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现行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陈帅[1](2020)在《L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今年以来,国家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加之减税降费等惠民政策不断落实和推进,税收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来源之一的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各税种组织收入依然稳中有进,值得关注。存量房市场成交数量不断攀升,但随之暴露出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尖锐。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复杂、税源较为零散、交易对象多为自然人,税收征管工作相较于其他税种难度更大,实际工作中签订阴阳合同、改变交易形式、伪造证件文书等偷逃税款行为也相较更多。因此,深入研究存量房交易环节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方案对策,对提升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质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L市地处环渤海经济带,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较快,存量房交易相较于北方其他县市数量大、频率高、买受方地域特征更明显,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情况更复杂,问题和矛盾也更多,在县域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此笔者选择以L市作为本次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研究对象,以求以小见大,更好的对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本文拟从税法遵从、税收博弈理论为切入口,从法律层面、评估技术、综合治税三个方面对现存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对策。一是在法律层面,首先从规定细节和政策落实两方面提出了问题,其次从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两方面分析了原因,最后提出了加快立法进程、严格文件审查的建议。二是在评估技术层面,首先从争议处理机制、评估技术体系两方面提出问题,其次从争议处理流程、评估技术手段两方面分析了原因,最后提出了建立专业评估系统、提高评估技术水平的建议。三是在治税体系层面,首先从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中介市场、税收征管、部门信息共享等四方面提出问题,其次从纳税意识、中介引导、征管体系、部门协作等四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中介管理、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议。本文主要使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访谈调查法等研究方法。一是在查阅相关文献、书籍和期刊寻找理论基础的同时搜集整理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二是通过平时工作观察思考、与同事开展访谈等形式交流彼此认为征管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三是通过调查和访谈的形式,了解纳税人对目前L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流程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了解当前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
本刊编辑部[2](2020)在《一个公证处在政务大数据中的探索与实践》文中研究指明公证制度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的一种司法手段,在维护交易秩序、减少法律风险、保护公民财产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2018年到2020年6月期间,司法部多次强调大力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把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最高标准,认真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要求;把平台建设作为落实"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载体和途径。
刘台艳[3](2020)在《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文中研究指明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作为公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和化解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展现出独特的优势。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顺利运行,与法院在执行阶段对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的认可度紧密相关,而法院对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的认可度又取决于公证机构审查工作的质量。可见,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上承受理,下连执行,严谨对待审查环节才能保障公证债权文书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为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提供重要条件。审查工作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主要包括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后对债权文书的审查、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以及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的审查。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包括公证机构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审查和出具执行证书时的审查。在参考大量公证审查与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方面的学术论文,研读文献中的基本理论与学术观点以及分析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相关规范基础上,包括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以及政策通告,以此来全面了解该制度的法律内涵和规范目的,了解到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审查的重要内容包括: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申请人的身份、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文书合同效力以及执行证书的内容。基于“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课题项目,通过整理与总结对公证处与法院的访谈资料和获取的一手数据信息,发现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审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公证机构审查标准存在争议,在具体审查工作中做法不统一;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多重困难与阻力,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实困难,虚假材料难以甄别,公证机构与其他部门衔接不畅;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就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性问题存在认识冲突包括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申请执行期限,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不予执行的认知等内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作为预防和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远意义,而公证审查工作的顺畅与否又对于整个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功能发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完善和健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审查意义重大。在充分展现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审查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对现存问题的解决路径,主要包括:第一,明确并细化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公证审查的相关规范;第二,合理处理公证审查与法院审查之间的关系;第三,完善公证审查中的具体程序问题;第四,建立公证信息化体系,加强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第五,加快公证队伍的建设,提高公证审查水平。
