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实行共同管理制度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杜鸿健[1](2021)在《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1872年美国建成了全球首个国家公园,有效实现了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间的平衡,基于此也促使国家公园逐步开始成为国际社会认同的一种生态管理模式,随后在全球很多地方也开始实现国家公园的实践。在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要实现国家公园体制的构建,这也被看作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关键任务。随着2017年《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的发布,其中就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方向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标志着国家公园体制的顶层设计初步完成。目前,我国在践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上,处于稳步工作推进状态,阶段性成果显着,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尚未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关系、相应制度规范的缺失等等。针对在国家公园建设中可能存在的上述问题,首先要肯定国家公园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核心内容的积极意义,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所做出的重要举措,在对我国现存的以自然保护区为主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的现状进行梳理后,阐述其存在的弊病以及构建一个新兴科学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其次,在对于域外国家关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先进经验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横纵两个维度的比对,总结出值得我国吸收借鉴的先进经验与方法。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家政策的指引,从完善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提出构建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对策与建议。
倪东[2](2020)在《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是为了对当地生态资源和有关自然环境系统服务、文化资源进行有效保护,而让当地社区作为直接管理者的一种自然保护管理模式。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管理的主体,具体包括社区管理组织,有关政府部门。管理模式,包括协议共管、共管委员会,项目共管,我国应该选择以共管委员会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地内的原住民,特许经营者等。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现阶段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社区管理主体范围不明确,具体包括社区管理组织法律定位不明,政府管理职责不清;社区管理模式不科学,具体包括社区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完善,社区管理模式合作机制不健全;管理对象规制不合理,具体包括原住民保护机制不完备,特许经营者管理机制不健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开展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工作较早,在法律及其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美国独特的特许经营制度,特有的游客管理机制,都有规范的制度和完备的法律,解决其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问题;英国的保护与休憩协调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在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后开展工作;加拿大特有的自上而下管理模式,吸引游客和法律规制的游客管理方式,有效的解决了其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费用和生态保护的平衡。上述国家的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主体明确,社区管理模式科学,管理对象规制合理,能为解决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法律问题提供借鉴与启示。建议通过以下方案解决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明确社区管理主体范围,具体包括明确社区管理组织法律定位,明晰政府管理职责;第二、规范社区管理模式,具体包括完善社区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健全社区管理模式合作机制;第三、合理规制管理对象,具体包括完备原住民保护机制,健全特许经营者管理机制。
赵缔[3](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李博[4](2020)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优化研究》文中指出当前,科技发展速度日益加快,经济实现繁荣发展,城镇化步伐也在不断加快,然而人们对林业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剧了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因此,为了确保林业资源的完整,有效的维持生态平衡,促进整个社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自然保护区。经过60多年建设,中国自然保护区已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地带,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承载体。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两山理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理念对自然保护区的现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020年4月20日至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期间,再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出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说把多少真金白银捧在手里,而是为历史、为子孙后代去做,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最重要的决策之一,也是党的执政宗旨、执政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息息相关,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息息相关。在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自然保护区的内含、涵义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其建设以及管理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我国最重要的自然保护地,如何更好地发挥并转变自然保护区的作用,准确地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效率,使管理得到优化和改进,值得我们深思。由于自然保护区涉及各种类型的保护地,其根据生态要素的类型和行政区划的界限进行划分,但是管理机构设立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顶层设计不完善、管理效率偏低、自然资源产权不够清晰,权责不清、多部门管理等体制性问题比较突出[2]。在当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浪潮中,中国迫切需要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借鉴国内外自然保护区在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实际状况,探索并优化生态文明事业中的管理。本文指出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进步,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不断加剧,管理引发的问题逐渐增多,导致自然保护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阻碍。本文通过举例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化适应新时期周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全面发展,已是周至自然保护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基于此背景下,在系统分析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优化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对策。在优化和改进其管理后,可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效率,解决权责混乱、职能重复等问题。本文在此背景下,通过收集与整理相关文献资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经验对自然保护区目前的研究进行综合地分析,运用文献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利用理论基础,举例以周至保护区为具体研究对象,为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提出一定可操作性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节,其中第一章主要对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进行论述,对我国和其他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研究方向与内容进行总结,并为实践提供参考依据;第二章重点阐释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发展历程以及现状,并举例陕西周至国家级保护区;第三章针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其在发展建设过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章分析国内外自然保护区成功经验并总结其代表性做法;第五章根据国内外的一些科学理论和经验,结合国内自然保护区的现实情况,根据问题提出几点建设建议,以期能从中得到启示和启发。
