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余宁霞[1](2021)在《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问题研究 ——基于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840起腐败典型案例的样本分析(2017-2020年)》文中认为腐败就像一颗社会毒瘤长期存在着,而反腐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目前,我国已经完成了持续8年的脱贫攻坚战任务,实现了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然而不得不注意到,伴随着精准扶贫出现在基层的腐败余毒并未完全根除,滋生腐败的病毒随时都有可能潜入,因此一刻也不能放松警惕。尤其是位于精准扶贫这一神经末梢的村干部,在扶贫项目款项和物资上“动手脚”的腐败问题易发频发,这不仅损害了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增加了国家反腐败工作的负担。基于此,深入探究和回顾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以国务院扶贫办(现更名为国家乡村振兴局)网站上公布的2017年到2020年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案例为研究样本,搜集整理出840起村干部腐败典型案例建立样本库,通过介绍样本案例基本情况,对样本案例的数据展开描述性统计分析,主要围绕腐败主体基本信息、腐败案件事实信息、腐败行为发生信息和腐败案件处置信息这四个维度进行具体分析,归纳出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的类型主要表现为:精准扶贫中优亲厚友、私自挪用扶贫专项资金、贪污受贿违规收费、侵占骗取扶贫款项物资以及扶贫工作中失职失责等五种。结合数据图表呈现得出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普遍具有以下特征:涉案主体以村两委“一把手”为主;涉案地区分布广泛且西部更为严重;涉案领域多样且以“低保兜底”和“危房改造”为主;涉案金额差距悬殊且以“微腐败”为显着特征。进而运用制度预防腐败理论和权力制约监督理论,考虑从腐败动机角度分析村干部个人思想主观方面原因,包括村干部个人文化素养和法纪意识不足、“官本位”思想以及社会心态不平衡等因素。从腐败机会角度考虑有内外权力监督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等客观原因,内外权力监督体系的不健全包括上级党政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失灵、村务监督机构等同级监督的缺位以及人民群众、舆论媒体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监督的不足;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存在漏洞包括贫困信息识别不精准、扶贫信息公开不透明以及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因此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不想腐、不敢腐和不能腐的“三不”反腐机制建设为核心主线,有针对性地提出深化思想教育防范机制、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以及整治扶贫工作机制漏洞等对策来有效遏制村干部腐败问题,从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提供参考。
付憧[2](2021)在《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以雄安新区10个村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形式之一,是推进全面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本文从法学视角以村务公开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笔者工作地雄安新区为调研区域,选取10个代表村为例做问卷调查,从发现的一些共性和普遍性问题为切入点,例如监督虚置化、公开形式落后等,探讨我国村务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缺陷与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试图更大范围地实现村民自治组织所具有的价值,促进国内村务公开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使得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等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更好地实现我国村务公开的法律功能。本文的结构由5个章节构成,第1章是绪论,对村务公开的背景和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研究方法,为下一步深入探讨村务公开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为村务公开法律制度概述。探究了其内涵概念;从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政策文件以及村规民约等三个方面追溯了其法律渊源;指出当前村务公开法律制度当中,主要有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作为依据;探讨村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功能意义;并按照其发展特征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自发产生阶段、逐步规范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大力推进阶段和健全完善阶段,为后面章节深入探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村务公开的个案考察:雄安新区的案例,对新区10个代表村进行实地与问卷调研,简述了雄安新区村务公开现状,介绍了问卷调查的发放情况,调查问卷的内容可以分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以及救济等4个方面,对最终数据进行了统计汇总,并为下面章节探讨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建言提供了实践支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囿于视野能力所限,样本选取地——雄安新区的调查样本并不足以概括全国村务公开的实际现状,但是雄安新区作为未来全国高质量发展的样板地,展开对此地的实证调查能够为其后续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借鉴,从发现的很多村务公开的共性和普遍性问题为切入点,例如监督虚置化、公开形式落后等,仍然能够为后面章节分析这项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建言提供价值与帮助。第四章从立法、监督、司法三个层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村务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包括地方村务公开法律体系建设相对薄弱,公开方式和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二是村务公开监督虚置化,包括监督体系存在漏洞、传统公开形式落后于时代发展;三是司法救济不足,包括司法救济途径混乱无效、司法救济程序繁杂。第五章对应第四章节提出的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缺陷提出了主要建言:一是健全完善村务公开立法,包括健全法律制度立法体系,补充完善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内容、方式以及责任制度规定;二是完善村务公开监督体系,包括织密监督体系网络和丰富监督载体形式;三是改革村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明确诉讼主体与程序并对经典案例进行了述评。
李艳营[3](2020)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规则是实现农村社区有效治理的基础,每个历史阶段的农村社区有着不同的治理规则,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治理规则目的都是实现社区有效治理,满足人民利益需求,因此随着社会发展变迁,农村社区治理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变迁。对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进行研究利于我们在动态中把握治理规则变迁的规律特征,完善当前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甚至预测治理规则变迁方向,实现农村社区更有效治理。农村社区有效治理需要什么样的治理规则,是我们探索的主要问题。从治理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来看,治理规则不仅包含治理规则本身的内容,还包含治理规则由谁制定即治理规则制定主体,甚至是治理规则所要发挥的功能。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探索分析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分别以新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至21世纪初、21世纪以来为节点,对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类型变迁及其特征、治理规则的制定主体变迁及其特征、治理规则的功能变迁三个维度进行了研究,发现我国治理规则不断从“单一的国家法”向“多样化治理规则”过渡;从“国家制定为主”向“多元主体共同制定”变迁;从强化“基层政权稳定”向强化“合作共治”方向发展。并提炼出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是一种合作型制度变迁模式,变迁的动因主要包括国家阶段性治理目标、农村社会环境变化、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治理规则变迁的特征,即从国家制定到多元主体协商制定、从国家建构到国家建构与乡村内部创制相结合、从对人的束缚到对人解放;治理规则变迁的内在机理,即弹性与张力中的规则供需动态平衡。通过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整体分析,发现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内在本质是农村社区居民自由发展的解放亦或束缚。而实现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其治理规则要满足新时代农村社区治理新要求,即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结合、国家正式法与民间法相融合、法治基础上治理规则的多样化、灵活性。其实每个历史阶段的农村社区都有其相适应的治理规则,没有一成不变的最优治理规则,因为治理规则总是在不断发展变迁、优胜劣汰的,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治理规则越来越能保障人的自由、满足人的需要,越来越接近善治目标的实现。
