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财务查证(论文文献综述)
罗仙凤[1](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刘冰捷[2](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指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陈桂君[3](2020)在《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提升路径研究 ——以山东省日照市D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食品药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国家软实力和政府形象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呈高发态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频被曝光,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在这种形势下,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刻不容缓。稽查执法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强有力的手段,是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强防线,而当前执法能力远不能满足新时代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因此,如何提升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是当前政府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论文对执法能力和食品药品稽查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定,构建了基于执行力理论和组织理论的执法能力研究框架,将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分为准备能力、运行能力、回应能力、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五种能力。以日照市D区为例,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对执法能力现状进行了调查,将五种能力进行了分解和细化,总结了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组织结构、组织人员、组织环境和组织制度四个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成因,同时相应的提出了符合县级政府实际的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提升的路径:一是完善县级稽查执法组织结构,凸显机构主体地位,充实执法机构人员力量,统一基层执法权限;二是提升县级稽查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包括树立为民稽查理念、合理配置稽查人才、创新培训方式、加强法制教育、强化风险排查等;三是优化县级政府稽查执法环境,理顺执法机构工作职责,增加执法专项资金投入,完善法律配套制度,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探索信息化执法方式;四是规范县级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制度,建立“一盘棋”稽查协作机制,构建执法监督责任体系和完善正向考核激励制度。
李晗[4](2020)在《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但仍存在部分单位关注度不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健全的问题,尤其是基层部门,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财政部于2016年9月组织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该评价体系只适用于内部控制初期建设阶段,无法全方位评判现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开展情况。只有有针对性地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才能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建设的薄弱环节,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履行执法监督的职能。论文以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优化建议。论文的研究对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舞弊、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单位对公众服务效率和效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论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论文首先阐明了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概念,介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并通过比较各种内部控制评价模式的优缺点,选择了整合观下的内部控制评价模式。其次介绍了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基本概况和内部控制现状,并联系我国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提及的层级思想,在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选取了48个指标构成了符合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点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据以对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建设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论文得出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存在内控小组的设立浮于表面、关键岗位培训不足、执法信息利用率不高、预算控制低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混乱等问题。最后,论文针对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提出优化建议,即单位层面应强化内部控制小组监管作用、构建科学的持续培训机制、搭建信息化一体化平台,部门层面应执行全面预算管理模式、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机制。论文的研究有助于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高内部控制水平,进而促进该单位的协调发展,同时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
马菲[5](2020)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研究 ——以山西省A市为例》文中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由此产生海量劳动关系,为使我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得以维护,劳动保障监察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同时近几年我国加大了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力度,因此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山西省A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现存在执法手段和执法措施有限影响执法效果,执法依据存在漏洞,监察员执法不力不严,执法手段相对落后的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处理案件过程中与其他机构存在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监察员队伍尚不成熟以及外部环境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有一定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建议。