李铭[5](2020)在《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湿地作为地球表面复杂、独立、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是湿地大国,湿地类型多样、面积大、分布广,湿地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尚不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与迫切的湿地保护需求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湿地保护缺少完备的制度与立法保障,使得湿地资源多样性与湿地环境完整性遭受破坏。湿地保护面临着严峻的问题,研究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有助于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所谓善法,需要符合本国国情,需要以人为本,需要有助于解决国家发展根本性问题。本文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进行研究,总结自1992年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来公布的与湿地保护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共计60余部,进行汇总梳理,找出共性,明确短板。在对我国现行湿地保护立法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对域外湿地保护立法相关经验进行汲取,对完善湿地保护立法的体系、主要内容、重点制度等提出可行性路径。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湿地保护的概述,结合《湿地公约》、其他国家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湿地概念界定进行阐释,讲明湿地保护的重要性与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湿地保护立法的属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通过梳理我国国家与地方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比较现行湿地保护立法的若干主要内容与重点制度,总结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体现在立法体系不完备、主要内容不健全、重点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并对每方面的具体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湿地保护立法的借鉴,分别总结了《湿地公约》、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湿地立法经验,借鉴其有益的具体制度与管理体制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围绕前述问题,对理顺立法体系、健全主要内容、完善重点制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王莫言[6](2020)在《生态红线视角下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状况的变化和自然保护区规模、数量、覆盖面积的不断增加,我国环境资源形势越发严峻,自然保护区的生态问题更显复杂,加快形成自然保护区绿色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新局面已成为现阶段一个至关重要的研究课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被历史性地写入宪法,生态红线也成为我国生态保护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生态红线的提出是国家对建设生态文明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出的新判断,既是新时代对自然环境保护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推动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生态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要突破口,生态红线构成了自然保护区严格保护的基线空间,为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指导。基于此,本文以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阐明生态红线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论证了生态红线对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适用性,梳理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并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运行过程衍生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分别从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公众参与制度、土地权属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多方面进行阐述,指出当前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是制度不严格、不健全。通过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从生态红线的视角下提出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对策,包括丰富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生态红线内涵、创新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落实公众参与制度,依据生态红线越线责任追究制建立自然保护区越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制度执行与严管,以生态红线意识筑牢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屏障,让制度成为保障自然保护区环境的红线、触碰红线必受惩罚的高压线,更好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向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苗健[7](2019)在《我国国家公园及其法律体制建设研究》文中认为自然保护地模式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生态系统的主要形式,各国建立自然保护地的目的主要是更好的管控自然资源、保全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最为行之有效的形式之一,从美国1872年设立全球第一个国家公园起,各国先后设立了140多个国家公园,时至今日,国家公园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最为普遍的保护地形式,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的全球化也使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国内国家公园的设立和发展。国家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对经济、科研、教育、旅游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国家公园的各项制度体系较为完备,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中也总结了大量经验,因此,国家公园在如今已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最为行之有效的保护地模式。时至今日,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日益完善,但是,国家公园作为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保护地形式,在我国各项制度尚不完善。在我国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对世界各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进行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一大助力。本文通过对国家公园的基本问题进行辨析,总结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在综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同时,对国际社会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法律体制进行简要梳理,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总结经验,以期对建立和发展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提供借鉴与参考。
