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选举:“三不”违法现应当重视(论文文献综述)
栗晨雪[1](2020)在《河北省A县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及惩治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基层和小微领域推进。2020年作为十三五的收官之年、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反腐败工作作为良好的政治环境保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两委干部作为最贴近群众的基层干部,解决其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影响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治形象。论文从河北省A县农村两委干部腐败现状出发,以权力寻租理论、权力制衡理论和制度预防腐败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文献研究、走访座谈相结合的方法,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现有研究成果,以河北省A县农村两委干部违纪违法案例为依据,将农村两委干部腐败的特点、造成的后果、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并结合自身经历和调查研究的结果,在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从队伍建设、管理方式、惩治力度、制度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农村两委干部腐败治理研究的一些建议和对策,为河北省A县村级腐败治理提供参考依据,进而丰富我国农村腐败治理研究的内容。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谢加超[2](2020)在《监察法治视域下农村“微腐败”治理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广大农村,村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执行者和实践者,是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纽带。近年来,党中央持续加大“三农”政策资金投入,以村干部为主体的农村“微腐败”现象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2018年3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国家监察立法方式,明确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为农村“微腐败”治理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和制度依据。通过监察法的推进实施,目前我国农村“微腐败”治理呈现了积极进展和新成效。但同时监察法在农村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对农村“微腐败”惩处震慑效果不够、实施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基层监察执法人员和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目前,从监察法角度研究思考农村“微腐败”治理路径的文章很少,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成果。本文以监察法治视域为切入,选择农村“微腐败”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归纳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深入剖析农村“微腐败”的主要特点、社会危害和发生原因;分析论述了监察法实施后我国农村“微腐败”治理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党中央确立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斗争基本方针,提出立足“不想腐”,加强法治和思想道德教育;着眼“不能腐”,探索监察法向农村“最后一公里”延伸的体制机制;围绕“不敢腐”,加大农村“微腐败”惩处力度等对策建议,从而为更好运用监察法助力农村“微腐败”治理,实现“三不”一体推进的农村“微腐败”治理新格局、新路径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对策建议。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陆元元[4](2020)在《善治理论视域下民族社区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S社区为个案》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治理理论中脱颖而出的善治理论受到学术界的追捧,作为政治社会学的前沿理论之一,善治理论对我国进入新时代时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善治是一个社会治理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注重的是要将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一点与我国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吻合,并且善治的本质是还政于民,在善治的过程中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市场、社会和群众的有效互动。本文以布依族S社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对布依族民族社区进行考察,针对当前S社区的实际情况探讨该社区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善治视域下提出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建议。从当下S社区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在推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对基层治理的重视。民族社区治理是国家基层治理部分,是基层治理和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主要涉及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方方面面。经过实地调研发现,当前S社区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社区党建工作平稳开展;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民间组织发展因地制宜;公众参与途径有所增加。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民族社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待加强;村民对村民自治制度认知不足;政府与村委会职权分工不够明晰;村民使用公共服务设施意识不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存在限制;民族社区公众参与动力仍显不足。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区治理体系缺乏内部协同;社区治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社区主体治理意识薄弱。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加强基层治理中民族社区治理现代化。在善治理论视域下,可以从基层党建、政府职能、村民自治、公共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民族社区的治理:一是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仅要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快干部队伍建设,还要提升党的组织能力;二是加快基层政府职能优化,明确政府与村委会的权责清单,加强对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三是构建民族社区村民自治新格局,从自治实践、德治水平、法制建设三个方面进行加强和提升;四是加强民族社区公共服务建设,补齐“基础硬件”设施短板,强化“公共服务软件”设施,建立健全“社区保障”体系;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民族社区民间组织,首先要加快政府“去行政化”观念转变,其次要加强民间组织“自组织”能力建设,最后要增强村民“组织化”意识;六是扩大民族社区的公众参与,帮助村民确立“核心政治”价值,加强村民的“公众意识”教育,完善“参与制度”环境。
