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与基本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马浩然,赵天忠[1](2021)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进展与展望》文中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于提高森林生态建设者与维护者的积极性,维护林地所有者合法的经济利益具有促进作用,能够协调"绿水青山"保护者与"金山银山"受益者之间公平性。综合梳理了国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机制,包括补偿范围、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的研究进展,总结了森林生态系统效益的测算方法,包括物质量评价法、价值量评价法、能值分析法和生态模型法的特点和应用研究进展,论述了补偿标准测算依据的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近年国外森林生态服务付费的起源、研究重点、进展及多个国家森林生态服务付费的机制。最后针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一方面需要通过市场化的多种途径来拓宽资金来源,科学评估森林生态效益;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实现有差异的补偿等级或补偿区间。
曾祥馨[2](2021)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凸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也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作为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可以为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提供参照,为补偿程序的正当性和精准性提供理论依据。研究运用了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定义、内容和确定原则,分析了我国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补偿理论研究;有利于破解生态补偿与其他环境治理方式混同乱象、促进补偿程序的正当合理、推进我国生态效益补偿立法以及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研究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是应当并且能够进行补偿的生态效益的范围,受偿主体范围是接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或补偿措施的主体的范围,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人或森林区域发生效力的范围。补偿范围的确定原则有三:其一是补偿可行性原则,要求范围内的生态效益种类满足客观存在性、可度量性、正外部性和非市场性四个特性;其二是公平原则,要求针对应当并能够进行补偿的生态效益给予同等的补偿地位;其三是特别补偿与一般补偿并行原则,要求按照不同的生态效益种类的积极影响程度进行补偿,不仅补偿积极影响占比最大的特定生态效益种类,同时也补偿剩余生态效益种类。通过分析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不同流域、不同区域、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立法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存在以下问题:定义不清,易与受偿主体范围、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混淆;补偿范围有误,对环境负外部性效益实施“名为补偿实为其他”的补偿措施;补偿范围狭窄,遗漏补偿商品林各类生态效益,遗漏补偿特定生态功能林地除特定生态效益以外的剩余生态效益。研究进而发现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认识不充分,包括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定义、商品林各种生态效益、公益林各种生态效益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动态变化性认识不充分;现有补偿范围的确定原则存在缺失,导致商品林各类生态效益的遗漏补偿的原因是补偿可行性原则、公平原则的缺失,而特定生态功能公益林的剩余生态效益的遗漏补偿是由于补偿可行性原则以及特别和一般补偿并行原则的缺失;不同生态效益种类的社会认可度不一,影响社会认可度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宣传不到位等;国家财政、地方财政有限,因此针对不同林地或不同生态效益种类进行选择性补偿。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途径是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定义和公民补偿义务的认识;在调整补偿范围方面,给予商品林生态效益补偿地位,实行特殊和一般补偿并行原则,合理对待变化的生态效益;在补偿资金方面,拓宽补偿资金支付主体范围,引入森林生态效益私法补偿,促进生态保护资金统筹使用等。
王莹[3](2021)在《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生态补偿作为实现生态资源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途径,得到立法和实践的重视。我国对森林领域的生态补偿探索已长达四十年,终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条明确规定我国确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然而有关该制度的法律都仅具原则性和指导性,致使森林生态补偿在实施时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实现其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目的,反而会因为规定不明引发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之间的矛盾。本文采取了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系统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研究,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笔者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界定了森林生态补偿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应当将“由生态破坏者向生态破坏受害者的补偿”纳入生态补偿的概念,承认森林生态补偿兼具民法和行政法律性质,其在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受到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调整。并且通过研究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四个立法阶段的工作,得出我国现存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和系统性的结论;第三部分笔者对近六年来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司法判例进行总结分析,发现实践中由于立法滞后、行政执法机关定位不明确以及司法机关对生态补偿的审判专业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森林生态补偿制度难以实行;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哥斯达黎加等国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立法和实践概况,并进行对比,总结出这些国家共同的制度特点,包括都具有较为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都将私有林纳入了补偿范围、都强调政府的领导作用以及都引入了市场化机制。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存在立法目的、法律刚性、市场化程度以及制度灵活性等方面的差异,但对我国而言在立法原则、补偿主体、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标准等方面均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存问题,笔者提出了要明确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加快出台生态补偿专门法,并在其指导下制定《森林生态补偿条例》对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为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此外,为确保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持续运行,还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配合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共同实施,以达到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终极目的。