闫明豪[8](2017)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7年《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届时我国将全面铺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具有保留自然本底,储备物种等基本功能属性。因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与其他生态保护地的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存在本质的差别。另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生态脆弱区和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衍生出很多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基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到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转变,从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到对生态特殊区域强调宁可不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转变,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分析制度运行中衍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问题,追寻其产生的根源及解决的对策措施。绪论部分首先阐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然后,阐述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最后,说明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及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现状,阐释自然保护区立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设计奠定基础。首先,界定生态保护红线内涵与发展,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模式与制度的理论价值,提出一类区与二类区的“两区”、省级与地方级的“两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模式。其次,阐明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自然保护区立法缺陷加快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需求,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发展亦需要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基础支撑;最后,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如立法方面、法律制度方面、执法方面和法律监督方面等问题,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第二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法学、经济学、生态学理论依据。探讨了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权利本位、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正义理论的法理论证,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和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论证,生态系统服务、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等生态学基础。然后,分析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经验。第三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实体制度安排。首先确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其次,从法律体系及现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修订两个方面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立法设计;最后,从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社区共管、公众参与、资金管理、生态修复与生态补偿、服务经济模式、监督体制及考核等7个方面论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第四章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程序设计问题。首先,指出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变更应进行针对性的变革,其次,研究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执法主体与经营主体,确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地位,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环境友好经营;然后,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管理与监督,通过定期评价和监督监管进行制度设计。第五章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地区发展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解析问题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研究其对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立法实践的影响。研究显示地区发展问题出现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发生的矛盾,存在诸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部门间的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冲突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经济不发达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政府与居民的自利性、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平衡的经济制度欠缺、配套政策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并成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障碍。构建基于成本收益的自然保护区政府与居民、居民与居民间的利益博弈模型,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的各方利益公平问题,研究分析自然保护区保护各方利益主体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提出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划定顺利推行的对策建议。
江成涛[9](2016)在《浙江开化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虽然国家公园在全球快速发展并广受欢迎与认可,但对中国而言“国家公园”仍是新生事物,“国家公园体制”也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中国国家公园体制的建构向上关系到中国整个保护地体系的重构,向下涉及到国家公园这一类型保护地的建设实践,是一个兼有理论与实践而且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当前,“国家公园体制”一方面理论根基不稳,普遍存在各种分歧;另一方面顶层设计又未触及关键矛盾,导致各级政府在推动国家公园试点区的改革上步履艰难。如何以国家公园体制建构为契机,探索路径实施策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进而完成整合中国保护地体系的目标是本文选题的目的,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本文从“保护、利用、公益”三个维度入手,对比分析了日本、美国、英国以及中国云南国家公园模式,总结并提出了中国国家公园的“开化模式”。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人口稀疏地区的“云南模式”和人口密集地区的“开化模式”,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研究。以浙江开化钱江源国家公园为例,分别从建设过程、建设机制两个方面对“开化模式”的实践进行了总结与研究。同时引入定量研究方法,以问卷和访谈等形式,围绕“开化模式”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针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当地居民和游客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最后总结了“开化模式”的经验特征。本文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园具有“国家主导性、保护性与公益性”三大共同特征,但也普遍存在“保护、利用、公益性”的对立问题。通过对日本、美国、英国、中国云南国家公园的对比与总结后发现“国家主导性”是确保实现保护与公益性的重要因素,但如果国家主导性不足,就必须以“发展”来促进国家公园的保护性与公益性,对于中国国家公园而言也是如此。(2)“开化模式”以国家公园外部全域旅游发展的方式支撑国家公园内部的保护性与公益性。与“云南模式”相比,其以地方的“发展”替代缺失的“国家主导性”,并在国家公园的公益性与保护性上有所突破。(3)通过对开化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过程、建设机制、建设效应的总结与分析,总得来说,开化在实施了国家公园试点以后,经济效应突出,社会效应明显。(4)国家公园体制不仅仅是一个生态保护的问题,更应该是一个城乡发展的问题。开化钱江源国家公园的建设对于我国人口密集地区探索国家公园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开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开化城乡旅游经济的发展,是统筹国家公园保护、利用与公益性的创新模式。(5)“开化模式”的经验主要有:生态保护与城乡发展的统筹兼顾、人口密集地区有利区位的实施保障、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强力支撑、“多规合一”的协调完善。本文正文共约48 000字,图表39幅。
