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王传斌[1](2021)在《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文中指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海关对进口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签发的执法文书之一。本文回顾了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认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食品的法定合格凭证,是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过程中查验的凭据之一,但不具有合格保证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进口商和经营者法定的产品质量责任,进口食品消费者与海关之间也不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形成法律利害关系。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评语应当强调海关对进口食品已经实施食品安全合格评定、进口商和经营者继续承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同时,海关应当建立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终止程序,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安徽省人民政府[2](2020)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中指出皖政[202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深改委关于清单制度建设部署,省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等规定和要求,对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周燊[3](2020)在《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境电商消费是近几年电商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也是电商高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电商消费相对于境内电商消费而言具有更高的消费风险,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也面临更大的挑战。文章通过了解跨境电商发展历程,以跨境电商政策、法律为背景分析跨境电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建议。文章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跨境电商概念进行解读,通过认识跨境电商主要参与主体对跨境电商消费做出基本的认识;第二章是解读跨境电商现行立法和政策,分析立法政策的特点,并且指出不足之处;第三章是分析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乱象,并进行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章是通过对比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跨境消费实践进行补充学习;第五章是为应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从立法、政策、跨境电商平台管理、政府角度提出建议。经过对跨境消费政策法律比较研究、实证研究,认为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现行法律政策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规定存在缺陷。政策方面,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原则不利于跨境电商消费者实现求偿权。立法方面,《电商法》规定优先赔付机制存在欠发展原因,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并且以上政策规定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影响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建设;二、司法方面,跨境电商侵权纠纷在境内缺乏实际性履行责任主体,加之政策推行买者自负原则增加我国跨境消费者求偿难度;三、跨境电商平台对跨境电商企业和上架跨境产品管理不严,跨境电商平台自行制定的跨境产品质量标准相对较低,线上标准与线下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跨境问题产品有机可乘。另外,跨境电商平台出现大量的适从约定,限制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四、跨境电商产品没有质量保证,侵害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普遍。假报产品类别灰色通关现象严重,直邮入境产品未经过检验检疫就进入国内市场,导致跨境电商产品质量风险大。根据我国跨境消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删去买者自负政策规定,实现跨境交易卖者有责规定;第二,完善跨境电商消费立法。扩大优先赔付机制的法律适用情形,确保跨境电商消费者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济。通过法律、政策规定、跨境电商平台约定的方式解决跨境纠纷缺乏责任主体问题,变相规制入驻外商;第三,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的安保义务。为确保跨境消费安全,建议跨境电商平台自行检测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与跨境电商企业签订限制性条款规范跨境电商企业的不法行为等等,构建一个安全的跨境电商环境;第四,鼓励政府建设信用风险抽检机制。一方面通过公布跨境消费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跨境消费安全风险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重点检验检疫高风险跨境电商产品,预防问题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狄萌[4](2020)在《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研究 ——基于检验检疫职责划入背景》文中提出本文立足于海关与检验检疫合并的大背景,基于口岸监管机构合并后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改革需求,以流程再造理论为指引,对石家庄海关开展研究,并对国外海关的流程再造实践经验进行借鉴,最终构建一个监管有力且通关便利的流程再造方案,以代替原有并行开展的海关与检验检疫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监管流程,以期解决当前海关与检验检疫流程并行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梳理国内外关于流程再造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确定以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政府流程再造理论的研究和分析,明晰政府流程再造的概念、目标、原则、影响因素、构建模式等。根据政府流程再造理论,提出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应以实现通关便利化为根本原则,需对原有通关监管流程进行根本性重构。通过对石家庄海关的通关监管流程的考察和研究,结合政府流程再造理论的内涵,论证现有的原海关和原检验检疫进口货物通关监管环节,对比整理各环节的关系,查找现有两套通关监管流程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现有环节存在企业需要分别进行报关和报检的重复申报问题、重复查验问题和放行指令互相等待的两次放行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拉长了货物的通关时间,也加重了企业的通关成本。结合美国、澳大利亚的海关流程再造经验进行分析,总结提出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分步申报模式,将不是必须在口岸通关环节进行的工作和流程进行剥离,实现通关监管的前推和后移。