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结协作 共同努力 开创地方立法新局面(论文文献综述)
赵晓达[1](2021)在《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及其培育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政策来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与进步。党和国家领导人连续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弘扬志愿精神。志愿精神在志愿服务发展中具有导向引领作用。志愿精神是志愿者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凝聚,体现了一种向上向善的价值取向,引领着志愿服务的发展方向,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志愿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大学生进行志愿精神培育,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从而使大学生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志愿服务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精神追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和鲜明的特征。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起步较晚,方兴未艾。志愿精神来源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是志愿精神的现实基础,志愿精神是志愿服务的思想升华。人们在志愿服务实践活动中不断升华自己的思想,形成了高尚的志愿精神。志愿精神具有丰富的思想来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墨家、道家、佛家思想中都蕴含着志愿精神,这也是志愿精神能够在中国生成和弘扬的基础。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人的本质、人的价值、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理论也为志愿精神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在西方文化中,也蕴含着志愿精神。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共同体精神、西方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公益思想、近代资产阶级的利他思想以及西方现当代思想家的公益理念,都体现着志愿精神。随着我国志愿服务的不断深入发展,志愿精神的内涵也逐渐丰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精神的重要内涵。志愿精神具有鲜明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包括导向、凝聚、激励、调节、人文教育等功能。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在日常的志愿服务活动中所展现的志愿精神不仅具有志愿精神的一般特征,还具有进步性、示范性、时代性和持续性等特征。因此,对当代大学进行志愿精神培育,对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发展,以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变革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能够提高当代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帮助他们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志愿精神的形成体现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实践基础上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志愿精神是人们在主观向善愿望的感召下,在遵循一定的原则规范的前提下,长期从事慈善的志愿服务行为,不断升华个人思想品德,最终形成的一种高尚的精神品质。它的形成是由主客观因素共同决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志愿服务氛围是影响志愿精神形成的社会客观因素,主体的自由意志和精神境界是影响志愿精神形成的主观因素。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而外因要想通过内因起作用,必须借助于实践。志愿精神是在志愿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并积淀下来的。志愿服务活动是一种物质性活动,志愿精神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精神性生产,若要将二者沟通起来,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志愿服务活动是依托生命实践的,它既具有物质性,又具有精神性,但最终需要在实践中达成一致。志愿精神是人对待生命世界的一种态度,虽然从表面来看,它是人主观上的道德体认,但如若没有志愿活动的实践,也就没有生命世界的精神性生产。因此,志愿服务实践就是志愿精神主观与客观因素统一的基础。培育大学生的志愿精神,对于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对大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下,大学生的志愿精神培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学生志愿服务的队伍在不断壮大,服务类型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大学生对志愿精神的认知程度有所提高,参与大型活动的次数也在不断增多。但通过梳理总结调查问卷结果和访谈资料,发现大学生的志愿精神水平还不够高,志愿精神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度不深,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氛围不够浓厚,大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机制也不够完善。究其原因,既有大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等的客观因素。首先,部分大学生对志愿精神的内涵认识不足、参与志愿服务动机比较功利,对志愿精神的认知滞后于实践,在践行志愿精神时服务水平也不高,这是阻碍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主观因素。其次,在家庭中,家长忽视对孩子的思想道德教育,对孩子的溺爱养成了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缺少家庭志愿精神的传承。再次,在学校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缺少志愿精神相关内容,教育工作者本身对志愿精神不够了解,高校开展志愿服务的各项机制不健全。最后,在社会上,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对公益精神的冲击,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资金短缺,社会传统公德的缺失,这些是阻碍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客观因素。只有深入分析影响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效果的主客观因素,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路径主要是高校的教育引导,家庭、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以及学生的自我培育。培育大学生志愿精神,高校应当发挥其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努力提高大学生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各项机制,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家庭、政府、社会的大力支持。这样才能为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提供充足的保障。大学生作为践行志愿精神的主体,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应当强化大学生志愿精神的自我培育,从知、情、信、意、行五方面着手,真正将志愿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确保我国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取得良好的效果。志愿服务实践是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重要着力点。认识源于实践。大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必须使大学生积极投入到志愿服务活动的实践中。通过抗击疫情、服务大型活动等大型事件培育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支教、社区服务等对社会的贡献中培育大学生的奉献精神,通过关爱、帮助服务对象培育大学生的友爱互助精神,通过克服志愿服务中的艰难险阻培育大学生的坚强勇敢品质。大学生只有通过参加志愿服务实践活动,才能加深对志愿精神的理解与认识,才能形成真正的志愿精神。
姜琳[2](2020)在《地方立法特色性研究》文中认为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格局就开启了崭新的篇章,我国成为了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国家;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确定了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2015年我国《立法法》所做的一项重要修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并于2018年将这一重大修改正式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都成为了保证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国家对地方在立法上的进一步放权是因为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地方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突出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应当是具有创新性、地方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同时在我国地方享有的是有限立法权的制度下,突出地方特色应在遵循“不抵触”原则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所构成的界限之内。此外,由于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我国表现为行政区域间的某些硬性边界被打破,不同地方因拥有共同问题或追求相同利益而通过更密切的立法协作来促进彼此间的互利共赢,此时应明确协作立法并不意味着对地方立法特色性的淡化或否定,而恰恰是地方立法特色性竞合的表现,因此并不会因协作立法而影响地方立法特色性的彰显。正是因为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优劣将会从本质上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据本地方实际进行特色性立法对地方立法发挥其重要作用而言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性作为确保地方立法质量的必要因素之一,也自然成为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原则和目标。但是目前我国的地方立法尚未达到较高的水平,地方立法的特色性并未得到充分的显现。通过对山东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尤其是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很多行政区域的立法还存在重复上位法的条款较多、过于追求形式的完整而淡化了实际立法需求、可操作性不强等地方立法特色性不足的表现,而究其根源则可认为其与地方立法主体对不抵触原则的理解失当、不积极履行立法职责、包括相当一部分立法工作者和一般公众在内的主体对地方立法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地方发展的趋同性日益增强等不无关系。虽然不能武断地认为地方立法特色性不足必然会导致某种不利后果,但其有很大可能会影响地方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地方立法的进步,并进而影响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山东省省级地方性法规所反映出的地方立法特色性不足的问题是我国地方立法现状的真实写照。若想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在内容上立足地方实际,以地方问题为导向,突出立法针对性;在程序上将突出地方特色作为一项准则贯穿于从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确定直至立法后评估等每一环节,包括对整个立法过程的监督;在立法主体上注重对公民参与立法的落实和扩展,通过与立法专家库制度的有机结合以及对立法主体责任追究制度的明确,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队伍。通过上述举措,以期在地方立法项目立项、立法制度设计、立法语言等方面达到地方立法特色性的标准。