缪恬骍[10](2015)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建立自然保护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对珍稀动植物种的保存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有重要意义,是衡量国家环境保护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截止2013年,我国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共计2697个,总面积约为14630.98万公顷,约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4.6%。在自然保护区数量与面积方面,我国已达到发达国家标准。但我国自然保护区主要分布于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的贫困问题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维护造成一定影响。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危机,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直遵循抢救式保护的思想,采用封闭式管理模式。将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作为被管理者,忽视社区在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中的重要作用,导致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产生矛盾冲突。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是管理自然资源的模式之一,是自然资源国家集权化管理与私有产权的折中选择。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引入我国。社区共管模式改革传统自然资源管理模式,由社区居民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和维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使社区参与决策制订和资源分配过程。社区共管模式协调自然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重视社区的权益,对促进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共同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以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现状为切入点,探究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制度问题。依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基础,结合其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得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主要存在三大问题。第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依据不足,使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造成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土地权属争端,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维护产生影响。第三,财政投入、生态补偿制度及激励措施等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使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利于其长久发展。文章通过借鉴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社区共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从明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财政投入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激励制度;健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监督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司法救济制度五个方面提出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二、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实行共同管理制度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实行共同管理制度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家公园的界定 |
一、国家公园的概念 |
二、国家公园的特征 |
三、国家公园的发展 |
四、国家公园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界定 |
第二章 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与完善 |
第一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概况 |
一、研究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现状 |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权下移 |
二、地方政府之间:管理权碎片化 |
三、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 |
第三节 构建完善国家公园管理新体制的意义 |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国家公园发展 |
二、实现国家公园的有效管理 |
三、提高国民自然资源保护意识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 |
一、立法概况 |
二、管理体制 |
第二节 日本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 |
一、立法概况 |
二、管理体制 |
第三节 德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 |
一、立法概况 |
二、管理体制 |
第四节 英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 |
一、立法概况 |
二、管理体制 |
第五节 代表性国家公园的比较借鉴 |
一、横向管理部门 |
二、纵向管理层级 |
三、相关主体参与管理 |
四、财政保障机制 |
第四章 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中央统一管理的新体制 |
第二节 确立自然资源国家统一所有制度 |
一、构建自然资源管理专门机构 |
二、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监管机制 |
第三节 确立国家公园资金保障机制 |
一、原自然保护地资金结构与使用状况分析 |
二、原自然保护地资金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国家公园试点单位的资金保障机制介绍 |
四、构建国家公园资金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完善社区共管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 |
一、社区共管机制确立的必要性 |
二、构建社区共管机制 |
三、构建公众参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必要性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概述 |
2.1 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的概念 |
2.2 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的内容 |
2.2.1 管理主体 |
2.2.2 管理模式 |
2.2.3 管理对象 |
第三章 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现状及其现存法律问题 |
3.1 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现状 |
3.2 社区管理主体范围不明确 |
3.2.1 社区管理组织法律定位不明 |
3.2.2 政府管理职责不清 |
3.3 社区管理模式不科学 |
3.3.1 社区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完善 |
3.3.2 社区管理模式合作机制不健全 |
3.4 管理对象规制不合理 |
3.4.1 原住民保护机制不完备 |
3.4.2 特许经营者管理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美国、英国、加拿大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法律机制借鉴与启示 |
4.1 美国、英国、加拿大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法律机制现状 |
4.1.1 美国 |
4.1.2 英国 |
4.1.3 加拿大 |
4.2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4.2.1 社区管理主体范围明确 |
4.2.2 社区管理模式科学 |
4.2.3 管理对象规制合理 |
第五章 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法律完善对策 |
5.1 明确社区管理主体范围 |
5.1.1 明确社区管理组织法律定位 |
5.1.2 明晰政府管理职责 |
5.2 规范社区管理模式 |
5.2.1 完善社区管理模式运行机制 |
5.2.2 健全社区管理模式合作机制 |
5.3 合理规制管理对象 |
5.3.1 完备原住民保护机制 |
5.3.2 健全特许经营者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五)技术路线 |
一、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1.自然保护区 |
2.自然保护区管理 |
(二)理论基础 |
1.公共产品理论 |
2.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现状 |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发展历程 |
1.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结合 |
2.分部门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 |
3.分类型与分等级管理相结合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现状 |