吴雨霏[4](2020)在《论我国涉外收养制度的完善 ——以弱者权益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弱者权益保护为视角对我国现行的涉外收养制度展开研究,主要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涉外收养制度。全文除引言和结语言外,整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具体是对我国涉外收养制度对弱者权益保护展开论述,通过对“弱者”的定义、概念及其特征进行阐述,进而使人更直观地了解到弱者这一社会学和法学概念,进而对涉外收养关系中弱者权益保护的理论考量进行分析,将“弱者”这一概念与我国涉外收养制度结合起来,开篇就将文章立意定格于弱者权益保护理念下的涉外收养制度的研究,为下文研究我国涉外收养关系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做好铺垫。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就我国涉外收养关系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逐一研究和探索,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的涉外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收养前的审查安排、收养中的手续流程规定以及收养后相关制度的监管规定,我国涉外收养存在哪些具体问题。本文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第二部分就我国目前涉外收养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板块提出的现有问题和缺失之处,具体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具体建议。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事前审查制度,同时完善涉外收养事中监管制度,如解决现有程序繁琐、引入试养期制度、设立强制公证,最后完善涉外收养事后监管制度,明确收养关系撤销的建立、构建完备的跟踪调查机制,并完善涉外收养双边合作机制。本文以弱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针对现有涉外收养制度中出现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比较并借鉴国内外相关合理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探讨出我国涉外收养监管制度可以学习和参考的改进方向,意在建立一个完备紧密且全面保护好被收养儿童弱者权益的涉外收养制度模式。
潘美霖[5](2020)在《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研究》文中指出进入信息时代,“数字”建设及“共享”发展为各行各业带来新机遇新挑战,随着全社会档案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期盼档案部门能够提供跨部门跨区域的“一站式”档案服务。如何抓住机遇,推动数字档案共享服务建设,实现数字档案共享,满足公众方便快捷获取档案信息的需求,提升档案部门公共服务水平,成为学术界和各级档案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有价值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对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进行研究,引入公共产品和新公共服务理论,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和观察法,梳理分析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多元机构提供共享服务,收集和储存丰富的数字档案资源,共享服务的方式注重以人为本,制定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规范。分析探讨了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共享服务的主体不够集中,共享服务的内容不够全面,共享服务的方式不够便捷,共享服务的规范不够明确。在借鉴国内数字档案共享服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优化的对策: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为共享服务提供人财物保障,强化档案局行政职责,提高档案内容的全面性;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解决规范性问题,整合汇集数字档案,降低服务主体的分散性,实现集中利用;三是增强档案数据基础,加快档案数字化步伐,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和解密划控,规范档案数据加工,提高共享服务的便捷性和规范性;四是建设共享服务平台,构建共享服务网络系统和综合档案馆新馆,实现数字档案网络远程和线下集中利用,外包技术服务,培养复合型人才,提供软硬件支撑;五是监督责任落实,通过树立鲜明奖惩导向、运用绩效考核工作成效和提拔重用优秀干部,推动共享服务落地落实。
高琳[6](2020)在《早期中共话语下《妇女评论》的社会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研究(1921-1923)》文中研究指明《妇女评论》创刊于1921年8月,作为中共创建初期的妇女刊物,《妇女评论》带有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的烙印,反映出早期中共妇女解放思想的发展情况。《妇女评论》的编辑们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宣传社会主义的妇女解放,呼吁经济制度变革,强调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根本地解决妇女问题。《妇女评论》将妇女解放与阶级解放、劳动解放联系在一起,从唯物史观出发展开对妇女问题的探讨,落脚于社会主义。五四时期实现经济独立被公认为是解决妇女问题的方法,与资产阶级女权运动要求劳动平等和教育平等的观点不同,《妇女评论》认为现实的不合理的经济制度才是造成妇女无法实现经济独立的根源,并通过对女子地位的讨论,再次重申经济制度的不合理。不合理的经济制度需要变革,变革目标就是实行社会主义,这背后反映的是中国共产党人要求实现根本的社会改造的理念。《妇女评论》通过翻译介绍日本社会主义者的妇女论说和对苏俄妇女运动发展成果的宣传,从学说与现实两方面证明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妇女解放。《妇女评论》认为参政运动是不彻底的妇女运动,要想实现全体的妇女解放,就需要发起社会主义的劳动妇女运动,同时资产阶级妇女要关注占大多数的劳动妇女的解放,劳动阶级的妇女应该与劳动阶级的男性联合起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作为早期中共话语下的妇女刊物,《妇女评论》受马克思主义经济变革观念的影响,认为改革经济制度是解决妇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呼吁通过劳动男女的共同奋斗实现社会的根本变革。此外,五四时期社会流行的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妇女解放思想也给它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妇女评论》对自由婚恋的讨论也比较明显的体现出其有意无意受到的资产阶级女权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妇女评论》也带有早期中共妇女刊物的共同缺陷,由于这一时期中共妇女政策的笼统,使得《妇女评论》对解决妇女问题的探索仅停留在呼吁社会变革的层面,对于实现经济制度变革的具体方法、如何展开社会主义的劳动妇女运动等问题的回答是模糊的,而阶级解放高于一切的理念和对男女合作的呼吁,也造成了女性的主体意识和自发性不能完全激发出来。
赵梓晴[7](2019)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内的离婚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与离婚相关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离婚纠纷,解决离婚纠纷中的现实问题,优化相关案件的审理,实现判决的公正成为学界需要直面的问题。在这些与离婚相关的问题中,由夫妻忠诚协议催生出的相关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如何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厘定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以及功能,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夫妻忠诚协议命题不仅具有学术上的研究价值,而且该命题本身还蕴含了巨大的社会功利,对于这一命题的有效回应无疑对与之相关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可以提高伦理道德与司法条例两个层面的契合度,最终助推中国婚姻司法体系的创新发展。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的复杂命题。在研究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本文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入手,重点考察学界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中所形成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凝练域外立法和理论界的共识,形成夫妻忠诚协议法律上的表达。其后,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立足于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纠纷,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性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认识,提炼“司法智慧”,挖掘法院在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最后,结合立法、司法、理论的现状,针对因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主要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从生活层面、道德领域以及法律界定等角度进行分析,重点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概念以及性质定位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补齐学术研究和相关法律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方面并没有准确的定位的短板,助力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及落实。