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行政强制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秦学雯[1](2020)在《《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范的合理解释与适用》文中认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仍然是目前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拆违程序成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在该领域中的疑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设置了公告、复议诉讼时效届满的特殊程序要求,同时第44条需与其他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程序的法律条款衔接适用。一般情况下违法建筑拆除须经过责令限期拆除、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实施四个主要环节。但由于《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文本的不明确性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公告的时间不统一、公告与催告的顺序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该条的实施造成了继续搭建的违法建筑无法有效制止、紧急情况下违法建筑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快速拆除等困境。针对以上问题,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进行了创设性规定。其中对于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地方政府规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立即拆除继续搭建部分、停止供水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其违反了其他类行政强制措施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设定的要求。而目前各地对紧急情况下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适用代履行程序的安排,则可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论证其符合目前法律规定。就法律适用而言,对于涉及拆违程序争议的案件,法院绝大部分都认定行政机关拆违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第44条,但大多因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判决确认违法,表明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在一定程度上被行政执法部门虚置。同时,法院对行政机关快速拆除继续搭建的违法建筑、紧急情况下立即代为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审查思路、公告行为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违法建筑拆除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行政强制法》第44的立法过程揭示了违法建筑拆除模式的多次反复,以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基本理论为支撑,解决目前强制拆违领域的制度困境可从通过类型化设置例外情形、重构行政执行的基本原则两大路径着手。
朱峰[2](2020)在《行政法上的代履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文化生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行政执法的需要,代履行作为一种相对温和的执行方式出现在行政强制执行法领域。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正式确定了代履行制度。代履行制度一直以来在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刚性执法逐步向柔性执法的过度,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代履行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畅通行政执法渠道,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目前的代履行制度在主体、程序、费用和救济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被完善的地方。对于代履行的实施范围,代履行的适用范围较窄,应当进行适当扩大;对于代履行的实施主体,代履行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第三人的选任标准和选择机制存在漏洞,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并且应确立第三人实施代履行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的机制;对于代履行的实施程序,催告时间规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应该完善催告时间,健全监督机制,另外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在代履行中引入执行异议程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履行的收费制度,代履行存在收费时间不确定,收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应该明确费用的征收时间和计算标准等,以及完善代履行费用收缴不能时的措施;对于代履行的相关救济制度,代履行的救济措施没有进行系统性的规定,应该分别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异议和国家赔偿等方面进行完善。
王宇婷[3](2020)在《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文中提出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自被200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引进以来,作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政府对于责令召回的适用条件、流程、范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执法方面对于责令召回的适用情况也越来越多,涉及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随之激增。在实践中对于责令召回,无论是行政机关在执法适用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时,常常遇到各种困扰,究其根源还是立法对于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不明晰导致了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和适用文书上的不统一,以及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说理回避和性质判定不一的现象,从而使执法结果与裁判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本文主要探究了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案件在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题之一——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全篇围绕责令召回在不同司法机关的定性和说理不一,提出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在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巨大的争议,并分别分析在立法中的规定以及结构,在执法中的具体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文书,以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说理论证,推断总结立法者、执法者、司法工作人员对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认识及观点。进而结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特征以及学者对于行政命令的一致观点、特点,对责令召回进行一一匹配与区分,最终得出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观点。在实践中,涉及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案件面临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确定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为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执法、司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形式、适用条文和选用程序提供思路,更加规范责令召回的实施,同时也为责令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