首先,通过修正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强制执法的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其次,建议国家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改革,打造独立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改革机构管理体制,第三,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整合,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具体程序达到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的困境。第四,通过严格把关监察员的准入资格,补充监察员的人数,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第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建立一个全民使用的劳动保障全功能网络平台,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率。综上,通过本文的撰写,笔者旨在为山西省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参考意见,同时也能对我国其他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参考意见,以期达到实现公平公正合理执法,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徐洋洋[6](2020)在《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烟草行业企业长期的保持着“中国第一纳税人”的身份,是我国国民经济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018年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1556亿元,居各行业之首。1984年我国以法律规定设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局这一机关组织,统一进行管理,按照“国家领导、统筹专营、垂直管理”的体系作为主导机制。极大地改善了烟草行业的市场管理水平,在提高国家税收、打击烟草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烟草市场规范性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国的烟草行业依据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条例、专卖条例等相关授权对烟草市场实行着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管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也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然而,卷烟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也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剧烈变化,与此同时烟草专卖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行更完善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改革迫在眉睫。本文着重研究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在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经历,以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问题为切入点,结合新形势对行政执法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多方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目的在于从多角度努力破解现存的县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本文设计了新的行政执法体系,确定了构建体系的思路、原则和方法,并提出了要确定合理的行政执法流程。通过选取在M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发生的真实的案例,将烟草执法日常检查中不合理的多个具体问题展现出来,加以分析,研究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以及烟草行业的影响。从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现状入手,通过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模块来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用以解决基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难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后续的保障措施,以期更好的为M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系的运行服务,以理论指导实践,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有利于烟草行业的健全发展,保证国家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不被侵犯。
吴鸣[7](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耿智勇[8](2019)在《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研究 ——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作业成本法、作业管理作为先进的管理会计方法,已被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组织普遍应用,我国的行政机关也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探索。随着海关缉私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缉私警察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海关缉私部门多年来在思想上坚持缉私经费科学整合、信息共享,在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配置,有效利用,注重整体功能优化,推行绩效评估,行动上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切实改进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厉行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缉私局。缉私成本管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暴露出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以国内、外学者先进的作业成本管理理论和制造业、服务业、政府机构运用作业成本管理方法的实践经验为参考,将缉私工作中涉及的案件、部门、程序、经费等概念与作业成本理论有机结合,分析当前缉私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结合缉私活动的特点,对实施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提出通过实施作业成本管理有效解决缉私成本管理问题的具体对策。本文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对缉私部门作业成本体系的设计、作业成本的核算、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改进措施、作业成本管理的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述和案例分析。通过进行缉私作业分析、成本动因分析、业绩指标计算,探索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改变作业需求等方式,实现缉私作业链、价值链改善的具体方法。结合T海关缉私局面临的案件数量、人力和质量问题,从盈利能力分析、产能管理、质量成本管理角度,探索作业成本管理工具的拓展应用,进而从现实角度对作业成本管理方法在缉私成本管理中的运用分析进行完善。