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展开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在约束夫妻双方关系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但是法律视角下,人身关系及人身权是以法律进行规定,所以并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处置和管理。结合国内现有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无效说”的观点,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纳入合同的范围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性及契约价值,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状态、签订方式与合同的拟定及签订之间存在相似之处,虽然两者之间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性,但是,仍然坚持夫妻忠诚协议需要纳入合同范围的观点。将夫妻忠诚协议视同合同,用以增强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性,在原有道德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及契约性提高等方面提供有力依据。第三部分,重点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无效方面进行分析。为提高这一部分的有效性及研究价值,本文以司法数据为依据,并对不同的夫妻忠诚协议应用、婚姻纠纷类案件、判决结果等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以此作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无效的判定依据。支持无效说的观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条以个人权益保护为主,坚持夫妻忠诚协议应该以道德义务为核心。持有效说的观点在研究该协议时,是站在协议的契约性、忠实义务履行以及司法效力提升角度,进而体现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从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判定依据等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应用效果以及实际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研究。在以唯物辩证理念为依据的前提下,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地位,这对夫妻纠纷出现后的人身关系明确、合法权益保护、财产合理划分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在对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司法有效等方面进行辩证分析的前提下,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到合同法、相关婚姻法律保护中,是在落实夫妻忠诚协议道德属性的前提下,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价值及法律定位效果。为进一步强化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要纳入民法典方面进行研究,民法典是体现公民合法权益并保证公民权利执行的基础性法律。针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融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进行规定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在坚持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坚持一夫一妻制度,并从婚外性行为、感情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帮助、经济相互扶持等角度进行落实,进而实现将该协议纳入民法典,提高其司法效力。最后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观点进行汇总,以期为婚姻及夫妻纠纷审理等方面的司法判断依据方面提供助力。
张庆林[8](2019)在《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儿童权利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家庭是儿童最初始和最理想的生活场所。父母是抚养、照顾、保护儿童的最佳人选。然而,父母的离婚改变了儿童的家庭生活环境,直接表现为抚养、监护、与父母交往方式的改变。诉讼离婚是我国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监护及探望等事务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仍存在着背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相关问题,不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当前“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编纂之中,本文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为题目,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探望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考察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提出保护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除导论之外,共计六章,20余万字。前两章为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原则,在此基础上,第三、四、五章分别对儿童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与探望权问题展开研究,第六章为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研究。第一章为“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本章为儿童权利的理论探讨,以为后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儿童”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儿童的历史地位经历了从被忽视、被发现到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发展历程。儿童权利具有正当性,主要在于域外人权理论、利益理论和社会建构理论和域内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的理论思想支撑。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作为人类个体存在的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身心特征,因此必然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儿童的特殊权利。同时,儿童权利的正当性,还依赖于自身利益的存在,而非取决于个人的自主选择能力。社会建构主义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什么”取决于人们的想象与构建,具有“我见即我建”的效果,为进行儿童理论研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新的认知基础。中华文明中的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培育出的慈幼爱幼文化为儿童权利保护和借鉴域外文明奠定了基础。儿童权利是指为社会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的,彰显儿童自身特点和正当利益的,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具有人权属性的特有权利。儿童权利具有依赖性、易受侵害性和发展性。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儿童权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一般的儿童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部分内容。第二章为“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本章主要探讨了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对儿童享有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交往权造成重要影响。例如,父母离婚导致儿童抚养由之前的双系抚养变为父母的单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模式;而儿童监护则由之前的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可能变为单方监护;同时,父母子女间的交往方式发生改变,由之前的共同生活、密切联系变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定期对子女的探望。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正是由于父母离婚对儿童产生如此深刻影响,这就要求父母在诉讼离婚中妥善处理儿童事务,保护儿童权利,否则其离婚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通过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加强法官的审判监督职责,强化父母责任意识来实现。第三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抚养权问题”。本章围绕儿童受抚养权问题展开。