |
(3)2002~2013年辽宁省8855例病残儿鉴定资料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对象与方法 |
1.1 研究对象 |
1.2 研究资料的收集方法 |
1.3 数据处理与分析 |
2 结果 |
2.1 病残儿基本情况 |
2.2 病残儿父母基本情况 |
2.3 病残儿顺位 |
2.4 病残儿疾病系统分布 |
2.5 病残儿病种分类 |
2.6 病残儿危险因素分析 |
3 讨论 |
3.1 病残儿基本情况的变化 |
3.2 病残儿顺位变化 |
3.3 病残儿病种系统构成比变化 |
3.4 病残儿病种系统分类变化 |
3.5 病残儿危险因素的变化 |
4 建议及对策 |
(4)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分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项目错综复杂 |
1.1.2 政府机构设置复杂,层级和职能部门较多 |
1.1.3 政府提出改进治理方式,责任主体多元化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1.4.4 相关概念界定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社会保障政府责任相关文献及理论 |
2.1 文献综述 |
2.1.1 社会保障产品的属性分析 |
2.1.2 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必要性和缘由 |
2.1.3 社会保障政府责任研究 |
2.1.4 社会保障政府责任的理论流派 |
2.2 国家相关理论 |
2.2.1 国家的起源及理论 |
2.2.2 国家职能及与公民关系理论 |
2.2.3 政府与国家的关系 |
2.3 政府责任及正当性 |
2.3.1 政府责任相关理论 |
2.3.2 政府间关系理论 |
2.3.3 政府的正当性及来源 |
2.4 社会保障政府责任 |
2.4.1 社会保障的起源 |
2.4.2 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 |
2.4.3 政府的缺陷与不足 |
2.5 小结 |
第三章 新中国以来社会保障政府责任演进 |
3.1 1949-1978年:国家——单位保障阶段 |
3.1.1 政治、经济、社会环境 |
3.1.2 社会保障特征:单位负责 |
3.1.3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单位负责,干预较多 |
3.2 1978-1998年:国家——单位保障与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并行阶段 |
3.2.1 政治、经济、社会背景 |
3.2.2 社会保障制度发端 |
3.2.3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逐渐退出,强调市场和个人责任 |
3.3 1998年以来:国家——社会保障型社会保障建设新阶段 |
3.3.1 政治、经济、社会背景 |
3.3.2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3.3.3 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尝试理性回归 |
3.4 新中国以来社会保障发展历程的启示 |
3.5 小结 |
第四章 不同政府部门社会保障责任分置 |
4.1 不同部门负责下的社会保障复杂性 |
4.1.1 制度设计的复杂性 |
4.1.2 部门分管负责的复杂性 |
4.2 社会保障运行中的地区差异 |
4.2.1 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 |
4.2.2 各地财政及补贴情况差异 |
4.2.3 人口流动带来的挑战 |
4.3 社会保障运行中的政府部门博弈 |
4.3.1 社会保障项目之间关系 |
4.3.2 不同部门之间的博弈 |
4.3.3 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均衡 |
4.4 社会保障中不同政府部门关系的思考 |
4.4.1 不同政府部门负责的优势 |
4.4.2 不同部门负责的弊端和不足 |
4.4.3 不同部门之间关系的权衡 |
4.5 小结 |
第五章 不同层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分置 |
5.1 社会保障中不同层级政府的角色 |
5.1.1 中央政府:全面主导 |
5.1.2 省级政府:传递和制定政策 |
5.1.3 地市级政府:政策传递和执行 |
5.1.4 县级政府:执行层面 |
5.1.5 乡级政府:具体执行 |
5.2 社会保障中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博弈 |
5.2.1 决策没有共识 |
5.2.2 行政发包和权责不对等 |
5.2.3 社会保障运行中的功利性 |
5.2.4 被动、运动式开展工作 |
5.2.5 资金投入不均衡 |
5.3 社会保障中不同层级政府关系的思考 |
5.3.1 政府间的集权与分权 |
5.3.2 改革与创新中的两种路径 |
5.4 小结 |
第六章 政府责任的实现:市场、社会和家庭等不同主体的作用 |
6.1 政府责任的直接实现 |
6.1.1 政府直接履行责任 |
6.1.2 设立组织机构履行责任 |
6.2 市场主体:有动力和积极性,但应加强监管 |
6.2.1 养老保险和服务领域 |
6.2.2 医疗保险和服务领域 |
6.3 社会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应当鼓励和扶持 |
6.3.1 社会组织的作用 |
6.3.2 社区作用的实现 |
6.4 家庭主体:受到冲击和挑战,应加强宣传和引导 |
6.4.1 家庭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 |
6.4.2 家庭作用面临挑战 |
6.4.3 家庭作用的有效发挥 |
6.5 社会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关系的思考 |
6.5.1 公民社会的发育促使社会治理方式转型 |
6.5.2 政府转型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优势和活力 |
6.5.3 政府需要与市场、社会等机制良性互动 |
6.6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与思考 |
7.1.1 本文主要结论 |
7.1.2 对公共管理的启示与思考 |
7.2 相关建议 |
7.2.1 加强不同层级政府的协同合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 |
7.2.2 推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配合,做好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的衔接 |
7.2.3 打破地区割据,解决流动人口面临的相关问题 |
7.2.4 发挥市场、社会等多主体的作用,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高速铁路桥梁救援定点优化设置理论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论文研究的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应急基础设施优化配置理论研究现状 |
1.2.2 桥梁应急疏散通道研究现状 |
1.2.3 高速铁路救援定点研究现状 |
1.2.4 人群疏散理论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与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桥梁救援定点设置模式研究 |
2.1 桥梁救援定点的概念 |
2.2 桥梁救援定点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
2.3 桥梁救援定点的设置模式 |
2.3.1 竖向疏散模式 |
2.3.2 横向疏散模式 |
2.3.3 纵向疏散模式 |
2.3.4 组合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桥梁救援定点的安全疏散性能化设计探讨 |
3.1 高速列车人群疏散行为研究 |
3.1.1 人员疏散的典型群体行为 |
3.1.2 乘客疏散心理及行为问卷调查 |
3.2 高速铁路人群疏散模型 |
3.2.1 人群疏散的仿真模型概述 |
3.2.2 人员属性参数 |
3.2.3 高速列车模型 |
3.2.4 疏散站台的模型参数 |
3.3 疏散场景的设定 |
3.4 疏散模拟及结果分析 |
3.4.1 高速列车火灾模拟与分析 |
3.4.2 人员疏散模拟与分析 |
3.5 基于疏散性能的救援定点分级标准探讨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长大桥梁救援定点的选址决策方法研究 |
4.1 长大桥梁救援定点的选址原则 |
4.2 长大桥梁救援定点的设置间距研究 |
4.2.1 列车制动距离的影响 |
4.2.2 列车到达救援定点的时间范围 |
4.2.3 列车不能到达救援定点的几率 |
4.2.4 最不利情况下乘客到达救援定点的时间 |