严俊[9](2019)在《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优化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各地不断深入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效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综合行政执法之路,不仅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还要依靠各具体行政执法单位的内部考核监督。因此,优化绩效考核,是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的一项重要课题。目前,我国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是绩效考核的科学性还不足,尤其是对综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对这部分群体的工作绩效考核缺乏关注,以行政管理与绩效考核理论就综合行政执法公务员的工作给予评价和管理的探讨更加薄弱。因此,从考核主体、指标设定、组织实施、结果应用等角度提出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的优化建议是有必要的。本文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在相关文献述评及概念界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现代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就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行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目前在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的基本内容;其次通过深度访谈与问卷调查考察了该考核方案在实际运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对于该考核方案的优化设计提出改进对策。本文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1.设计访谈提纲和调查问卷,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得出信度和效度较高的结果;2.运用已有材料及调查结果阐述清目前在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3.分析该考核方案在设计与实施方面的优化。本文的研究得出了有价值的结论。首先,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存在以下问题:考核主体方面,部门责任划分不清,对负面因素的反映不足;指标设定方面,设计上的科学性不够,定性指标评价存在困难且考核指标的权重计算有缺陷;组织实施方面,方案的系统性不强,不同机构衔接存在问题;结果执行方面,考核结果运用方式单一,对个人的激励效果有限,缺乏对考核结果的分析反馈。其次,分析其原因,主要是顶层设计方面的影响、内部独立考核部门的缺失、考核人员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后续协调反馈平台的缺失。最后,提出了优化建议,包括方案设计的优化和方案实施的优化。在方案设计的优化上,提出加强考核理论的研究、定性考核指标的探讨、定量考核权重的设计以及结果运用多样化研究。在考核方案实施优化中,提出设立独立的考核主体与内部协调部门、增加人员培训的投入、引入各阶段动态管理、建立后续反馈平台,改善内部考核评定情况。
肖新平[10](2019)在《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文中指出本研究聚焦于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与考核实效之间的偏差问题或曰考核制度为何难以全面落实和取得预期或理想的效果。针对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进行实地研究与组织文化的分析,结合政府组织发展趋势及基层公务员自身的时代特征及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提出提升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有效性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参与观察与深度访谈的方法获取有关资料,以X市政务中心及该市N部门的考核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叙事分析、文本分析、个案分析、跨学科研究以及比较、归纳等。缘起于美国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实践主要借用与学习了西方企业管理的经验做法,主张用企业家精神改革公共部门与重塑政府。诚然,这种做法有其现实的效用与价值,然而这一理论源于企业管理、产生自美国而本身无法摆脱固有的企业文化与美国文化特质。由于公私部门性质与中美国家文化的差异,以重塑政府与企业家精神为主导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绩效考核应用于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双重的“组织文化不适应”,即与公共部门组织文化及国家宏观组织文化的不匹配、不契合,并产生经验借鉴、接受与阐释过程的变异与误读等认知偏差,从而导致考核制度难以取得预期与应有的实效。本研究从公私部门的组织文化差异与中西国家宏观组织文化即国家文化差异两种视角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于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进行比较客观、全面、系统、深入的组织文化解读与阐释。研究价值:研究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整合沙因与霍夫斯泰德的组织文化理论并将其变通作为论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问题存在从组织文化的三个层面进行阐释,同时对于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工具与理论来源即新公共管理及绩效管理进行分析;研究的实践价值在于以个案分析为视角考察2007-2017年十年间X市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发展、演变及其问题的根源,提出建设适应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的组织文化的对策建议,如优化公务员考核管理的总体设计、深化对人性向善管理假设的认知、树立以人为本的公务员管理价值导向、提高公务员对考核的知情参与及自我管理、借助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组织文化建设等,这些建议有助于深化各方对于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认知,并为今后各地基层公务员的考核管理提供启示、经验借鉴以及具体的改进举措,更好促进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实效的提升。研究主要创新点:1.理论创新。鉴于沙因与霍夫斯泰德组织文化理论彼此的相似相容与互补性,将他们加以整合、变通应用,沙因组织文化三个层次基础上,将潜在基本假设层面与国家文化维度对应,并鉴于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差序格局与熟人社会基础上人际关系对于考核的重要影响,将性别维度替换为特殊主义维度,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分析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2.阐释创新。公共部门组织文化的特质在于其任务与职责的公共性,这决定了其所追求的信念与价值观;同时,论证了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在于集体主义的文化倾向,核心是中和思想。3.考核理念的创新。提出人性向善的管理假设与四类人性假设及“去考核”、“考核替代”、“公务员自我管理”等。4.考核举措创新。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三级分类管理;德能勤绩廉考核指标具体内容的细化;考核中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救济;讨论领导与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规范管理;X市考核经验与启示。研究结论:本文研究了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的实践及问题,得出考核制度之所以难以取得预期与应有实效的原因在于:借鉴企业管理做法的外来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应用于中国公务员考核时遭遇了双重的文化不适应,即公私部门组织文化与中西方国家文化的本质差异导致的对于该理论的理念与考核工具接受与阐释过程的变异、误读与认知偏差。公共部门工作职责与任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所信奉的信念与价值观与新公共管理主张的竞争、效率、成本、收益、顾客导向等价值理念及理性经济人假设等共享文化假设的不匹配;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在于中国国家文化的集体主义倾向。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与农耕文明决定了中国集体主义的生活与生产方式,集体生活与劳作需要家族成员协作与家长的统领,产生了尊卑与亲疏的差序格局,进而形成高权力距离、特殊主义以及长期导向等国家文化特点。