黄华[3](2020)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受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制度环境、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京津冀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矛盾突出,有些方面甚至呈现出“断崖式”落差,是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的典型代表。如何促进京津冀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力推进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社会事业发展,已经成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界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视角研究京津冀这一热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则非常鲜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指导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行动;对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论指导意义。本文以社会公平为视角,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发展为价值导向,以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论证,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和京津冀区域有关数据,充分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以及实现均等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在客观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测度和时空演变格局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与实现路径提供精准问题靶向。核心概念是论文展开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是立论的重要根据。本文首先在阐释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和均等化的基础上,揭示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具体实践。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理论探讨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形成了以“生产公平”“分配公平”“制度公平”为主要内容,以“历史性”“相对性”“人本性”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经过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和苏联建设实践,社会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公平理论得到再次发展和丰富。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苏联成功经验并认真吸取其失败教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形成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本质内涵,以经济发展、共同富裕、制度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新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明了保障公平权利、促进社会公平、重视分配正义的价值导向,并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观点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同时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实践,指导京津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时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深入认识和积极实践。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践行,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破解制约因素,寻找求解路径是论题研究的原动力。本文在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后,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系统回顾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客观梳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新进展,归纳总结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难点,阐述存在着:地区间利益博弈未消失、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法律位阶和效力尚不高、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等权利和规则公平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跨区域政府协调和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和资源配置不均衡、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差距明显等机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前瞻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举措。为深入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熵权法、综合指数得分和多元回归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京津冀区域地级市层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时间序列与空间格局演化情况。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定性和定量分析后,论证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城镇结构失衡、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探寻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提供精准问题靶向。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应然理论论证,并对其现状进行实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和其构想,即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指导,第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第二,要加快京津冀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经;第三,要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政府顶层设计是推进京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组织保障;第四,加快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第五,加强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等,进一步完善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障。第六,要推行雄安新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周边城市群发展新模式,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均等化的秩序保证。总之,京津冀在地理区位上紧密相连、经济发展上彼此依赖、人文精神上相互融合,决定了京津冀作为密切联系的共同体,必须协同发展,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内容、特征及时代内涵,阐述其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在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均等化的构想,旨在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效途径和发展模式,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刘兰炜[4](2020)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后,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渴望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然而,也正是进入新时代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复杂变化。在国际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现有国际秩序开始受到冲击,对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更大挑战。同时,美国转变对华政策,大打“台湾牌”,台湾从幕后走向台前,牵制作用日益明显。尽管如此,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各方都希望台海局势保持和平稳定,这为和平统一提供了最大的外部条件。在国内,随着中国综合国显着增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具备了更多更充分的条件。同时,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深刻现实转变,这也要求回应人民诉求,将祖国统一事业推向新的层次。在台湾岛内,新旧因素也交织存在,其中既有历史地缘因素导致的认同差异逐渐强化,又有岛内政治力量此消彼长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既有台湾对大陆依赖程度日益加深,两岸联系日益紧密不可逆转的总趋势,又有台湾社情民意变化带来的挑战。基于以上历史和现实背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和继承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台工作理论的核心要义,又与时俱进,深刻洞悉两岸关系发展规律,准确把握时代背景变化,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理念、新论述,这集中表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最新理论成果。不仅如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展了广泛而深刻对台工作实践,在复杂局势中巩固了两岸发展成果,保持了台海局势稳定,将两岸关系推向了新的更高层次,为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奠定了实践基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理论发展和实践深化始终坚持以人民中心,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待两岸和平统一,在复杂形势下主动寻求两岸关系发展新局面,凸显了极强的全局观念和战略意识,具有重大时代意义,既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祖国统一的理论成果,又防范化解了台海重大风险,巩固了两岸发展成果,更在新时代探索和丰富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实践,推进了两岸融合发展,使得祖国统一事业迈向了新的更高层次。