曾祥馨,张忠潮[4](2021)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生成与内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的缺失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与环境损害赔偿等环境治理资金制度混同乱象,也造成了森林增益行为无法受偿的现实困境。森林碳汇增益行为实施者的付出无法通过价值转换进行收益,从而造成生态利益外溢的问题。符合外部性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可以调节环境生态效益失衡的现象,通过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可以明确补偿权利义务主体,促进森林生态补偿法治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以森林生态正外部行为和利益失衡为前提,包括碳汇增益补偿权、限制开发补偿权以及其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
庞洁,靳乐山[5](2021)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以鄱阳湖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生态补偿一般理论框架,对鄱阳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补偿者、受偿者、补偿标准及差别化、补偿方式和补偿条件性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表明,测算得到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2 503.39元·hm-2·a-1;补偿标准需要差别化,考虑因素包括农作物受损失程度、土地与湖区距离以及土地质量等,其中农作物受损失程度是实现生态补偿差别化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补偿标准偏低、违约成本太低和实际监管概率偏低是弱监管的根源,应采用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或者分阶段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为了改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应进一步明晰补偿主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并充分考虑农户资源异质性和机会成本异质性,实现补偿标准差异化,注重补偿的"条件性支付",兼顾补偿的公平与效率。
杜娟[6](2020)在《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集体林区林农经营决策行为与收入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重要或脆弱的生态区域划定生态公益林,是健康森林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为构建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屏障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大面积的生态公益林可能占用了林农原本有限的可经营林地资源,保护区内严格的林木限伐等管理措施也无法完全避免林农的逆向选择,林农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行为直接决定了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效果。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改变了林农原有林地资源禀赋,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林农会调整林地经营行为,进而影响家庭林业收入,可能会产生诱导农民职业分化等社会功效。本文依托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项目,根据县域差异随机抽取10个县、50个村的500个样本林农进行跟踪调查,2011~2018连续8年累计获得3849份有效问卷。基于激励相容理论,本文试图解析在政府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激励下林农的林地经营决策机理,并验证可能产生的对林农职业分化和收入变化的影响。本文运用林业公共物品理论和“两山”生态资本理论对南方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进行功能定位再识别,基于激励相容理论和林农决策理论构建了集体林区利益相关林农在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背景下的林地经营行为分析框架。在回顾我国生态公益林管理政策演变、归类梳理的基础上,对林地资源进行聚类分析并测算不同林种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成本收益,运用Logistic-Tobit回归模型对比不同群体林农林地经营中资本、劳动投入差异,引入广义估计方程(GEE)的Logistic回归模型验证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集体林区农民职业化分化的驱动机制,进而利用广义线性模型(GLM)探究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背景下林地资源禀赋重构对林农林业收入的影响。研究主要结论为:(1)通过优化生态公益林补偿限伐措施,激励林农在保护中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公益林资源,可以实现政府生态效益最大化的整体目标和林农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个体目标趋于一致;(2)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改变了集体林区原有林地资源禀赋结构,林农则根据不同林种林地的预期收益调整家庭林地经营决策;(3)二元经济背景下,集体林区农民职业分化是基于家庭林地资源禀赋做出的理性抉择,不同林种林地资源及集体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吸附农民从事农林生产的引力大小不一;(4)林农林业收入是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本投入协作的结果,集体林区不同林种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对林农林业收入的影响程度不一。
汪远秀[7](2020)在《贵州省境内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补偿是当前国内外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和研究热点。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近年来在各领域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以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等。因此,构建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有利于改善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提高社会大众的参与感和使命感,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为保护森林涵养水源,贵州省政府实施系列保护森林措施,这些措施导致流域上游损失发展木材经营、农副产品等机会,自身发展权利受限,下游往往无偿或低偿地使用上游溢出的生态效益,导致上下游经济发展差距更增,根据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下游有义务支付补偿资金购买环境服务。本文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为背景,将流域与森林相结合,以期通过流域上下游相关利益主体对其所获的森林生态效益付费以构建横向补偿模式,提出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新思路,提高流域内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增强流域内的环境、经济联系以激发流域居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文中分别从“为什么补”、“由谁补”、“补多少”、“补偿资金来源与去向”、“如何保障”等几个角度出发,通过构建流域上下游演化博弈模型、核算研究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直接投入成本、损失的发展机会成本、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及研究区居民的意愿等指标,分析不同经济主体在各项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中的受益比重确定补偿资金分摊权重,引入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构建倒S型曲线模型分配补偿资金,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现状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实质是一种市场交易,但这种市场交易目前不能自由进行,需要一定的约束激励机制,生态补偿本身就具有交易性质,无论是中央政府财政转移,亦或是受益者付费都是向保护者购买环境资源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文中通过静态博弈分析表明仅依靠上下游地区自主选择策略不能达到社会期盼的最优策略,因此引入第三方的约束激励机制构建动态演化博弈模型,在一定的激励约束下,上下游地区可形成最佳的交易方案。