二、谈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财务查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财务查证(论文提纲范文)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提升路径研究 ——以山东省日照市D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三)研究意义 |
1.学术价值 |
2.现实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 |
1.研究目标和基本思路 |
2.研究内容 |
3.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问卷调查法 |
3.访谈法 |
一、概念界定与基本理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1.执法能力 |
2.食品药品稽查 |
(二)相关理论 |
1.执行力理论 |
2.组织理论 |
(三)执法能力的研究框架 |
1.执法能力的基本构成 |
2.执法能力的影响因素 |
3.基层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的评价体系构建 |
二、日照市D区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现状评估 |
(一)日照市D区食品药品稽查概况 |
1.稽查机构设置情况 |
2.稽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
(二)调查方法和样本分析 |
(三)调查结果分析和能力现状评估 |
1.执法能力总体评估 |
2.执法子能力评估 |
三、日照市D区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
(一)日照市D区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不足的表现 |
1.准备能力不足:法律运用、知识储备和案源发现 |
2.运行能力不足:装备配备、执法规范与案件经营 |
3.回应能力不足:投诉举报回复与舆情应对 |
4.创新能力不足:执法方式因循守旧 |
5.资源整合能力不足:与其他部门协作能力弱 |
(二)县级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1.组织结构有缺陷 |
2.组织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3.组织环境制约了能力的提升 |
4.组织制度不健全 |
四、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提升策略 |
(一)完善县级稽查执法组织结构 |
1.凸显食品药品稽查机构的主体地位 |
2.充实执法机构人员力量 |
3.统一基层执法权限 |
(二)提升县级稽查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1.树立为民稽查理念,加强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调研 |
2.注重稽查人才合理化配置 |
3.创新培训方式,培育科学的执法方式和手段 |
4.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理念 |
5.强化风险排查,开展投诉举报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
(三)优化县级政府稽查执法环境 |
1.理顺基层食品药品执法机构工作职责,保证执法时间 |
2.增加执法专项资金投入 |
3.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明确严格执法和自由裁量的权衡标准 |
4.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 |
5.探索信息化执法方式 |
(四)规范县级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制度 |
1.构建“一盘棋”稽查协作机制 |
2.强化稽查执法监督问责,构建责任体系 |
3.完善稽查队伍正向考核激励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研究现状 |
1.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内部控制 |
2.1.2 内部控制评价 |
2.1.3 行政事业单位 |
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
2.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 |
2.2.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 |
2.2.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 |
2.2.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
2.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模式的分类与比较 |
2.3.1 目标导向模式下的内部控制评价 |
2.3.2 要素导向模式下的内部控制评价 |
2.3.3 整合观下的内部控制评价 |
2.3.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模式比较 |
第3章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现状 |
3.1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
3.1.1 单位介绍 |
3.1.2 组织结构 |
3.1.3 主要职能 |
3.2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3.2.1 内部控制建设启动现状 |
3.2.2 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现状 |
3.2.3 对权利运行的制约现状 |
3.2.4 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现状 |
3.2.5 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覆盖现状 |
3.3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现状 |
3.3.1 预算业务管理控制现状 |
3.3.2 收支业务管理控制现状 |
3.3.3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现状 |
3.3.4 资产管理控制现状 |
3.3.5 建设项目管理控制现状 |
3.3.6 合同管理控制现状 |
第4章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构建及测评 |
4.1 整合观下递阶层次结构的内部控制指标体系构建 |
4.1.1 单位层面的评价指标确定 |
4.1.2 业务层面的评价指标确定 |
4.2 基于AHP的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4.2.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4.2.2 构建判断矩阵 |
4.2.3 各指标权重的确定 |
4.3 基于FCE的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模型的构建 |
4.3.1 确定模糊综合评价的因素集 |
4.3.2 确定模糊综合评价的评语集和分数集 |
4.3.3 构造评价对象的隶属度矩阵 |
4.4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与分析 |
4.4.1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计算 |
4.4.2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 |
4.5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4.5.1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4.5.2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5章 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改进建议 |
