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例分析(各位高手们谢谢解答了啊 )
- 答:(1)不应诉,直接向法院申请不予受理;或则以“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驳告山回B公司诉讼请求。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便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此事可以合法主张渣友燃法院无管辖权,应当不予受理。但是一旦当事人应诉,且不以仲裁条款抗辩法院管辖权,则视为仲裁条款无效,认同法院管辖权。
(2)不会撤销仲裁裁决,适用F国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如虚。依据ICC仲裁规则,第5条和第6条规定,B公司在仲裁答辩中没有提出“不存在书面仲裁协议”的主张并以其他理由答辩,B公司已经认可了仲裁协议和ICC的管辖,因此不得再以该理由主张裁决结果无效。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个实体问题,通常使用裁决地所在法律。
(3)不可以据此否认执行判决。因为F国和A国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了成员国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只可以援引裁决地程序规则和相应条件。
PS:案例中“国际商会仲裁法(ICC)”应该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作为常设性机构只可以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则,没有权力制定法律。,通常情况下,合同指定适用的法律都是明确哪个国家的法律或是某国际公约。
问:试分析:公司的仲裁申请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答:1、《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如纤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渣猛仿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本案中,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公司又对赵某进行了1次培训,支付培训费2万余元,并同时约定了3年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服务期第三年,被要求赔偿劳动合同。那么,(1)2008年1月1日以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违法。(2)从2009年起,约定了3年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服务期第三年,赵某被公司解除合同。因此可认为,3年服务期已执行,如果没有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就不用再支付了。知颂
3、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违法。不但不能要求赔偿劳动合同签订前2次培训费损失1万余元,而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具体问题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人事社保热线电话咨询、投诉。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腔斗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困悔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
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向职工索赔。
因为违约金已经超出了培训费用(培训费用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后为伍尺磨准),且在规定中,由公司解除合同不在赔偿的相关规定之内。
所以
1该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2对于培训费用的索赔也不予支持。
问:仲裁的特征有哪些?
- 答:仲裁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罩粗扮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凳慎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如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熟悉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物灶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三)独立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 答:你好,凳敬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仲裁其实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说枣裂慎你,你和某人发生了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信,这个时候就可以申源雹请仲裁。主要是以财产权益纠纷为主。
- 答:自愿协商,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答:法律分析:仲裁具有以下八种特点,分别是:第一,自愿性;第二,专业性;第三,灵活性;第四,保或祥密性;第五,快捷性;第六,经济性;第七,独立性;第八,国际性。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指纤当衫逗搏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答:1、自愿性2、物灶段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时间上的快捷辩宽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罩誉收费,8、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