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司办学法律问题

教育公司办学法律问题

一、教育公司办学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元豪[1](2021)在《GATS下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罗倩茜[2](2021)在《产教融合下高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仇叶[3](2021)在《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潜力巨大,行业前景一片光明,与此同时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行业的经营乱象却层出不穷。在我国现行的民办教育法律规制体系中,民办培训机构属于民办学校的一类分支,同后者一样具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行业当前的乱象,实质是因为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这一特殊的市场主体缺乏针对性的监管而导致的。通过对经济法相关理论的研究,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与市场属性显而易见,推进完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监管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何构建切实可行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在对教育公益性理论与我国教育分类体系的充分研究之上。国外学界与实务中,对私立教育与补习教育采用截然不同的理论与监管模式,而这对于我国构建自己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制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其在教育领域引入营利性概念的前车之鉴也为我国民办教育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敲响了警钟。如何把握教育公益性与市场营利性的冲突与平衡,进行清晰的教育体系分类,是构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障我国民办教育行业健康长足发展的基石。

邱大兴[4](2021)在《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运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三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突破50%,进入普及化阶段,高等院校数量不断增加,在校生规模日益扩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高校对获取社会资源的旺盛需求,因此高校通过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实现多元化融资发展,已然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支撑高校长远发展与对外联络合作的重要载体,是心系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胸怀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的平台与纽带。尽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新增数量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运作整体发展尚不完善,区域发展出现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在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实践中仍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本研究以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运作为切入点,介绍了国内外教育捐赠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状况,依据基金会中心网公布的中基透明指数FTI排行榜,选取了其中29家中基透明指数FTI满分的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这29家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架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三个方面,通过对29家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对比分析,了解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整体的发展现状,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本研究首先对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概念内涵和功能特点入手,分析了大学教育基金会与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异同,指出其非营利性、主体性、无偿性三个特点,对涉及教育捐赠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理论基础加以梳理,例如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企业公民理论、社会慈善金字塔模型等理论。通过历史研究,对古今中外教育捐赠与大学教育基金会历史沿革和总体发展进行梳理,并对美国几家富有特色的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梳理,介绍其发展运作中的先进经验。其次,通过选取基金会中心网2019年中基透明指数FTI榜单中获得透明度满分的29家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资料搜集、数据归纳与统计,深入分析了29家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架构、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发展现状,找出了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简要评析。最后,针对29家大学教育基金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在大学教育基金会组织架构方面,应完善组织架构,提升工作效率;适度扩大校外理事规模,兼顾理事会规模效应与协调成本;加强基金会专业团队建设,制定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在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方面,应保障开拓进取、务实高效的筹资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机制;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资金运营机制。在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方面,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优化项目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基金会工作效率;打造特色公益项目,树立品牌形象;保障项目过程公开透明,积极宣传公益事迹。

王烽[5](2021)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制度基础和突破路径》文中研究表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办学体制改革的新探索,对吸引民间资金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盘活公办学校资源、完善职业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概念边界不清、政策法律支持不够和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求不适应等问题,需要在明确概念规范性内涵的基础上,加大相关政策供给,寻求新的突破路径。

张镇麒[6](2021)在《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我国学校教育的一种重要教育补充,近些年来,因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均衡性犹在,社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需求旺盛,推动了该行业的迅猛发展,发展中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自201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诸多相关法规与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两年多的治理效果显着,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暴露出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效力不高、培训机构无序增长、教师资质教学内容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在政策和监管规范化、常态化背景下,正面解读相关政策,基于政府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中所暴露出的问题,革新原有措施,从而强化政府的监管效力,有利于政府营造健康有序的校外培训环境,从而提升校外培训机构所发挥的教育辅助作用,是目前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大连市政府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政策及实施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着重就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设施、教学质量等方面,描绘出大连市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发展现状,从监管主体和政策体系两方面,介绍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情况,总结出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监管所存在的诸如政府相关政策的落实不力、办学主体无资质、办学质量不达标、师资质量无保证等问题,以政府监管的视角出发,深入挖掘导致监管不足的原因,并针对问题,从办学资质审核、教师资格建档、教学内容监管等角度出发,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