4.3 基于风险分析的长大桥梁救援定点选址方法 |
4.3.1 高速铁路长大桥梁运营风险因素 |
4.3.2 贝叶斯网络在救援定点选址中的应用 |
4.4 救援部门与救援定点间的最优路径寻求方法 |
4.4.1 Dijkstra算法的基本思想 |
4.4.2 Dijkstra算法在复杂网络中的实现 |
4.4.3 Dijkstra算法的应用 |
4.5 长大桥梁救援定点的选址决策模型 |
4.6 实例分析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隧道群区段内桥梁救援定点的设置需求决策 |
5.1 隧道群区段内桥梁救援定点的需求决策模型 |
5.1.1 桥隧相邻区段的防灾策略 |
5.1.2 列车在隧道内着火后的两种疏散方式 |
5.1.3 列车隧道火灾疏散方式的事件树模型 |
5.2 模型假设与计算 |
5.2.1 列车随机停靠至桥上的概率计算 |
5.2.2 列车继续运行停至桥上的概率计算 |
5.2.3 计算结果及分析 |
5.3 工程实例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桥梁救援定点设置方案的多目标决策理论 |
6.1 多目标决策理论 |
6.1.1 多目标决策研究概况 |
6.1.2 多目标决策方法 |
6.2 救援定点设置方案的多目标决策模型 |
6.2.1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
6.2.2 评价指标的权值求解方法 |
6.2.3 基于Vague集的救援定点多目标决策方法 |
6.3 实例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6)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理论沿革 |
第一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学理基础 |
一、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学科地位 |
二、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概念界定 |
三、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研究类别 |
第二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物质基础 |
一、个体签名笔迹的发展性 |
二、签名笔迹的反映性 |
三、签名笔迹的特殊性 |
四、签名笔迹的稳定性 |
第三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技术路径 |
一、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检验方法 |
二、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笔迹特征 |
三、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检验程序 |
第四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实施要务 |
一、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任务考量 |
二、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司法功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案件障碍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案件材料 |
一、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案件材料的质量要素 |
二、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样本材料的决定因素 |
三、虚假案件材料的签名笔迹司法鉴定辨析 |
第二节 证明妨碍制度的法学理论 |
一、证明妨碍制度的渊源 |
二、证明妨碍制度的示范 |
三、证明妨碍制度的中国现状 |
第三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与证明妨碍制度 |
一、签名笔迹司法鉴定领域的实务需求 |
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 |
三、签名笔迹鉴定证明妨碍的制度设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的优化 |
第一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技术性原理 |
一、同一认定原理 |
二、种属认定原理 |
三、系统认定原理 |
第二节 同一认定理论的阐释及修正 |
一、同一认定的理论模式 |
二、签名笔迹司法鉴定同一认定理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种属认定理论的差异适用 |
一、种属认定理论的困惑 |
二、签名笔迹司法鉴定中的种属认定理论 |
第四节 系统鉴定理论的应用扩展 |
一、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系统思维 |
二、签名笔迹系统鉴定思维的推进 |
三、签名笔迹系统鉴定思维的实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笔迹特征的四维建构 |
第一节 签名笔迹特征的空间维度 |
一、二维空间的签名笔迹特征 |
二、三维空间的签名笔迹特征 |
三、四维空间的签名笔迹特征 |
第二节 签名笔迹的四维特征新观 |
一、签名笔迹四维整体性特征 |
二、签名笔迹四维空间组合特征 |
三、签名笔迹四维韵律特征 |
第三节 签名笔迹空间思维的演化 |
一、签名笔迹四维特征的识别论 |
二、签名笔迹特征间的相互联系 |
三、签名笔迹特征的多角度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实务操作的完善 |
第一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逆向思维 |
一、逆向思维的应用阐释 |
二、签名笔迹司法鉴定逆向思维的呈现 |
第二节 签名笔迹司法鉴定的意见表述 |
一、签名笔迹鉴定意见的困境 |
二、似然率和签名笔迹鉴定意见 |
第三节 摹仿签名的认定与偏差 |
一、摹仿签名笔迹概述 |
二、摹仿签名笔迹认定 |
三、摹仿签名笔迹鉴定实例 |
第四节 签名笔迹的办公自动化运作 |
一、办公自动化对签名笔迹鉴定工作的影响 |
二、签名笔迹鉴定工作的办公自动化之优劣 |
第五节 签名笔迹与正文笔迹关系探析 |
一、签名笔迹与正文笔迹的联系 |
二、签名笔迹与正文笔迹的特征辨析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历史变迁及特性 |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界定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及法律基础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对比分析 |
一、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三、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利弊分析 |
第三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 |
一、满足法律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要求的需要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主观性合理规避的需要 |
三、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需要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提高的需要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系统研究的需要 |
第二节 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 |
一、质量控制相关概念 |
二、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 |
一、鉴定机构的中立性 |
二、鉴定主体的独立性 |
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
四、鉴定能力的适宜性 |
五、鉴定活动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 |
一、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二、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三、参与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
四、通过实验室认可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