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流程再造方式,在申报环节要实施整合申报、允许分步申报,在风险管理环节要实施统一风险分析与布控,在查验环节要实施查验和检验作业合一,在放行环节要实施两步准入监管放行,以此实现对进口货物的一口报关受理、统一风险研判和布控,最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通关效率。为有效推进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提出新流程下要对石家庄海关通关监管的机构与部门进行合理设置,对人员开展深度的教育培训,建立全面融合的业务信息化系统,整合高效的查验作业场所,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制度,确保流程再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刘小倩[5](2020)在《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法律定性研究 ——以《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传统意义上的资格罚通常被认定为“吊销许可证、执照”,这种固有的认识越来越无法解释行政机关没有吊销行为但限制许可申请资格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第78条和第79条明确规定了因不诚信限制许可申请资格的情形,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限制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意见,司法判决甚至出现针锋相对的两种看法。有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对有不良记录的许可申请人建立诚信档案是为了在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其不指向行政相对人,更不针对社会公众,仅局限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内部使用,是一种特殊的内部行政行为。有观点认为这属于行政措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有观点认为限制许可申请资格的行为具有制裁性,属于行政处罚,还有观点否认其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认为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否定性评价。法律的首要目的便是将行为置于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不确定某一行为的种类与法律属性就难以确定规范标准,由于不同的法律定性在实践中会应用不同的操作程序,区分这些观点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更涉及规范与实践的双向衔接。因此本文尝试对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进行定性,通过分析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的类型以及限制许可申请资格的立法原因和制度功能,讨论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争议,判断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由于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具有制裁性,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会对其可期待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文最终得出限制许可申请资格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结论,并在法律定性的基础上考虑规制该行为的基本思路,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该决定时应遵循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考虑相关因素。由于该条款立法未预留裁量范围,行政机关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当事人违法故意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做到过罚相当,在相对人不诚信的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不必一律限制其申请资格,允许相对人通过提交真实材料的方式进行补救。另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严格的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遵守行政处罚的时效,法院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作合法性审查,从而更好的保护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杨欣[6](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冯晓鹏[7](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邵帅[8](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洪泓[9](2019)在《机构改革背景下海关空港旅客监管问题研究 ——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出入境游客人数的急剧增长,海关旅客监管的压力日益增大;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旅客通关便捷性和高效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如何协调把关与服务之间的矛盾,做到既严密把关守好国门安全,又优化服务提升旅客满意度,成为了当前海关旅检面临的最大难题。在当前机构改革关检融合、中美贸易摩擦、智慧海关建设等的背景下,海关旅客出入境通关流程的改革已迫在眉睫。空港旅检作为全国海关口岸旅客出入境监管业务的重中之重,它的改革对整个海关旅客出入境通关业务改革具有指导性和决定性的意义;而在所有的空港口岸中,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连续多年位居业务量首位,以该关旅检为例所进行的研究更具普适性和可推广性。全文通过借鉴公共管理学的相关理论,从流程再造、协同治理和服务型政府理论的研究视角入手,首先回顾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历次出入境旅客通关监管业务改革的经验教训,总结了过去海关和原检验检疫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暴露出的风险管理及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了现行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定位和通关流程;其次着重分析了关检融合后,海关旅检工作所要面临的完善法律法规、协调把关与服务矛盾的新挑战;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海关相关改革发展的经验教训,以及国内其他口岸海关旅检的新技术;最后为融合原检验检疫局的新海关旅检,再造更集约化、更信息化、更科技化的空港口岸海关旅客出入境监管新流程,以实现高效监管与服务旅客的动态平衡,为当前正在开展的提升全国海关口岸旅客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工作形成具体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吴佩龙[10](2019)在《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进出境货物和人员,通过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减少有害生物的传播,保障国门卫生安全,维护对外贸易的公平;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出入境公共卫生检疫等。