徐靖[7](2020)在《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及其制度法治逻辑》文中提出"非升即走"聘用合同作为高等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以特定教学科研任务与职称晋升期限为内容的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新型社会行政劳动合同。此种合同系高等学校以"社会公法人"身份,在自主管理权范围内为实现公益目的、提供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而订立;教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劳动者"身份享有并践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近年来,因"非升即走"聘用合同及其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瑕疵所产生的纠纷不断见诸报端甚至诉诸公堂,亟待国家建立健全与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法律地位相匹配的特殊人事聘用与劳动合同制度,在"非升即走"校内规则制定、修订中贯穿公众参与和信赖利益保护,将信息公开、平等协商、解聘听证适用于"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并对相关法律纠纷采取有限司法审查。

董清蕊[8](2020)在《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即对有意向从事民办教育事业的主体设置的一种准入性质的行政许可。目前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设置了繁杂的具体条件,其内容包括师资、资金、办学场所、环保等方面,具体包括准入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在实践中,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资格制度存在准入条件过于严格且不区分类别、各地设立条件规定不一、准入途径有待进一步明确、真实性审查机制和办学资格执法检查机制相对欠缺、信息公示不足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应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达到基本统一,并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推行统一的分类准入制度,基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的分类分别设置取得办学资格的条件;严格禁止违法办学,对申请办学许可证的办学者加强真实性核查,同时加强违法办学检查机制,在此基础上设置禁入制度,严格禁止侵害较大法益的办学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完善信息公示与信息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公示的基本范围,强化师资信息的公示与审查,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徐刚[9](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李晶[10](2020)在《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高速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量崛起,布满在大大小小的社区和学校周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的重要补充,对满足受教育者个性化需求,促进素质教育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们看到民办教育机构积极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违法违规办学所产生的市场乱象给教育培训行业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无证办学,虚假宣传,老板“跑路”,安全隐患等等,尤其是这几年频频出现的预收款违约现象,严重扰乱了行业发展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监管部门权限界定不清晰,监管方式落后,监管意识不强,怠于执法等等。2016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解决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定位不清、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做出对民办教育培训分类管理试行、完善治理机制等诸多利好动向,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关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预收款问题没有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具体实践的困惑回应不足。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在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方式、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实现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从实际出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概念进行解释,阐述了民办教育培训兴起的原因和社会功能以及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通过案例分析查找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存在的漏洞,并结合文献查找法、实地调研法等方法对我国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存在的行政监管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的整体框架,具体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部分,该部分是对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意义的阐释,针对研究对象的现状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基本解决思路。第二部分为经典案例分析。选取近几年来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违约的两个经典案例。对案例内容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案件特征和预收款违约原因。第三部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概述。本部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下了定义,阐述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兴起的社会背景以及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对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内涵进行了论述。并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预收款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为目前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预收款监管的现状。从目前对预收款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面临的现实困境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为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的法律漏洞,主要从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教育培训合同几个方面查找出当前对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为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的法律应对。根据现存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提出根据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违约的特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规范教育培训合同、创新监管方法和加强预收款事中事后监管等几个方面予以细化规范。以此完善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的法律对策。