(2)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鼓励其他社会群体参与生态补偿。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公众环保意识不强的阶段,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中政府为主要补偿主体的角色是必不可少的,但补偿主体、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也是必须的。(3)现行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标准应随社会经济发展而随之提高。文中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为例,核算了各社会发展阶段的补偿标准,以直接投入成本为依据的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第一阶段补偿标准额度为42.67元/亩;以发展机会成本为依据的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第二阶段补偿标准额度为183.32元/亩;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依据的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第三阶段补偿标准额度为791.82元/亩。文中调查了现阶段研究区居民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作为现阶段补偿标准的参考值,流域上游居民的受偿意愿为27.35元/亩,下游居民的支付意愿为31.69元/亩,当前阶段以居民意愿为补偿标准依据参考值的补偿额度为29.52元/亩,核算结果均高于现行标准。(4)流域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分摊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分摊部分补偿资金到资源使用者。文中利用AHP法分析各项森林效益的重要性排序及熵值法分析不同补偿主体在各项森林效益中的比重确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中不同补偿主体的资金分摊权重,结果显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共占比31.37%,下游企业及居民占比28.71%,旅游景区占比17.62%,游客占比16.52%,上游企业及居民占比10.20%。之后,基于意愿调查法对流域下游居民提升基础水价的接受意愿进行调查,结果表明,愿意支付补偿资金的居民中有80.19%的居民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为生态环境付费,表明以提升基础水价的方式吸纳补偿资金是可行的,根据意愿调查公式计算出下游居民愿意接受的最大水价提升幅度为0.18元/m3。(5)有必要合理分配流域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各地区的补偿资金存在不平衡的现状,没有考虑到各地生态建设成本和生态系统发挥效益的差异性,补偿资金按经济发展水平倒S型曲线分配更符合“再分配”要达到的目的,经计算赤水河流域上游七星关区、大方县和金沙县的补偿强度系数分别约为0.3169、0.3180、0.3150。(6)基于以往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实地调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以完善:(1)完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顶层设计”,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专项立法;(2)构建社会资本参与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的利益机制,实现生态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3)建立健全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减缓我国生态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4)完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激励机制促进生态补偿项目高效有序实施;(5)完善生态补偿方式。
严海[8](2020)在《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态补偿是起源于国外的一项经济政策,在当下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生态补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公平、传承特定文化等多重作用,因此,生态补偿又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晚,并且依赖国外经验,从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运行主要还是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生态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整体上却有所欠缺。生态补偿的法治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生态补偿立法如何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成为生态补偿研究领域内的一个重要课题。生态补偿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生态系统从最初的客观存在逐渐转变为一种可以为人类提供服务的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由此便应运而生,并进一步孕育出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在我国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这是与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的根本性区别。生态补偿的运行需要依据一定的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内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是当下生态补偿最重要的两个理论基础,除此之外,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也相应地提出了本学科内的生态补偿理论基础。国外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早,在森林、流域、草原等多个领域的生态补偿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失败的案例,其经验与教训都值得我国的借鉴。生态补偿需要以规范的状态运行,法治化是必由之路。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考察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在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内都对草原生态补偿做出了立法规定,但从规范性角度来看,其问题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理论角度来看,当下的生态补偿立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是,生态补偿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并不完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是一个环境哲学问题,但其内容在许多学科领域内都有所涉及,包括法政治学领域。不同的学科领域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对此问题都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生态价值观念方面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二者的对立。