现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外贸易迅猛发展,贸易额不断勇创新高,出入境检验检疫作为我国外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保护着国民健康安全、国家生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同时也起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障对外贸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的作用。2015年以来,我国经济迈入“新常态”,但货物进出口量仍保持快速增长,检验检疫业务也持续增长,现有的工作机制存在流程繁琐,通关时间较长,进出口企业意见较大的情况,亟需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执法能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原国家质检总局全力推行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改革,力争提高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立审单放行制度是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改革的重中之重,它运用合格评定程序和风险管理理念,针对进口流程繁琐堵点,简化检验检疫流程,建立审单放行工作机制,与抽批检验检疫相结合,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2017年,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用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原国家质检总局集中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运用合格评定程序科学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此举充分利用审单放行模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设定科学的检验检疫流程,降低流程时限和抽批比例。根据估算,八成入境货物在通过审单合格评定后,将不再进行现场抽查或者实验室检测,而直接通关放行。但全新的工作流程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因素。在2018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全部划入了海关总署,原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并入成都海关。本文拟以成都海关为例,介绍实施审单放行后的工作现状,分析发生的典型案例,对审单放行模式下的风险管控的意义、背景、预期效果,查找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模式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及对策建议。
二、浅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与文书变迁 |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基本概况 |
(二)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依据 |
(三)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变化情况 |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效力及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食品的法定合格凭证 |
(二)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具有合格保证的效力 |
(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过程供查验的合格凭证 |
(四)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免除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 |
(五)进口食品消费者与海关之间不因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具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 |
三、对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改进建议 |
(一)修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评语 |
(二)建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效力终止程序 |
(3)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研究背景 |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对跨境电商相关概念的理解 |
1.1 跨境电商概念 |
1.2 跨境电商的划分类型 |
1.3 跨境电商交易参与主体 |
1.3.1 跨境电商平台 |
1.3.2 跨境电商企业 |
1.3.3 跨境电商消费者 |
第二章 解读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基本政策和法律问题 |
2.1 我国跨境电商政策的特点 |
2.2 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跨境电商政策实行买者自负责任原则 |
2.2.2 跨境电商政策缺乏长期指引目标 |
2.3 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的特点 |
2.4 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缺陷 |
2.4.1 我国法律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进行专门立法 |
2.4.2 对“检验合格”用词规定不准确 |
2.4.3 优先赔付机制发展存在较大的法律限制 |
2.4.4 我国法律对跨境电商惩罚性规定有限 |
2.4.5 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规定存在偏颇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乱象 |
3.1 跨境消费缺乏实际履行责任主体 |
3.1.1 境内求偿主体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
3.1.2 境内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间接摆脱跨境产品责任 |
3.2 跨境电商平台侵害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多种表现 |
3.2.1 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制订免责适从约定 |
3.2.2 跨境电商平台的产品质量普遍低于国家质量标准 |
3.2.3 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姜黄原料跨境食品 |
3.3 海关检验检疫工作不能保证跨境产品质量安全 |
3.3.1 跨境电商通关模式 |
3.3.2 我国原则上不对直邮通关的跨境产品进行检验 |
3.3.3 政府对跨境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局限在消费终端 |
3.3.4 灰色通关现象大量存在 |
3.4 跨境电商消费信息有待公开 |
第四章 域外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举措研究 |
4.1 欧盟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1.1 RASFF监管系统 |
4.1.2 欧盟ODR |
4.1.3 欧盟极力构建免费ODR平台 |
4.1.4 欧盟ODR结果的可执行性 |
4.2 美国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2.1 美国进口监管机构分工明确 |
4.2.2 政府部门制定专门进口产品标准机制 |
4.2.3 美国对进口产品检验进行风险评值 |
4.2.4 FDA境外现场调查制度 |
4.3 日本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3.1 日本宏观进口体系“三位一体” |