5.1 加强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
5.1.1 强化内部控制小组监管作用 |
5.1.2 构建科学的持续培训机制 |
5.1.3 搭建信息化一体化平台 |
5.2 加强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
5.2.1 执行全面预算管理模式 |
5.2.2 构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机制 |
第6章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论文不足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活动重要性问卷调查 |
附录B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活动实施问卷调查 |
附录C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活动问卷调查填表说明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研究 ——以山西省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概述及其理论概述 |
1.1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
1.1.1 劳动保障 |
1.1.2 劳动保障监察 |
1.1.3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原则 |
1.2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相关理论 |
1.2.1 威尔逊现代行政学理论 |
1.2.2 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理论 |
1.2.3 希克斯的整体性治理理论 |
1.3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必要性 |
1.3.1 法律实施的有力保障 |
1.3.2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
1.3.3 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控器 |
第二章 山西省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现状 |
2.1 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 |
2.1.1 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
2.1.2 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管辖范围 |
2.1.3 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据 |
2.2 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 |
2.2.1 受理立案 |
2.2.2 调查取证 |
2.2.3 案件处理 |
2.2.4 结案归档 |
2.3 近年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成效 |
2.3.1 主动监察和绿色通道预防群体性事件 |
2.3.2 多部门联动解决工资案件 |
2.3.3 积极推进“两网化”工作 |
2.3.4 多次开展专项大检查活动 |
第三章 山西省A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
3.1.1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不足 |
3.1.2 监察执法执行存在漏洞 |
3.1.3 监察执法主观不力不严 |
3.1.4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模式落后 |
3.2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
3.2.1 法律层面有待完善 |
3.2.2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
3.2.3 与其他部门权责不清 |
3.2.4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不成熟 |
3.2.5 监察执法环境不理想 |
第四章 加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对策建议 |
4.1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立法 |
4.1.1 加大强制力度 |
4.1.2 提高违法成本 |
4.2 优化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制 |
4.2.1 打造独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 |
4.2.2 改革机构管理体制 |
4.3 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相关机构 |
4.3.1 整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劳动仲裁机构 |
4.3.2 多部门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
4.4 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
4.4.1 严把监察员“入口”,加强在职学历 |
4.4.2 补充监察员人数,充实监察执法队伍 |
4.4.3 全面提升素质,加强监察执法水平 |
4.5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外部环境 |
4.5.1 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网络系统 |
4.5.2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A市劳动者维权意识调查 |
致谢 |
个人简况 |
(6)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特色 |
第2章 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现状 |
2.1 M县烟草专卖局概况 |
2.1.1 机构性质 |
2.1.2 机构组成 |
2.1.3 机构职能 |
2.1.4 岗位构成 |
2.1.5 执法人员情况 |
2.2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权限 |
2.2.1 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
2.2.2 烟草专卖法中涉及的法律责任 |
2.2.3 M县烟草专卖局基本权限 |
2.3 M县烟草专卖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
2.3.1 办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审批发放变更等业务 |
2.3.2 监督检查本辖区卷烟市场运行情况 |
2.3.3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2.3.4 汇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混乱 |
3.1.2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态度恶劣客户满意度低 |
3.1.3 卷烟经营者履行法律意识淡薄 |
3.1.4 联合执法形同虚设 |
3.2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
3.2.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流程缺乏体系化 |
3.2.2 烟草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 |
3.2.3 卷烟经营者素质水平低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
3.2.4 联合执法缺乏协调机制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体系的构建 |
4.1 构建目标及思路 |
4.2 构建原则 |
4.3 行政执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
4.3.1 行政执法组织模块 |
4.3.2 行政执法理制模块 |
4.3.3 合理的行政执法流程模块 |
4.3.4 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考核模块 |
4.3.5 激励约束机制模块 |
4.3.6 卷烟经营者培训模块 |
4.3.7 联合执法监管模块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 |
5.1 改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外部环境 |