叶艳艳[4](2019)在《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以被告败诉判决为基础》文中研究指明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法制结构,也助于行政机关适应更高的程序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为更具体地了解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现状,本文立足当前法律框架,以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判决为基础,从微观层面分析行政程序违法在实践中的体现,深入研究中国法院对“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归纳出应当如何做才能满足“程序合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社会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本文创新点有两个,一是选取了新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即立足司法审判的实践,通过收集、阅读、整理、分析被告败诉的判决,了解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现状,提出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对策。二是采用了新的研究材料——法院判决,即以法院裁判作为研究素材,归纳中国法院对“行政程序合法”要求的理解,为行政机关正确解读行政程序法规,减少行政程序违法提供参考。通过分析被告败诉的裁判文书,本文发现近年来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案例不断增多,程序违法现象分布广泛,而各级法院在判决上也常存在分歧。通过数据分析,本文还发现我国行政强制这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现象最严重;调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程序违法的程度相当;一种行政行为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程序违法情形中程序缺失、执行不当与程序适用错误并存。针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情形,本文归纳了立法、调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程序的合法要求。并进一步探讨了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社会原因,认为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受历史文化、环境制度等多方面影响。提出推行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五条建议:转变传统法治观念,调整干部考核机制;加大程序信息公开,强化程序外部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制定全国统一法典;重视法院裁判文书,总结行政程序规范。
郭昌盛[5](2019)在《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历史嬗变、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由法院和税务机关共同行使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双轨制模式是在税收立法、行政诉讼立法以及行政强制立法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税收立法和行政立法在税务强制执行权上的不协调,导致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在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实践中乱象频发。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实践对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完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鉴于税务强制执行内容的异质性、法院在强制执行效率、执行队伍、执转破程序衔接上的明显优势以及强化税收司法、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和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时代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当确立由法院行使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单一主体模式,在保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同时,强化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朱茂磊[6](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认为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梅凯龙[7](2016)在《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研究 ——关于单独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的思考》文中指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直接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政强制执行的运行状态、效率和质量,也是行政管理系统内的重要制度体系,对行政治理的效果有着重要影响。在我国,自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到《行政强制法》颁行,直至今天,学界和实务部门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争论和探讨从未停止。这与我国法治文化不够发达、行政法发展历史相对短暂、行政管理复杂多变以及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众多等不无关系。本文以科学构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为目的,首先解析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包括成因分析、运行现状及其带来的主要弊端,论证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全面梳理和评析国内学者的改革观点,确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的改革思路,并论证归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确立改革的实现路径,借鉴“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成功经验,将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提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单独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阐述了设立的理论基础,并对强制执行部门进行了具体设置,还厘清了强制执行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最后构建保障制度,修订《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及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新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顺利运行。单独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既符合“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要求,又能适应和满足行政强制执行的现实需求。本文的新见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提出单独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负责执行当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二是对行政强制执行部门的机构职责、人员配备、执行流程、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等提出了新的设想;三是就《行政强制法》的修订以及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新的建议。