五、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 |
第四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一、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评析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
第二节 设置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逐利性的控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选任规则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选任规则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技术能力考核评价制度的确立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退出制度的确立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设计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过程的控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控制 |
第五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功能与作用 |
一、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中进行定性评判 |
二、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进行定量判定 |
三、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 |
四、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医疗过失判定规则及注意的问题 |
一、医疗过失的界定 |
二、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 |
三、评判医疗过失需考虑的因素 |
第三节 损害后果判定规则及完善 |
一、对损害后果的再认识 |
二、损害后果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四节 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规则 |
一、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基础 |
二、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基本理论及其局限性 |
三、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的关系 |
四、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中的问题 |
五、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六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 |
一、认证认可制度概述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法律依据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必要性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
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
第二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参与能力验证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的方案类型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方案设计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的意义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规范化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 |
三、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方式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的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方法 |
1.3.2 归纳总结方法 |
1.3.3 系统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述 |
2.1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1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含义 |
2.1.2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特征 |
2.1.3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依据 |
2.1.4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 |
2.2.1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2.2.2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
2.2.3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与国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比较 |
3.1 国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关规定 |
3.1.1 德国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 |
3.1.2 日本自由刑执行制度 |
3.1.3 意大利居所执行制度 |
3.1.4 俄罗斯延期服刑制度 |
3.2 国内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
3.2.1 适用对象方面 |
3.2.2 刑期折抵方面 |
3.2.3 适用刑种方面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决定环节存在的问题 |
4.1.1 法律规定的冲突和表述不清 |
4.1.2 暂予监外执行标准不统一 |
4.1.3 有权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分散多头 |
4.1.4 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不健全 |
4.1.5 人民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程序不明确 |
4.1.6 申请程序的行政化 |
4.2 暂予监外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 |
4.2.1 监管职责不明确和监管措施不力 |
4.2.2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 |
4.2.3 保外就医期限的延长 |
4.2.4 收监执行情形规定不严密 |
4.2.5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不妥 |
4.3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不到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5.1 暂予监外执行实体方面的完善 |
5.1.1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法规 |
5.1.2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的扩大 |
5.1.3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
5.1.4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完善 |
5.2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方面的完善 |
5.2.1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 |