罗家鹏[4](2020)在《结构与谱系: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向度 ——以L县N村为例》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初,村民自治制度发轫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合寨村,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一起,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大历史性创造。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乡政村治体系的重要构成,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关系在农村社会的反映,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谦抑性、社会权力的合意性与村民权力自治性的平衡。村民自治是一个统一的乡村治理系统,是一个静态文本编织、规制下的动态实践过程,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过程包括三个方面:自下而上的村委会选举、自上而下的村民委员会职能落实,以及上下联动的村民自治监督过程。村民自治旨在让每一个村民以正常合法的手段满足内部需求和外部安全。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治理体系的变迁,村民自治制度日趋成熟,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稳定了当地农村社会秩序,促进了当地基层民主的实现。但在我国部分地区却出现了村民自治悬空、村委会自治甚至村官自治等异化现象,在这些地区村民自治异化现象逐渐替代了正常的村民自治过程,严重削弱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效能,扰乱了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日益僵化。笔者借用权力理论,即权力结构和权力谱系两个向度出发结构和剖析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从权力运动的过程上看,村民自治异化的根源在于,乡村治理的权力资源-----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等权力错误表达、排序、组合、交互。具体说来,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出现立约权虚化、选举权异变、决策权空置、执行权悬空、监督权失灵等现象,村民自治的权力谱系出现宗族权膨胀、经济权错位、文化权断裂、精英权依附等现象。村民自治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存在的非正常互动与博弈,将权力能量的链条延伸至村民自治活动全域,直接导致村民自治多元主体和基本关系体的互动、博弈偏离正常的轨道,最终导致了村民自治异化。从权力表达的过程上看,乡村社会资源和话语的配置受到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的互动、博弈影响。一方面,从制度供给上看,国家订立法律,将话语和资源配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立法者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另一方面,权力的运转使得话语和资源配置以权力博弈输赢的状态确定下来,体现掌权者的意志和权力的本性的统一。例如,行政村作为村民自治法定的基本单位与乡村社会的传统自治单元自然村二者之间的冲突不适应,使得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仅面临现实与制度文本之间的巨大张力,也面临着村民自治意愿需求与实际制度供给的冲突,结构性权力和谱系性权力在行政村---自然村两对关系中缠绕、博弈、互动,资源、话语和秩序由权力博弈的状态决定,由此权力成为村民自治场域中最重要的解释性变量。从权力谱系和结构两个向度出发,正确认识村庄治理体系的各种权力运动,厘清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矫正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使村民自治回归正常轨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李丽[5](2020)在《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文中提出法治要良好运行,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公民深厚的法治观念是其必要条件,法治观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精神支撑和动力。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农村法治社会有效建立的根本所在,也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然而与国家法治化进程相比,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明显不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也愈显无力和低效。现实抵牾催促着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进行反思和检视,以实现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良性质变。缺乏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只有明晰基本理论问题,才能进一步把握培育农民法治观念的精髓和理想进路。法治是一种成熟、多元而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社会现实土壤的中国法治必然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法治观念是法治的个体观念表达,是个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象与法治规律的主观心理感受和把握,是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能动反映和内在自觉。法治观念包含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三个相互关联又逐层递进的结构要素。新时代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是指农民个体所具备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相适应的主观心理感受和内在自觉。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是培育者与农民的双向互动,既包括培育者的法治教育引领过程,又包括农民自主建构过程,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包含培育主体、培育内容、培育方法、培育环境四要素,遵循法治知识的传授与教育、法治实践的体悟与认同,法治环境的联动与耦合的培育机理。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的内在结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和运行机理的理论解答,搭建起了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架构和模型。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指向的“农民”是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整体意义上群体,拥有广义的外延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判断,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规划,新时代背景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新际遇。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农民法治观念的提升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也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创造了条件。理论概括是把握事物本质规律的重要方式,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引。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学说、农民教育思想作为其理论成长点和根基,并提取绵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基因,借鉴西方的成熟学说。这些理论成果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学理依托。历史是真理之母。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应链接历史,感悟历史经验对现实的启迪与昭示。改革开放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点。1978年以来,我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经历了准备阶段(1978年——1985年)、起步阶段(1986年——1996年)、展开阶段(1997年——2011年)和新时期(2012年——至今)。脉络的梳理使得培育经验愈加清晰,四十多年来,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遵循;采取“送法下乡”模式,将农村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紧抓依法治村,建立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制度平台;坚持德、法共治,发挥思想道德教育在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作用;开展农村立法、司法、执法建设,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透过历史之境,总结培育经验,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历史参照与借鉴。疑乃思之始,问乃学之端。问题是创新的起点,是实践的指引,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最优良的方法论传统和最鲜明的方法论特征。新时代农民的法治观念既有积极表现,也确实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法治期待产生,但司法认同度不高;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在新时代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农民主体性的缺场,“唯培育者为主体”倾向;培育内容多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法治的价值内涵;培育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方式,忽视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各培育主体未形成有效合理,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培育微观环境不佳等多维度困境和挑战。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全面、深入、辩证地挖掘问题根源,能深化我们对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研究当前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抵牾,有利于定位化解矛盾的着力点,为构建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理路提供现实指引。在这样一个革故鼎新的伟大时代,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新要求,呼唤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回归和彰显,探究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路向。理论、历史、现实像是三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必须坚持培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主体间性原则和本土化原则,以完善农村法治建设、促进农民全面自由发展为根本目标,以提高农民法治认知、强化法治情感体验、增强法治信任、培养法治思维为具体目标,构建多层次培育目标体系。根据农民心理发展特点,农村培育环境与资源,结合农民法治需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培育应采用“唤起民众”式培育法、法治实践体验法、生活化培育法,重点培育农民的法律至上观念、权利保障观念、依法办事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可遵循以下路径开展:发挥党政的主导作用,扩大社会主体的参与范围,凸出重点农民群体的培育工作,明晰各培育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的培育大格局;通过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机构设置、加紧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健全评估体系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农民在各类法治活动中,在依法治村的实践中,在纠纷处理解决中深化民主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通过完善农村法治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发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核三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等途径优化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乡土环境。