通过对三个县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地调查与分析,总结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确定儿童的直接抚养人方面,父亲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儿童案件较多;征求儿童本人意见较少;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给付抚养费的比率较高;抚养费给付数额较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汲取域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坚持子女本位思想,禁止直接抚养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充分尊重儿童意见,坚持手足不分开原则;二是加强法官在确定儿童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方面的公力监督职责;三是完善我国儿童抚养费制度,建议优先适用收入比例规则,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建立父母财产报告制度,结合考虑生活保持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确立儿童抚养费担保制度。第四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监护权问题”。本章主要围绕儿童受监护权问题展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讼离婚中很少涉及儿童的监护问题,没有明确儿童的监护人。这就导致父母离婚后对儿童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和监护职责不清晰;同时,还存在儿童财产监护缺失的问题。在对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相关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婚姻法应明确儿童监护制度,提高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二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兼采单方监护与共同监护两种类型,适用约定与法定并行、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定监护方式以共同监护为原则,以单方监护为补充;共同监护的内容为直接抚养人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居所指定、教育和惩戒,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财产管理权和代理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三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提出确立儿童财产报告制度,具体包括制作儿童财产清单和定期报告儿童财产状况;同时,鼓励父母对儿童财产进行共同监护。第五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探望权问题”。该章主要围绕儿童探望权问题展开。在对我国诉讼离婚中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分析之上,总结、分析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存在问题:探望权适用率偏低,探望时间不明确,探望方式模糊等问题。其症结表现为:立法存在缺陷,如忽视探望权的义务属性,否定儿童的探望主体地位以及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离婚父母存在错误观念;法官的干预较少。针对上述不足,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界定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属性,明确子女的探望主体地位,细化规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建议用“会面交往权”代替“探望权”;二是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如将探望与抚养问题一并处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三是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正确认识探望对于子女的重要意义,合理约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第六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根据程序对称性原理,儿童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需要构建特别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针对家事纠纷制定了专门的家事程序,其中包括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特别程序。对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少,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有益探索,并取得积极成效。为了发挥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我国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确定立案先行调解,组建家事调解委员会,详细规定离婚的调解程序;二是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加大法官证据调查的力度;三是完善儿童的参与程序,主要包括完善儿童表达意见的诉讼程序和设立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
陈少敏[9](2019)在《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优化研究 ——以佛山市禅城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审批生态体系是行政审批的过程状态、因子结构和内外环境经过简化概括而抽象出来的行政审批标准系统。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建构是在行政审批的事实基础上,通过对内外环境、制度机制、监督系统、人员管理等因素的相互关系进行价值判断和逻辑归纳形成的结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更具有动态性,它的发展取决于行政审批改革中对当地经济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禅城区“一门式”行政服务改革自2014年起,经过不断的优化推广更新,由行政服务中心为统一对外窗口、受审分离模式、加强各领域管理、完善电子平台、扩充监督途径、健全规章制度等因子结合,形成了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行政审批生态体系。但是,禅城区“一门式”行政服务改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探索,既缺乏顶层的整体设计又缺少理论论证,这使改革面临风险。因此,考虑到改革的系统性、动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本论文试图通过总结基层政府在行政审批改革方面所取得的初步经验,发现运行中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对策,使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得以良性运作。本文的框架结构除开“绪论”和“研究总结与展望”,由四个主体部分构成。第一个主体部分为“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相关理论阐述”。本部分主要界定基层政府及行政审批的含义和特征;解析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内容结构;阐明研究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理论基础,即服务型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系统科学理论。第二个主体部分为“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建设状况概观”。本部分在说明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建设的目标设定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呈现禅城区创新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进程节点以及“一门式”审批服务改革被国务院办公厅确定为全国标杆性典型的突出成效。第三个主体部分为“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运行中的困境及原因分析”。本部分从“架构的束缚”、“管理的阻碍”、“监督的屏障”、“审批的困扰”、“协调的钳制”、“推广的难度”等六个方面审视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运行中的困境,并从“架构定位明显滞后”等六个维度剖析导致困境的原因。第四个主体部分为“优化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对策探讨”。本部分提出“变审为管、化批为服”的优化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思路,并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的举措。本文的创新意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研究视角的创新。以往行政审批的研究主要以实施过程中单一角度或局部问题为主,本研究从行政审批的系统全局切入,突破了传统的研究范式,拓宽了行政审批的研究维度。其二,学术见解的创新。通过对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现状、问题的剖析和优化对策的研究,得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是行政审批模式变革的创新性框架并在现实中可复制推广的结论,这对基层政府承接事权下放事项的发展带来新突破。其三,政策建议的创新。