事实上,两种生态价值观都各有利弊,应当进行一定的协调,寻求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在环境资源法学领域存在一个“调整论”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突破了传统法理学中有关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在得到部分学者支持的同时也受到了大量的质疑与非议,但调整论的思维仍旧对生态补偿的立法有所启示,即生态补偿立法应当针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生态补偿立法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又分为结构调整和运行调整,结构调整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完成,运行调整则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在结构调整中,首先需要针对生态补偿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需要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科学测定生态补偿标准,拓展、拓宽生态补偿的方式和资金来源;其次需要围绕生态补偿的关联性内容进行立法,在宪法中体现生态补偿的基本精神,合理设置生态补偿所牵涉的法律责任规定,推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需要注重生态补偿体系性内容的立法,在行为模式上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为主,在权利义务模式上以权利本位的立法为根本,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以环境资源法作为衔接性质的立法。运行调整主要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而立法之外的手段又可分为法律之内的手段和法律之外的手段。在法律手段内,除立法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都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每个环节当然都有各自的要求,但从整体上看,法的良好运行着重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良好运行以实现法治化为本质,二是法的良好运行以符合社会生产力水平为标准。在法律手段之外,还可分为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经济手段着眼于市场平台的灵活调节,政治手段着眼于环境治理模式的合理选择。从两种手段的作用出发,经济手段解决的是生态保护的去功利性和市场运行的逐利益性之间的矛盾缓解问题,政治手段解决的是国家环境治理过程中民主与集权之间的平衡取舍问题,这些都是为生态补偿立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所提供的有效的运行机制。
夏承伯[9](2020)在《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研究既有生态危机现实促逼与发展模式反思国际背景,又有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实践的国内发展需要,还有历史唯物主义迎接时代挑战,特别是生产力理论重新认识等学科内在发展需要。学界对此研究虽有所进展,但以往所做工作很大部分集中在传统生产力理论个别问题的提出与反思,这当然十分必要。然而,对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的自觉而系统的研究尚付阙如。由此,目前化整为零的碎片化研究和分散性探讨尚待改进,而化零为整的系统化研究和整体性推进亟待改善。传统“征服论”生产力论的实质是与工业文明相匹配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在现实中的表现,其存在具有现实基础、认识论基础与思想根源。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失衡、现代社会经济系统失范、人类自身生存系统失调是其面临的三大困境,对此进行深度反思与批判是生产力生态内涵揭示的前提。从马克思生态哲学维度审视,马克思具有生产力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自觉认识与利用自然并与之进行物质变换、能量转换、信息交换的生产实践过程所具有的现实综合力量,特别是其自然生产力、物质变换以及整体思维等层面使其具有表征自然生态再生产与经济社会再生产能力的丰富生态内涵,马克思生产力实质是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力量总和。马克思生产力生态内涵的挖掘研究,促使生产力发展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并发挥作为劳动者的人的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度之自觉性,促使生产力发展行进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之路,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生产力基本要素有内在本质上的生态向度。劳动者既有社会属性,又有生物属性,是其两者的对立统一。由于后者的存在,就决定了劳动者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生态法则,以效仿生态系统最优组合原则进行分工协作是其在生产力中发挥最佳功效的重要条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是其受剥削与异化的根本原因。劳动对象包括天然自然物与原料,只有在具备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前提下,劳动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若想资源能源持续利用,必须遵循不同种类的特性进行合理开发。劳动工具是人与自然物质变换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志,土地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场所与必要空间,机器异化加重了对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双重压榨与剥削。对科学技术的负效应进行生态化规范,大力发展生态科技,用环境思想教育提升人们的全球环境意识,培育堪当生态治理大任的时代新人。生产力结构经历“两种生产”到“三种生产”再到“全面生产”认识过程,包括自然生产力、社会生产力与人口生产力等结构类型。自然生产力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前提基础从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第一源泉;社会生产力本质是生产力发展的物质变换,良性运行的社会生产力应该是内涵集约生产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人口生产力是生产力发展的能动力量更应注重人口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相匹配及防止其失调或失衡。自觉深度挖掘马克思生产力结构的生态蕴含,为深入理解并全面协调资源能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适度生产三者关系,并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建设以生态安全为基础的“两型”社会,健全生态良法与环境道德双重制度保障体系,具有重要学理价值与时代意义。生产力的生态功能在于实现自然界、人与自然、人类社会物质变换的有序高效。自然界之间新陈代谢承载自然生产力功能,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发挥劳动生产力功效,社会内部物质变换迸发社会生产力效能。资本主义的资本逻辑违背物质变换规律,导致物质变换断裂,资本主义制度破坏财富源泉,既污染城市环境,又造成乡村萧条,使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基础和环境条件异化。消除物质变换裂缝需要从人地双向互动与有机废物循环利用的思维变革、机器改良与科学进步的技术革新以及消灭资本主义制度等三方面入手。发展循环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社会;重视土地修复恢复,推进生态农业创新;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探索绿色城乡模式是马克思生产力生态功能的重大价值借鉴。传统生产力标准主要以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工具为衡量标尺,单向度指向经济技术领域,缺乏生态维度。为此,生产力标准除体现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标准,在当代更应该深度体现经济技术运行是否符合人类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生态标准。生产力生态标准要求严格遵守生产力发展受控于生态承载力阈值,在维护生态平衡下进行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以期实现自然力内涵扩大利用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双赢目标。深入理解与严格践行生产力生态标准对于人们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理念,具有重要评估与考量价值。反思传统生产力论时代局限,挖掘生产力生态内涵,展示生产力生态要素,优化生产力生态结构,发挥生产力生态功能,秉持生产力生态标准,坚持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实践品质,为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实践作出积极的理论贡献。