1.管理机构设置 |
2.运行体系 |
3.职权划分及协调关系 |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问题 |
1.部门间目标不统一,规划定位不明晰 |
2.权责划分不明 |
3.过分重经营轻管理的运行机制 |
4.与社区关系不协调 |
(二)原因分析 |
1.顶层设计欠缺长远规划 |
2.法律支撑体系不够健全 |
3.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 |
4.公众参与缺少浓厚氛围 |
四、国内外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启示 |
(一)国内外自然保护区管理 |
1.美国:坚持保护第一,众多部门分工合理 |
2.日本:坚持分区管理 |
3.英国:坚持管理契约 |
4.新西兰:坚持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自然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 |
5.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鼓励公众持续参与自然保护 |
(二)启示 |
1.针对保护区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
2.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 |
3.优化管理职能与运行机制 |
4.激励并形成公众参与机制 |
五、优化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管理,构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 |
1.构建完善立法体系 |
2.依法管理与合理建设 |
(二)明确划分管理权责,优化自然保护区管理组织架构 |
1.优化纵向管理架构 |
2.强化横向部门联动 |
(三)积极服务,不断转变政府职能 |
1.有效转变政府职能 |
2.强化政府管理职能 |
(四)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扩展公众参与渠道 |
1.完善运行机制 |
2.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外湿地保护立法研究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文献回溯 |
第一章 湿地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湿地概念阐释 |
一、《湿地公约》中的湿地概念界定情况 |
二、其他国家的湿地概念界定情况 |
三、我国的湿地概念界定现状 |
第二节 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
一、维护生态功能 |
二、体现经济效益 |
三、发挥社会价值 |
第三节 湿地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维护生态安全的需要 |
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
第四节 湿地保护立法的属性阐明 |
第二章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国家湿地保护立法发展 |
二、地方湿地保护立法发展 |
第二节 关于湿地保护立法若干主要内容之比较 |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 |
二、湿地定义与范围 |
三、湿地管理模式 |
四、法律责任设置 |
第三节 关于湿地保护立法若干重点制度之比较 |
一、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二、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
第四节 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备 |
二、湿地保护立法主要内容不健全 |
三、湿地保护立法重点制度不完善 |
第五节 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湿地保护立法发展与需求有矛盾 |
二、湿地保护立法价值取向有偏差 |
三、湿地保护立法技术性规定有要求 |
第三章 域外湿地保护立法及其借鉴 |
第一节 《湿地公约》对湿地的保护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湿地立法情况 |
一、美国湿地保护立法 |
二、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立法 |
三、英国湿地保护立法 |
第三节 对我国湿地立法的借鉴意义 |
一、有效的具体制度 |
二、多样的管理体制 |
三、充分的公众参与 |
第四章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理顺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
一、制定国家湿地保护专门立法 |
二、全面评估湿地保护相关立法 |
三、规范地方性湿地保护立法 |
第二节 健全湿地保护立法主要内容 |
一、立法目的与原则科学化 |
二、湿地定义与范围系统化 |
三、湿地管理体制更畅通 |
四、法律责任设置加力度 |
第三节 完善湿地保护立法重点制度 |
一、完善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二、完善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完善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生态红线视角下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3.2 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4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2 生态红线与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概述 |
2.1 生态红线的概述 |
2.1.1 生态红线的概念 |
2.1.2 生态红线的特征 |
2.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概述 |
2.2.1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特征 |
2.2.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概念 |
2.2.3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作用 |
2.3 生态红线与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关系 |
2.3.1 生态红线是优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前提 |
2.3.2 生态红线是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必然途径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现状 |
3.1.1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
3.1.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安排情况 |
3.2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生态红线理念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体现不充分 |
3.2.2 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制度落实不到位 |
3.2.3 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制度与生态红线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
3.2.4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 |
3.2.5 自然保护区法律责任制度不够严格 |
3.3 本章小结 |
4 国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概况 |
4.1.1 美国的立法及配套制度 |
4.1.2 英国的“管理契约”制度 |
4.1.3 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 |
4.1.4 澳大利亚的社会参与机制和渠道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科学完备的立法体系及配套制度 |
4.2.2 打造社区“四共”新模式 |
4.2.3 健全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 |
4.2.4 建构有序高效的公众参与模式 |
4.3 本章小结 |
5 生态红线视角下完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对策 |
5.1 将生态红线纳入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 |
5.1.1 丰富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生态红线内涵 |
5.1.2 制定自然保护区基本法 |
5.1.3 推进地方性生态红线法规的建设 |
5.2 完善自然保护区公众参与制度 |
5.2.1 加强公众参与平台信息化建设 |
5.2.2 建立自然保护区多元化社区共管制度 |
5.3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
5.3.1 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差异化管控制度 |
5.3.2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监测制度 |
5.4 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 |
5.4.1 落实生态补偿以严守保护红线 |
5.4.2 建立自然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 |
5.4.3 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保障制度 |
5.5 建立严格的自然保护区法律责任制度 |
5.5.1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考核制度 |
5.5.2 建立越区责任追究制度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我国国家公园及其法律体制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家公园概述 |
第一节 国家公园的概念及特征 |
一、国家公园的概念辨析 |
二、国家公园的特征 |