4.3.2 对“三位一体”的补充 |
4.3.3 日本设置风险分级查验模式 |
第五章 对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5.1 规范立法政策的建议 |
5.1.1 政策法律统一“卖者有责”原则应对求偿困境 |
5.1.2 “检验通过”用词替代“检验合格”用词 |
5.1.3 法律多向推行优先赔付机制 |
5.1.4 适当制定跨境电商法律惩罚性规定 |
5.1.5 政策法律统一跨境电商产品标注中文标签 |
5.2 跨境电商平台积极构建法制消费环境 |
5.2.1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安保义务的理论依据 |
5.2.2 跨境电商平台承担安保义务的法律规定 |
5.2.3 跨境电商平台履行安保义务的应对措施 |
5.2.4 鼓励跨境电商平台构建ODR机制 |
5.3 政府牵头构建信用风险抽检机制 |
5.3.1 构建跨境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
5.3.2 完善风险抽检管理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研究 ——基于检验检疫职责划入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背景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进口货物通关监管相关概念 |
2.1.1 通关监管的职能实现指标 |
2.1.2 贸易便利化概念 |
2.1.3 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价指标 |
2.2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2.2.1 概念 |
2.2.2 目标 |
2.2.3 基本原则 |
2.2.4 影响因素 |
2.2.5 构建模式 |
2.2.6 技术理论视角 |
3 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现状及问题 |
3.1 石家庄海关机构沿革及相关影响 |
3.2 原石家庄海关与原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责区分及流程分析 |
3.2.1 职责区分 |
3.2.2 原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分析 |
3.2.3 原检验检疫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分析 |
3.3 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存在问题 |
3.3.1 重复申报问题 |
3.3.2 重复查验问题 |
3.3.3 两次放行问题 |
3.4 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 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存在问题的影响分析 |
4 国外海关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经验借鉴 |
4.1 美国海关通关监管流程再造情况概述 |
4.2 澳大利亚海关通关监管流程再造情况概述 |
4.3 相关情况给石家庄海关提供的经验借鉴 |
5 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 |
5.1 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的原则和目标 |
5.1.1 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的原则 |
5.1.2 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的目标 |
5.2 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的方案设计 |
5.2.1 通关监管流程再造总体框架 |
5.2.2 实施关务检务整合申报 |
5.2.3 允许企业进行分步申报 |
5.2.4 统一进行风险分析和布控 |
5.2.5 实施查验与检验作业合一 |
5.2.6 开展两步准入监管放行 |
5.3 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的保障措施 |
5.3.1 匹配设置机构与部门 |
5.3.2 合理安排人员与岗位 |
5.3.3 充分开展人员教育培训 |
5.3.4 建设高效融合的业务信息化系统 |
5.3.5 分类整合查验作业场所 |
5.3.6 统一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
5.3.7 加强流程再造的绩效评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法律定性研究 ——以《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概述 |
第一节 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的内涵 |
一 对“许可申请资格”的理解 |
二 对“限制行为”的理解 |
三 “限制”的领域与形式 |
第二节 限制许可申请资格的原因 |
一 因犯罪被限制申请资格 |
二 因违法被限制申请资格 |
三 因失信被限制申请资格 |
四 因拒绝监管被限制资格 |
五 因体能技能被限制资格 |
第三节 限制许可申请资格的立法背景 |
一 行政违法成本低 |
二 公共利益的受损 |
三 信用危机的加深 |
第二章 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的定性之争 |
第一节 法律定性争议的表现 |
一 行政措施说 |
二 行政处罚说 |
三 否定评价说 |
四 内部行为说 |
第二节 法律定性困局之成因探析 |
一 不同法律规范间表述不一 |
二 立法释义的解释矛盾不一 |
三 行政机关适用程序不统一 |
四 法院之间判决观点不统一 |
第三章 行政行为原理下的许可申请资格限制 |
第一节 基于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
一 德国的判断标准 |
二 日本的判断标准 |
三 法国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
一 行政机关为行为实施主体 |
二 行政管理是资格限制目的 |
三 限制行为针对特定相对人 |
四 限制行为具备法律效果性 |
五 限制行为有外在表现形式 |
第四章 行政处罚原理下的许可申请资格限制 |
第一节 基于行政处罚的形式判断标准 |
一 与“本行政处罚”的类似性 |
二 列入“罚则”或“法律责任” |
第二节 基于行政处罚的实质判断标准 |
一 行政处罚概念的证成 |
二 行政处罚功能的证成 |
三 行政处罚范围的证成 |
四 行政处罚目的的证成 |
第五章 申请资格限制行为定性后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遵循限制申请资格行为的原则 |
一 法律保留原则 |
二 法律优先原则 |
第二节 把握限制申请资格行为的限度 |
一 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
二 完善材料补正制度 |
第三节 细化限制申请资格决定的程序 |
一 告知程序 |
二 听证程序 |
三 公示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机构改革背景下海关空港旅客监管问题研究 ——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政策背景 |
1.1.2 现实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海关旅客监管 |
2.1.2 机构改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流程再造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3章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客监管现状 |
3.1 海关旅客监管模式的历史发展和经验教训 |
3.1.1 人人查验阶段 |
3.1.2 “红绿通道”阶段 |
3.1.3 人人申报阶段 |
3.1.4 风险管理阶段 |
3.1.5 智能化监理阶段 |
3.2 现行旅客监管模式中的成功经验 |
3.2.1 “智剑”缉私工作组 |
3.2.2 “一机两屏”协同监管 |
3.3 现行旅客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3.3.1 传统模式不能满足海关职能扩大的需求 |
3.3.2 风险管理日渐脱离海关监管实际 |
3.3.3 多样化的监管要求导致盲目的“因岗设位” |
3.3.4 国内空港口岸出入境人数快速增长 |
3.3.5 海关旅检工作人力资源捉襟见肘 |
3.4 关检融合前海关和原检验检疫局的职能与监管流程 |