5.2.2 被害人程序的参与权 |
5.2.3 保外就医程序的完善 |
5.3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和管理措施 |
5.3.1 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
5.3.2 暂予监外执行管理措施的完善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缘起与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述要 |
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源与流 |
1.1 亲属法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
1.1.1 诸法合体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
1.1.2 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
1.1.3 构成民法典组成部分的亲属法编模式分析 |
1.2 我国亲属法编回归民法典的应然选择及其地位 |
1.2.1 我国亲属法回归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
1.2.2 我国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 |
1.3 我国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中立法名称的变化与选择 |
1.3.1 亲属法编立法名称的变化 |
1.3.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构建的立法名称的选择 |
第2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路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
2.1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路径 |
2.1.1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是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逻辑起点 |
2.1.2 亲属法功能反映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过程和结果 |
2.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 |
2.2.1 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总说 |
2.2.2 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选择 |
2.3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 |
2.3.1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与民法典基本原则相互协调 |
2.3.2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的填补与删改 |
第3章 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的不足与立法构建 |
3.1 体系化视角下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的缺陷分析 |
3.1.1 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不足概览 |
3.1.2 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不足的主要表现 |
3.2 体系化视角下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的立法构建 |
3.2.1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体系结构构建思路 |
3.2.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的立法设计 |
第4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立法思考 |
4.1 我国现行法亲属规定的不足及解决思路 |
4.1.1 我国现行法亲属规定的不足 |
4.1.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应构建亲属通则 |
4.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定位、功能和意义 |
4.2.1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定位 |
4.2.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功能 |
4.2.3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意义 |
第5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结婚制度的立法思考 |
5.1 婚约及婚约财产(彩礼)返还 |
5.1.1 婚约的含义及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批复 |
5.1.2 婚约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依据 |
5.1.3 《婚姻法解释(二)》返还彩礼之规定的社会性别分析 |
5.1.4 彩礼返还的立法例及启示 |
5.2 结婚条件的立法思考 |
5.2.1 结婚必备条件的立法思考 |
5.2.2 结婚禁止条件的立法思考 |
5.3 结婚程序的立法思考 |
5.3.1 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意义 |
5.3.2 婚姻登记条例的特点 |
5.3.3 婚姻登记条例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其协调 |
5.4 婚姻无效的立法思考 |
5.4.1 婚姻无效的性质 |
5.4.2 婚姻无效的原因 |
5.4.3 无效婚姻的形式 |
5.4.4 无效婚姻的效力 |
5.5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
5.5.1 事实婚姻的立法思考 |
5.5.2 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
第6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夫妻(配偶)制度的立法构建 |
6.1 夫妻人身权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构建 |
6.1.1 夫妻的性质、立法发展 |
6.1.2 配偶权及其立法构建 |
6.2 夫妻财产权制度的内容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建 |
6.2.1 夫妻财产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变革 |
6.2.2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和判断标准 |
6.2.3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优越性和缺陷分析 |
6.2.4 我国亲属法编中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建 |
第7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离婚制度的立法构建 |
7.1 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构建 |
7.1.1 协议离婚的理论基础 |
7.1.2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先进性及不足 |
7.1.3 我国亲属法编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构建 |
7.2 判决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与立法模式思考 |
7.2.1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与立法模式选择 |
7.2.2 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和立法模式的变化 |
7.3 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思考 |
7.3.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