郭珊珊[8](2016)在《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并决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散”和“乱”的问题,能够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同时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的监督下来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这样一来行政主体的效率和管理水平能够明显的提高,不但规范了行政强制权的行使,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免于非法的侵害,也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不过,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并非完美无瑕,在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主体恣意并且滥用行政强制权侵犯公民权利,诸如“钓鱼执法”、暴力拆迁、城管暴力执法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引发过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仔细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法》没有对公民权利作出可靠的规定,同时行政主体和公民对于行政权力存在错误的认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行政强制的主体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权,行政裁量权被广泛的滥用,更有甚者行政强制主体超越自己的职权给公民权利带来巨大的伤害。另外,行政强制中大量存在的程序性违法,又会严重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救济权。监督可以约束权力,然而在行政强制中,监督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公民的权利会因此而更容易受到行政强制主体的侵犯,最主要的就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在行政强制中,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侵犯时,由于《强制法》对行政强制主体的行政强制权,责任性质等规定有一定欠缺,而且对于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也不够成熟,因此行政强制中的公民权利经常被侵犯,仅靠现有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途径,很难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救济,这就使得行政强制执行中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难以实现。本文尝试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对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进行研究。在行政强制中要想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首先要梳理出行政强制中的公民的权利具体有哪些,进而探讨公民权利保障的理论依据与权利保障的来源,最后阐述公民权利保障意义有哪些方面等。从而从既有的知识中发现我国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同时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国外关于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经验方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加以甄别和借鉴。最后,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最终的落脚点和归宿,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从实体到程序,从理论到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制度创新,使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行政强制权的运行之间得到平衡与协调。
黄升[9](2015)在《非法营运治理中的行政强制研究》文中认为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后,执法人员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和比较明确的实施程序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和在管理中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得以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更加合理地实施行政强制,同时,也能够提升政府形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依法从事对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行政强制时要依法行政,要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方式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在道路运输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造成超期扣押、公开销毁非法营运车辆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时刻困扰着运管机构,本文的研究得出三个基本结论:通过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超期扣押;销毁扣押的车辆遵循法定程序;创造条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更好地开展运管工作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在行政法规中增加没收非法营运车辆的规定和限制当事人车辆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等方面的权利来完善非法营运综合治理的对策。在法律的具体应用中,本文详细分析抽象的行政强制立法和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不协调情况,客观分析行政强制执行和实施强制措施时遇到的具体困难,分析了成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机构的必要性、法理依据和有利条件,提出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强制执行专门机构的建议。
吕林[10](2014)在《行政和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文化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官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急剧增长。而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为主的现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却运转不灵,未能公正、及时地化解行政纠纷,更难以达到制度创设之初所期待的解纷效果。时代的变革需要思维的拓展和方法的创新,日益加剧的行政纠纷呼唤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作为一种自古就为人类所用的解纷方式,和解不仅长时期被运用于解决社会个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在当下被频繁用于化解官民冲突。从最初时为国家立法所排斥,到被《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部分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作为一种较为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和解越来越受到官方的重视和提倡。理论界也从“行政权不得处分,和解应被禁止”的传统理论一家独大,转变为支持认可行政和解的理论为主流,并开始对行政和解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大批具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理论界对于行政和解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以和解的正当性、概念、价值等宏观问题为主,对和解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具体程序和配套机制等关键制度的研究还较为粗浅,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理论研究对实践的回应不足,也制约了行政和解的规范、有效运用和制度建构的步伐。从制度运行实践看,行政和解的总体特点表现为“三无”:一无统一的法律依据、二无明确的适用范围、三无具体的程序规则,从根本而言,我国的行政和解还只是一种缺乏制度根基的司法现象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手段。而放眼海外,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张和契约理念的兴起,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由管制向治理、善治转变,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方式向非强制化、双向度方面发展,更加重视公民的有序参与,更加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合作、协商、合意,反映到行政纠纷解决层面,就是对行政和解的广泛运用及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不约而同地通过较为完备的立法来实现行政和解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和解程序来解决行政纠纷,又在实践中不断对和解制度进行完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行政和解的中西方实践对比看,行政和解在我国虽然已有丰富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累积,部分法律法规已经允许或默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但行政和解理论发展较迟,立法的不完善和制度建构的严重欠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和解价值功能的发挥,更无法公平、全面地保护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较为明显。