第二节 国家公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
一、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 |
二、国家公园与风景名胜区的关系 |
三、国家公园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的关系 |
第三节 国家公园的功能和管理模式 |
一、国家公园的功能 |
二、国家公园的管理模式 |
第二章 我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发展历程 |
一、萌芽阶段:自然保护区相关立法 |
二、探索阶段:风景名胜区相关立法 |
三、发展阶段:国家公园相关立法 |
第二节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解读 |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与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的关系 |
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解读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一、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现状 |
二、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的必要性 |
一、建立国家公园法律体制是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
二、建立国家公园法律体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
三、建立国家公园法律体制是新时代环境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的可行性 |
一、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的经济基础 |
二、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的实践基础 |
三、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的法律基础 |
第四章 国外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上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 |
二、IUCN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国外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 |
一、美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 |
二、法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 |
三、日本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 |
第三节 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提升立法层级,制定基本法 |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
三、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构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统一规范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前提 |
一、理顺国家公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
二、设立统一的准入标准 |
第二节 中国特色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核心 |
一、合理划定功能分区 |
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
三、建立统一管理机构 |
四、构建分级管理体系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建设构想 |
一、国家公园基本法的制定 |
二、现行法律的修改与衔接 |
三、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整套法律体系 |
四、完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本体及运行考察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概述 |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涵及必要性 |
(二)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沿革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模式 |
(四)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理论价值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与生态保护红线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简介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概述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发展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
(三)执法方面的问题 |
(四)法律监督方面的问题 |
第二章 我国自然保护区设置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经验借鉴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设置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法理论证 |
(一)权利本位理论 |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环境正义理论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设置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经济学支撑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公共物品理论 |
(三)生态补偿理论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设置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生态学基础 |
(一)生态系统服务理论 |
(二)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理论 |
(三)生态文明理论 |
四、国外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之考察 |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之比较 |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设计之借鉴 |
第三章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实体设计 |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立法之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
(二)立法的原则 |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立法设计 |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体系 |
(二)现行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立法之修订 |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主要内容 |
(一)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 |
(二)建立社区共管制度,强化公众参与 |
(三)资源投入方式模式 |
(四)生态修复与生态补偿机制 |
(五)生态服务型经济模式 |
(六)宽领域监督机制 |
(七)评价考核机制 |
第四章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程序设计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之设立与变更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和保护方法的调整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区域、功能区划的变更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执法与经营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执法主体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之管理与监督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的定期评价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内经营活动的监管制度 |
第五章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衍生问题分析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衍生问题 |
(一)地区发展问题 |
(二)利益冲突问题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衍生问题之成因 |
(一)经济根源 |
(二)社会根源 |
(三)制度根源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衍生问题之影响 |
(一)对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
(二)对自然保护区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
四、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利益主体之博弈 |
(一)居民与居民间的博弈 |
(二)政府与居民间的博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浙江开化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背景: 国家公园在全球广受欢迎与认可 |
