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别寒露[1](2021)在《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文中研究表明有关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间的争议,自保证制度形成以来便一直存在,《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删繁就简,从立法前沿角度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进行重新梳理,确定了保证期间的定义与性质,描绘出了保证制度中的时间脉络,直面条款与制度的矛盾冲突,明确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起算、中断的适用。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保责任的存续期间而不是保证债务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而是独立期间,有其特定的作用和目的,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存在着宏观与微观上的区别;综合分析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则,准确把握中国现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关规则的特质,并且明确中国的制度优势及发展方向;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是一段时间开始的起点,两者的起算并不一致,需分别讨论,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修改,与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相适应,也是考虑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兼顾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保证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中断时保证期间及主债务诉讼时效运行情况需具体分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中断,《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故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则;对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之关系,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几乎同等的地位都决定着不能仅依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就判定其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变化相一致。
黄忠[2](2020)在《论民法典后司法解释之命运》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生效后司法上面临如何看待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及未来是否应制定新司法解释的疑问。从司法解释的综合特性与民法典的编纂定位来讲,尚不能以《民法典》第1260条来一概否定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民法典生效后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需区分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解释性规定与创设性规定,并对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作个别判断,且民法典未明确否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仍应继续有效。民法典后新司法解释的制定空间由立法供给与司法需求间的缺口决定。民法典既未垄断法源,亦未提供完备的裁判规范,故仍有解释空间。相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对统一法律适用更为主动、系统,更合乎国情,且契合民法法源的多元化要求。除"批复"类司法解释可被指导性案例取代外,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仍是切实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保障。
李佳盈[3](2020)在《独立担保之担保目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属性自罗马法时期发展而来,对从属性的理解需要以对当事人的目的的尊重为基础,从属性并非一项一成不变的法律原则,而是出于当事人与交易现实的需要可灵活调整的。出于商业目的的考量,独立担保这一非从属性的人的担保逐渐兴起。两者同样都由于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与目的而得到演变。独立担保并非是抽象的,而是一个有因合同,因为它也具有担保目的。对担保目的的理解关乎独立担保制度的核心。对于独立担保的识别需要考察,就其担保目的的实现而言,当事人是否有意愿使担保义务与基础关系中的义务相独立。存在诸多判断标准与参考因素,但其重要性各不相同。应当尽量减少通过单一的否定性标准直接否决独立性,并应避免受到个别类型的限制,而应将多种参考因素纳入视野,同时以一种多元化的视角看待现实中存在的担保合同,从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担保目的的实现与独立担保的效率可能处于一种紧张关系,对此,需要通过权利滥用的抗辩予以调整。权利滥用的抗辩发生在当事人明知担保事件未发生仍请求付款的情形。除了权利滥用的抗辩,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抗辩。与发生不正当付款的不同情形相对应地存在不同的返还清算的方式。我国法上对于担保事件这一概念认知不足,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以及与其他既有规则相衔接。
夏冬霞[4](2020)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自物权抵押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日益成为企业寻求资金支持的一种常见手段和方式。融资租赁业务具有以下两个显着特征:一是以机器设备等一些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动产为租赁标的;二是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交付至承租人处。而另一方面,我国《物权法》中确立了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的原则,这就使得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具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表象特征,出租人丧失租赁物的权利外观。这一权利外观会导致善意第三人可依托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享有融资租赁物所有权或相关抵押物权,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寻求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方法,我国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做了多次尝试和努力,2014年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是其中的范本。在该《解释》中,首次对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租人为保护自己所有权所采取的三种常见方式——做标识、授权抵押、有登记——给予法律上确权的规制。这其中“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值得深究,虽然司法解释中认可出租人自物权抵押制度,但是这种以融资租赁出租人自有物为标的,通过承租人再向自己设立抵押权的,与我国现行物权所有制度相悖的。本文第一章引用案例,借此引发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保障的思考;第二章则本文试图从我国融资租赁发展情况、出租人所有权的保障来阐述自物权抵押产生的原因及必要性;通过对所有人抵押权制度的追踪以及域外其他国家类似抵押的规定来概括自物权抵押的理论根源;第三章通过我国现存民法体系及登记制度角度来剖析自物权抵押制度的现实困境;第四章试图从立法源头来保障授权抵押的确定、完善理论、从登记角度更好地实现这一制度等方面来研究探讨完善自物权抵押,以期更好地这从法律层面、从司法实践来保护出租人所有权,更有序地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