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看,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转型的“阵痛期”,行政纠纷高发仍然是我们今后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亟需行政和解优化自身机制,进一步发挥其解纷功能。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深入,更需要完善的制度提供法治保障。而理论界有必要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立足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实际,以行政和解的正当性及功能为根基,以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为重点,以借鉴域外先进做法为补充,为实务界加快完善行政和解制度提供指引,从而实现理论、实践、制度的良性互动,消弭日益增长的各类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此,笔者选择将行政和解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在对我国行政和解实践作深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考察国外行政和解理论及立法经验,侧重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和解的存在基础及适用范围、成立条件、程序机制等制度构建,期待能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我国学界关于行政和解的主要研究进展及存在局限,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是行政和解的观察与反思。首先,以实证调查问卷的访谈数据、全国及各地司法数据为中心,以部分案例、学界现有研究成果为辅助,对我国和解的兴起背景、运行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全面展示了行政和解现存的问题。其次,介绍了德国和美国行政和解制度发展的经验做法。最后,对我国及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和解实践进行对比分析和反思,认为我国行政和解尽管源于官方的和谐理念及解纷政策,也得到了部分法律法规的认可,但与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和解制度相比,还只是一种缺乏制度根基的司法现象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手段,不利于行政和解的广泛推广和规范运用,亟待以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统一作为未来的发展目标,当务之急则是立足当前国情实际建构行政和解的制度体系。第二章是行政和解的基本范畴。对行政和解的概念、性质、特征、正当性和功能等基本范畴进行论述,奠定下一步研究的理论基础。首先对理论界关于行政和解的概念讨论作了评析,从中抽象出共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和解的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行政和解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沟通,以缔结和解协议的形式达成合意,从而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行政契约行为和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和解发生领域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同时经深入分析,指明行政和解具有行政契约与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双重性质,表现出双方性、透明性、灵活性、有限性等特点,并与民事和解进行了对比。其次,本文摈弃了理论界对正当性研究的现有成果,开场便梳理总结反对和解正当性的主要观点,树立起“标靶”,并从不涉及行政权处分的广义上的行政和解,以及确实涉及行政权处分的狭义上的行政和解的两个层次进行分析论证。本文认为前一层面是为了通过协商确定和解的法律与事实状态,符合对客观合法性的根本追求,和解双方的协商及相对人在其中的有效参与补足了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后一层面的处分行政权只是手段,在根本上符合行政目的与公益考量,亦具有正当性,从而彻底回答了“能否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的问题。其三,对行政和解的功能进行了深入解析,回答了行政和解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即“为什么要建立行政和解制度”,深入提炼总结了行政和解在实质性地解决纠纷、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以及降低行为成本、提升效能两个方面的功能价值。第三章是行政和解的适用限制。本章旨在通过明确划分行政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限定成立条件着手,对其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已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首先指出了行政和解存在欠缺法律规范、易导致和解滥用,和解结果取决于和解双方的社会资本博弈、弱势相对人利益易受损、强势相对人易侵害公共利益,和解协议强制约束力较弱、易浪费资源等局限和危害。其次在借鉴西方国家好的做法和总结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前期成果和基础上,界定了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即:行政许可和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不能和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合同、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可以和解;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依法可以和解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和解。最后从行政和解的整体化和行政执法和解、复议和解、诉讼和解三种主要类型的个体化入手,将行政和解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一般要件是行政和解作为行政契约的基本要件,所有类型的行政和解都要服从这一要件;特别要件是指行政复议和解、诉讼和解还需具备的特别程序法要件。第四章是行政和解的制度完善。本章从服务行政和解的实践需要及长远目标出发,以立法设想为先导,以基本原则为灵魂,以程序设计为主干,以配套机制为辅助,初步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解制度。其一,介绍了德国以《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联邦行政法院法》为统揽的行政和解立法体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分析了我国内地现行立法的情况与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统一制定《行政和解法》、构建不同行政领域的特殊和解制度、细化操作细则等立法设想。其二,区分了行政和解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性原则,提炼出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互利原则、有限原则、及时原则、公开原则等六大特有基本原则。其三,围绕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流程,设计了启动程序(和解的提出)、协商程序(双方交涉以追求合意)、协议程序(缔结和解协议)、救济程序(对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救济)等主要程序细则,其中既明晰了所有类型的行政和解的必备程序,又兼顾了执法和解、复议和解、诉讼和解等不同类型的行政和解,以便于行政和解的规范运行。其四,从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对人的谈判能力、促进行政纠纷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保护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为出发点,简要设计了公民精神培育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公务员商谈能力提升机制等配套机制。
二、试论行政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行政强制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范的合理解释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及相关条款对强制拆违的程序要求 |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范分析 |
一、违法建筑的基本内涵 |
二、限期拆除与依法强制拆除的性质 |
三、强制执行程序基本原则的排除适用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与其他法律条款的衔接 |
一、作为拆违后置程序的强制拆除 |
二、强制拆除阶段的程序要求 |
第二章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实施困境与突破 |
第一节 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