姜梦鸽[10](2020)在《H省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我国政府从政策角度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这表明了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习总书记曾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提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制,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而要实现目标最重要的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对生态保护资金管理进行研究,探索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有效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让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在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发挥出最大效用,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收益目标,具有重要的价值。本研究充分借鉴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以此为基础阐述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审计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构建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首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归纳,从中筛选出生态保护补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等相关理论。据此发现,我国关于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审计的研究比较少,形成的理论成果也比较浅显,还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上更是欠缺。其次,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审计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其中重点阐释了绩效审计内容、绩效审计目标及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审计方法几项内容。再次,对已有成果中构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分析评价,针对强存在的不足选择更有效方法构建新的指标体系。采用逻辑模型对选取的指标进行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构建了一个包括项目式管理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最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的运用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对案例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解决对策。在充分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同时,本研究还参考了环境、生态、审计等学科领域的相关理论,以及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令。针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项目的整体运行流程的环节构成,设计了四个方面的指标,分别是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筹集使用、项目目标实现。其中研究的重点内容是项目的具体运行管理过程进行审计,主要考核其中资金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达到了经济效益目标等等。在选取的案例中进行实际审计,证实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绩效审计指标的实用价值,也证明该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本文取得的成果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思路和方法,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审计工作都有一定的参考价位。
二、论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与基本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与基本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基本理论 |
2.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相关概念 |
2.1.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2.1.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
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确定的原则 |
2.2.1 补偿可行性原则 |
2.2.2 公平原则 |
2.2.3 特别补偿与一般补偿并行原则 |
2.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确定的理论基础 |
2.3.1 环境正义理论 |
2.3.2 外部性理论 |
2.3.3 精准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现状 |
3.1.1 对非生态效益事物的补偿 |
3.1.2 对生态效益的补偿 |
3.2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问题 |
3.2.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定义不清 |
3.2.2 补偿范围囊括环境负外部性效益 |
3.2.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狭窄 |
第四章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产生问题的原因 |
4.1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认识不充分 |
4.1.1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定义认识不充分 |
4.1.2 对商品林各种生态效益的认识不充分 |
4.1.3 对公益林各种生态效益的认识不充分 |
4.1.4 对补偿范围的动态变化性认识不充分 |
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确定原则缺失 |
4.2.1 补偿可行性原则的缺失 |
4.2.2 公平原则的缺失 |
4.2.3 特别补偿与一般补偿并行原则的缺失 |
4.3 社会民众认可度的制约 |
4.4 社会经济现实的限制 |
第五章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完善建议 |
5.1 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认识 |
5.1.1 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定义的认识 |
5.1.2 加强社会对补偿义务的认识 |
5.2 合理调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
5.2.1 将商品林的各类生态效益纳入补偿范围 |
5.2.2 实行特别和一般补偿并行原则 |
5.2.3 合理对待生态效益的变化 |
5.3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效益补偿的矛盾 |
5.3.1 拓宽补偿资金支付主体范围 |
5.3.2 鼓励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件 |
(3)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现状 |