赵敏[5](2020)在《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讨论混合共同担保中是否存在追偿权和追偿是否有顺序限制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用混合共同担保的制度目的来肯定追偿权。但是依靠制度原则得出肯定追偿权的理由不够充分,且《担保法解释》第38条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争议,因此是否有其他的理论基础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还有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基于何种法律效果而产生了追偿权。不同法律效果下的追偿权的行使是否有顺序限制。本文首先从国内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寻找追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追偿权的基础。一方面,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符合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追偿权发生于真正连带之债中债务人对内追偿的效果意思。另一方面,通过从整体法律关系的分析,担保人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利实际上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取得债权人地位而对担保人享有担保权利。就担保人追偿是否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提这一问题,本文以司法实践经验为导向,肯定了顺序限制的价值,且从理论上证明了担保人的追偿要有前置条件。其理论依据是将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请求权和向保证人的请求权置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中进行观察,担保人和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债务人处于最后的层次,基于效率原则,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在向保证人追偿时应该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提。由于立法中没有规定担保人追偿顺序,仍需要构造担保人的追偿顺序规范。通过寻找共同担保中的共通的原则,在构建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追偿顺序规范时也基于这些原则进行构建。意思自治为第一原则,规定为担保人的追偿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基于节约司法资源,保障效率的原则担保人追偿时要先向债务人追偿。
刘昕怡[6](2020)在《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也越来越复杂,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同时连带责任问题也是明确行为主体责任、解决纠纷的关键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民事领域的连带责任理论制度也得到快速的发展完善,但是同时社会上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划分中,系统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操作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是否能够以传统的连带责任理论制度体系要求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因此,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研究,从法理上探讨其内涵、构成要件、类型、产生的原因等内容,探讨连带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在民事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连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主要目的是明确连带责任的制度框架与适用的情形,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本研究首先对连带责任的界定、连带责任的类型、区别连带责任与相关概念区分等基础性的问题进行探讨,指出连带责任的基本定义及其类型;其次,对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进行阐述,明确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区分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效力理论,以期对连带责任的内涵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与完整的认识。再次,对主体关联、主观关联、基于政策或价值考量的连带责任等连带责任的情况进行分析,对各种类型产生的连带责任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当前我国的连带责任的立法与司法不足的问题出发,从加强立法,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的立法完善、规范连带责任的不当限制、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责任的区别分配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连带责任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与运用需要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同时,也应当具有法律的逻辑性,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
陈一帜[7](2020)在《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研究》文中认为混合共同担保作为共同担保中一个特别的存在,既有人保又物保,跨越债法和物权法两大领域,所以法律关系尤为复杂。我国的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体系从最初的《担保法》第28条到规定明确的《担保法解释》第38条再到引起争议的《物权法》第176条,仍处于不完善的阶段。《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持肯定的态度,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模糊,这就引起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的争议。理论界依照对追偿权的不同观点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虽然《九民纪要》“一刀切”地否定了内部追偿权,但是理论争议依然没有停止。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存否之争的关键在于对《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学说上,对将《物权法》第176条解释成否定追偿权或语焉不详较为占上风,因此持该观点的肯定说学者就试图通过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代位权等理论推导出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正当性,但是难有说服力。还是应当回归《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通过各种解释方法探究其真意。在尝试了多种解释方法皆行不通后,唯有通过客观目的论解释这一方法,而客观目的论解释的关键就在于价值判断。