张毅[6](2020)在《产权与治权关系视野下农村政治生态研究 ——以山西省L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产权和治权是乡村治理的核心要素,产权是奠定乡村治理的基础要素,治权则是规范乡村治理的结构要素,两者的互动关系共同影响和形塑着乡村的政治生态。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实施30多年以来,既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也是乡村治理中治权不断下放和分散的过程。同时,由于乡村集体产权的松动,导致村集体资源日益被少数村干部垄断,造成了村庄内部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和干群矛盾。而且,产权分化严重影响了乡村治权结构,掌握公共权力的村干部不仅霸占集体资源,与此同时又通过集体资源所带来的财富继续巩固其对村庄的治权。随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村庄治权逐步从村干部手中分散到村民手中,于是就产生了围绕村庄公共权力和集体产权的激烈竞争和争夺。本文以一个典型的煤炭资源型村庄L村为案例,具体描述该村由集体化时期的富裕村到改革开放后的贫困村,村委会选举由村民直选开始时的选举竞争和天价选票,到中期的村“两委”矛盾,再到村委会选举走向规范并趋于平稳的历史过程,重点分析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围绕煤矿资源利益而进行的权力争夺与权力运作,分析不同时期背景下的煤矿集体产权对乡村治理的冲击及其由此产生的政治生态,进而探索乡村振兴背景下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优化路径。本文除导论外,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主要介绍集体化时期,L村的集体煤矿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方式,壮大了集体经济,实现了村庄的共同富裕,以及由此带来的村庄良好治理与全面发展;第二章通过对L村第六届换届选举中“金钱竞选”和“天价选票”的全景描述和系统解剖,分析集体产权失效后造成乡村治理的要素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生态恶化与村庄衰败;第三章以L村第八到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例,分析资源整合和煤矿利益消失后乡村权力运行状况以及由此造成的村干部无人竞选、村庄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治理困境;第四章通过对L村煤矿产权变迁下乡村权力运作轨迹和治理结果的分析,探索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优化路径;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结论,即产权与治权密切关联,直接形塑乡村的政治生态,决定农村的发展命运。L村自治异化主要是缘于集体产权失效而非农民素质低下,优化资源型农村的政治生态关键要实现产权与治权的良性互动。
梁俊山[7](2020)在《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以来,先后经历革命时期、新中国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等重要发展阶段,各阶段都是党为实现人民利益而不断奋斗的过程。农村基层组织在党的实践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制度创新是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的核心机制。厘清农村基层党支部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对于实现以制度创新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党支部领导,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H县D村是一个位于晋、陕、蒙交界处具有悠久历史的小型村庄,其处于“鸡鸣三省”的边缘地理环境、“十年九旱”的气候条件和“民歌海洋”的艺术氛围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独特时空场域中,为基层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环境支撑。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民经历了组织化的三个重要时期,即从分散个体到组织集体的农民协会时期,从原子化小农到合作化社员的合作化时期和从非正式合作到政权化行动的人民公社时期。组织化实践中农民的民主意识得到启蒙并对农村制度形成初步认知,为改革开放后有序参与村民自治并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的宏观背景下,由于党的制度安排尚未明确村“两委”关系,为村民自治实践预留了基层制度创新空间。D村在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演化成为干群关系紧张、基层组织涣散的矛盾复杂村,群众在坚持党的领导制度认知下提出“选书记”的制度创新诉求。地方党委基于“人民中心”的价值遵循对诉求积极回应,与人民互动中创造了“两票”制选举党支部书记的新做法,强化了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权威,有效解决农村现实问题。“两票”制经验在党组织支持和实践检验下不断扩散和深化,最终演化为具有全国普适性的“两推一选”制度。D村“两票”制经验及其“跨村选人”、“一肩挑”的制度创新实践展示了完整的制度创新脉络和经验链条,形成较为丰富的研究资料。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本文试图通过对D村“两票”制创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调研,结合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场域理论对其内在规律进行剖析,形成对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研究发现党支部选举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保障下、农民发展内驱力推动下,遵循理法合一的价值路线,通过内生外嵌的实现路径进行耦合创新的过程。其中制度场域是创制发生的空间环境,四维一体是制度创新的体系结构,系统协同是制度创新的合力机制,耦合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实现机制。在把握党的基层制度创新逻辑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以制度创新强化党的基层领导、满足农民发展需求、引领农村“三治融合”和推进乡村振兴实现的作用,从而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标。
王振标[8](2020)在《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文中认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理所当然成为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重点。但经过21世纪初短暂的繁荣后,法学界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渐趋平静,与此同时留下了一系列尚未解决的争议。在诸争议之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是最为核心和重要的争议。对自治权性质认识的不同也进一步决定了对自治权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认识的不同。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面相。但是既有研究依然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的研究,即使持“综合说”的学者也鲜有从权力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系统研究。自治权的性质之争产生的根源在于“自治”与“自治权”这两个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在不同的语境之中,“自治”与“自治权”分别具有不同的内涵。该现象不仅存在于各学者的学术论述中,也存在于法律文本中。在不同语境中,根据其主体不同及所指向对象的不同,“自治”与“自治权”便具有了不同的含义。当人们强调自治主体是自治共同体还是个体时,自治便有了团体自治和个体自治之分;当人们强调其对外的自治属性和对内的民主属性时,自治又有了团体自治和成员自治之分。当以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为主体,分别强调其所指向对象是外部对象(政府)和内部对象(成员)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利”和“权力”之分便产生了。因此只有在确定了具体语境时,讨论基层群众自治权是一种权力还是权利才有可能。当以自治共同体为主体以其内部成员为对象时,基层群众自治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属性。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还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它是一种公权力还是私权力;第二,基层群众自治权到底是一种国家转授的国家公权力还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与公司等私法人不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之存在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借用英国法上对公共职能的检测标准,那么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显然履行的是一种公共职能。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非一级国家政权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共同体,那么显然基层群众自治权只能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而非国家公权力。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之间关系向来备受关注,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研究中的主线之一。从规范文本来看,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帮助、指导——协助”的关系,但同时它们还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要更深入地了解这种关系,还需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价值基础和本源的研究着手。从价值基础来看,各种自治制度相应的自治权总是政治博弈的产物,它既植根于自下而上的自治需求,同时也被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工具。自治权既源于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让渡,同时也基于国家公权力的承认。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种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构,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实现既需要与国家公权力保持一定距离,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帮助和支持。辅助原则尽管在我国并无法律规范上的依据,但其内容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有不谋而合之处。辅助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公权力需要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运行要保持克制义务,同时也要求对基层群众自治权尽帮助义务。