荣子钧[5](2020)在《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民法学界就民事法律行为之决议行为的制度安排曾产生过激烈争论,焦点之一便是应否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纳入“决议行为”制度的调整范围,以求为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的修缮打开局面,但这一愿景最终未能实现。虽然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划入狭义的决议行为之范畴确有一些障碍,但《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却也并未得以消除其全部漏洞,如民事合伙实际并不符合“组织体”的基本特征,其决议却可以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两者相结合就大大削弱了决议行为制度对团体法的构建价值。出于《民法总则》的这一安排,现实中农民在集体中权益的救济仍旧要依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单行法中数个条文共同构建的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体系,但从农民集体决议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来看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普遍没有得到良好的保护,而这是因为该体系自身存在非常大的缺陷。农民集体决议的可撤销条款虽然得到了法律在书面上的确认,但其在实践中非常难以应用;通说认为的农民集体决议无效条款实际又并未明文规定“无效”这一后果,甚至没有确立诉讼这一救济途径,其事由也与集体决议的可撤销存在重合;现有的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看似属于团体决议效力瑕疵体系中二分法的范式,但这其实只是一种假相,再加上农民集体决议的程序和表决规则在多部法律中没有保持一致,所以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增加集体决议的不成立也极为困难。从因果关系上来讲,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的不完善是缘于立法者对“国家权力要给予村民自治充分自由”这一村治策略的畸形实践,尊重村民自治自由的本来目的是修复社会主义探索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介入农村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实际上自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国家行政权力对农村社会的介入并未有明显的削弱,该理念的持续已导致农村社会中的自治与法治均不能良好实现。从更加细致的角度来说,农民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最典型的“籍合组织”,在侵害农民权益方面天然的具有更大风险,这就导致立法者会选择打破常规的共同决议效力瑕疵规则体系,仅从立法目的而言这是在寻求对集体中的农民进行一种“补偿”,其初心虽好但效果显然并不理想。对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之漏洞进行补全已是迫在眉睫,国家公权力必须全面强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制,为此应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尝试,一方面是要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确立真正的团体决议二分法效力瑕疵体系,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可撤销与无效事由进行具体化和必要的限缩,再在此前提下扩充决议不成立的瑕疵类型,增添集体决议效力瑕疵的治愈手段。另一方面是应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在村民小组这一层面整体重建农民集体决议机制,进而全面对接法人的决议效力瑕疵规则,为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村委会法人的存在而怠于取得特别法人资格,还须对后者之权限予以合理限制,此举同时也能避免现有的集体决议可撤销条款进一步被沦空。
王一迪[6](2020)在《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鉴于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日俱增的社会影响、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以及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我国政府果断放弃长期秉持的“三不”政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律系统地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并全方位地规定了各政府部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职责。然而,现已有研究大多采取文本分析方法围绕该法的特征、法条内容不足及其改进对策等议题展开讨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至今已实施三年有余,其实施效应已有了具体的显现,因此,我们可以用实地调研的方式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效应是否符合之前研究的预测进行验证。鉴于该问题意识,文章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为研究对象,采取制度文本分析和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出台背景、制度特征、实施效应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考察和分析,以期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提供若干参考。具体而言,首先,文章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概况、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立法过程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出台背景这三个视角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其次,文章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法律文本为依托,对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制度特征进行总结;再次,从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及监管部门两个视角,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的分析;最后,文章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提出若干建议。
杜俊奇[7](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李元勋[8](2019)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脱胎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萌发起来的,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力量介入高位推动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及有效方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在农村的民主实践和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发韧于农村的由村民创造的民主改革实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国家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对这种民主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使之上升为制度化的基层民主形式和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变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甚至文字表述都会发生某些变化。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实现了从村民自治向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转变。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十八大后要求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特别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便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实现了从自治到共治的转变。通过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具体实践的梳理和研究,总结概括出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论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由绪论和正文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缘起及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并梳理了本论文的理论渊源。