文中提出的优化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思路和举措,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方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柯燕燕[10](2019)在《基于种子萌发理论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对建筑工人的知识技能、文化素养和创新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上需要将作为我国建筑工人主力军的5300余万农民工持续有序地转化为高素质、高技能的建筑业产业工人。而作为人力资本提升的重要手段,系统化培训无疑是实现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的关键路径。当前,我国建筑业领域并未形成建筑业农民工系统化培训的观念意识和制度安排。尽管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问题,但因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缺乏顶层规划和系统建构,致使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效果欠佳,农民工经过培训后还是农民工,严重制约我国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传统建筑业的现代发展。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职业化培训,也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在更深层次上还涉及市民化培训,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因而需要借助更为科学系统的理论和方法作为指导。为此,本文引入种子萌发理论来建构培训系统影响因素体系,揭示建筑业农民工系统化培训的内在规律,构建以萌发为核心运动特征的、具有动态性的动力系统整体结构,进而研究培训系统运行和应用,并借助扎根理论行为事件访谈、质性研究、结构方程、二元logistic模型、胜任力模型、柯氏评估法等分析方法,寻求合理系统建构和实践应用以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积极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参与系统化培训。(1)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基于“建筑业农民工系统化培训实质上是职业化培训和市民化培训”这一论断就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全面梳理,以寻求必要的理论资源和创作空间。本文界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建筑业产业工人、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系统化培训等核心概念,阐释种子萌发理论、扎根理论、人力资本理论、胜任力理论、学习型组织理论等,建构“种子萌发”理论视角下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理论框架。(2)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影响因素体系构建。基于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建筑企业、建筑行业、培训机构、政府及社会力量各层级、各参与方的利益诉求。引入扎根理论,综合采用文献梳理、实证调查和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运用数据编码将资料进行分解、概念化并重新组合,借助QSR Nvivo10软件进行开放编码、轴心编码、选择编码分析,根据质性分析结果提炼建筑业农民工系统化培训影响因素,回答“系统为什么这么构建”的问题。(3)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系统构建。基于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的内在规律,在种子萌发视角下,构建以萌发为核心运动特征的具有动态性的动力系统整体结构,即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系统,涵盖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要素、系统结构、系统功能,并在种子萌发视角下重新梳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问题,归纳总结并找出系统问题症结。回答“系统是什么”的问题。(4)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系统运行机理研究。提出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运行机理的理论模型并加以验证,借助SEM分析模型确定动力系统的潜在变量与观测变量,通过问卷调查充分收集数据,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运行机制和结构方程模型建构、变量的测量、信度和效度分析、模型假设检验、验证结果与分析等。回答“系统怎么运行”的问题。(5)提升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系统功能的对策研究。通过农民工内在模块、培训体系实施模块以及外部环境模块的建构,回答“如何提升系统功能”。其中,建筑业农民工内在模块主要采用二元Logistic分析模型分析农民工参与系统化培训的影响因素,培训体系实施模块主要借助胜任力模型及柯氏评估理论支撑整个实施模块架构,外部环境模块则主要运用学习组织理论分别对政府、行业机构和建筑企业提出相应的意见。本文提出了“基于种子萌发理论的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系统”的命题,就建筑业农民工系统化培训因子体系进行质性研究,引入种子萌发理论建构了一套由“培训影响因素体系——培训系统建构——培训系统运行机理——培训系统要素功能提升”构成的动态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丰富了建筑业农民工系统化培训问题的研究方法。与此同时,本文也存在定量分析模型存在内生性或者遗漏变量、未充分考虑建筑业农民工系统化培训区域性差异以及SEM模型可直接量化观测变量较难提取等不足。
二、改革现行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现行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L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4 主要研究方法 |
5 技术路线 |
6 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
1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1.1 基本概念 |
1.1.1 存量房 |
1.1.2 税收征管 |
1.2 理论基础 |
1.2.1 税法遵从 |
1.2.2 税收博弈 |
2 L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概况 |
2.1 L市存量房交易现状 |
2.2 存量房交易涉及税种简介 |
2.2.1 增值税 |
2.2.2 增值税附加税(费) |
2.2.3 个人所得税 |
2.2.4 土地增值税 |
2.2.5 印花税 |
2.2.6 契税 |
2.3 L市征管流程简介 |
2.3.1 线下模式 |
2.3.2 线上模式 |
2.4 问卷调查 |
2.4.1 问卷调查过程 |
2.4.2 基本情况分析 |
3 L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现存问题 |
3.1 政策法规层面问题 |
3.1.1 规定细节有待完善 |
3.1.2 政策落实难以把握 |
3.2 评估技术层面问题 |
3.2.1 缺乏及时有效的评估技术体系 |
3.2.2 缺乏公正权威的争议处理机制 |
3.3 治税体系层面问题 |
3.3.1 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较低 |
3.3.2 房产中介市场存在乱象 |
3.3.3 岗责分设不清监督不力 |
3.3.4 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有限 |
4 L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现存问题原因分析 |
4.1 政策法规层面归因 |
4.1.1 立法程序制约,重视程度不够 |
4.1.2 政策传达失灵,执行条件受限 |
4.2 评估技术层面归因 |
4.2.1 争议处理流程不畅通 |
4.2.2 评估技术手段较落后 |
4.3 治税体系层面归因 |
4.3.1 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
4.3.2 房屋中介错误引导 |
4.3.3 征管体系存在漏洞 |
4.3.4 多部门间协作有难度 |
5 L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现存问题对策 |
5.1 政策法规层面对策 |
5.1.1 加快房地产相关税种立法进程 |
5.1.2 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
5.2 评估技术层面对策 |
5.2.1 建立专业权威的评估系统 |
5.2.2 提高涉税评估技术水平 |
5.3 治税体系层面对策 |
5.3.1 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5.3.2 加强对涉税中介的监督管理 |
5.3.3 加大涉税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 |
5.3.4 搭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一个公证处在政务大数据中的探索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时不我待公证“脚步”紧跟政务大数据运用的兴起 |
(一)背景 |
1. 时代呼唤“互联网+政务服务”与“一网通办” |
2. 因势利导,齐齐哈尔市启动数字政务平台建设 |
3.“政务大数据运用”为“公证服务”提新思路 |
(二)公证入驻政务云平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 公证入驻政务云平台的必要性 |
2. 公证入驻政务云平台的可行性 |
3. 公证入驻政务云平台的可操作性 |
二、公证在政务云平台建设中的实践 |
1.准备工作 |
2.公证核查服务中心框架 |
3.重点服务类型与传统作业模式对比案例三则 |
三、公证进入政务云平台的应用拓展 |
1.共享数据资源,促进区域内公证系统“一网通办” |
2.探索开展同业互助 |
3.推进司法辅助事务开展 |
4、政务数据接口的拓展 |
四、数据应用安全责任与应用原则 |
1.保密原则 |
2.权限控制原则 |
3.责任区分原则 |