(二)国外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法理及立法进程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法理分析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概念 |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民事法律性质 |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行政法律性质 |
三、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的立法进程 |
(一)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78年-1988年) |
(二)第二阶段:试点阶段(1988年-2004年) |
(三)第三阶段:实施阶段(2004年-2007年) |
(四)第四阶段:推进阶段(2007年至今) |
第二章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司法实践及制度现存问题 |
一、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相关司法案例分析 |
(一)案件概况 |
(二)典型案例评析 |
二、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现有立法存在滞后性 |
(二)行政机关定位不明确导致履责困难 |
(三)司法机关审判程序专业化程度不足 |
第三章 国外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分析与借鉴 |
一、国外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哥斯达黎加 |
二、国外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比较 |
(一)共同点 |
(二)不同点 |
三、国外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补偿原则:遵循市场化补偿原则 |
(二)补偿主体:政府和市场 |
(三)补偿范围:将私有林纳入补偿范围 |
(四)补偿资金:多样化资金渠道 |
(五)补偿标准:遵循市场化规则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 |
一、完善法律制度设计 |
(一)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 |
(二)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 |
(三)加快《生态补偿条例》的出台 |
二、对《森林生态补偿条例》的设想 |
(一)建立合理的森林生态补偿原则 |
(二)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概念 |
(三)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相关主体 |
(四)确定科学的补偿范围和周期 |
(五)建立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 |
(六)制定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
(一)建立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机制 |
(二)建立并完善“生态税”制度 |
(三)完善森林碳汇交易机制 |
(四)建立森林生态观测点 |
(五)成立森林生态补偿监督部门 |
(六)完善公民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 |
(七)继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生成与内涵(论文提纲范文)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困境 |
1.1 森林生态补偿与其他制度混同 |
1.2 森林碳汇增益生态补偿难以实现 |
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法律化的价值 |
2.1 破解生态补偿与其他环境治理方式混同乱象 |
2.2 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提供理论支撑 |
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的理论基础 |
3.1 外部性理论 |
3.2 环境正义理论 |
3.3 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
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的概念、内容 |
4.1 概念 |
4.2 内容 |
5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的实现路径 |
(5)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以鄱阳湖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生态补偿的基本逻辑及分析框架 |
1.1 基本逻辑 |
1.2 分析框架 |
2 研究区域与数据来源 |
3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 |
3.1 补偿者与受偿者 |
3.1.1 补偿者 |
3.1.2 受偿者 |
3.2 补偿标准 |
3.2.1 补偿标准的核算 |
3.2.2 补偿标准的差别化 |
3.3 补偿的条件性 |
3.4 补偿方式 |
4 讨论 |
5 结论与启示 |
(6)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集体林区林农经营决策行为与收入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林农决策行为的相关研究 |
1.2.2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效果研究 |
1.2.3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林农收入的影响研究 |
1.2.4 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4.3 样本林业资源概况 |
1.5 创新点 |
2 理论依据及分析框架 |
2.1 概念界定 |
2.1.1 集体林区 |
2.1.2 生态公益林 |
2.1.3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 |
2.2 相关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两山”理论 |
2.2.3 林农决策行为理论 |
2.2.4 激励相容理论 |
2.2.5 生态功能区划理论 |
2.3 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目标函数 |
2.3.2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模式比较 |
2.3.3 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2.4 本章小结 |
3 江西省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演化 |
3.1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现状 |
3.1.1 江西省森林资源概况 |
3.1.2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的产权结构 |
3.1.3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分类 |
3.1.4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
3.2 江西省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历程 |
3.2.1 探索期(1978——1998年) |
3.2.2 规模保护期(1999——2012年) |
3.2.3 系统推进期(2013年——今) |
3.3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相关政策梳理 |
3.3 .与集体生态公益林产权有关的文件 |
3.3.2 与生态公益林管理验收有关的文件 |
3.3.3 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文件 |
3.4 本章小结 |
4 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的社会满意度评价 |
4.1 满意度模型构建 |
4.2 理论研究假设 |
4.3 公益林保护政策的社会满意度实证分析 |
4.3.1 指标设置 |
4.3.2 模型构建 |
4.3.3 不同社会群体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满意度对比 |
4.3.4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5 定序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 |
4.4 小结与讨论 |
5 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本收益测算 |
5.1 测算方法 |
5.2 样本聚类分析 |
5.3 基于林种差异的成本收益测算 |
5.3.1 用材林 |
5.3.2 经济林 |
5.3.3 竹林 |
5.4 小结与讨论 |
6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林农林地投入行为分析 |