5.1.1 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 |
5.1.2 加强联合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 |
5.2 健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
5.2.1 加强内部监督 |
5.2.2 实行政府监督 |
5.2.3 强化社会监督 |
5.3 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
5.3.1 提高执法队伍工作行政力 |
5.3.2 加强法治学习和素质提升 |
5.3.3 创新队伍管理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研究 ——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 文献回顾 |
1.3.1 国外文献回顾 |
1.3.2 国内文献回顾 |
1.3.3 文献评述 |
1.4 本文可能的贡献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的基础概念和基础理论 |
2.1 基础概念 |
2.1.1 海关缉私作业 |
2.1.2 海关缉私成本 |
2.1.3 ABCM与特尔内模型 |
2.2 基础理论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最优执法理论 |
2.2.3 价值链理论 |
第3章 海关缉私成本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
3.1 海关缉私成本管理现状 |
3.1.1 人力成本方面 |
3.1.2 业务经费方面 |
3.1.3 资产装备方面 |
3.2 存在的问题 |
3.2.1 成本管理的准确性不够 |
3.2.2 成本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
3.2.3 成本管理的有效性不足 |
3.2.4 成本管理的针对性不强 |
3.3 成因分析 |
3.3.1 制度方面的原因 |
3.3.2 意识方面的原因 |
3.3.3 管理方面的原因 |
3.3.4 环境方面的原因 |
第4章 作业成本管理应用于海关缉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
4.1.1 有利于提高缉私成本管理的准确性 |
4.1.2 有利于调动缉私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
4.1.3 有利于保证缉私成本管理的有效性 |
4.1.4 有利于增强缉私成本管理的针对性 |
4.2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可行性 |
4.2.1 间接费用占成本比例显着 |
4.2.2 执法活动“产品”种类多且涉及面广 |
4.2.3 缉私作业环节多且易于辨认 |
4.2.4 机构改革提升对ABCM系统的适应性 |
第5章 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应用——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 |
5.1 缉私作业成本体系的设计 |
5.1.1 基本思路 |
5.1.2 作业中心的划分 |
5.1.3 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的确定 |
5.2 缉私作业成本的核算 |
5.2.1 采集资源耗费、资源动因数据 |
5.2.2 计算主要作业中心的作业成本 |
5.2.3 计算作业成本 |
5.2.4 多层次缉私成本对象的成本核算 |
5.3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步骤 |
5.3.1 作业分析 |
5.3.2 成本动因分析 |
5.3.3 业绩计算 |
5.4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方法 |
5.4.1 减少完成作业所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
5.4.2 消除不必要的作业 |
5.4.3 选择低成本的作业 |
5.4.4 只要可能就尽量共享作业 |
5.5 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拓展应用 |
5.5.1 缉私案件类型的盈利能力分析 |
5.5.2 缉私资源计划和产能管理 |
5.5.3 缉私质量作业成本管理 |
第6章 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的保障措施 |
6.1 明确实施ABCM的基本原则 |
6.1.1 树立完全成本意识 |
6.1.2 考虑成本效益问题 |
6.1.3 采用分步实施方法 |
6.2 完善实施ABCM的组织架构 |
6.2.1 赢得领导层的认可和全员支持 |
6.2.2 设立专门的作业成本管理机构 |
6.2.3 适当调整缉私部门的组织机构 |
6.3 克服实施ABCM的体系障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行政执法 |
2.1.2 行政执法公务员 |
2.1.3 综合行政执法 |
2.1.4 绩效 |
2.1.5 绩效考核 |
2.2 理论基础 |
2.2.1 行政管理学理论 |
2.2.2 政府绩效管理理论 |
第三章 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现状 |
3.1 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情况简介 |
3.1.1 单位概况 |
3.1.2 组织结构 |
3.1.3 人员状况 |
3.2 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简述 |
3.2.1 考核主体 |
3.2.2 考核对象 |
3.2.3 考核内容 |
3.3 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现状 |
3.3.1 考核方法 |
3.3.2 考核程序 |
3.3.3 结果运用 |
第四章 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调查问卷情况 |
4.1.1 问卷设计 |
4.1.2 调查样本 |
4.1.3 调查结果 |
4.2 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
4.2.1 考核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2 指标设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3 组织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4 结果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
4.3 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顶层制度设计方面的影响 |
4.3.2 内部独立考核部门的缺失 |
4.3.3 绩效考核人员自身的局限性 |
4.3.4 后续协调反馈平台的缺失 |
第五章 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优化建议 |
5.1 考核方案设计优化 |
5.1.1 加强考核理论的研究 |
5.1.2 定性考核指标的探讨 |
5.1.3 定量考核权重的设计 |
5.1.4 结果运用多样化研究 |
5.2 考核方案实施优化 |
5.2.1 设立独立的考核主体与内部协调部门 |
5.2.2 增加人员培训投入 |
5.2.3 引入各阶段动态管理 |
5.2.4 建立后续反馈平台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相关概念界定 |
一、研究对象界定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目的、价值及方法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已有文献研究统计分析 |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作用与成效 |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管理存在问题的研究 |
四、我国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存在原因的研究 |
五、改进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建议及其问题 |
六、古今中外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启示与借鉴 |
第四节 理论基础:组织文化相关理论 |
一、文化与组织文化的概念 |
二、沙因的组织文化理论 |
三、霍夫斯泰德的组织文化理论 |
四、应用理论的适用性与可行性 |
五、本研究的理论分析与内容框架 |
第二章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个案 |
第一节 X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管理 |
一、X市政务中心相关情况介绍 |
二、X市政务中心的考核管理 |