二、教育公司办学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教育公司办学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3)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现状
    1.1 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行业概述
        1.1.1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概念的界定
        1.1.2 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历史与行业前景
    1.2 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乱象
        1.2.1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经营状况混乱
        1.2.2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治理新规难以落实
        1.2.3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乱象分类梳理
第2章 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的问题及成因
    2.1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的问题
        2.1.1 监管分工重心问题: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
        2.1.2 法律定位问题:教育公益属性与市场属性并存
    2.2 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问题的成因
        2.2.1 分类标准过于单一
        2.2.2 历史遗留问题依然存在
第3章 完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的理论探索
    3.1 经济法主体概念的引入
        3.1.1 经济法主体相关理论梳理
        3.1.2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论证与意义
    3.2 教育分类理论其一:教育公益性与市场营利性的平衡
        3.2.1 公益的发展与定义
        3.2.2 教育公益性概念的界定
        3.2.3 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冲突与平衡
    3.3 教育分类理论其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差异
        3.3.1 我国教育体系的分类
        3.3.2 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概念的区分
        3.3.3 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重要性
第4章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的借鉴与完善
    4.1 国外民办培训机构监管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4.1.1 私立学校与培训机构的概念差异
        4.1.2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设计的经验
        4.1.3 在教育领域引入营利性概念的前车之鉴
    4.2 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的思路调整
        4.2.1 强调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
        4.2.2 尊重并保障民办教育的社会公益属性
    4.3 我国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的制度改进
        4.3.1 设置公益性、学历性、营利性等分类监管模式
        4.3.2 完善市场监管与教育监督相结合的事前监管制度
        4.3.3 建立消费者维权和企业追责的事后监管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运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三、核心概念界定
    四、文献综述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 中外大学教育基金会历史沿革与发展状况
    一、国外大学教育基金会历史梳理
        (一)古希腊早期教育捐赠的起源
        (二)英美大学基金会的萌芽
        (三)美国现代大学基金会的发展
    二、美国大学基金会管理经验梳理
        (一)组织架构专业化,市场运作效率高
        (二)筹募计划具有战略性,筹募渠道多元化
        (三)投资运营科学化,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四)项目实施特色化,宣传推广措施得力
    三、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回顾
        (一)我国古代教育捐赠的起源
        (二)我国近代教育捐赠的萌芽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
第三章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运作研究——基于FTI中基透明指数的案例分析
    一、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基本概况
    二、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组织架构分析
        (一)理事会
        (二)监事会
        (三)专职工作人员
        (四)职能部门
    三、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分析
        (一)筹资能力分析
        (二)投资管理分析
        (三)资金运营管理分析
    四、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分析
第四章 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运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大学教育基金会组织架构
        (一)完善组织架构,提升工作效率
        (二)适度扩大校外理事规模,兼顾理事会规模效应与协调成本
        (三)加强基金会专业团队建设,制定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二、提高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水平
        (一)保障高效务实、开拓进取的筹资机制
        (二)建立科学稳健的投资机制
        (三)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资金运营机制
    三、强化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绩效
        (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优化项目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基金会工作效率
        (三)打造特色公益项目,树立品牌形象
        (四)保障项目过程公开透明,积极宣传公益事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5)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制度基础和突破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时代背景和政策依据
二、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意义和内涵
    (一)探索混合所有制学校的现实意义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的规范性内涵
三、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律限制
    (一)财政资金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不受法律支持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法直接实现混合所有制
    (三)国有资本参与举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有流失风险
四、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路
    (一)探索建立一批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学校
    (二)鼓励举办混合所有制实训中心和企业学院
    (三)探索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公司(集团)办学
    (四)探索公益信托机制的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6)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3.国内外研究述评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研究思路
        2.研究方法
    (五)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1.相关概念
        2.理论基础
二、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政府监管现状
    (一)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现状
        1.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及办学资质情况
        2.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设施情况
        3.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情况
        4.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社会认可度
    (二)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现状
        1.监管主体
        2.监管的政策法规
    (三)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成效分析
        1.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效果
        2.监管效果的整体评价
三、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1.对违规办学机构的查处不彻底
        2.无资质培训机构屡禁不止
        3.政府关于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价规定存在不足
        4.师资质量不达标
    (二)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1.政府监管滞后于培训机构的快速增长
        2.相关政府部门缺乏监管的连续性
        3.现行监管政策流程繁琐
        4.教师流动性大难以监管建档
四、大连市完善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监管政策法规
        1.加强教育局对中小学办学机构的资格考核
        2.加强工商局对中小学办学机构的资格考核
        3.完善群众网络举报制度
    (二)完善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
        1.政策一定要具体并具有可行性
        2.要保持规定的与时俱进
    (三)加强对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的管控
        1.严格规范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模式
        2.完善培训费用的审核机制
        3.物价局与教育局要对定价建立有效的协同管理
    (四)推进对从业教师资格标准的建档立案
        1.对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
        2.对从事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登记
    (五)加强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内容的监管
        1.建立公立学校与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联系
        2.灵活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外教学活动的监管方法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 .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从业者调查问卷
附录2 .参与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学生的调查问卷
致谢