陆俊杰[5](2020)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治现代化征程中,地方法治深嵌在时代发展大潮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双重关系中,需要在实践中着力解决“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全球化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意味着处于开放型格局中的地方必然要以国际化视野认真对待经济社会和治理中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与数据的变革,催生了地方数字政府,优化了社会规范与工具,促进了社会发育和公众参与。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地方法治受到了动力主体与要素不平衡和内在权力关系配置失衡的制约。破解社会基础薄弱和政府主导的悖论关键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建设“有效地方法治”。当下,地方法治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均存在着社会缺位等问题。多元主体力促政府与社会合作,这是地方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向。现实中,市场化利益聚合、服务型政府改革和社会力量嵌入性成长促使地方法治逐步向政社合作转型。地方性事务的平等治权、宪法与法律的涉地合作规定、地方社会的信赖机制等为合作型地方法治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和实效性基础。合作型地方法治意指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权力和政府权力以信任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资源和社会资本,通过平等合作和交织互动,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结合而成共同体的能动作用,有效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目标的地方法治模式类型,需要具备合作主体、合作条件、合作方式、合作平台等构成要件,具有强社会性、多主体性、平等性、集体行动等鲜明特征。社会权力作为合作型法治的重要力量一直存在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场域中。政府与社会结构网络中,社会权力活跃于政府服务、公共治理和基层自治等领域,并且在公权力的主导下作为参与性力量参与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权力关系结构中,社会权力在社会阶层复杂化、资源配置社会化和网络观念多元化的催生下逐步发育壮大,从而与政府权力之间基于主体、制度和结果等相互信任而迈向合作。这种合作展现了平等性地位、公共性指向和多向度开放的合作特点。法理语境中,社会权力是除国家组织和社会个体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凭借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对政府、社会和公众产生影响、支配和控制作用的力量和能力,是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其生成和实施需具备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主体力量、社会资本等各种资源条件以及对于其他主体和权力权利产生影响等条件。“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作为地方法治权力关系的重要维度,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社会权力的法治力量主要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多元主体,需具备组织化、群体化、社会化和公共资源等条件。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最重要的主体,其囊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迈向高质量治理进程中不仅具有组织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还具备了民间性和公共性等特点。稳定的社会群体则是基于社会利益价值需要为实现共同目标结合的社会共同体,包括较多现实结合的实体性社会群体和虚拟化网络社会群体,自组织性、利益共通性和成员认同性是其重要特点。而自治性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常见社会力量,广泛地存在于城乡治理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权力主体不仅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组织形态,更是地方法治的重要推动力量。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其重要的法理向度。整体而言,社会权力自组织运行不仅能够增强其在权力体系中的法治地位,还能有效发挥其外化的法治功能。首先,社会权力通过多元化方式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与滥用,途径是社会权力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职能转变自限权力、扩张社会权力领域限缩政府权力实施空间、通过静态分享和动态转化方式分解政府权力。其次,增强社会资本促进社会与政府间合作,则是社会权力法治功能的重要一面。在具体实践中,社会权力通过架构陌生人互惠关系网络、培育平等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构筑体制回应的社会秩序等方式丰盈社会资本的内容,增强社会权力内在动能。再次,社会权力通过“民间法”等社会规范的成熟完善,不断生成自身治理权威,架构多元权力的耦合机制,从而促成社会秩序的逐步建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培育社会资本、生成社会秩序,社会权力致成了其法治功能。社会权力在合作型地方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其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权力运行主要依赖于地方开放复合的民主实践空间、经济和信息等多元资本以及多样繁荣的理性文化等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地方法治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集聚信任,强化平等对话与公共协商,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城乡的社区自治等方式实现深度法治合作。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是其介入地方法治进程最核心的运行机理。社会权力通过自主决策和能动机制,建立了多元权力平等合作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多元权力主体基于项目化绩效目标,生成动态的项目合作共同体。在较为完善的社会信任制度体系以及政社权力合作运行规范机制下,多元主体基于互惠原则展开法治合作的集体行动。社会权力的作用机制,实际上是其和政府权力通过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依靠强大的社会资本和互惠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信任形成项目化的虚拟合作共同体,对权力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及反馈,动态回应治理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需要,实现地方法治目标。当然,合作型地方法治也要高度警惕社会权力的政治动机和权力溃散现象,确保权力的运行和功能以法治目标为导向。
马薇[6](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安排,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根本形式发挥制约功能,进而在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提升政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审计监督建设愈发显得迫切。为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这意味着审计领域的改革将要走进“深水区”,触碰深层次的体制、结构等问题,以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已然进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之时,地方层面上的跟进和创新情况更为值得关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既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的改革部署,又结合本地特色实现创新发展,使得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在路上”。作为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现行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在诸多方面上已然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因而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了显着地必要性。事实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已然为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过程、趋向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有效开展分析研究,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梳理以及国家治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等相关理论工具,搭建起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它由内外两部分组成,在内部主要由组织、权力、制度、机制等要素构成;在外部则由党的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价值构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先后经历旧审计阶段、红色审计阶段、现代审计阶段、新时代审计阶段四个时期。通过回顾和梳理历史,能够清晰认识其发展成就,并归纳出发展规律以更深入的理解审计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之路”。当然,现阶段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分析框架,这主要体现在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运行难以契合。针对现实困境,部分地区已经展开了改革尝试。本文选取南京、广州、重庆、贵阳四地进行个案研究和比较分析,既具象化展示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也试图从典型案例中获得建设性启示。基于分析框架和案例研究,本文提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明确两个前提条件,即价值取向和审计体制模型。前者包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树立;后者则强调应保持行政型审计体制基本不变。在此基础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应当从组织、权力、制度、机制四个方面上具体展开。其中,组织设置包括审计机构的增减、地方审计委员会的建设以及组织关系厘定;权力优化涉及管理权限确认、审计职能转型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静态层面上的良法和制度建设,也要注重程序设计以保证动态层面上的依法执法落实;机制修缮则分为内生机制、外部机制和联接机制三个方面。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发挥独特作用,又相互统一,共同构成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内容。总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紧跟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审计改革步伐的重要举措,亦是推进地方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张一鸣[7](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李涛[8](2019)在《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文中指出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的年份给予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1978年是改革开放起步之年,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1978”、“2018”,两个普通的阿拉伯数字,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非凡的象征意义,它们连接起了 40年中国前进的脚步。在40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存在两条既彼此互相关联,但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线——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法治的建设。这种复线交织的变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特的制度变迁模式息息相关,也与我国经历的特殊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观念、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和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最鲜明的两个主题,没有改革,社会不会进步;没有法治,社会不会稳定,法治和改革也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主题和关键。