法律制度的设计既包含运气因素,还为债权人权利滥用留有空间,这对担保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在实现担保时,制度设计出于担保实现的便利将选择权交给了债权人,那么在担保人履行了超出自己份额的担保责任后理应有权利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否定内部追偿权还容易引发债权人的投机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非生产性社会交易成本的上升。从社会角度看,非生产性社会交易成本的产生和增长不符合效率原则。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既符合公平价值又符合效率价值。由于《民法典(草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规定对《物权法》第176条未作改变,所以可以沿用对《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规则与标准只需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即可。在认可追偿权的前提下,各担保人的份额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风险分别计算份额。需要强调的是担保人超额承担担保责任是内部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担保人对于承担其份额内的担保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对于超出其份额外的部分应当有权选择是先向债务人还是其他担保人追偿。当出现债权人只实现了部分担保,而有一部分担保人已经实际承担了责任的特殊情况时,出于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债权人的请求权顺位优先。当出现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保证的情形时,其他担保人在应当减少的内部份额范围内免责。同时,为了尽可能地节约诉讼资源,避免陷入诉讼循环,内部追偿权应一次用尽。
季思倩[8](2020)在《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合同效力研究》文中提出关联担保是商法领域一个老生常谈的法律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关联担保已经成为普遍的商业交易模式,其存在对促进交易、保障债权实现角度均有一定合理性及必要性。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又分别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经历多次修正修订。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历史也体现出了对公司关联担保这一问题的态度转变,即从“禁止”到“逐渐放开”。本文探讨的“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公司为受让股东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之情形”也属于关联担保的一种,且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与一般的公司关联担保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公司股东,系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也与一般的关联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不同,有其特殊性。但这类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却并未达成一个较为统一的口径。本文所探讨的,就是这种特殊的关联担保情形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争议。关联担保制度的建设初衷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利益不受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于信息优势以及控制地位优势造成的侵害,但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无论是对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公司或股东利益,二者皆不可严重顾此失彼。因此,对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公司独立人格的保护要与公司发展的适当措施作价值衡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目前司法实践角度对这种特殊的关联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进行分析。本文从法理角度分析该关联担保条款是否必然无效,同时从不同影响因素以及风险控制角度入手,探讨不同情况下关于该关联担保条款的不同认定余地。首先,通过说明这种特殊的关联担保的表现形式以及这种关联担保对公司的益处和弊端,从商业实践角度对其进行简要的介绍。其次,通过阅读相关文献,笔者总结出目前理论界对本文论述之关联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并通过案例分析,从司法实践角度来探析这类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所涉及的主要争议点以及价值衡量。此外,笔者对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等相关法条,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从现行法解释中找到公司为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条款效力依据,并就现行法律就这该关联担保的衔接问题予以论述。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还尝试在法理分析的同时在实践中找到典型案例、重要会议讲话,来印证理论观点在实践中的应用动向。本文旨在通过从理论、实践双视角,围绕公司人格独立、资本维持原则、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就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主要争议点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本文最后引入可能影响该类担保协议的因素来探讨该类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包括担保条件、提供担保的公司类型,旨在通过个案个判进行价值衡量,而非一刀切的方式决定本文论述之关联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马子腾[9](2020)在《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独立保函在国内外商事实践中的应用范围日趋广泛。为了更好地规范贸易、金融市场秩序,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力度,2016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正式承认了独立保函在国内商事交易中适用的有效性,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随着司法实践中涉及独立保函的民商事纠纷持续增加,如何对独立保函与从属性担保之间的界限进行准确划分,合理认定保函的法律性质,成为了审判实务领域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分析,借鉴外国法上的有益经验,以期为完善我国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提供参考思路。在第一章中,笔者主要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首先,追溯了独立担保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明确了独立担保的概念范畴和表现形式。在分类上,独立保函属于典型的狭义独立担保,与独立保证合同相比,无论是法律性质、独立性程度还是适用规则都存在明显差异。其次,揭示了独立保函的基本特征,即独立性和单据性。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独立性原则是单据化付款机制的基础,另一方面,单据化交易的目的则是为了保障独立性的真正实现。本章的最后,针对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辨析。笔者认为,独立保函起源于商事实践,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商事效率原则和商事外观法理,属于典型的商事担保。