辅助原则对于国家公权力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限划分也有指导意义,辅助原则要求权力和责任应当被分配给尽可能低层次(或者是最恰当)的单位。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离不开对其内容的全面研究和考察。由于既有研究大多从权利的视角来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因而大多学者将其划分为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内容。从公权力视角来看,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从内容上来讲与国家公权力有相似之外。按权力性质的不同,基层群众自治权也大致可以分为内部规约制定权、内部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民间调解权。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发现,不仅法学界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我国既有规范文本也存在许多不足,且这些不足较少为学界所关注。譬如,村/居民会议是否为内部规约制定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就鲜有学者关注。如果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会议是村规民约唯一的制定主体。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制定的,这些村规民约是否合法有效?再譬如依《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之规定,内部规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那么规章是否不在不得抵触之列?最后,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难题。这涉及到对于《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七条究竟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问题。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主体是全体成员所构成的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但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基层群众自治权由共同体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从规范文本来看,我国形成了“村权三分,三会村治”的基本模式。为了进一步实现基层治理的善治目标,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进而形成了诸如成都“村民议事会”、广东清远“自治单元下沉”等新的模式。法学研究者所需要研究的是,这些新成立的机构所行使的权力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突破了既有法律文本的相应规范?这需要我们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作进一步的探究。根据前述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和本源所做的基本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是内部规约,最终依据是国家法。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受基层政府委托,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往往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职能,进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内部规范也可以分为委托性规范和自主性规范,只有后者才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前者是国家公权力在基层的延伸。不少地方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权力结构的改造往往以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那么如何理解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对于这些基层治理革新的合法性就有着重要意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与此同时,自治原则、法治原则和德治原则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除此以外,鉴于四个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重要地位,民主原则也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治原则从消极的层面而言,要求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自主性,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要免于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涉;从积极层面而言,要求充实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减少对国家公权力的依赖。德治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同样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原则,但在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又具有独特的含义。德治原则意味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包括了作为整个中国社会各阶层共同认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包括了共同体内部共同价值观。法治原则对基层群众自治权既有规制和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的作用,同时也有保障其免受国家公权力干扰之作用。由于基层群众自治一开始便承载了直接民主的美好寄托,因此相较于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基层群众自治行使中的直接民主所占的比重较大,进而处理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以外,如何避免多数暴政可能造成的对少数群体利益的损失也是民主原则在运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相较于国家公权力而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更多地采用了民主决策方式,因此避免多数暴政的问题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基层群众自治权也不例外。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有研究主要关注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和外部监督问题关注严重不足。在实践中,基层政府和法院对于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或制定的内部规约所导致村/居民个体权益的减损等问题呈现了明显的分化,在实践中还有以自治之名逃避监管责任的现象。既有的法律规范也存在许多模糊之处,以至于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隐含着一个逻辑悖论,根据该条款,自治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是否应当对前者进行审查之间互为前提,进而成为一个悖论。既有法律规范也并没有设立对基层政府和法院逃避监管责任的追责机制。避免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外部监督。应当明确,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管既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由于基层群众自治权运行实践中受到基层政府影响过大,因此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和保障一直以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在部分学者看来,“去行政化”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权,摆脱自治空转现象之灵丹妙药。但是“居站分离”的改革实践说明这种基于“国家——社会”简单研究范式的观点过于片面和理想化,因为它割裂了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相互联系。如果跳出“行政化”与“去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回归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定位,可以发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是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存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因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基础,也是实现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要解决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低下的问题,必须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其一是经济自主权和可供自由支配的财产,其二是必须承认基层群众自治权有一定的强制性。
马梓健[9](2020)在《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中的问题研究 ——以辽宁省庄河市D村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乡村社会正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这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新问题。村规民约作为深入推进村庄治理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村民自治,实现乡村社会良善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通过解析村规民约制定流程及运行方式,充分挖掘村规民约在制定及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为我国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发展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本文是运用内生性制度理论和嵌入性理论分析我国农村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问题的实证研究。首先,在梳理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内生性制度理论与嵌入性理论为基础,分析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的内在机理,从微观层面探讨了村民、村委会以及村规民约三个构成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其次,本文运用文献研究、个案研究以及深入访谈对辽宁省庄河市D村进行实证分析,概括基于村委会和村民参与D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流程,以及村规民约在本村的实践运行情况。通过案例分析,本文借由内生及嵌入的运行机理分析村民、村委会与村规民约互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研究发现,第一,村民主体、村规民约和村委会三者间的互动机制主要表现为:村规民约制定中的民主参与是保障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联结国家和村民关系的纽带;村规民约的制定中村委会起到传递国家意志的核心作用;同时,村规民约作为国家制度、文化嵌入在村级行政机构中的产物,对村民及村委会起到引导规范与约束监督的作用。第二,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在村民与村规民约互动过程中存在村民参与程度不高、自律意识薄弱和违规追究机制缺失的问题;在村委会与村规民约互动过程中存在内容空洞,程序不完善与传统底蕴流失的问题。第三,基于以上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提出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提高村规民约运行效率的对策建议,具体建议分为共商共治,增强村民民主参与意识;一村一规,内容详实融入地方民俗;有约必守,健全违约责任监督机制;德法兼容,培育农村道德文明风尚四个方面。