其中,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制定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改革需要法治的发展与之相适应,改革中本身就包含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法律制定是追寻法治的起点,也是考察法治与改革关系演变的理想观察视角。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内容,是解决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路径。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与改革同时起步,共同发展,法律制定的任务常常是改革的任务,法律制定的难点也常常是改革的难点。我国法律的制定,既是改革在法律上的投射,又是法律本身对新时期发展的自觉回应,其制定的变迁和过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开放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对法治的影响。本论文分为导论、结论以及五章。第一章对法治、改革、法律的制定以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了相关概念释义和界定,明确了研究的主体和范围。第二章回顾了1978—1992年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基本情况。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也是我国法律制定重新起步的转折点。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改革优先,法治提供保障,在确保秩序和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同步推进。法治建设可以概括为以恢复秩序并且突出经济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法治观。第三章对1992—2012年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分析和回顾。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重新起步并且既往开来的阶段,法治建设也进入快车道,即适应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阶段。围绕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方向以及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决定了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体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法治观。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表现为改革为主,法治指引,法治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并相互促进。第四章对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全面理解和总结。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制度的高效运转对法律制定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良法善治”。这一时期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法治观念升华为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建设方针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章对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的转向进行了归纳总结,强调中国的法治必然也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时代法治与改革应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并且统一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新时代,法律的制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法律制定的客观规律,坚持人民利益为导向,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法律创制。“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跟不上的人必将成为落伍者,必将被历史所淘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强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历史阶段是不可超越的;但超越历史阶段的愿望又产生于历史发展过程所形成的内因和外因之中,这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矛盾。中国正在经历巨大的经济社会转型,新时代的实践需要理论的解释提升,从而构建出基于中国经验的话语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同时进行的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在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时,通过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定的方式来完善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与体会“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一论断的深刻内涵和思想光芒。纵观社会转型成功的国家,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都坚持把法律的制定放在首位。改革开放40年也是我国法律制定不断摸索规律的40年,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律,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就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立法者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功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的制定工作。但我们也需要注意,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大规模进行法律制定的活动已经结束,法制发展已经由侧重法律制定、搭建法律体系框架,转变为对于具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的“精耕细作”。
宋文华[9](2019)在《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研究 ——以云南省M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化、信息化进程加快、桥头堡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民族团结已经成为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国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便是回应这一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加强民族团结最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而,开展示范区建设,需要增强各民族的民族文化和中华文化认同,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多元文化教育作为促进多元文化交流、融合的重要手段,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云南省M县属云南边境县之一,县域内居住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各民族有其独特的民族文化,不仅拥有着丰厚的多元文化资源,还是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之一,其成功的经验,创新的做法,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可参考借鉴性。本研究以M县为个案,尝试从多元文化教育的视角出发,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与深度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该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整体状况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在综合分析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政策背景,梳理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总结了建设的经验与成效,讨论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对策与建议,旨在进一步促进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迈上新台阶,为云南省乃至全国其他类似地区深入开展范区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本研究由以下六章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包括研究的选题缘由、文献综述、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研究设计等内容。第二章是对示范区建设的背景及M县示范区建设的发展历程的梳理。首先,从宏观层面阐述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背景、并对相关政策文本作了解读与分析。其次,从微观层面尝试着厘清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第三章阐述了M县以多元文化教育为主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整体状况,着重探讨多元文化教育在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中的价值与作用。第四章凝练了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特色与成效。基于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现状的分析,总结概括了该县示范区建设的特色与成效。第五章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和多元文化教育理论为依据,深入分析了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六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并展望了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发展愿景。