4.数据安全前提下的开放原则 |
五、政务数据应用分析与公证大数据前景展望 |
六、思考 |
1.数据质量问题 |
2.关于线上业务拓展的思考 |
3.关于公证适应在线化的思考 |
本期专题特约参与人 |
(3)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论文结构安排 |
第1章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的概述 |
1.1 强制执行公证中公证机构审查的定义 |
1.2 强制执行公证中公证机构审查的过程 |
1.2.1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审查过程 |
1.2.2 出具执行证书的审查过程 |
1.3 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审查机制的重要性 |
1.3.1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重要环节 |
1.3.2 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
1.3.3 发挥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作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
第2章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1 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
2.1.1 公证审查标准的争论 |
2.1.2 实践中公证员做法不统一 |
2.2 公证机构审查过程中核实困难 |
2.2.1 当事人基本情况核实困难 |
2.2.2 虚假材料难以甄别 |
2.2.3 公证机构与其他部门对接不畅 |
2.3 公证审查与法院审查的冲突 |
2.3.1 对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认识不一 |
2.3.2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问题 |
2.3.3 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问题 |
2.3.4 对裁定不予执行事由的认知不同 |
第3章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问题的产生原因 |
3.1 立法粗疏使得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审查不规范 |
3.2 强制执行公证的制度设计存在不足 |
3.2.1 公证机构的审查与法院之间的审查关系不明确 |
3.2.2 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分工不明晰 |
3.3 公证队伍建设进程较慢影响公证审查水平 |
3.4 信息化建设不完善让公证机构审查受阻 |
第4章 强制执行公证审查问题的解决对策 |
4.1 明确并细化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范 |
4.2 合理处理公证审查与法院审查之间的关系 |
4.2.1 建立两阶层的审查关系 |
4.2.2 明确权限,合理分工 |
4.3 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审查规则 |
4.3.1 明确强制执行公证审查标准 |
4.3.2 规范强制执行公证审查程序 |
4.3.3 加强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的审查 |
4.4 建立公证信息化体系,加强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
4.5 加快公证队伍的建设,提高公证审查水平 |
结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论我国涉外收养制度的完善 ——以弱者权益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涉外收养制度对弱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
(一)涉外收养关系的“弱者”概念 |
1.广义的“弱者”概念及其分类 |
2.涉外收养关系中的“弱者”及其法律特征 |
(二)涉外收养关系中弱者权益保护的理论考量 |
1.人权保护的必然选择 |
2.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 |
3.国际私法下弱者权益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
(三)我国涉外收养制度对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
二、我国涉外收养关系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涉外收养事前审查制度的问题 |
1.事前审查制度的不完善 |
2.被收养人范围狭窄 |
3.缺少具体的委任机构 |
(二)涉外收养程序中的问题 |
1.涉外收养手续繁琐 |
2.收费制度的不规范 |
3.试养期制度的缺失 |
4.缺乏强制公证制度 |
(三)涉外收养事后监管制度的缺陷 |
三、我国涉外收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涉外收养事前审查制度 |
1.放宽收养人范围 |
(1)降低收养人条件 |
(2)扩大收养人范围 |
2.进一步完善事前审查,完善相关委任机构 |
(二)完善涉外收养事中收养监管制度 |
1.解决收养手续繁琐的建议 |
2.规范收费制度 |
3.建立试养期制度 |
(1)试养制度及优点分析 |
(2)对我国建立试养期制度具体建议 |
4.建立强制公证制度 |
(三)完善涉外收养事后监管制度 |
1.对完善我国监管政策的建议 |
2.明确涉外收养撤销制度 |
3.构建完备的跟踪调查机制 |
(四)完善涉外收养双边合作机制 |
(五)完善涉外收养的冲突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主要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档案与数字档案 |
二、 共享服务与档案共享服务 |
三、 数字档案共享服务 |
第二节 相关基础理论 |
一、 公共产品理论 |
二、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三章 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现状 |
第一节 惠安县档案服务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 |
一、 多元机构提供共享服务 |
二、 收集和储存丰富的数字档案资源 |
三、 共享服务的方式 |
四、 制定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规范 |
第三节 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成效 |
一、 共享服务的档案资源不断丰富 |
二、 共享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
第四章 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情况社会调查 |
第二节 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 共享服务的主体不够集中 |
二、 共享服务的内容不够全面 |
三、 共享服务的方式不够便捷 |
四、 共享服务的规范不够明确 |
第三节 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现行档案管理模式存在弊端 |
二、 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 |
三、 规范和标准体系不完善 |
四、 缺乏夯实的数据基础 |
五、 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 |
六、 缺乏有效的监督问责 |
第五章 国内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上海市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经验 |
第二节 宁德市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经验 |
第三节 本文借鉴的经验 |
第六章 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加强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组织领导 |
一、 建立共享服务协调机制 |
二、 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
三、 强化档案部门的职责 |
第二节 完善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制度建设 |
一、 制定地方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
二、 制定地方数字档案共享服务实施办法 |
第三节 增强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数据基础 |
一、 加快档案数字化步伐 |
二、 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和解密划控 |
三、 规范档案数据加工 |
第四节 建设数字档案共享服务平台 |
一、 建设共享服务网络系统 |
二、 建设共享服务的综合档案馆新馆 |
三、 引入社会力量外包技术服务 |
四、 培育复合型专业人才 |
第五节 监督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的责任落实 |
一、 树立鲜明奖惩导向 |
二、 运用绩效考核工作成效 |
三、 提拔重用优秀干部 |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早期中共话语下《妇女评论》的社会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研究(1921-1923)(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 |
四、“妇女解放”阐释 |
第一章 《妇女评论》的创刊与概况 |
第一节 五四时期妇女解放思想的新发展 |
一、五四时期的妇女解放思潮 |
二、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解放观 |
第二节 《妇女评论》的基本情况 |
一、《妇女评论》的创刊 |
二、《妇女评论》的编辑群体 |
三、《妇女评论》的主要栏目和特点 |
第三节 从《妇女评论》到《妇女周报》 |
第二章 社会主义实现妇女解放的阐释 |
第一节 妇女经济独立的解读 |
一、对妇女经济独立问题的认识 |
二、实现妇女经济独立的两种途径 |
第二节 女子地位的讨论 |
一、女子地位讨论的两个分歧 |