牛潇蒙[10](2020)在《契约型村民自治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金山区东方村“4+2+1”工作法为例》文中指出农村的稳定与发展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是实现农村稳定与发展的根本保障。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稳固农村发展、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政治举措。它既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又符合农村的实际需求,作为农村社会有效治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石,它调动了农村群众参政热情,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创新,是中国社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在农村大力进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良好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才能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实现农村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但不可否认,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分析找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上海市金山区东方村在合并之初,问题与矛盾层出不穷,并村不并心现象严重,村民对村务知之甚少,民主监督不足;村民民主意识淡薄;村事村干部定;村民不放心村干部,干群关系紧张等等。对此,村党总支着手探索新的工作法,在完善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全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民主管理融入到村务工作的宗旨,探索建立了“四议两公开一表决”的标准工作法,通过几年来的实践,这一做法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这一工作法的实施意味着村里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党委会决定,也不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是由涉事户或涉事村民户代表最终决定,村民手中握着“一票否决权”,老百姓没点头、不同意,决议就无法推进实施,在村民自治强调党的领导的大背景下坚守村民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原则,笔者将其归纳为契约型村民自治,它以协商型自治为基石,同时又对协商型自治加以升华,突出村民的“主体”地位,真正做到以民为本。
二、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问题研究 ——基于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840起腐败典型案例的样本分析(2017-202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 |
1.核心概念 |
2.相关理论 |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述评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可能的创新点 |
2.研究不足之处 |
一、对840 起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典型样本案例的分析归纳 |
(一)样本案例基本情况分析 |
1.案例选取情况描述 |
2.样本案例库信息描述 |
(二)样本案例数据分析 |
1.腐败主体基本信息维度分析 |
2.腐败案件事实信息维度分析 |
3.腐败行为发生信息维度分析 |
4.腐败案件处置信息维度分析 |
(三)样本案例的主要类型分析 |
1.优亲厚友,谋取私利显失帮扶公平 |
2.雁过拔毛,截留挪用私分扶贫资金 |
3.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盘剥群众钱财 |
4.虚报冒领,侵占骗取扶贫款项物资 |
5.失职失责,履职不力违反群众纪律 |
(四)样本案例的普遍特征归纳 |
1.从涉案主体来看,村两委中“一把手”成为腐败高发人群 |
2.从涉案地区来看,地区分布广泛且西部情况更为严重 |
3.从涉案领域来看,涉及面广且主要集中在危房改造和低保领域 |
4.从涉案金额来看,腐败金额悬殊且呈现出“微腐败”特征 |
二、从样本案例分析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的成因 |
(一)村干部作为扶贫政策执行主体的缺陷 |
1.村干部文化素养不高,法纪意识淡薄 |
2.村干部生活待遇偏低,社会心态失衡 |
3.村干部“官本位”思想重,权力观念扭曲 |
(二)内外权力监督体系不健全 |
1.上级监督失灵 |
2.同级监督空缺 |
3.社会监督不足 |
(三)精准扶贫领域工作机制存在漏洞 |
1.贫困信息识别不精准 |
2.扶贫信息公开不透明 |
3.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 |
三、治理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的对策 |
(一)深化思想教育防范机制,营造“不想腐”氛围 |
1.加强村干部文化素养和法纪教育,自觉践行“两个维护” |
2.建立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充分激发工作热情 |
3.强化村干部正确权力观和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清廉建设 |
(二)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强化“不敢腐”震慑 |
1.明确职能部门监督责任,突出政治监督 |
2.发挥村务监督机构作用,落实民主监督 |
3.加强社会监督制约力量,强化党外监督 |
(三)整治扶贫工作管理机制,扎紧“不能腐”笼子 |
1.优化贫困信息识别方法,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
2.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
3.规范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以雄安新区10个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实证研究法 |
1.4 本章小结 |
2 村务公开法律制度概述 |
2.1 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内涵 |
2.2 村务公开制度的法律渊源 |
2.2.1 法律层面 |
2.2.2 法规层面 |
2.2.3 地方性规章、政策文件和村规民约 |
2.3 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 |
2.3.1 人民主权理论 |
2.3.2 知情权理论 |
2.4 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功能意义 |
2.5 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2.5.1 自发产生阶段 |
2.5.2 逐步规范阶段 |
2.5.3 快速发展阶段 |
2.5.4 大力推进阶段 |
2.5.5 健全完善阶段 |
2.6 本章小结 |
3 村务公开的个案考察:雄安新区的案例 |
3.1 基于雄安新区10 个村实地调研的现状 |
3.1.1 实地研究背景及数据收集 |
3.1.2 雄安新区村务公开现状简述 |
3.2 基于雄安新区10 个村问卷调查的数据结果 |
3.2.1 调查问卷的发放情况 |
3.2.2 调查数据统计结果 |
3.3 本章小结 |
4 当前我国村务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
4.1 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
4.1.1 地方村务公开法律体系建设相对薄弱 |
4.1.2 公开方式和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
4.2 村务公开监督虚置化 |
4.2.1 监督体系存在漏洞 |
4.2.2 传统公开形式落后于时代发展 |
4.3 村务公开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 |
4.3.1 行政手段“喧宾夺主” |
4.3.2 司法救济的不足 |
4.4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主要建言 |
5.1 健全完善村务公开立法 |
5.1.1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
5.1.2 补充完善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的内容、方式以及责任制度规定 |
5.2 完善村务公开监督体系 |
5.2.1 织密监督体系网络 |
5.2.2 丰富监督载体形式 |
5.3 改革村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 |
5.3.1 经典案例述评 |
5.3.2 明确诉讼主体与程序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问卷调查设计 |
致谢 |
(3)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概述 |
(一)农村社区治理规则 |
1.农村社区的内涵及类型 |
2.农村社区治理规则 |
3.农村社区治理与治理规则的关系 |
(二)治理规则类型、制定主体及功能: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分析维度 |
1.既有研究中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探讨 |
2.本项研究中对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分析维度 |
(三)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类型变迁及特征 |
(一)改革开放前:国家建构型治理规则 |
1.主要类型表现:宪法基础上的法律法规及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
2.主要特征:政治权威性、管理行政性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初:国家社会共生型治理规则 |
1.主要类型表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
2.主要特征:行政指导下的自治性与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封闭性 |
(三)21世纪以来: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型治理规则 |
1.主要类型表现:民主协商治理规则 |
2.主要特征:包容性、透明性 |
小结:“单一的国家法”向“多样化治理规则”过渡 |
三、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制定主体变迁及其特征 |
(一)改革开放前:治理规则由党领导下的国家主体制定 |
1.制定主体:党组织和国家政府 |
2.主要特征:高度集权性、行政性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初:治理规则由国家与村民自治组织合作制定 |
1.制定主体:国家、村委会、村民 |
2.主要特征:双向互动性 |
(三)21世纪以来:治理规则由多元主体合作制定 |