杨学平[10](2019)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了汉族外,还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等55个少数民族。中华民族也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大家庭,各民族都对祖国的发展以及中华文化的创造作出了卓越贡献。虽然,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情况有所差异,但是,总的趋势是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而巩固统一稳定的中华民族。早在先秦时期,先民们的“大一统”观念便形成,且在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一统。此后的汉、唐、元、明、清等历代中央政权,发展和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格局。尽管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出现过割据和分裂,但国家的统一始终是主流和方向。到了近代,中华民族遭到了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民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就在中华民族久经磨难的近百年中,能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国家独立、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就是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留下的最有价值和最具影响力的精神财富——马克思主义发扬光大了,并且实现了中国化,进而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了中国实践。对于中国的民族问题,也正因为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了,才成功解决了各民族在国家中处于何种地位、如何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通过何种制度确保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等系列问题。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就是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的“法宝”。这个“法宝”内容是什么?是怎样进行“中国化”的?这是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本研究的展开,期望对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丰富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战略、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所裨益。本研究结合历史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研究所提供的文献资料和学术成果,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在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进行研究时,主要探讨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第一部分,重点探讨了“化之源”,即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进行了阐释。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并没有以独立的篇章展现出来,而是有机地渗透在他们关于民族和国家理论的论述中。他们的思想光芒主要由继承者列宁完整提出,进而系统构建起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也由此成为了“中国化”之“源”。基于此,本部分较为系统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的形成动因、基本内容和理论特征,进而呈现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之基本轮廓。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机”,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契机进行了剖析。以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前后,“中国化”正处于艰辛探索的关键节点为视阈,并从国家和民族层面、国际层面、中国共产党层面三个维度,考察了是什么样的历史契机,使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在那个节点能够明显“起步加速”,以此更加全面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是历史的必然。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路”,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演进轨迹进行了划分和阐述。在纵向上,以显着变化的历史阶段节点为界,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演进轨迹分为1921-1949、1949-1978、1978年以来三个主要阶段来考察,并尝试勾勒出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演进轨迹的基本态势。这是本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难点所在。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果”,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多维成果进行了梳理。将成果划分为理论成果、制度成果、道路成果。具体而言,理论成果分为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制度成果分为政治制度成果和制度性法规成果;道路成果集大成了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镜”,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经验启示进行了总结,并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未来走向进行了分析。以此坚定民族区域自治自信,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进一步推向深入提供路径参考。这也是本研究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之所在。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历史的必然。同样在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中国走上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也并非偶然,是初心不改、矢志不渝的中国共产党人,奋力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和中国国情,以及具体的实践相结合,持续推进“中国化”的结果。这一“中国化”的过程,也是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解放、实现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正确抉择过程,顺应了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中国化”产物的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成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不是僵死的教条,而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思想理论,必须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变化。这启示我们,毫不动摇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是“继承者”的永恒主题。这也是本研究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虽然任重道远,但前景一片光明。
二、团结协作 共同努力 开创地方立法新局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团结协作 共同努力 开创地方立法新局面(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及其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志愿精神的相关理论概述 |
一、当代中国志愿服务的发展 |
(一)志愿服务的涵义与特征 |
(二)当代中国志愿服务事业方兴未艾 |
(三)当代中国志愿服务与社会道德建设 |
二、志愿服务与志愿精神的关系 |
(一)志愿服务:志愿精神的现实基础 |
(二)志愿精神:志愿服务的思想升华 |
三、志愿精神的思想来源 |
(一)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 |
(二)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基础 |
(三)西方公益思想的借鉴 |
四、志愿精神的内涵与特征 |
(一)志愿精神的内涵 |
(二)志愿精神的特征 |
五、志愿精神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
(一)志愿精神的导向功能 |
(二)志愿精神的凝聚功能 |
(三)志愿精神的激励功能 |
(四)志愿精神的调节功能 |
(五)志愿精神的人文教育功能 |
六、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的特征及培育的重要意义 |
(一)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的特征 |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
第二章 志愿精神的形成机理 |
一、志愿精神形成的客观与主观因素 |
(一)志愿精神形成的客观因素 |
(二)志愿精神形成的主观因素 |
(三)实践:志愿精神主观与客观统一的基础 |
二、志愿精神的形成过程 |
(一)从志愿服务认知到志愿服务行为 |
(二)从志愿服务行为到志愿服务行为习惯 |
(三)从志愿服务行为习惯升华为志愿精神 |
第三章 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调查的基本情况 |
(一)调查方案设计 |
(二)调查对象分析 |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取得的成效 |
(一)践行志愿精神的队伍不断壮大 |
(二)当代大学生对志愿精神的认知程度有所提高 |
(三)当代大学生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
(四)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在大型事件中得以体现 |
(五)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逐渐受到重视 |
三、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存在的问题 |
(一)当代大学生整体志愿精神水平不够高 |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度不够深 |
(三)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氛围不够浓厚 |
(四)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机制不够完善 |
四、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当代大学生的自身因素 |
(二)家庭、高校和社会等外部因素 |
第四章 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路径 |
一、高校充分发挥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教育主渠道作用 |
(一)提高当代大学生志愿者综合素质 |
(二)建立健全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机制 |
(三)营造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良好氛围 |
二、家庭、政府、社会应积极支持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 |
(一)家庭应充分发挥支持引导作用 |
(二)政府应充分发挥统筹保障功能 |
(三)社会应充分发挥平台功能 |
三、当代大学生注重志愿精神的自我培育与养成 |
(一)当代大学生主动加强对志愿精神理论的学习 |
(二)当代大学生主动增强对志愿精神的情感认同 |
(三)当代大学生坚定践行志愿精神的意志 |
(四)当代大学生主动践行志愿精神 |
第五章 志愿服务实践——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重要着力点 |
一、在大型事件中培育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
(一)当代大学生志愿者抗击疫情,培养家国情怀与民族担当 |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大型活动,培养爱国精神与责任意识 |
二、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培育大学生的奉献精神 |
(一)当代大学生志愿者参与支教服务,奉献青春与生命 |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奉献知识与汗水 |
三、在对志愿服务对象的关爱中培育大学生的友爱互助精神 |
(一)当代大学生志愿者关爱服务对象,培育友爱精神 |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者帮助服务对象,培育互助精神 |
四、在志愿服务的艰难险阻中培育大学生的坚强勇敢品质 |
(一)当代大学生志愿者克服困难,培育坚强的品质 |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者克服危险,培育勇敢的品质 |
结语 |
附录一 参考文献 |
附录二 |
一、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现状的调查问卷 |
二、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现状的访谈问题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2)地方立法特色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方立法特色性的界定 |
(一) 地方立法特色性的内涵 |
1、创新性 |
2、地方性 |
3、针对性 |
4、可行性 |
(二) 地方立法特色性的边界 |
1、遵循不抵触原则 |
2、排除地方保护主义 |
(三) 地方立法特色性的竞合 |
二、地方立法特色性的法律依据与意义 |
(一) 地方立法特色性的法律依据 |
(二) 地方立法特色性的意义 |
1、地方立法特色性的理论意义 |
2、地方立法特色性的实践意义 |
三、地方立法特色性不足的表现和根源及影响 |
(一) 地方立法特色性不足的表现 |
1、存在较多重复性条款 |
2、过于追求形式的完整而淡化实际立法需求 |
3、可操作性不强 |
(二) 地方立法特色性不足的根源 |
1、对不抵触原则的理解失当 |
2、立法主体不积极履行立法职责 |
3、对地方立法的作用认识不足 |
4、地方发展的趋同性日益增强 |
(三) 地方立法缺乏特色性的影响 |