二、妇女地位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
第三节 妇女运动的呼吁 |
一、不明确反对的妇女参政运动 |
二、社会主义妇女运动宣传 |
第三章 国外妇女解放思想的引介 |
第一节 男权批判与《女性中心说》 |
一、男性中心下的女性弱势 |
二、女性的社会价值 |
第二节 日本的社会主义妇女学说 |
一、堺利彦对妇女问题的剖析 |
二、发展劳动的妇女运动 |
第三节 苏俄妇女解放成就介绍 |
第四章 《妇女评论》的自由婚恋观 |
第一节 社交公开讨论 |
一、男女社交的乱象 |
二、实现社交公开的方法 |
第二节 婚恋自由与生育节制 |
一、旧婚制的批判 |
二、恋爱是结婚的前提 |
三、生育节制讨论 |
第三节 自由离婚讨论 |
一、对郑振埙离婚案的态度 |
二、单愿的自由离婚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夫妻忠诚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选题背景 |
四、研究方法及内容 |
五、存在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
一、“忠诚”的论辩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争辩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道德论争 |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 |
五、夫妻间忠诚协议的功能认知 |
第二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的证成 |
二、“身份关系协议”的辨析 |
三、学界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非合同的另外理由 |
四、夫妻忠诚协议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别 |
五、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符合合同法理论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的司法实践认定 |
一、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证考察 |
二、部分法院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 |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之我见 |
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广义契约、无名契约 |
二、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复合性契约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
第三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经验考察 |
一、从数据看夫妻忠诚协议的现实价值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的案例解析 |
三、夫妻忠诚协议签订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观点 |
一、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
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
第三节 理论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 |
二、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 |
第四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不同学说评析 |
一、有效说之评析 |
二、无效说之评析 |
三、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社会意义 |
第五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必要延展 |
第四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人身关系约定的法律限制 |
第二节 财产自由处分的限度 |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 |
二、夫妻财产性质判断 |
三、赠与的排除 |
四、婚内财产约定以不可撤销为原则,可撤销为例外 |
五、财产判罚 |
第五章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未来立法走向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设立的现实环境 |
一、法律的比例原则审查 |
二、合意订立的程序 |
三、更适当的治理设计 |
四、诉讼爆炸的克服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明确立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
二、夫妻忠诚协议并未损害公共利益 |
三、夫妻忠诚协议可以明确立法 |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明确立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原则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结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 |
第一节 儿童的法律界定与法律地位 |
一、儿童的法律界定 |
二、儿童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儿童权利的理论思想支撑 |
一、儿童权利的域外理论 |
二、儿童权利的域内思想 |
第三节 儿童权利的界定、类型与内容 |
一、儿童权利的界定 |
二、儿童权利的类型 |
三、儿童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 |
第一节 儿童的家庭权利 |
一、受抚养权 |
二、受监护权 |
三、交往权 |
第二节 父母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 |
一、父母离婚对儿童受抚养权的影响 |
二、父母离婚对儿童受监护权的影响 |
三、儿童探望权的享有与行使 |
第三节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一、诉讼离婚是离婚的重要方式 |
二、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第四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体现 |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直接抚养人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抚养费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完善建议 |
一、坚持子女本位思想 |
二、加强法官的公力监督 |
三、完善我国的抚养费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完善建议 |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儿童监护制度 |
二、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 |
三、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 |
第五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完善建议 |
一、立法完善 |
二、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 |
三、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 |
第六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确立与发展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理论分析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域外考察 |
三、我国诉讼离婚程序的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 |
二、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 |
三、完善儿童的诉讼参与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优化研究 ——以佛山市禅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简要的评述 |
1.3 本项研究的方法、结构及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框架结构 |
1.3.3 创新意图 |
第2章 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相关理论阐述 |
2.1 基层政府的概念 |
2.2 行政审批的含义 |
2.2.1 行政和审批基本概念 |
2.2.2 行政审批特征 |
2.3 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内容结构 |
2.4 研究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理论基础 |
2.4.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4.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4.3 系统科学理论 |
第3章 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建设状况概观 |
3.1 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建设的目标设定 |
3.1.1 原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常见症状与病理 |
3.1.2 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建设的目标设定 |
3.2 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
3.2.1 硬件建设 |
3.2.2 软件建设 |
3.2.2.1 制度建设 |