1.制定主体:政府、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个人 |
2.主要特征:多元互动性 |
小结:从“国家制定为主”趋向“多元主体共同制定” |
四、农村社区治理规则的功能变迁 |
(一)改革开放前:保障基层政权稳定 |
1.政治秩序:构筑国家政治认同 |
2.经济层面:保障经济集体所有、国家统一经营 |
3.管理服务:实现人民公社集中管理服务 |
(二)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初:重点拓展放权社会中的村民自我管理能力 |
1.政治层面: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发展 |
2.经济层面:扩展村民集体经济自主发展权 |
3.管理服务:增强村民自我管理服务权 |
(三)21世纪以来:重点保障党领导下多元主体共治的治理格局 |
1.政治层面:加强基层政治整合功能 |
2.经济层面:保障社区经济分类治理、多样化经营 |
3.管理服务:促进社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
小结:从强化“基层政权稳定”向强化“合作共治”方向发展 |
五、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制度变迁总结 |
(一)变迁模式:合作型制度变迁 |
(二)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动因 |
1.国家层面:国家阶段性治理目标与决策 |
2.社会层面:农村社会环境变化 |
3.个人层面: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 |
(三)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特征 |
1.规则制定主体:从国家制定到多元主体协商制定 |
2.规则生成机制:从国家建构到国家建构与乡村内部创制相结合 |
3.规则功能:从对人的束缚到对人的解放 |
(四)治理规则变迁内在机理:弹性与张力中的供需动态平衡 |
小结:走向“善治”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 |
六、探讨与反思: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的内在本质及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规则 |
(一)内在本质:对农村社区居民自由发展的解放或束缚 |
(二)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规则的基本要求 |
1.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亟需新的治理规则 |
2.新时代农村社区有效治理规则的新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结构与谱系: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向度 ——以L县N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L县N村概况 |
(三) 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研究评述 |
(一) 村民自治理论的学术史梳理 |
(二) 权力理论和中国村庄权力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三) 异化理论与村民自治异化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三、研究的主要问题及研究途径 |
(一) 基本框架与研究内容 |
(二) 研究理论以及方法 |
(三) 研究难点与突破点 |
第一章 L县N村乡政村治历史与实践 |
一、L县N村体制性治理体系的沿革:乡政村治体系的变迁 |
二、L县N村非体制性治理体系的沿袭:壮族都老制 |
第二章 村民自治异化的学理阐释 |
一、村民自治异化的学理阐释 |
(一) 村民自治异化的概念解析 |
(二) 村民自治异化表现、特征以及危害 |
二、村民自治中的权力结构与谱系解析 |
(一) 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 |
(二) 村民自治的权力谱系 |
三、村民自治异化的分析路径 |
(一)理论的诠释:异化理论、权力结构理论、权力谱系理论 |
(二)变置的演绎:乡镇政府、行政村与自然村的权力博弈 |
(三)关系的冲突: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党委的关系、村委会和村民的关系、村落与村民的关系 |
第三章 权力结构和谱系视域下N村村民自治异化 |
一、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结构向度 |
(一) 立约权虚化 |
(二) 选举权异变 |
(三) 决策权空置 |
(四) 执行权悬空 |
(五) 监督权失灵 |
二、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谱系向度 |
(一) 宗族权的膨胀 |
(二) 经济权的错位 |
(三) 文化权的断裂 |
(四) 精英权的依附 |
第四章 L县N村村民自治异化的原因探析 |
一、村民自治权力本身有异化的倾向 |
(一) 权力的独占性 |
(二) 权力的扩张性 |
(三) 权力的排他性 |
二、L县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结构层面 |
(一) 共性原因 |
(二) 个性原因 |
三、L县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谱系层面 |
(一) 宗族权扩张 |
(二) 经济权错位 |
(三) 文化权断裂 |
(四) 精英权依附 |
第五章 权力向度视角下解决村民自治异化的可能路径 |
一、村民自治权力结构的向度 |
(一) 平衡治理载体 |
(二) 加强制度供给 |
(三) 理顺权力主体关系 |
二、村民自治权力谱系的向度 |
(一) 正确对待宗族势力 |
(二) 优化配置经济权力 |
(三) 充分利用文化权力 |
(四) 科学利用精英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问题概说 |
2.1 法治观念的透析 |
2.1.1 法治观念的界定 |
2.1.2 法治观念的结构 |
2.2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界定 |
2.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含义 |
2.2.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 |
2.2.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机理 |
2.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代际遇 |
2.3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溯源 |
2.3.1 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 |
2.3.2 文化基因:中国农民培育的相关理论 |
2.3.3 西学借鉴:西方法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
第3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回溯 |
3.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进程 |
3.1.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准备阶段(1978 年——1985 年) |
3.1.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起步阶段(1986 年——1996 年) |
3.1.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展开阶段(1997 年——2011 年) |
3.1.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期(2012 年——至今) |
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经验总结 |
3.2.1 党的领导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根本遵循 |
3.2.2 “送法下乡”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主要模式 |
3.2.3 村民自治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了制度平台 |
3.2.4 思想道德教育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器 |
3.2.5 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 |
第4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检视 |
4.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实效 |
4.1.1 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 |
4.1.2 法治期待产生,但基层司法认同度不高 |
4.1.3 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 |
4.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呈现“唯培育者主体”倾向,农民主体性缺场 |
4.2.2 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了法治的价值内涵 |
4.2.3 农民法治观念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培育,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重视不足 |
4.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未形成有效合力,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 |
4.2.5 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微观环境不佳 |
4.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困境的根源剖析 |
4.3.1 社会层面:“半熟人社会”的乡土社会结构 |
4.3.2 经济层面:“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利弊考量 |
4.3.3 政治层面:“非利益捆绑”的村镇关系 |
4.3.4 文化层面:传统乡土法文化的掣肘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对策 |
5.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原则 |
5.1.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5.1.2 坚持主体间性原则,凸显农民主体地位 |
5.1.3 坚持法治观念培育与乡村“本土资源”相结合 |
5.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 |
5.2.1 全局性的根本培育目标安排 |
5.2.2 系统性的具体培育目标设定 |
5.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内容 |
5.3.1 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法规普及 |
5.3.2 凸出对法治价值内容的教育与引导 |
5.4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方法 |
5.4.1 “唤起民众”式培育法 |
5.4.2 法治实践体验法 |
5.4.3 生活化培育法 |
5.5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具体路径 |
5.5.1 明晰培育主体,推进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 |
5.5.2 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
5.5.3 深化农民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 |
5.5.4 优化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访谈提纲 |
(6)产权与治权关系视野下农村政治生态研究 ——以山西省L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与问题提出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研究问题 |