6.1 理论研究假设 |
6.2 模型构建 |
6.2.1 变量定义 |
6.2.2 模型设定 |
6.2.3 样本统计 |
6.3 实证分析 |
6.3.1 变量描述性统计 |
6.3.2 林农林地投入差异分析 |
6.3.3 林农林地投入可能性实证分析 |
6.3.4 林农林地投入量实证分析 |
6.3.5 不同样本组林农林地投入对比分析 |
6.3.6 稳健型检验 |
6.4 小结与讨论 |
7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农民职业分化的影响 |
7.1 集体林区林农职业分化现状 |
7.2 模型构建 |
7.2.1 模型设定 |
7.3 理论研究假设 |
7.3.1 变量设置 |
7.3.2 样本统计 |
7.4 实证分析 |
7.4.1 描述性统计结果 |
7.4.2 全样本农民职业分化GEE面板回归分析 |
7.4.3 生态公益林农民职业分化GEE面板回归分析 |
7.5 小结与讨论 |
8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林农林业收入的影响机理分析 |
8.1 集体林区林农林业收入分析 |
8.2 理论研究假设 |
8.3 模型构建 |
8.4 实证分析 |
8.4.1 林地资源禀赋 |
8.4.2 经典林农林业收入影响模型 |
8.4.3 基于林种差异的林农林业收入影响模型 |
8.4.4 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林农林业收入的影响模型 |
8.4.5 稳健型检验 |
8.5 小结与讨论 |
9 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贵州省境内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基础 |
1.2.3 研究进展 |
1.2.4 生态补偿研究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区概况和数据来源 |
2.1 研究区概况 |
2.1.1 研究区自然资源概况 |
2.1.2 研究区社会经济概况 |
2.2 数据来源 |
第三章 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必要性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
3.1 建立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
3.1.1 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 |
3.1.2 森林的公共物品属性 |
3.1.3 森林生态效益的外部性 |
3.2 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研究 |
3.2.1 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受益者分析 |
3.2.2 利益相关者生态补偿博弈模型构建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
4.1 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
4.1.1 成本核算 |
4.1.2 研究区森林涵养水源价值核算 |
4.1.3 意愿调查 |
4.2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流域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分摊及分配 |
5.1 流域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分摊 |
5.1.1 各效益占森林总效益的比重计算 |
5.1.2 补偿主体在各项森林效益中所占比重计算 |
5.1.3 补偿资金分摊权重 |
5.2 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 |
5.2.1 提升水价作为补偿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
5.2.2 赤水河流域下游提升基础水价调查 |
5.2.3 赤水河流域下游居民提升基础水价接受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5.3 补偿客体资金分配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政策建议及不足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四、拟解决的问题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生态补偿概述 |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解析 |
(一)生态补偿的制度缘起 |
(二)生态补偿的本土改造 |
(三)生态补偿的属性定位 |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
(四)自然契约关系理论 |
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三)草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五)国际性碳汇交易补偿的实践状况 |
第二章 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分析: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 |
一、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 |
(一)宪法的规定 |
(二)法律的规定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 |
(四)地方性政府规章的规定 |
(五)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
二、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规范性问题 |
(一)国家层面的专项法律缺位 |
(二)单项法律的内容缺失缺陷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粗疏 |
(四)地方性立法整体参差不齐 |
三、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性问题 |
(一)现行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所欠缺 |
(二)现行立法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存在矛盾冲突 |
(三)现行立法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取舍较困难 |
第三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事理逻辑 |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般性理论 |
(一)生态中心主义的质疑 |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辩白 |
(三)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论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内容与启示 |
(一)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基本内容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所受的质疑 |
(三)环境法律调整论的主要启示 |
三、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调整问题的双层视角 |
(一)立法之内的结构调整 |
(二)立法之外的运行调整 |
第四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构调整 |
一、生态补偿核心要素的立法 |
(一)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 |
(二)生态补偿的标准与测定 |
(三)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来源 |
二、生态补偿关联内容的立法 |
(一)宪法精神的体现 |
(二)法律责任的设置 |
(三)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
三、生态补偿体系内容的立法 |
(一)行为模式的立法 |
(二)权利义务模式的立法 |
(三)法律部门间的衔接立法 |
第五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运行调整 |
一、法的良好运行 |
(一)法的良好运行的本质 |
(二)法的良好运行的标准 |
二、市场的调节作用 |
(一)市场运作的现实困境 |
(二)市场调节的模式选择 |
(三)市场调节的运行重点 |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治策略 |
(一)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优越性 |
(二)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趋向 |
(三)注重政府主导地位中的合理作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9)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一)生态危机现实困境促逼反思发展模式 |