第一章是村民自治的萌生。本章对村民自治产生前的乡村治理作了梳理与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作了深度剖析,这些背景主要包括宽松的政治环境、包产到户的推行、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等因素。梳理了村民自治兴起的过程,从建立第一个村委会到在全国的普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广大农村得以全面建立。第二章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本章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动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了论述,这一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起点的,主要是开始建章立制,推进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以完善、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和选举模式的创新。第三章是村民自治的深化。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实践全面推行,进行了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在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开展与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和选举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第四章是村民自治的提升。在这一时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实践场域,开启了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开始了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广大基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各地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始了对基层民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在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针对“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对“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第五章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历史经验。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40年的发展,成效显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各项民主机制体制逐步完善,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基本得以实现。通过考察村民自治40年的进程得出了最基本的经验: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推动制度革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
梁娟[9](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王荣[10](2020)在《现代国家建构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以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为个案》文中指出村民自治起源于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是现代中国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历史上,乡村一直在国家控制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所谓天下未稳农村先稳,天下未乱农村先乱。怎么处理好国家与乡村的关系,是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要审慎应对的问题。当前,对村民自治而言,由于现实环境、历史条件的变化,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当初的设计者们未能预料的新情况、新现象和新问题。对此,学界多从共时性的角度,对这项制度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然而,村民自治从历史传统、孕育产生、发展嬗变到效能提升,自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和演进规律,这个逻辑与规律,又始终离不开国家的影响。因此,只有将历时性与共时性、宏观与微观结合起来,既立足村庄,又跳出村庄看自治,才能形成较为深刻、完整的认识。从现代国家建构理论来看,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中国的“化国家为天下”转为近代以来的“化天下为国家”,继而在现代国家建构的框架下,随着“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建设进程而孕育、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国家”建设步伐加快,村民自治从最初的地方性探索开始,逐步具备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的制度要素,并形成了统一模式向全国推广。但是,具备了民主的制度要素,并不意味着就具备了相应的民主效能。相反,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着效能不足的普遍困境,民主的实践机制不能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因此,必须对民主的制度要素与民主的实践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在自治单元、自治载体和自治形式等方面探索新模式、新方法和新路径,找出让制度要素真正落地生根、有效贯彻实施的方法和机制。
二、村委会选举:“三不”违法现应当重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村委会选举:“三不”违法现应当重视(论文提纲范文)
(1)河北省A县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及惩治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惩治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的理论基础 |
2.1 农村两委干部腐败的界定 |
2.1.1 农村两委干部 |
2.1.2 腐败 |
2.1.3 农村两委干部腐败 |
2.2 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权力寻租理论 |
2.2.2 权力制衡理论 |
2.2.3 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2.3 惩治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的重要意义 |
2.3.1 提升村两委干部队伍素质 |
2.3.2 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
2.3.3 实现“三不”一体推进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河北省A县农村两委干部腐败与惩治腐败现状 |
3.1 河北省A县近年腐败问题基本情况 |
3.1.1 河北省A县经济社会情况 |
3.1.2 河北省A县近三年腐败问题基本情况 |
3.1.3 河北省A县近三年农村两委干部的腐败问题基本情况 |
3.2 河北省A县惩治农村两委干部腐败的基本措施 |
3.2.1 拓宽信访举报渠道 |
3.2.2 日常监督和政治巡察相结合 |
3.2.3 突出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
3.2.4 注重办案安全和办案实效 |
3.3 河北省A县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主要特点及危害 |
3.3.1 “能人式”腐败 |
3.3.2 “寻租式”腐败 |
3.3.3 “变通式”腐败 |
3.3.4 “挥霍式”腐败 |
3.3.5 “专权式”腐败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河北省A县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的成因 |
4.1 农村两委干部综合素质不高 |
4.1.1 农村两委干部人员结构不合理 |
4.1.2 农村两委干部纪法意识淡薄 |
4.1.3 农村两委干部待遇不高 |
4.2 农村两委干部管理宽松软 |
4.2.1 村级监督系统发挥不到位 |