三、研究方法与案例介绍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案例介绍 |
四、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 |
(一) 产权与集体产权 |
(二) 煤矿产权的内容及特点 |
(三) 治权及乡村治权 |
(四) 政治生态与资源型农村的政治生态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内容 |
六、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权力共有与利益共享:产权与治权统一下的农村政治生态 |
1.1 集体化时期农村集体煤矿的经营与管理 |
1.1.1 人民公社时期社队煤矿的形成过程 |
1.1.2 农村社队煤矿的管理和经营形式 |
1.1.3 社队煤矿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
1.1.4 社队煤矿对农村政治生态的影响 |
1.2 集体所有与统一经营:集体化时期L村煤矿产权形式 |
1.2.1 L村集体煤矿的形成过程 |
1.2.2 L村集体煤矿的产权形式 |
1.3 党的领导与社员大会:集体化时期L村的治理形态 |
1.3.1 L村村庄治理的演变历史 |
1.3.2 集体化时期L村的治权结构 |
1.4 产权与治权统一下的治理成效 |
1.5 小结 |
第二章 自治异化与村庄衰败:产权与治权分离中的农村政治生态 |
2.1 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煤矿的兴起与村民自治的实行 |
2.1.1 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煤矿的兴办与产权分化 |
2.1.2 村民自治的实行与农民的政治热情 |
2.1.3 村民自治的实行与集体煤矿私人承包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
2.2 产权松动与治权垄断:L村集体煤矿的私下承包与贫富分化 |
2.2.1 权力垄断资源:村干部私下承包与转让村集体煤矿 |
2.2.2 资源巩固权力:选举竞争与煤矿承包者当选 |
2.2.3 贫富分化与干群矛盾:村干部掌握集体资源的结果 |
2.3 产权分化与治权分散:昂贵的选票与派系斗争 |
2.3.1 村民直选中激烈的竞争与“金钱大战” |
2.3.2 产权与治权分离后的村企对立与治理瘫痪 |
2.3.3 “两委”矛盾——派系斗争背后的资源争夺 |
2.4 小结 |
第三章 竞争消失与发展困局:产权与治权解挂后的农村政治生态 |
3.1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演变及过程 |
3.1.1 安全整治,关小上大 |
3.1.2 有偿使用,兼并重组 |
3.1.3 国进民退与集团经营 |
3.2 煤炭资源整合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
3.2.1 集体收入减少影响村庄公共建设 |
3.2.2 补偿纠纷下社会矛盾增多 |
3.2.3 采煤沉陷区治理难开展 |
3.3 L村集体煤矿整合后的自治转移与发展困境 |
3.3.1 一次性海选与严格投票规则 |
3.3.2 村民参选的理性回归 |
3.3.3 平稳连任与“一肩挑” |
3.3.4 竞争消失后村庄公共事务的发展及困境 |
3.4 小结 |
第四章 集体产权与民主治理: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优化路径 |
4.1 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产权制度体系 |
4.1.1 厘清产权关系 |
4.1.2 稳定产权政策 |
4.1.3 规范矿业权市场 |
4.1.4 畅通社会参与渠道 |
4.2 坚持并有效发挥集体产权的双重功能 |
4.2.1 集体产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实质内容 |
4.2.2 坚持与明晰集体产权,增强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 |
4.2.3 强化治权的民主运行,保障集体产权的政治功能 |
4.3 加强农村民主制度治理 |
4.3.1 加强选举后的民主制度运行,避免“自治异化” |
4.3.2 完善村务监督的制度建设,强化“四权同步” |
4.3.3 提高村民监督意识和能力,提升“公共意识” |
4.4 发挥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
4.4.1 夯实领导地位,理顺两委关系 |
4.4.2 加强党员教育,带动农民参与 |
4.4.3 优化党员结构,抓好“关键少数” |
4.4.4 加强作风建设,重塑干部形象 |
4.5 重塑农村良好的政治文化 |
4.5.1 深入挖掘乡土社会传统优秀文化资源 |
4.5.2 加强乡村诚信、法治和民主等现代文明建设 |
结论与讨论 |
一、产权与治权关系是形塑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主要因素 |
二、自治异化缘于制度缺陷而非农民素质低下 |
三、集体产权功能失效是农村政治生态恶化的关键 |
四、实现产权与治权的良性互动是农村健康发展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基本问题与反思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基础: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
(一)文献综述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进路:视角选择与理论假设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四)理论视角 |
四、研究样本:村庄选取与典型特征 |
(一)样本选取原则 |
(二)样本基本概况 |
(三)样本典型特征 |
第一章 地理交汇与文化交融:“两票”制探索的时空场域 |
1.1 “鸡鸣三省”之边缘地理 |
1.1.1 H县沿革与县域区位 |
1.1.2 D村由来与村庄区位 |
1.1.3 边缘地理的交集与自立 |
1.2 “十年九旱”之古渡经济 |
1.2.1 天与地:传统农业根基薄弱 |
1.2.2 福与祸:黄河泊来利弊 |
1.2.3 破与立:挣扎的渡口经济 |
1.3 “民歌海洋”之艺术之乡 |
1.3.1 “二人台”:艺术的地域根基 |
1.3.2 民风活跃:曲艺塑造下的地方文化 |
1.3.3 走西口:艺术与社会的互动 |
1.4 “自治示范”之民主金石 |
1.4.1 《村组法》试行与H县试点 |
1.4.2 《村组法》落实与H县示范 |
1.4.3 突破:自治精神萌动农民诉求 |
第二章 民主启蒙与制度认知:“两票”制探索前的民主习得 |
2.1 农民协会时期:从分散个体到组织化集体 |
2.1.1 清末的农会组织 |
2.1.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组织 |
2.1.3 解放区的农民协会重建 |
2.2 合作化时期:从分散小农到合作化社员 |
2.2.1 农民所有制下的个体经营尝试与缺陷 |
2.2.2 传统变工下的互助生产 |
2.2.3 初级合作社下合作意识的萌动 |
2.3 人民公社时期:从非正式合作到政权化行动 |
2.3.1 高级合作社:从自发合作到集体行动 |
2.3.2 集体化社员:从生产社员到政治成员 |
2.3.3 运动化社员:从政治参与到群体乱序 |
2.4 包产到户:从秩序缺位到民主自治 |
2.4.1 退潮与反思:农民乱序参与的折返 |
2.4.2 探索与首创:包产到户的农民实践 |
2.4.3 民主与权利:村民自治的制度构建 |
第三章 民主探索与制度创新:“两票”制产生与实践的内在动因 |
3.1 “村民自治”:两票制创新的制度前提 |
3.1.1 村民自治顶层设计为制度创新提供机制保障 |
3.1.2 村民自治实践开启制度创新窗口 |
3.1.3 村民自治使农村基层党建产生新“需求” |
3.2 “为利抗争”:两票制创新的工具理性 |
3.2.1 依法举揭:政治认同下农民维权的路径选择 |
3.2.2 创制扩权:农民诉求表达的行动策略 |
3.2.3 以势易权:农民诉求实现的精神取向 |
3.3 “人民中心”:两票制创新的价值回应 |
3.3.1 诉求回应:加强农村基层党建的必然要求 |
3.3.2 互动创制:两票制创新的实践路径 |
3.3.3 农民中心:两票制的价值遵循 |
3.4 “政治实验”:两票制创新的探索路径 |
3.4.1 政治实验与政治学实验 |
3.4.2 中国的“政治实验”范式 |
3.4.3 两票制:政治实验的基层实践 |
第四章 民主落实与制度拓展:“两票”制发展与深化的路径选择 |
4.1 实践检验与制度成型:D村试选到W镇推行 |
4.1.1 制度诉求:“信任票”的产生缘由 |
4.1.2 制度供给:实践检验下的诉求回应 |
4.1.3 创制成效:制度创新绩效的现实反映 |
4.2 经验推广与制度发展:从X地区现场会到山西培训班 |
4.2.1 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 |
4.2.2 农民实践:制度创新发展的驱动力量 |
4.2.3 制度风险:制度创新的宏观考量 |
4.3 全国借鉴与制度变体:从“两票”制到“两推一选” |
4.3.1 有限效度:“两票”制昙现与折返 |
4.3.2 水波效应:“两票”制的后创制时代 |
4.3.3 制度变体:“两推一选”创制与全国落地 |
4.4 民主深化与制度超越:从村支部选举到乡镇直选 |
4.4.1 民主上升:公推直选由乡村走向乡镇 |
4.4.2 民主拓展:由村内选举走向多村联选 |
4.4.3 民主深化:制度创新的持续动力 |
第五章 耦合创新: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的内在机理 |
5.1 党的领导:制度创新的组织保障 |
5.1.1 农村党建催生制度创新需求 |
5.1.2 地方党组织推动制度创新实践 |
5.1.3 党中央确认制度创新结果 |
5.2 农民发展: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 |
5.2.1 农民逐利:制度创新的经济动因 |
5.2.2 农民维权:制度创新的政治追求 |
5.2.3 农民参与:制度创新的文化场域 |
5.2.4 农民发展:制度创新的核心动力 |
5.3 理法合一:制度创新的价值遵循 |
5.3.1 合法性:制度创新的外部边界 |
5.3.2 合理性:制度创新的内在准绳 |
5.3.3 人民性:理法合一的创制精神 |
5.4 内生外嵌: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 |
5.4.1 诉求萌发:制度创新的起点 |
5.4.2 以势抗争:制度议程的设置 |
5.4.3 价值嵌入:制度创新的实现 |
5.4.4 党的引领:制度创新的扩散 |
5.5 耦合效应:制度创新的协同机制 |
5.5.1 制度场域:创制发生的空间环境 |
5.5.2 四维一体:制度创新的体系结构 |
5.5.3 系统协同:制度创新的合力机制 |
5.5.4 耦合机制:制度创新的实现机理 |
第六章 党的制度创新引领农村发展的未来走向 |
6.1 以制度创新强化党的基层领导 |
6.1.1 跨村选人:创新党的基层选举制度 |
6.1.2 跨级用人:创新党员干部管理制度 |
6.1.3 跨委育人:创新党员人才培养制度 |
6.2 以制度创新满足农民发展需求 |
6.2.1 问题:农民需求的现状分析 |
6.2.2 归因:农民需求的制度成因 |
6.2.3 策略:农民需求的制度供给 |
6.3 以制度创新引领农村“三治融合” |
6.3.1 党的领导制度创新:三治融合的基本前提 |
6.3.2 农村制度耦合创新:三治融合的协同机制 |
6.3.3 党领民治体制创新:三治融合下的农村善治 |
6.4 以制度创新推进乡村振兴 |
6.4.1 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助推产业兴旺 |
6.4.2 创新农村生态保护制度,建设宜居乡村 |
6.4.3 创新村规民约惯习制度,培育文明乡风 |
6.4.4 创新农村社区治理制度,实现农村善治 |
6.4.5 创新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创造富裕生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概念 |
第一节 自治与基层群众自治 |
一、自治的多重内涵 |
二、不同语境下“自治”的共同特征 |
三、基层群众自治:国家主导下的社会自治 |
四、村/居委会的双重含义与多重角色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的证成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权利”抑或“权力” |
二、社会公权力之界定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权力属性 |
四、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属性 |
五、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公共属性 |
第三节 作为社会公权力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界定 |
一、主体之争:村/居民个体抑或村/居民集体 |
二、职能范围:自治事务与委托事务的区分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及其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 |