1、影响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能力 |
2、阻碍地方立法的进步 |
3、影响国家法律的发展和质量提升 |
四、地方立法特色性的标准与实现举措 |
(一) 地方立法特色性的标准 |
1、立法项目立项的地方特色 |
2、制度设计的地方特色 |
3、立法语言的地方特色 |
(二) 增强地方立法特色性的举措 |
1、内容上立足地方实际并突出立法针对性 |
2、程序上将突出地方特色贯穿于立法的每一环节 |
3、制度上注重立法监督和立法后评估的合理运用 |
4、主体上增强公民参与立法与立法专家库的有机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阐述 |
(一)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二)均等与均等化 |
(三)关于公平、公正、正义的界定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及其中国化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思想渊源 |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形成历程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 |
(四)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基本特征 |
二、列宁的公平理论 |
(一)列宁公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
(二)列宁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主义公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 |
(二)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 |
(三)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时代内涵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指导 |
(一)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导向 |
(二)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
(三)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归属 |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法论指导 |
(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具体实践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权利公平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机会公平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规则公平 |
第三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和低水平均衡阶段 |
(二)改革开放至2013 年:碎片化和有限协同阶段 |
(三)2014 年至今:共建共享和协同发展深化阶段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展成效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融合不断深入 |
(二)京津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作日趋紧密 |
(三)京津冀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协作日益深化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环境服务改善较为明显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实表现 |
(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呈现地区失衡状态 |
(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及时空演变特征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 |
(一)选择方法的标准 |
(二)选择方法的运用 |
(三)数据来源 |
(四)评价指标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时间序列演化特征 |
(一)宏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二)微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三)阶段性演化特征分析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空间演化特征及回归分析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双核心-圈层状特征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南北分异特征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东西分异特征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多元回归分析 |
第五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因素 |
(一)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差异化 |
(二)科技创新资源分布不均衡 |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制约基本公共发服务均等化的历史因素 |
(一)国家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政策 |
(二)国家城市偏向的城乡发展政策 |
(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配置不均衡 |
(四)京津冀区域资源配置行政色彩浓厚 |
三、城镇化结构失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一)京津冀城市群规模结构待优化 |
(二)北京市虹吸效应及其“大城市病” |
(三)城市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
四、政策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因素 |
(一)跨区域政府间协调、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不完善 |
(二)公共财政制度尚待完善 |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研究 |
一、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二)坚持共享发展 |
二、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 |
(一)动态调整: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 |
(二)多元协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保障 |
(三)标准化规划: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方针 |
三、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径 |
(一)加快发展京津冀区域经济 |
(二)融合发展京津冀城乡经济 |
四、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任务 |
(一)统筹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 |
(二)稳步推行重点区域辐射带动“递进式”发展模式 |
(三)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 |
(四)加快完善有关公共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 |
(五)积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估和监督问责机制 |
(六)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4)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历史背景 |
一、台湾问题产生的历史由来 |
(一)1895年前台湾的历史沿革 |
(二)1895——1945年日据台湾与“皇民化” |
(三)1945——1949年台湾回归祖国 |
(四)1949年蒋介石集团兵败退据台湾 |
二、党的十八大以前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台工作历史沿革 |
(一)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初步探索时期 |
(二)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基本成型时期 |
(三)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持续巩固时期 |
(四)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稳步深化时期 |
三、党的十八大以前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台工作的重大历史成就 |
(一)形成了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的基本方略 |
(二)确立了“九二共识”并不断巩固使两岸政治互动达到新高度 |
(三)开启了两岸同胞大交流大交往大合作局面 |
(四)取得了一系列反“台独”及反分裂斗争的重大胜利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现实背景 |
一、国际方面: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 |
(一)风险与挑战增多,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 |
(二)美国转变对华政策,大打“台湾牌” |
二、大陆方面: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 |
(一)综合国力显着增强 |
(二)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要求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
三、台湾方面:新旧因素交织存在 |
(一)历史原因及地缘因素导致长期的认同差异日益强化 |
(二)岛内政治力量发生逆转,两岸关系发展再次面临阻碍 |
(三)岛内社情民意发生转变,青年政治认同“去中国化”明显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理论发展及实践深化 |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理论发展 |
(一)提出“民族复兴论” |
(二)提出“大陆发展决定论” |
(三)提出“融合发展论” |
(四)提出“心灵契合论” |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实践深化 |
(一)以“惠台三十一条”为蓝本的惠台政策全面落地 |
(二)以文化交流为重要抓手 |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谋划工作 |
(四)福建先行先试打造台胞登陆第一家园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总体评价 |
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基本特点 |
(一)人民中心:把人民利益作为对台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
(二)全局观念: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待两岸和平统一 |
(三)战略意识:在复杂形势下主动寻求两岸关系发展新局面 |
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的时代意义 |
(一)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祖国统一的理论成果 |
(二)防范和化解了台海重大风险,巩固了两岸发展成果 |
(三)探索和推动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实践,推进了两岸融合发展 |
(四)争取和赢得了越来越多国家和人民理解和支持中国统一事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复杂背景下地方法治变革的动因 |
第一节 时代变革叠加驱动地方法治转型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
二、数字时代信息扁平化的喜与忧 |
第二节 内在结构失衡期待地方法治转型 |
一、法治变迁动力机制的结构失衡 |
二、权力纵横配置的内在关系失衡 |
第二章 治理现代化语境地方法治的合作型转向 |
第一节 基于“控制—依附”结构的地方法治类型 |
一、国家试错分析模式的试验型地方法治 |
二、政府竞争分析模式的竞争型地方法治 |
三、压力发包分析模式的承包型地方法治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有效法治的可能范式 |
一、逐步趋向合作的地方法治 |
二、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法理证立 |