三、X市政务中心考核过程诸要素 |
四、X市政务中心考核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第二节 X市N局的考核管理 |
一、X市N局相关情况介绍 |
二、X市N局的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 |
三、X市N局的晋升考核 |
四、X市的其他考核 |
第三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中的问责 |
一、四类问责的案例 |
二、对不负责任现象的态度的调查 |
本章小结: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中的矛盾性 |
第三章 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实效果 |
第一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基层公务员考核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
三、基层公务员考核规定与考核实践的差距 |
第二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启示 |
一、考核制度的持续改进至关重要 |
二、考核奖惩与问责的得当公正至关重要 |
三、行政审批局的模式需辩证全面看待 |
四、人事绩效考核管理需审慎引入第三方评估 |
五、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其他启示 |
本章小结: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整体设计的思考 |
第四章 公私比较:信念与价值观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影响 |
第一节 对新公共管理考核管理理念的认知与接受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观念与理论的来源 |
二、如何看待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绩效考核工具 |
三、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差异与联系 |
四、中国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考核工具的接受与认知偏差 |
第二节 公私部门考核管理价值理念追求的差异 |
一、强调竞争与协作协同的差异 |
二、顾客导向与公共治理导向的差异 |
三、效率、成本、收益与多重价值目标的差异 |
四、绩效结果导向与公共事务的被动性、延续性的差异 |
五、领导者及奖惩激励的权限、结果差异 |
小结:绩效考核问题存在有其必然性 |
第三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原则要求与具体操作间的偏差 |
一、考核要素的客观公正与有效合理问题 |
二、考核实施中的公平与合理问题 |
三、业绩评比的可测量性与可比性问题 |
四、考核中的形式主义问题 |
五、小结:应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的“表现主义” |
第四节 公私部门组织文化的本质差异:公共性及其体现 |
一、公务员任务职责的多样性与公共责任问责之难 |
二、公务员社会角色与自我形象的公共性 |
三、公共部门内部人际关系的公共性 |
四、公务员管理经验与领导艺术的必要性 |
五、公私部门组织文化差异的根源 |
本章小结:新公共管理理念与公共部门价值追寻的貌合神离 |
第五章 中西比较:共享文化假设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影响 |
第一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存在的国家文化阐释 |
一、集体主义倾向与考核的竞争评比 |
二、特殊主义的中和与考核的客观公正 |
三、长期导向与人际关系的克制隐忍 |
四、高权力距离倾向与领导的重要作用 |
五、不确定性规避维度与考核结果的测评 |
六、小结 |
第二节 新公共管理理论传播与接受的变异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适用的“美国情境” |
二、管理者与理论家自带的文化特性 |
三、理论在中国接受的文化土壤 |
四、变异: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实际效果 |
第三节 问题根源:考核指导理念与国家文化的不匹配 |
一、中西方国家文化的比较 |
二、中西方国家文化差异的根源 |
三、中国国家文化的特质:集体主义文化 |
本章小结:共享潜在基本假设对于民族认知模式的塑造 |
第六章 建设适应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的组织文化 |
第一节 优化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的总体设计 |
一、客观辩证认识考核的作用与功能 |
二、整体全面认识考核的宗旨与价值 |
三、科学规范考核分类 |
四、系统设计考核指标各要素 |
第二节 深化对人性向善管理假设与理念的认知 |
一、人性的复杂与变化 |
二、人性层次与比例的差异和人性假设 |
三、应有的管理潜在假设:人性可变与人性向善 |
四、人性假设与灰度管理 |
第三节 树立以人为本的公务员管理的价值与观念 |
一、现代管理要求以人为本的赋能型组织 |
二、组织成员期待以人为本的卓有成效的管理者 |
三、基层公务员权益维护需要以人为本的组织的强力支持 |
四、以人为本的管理需要制度的精细化与人性化 |
第四节 提高公务员对考核管理的知情、参与和自我管理 |
一、职工主动建言及其实效 |
二、适度适时授权职工参与 |
三、自我管理与自我效能感 |
四、基层公务员的需求特性与考核激励效果的有限性 |
第五节 借助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政府组织文化建设 |
一、客观认识传统文化与基层公务员考核的关系 |
二、行政组织文化的特征与重要作用 |
三、传统优秀文化的契合传承与转化应用 |
本章小结:提升考核管理有效性需要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实效取决于诸多因素的合力 |
第二节 组织文化对公务员考核实效的双重影响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问题存在的原因 |
二、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的组织文化阐释 |
三、理论的传播——接受与阐释——变异 |
四、结论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三节 未来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 |
一、未来我国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
二、未来公务员个体职业发展的需求 |
三、中国公共行政组织文化发展的趋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四、谈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财务查证(论文参考文献)
-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3]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稽查执法能力提升路径研究 ——以山东省日照市D区为例[D]. 陈桂君.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4]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研究[D]. 李晗.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5]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研究 ——以山西省A市为例[D]. 马菲. 山西大学, 2020(01)
- [6]黑龙江省M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研究[D]. 徐洋洋.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7]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8]海关缉私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研究 ——以T海关缉私局为例[D]. 耿智勇.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9]Y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优化研究[D]. 严俊.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9(02)
- [10]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D]. 肖新平.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