一、立即强制拆除与拆除继续搭建部分 |
二、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 |
第二节 紧急情况下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模式 |
一、代为拆除与代履行 |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立即代履行范围的解释 |
第三节 公告以及复议、诉讼时限届满的必要性 |
一、公告的时间 |
二、复议、诉讼时效届满 |
第三章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第44条适用情况的总体分析 |
第二节 司法裁判关于强制拆除程序的争议点 |
一、抢建部分快速拆除与立即代为拆除的合法性 |
二、公告行为的可诉性 |
三、强制拆除行为的可诉性 |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反思与拆违程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立法反思 |
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制度的演变 |
二、《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立法过程 |
三、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 |
第二节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的重构 |
一、通过类型化构建特殊情形 |
二、重构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行政法上的代履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行政法上的代履行概述 |
1.1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基本含义 |
1.1.1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界定 |
1.1.2 代履行与相关概念辨析 |
1.2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意义 |
1.3 代履行法律关系辨析 |
1.3.1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 |
1.3.2 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
1.3.3 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
1.4 我国代履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4.1 《行政强制法》颁布前 |
1.4.2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 |
1.4.3 《行政强制法》颁布后 |
第二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实施条件 |
2.1 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 |
2.2 行政相对人负有的义务具有可替代性 |
2.3 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 |
2.4 不履行义务将会给环境、交通、自然资源带来损害 |
2.4.1 我国行政法上代履行的范围较窄 |
2.4.2 适当扩大代履行的范围 |
第三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主体 |
3.1 行政机关可否实施代履行之争 |
3.2 第三人实施代履行存在的相关问题 |
3.2.1 第三人的选择标准不明确 |
3.2.2 第三人的选择机制不健全 |
3.3 完善第三人的选择标准和选择机制 |
3.4 确立第三人实施代履行为主,行政机关实施为辅的机制 |
第四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程序 |
4.1 代履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
4.1.1 催告时间规定不完善 |
4.1.2 缺乏执行异议的规定 |
4.1.3 监督机制不健全 |
4.2 代履行程序的完善 |
4.2.1 完善催告时间 |
4.2.2 引入执行异议程序 |
4.2.3 健全监督机制 |
第五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费用 |
5.1 代履行收费存在的问题 |
5.1.1 征收时间不明确 |
5.1.2 计算标准不明确 |
5.1.3 缺少解决代履行费用收缴不能的措施 |
5.2 代履行收费制度的完善 |
5.2.1 明确征收时间 |
5.2.2 明确计算标准 |
5.2.3 明确费用收缴不能的处理方式 |
第六章 行政法上代履行的救济 |
6.1 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
6.2 完善对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救济 |
6.2.1 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 |
6.2.2 对第三人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代履行部分修改意见 |
致谢 |
(3)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二、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概述 |
第一节 问题起源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争议 |
一 行政处罚说 |
二 行政强制说 |
三 行政命令说 |
第二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法规分析 |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条文结构 |
第三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执法分析 |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执法运用中的现状 |
一 文书形式多样 |
二 法规适用不一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属性 |
一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的执法案件分析 |
二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处罚的执法案件分析 |
第四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司法分析 |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 |
一 司法定性有别 |
二 理由佐证不足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司法裁判理由 |
一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的司法案件分析 |
二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处罚的司法案件分析 |
第五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界定 |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适用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适用情形讨论 |
第三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行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责令召回法律规范统计 |
附录 B:责令召回行政执法案例定性统计 |
附录 C:责令召回司法审查案例定性统计 |
附录 D:责令召回行政机关定性与司法机关定性对比统计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以被告败诉判决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法治建设的要求 |
1.1.2 现实需要的回应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
1.2.2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行政机关被告败诉裁判文书分析 |
2.1 行政程序违法案例增多 |
2.1.1 增多的现象描述 |
2.1.2 增多的原因分析 |
2.2 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普遍 |
2.2.1 多省均存在违法现象 |
2.2.2 诉讼双方身份多样 |
2.2.3 违法种类多 |
2.3 各级法院判决存在分歧 |
2.3.1 存在分歧的案例情况 |
2.3.2 产生分歧的具体原因 |
第三章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现象分析 |
3.1 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现象最严重 |
3.1.1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案例占比 |
3.1.2 行政强制违法的程序环节分析 |
3.1.3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主要原因 |
3.2 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程序违法程度相当 |
3.2.1 调查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3.2.2 决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3.2.3 送达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3.2.4 执行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3.3 一种行政行为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 |