(7)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及其制度法治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逻辑前提: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1. 劳动者
        2. 专业人员
        3. 特殊国家公职人员
    (二)“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新型社会行政劳动合同
        1.“非升即走”聘用合同中的“社会行政”因素
        2.“非升即走”聘用合同中的“劳动”因素
三、高等学校“非升即走”制度的法治体检:办学自主与依法治教的博弈
    (一)“非升即走”外在形式的合法性考量
        1. 招聘公告“非升即走”条款的“被隐藏”
        2. 教师对合同条款约定缺乏必要的协商权且合同内容易随校内规则变更
        3. 教师权利救济不济
    (二)“非升即走”实质内容的合理性分析
        1. 目的是否适当:维护学术自由、保障职业安全与“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2. 手段是否必要:职称晋升规则与“重科研、轻教学”
        3. 利益是否均衡:优质人才选拔与教师合法权益保障
四、高等学校“非升即走”制度优化的法治路径
    (一)“非升即走”规则制定层面:国家法与校内“法”
        1. 建立与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法律地位匹配的特殊人事聘用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 校内“法”制定或修改应注重公众参与及信赖利益保护
    (二)“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签订与履行层面:正当程序
        1. 信息公开
        2. 平等协商
        3. 解聘听证
    (三)“非升即走”教师权益救济层面:有限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1. 对“非升即走”聘用合同及后续管理行为的程序问题审查
        2. 对“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所附随校内制度文件的审查
结语

(8)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理论分析
    1.1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概念界定
    1.2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性质
    1.3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的法律性质
2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2.1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的发展沿革
        2.1.1 《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前的相关规定
        2.1.2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与修订
    2.2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的法律实践现状
        2.2.1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的法律规定
        2.2.2 具体实务要点
        2.2.2.1 办学许可证
        2.2.2.2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的存在问题
    3.1 准入条件与途径
        3.1.1 准入条件过于严格
        3.1.2 各地设立条件规定不一
        3.1.3 准入途径有待进一步明确
    3.2 真实性审查机制
    3.3 办学资格执法检查机制
    3.4 信息公示机制
4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制度的完善建议
    4.1 推行统一的分类准入制度
        4.1.1 基于教学内容进行分类准入
        4.1.2 基于教学模式进行分类准入
    4.2 严格禁止违法办学
        4.2.1 加强真实性核查与违法办学检查机制
        4.2.2 设置禁入制度
    4.3 完善信息公示与信息审查制度
        4.3.1 明确信息公示的基本范围
        4.3.2 强化师资信息审查与责任追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三、小结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四、小结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一、法学图书馆
        二、模型法庭
        三、讨论室
        四、法律救助社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一、比较法教学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10)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预收款违约典型案例分析
    2.1 案件内容
    2.2 案件分析
    2.3 案例总结
    2.4 预收款违约的原因
3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概述
    3.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概念
    3.2 民办教育培训兴起的社会背景及社会功能
        3.2.1 民办教育培训兴起的社会背景
        3.2.2 民办教育培训的社会功能
    3.3 预收款监管的内涵
    3.4 预收款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3.4.1 教育产品的特殊性
        3.4.2 教育培训预收款乱象频发
        3.4.3 受紧急状态影响明显
4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费监管的现状
    4.1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4.2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的现实困境
5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漏洞
    5.1 监管主体不明确
    5.2 缺乏预收款风险预警机制
    5.3 缺乏对教育培训合同的规制
    5.4 重审批,轻管理
        5.4.1 准入门槛过高
        5.4.2 缺乏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制
6 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法律应对
    6.1 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6.2 建立行政许可保证金制度
    6.3 规范教育培训合同
    6.4 弱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4.1 合理设置准入门槛
        6.4.2 加强预收款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7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四、教育公司办学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GATS下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研究[D]. 王元豪. 广西师范大学, 2021
  • [2]产教融合下高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罗倩茜. 安徽大学, 2021
  • [3]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监管研究[D]. 仇叶.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4]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运作研究[D]. 邱大兴.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制度基础和突破路径[J]. 王烽.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21(12)
  • [6]大连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问题研究[D]. 张镇麒.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7]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及其制度法治逻辑[J]. 徐靖. 中国法学, 2020(05)
  • [8]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法律问题研究[D]. 董清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4)
  • [9]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10]民办教育培训预收款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晶.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标签:;  ;  ;  ;  ;  

教育公司办学法律问题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