4.2.2 村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4.2.3 村级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 |
4.3 惩处农村两委干部效果不明显 |
4.3.1 惩处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力度不够 |
4.3.2 处分结果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和效果 |
4.3.3 回访教育不到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河北省A县惩治农村两委干部腐败的对策 |
5.1 提高农村两委干部整体队伍水平 |
5.1.1 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成员 |
5.1.2 加强村级廉政文化建设 |
5.1.3 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 |
5.2 强化农村两委干部管理 |
5.2.1 转变农村两委干部工作方式 |
5.2.2 落实基层党建主体责任 |
5.2.3 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
5.3 加大对农村两委干部惩腐力度 |
5.3.1 精准研判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
5.3.2 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进行追责问责 |
5.3.3 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 |
5.4 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 |
5.4.1 完善拒腐防变教育机制 |
5.4.2 健全小微权利清单 |
5.4.3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2)监察法治视域下农村“微腐败”治理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农村“微腐败”及监察法治相关概念 |
第一节 农村“微腐败”的相关概念 |
一、农村“村干部” |
二、农村“微腐败” |
第二节 监察法治及与农村“微腐败”的关系 |
一、监察法治 |
二、监察法治与农村“微腐败”治理的关系 |
第三章 农村“微腐败”的主要特点、社会危害和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农村“微腐败”的主要特点 |
一、腐败行为主体以农村“三大员”为主 |
二、腐败发生领域相对集中,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
三、腐败行为涉及多种罪名,部分村干部同时犯数罪 |
四、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
第二节 农村“微腐败”的社会危害 |
一、影响我国强农富农惠农政策的落地 |
二、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
三、侵蚀党的基层执政基础 |
四、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
第三节 农村“微腐败”发生的原因分析 |
一、选举制度执行不到位,村干部“入口关”把关不严 |
二、权力过于集中,对村干部履职用权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
三、村级议事制度执行不到位,村务没有在阳光下运行 |
四、村干部的自身素质较低,法治和纪律观念淡薄 |
五、村干部存在贪利、侥幸等不当心理 |
第四章 监察法实施后农村“微腐败”治理的新进展和主要问题 |
第一节 监察法实施后农村“微腐败”治理取得积极进展 |
一、各地积极探索监察法治理农村“微腐败”的路径方式 |
二、监察法助推农村“微腐败”专项整治提质增效 |
第二节 监察法在农村“微腐败”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监察法律法规对农村“微腐败”惩处震慑力度不够 |
二、监察法在农村实施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 |
三、基层监察执法人员和技术力量不足 |
第五章 运用监察法助力农村“微腐败”治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立足“不想腐”,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一、加大监察法在农村的宣传教育 |
二、法德结合筑牢防腐的思想堤坝 |
三、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 |
第二节 着眼“不能腐”,探索监察法向农村“最后一公里”延伸的体制机制 |
一、建立完善监察法在乡镇授权全覆盖的机制 |
二、探索在村级组织中设立纪检监察小组等日常监督机制 |
三、强化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纪法合一监督制约机制 |
四、建立完善信息化监察工作机制 |
第三节 围绕“不敢腐”,加大农村“微腐败”惩处力度 |
一、修订完善监察法及其配套衔接法律法规 |
二、依法夯实基层监察力量,提高队伍业务素质 |
三、积极探索农村“微腐败”治理的片区协作模式 |
四、加大农村“微腐败”查处力度,提高纪法双重震慑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善治理论视域下民族社区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S社区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研究的理论基础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民族社区治理的实践 |
一、S社区的基本情况 |
(一)S社区的地理位置 |
(二)S社区的民族风俗 |
(三)S社区的产业分布 |
(四)S社区的就业情况 |
(五)S社区的民政工作 |
二、S社区治理的现状 |
(一)社区党建工作平稳开展 |
(二)村民自治制度逐渐完善 |
(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序 |
(四)民间组织发展因地制宜 |
(五)公众参与途径有所增加 |
第三章 民族社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民族社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待加强 |
(二)政府与村委会职权分工不够明晰 |
(三)村民对村民自治制度认知不足 |
(四)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与需求不均等 |
(五)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存在限制 |
(六)民族社区公众参与动力仍显不足 |
二、民族社区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
(二)社区治理体系缺乏内部协同 |
(三)社区治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
(四)社区主体治理意识薄弱 |
第四章 善治理论视域下民族社区治理的对策 |
一、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 |
(一)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
(二)加快干部队伍建设 |
(三)提升党的组织能力 |
二、加快基层政府职能优化 |
(一)明确权责清单 |
(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
(三)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 |
三、构建民族社区村民自治新格局 |
(一)深化民族社区自治实践 |
(二)提升民族社区德治水平 |
(三)加强民族社区法制建设 |
四、加强民族社区公共服务建设 |
(一)补齐“基础硬件”设施短板 |
(二)强化“公共服务软件”设施 |
(三)建立健全“社区保障”体系 |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民族社区民间组织 |
(一)加快政府“去行政化”观念转变 |
(二)加强民间组织“自组织”能力建设 |
(三)增强村民“组织化”意识 |
六、扩大民族社区的公众参与 |
(一)确立“核心政治”价值 |
(二)加强“公众意识”教育 |
(三)完善“参与制度”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部分访谈记录摘要 |
附录三 :S社区村规民约 |
(5)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性质 |
2.1 集体决议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2.2 农民集体决议属于典型的团体决议 |
第3章 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存在的缺陷 |
3.1 农民集体决议纠纷的裁判现状 |
3.2 可撤销条款难以适用 |
3.2.1 列举了额外的决议作出主体 |
3.2.2 规定的集体决议可撤销事由不够具体 |
3.3 无效条款的存在不明确 |
3.3.1 条文中没有使用“不得违反”的表述 |
3.3.2 条文中禁止性规范的范围太大 |
3.3.3 条文中明确的救济方式并非诉讼 |
3.3.4 无效条款与可撤销条款的内容出现重合 |
3.4 决议不成立的增设存在障碍 |
3.4.1 农民集体决议欠缺真正的二分法效力瑕疵体系 |
3.4.2 集体决议的成立要件在各单行法中不一致 |