一、西方自治权本源的基本理论 |
二、西方自治权本源学说的启示与反思 |
三、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本源探究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 |
二、国家公权力的越位与缺位:两权关系失范的双重可能 |
三、辅助原则:处理两权关系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 |
第一节 内部规约制定权 |
一、内部规约的界定 |
二、内部规约的效力 |
三、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边界 |
四、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行使机构 |
第二节 内部管理权 |
一、日常事务管理权 |
二、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与执行权 |
三、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 |
第三节 内部监督权 |
一、四种不同监督权的区分 |
二、内部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民间调解与裁决权 |
一、“接近正义”运动与民间准司法的兴起 |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下的民间准司法权 |
第四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主体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者与行使者 |
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组织结构 |
三、基层治理革新实践中的组织结构变革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与最终依据 |
二、二元规范结构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三、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原则 |
一、自治原则 |
二、法治原则 |
三、德治原则 |
四、民主原则 |
第五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及其规制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风险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人控制 |
二、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多数暴政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滥用的原因探析 |
一、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失灵 |
二、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督不足 |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完善 |
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规制 |
二、完善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外部监督 |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规定 |
第六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与回归 |
第一节 实践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表征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空心化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虚化的原因探析 |
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与自治空间的限缩 |
二、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之间关系的模糊性:基于辅助原则的审视 |
三、自由支配的财产和强制性权力的缺失:公共产品供给之关键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实现与保障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经济保障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之自主性的实现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强制性的证成与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9)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中的问题研究 ——以辽宁省庄河市D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现有研究现状评述 |
1.2.1 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化研究现状 |
1.2.2 村规民约与现代法治研究现状 |
1.2.3 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研究现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村规民约的概念 |
2.1.2 村规民约的功能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生性制度理论 |
2.2.2 嵌入性理论 |
2.3 村规民约制定运行内在机理 |
2.3.1 村民主体与村规民约的互动 |
2.3.2 村委会与村规民约的互动 |
3 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现状透视 |
3.1 D村情况概述 |
3.1.1 D村调研情况 |
3.1.2 D村基本情况 |
3.2 D村村规民约的内容 |
3.2.1 D村综合性村规民约 |
3.2.2 D村单约性村规民约 |
3.3 D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流程 |
3.3.1 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规范 |
3.3.2 D村村规制定——基于村委会参与 |
3.3.3 D村村规制定——基于村民参与 |
3.4 D村村规民约的实践运行 |
3.4.1 D村村规奖惩机制及效果 |
3.4.2 D村村规在村风建设的应用 |
3.4.3 D村村规约束监督及效果 |
4 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村民与村规民约互动关系中的问题 |
4.1.1 内生自发性低:村民参与程度不高 |
4.1.2 内生认同性低:村民自律意识薄弱 |
4.1.3 内生规范性弱:违规追究机制缺失 |
4.2 村委会与村规民约互动关系中的问题 |
4.2.1 认知嵌入失效:内容空洞不具体 |
4.2.2 制度嵌入失效:制定及监督程序不完善 |
4.2.3 文化嵌入失效:村规民约传统底蕴流失 |
4.3 村规民约制定运行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村民主体生活方式与价值观的改变 |
4.3.2 村规民约文化性与实效性日渐式微 |
4.3.3 城乡一体化打破原本封闭的乡村格局 |
5 完善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的对策 |
5.1 共商共治——增强村民民主参与意识 |
5.2 一村一规——内容详实融入地方民俗 |
5.3 有约必守——健全违约责任监督机制 |
5.4 德法兼容——培育农村道德文明风尚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理论贡献与实践启示 |
6.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10)契约型村民自治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金山区东方村“4+2+1”工作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学者的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评析 |
1.4 理论基础 |
1.4.1 民本思想 |
1.4.2 协商民主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田野工作法 |
1.5.3 问卷调查法 |
1.6 创新点 |
第二章 上海市金山区东方村“4+2+1”工作法的田野研究 |
2.1 上海市金山区东方村概述 |
2.2 走进田野 |
2.3 “4+2+1”工作法产生背景 |
2.3.1 自治主体缺失 |
2.3.2 村务不公开,民主监督不到位 |
2.3.3 民主决策践行困难 |
2.3.4 干群关系紧张 |
2.4 “4+2+1”工作法 |
2.4.1 “四议两公开一表决”工作法 |
2.4.2 “4+2+1”工作法的配套制度 |
第三章 契约型村民自治 |
3.1 契约型村民自治与代议制民主 |
3.2 契约型村民自治与协商民主 |
3.2.1 内在逻辑性 |
3.2.2 二者区别 |
3.3 契约型村民自治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模式 |
3.3.1 开展素质教育,提升了村民政治文化素养 |
3.3.2 村务公开,打造了阳光村务 |
3.3.3 加强民主决策,强化了村民主体地位 |
3.3.4 畅通问询交流,拉近了干群距离 |
第四章 契约型村民自治的理论适用与对策建议 |
4.1 理论适用 |
4.2 对策建议 |
4.2.1 加强文化素质教育 |
4.2.2 完善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 |
4.2.3 加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 |
4.2.4 提升村级组织的包容性 |
结语 |
1 研究不足 |
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上海市东方村村民自治调查问卷 |
附录 B 关于上海市东方村村民自治的问卷分析 |
附录 C 田野日志 |
编号:DFCTYRZ-01 |
编号:DFCTYRZ-02 |
编号:DFCTYRZ-03 |
编号:DFCTYRZ-04 |
编号:DFCTYRZ-05 |
编号:DFCTYRZ-06 |
编号:DFCTYRZ-07 |
附录 D 强化村民素质,构建“和美东方”—村民素质教育活动纪实 |
附录 E 东方村村规民约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精准扶贫领域村干部腐败问题研究 ——基于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840起腐败典型案例的样本分析(2017-2020年)[D]. 余宁霞. 吉林大学, 2021(01)
- [2]村务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以雄安新区10个村为例[D]. 付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社区治理规则变迁研究[D]. 李艳营.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4]结构与谱系:村民自治异化的权力向度 ——以L县N村为例[D]. 罗家鹏. 山东大学, 2020(02)
- [5]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D]. 李丽.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6]产权与治权关系视野下农村政治生态研究 ——以山西省L村为例[D]. 张毅. 山西大学, 2020(12)
- [7]农村党支部选举制度创新研究 ——以D村“两票”制为例[D]. 梁俊山. 山西大学, 2020(07)
- [8]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D]. 王振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9]村规民约制定及运行中的问题研究 ——以辽宁省庄河市D村为例[D]. 马梓健.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10]契约型村民自治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金山区东方村“4+2+1”工作法为例[D]. 牛潇蒙.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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