1.1.2 中国背景: 中国保护地问题突出与国家公园模式在中国受到关注 |
1.1.3 政策背景: 中国“国家公园体制”顶层设计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国外国家公园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国家公园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文献研究述评 |
1.4 国家公园及相关概念分析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二章 国内外国家公园模式的实践与探索 |
2.1 国外国家公园模式 |
2.1.1 国家强力主导模式——日本 |
2.1.2 国家主导模式——美国 |
2.1.3 国家主导、地方参与模式——英国 |
2.2 中国国家公园的实践与探索 |
2.3 中外国家公园模式对比与总结 |
2.3.1 中外国家公园模式对比 |
2.3.2 中外国家公园模式总结 |
2.4 中国国家公园发展思考 |
2.5 小结 |
第三章 浙江开化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过程与机制研究 |
3.1 钱江源国家公园概况 |
3.2 钱江源国家公园的建设过程 |
3.2.1 起源及其形成 |
3.2.2 资源整合与划界 |
3.2.3 规划与分区 |
3.3 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机制研究 |
3.3.1 运行机制 |
3.3.2 管理机制 |
3.3.3 保护机制 |
3.4 小结 |
第四章 浙江开化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效应评价 |
4.1 钱江源国家公园经济效应总结 |
4.2 钱江源国家公园社会效应评价 |
4.2.1 游客满意度 |
4.2.2 本地效应 |
4.3 钱江源国家公园综合评价 |
第五章 “开化模式”的经验总结及启示 |
5.1 “开化模式”的经验总结 |
5.1.1 生态保护与城乡发展的统筹兼顾 |
5.1.2 人口密集地区有利区位的实施保障 |
5.1.3 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强力支撑 |
5.1.4 “多规合一”的协调完善 |
5.2 “开化模式”的启示 |
5.2.1 国家公园体制与生态保护 |
5.2.2 国家公园体制与管理部门 |
5.2.3 国家公园体制与公益性 |
5.2.4 国家公园体制与利益协调 |
5.2.5 国家公园体制与城镇化 |
5.2.6 国家公园体制与城市规划 |
5.3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 |
6.1 主要结论与创新点 |
6.1.1 主要结论 |
6.1.2 创新点 |
6.2 研究不足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插图与附表清单 |
附录一 关于浙江开化国家公园试点建设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开化国家公园相关问题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攻读学位期间发展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及相关概念概述 |
(一)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其设立的目的意义 |
1.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
2. 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
(1) 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目的 |
(2) 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意义 |
(二) 社区共管理论的概念及其产生背景 |
1. 社区共管的概念 |
2. 社区共管的产生背景 |
(三)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基本涵义及其目的意义 |
1.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基本涵义 |
2.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目的和意义 |
(1) 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
(2) 促进社区发展和提升居民经济收入 |
(3) 缓解社区与自然保护区的矛盾 |
(4) 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
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
(一) 理论基础 |
1. 自主治理理论 |
2. 现代产权理论 |
3. 福利经济学理论 |
4. 参与式发展理论 |
(二) 社会基础 |
1. 政府职能转变 |
2. 公众参与意识增强 |
3. 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
4. 环保意识觉醒 |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相关法律政策现状 |
1. 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相关法律法规 |
2. 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相关政策规定 |
(二) 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 |
1. 法律依据不足 |
(1)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2) 社区共管机构的运行缺乏法律依据 |
(3) 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不明阻碍社区共管 |
2.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引起权属争端 |
(1) 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复杂 |
(2) 土地权属与权益不对应 |
(3) 土地管理权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 |
3. 缺少法律保障机制 |
(1) 财政资金投入制度不健全 |
(2) 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 |
(3) 缺乏激励机制 |
四、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社区共管的立法实践及借鉴 |
(一) 国际环境法有关社区共管的规定 |
1. 《原住民及部落民族公约》 |
2.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相关文件 |
3. 第五届世界公园大会相关文件 |
(二) 外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制度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1. 澳大利亚 |
2. 泰国 |
(三) 我国台湾地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制度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四) 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对我国的借鉴 |
五、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 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法规 |
1. 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体系 |
2. 明确社区共管法律地位 |
3. 明确社区共管机构的法律作用 |
4.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引入“一区一法”制度 |
(二) 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制度 |
1. 明确自然保护区界限和权属关系 |
2. 土地权属与权益相对应 |
3. 完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相关制度 |
(三) 完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保障制度 |
1. 完善社区共管资金投入制度 |
2. 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 |
3. 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激励制度 |
(四) 健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监督体系 |
(五) 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司法救济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实行共同管理制度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立法完善研究[D]. 杜鸿健. 烟台大学, 2021(02)
- [2]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 倪东. 河北大学, 2020(03)
- [3]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4]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优化研究[D]. 李博. 长安大学, 2020(06)
- [5]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D]. 李铭. 兰州大学, 2020(01)
- [6]生态红线视角下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研究[D]. 王莫言.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7]我国国家公园及其法律体制建设研究[D]. 苗健. 西北民族大学, 2019(01)
- [8]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研究[D]. 闫明豪. 吉林大学, 2017(09)
- [9]浙江开化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模式研究[D]. 江成涛. 南京大学, 2016(05)
- [10]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制度研究[D]. 缪恬骍. 广西师范大学,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