在第二章中,笔者梳理了我国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的变化历程。先是回顾了《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施行前实务中关于独立保函适用范围的争议,主流观点是独立保函仅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如果基础交易关系不具有涉外性,则没有独立保函的适用余地,司法机关倾向于否认其独立性效力。其后,通过分析《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中关于独立保函的定义和识别因素的规定,总结归纳出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独立保函必须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并且担保文本内容能够体现出开立人具有承担独立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在第三章中,笔者以《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独立保函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司法认定之难点所在。现实交易中的保函条款对于担保责任的描述可能比较模糊,甚至存在混乱,为法院正确区分独立保函和从属性担保造成了困难。特别是当保函中同时载有独立性条款与从属性条款,或者付款条件援引了基础交易时,应如何认定保函的法律性质,实务领域中存在争议和分歧。此外,对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开立的具有独立保函性质的担保,应当如何处理,司法解释未作规定,致使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存在不确定性。在第四章中,针对前章所述问题,笔者重点探讨了我国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的完善路径,基于对国外法中有益经验的分析与借鉴,从认定思路、开立主体范围、基本构成要件和担保文本内容解释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在认定思路上应当坚持“重实质,轻形式”的理念,将保函文本所体现的实质内容而非个别措辞作为主要认定依据;其次,开立主体并非独立保函认定的决定性要素,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商事主体开立的独立保函,不应一概否定其独立性效力;再次,付款单据和最高金额是独立保函的基本构成要件,在认定时二者缺一不可;最后,在担保文本内容的解释上,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以担保责任履行的独立性条款为识别独立保函的核心要素,将保函条款中影响独立性认定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进行对比权衡,最大限度地探求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马环宇[10](2020)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债权类法律关系因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而广泛存在,担保尤其是担保物权的措施及制度因而被频繁适用。担保物权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助于促进资金融通,营造活跃且稳定的投资环境。担保物权得以实现是债权利益得以维护的最终保障,体现担保物权制度的法律价值。衡量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即为其实现方式是否便利、高效。实体法上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寥寥,在程序法上更无切实规定与之匹配,司法实践难于落实。2007年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制度内容有了较大进步,但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规定尚不明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内容终于作为新设的程序规则编入其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正式开启非诉讼途径的实践之路。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细则内容进行了增补,有助于推广对该程序制度的运用。但因法律规定有欠缺之处,司法实践过程中该制度适用率不高,面临诸多问题尚待解决。笔者结合自身在法院的实践工作状况,对实现担保物权相关程序制度的适用及问题有所思考。本文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方面的立法状况予以概括,尤其关注目前担保物权实现的司法实践状况,将各地区法院作出的有关实践细则的内容加以梳理,对涉及程序适用内容相关细则的优缺点等做简要归纳并提出意见。文章着重论述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有关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以司法实践案例的解析总结为依托,探究适用过程的特征和重难点问题。对其自身规定方面、和其他程序的匹配衔接内容等提出建议,以期担保物权实现制度适用更加高效和完善。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学术争议 |
一、保证期间性质的学术争议 |
(一)相关学说列举 |
(二)保证期间为独立期间 |
(三)小结 |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 |
(一)理论观点梳理 |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宏观关系 |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微观关系 |
(四)小结 |
第二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立法规则分析 |
一、德国立法规则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则 |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规则 |
(一)《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
四、我国立法与其他地区立法的比较分析 |
(一)同德国相关规定之分析 |
(二)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之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与起算—《民法典》第 692 条第 2 款评释 |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 |
(二)起算点的确定 |
(三)起算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典》第694 条评释 |
(一)起算点的确定 |
(二)起算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一、保证期间的中断 |
(一)保证期间“中断”的相关规定 |
(二)保证期间不可中断的缘由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
(一)相关立法规定 |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期间之运行 |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之运行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论民法典后司法解释之命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关系辨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
二、民法典后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识别 |
(一)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 |
(二)解释性规定与创设性规定 |
(三)民法典未涉及的实体性规定之效力识别 |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与策略 |
三、民法典后新司法解释的制定问题 |
(一)民法典的解释空间 |
(二)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 |
(三)民法典后制定新司法解释的正当性辨析 |
结语 |