3.3.1 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的行政行为 |
3.3.2 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的行政行为特点 |
3.4 程序缺失、执行不当与适用错误并存 |
3.4.1 常被忽视的程序环节 |
3.4.2 执行不当的程序环节 |
3.4.3 适用错误的程序环节 |
第四章 我国行政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 |
4.1 立案程序的具体要求 |
4.2 调查程序的具体要求 |
4.2.1 调查客观事实 |
4.2.2 调查前置程序 |
4.2.3 调查当事人意见 |
4.2.4 调查证据有效性 |
4.3 决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
4.3.1 决定前告知 |
4.3.2 决定时遵法 |
4.3.3 决定后告知 |
4.4 送达程序的具体要求 |
4.4.1 送达以保障权益 |
4.4.2 送达并保证时效 |
4.4.3 送达且对象正确 |
4.4.4 送达后取得回证 |
4.5 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 |
4.5.1 执行获得授权 |
4.5.2 执行方式正确 |
4.5.3 执行内容完整 |
4.5.4 保留执行证据 |
第五章 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原因及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对策 |
5.1 我国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原因 |
5.1.1 法治理念落后,政策导向不当 |
5.1.2 信息公开不全,监督渠道不畅 |
5.1.3 执法培训不足,违法权责不明 |
5.1.4 法律规范混乱,统一法典缺失 |
5.2 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对策 |
5.2.1 转变传统法治观念,调整干部考核机制 |
5.2.2 加大程序信息公开,强化程序外部监督 |
5.2.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
5.2.4 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制定全国统一法典 |
5.2.5 重视法院裁判文书,总结行政程序规范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历史嬗变、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历史嬗变 |
(一) 税收征管立法中的税务强制执行权 |
(二) 行政诉讼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税务强制执行权 |
(三) 行政强制立法中的税务强制执行权 |
三、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困境 |
(一) 《征管法》制度设计细节中的“魔鬼” |
1.《征管法》第37条关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强制执行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实践的需求。 |
2.《征管法》第38条规定的类似于《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标准模糊, 理解上容易发生偏差。 |
3.《征管法》第40条规定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过窄。 |
4. 依据《征管法》第41条的规定, 该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5.《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的税务处罚强制执行与第40条的关系不明晰, 导致一些错误解读, 比如, 有人认为税务机关无权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4]。 |
(二) 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案件的执法困境 |
(三) 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司法实践 |
四、税务强制执行权走向何方? |
余论 |
(6)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第二节 道德 |
一、道德释义 |
二、道德类型 |
三、道德功能 |
四、道德评价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三、违反上位法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二、德性理论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五、善治理论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一、为民爱民 |
二、公正公平 |
三、诚实守信 |
四、清正廉洁 |
五、勤俭务实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一、合法性 |
二、公正性 |
三、良善性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三、统一性 |
四、稳定性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7)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研究 ——关于单独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二、改革动因: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解析 |
(一)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属性 |
(二)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现状 |
(三)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成因分析 |
(四)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运行现状 |
(五)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带来的主要弊端 |
三、改革思路: 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行政机关 |
(一) 几种改革思路评析 |
(二) 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行政机关的必要性分析 |
(三) 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行政机关的可行性分析 |
四、实现路径: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 |
(一) 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的理论基础 |
(二) 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负责行政强制执行 |
(三) 行政强制执行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关系 |
五、运行保障: 法律修订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一) 修订《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程序 |
(二) 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新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运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8)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一般理论 |
(一)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内涵 |
1.行政强制中公民的两大权利 |
2.立法领域对于行政强制权的规范和控制 |
(二)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特征和意义 |
1.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 |
2.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特征 |
3.行政强制中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 |
(三)公民权利保障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 |
二、我国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受到的侵害及原因 |
(一)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受到的威胁 |
(二)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1.法律设定方面不够完善 |
2.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笼统 |
3.执行程序存在缺陷 |
4.必要救济制度的欠缺 |
5.相关监督体系不完善 |
三、国外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实践以及对我们的启发 |