7.3.2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
7.3.3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
7.4 离婚的法律效力 |
7.4.1 离婚法律效力体系概说 |
7.4.2 离婚对婚姻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
7.4.3 离婚对子女的法律效力 |
第8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亲子(父母子女)制度的立法构建 |
8.1 亲子法律关系的种类和亲子的法律地位 |
8.1.1 亲子法律关系的种类 |
8.1.2 亲子的法律地位 |
8.2 亲子法律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准正与认领制度的构建 |
8.2.1 构建亲子法律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 |
8.2.2 构建亲子法律关系准正与认领制度 |
8.3 亲权或称父母照顾的立法构建 |
8.3.1 亲权的概念及其变化 |
8.3.2 亲权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
第9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监护制度的立法构建 |
9.1 监护的概念和性质 |
9.1.1 监护的概念 |
9.1.2 监护的性质 |
9.2 对若干国家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
9.2.1 对苏俄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
9.2.2 对德日法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
9.2.3 对英美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
9.3 我国监护制度历史沿革、现行立法模式及立法不足 |
9.3.1 我国监护制度历史沿革 |
9.3.2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 |
9.3.3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不足 |
9.4 监护制度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位置及缺漏填补 |
9.4.1 监护制度应置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 |
9.4.2 监护制度应与亲权制度相分离 |
9.4.3 监护制度缺漏之填补 |
第10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扶养制度的立法构建 |
10.1 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
10.1.1 扶养的概念 |
10.1.2 扶养的特征 |
10.2 国外扶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10.2.1 国外扶养制度的立法体例 |
10.2.2 国外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 |
10.2.3 国外扶养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10.3 我国扶养制度立法的现状及立法构建 |
10.3.1 我国扶养制度立法的现状 |
10.3.2 我国扶养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雷锋奉献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重要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创新方面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雷锋奉献精神概述 |
第一节 雷锋精神的界定和要素 |
一、雷锋精神的界定 |
二、雷锋精神的要素 |
第二节 雷锋奉献精神的构成和特征 |
一、雷锋奉献精神的构成 |
二、雷锋奉献精神的特征 |
第三节 雷锋奉献精神是雷锋精神的精髓 |
一、雷锋奉献精神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要素 |
二、雷锋奉献精神贯穿雷锋精神的各要素 |
第二章 雷锋奉献精神的形成 |
第一节 雷锋奉献精神形成的思想基础 |
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孕育雷锋奉献精神的沃土 |
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是孕育雷锋奉献精神的源泉 |
第二节 雷锋奉献精神形成的历史背景 |
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其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
二、社会主义建设的开展为其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 |
第三节 雷锋奉献精神形成的基本过程 |
一、在新旧社会对比中,萌发做国家小主人翁的奉献精神 |
二、在农工战线岗位上,产生报党恩忘我工作的奉献精神 |
三、在解放军大熔炉里,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奉献精神 |
第四节 雷锋奉献精神形成的主要经验 |
一、组织精心培育 |
二、个人严格要求 |
三、社会广泛倡导 |
第三章 雷锋奉献精神的影响 |
第一节 六十年代前半期 |
一、全国学雷锋作奉献情况 |
二、雷锋式先进人物的代表 |
第二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 |
一、全国学雷锋作奉献情况 |
二、雷锋式先进人物的代表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 |
一、全国学雷锋作奉献情况 |
二、雷锋式先进人物的代表 |
第四节 雷锋奉献精神已经成为全人类宝贵精神财富 |
一、国际社会关注中国学雷锋作奉献 |
二、国外推崇雷锋奉献精神重要案例 |
第四章 雷锋奉献精神的弘扬 |
第一节 弘扬雷锋奉献精神的重要意义 |
一、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
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三、有利于坚持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
第二节 弘扬雷锋奉献精神的基本原则 |
一、党员干部表率原则 |
二、群众性常态化原则 |
三、与时俱进创新原则 |
第三节 弘扬雷锋奉献精神的主要途径 |
一、围绕发展主题,深化奉献教育 |
二、立足现实生活,拓展奉献实践 |
三、树立当代雷锋,引领奉献风尚 |
四、扶持志愿团队,凝聚奉献合力 |
第四节 弘扬雷锋奉献精神的组织领导 |
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
二、建立健全可持续的运行机制 |
三、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舆论环境 |
四、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病残儿童126例鉴定中的问题和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D]. 李乾坤.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2]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D]. 章雨润. 东南大学, 2017(02)
- [3]2002~2013年辽宁省8855例病残儿鉴定资料分析[J]. 关长吉,韩维田,倪香,梁悦.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16(10)
- [4]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分置研究[D]. 张国栋. 中国农业大学, 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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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D]. 鄯文秀. 燕山大学, 2013(08)
-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D]. 李洪祥. 吉林大学, 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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