(3)独立担保之担保目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保证的从属性与非从属性的独立担保 |
第一节 保证的从属性 |
一、中国法上对保证的从属性的理解 |
二、保证的从属性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作为非从属性担保的独立担保 |
一、独立担保简述 |
二、独立担保的非从属性 |
第三节 独立担保的担保目的 |
第二章 独立担保的识别 |
第一节 中国法上关于独立担保的识别及相关观点 |
第二节 德国法上独立担保的识别标准 |
第三节 对中国法上独立担保识别标准的思考与建议 |
第三章 对不正当付款请求的抗辩与付款后的返还清算 |
第一节 与担保目的的关联 |
第二节 权利滥用的付款请求抗辩 |
一、中国法上的保函欺诈 |
二、德国法上的权利滥用抗辩 |
三、对中国法上相关规则的思考 |
第三节 对不正当付款请求付款后的返还清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融资租赁合同中自物权抵押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案例一则 |
1.2 案例引发的思考 |
2.融资租赁自物权抵押的产生背景 |
2.1 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概况 |
2.1.1 行业概念 |
2.1.2 发展情况 |
2.1.3 融资租赁的法律构造 |
2.2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的概况 |
2.2.1 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的概念 |
2.2.3 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规则的对抗 |
2.3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物权抵押的概况 |
2.3.1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物权抵押的概念 |
2.3.2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物权抵押的规范溯源 |
2.3.3 融资租赁中自物权抵押研究对出租人所有权保障的价值分析 |
3.我国融资租赁出租人自物权抵押困境 |
3.1 立法层面缺位 |
3.2 规范溯源不明 |
3.3 登记制度不完善 |
3.3.1 登记效力不明 |
3.3.2 登记机关不统一 |
3.3.3 登记内容繁杂 |
3.4 电子化发展缓慢 |
4.融资租赁中自物权抵押的的完善建议 |
4.1 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自物权抵押的立法 |
4.1.1 完善立法的必要性 |
4.1.2 完善立法的建议 |
4.2 进一步奠定融资租赁自物权抵押的理论基石 |
4.2.1 确立“所有权说” |
4.2.2 采用抵押顺位固定主义 |
4.2.3 确立立法的价值取向 |
4.3 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自物权抵押登记制度 |
4.3.1 统一登记制度 |
4.3.2 确立登记的效力 |
4.3.3 许可单方申请 |
4.3.4 登记机关形式审查 |
4.3.5 简化登记内容 |
4.4 推行融资租赁中自物权抵押登记与査询系统的数据化 |
5.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混合共同担保追偿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案例分析与争议焦点 |
一、追偿权问题提出 |
二、典型案例 |
三、争议焦点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对追偿权的观点概述 |
一、否认追偿权 |
二、肯定追偿权 |
第二章 肯定追偿权符合法律体系 |
第一节 混合共同担保追偿规则梳理 |
一、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相关立法现状 |
二、《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适用规则 |
第二节 《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
一、正面解释无法得出统一结论 |
二、《物权法》第176条不应解释为否定追偿 |
第三章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混合共同担保法律关系概述 |
一、混合共同担保外部法律关系 |
二、混合共同担保内部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担保人内部法律关系 |
一、担保人内部构成连带之债 |
二、担保人因清偿产生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 |
第一节 追偿权的理论基础 |
一、连带债务的内部追偿效力 |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果 |
三、对两种追偿权基础的评析 |
第二节 担保人追偿权的属性 |
一、追偿权与代位权的比较 |
二、代位求偿权的属性应为代位权 |
第三节 肯定担保人内部追偿的意义 |
一、体现了担保制度目的 |
二、体现了公平原则 |
第五章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顺序规范 |
第一节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顺序争议 |
一、关于顺序限制的争议内容 |
二、立法层面关于追偿顺序的规定 |
三、司法层面关于追偿顺序的处理 |
四、应肯定担保人追偿有顺序限制 |
第二节 混合共同担保中追偿顺序制度构建 |
一、共同担保中的通用规则 |
二、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顺序规范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 |
1.1 连带责任的界定 |
1.2 连带责任的类型和区别 |
1.3 连带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二章、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 |
2.1 连带责任构成的法律要件 |
2.2 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 |
第三章、连带责任的现状 |
3.1 主体关联的连带责任 |
3.1.1. 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连带责任 |
3.1.2. 监护关系产生的连带责任 |
3.2 主观关联的连带责任 |
3.3 基于政策或价值考量的连带责任 |
第四章 、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4.1 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及司法不足 |
4.2 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混合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权存否之争 |
一、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历史沿革 |
二、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学说分歧 |
第二章 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内涵分析 |
一、混合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选择权 |
二、混合共同担保中的人保与物保 |
第三章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证成 |
一、内部追偿权的理论分析 |
(一)连带债务 |
(二)代位权制度 |
(三)不当得利 |
(四)意思自治 |
二、对《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 |
(一)文义解释 |
(二)体系解释 |
(三)历史解释 |
(四)反面解释 |
(五)当然解释 |
(六)客观目的解释 |
三、价值判断 |
(一)公平价值 |
(二)效率价值 |
第四章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
一、内部追偿份额计算方式的选择 |
(一)按人数平摊 |
(二)保证人按人数平摊,物上保证人按比例分摊 |
(三)划分物保和人保两个群体计算金额比例 |
(四)按个别担保人计算分担份额 |
二、内部追偿份额计算基准的选择 |
(一)担保物价值的确定 |
(二)双重身份的确定 |
三、内部追偿权的行使规则 |
(一)超额担保部分追偿的选择权 |
(二)债权部分清偿时的请求权顺位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 |