(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促进建设美丽中国 |
(三)唯物史观时代使命促使重构生产力论 |
二、研究述评 |
(一)学术史发展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研究回顾 |
(四)学界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研究意义、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生产力的生态内涵 |
第一节 征服论生产力生态维度的缺失 |
一、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现实根据 |
二、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认识根源 |
三、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思想根由 |
第二节 生产力应有生态内涵意蕴阐释 |
一、生产力生态内涵揭示基本前提 |
二、生产力生态内涵发掘基本维度 |
三、生产力生态内涵阐释基本依据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内涵及其价值阐发 |
一、生产力的生态整体主义之审视 |
二、生产力的环境发展共赢之审度 |
三、生产力的主观客观协调之审思 |
第二章 生产力的生态要素 |
第一节 生产力要素构成分歧依据辨析 |
一、基本要素论支持依据 |
二、多要素论的支撑理由 |
三、系统要素论内在根据 |
第二节 生产力基本要素生态意蕴辨识 |
一、劳动者的生态底蕴挖掘 |
二、劳动对象生态意蕴揭示 |
三、劳动资料生态向度阐释 |
第三节 生产力要素生态蕴含辐射价值 |
一、科学技术生态功能审度 |
二、教育本质绿色维度审视 |
三、人类生态意识深层提升 |
第三章 生产力的生态结构 |
第一节 生产力生态结构类型演进分析 |
一、两种生产的生态要义 |
二、三种生产的生态旨趣 |
三、全面生产的生态向度 |
第二节 生产力基本构成生态蕴含解析 |
一、自然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第一源泉 |
二、社会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物质变换 |
三、人口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能动力量 |
第三节 生产力基本构成生态价值剖析 |
一、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 |
二、生态安全的两型社会 |
三、生态惠民的民生目标 |
第四章 生产力的生态功能 |
第一节 三重领域生产力生态功能挖掘 |
一、自然生产力的生态功能 |
二、劳动生产力的生态功效 |
三、社会生产力的生态使命 |
第二节 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现象解读 |
一、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现实表现 |
二、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原因剖析 |
三、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破解路径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功能现实借鉴价值 |
一、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 |
二、土地修复与生态农业 |
三、空间优化与绿色城乡 |
第五章 生产力的生态标准 |
第一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历史参照缘由 |
一、生产力技术标准的反思 |
二、生产力经济标准的反省 |
三、生产力生态标准的确立 |
第二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时代评价尺度 |
一、生产力生态标准评价依据 |
二、生产力生态标准解读举要 |
三、生产力生态标准评判原则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现实践行意义 |
一、自觉践行生产力生态标准 |
二、积极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 |
三、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与课题研究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10)H省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概念与内涵 |
2.1.2 绩效审计概念与内涵 |
2.1.3 生态效益补偿金和一般财政支付转移区别 |
2.1.4 绩效审计和其他审计的关系与区别 |
2.2 理论基础 |
2.2.1 生态效益补偿金理论基础 |
2.2.2 绩效审计理论基础 |
2.3 绩效评价的常用方法 |
3 H省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现状分析 |
3.1 H省森林生态资源概况 |
3.2 H省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现状 |
3.3 H省当前绩效审计开展状况 |
4 基于AHP下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构建 |
4.1 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构建目标 |
4.2 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构建原则 |
4.2.1 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
4.2.2 操作性强原则 |
4.2.3 个性化指标与通用性指标相结合原则 |
4.2.4 重要性原则 |
4.3 生态效益补偿金AHP指标体系构建 |
4.3.1 生态效益补偿金通用指标体系构建 |
4.3.2 构建H省生态效益补偿金个性化指标 |
4.3.3 判别矩阵构建及权重的求解 |
5 H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评价 |
5.1 H省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
5.1.1 审计目标 |
5.1.2 审计范围 |
5.1.3 审计内容 |
5.2 生态效益补偿金审计流程 |
5.2.1 项目决策阶段 |
5.2.2 项目实施阶段 |
5.2.3 项目完成阶段 |
5.3 H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评价结果 |
6 存在问题与建议 |
6.1 指标体系运用存在的问题 |
6.1.1 未突出审计的重点内容 |
6.1.2 审计方式、审计方法的选择不贴切 |
6.1.3 数据来源的可获得性及真实性有待商榷 |
6.2 进一步完善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的建议 |
6.2.1 突出重点审计内容 |
6.2.2 探索创新审计方法 |
6.2.3 复核数据来源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致谢 |
四、论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与基本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进展与展望[J]. 马浩然,赵天忠.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研究[D]. 曾祥馨.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1
- [3]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王莹. 兰州大学, 2021
-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生成与内涵[J]. 曾祥馨,张忠潮. 河北农机, 2021(04)
- [5]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以鄱阳湖区为例[J]. 庞洁,靳乐山.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2021(04)
- [6]生态公益林保护政策对集体林区林农经营决策行为与收入的影响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D]. 杜娟. 江西农业大学, 2020
- [7]贵州省境内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汪远秀. 贵州大学, 2020(01)
- [8]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D]. 严海.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9]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夏承伯.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10]H省生态效益补偿金绩效审计研究[D]. 姜梦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