3.2.2.2 组织架构 |
3.2.2.3 监督体系 |
3.2.2.4 标准制度 |
3.2.2.5 文化氛围 |
3.3 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建设的创新探索:“一门式”审批服务改革进程及成效 |
3.3.1 “一门式”审批服务改革的进程节点 |
3.3.2 “一门式”行政服务改革的突出成效 |
第4章 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运行中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困境审视 |
4.1.1 架构的束缚 |
4.1.2 管理的阻碍 |
4.1.3 监管的屏障 |
4.1.4 审批的困扰 |
4.1.5 协调的钳制 |
4.1.6 推广的难度 |
4.2 原因剖析 |
4.2.1 自下而上的创新,架构定位明显滞后 |
4.2.2 前后台权责模糊,管理界限不明确 |
4.2.3 监而不管的制度,监督结果未达深度 |
4.2.4 专业性强的事项,审批水平是硬伤 |
4.2.5 各自为政的部门,利益难以平衡 |
4.2.6 百花齐放的改革,容易被顶层统一 |
第5章 优化禅城区行政审批生态体系的对策探讨 |
5.1 优化的基本思路:变审为管、化批为服 |
5.2 优化的主要举措 |
5.2.1 优化硬件的主要举措 |
5.2.1.1 升级行政服务中心 |
5.2.1.2 精干行政审批队伍 |
5.2.1.3 优化行政审批平台 |
5.2.2 优化软件的主要举措 |
5.2.2.1 调整三定方案 |
5.2.2.2 明确管理界限 |
5.2.2.3 完善监督制度 |
5.2.2.4 改革事权评估 |
5.2.2.5 创新部门协作 |
第6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6.1 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6.2 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 |
6.3 本项研究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基于种子萌发理论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是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应然选择 |
1.1.2 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是顺应工业化发展规律的的必然选择 |
1.1.3 系统化培训是实现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的关键路径 |
1.1.4 政府高度重视新时期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 |
1.1.5 现行培训机制无法满足新时代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目标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1.7 论文结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建筑业农民工 |
2.1.2 产业工人 |
2.1.3 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 |
2.1.4 系统化培训 |
2.2 主要理论基础 |
2.2.1 种子萌发理论(SGT)内涵 |
2.2.2 种子萌发理论适用性分析 |
2.3 其他主要相关理论 |
2.3.1 扎根理论 |
2.3.2 人力资本理论 |
2.3.3 胜任力理论 |
2.3.4 学习型组织理论 |
2.4 理论框架构建 |
2.4.1 研究思路及框架 |
2.4.2 研究要点 |
3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影响因素研究 |
3.1 研究思路 |
3.2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影响因素构建基础 |
3.2.1 资料收集 |
3.2.2 扎根理论适用性分析 |
3.2.3 扎根理论研究设计 |
3.3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影响因素预试研究 |
3.4 建筑业农民工影响因素编码提取 |
3.4.1 编码提取思路 |
3.4.2 解析开放式编码 |
3.4.3 提取主轴编码 |
3.4.4 归纳核心编码 |
3.5 信度与效度分析 |
3.5.1 信度检验 |
3.5.2 效度检验 |
3.6 研究发现 |
3.7 本章小结 |
4 基于SGT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构建 |
4.1 研究思路 |
4.2 基于SGT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要素 |
4.2.1 培训“种子”——农民工 |
4.2.2 培训“土壤”——培训体系实施 |
4.2.3 培训“环境”——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 |
4.3 基于SGT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结构 |
4.3.1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结构模型 |
4.3.2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结构分析 |
4.4 基于SGT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功能 |
4.4.1 培训“种子”功能——吸收、转化功能 |
4.4.2 培训“土壤”功能——供给作用 |
4.4.3 培训“环境”功能——调控作用 |
4.5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问题再梳理:SGT视角下 |
4.5.1 建筑业农民工SGT培训系统“环境”要素 |
4.5.2 建筑业农民工SGT培训系统“种子”要素 |
4.5.3 建筑业农民工SGT培训系统“土壤”要素 |
4.5.4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问题小结:SGT视角下 |
4.6 本章小结 |
5 基于SGT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运行机理研究 |
5.1 研究思路 |
5.2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机理理论框架 |
5.2.1 研究假设 |
5.2.2 要素量表构建 |
5.3 数据采集与分析 |
5.3.1 数据来源 |
5.3.2 数据处理 |
5.3.3 信度与效度分析 |
5.3.4 量表验证性因素分析 |
5.3.5 相关分析 |
5.4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机理结构方程模型检验与修正 |
5.4.1 结构方程模型假设检验 |
5.4.2 结构方程模型模型修正 |
5.5 验证结果及分析 |
5.5.1 结果分析 |
5.5.2 关键路径识别 |
5.6 本章小结 |
6 提升建筑业农民工培训SGT系统功能的对策研究 |
6.1 研究思路 |
6.2 增强培训“种子”吸收转化能力研究 |
6.2.1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意愿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6.2.2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意愿影响因素变量选择 |
6.2.3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6.2.4 基于二元logistic模型的计量检验结果及建议 |
6.3 改善培训“土壤”供给质量研究 |
6.3.1 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培训需求分析 |
6.3.2 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培训计划分析 |
6.3.3 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培训实施分析 |
6.3.4 基于柯氏评估理论的培训评估分析 |
6.4 提升培训“环境”调控能力研究 |
6.4.1 引入学习型组织理论的可行性分析 |
6.4.2 基于学习型组织理论的模块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培训影响因子访谈提纲 |
B 建筑业工人职业培训现状调查问卷 |
C 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系统化培训驱动力调查问卷 |
D 建筑业工人岗位胜任力访谈 |
E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F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改革现行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L市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陈帅.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2]一个公证处在政务大数据中的探索与实践[J]. 本刊编辑部. 中国公证, 2020(10)
- [3]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公证机构的审查[D]. 刘台艳. 湘潭大学, 2020(02)
- [4]论我国涉外收养制度的完善 ——以弱者权益保护为视角[D]. 吴雨霏. 广西大学, 2020(07)
- [5]惠安县数字档案共享服务研究[D]. 潘美霖. 华侨大学, 2020(01)
- [6]早期中共话语下《妇女评论》的社会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研究(1921-1923)[D]. 高琳.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7]夫妻忠诚协议研究[D]. 赵梓晴. 吉林大学, 2019(02)
- [8]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D]. 张庆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基层政府行政审批生态体系优化研究 ——以佛山市禅城区为例[D]. 陈少敏.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10]基于种子萌发理论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系统研究[D]. 柯燕燕. 重庆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