3.4.1 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定位 |
3.4.2 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的监管流程 |
第4章 机构改革关检融合后面临的新挑战 |
4.1 机构整合后关检双方执法依据未能同步统一 |
4.1.1 货物与物品的分类管理问题 |
4.1.2 禁止出入境商品目录与情形描述的整合问题 |
4.1.3 法律救济的完善问题 |
4.2 机构改革下提升旅客满意度和严密监管的矛盾 |
4.2.1 抽样调查问卷设计和发放情况 |
4.2.2 接受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
4.2.3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第5章 国内外海关的经验借鉴 |
5.1 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
5.1.1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一体化”边境管理的成功经验 |
5.1.2 新西兰海关应用风险管理理论的联合边境管理系统 |
5.1.3 韩国海关与“21世纪世界最佳海关”蓝图 |
5.2 国内其他口岸海关旅客通关模式的启示 |
5.2.1 成都海关与智能审图技术 |
5.2.2 深圳海关与人脸识别技术 |
5.2.3 北京海关与箱体识别技术 |
第6章 机构改革关检融合后旅客监管流程再造基本思路 |
6.1 入境全流程再造 |
6.1.1 电子预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 |
6.1.2 风险预判与布控 |
6.1.3 入境现场监管模式 |
6.2 出境监管全流程再造 |
6.2.1 预申报与现场办理 |
6.2.2 出境协同治理监管模式 |
6.3 其他方面的工作 |
6.3.1 成立过渡期工作小组 |
6.3.2 法律法规的完善 |
6.3.3 违规情事的后续处理 |
6.4 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外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研究 |
1.2.2 国内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理论 |
2.1 风险管理理论 |
2.1.1 风险的概念 |
2.1.2 风险管理的概念 |
2.1.3 风险管理的原则 |
2.2 检验检疫风险 |
2.2.1 检验检疫风险的概念和分类 |
2.2.2 检验检疫风险的特点 |
2.3 检验检疫风险管理 |
2.3.1 检验检疫风险管理概念 |
2.3.2 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的流程 |
2.4 国内检验检疫机构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
2.4.1 国内检验检疫机构商品检验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
2.4.2 国内检验检疫机构动植物检疫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
2.4.3 国内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检疫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
2.4.4 检验检疫机构风险内控经验总结 |
第三章 成都海关审单放行模式的检验检疫风险管理案例描述 |
3.1 成都海关概况 |
3.1.1 成都海关机构概况 |
3.1.2 成都海关检验检疫业务概况 |
3.2 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模式描述 |
3.2.1 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实施审单放行模式的背景 |
3.2.2 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模式的关键工作 |
3.2.3 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的工作规则 |
3.2.4 检验检疫审单放行主要审核内容 |
3.3 成都海关审单放行模式下的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工作描述 |
3.3.1 商品检验风险管理 |
3.3.2 动植物产品检疫风险管理 |
3.3.3 卫生检疫风险管理 |
3.4 管理实例 |
第四章 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的“风险评估”研究 |
4.1 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做法 |
4.1.1 E-CIQ主干系统电子审单风险评估及其命中原则 |
4.1.2 风险点检测与定期考核 |
4.2 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
4.2.1 风险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
4.2.2 原因分析 |
4.3 改进对策 |
4.3.1 更新风险数据对命中规则动态调节 |
4.3.2 进一步完善数据支撑 |
第五章 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的“风险处置”研究 |
5.1 风险处置主要工作做法 |
5.1.1 人工干预布控查验 |
5.1.2 高风险商品监督抽查 |
5.2 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
5.2.1 风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
5.2.2 原因分析 |
5.3 改进对策 |
5.3.1 加快出台规章制度,为执法提供依据 |
5.3.2 推进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
5.3.3 提高抽查针对性和科学性 |
第六章 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的“风险反馈”研究 |
6.1 风险反馈主要做法 |
6.1.1 全国动植物疫情上报系统 |
6.1.2 卫生检疫疫情信息审核与发布 |
6.1.3 进出口商品风险信息上报 |
6.2 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
6.2.1 风险反馈中存在的问题 |
6.2.2 原因分析 |
6.3 改进对策 |
6.3.1 加强企业在风险反馈中的作用 |
6.3.2 强化风险信息反馈的有效性 |
第七章 总结与启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浅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法律思考[J]. 王传斌.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1(02)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J].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0)
- [3]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D]. 周燊. 广西大学, 2020(07)
- [4]石家庄海关进口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再造研究 ——基于检验检疫职责划入背景[D]. 狄萌.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5]许可申请资格限制行为法律定性研究 ——以《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为例[D]. 刘小倩. 郑州大学, 2020(03)
- [6]《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8]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机构改革背景下海关空港旅客监管问题研究 ——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为例[D]. 洪泓.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10]成都海关检验检疫审单放行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D]. 吴佩龙.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