三、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内在特征 |
第三章 社会权力的法治合作及其法理意蕴 |
第一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在场 |
一、政社关系结构网络的社会权力实践连接 |
二、社会权力对法治合作机制的内生要素扩展 |
第二节 合作型地方法治语境社会权力的法理属性 |
一、域外关于社会权力的经典论述 |
二、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权力的解读 |
三、合作意蕴的社会权力法理界定 |
第四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主体力量 |
第一节 地方性社会组织 |
一、法律语境的社会组织 |
二、社会组织高质量转向 |
三、迈向治理的组织类型 |
四、变塑社会的特征优势 |
第二节 稳定性社会群体 |
一、社会群体的学理维度 |
二、虚实结合的多元社群 |
三、主体特征的社会面向 |
第三节 自治性社区组织 |
一、基于法定的主体地位 |
二、社区自治的力量条件 |
三、自治效应的典型实践 |
第五章 社会权力之于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功能 |
第一节 控约地方政府权力 |
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传统机制及其式微 |
二、社会权力阻却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 |
三、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分解与转化 |
第二节 丰盈民间社会资本 |
一、社会资本与合作型地方法治 |
二、地方法治中社会资本的孱弱 |
三、社会权力重塑法治社会资本 |
第三节 生成地方社会秩序 |
一、社会权力生成地方法治的“民间法”资源 |
二、基于社会权力合作治理的社会秩序生成 |
第六章 合作型地方法治社会权力的运行机理 |
第一节 开放多元的运行条件与场域 |
一、开放复合的民主社会实践空间 |
二、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资本 |
三、多样繁荣的地方社会理性文化 |
第二节 深度合作的有序运行方式 |
一、对话与协商: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 |
二、有序参与:政社权力的深层互动 |
三、自主治理:社会权力的自主实现 |
第三节 制度化网络的集体合作行动机制 |
一、自组织决策的项目绩效合作机制 |
二、制度化政社权力的集体行动机理 |
余论:对社会权力的法治制约 |
一、对社会权力保持政治警惕 |
二、防止社会权力的溃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主要内容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一个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剖析 |
一、国家治理 |
二、国家审计 |
三、地方审计管理体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国家治理理论 |
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逻辑进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搭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及评述 |
第一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 |
一、旧审计阶段:封建社会及民国时期 |
二、红色审计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 |
三、现代审计阶段:改革开放之后 |
四、新时代审计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 |
第二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取得的成就 |
一、及时有效披露相关信息,提升了政府透明度 |
二、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保障了国家治理稳定有序 |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审计质量 |
四、丰富审计内容和审计形式,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 |
第三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规律 |
一、审计法制化趋向 |
二、审计功能不断扩展 |
三、审计民主化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现实困境 |
一、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 |
二、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 |
三、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 |
四、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运行难以契合 |
第二节 生成机理 |
一、审计体制的制约 |
二、政府职能转型滞后 |
三、对审计的认识有待提高 |
四、利益协调困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若干典型个案: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概述 |
一、南京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二、广州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三、重庆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四、贵阳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第二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比较研究 |
一、组织建设层面的比较 |
二、权力配置层面的比较 |
三、制度建设层面的比较 |
四、机制修缮层面的比较 |
第三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高扬党的旗帜 |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顺多重关系 |
三、坚持全面改革,谋求深化发展 |
四、坚持效益目标,提升审计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前置设计 |
第一节 根本条件: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毫不动摇的思想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二、鲜明的主题设置: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 |
三、有效的改革原则: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保障 |
第二节 基础条件:国家审计体制确认 |
一、审计组织模式优化 |
二、审计领导体制模式调整 |
三、国家审计体制确认的意义阐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组织及其权力 |
第一节 组织和权力优化的原则坚守 |
一、独立性和联系性的把握 |
二、一致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
三、全面性和重点性的兼顾 |
第二节 地方审计组织设置及关系优化 |
一、组织设置之“加减法”应用 |
二、发挥地方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三、组织关系厘定 |
第三节 审计权力优化与规范 |
一、审计管理权限确认 |
二、审计职能转型 |
三、权力清单制度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制度与机制 |
第一节 制度与机制建构的条件设立 |
一、价值取向:公共性确立 |
二、要素供给:可行性把握 |
三、注意事项:衔接性处理 |
第二节 审计制度建设 |
一、良法:夯实改革创新的合法性 |
二、制度:强化改革创新的规范性 |
三、程序:提升改革创新的秩序性 |
第三节 审计机制修缮 |
一、内生机制 |
二、外部机制 |
三、联接机制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及相关述评 |
(一) 国外学者的研究 |
(二) 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治与改革及法律制定释义 |
第一节 法治与改革的意义阐释 |
一、法治的内涵 |
二、改革的内涵 |
三、法治、改革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 |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一、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
二、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 |
三、法治与改革的对立统一 |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释义 |
一、法律制定概念的界定 |
二、法律制定的法理价值 |
三、法律制定与立法及法律创制、制订、拟走的关系 |
第二章 1978—1992年:法律的制定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的制定 |
一、改革开放的开启 |
二、法律制定:改革为先导 |
第二节 制定的法律:改革开放的保障 |
一、制定的主要法律 |
二、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特点和成就 |
三、法律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社会秩序法治观 |
一、社会秩序法治观:以社会秩序为中心 |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先行,法治保障 |
第三章 1992—2012年:法律的制定指引改革开放 |
第一节 改革的重新启动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
一、法律制定的改革背景:发展布局由“三位一体”转向“四位一体” |
二、法律制定的法治建设背景:从“法制”到“法治” |
三、深入推进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目标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制定的法律 |
一、制定的法律:为改革的推进保驾护航 |
二、改革深入推进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成就 |
三、法律制定需要改进的方向: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第三节 经济法治观 |
一、经济法治观:法治在于指导和保障经济建设 |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为主,法治指引 |
第四章 2012年以后: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律制定 |
第一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治与改革 |
一、法律的制定迎来历史的转折点 |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使命和历史任务 |
三、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 |
第二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定 |
一、制定的法律:良法善治的根基 |
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与成就 |
第三节 新时代的治国方略法治观 |
一、新时代的法治观: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二、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
三、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 |
第五章 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
二、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的转向 |
三、新时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任务 |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的新时代进路 |
一、正确处理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
二、在法治引领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法治 |
第三节 新时代法律制定的面向 |
一、新时代法律制定应处理好三对关系 |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价值目标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研究 ——以云南省M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
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需要多元文化教育奠定基础 |
三、M县典型案例研究可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与借鉴 |