(一)国外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探索与实践 |
1.英美两国行政强制突出司法权的地位 |
2.德国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依赖于系统的成文法 |
3.法国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强调程序正义 |
4.日本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注重采取合理手段 |
(二)国外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启示 |
1.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要完善相关法律 |
2.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
3.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要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 |
4.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要重视监督 |
四、完善我国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构想 |
(一)培养公民权利保障思想 |
1.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应该树立新型的执法理念 |
2.以人为本,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
(二)完善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 |
1.完善《行政强制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相关解释和具体规定 |
2.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保障注重程序正义 |
(三)健全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救济程序 |
1.行政强制中公民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救济不可或缺 |
2.加强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救济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
(四)完善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监督体系 |
1.强化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行政监督 |
2.强化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司法机关监督 |
3.健全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社会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9)非法营运治理中的行政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言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点 |
二、四川省H市治理非法营运概况 |
(一)探索建立治理非法营运问题的长效机制 |
(二)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中行政强制措施 |
(三)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中行政强制执行--销毁黑车 |
(四)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三、车辆扣押逾期的处理 |
(一)观点碰撞:车辆扣押逾期的处理方式 |
(二)避免超期扣押的方法 |
(三)非诉讼财产保全具有较强操作性 |
四、销毁扣押车辆问题 |
(一)公开销毁车辆存在争议 |
(二)公开销毁车辆可能存在的风险 |
(三)销毁扣押的车辆需遵循法定程序 |
五、强制执行问题 |
(一)行政机构自行强制执行缺乏操作性 |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难点 |
(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优势 |
六、对策建议 |
(一)成立专门非诉强制执行执法机构 |
(二)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行政和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行政和解的观察与反思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兴起和现状 |
一、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兴起背景 |
二、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现状 |
第二节 西方国家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一、德国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二、美国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第三节 反思与构建:探寻我国行政和解的法治化路径 |
一、中西方行政和解实践的比较与反思 |
二、构建制度体系:探寻我国行政和解的法治化路径 第二章 行政和解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概念 |
一、行政和解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和解的性质 |
三、行政和解的特征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正当性 |
一、不涉及处分行政权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事实与法律状态 |
二、涉及处分行政权的情形:行政目的与公益的考量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功能 |
一、增强行政的可接受性、实质性化解纠纷 |
二、降低行为成本、提升效能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适用限制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局限及危害 |
一、行政和解欠缺法律规范 |
二、行政和解的结果取决于和解双方的社会资本博弈 |
三、行政和解协议强制约束力较弱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
一、域外及台湾地区行政和解适用范围 |
二、国内对行政和解适用范围的探索 |
三、完善我国行政和解适用范围的建议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成立要件 |
一、一般要件 |
二、特别要件 第四章 行政和解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立法构想 |
一、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和解立法概述 |
二、国内现行行政和解立法简述 |
三、完善我国行政和解立法的建议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原则 |
二、平等原则 |
三、互利原则 |
四、有限原则 |
五、及时原则 |
六、公开原则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程序设计 |
一、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 |
二、行政和解的协商程序 |
三、行政和解的协议程序 |
四、行政和解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行政和解的配套机制 |
一、公民精神培育机制 |
二、法律援助机制 |
三、公务员商谈能力提升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试论行政强制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范的合理解释与适用[D]. 秦学雯.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行政法上的代履行问题研究[D]. 朱峰. 河北大学, 2020(08)
- [3]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D]. 王宇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以被告败诉判决为基础[D]. 叶艳艳. 厦门大学, 2019(08)
- [5]我国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历史嬗变、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J]. 郭昌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 [6]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D]. 朱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研究 ——关于单独设立行政强制执行部门的思考[D]. 梅凯龙. 湖北大学, 2016(12)
- [8]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保障研究[D]. 郭珊珊. 山东政法学院, 2016(12)
- [9]非法营运治理中的行政强制研究[D]. 黄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10]行政和解研究[D]. 吕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