(四)内部追偿权一次用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合同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分析 |
第一节 本文论述之关联担保的表现形式 |
一、本文论述之关联担保的成因 |
二、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担保程序 |
三、该类关联担保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该关联担保对公司的利弊 |
一、该关联担保对公司的益处 |
二、该关联担保使公司承担的风险 |
第二章 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争议 |
第一节 理论上效力认定之争 |
一、有效论 |
二、无效论 |
三、笔者观点 |
第二节 司法实践的裁判认定 |
一、司法实践典型案例 |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观点 |
三、法院判决体现出的价值衡量 |
第三章 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之规定 |
一、限制公司关联担保的法条 |
二、明确公司违法签订担保协议行为后果的法条 |
三、现行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 |
第二节 禁止公司为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观点辨析 |
一、是否弱化公司独立人格 |
二、是否违反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
三、是否侵害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第四章 可能影响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 |
第一节 担保条件 |
一、有偿的公司关联担保 |
二、有反担保的公司关联担保 |
三、其他附条件的公司关联担保 |
第二节 提供担保的公司类型 |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
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
第三节 投资性质及利益主体参与度 |
一、投资性质 |
二、利益主体参与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独立保函认定的理论基础 |
一、独立保函的概念范畴 |
(一)担保属性辨析:从属性与独立性 |
(二)独立担保的分类 |
(三)独立保函与独立保证 |
二、独立保函的基本特征 |
(一)独立性 |
(二)单据性 |
三、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 |
(一)合同说 |
(二)信用证说 |
(三)商事担保说 |
第二章 我国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的变化历程 |
一、《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施行前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
(一)关于独立保函适用范围的争议 |
(二)涉外独立保函的认定 |
(三)国内独立保函的法律效力 |
(四)评论 |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确立的认定标准 |
(一)独立保函的基本特征 |
(二)独立保函的识别因素 |
(三)独立保函的生效要件 |
第三章 独立保函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 |
一、独立保函认定的司法判例概说 |
二、独立保函司法认定的争议焦点 |
(一)付款单据的认定分歧 |
(二)付款条件包含混合描述 |
(三)独立性条款与从属性条款并存 |
(四)适格开立主体的不同认识 |
第四章 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的完善路径 |
一、独立保函认定思路的有益借鉴 |
(一)美国法上对于备用信用证的认定 |
(二)英国法上对于独立保函的认定 |
(三)法国法上对于独立保函的认定 |
二、独立保函开立主体范围的适度调整 |
(一)域外法上保函开立主体之于保函性质的影响 |
(二)国内法上独立保函开立主体范围之适度扩大 |
三、独立保函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 |
(一)付款单据的认定 |
(二)最高金额的认定 |
四、独立保函文本内容的合理解释 |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二)独立性条款 |
(三)保函条款援引基础交易时的认定 |
(四)担保义务包含混合表述时的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第一节 担保物权制度及实现途径的发展变迁 |
一、担保物权实现途径规定的发展 |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私力救济途径 |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立法现状 |
第二章 案件审理裁判模式及地区型指导意见分析 |
第一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第二节 案件的常见裁判方式及既判力 |
第三节 各地区法院的具体指导方案内容简述 |
一、法院审判业务指导意见的典型示范 |
二、指导意见中相关重点问题评析 |
第三章 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重点问题 |
第一节 有关申请主体的法律问题 |
一、申请人的资格 |
二、申请的规范性及其影响 |
第二节 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的确定和影响 |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选择问题 |
二、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与影响 |
第三节 审查方式及内容 |
一、形式审查与实质性争议审查相结合 |
二、对担保合同的审查及效力认定 |
三、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审核 |
第四节 送达方式的选择 |
第四章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践难点及解决 |
第一节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状况与调整 |
一、程序制度的整体适用水平欠佳 |
二、程序实际适用范围较狭窄 |
第二节 适用规则冲突及程序救济方面的问题 |
一、相关的实体制度规则存在冲突 |
二、对被申请人异议及裁定异议的处理差异大 |
第五章 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制度的展望 |
第一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自身细节的完善 |
第二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制度保障与衔接 |
一、对异议的程序保护与滥用规制 |
二、与其他程序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D]. 别寒露. 烟台大学, 2021(12)
- [2]论民法典后司法解释之命运[J]. 黄忠. 中国法学, 2020(06)
- [3]独立担保之担保目的研究[D]. 李佳盈.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4]融资租赁合同中自物权抵押的法律规制研究[D]. 夏冬霞.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7)
- [5]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研究[D]. 赵敏.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D]. 刘昕怡. 湖南工业大学, 2020(12)
- [7]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研究[D]. 陈一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合同效力研究[D]. 季思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D]. 马子腾.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环宇.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