四、参与导师课题的契机与个人研究兴趣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关于多元文化教育的研究 |
二、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研究 |
三、对已有研究的综合评价 |
第三节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内容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背景与历程: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宏观分析 |
第一节 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背景 |
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愿景 |
二、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与云南桥头堡战略实施的需要 |
三、M县多元文化和谐、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诉求 |
第二节 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分析 |
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政策综述 |
二、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政策的要点分析 |
三、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政策的特色分析 |
第三节 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发展历程 |
一、初步探索阶段(2014-2015) |
二、快速推进阶段(2015-2016) |
三、稳定发展阶段(2016 年至今) |
第三章 交流与融合:多元文化教育助力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深入开展 |
第一节 多元文化教育的目标,服务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方向 |
一、牢固多元文化包容的理念,增强示范区建设的认知 |
二、提升多元文化互动的能力,掌握示范区建设的技能 |
三、巩固多元文化融合的成果,培养示范区建设的情感 |
第二节 多元文化教育的内容,丰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内涵 |
一、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强凝聚力形成民族文化繁荣的示范 |
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增进文化理解形成民族关系和谐的示范 |
三、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加速人才培养形成民族经济发展的示范 |
第三节 多元文化教育的创新,拓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路径 |
一、学校的多元文化教育,提升师生素养的关键 |
二、家庭的多元文化教育,奠定民族和睦、文化和谐的基础 |
三、社区的多元文化教育,提供社会稳定、边疆繁荣的保障 |
第四章 特色与成效:打造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品牌 |
第一节 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特色 |
一、文化融合,夯实示范区建设的基础 |
二、因地制宜,彰显示范区建设的特色 |
三、抓住机遇,搭建示范区建设的平台 |
第二节 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成效 |
一、营造了多元和谐的民族关系和文化氛围 |
二、形成了以多元文化教育促示范区建设的共识 |
三、促进了边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
四、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民族干部队伍 |
五、提升了社会各界对M县示范区建设的认同 |
第五章 困惑与无奈:制约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不足 |
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三、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中对“多元一体”中华文化认同教育不足 |
四、示范区建设中多元文化教育的价值未得到充分发挥 |
第二节 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策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建设中的“心有余而力不足” |
二、外来文化的冲击弱化了示范区建设中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价值观 |
三、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带来示范区建设中的多元文化教育价值认识偏差 |
第六章 和谐与共荣:推动M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对策与展望 |
第一节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树立“多元一体”中华文化价值观,营造示范区和谐文化氛围 |
二、重视多元文化教育的重要作用,促进示范区各民族的平等与尊重 |
三、完善政策与保障机制,提高示范区建设的实效性 |
第二节 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未来展望 |
一、由“冲突”走向“整合”:明确示范区建设的方向 |
二、由“传统”走向“创新”:促进示范区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
三、由“形式”走向“实质”:深化示范区建设的内涵 |
四、由“理论”走向“生活”:推动示范区建设的常态化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资料收集清单 |
附录B:调查问卷(节选) |
附录C:访谈提纲(节选)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10)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评析 |
(二) 国外研究现状评析 |
三、概念界定 |
(一) 民族区域自治 |
(二) 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 |
四、结构设计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方法论原则 |
(二) 具体技术方法 |
六、创新之处和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化之源”: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动因 |
(一) 对“民族文化”自治思想泛滥的直接回击 |
(二) “联邦制”还是“集中制”争论的持续升温 |
(三) 民族平等理想的矢志追求 |
(四) 地方自治理论的深入思考 |
(五) 民族自决权理论发展的纵深推进 |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 “十月革命”之前:“单一制”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
(二) “十月革命”之后:“联邦制”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基本特征 |
(一) 批判性和革命性 |
(二) 开放性和发展性 |
(三) 时代性和具体性 |
(四) 阶级性和人民性 |
第二章 “化之机”: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历史契机 |
一、国家和民族层面:统一融合的历史传统与救亡图存的特殊处境 |
(一) 长期统一的历史传统源远流长 |
(二) 命运共同体接连遭受危机 |
二、国际层面: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方兴未艾和共产国际的大力推动 |
(一) 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大潮流的深刻影响 |
(二) 共产国际“民族化”信号的强力释放 |
三、中共层面:民族问题理论的逐步涉猎与民族工作实践的有序推进 |
(一) 民族问题解决之道的初步认识 |
(二) 民族工作实践探索的不断拓展 |
第三章 “化之路”: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演进轨迹 |
一、1921-1949:从“蹒跚学步”的“应然”到“独立前行”的“必然” |
(一) 1921-1931年的酝酿萌芽期 |
(二) 1931-1937年的起步尝试期 |
(三) 1937-1946年的加速探索期 |
(四) 1946-1949年的初步形成期 |
二、1949-1978:从“全新起航”的“阶进”到“挫折发展”的“缓进” |
(一) 1949-1956年的全面奋进期 |
(二) 1957-1966年的曲折发展期 |
(三) 1966-1978年的挫折发展期 |
三、1978年以来:从“步入正轨”的“求实”到“平稳迈进”的“务实” |
(一) 1978-1982年的回归初心期 |
(二) 1982年至今的丰富发展期 |
第四章 “化之果”: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多维成果 |
一、理论成果 |
(一) 创立了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
(二) 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 |
二、制度成果 |
(一) 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重要内容的政治制度 |
(二) 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代表的制度性法规 |
三、道路成果 |
(一)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基本内涵 |
(二)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主要特征 |
(三)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时代意义 |
第五章 “化之镜”: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经验启示与未来走向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基本经验 |
(一) 立足多元一体的基本国情是基本前提 |
(二) 保障国家团结统一和人民当家作主是价值追求 |
(三) 助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是重要动力 |
(四) 紧扣民族工作时代主题是内在要求 |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启示 |
(一) 推动统一与自治的顶层设计 |
(二) 推进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 |
(三) 加大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的力度 |
(四) 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 |
(五) 处理好民族与宗教的关系 |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未来走向 |
(一)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 |
(二) 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创新 |
(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四) 着力增进民族区域自治文化认同 |
结语: 毫不动摇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四、团结协作 共同努力 开创地方立法新局面(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大学生志愿精神及其培育研究[D]. 赵晓达.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地方立法特色性研究[D]. 姜琳. 山东大学, 2020(10)
- [3]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 黄华.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台工作研究[D]. 刘兰炜. 武汉大学, 2020(05)
- [5]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D]. 陆俊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马薇. 苏州大学, 2019(07)
- [7]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D]. 李涛.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9]多元文化教育视野下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研究 ——以云南省M县为例[D]. 宋文华.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1)
- [10]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D]. 杨学平.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