第4章 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存在缺陷的原因及反思 |
4.1 原因:对村民自治自由的尊重超出了合理限度 |
4.2 对“尊重村民自治自由”理念的检视 |
4.2.1 集体决议效力规则的设计与该理念存在矛盾 |
4.2.2 国家权力退出农村社会的步调不一致 |
4.2.3 该理念脱离了近代以来中国乡村治理的实情 |
第5章 完善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的建议 |
5.1 策略转向:从尊重村民自治到强化乡村治理 |
5.2 具体立法建议 |
5.2.1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完善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 |
5.2.2 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重构集体决议效力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6)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由来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背景概况 |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在华概况 |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立法过程 |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出台背景 |
第二章 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特征与影响 |
一、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
二、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影响 |
第三章 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基于境外非政府组织视角的实施效果 |
二、基于监管部门视角的实施效果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
一、重新定位境外非政府组织 |
二、完善配套制度 |
第五章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
参考文献 |
硕士学习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 |
(7)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8)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 |
六、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萌生 |
一、1949-1978 年乡村治理的简要回顾 |
(一)农民协会和乡—村政权组织 |
(二)合作化时期的乡村治理 |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产生的背景 |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
(二)包产到户的推行 |
(三)农村管理出现组织真空与公共权力缺位 |
(四)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 |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逐步建立 |
(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与第一个村委会的成立 |
(二)由点到面建立村民委员会 |
(三)民主选举的初步探索:“海选”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 |
(二)“莱西会议”促进村级组织的健全 |
(三)初步建章立制 |
(四)民主选举的进一步探索 |
二、开展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 |
(一)推进达标示范活动的急迫性 |
(二)开展达标示范活动的进程 |
(三)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的成效 |
三、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推进 |
(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 |
(三)选举模式的创新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深化 |
一、村民自治的全面实践 |
(一)《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
(二)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 |
(三)依法罢免民选村官 |
(四)民主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
二、制度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
(一)从国家到地方对制度的逐步规范 |
(二)民主选举的进一步规范与超越 |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
三、新农村建设战略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挑战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提升 |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的诉求 |
(二)基层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 |
(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
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
(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 |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 |
(三)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成效 |
三、“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探索 |
(一)治理有效提出的背景 |
(二)打造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三)“三治合一”治理模式的实践 |
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成效与历史经验 |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 |
(二)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
(三)民主实践不断规范 |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法制观念增强 |
二、村民自治的历史经验 |
(一)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发展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
(二)依法治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法理基础 |
(三)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 |
(四)顺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动力 |
(五)推进村民自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9)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现代国家建构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以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意识与研究缘起 |
1.2 研究现状与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基本思路与文献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思路 |
1.3.3 文献基础 |
1.4 样本个案:村庄概况 |
第二章 化国家为天下:自治的传统与底色 |
2.1 化外之区:中华帝国的边缘 |
2.1.1 作为朝贡国的汉代“扶余国” |
2.1.2 作为羁縻州的唐代“渤海国” |
2.1.3 辽金元明清时期地方管理的加强 |
2.2 移民之地:多姓村庄的融铸 |
2.2.1 第一波移民浪潮:清初的招民放垦 |
2.2.2 第二波移民浪潮:乾嘉时期的禁关令与流民的“闯关东” |
2.2.3 第三波移民浪潮:清末的弛禁与民国的屯垦 |
2.2.4 北老壕多姓村庄的形成 |
2.3 关外之乡:熟人社会的形成 |
2.3.1 地缘关系与身份认同 |
2.3.2 亲属关系与社会网络 |
2.3.3 村庄习俗与乡民性格 |
第三章 化天下为国家:“民族—国家”视野下自治的试验 |
3.1 从清末到民国:近代地方自治的尝试 |
3.1.1 清末新政时的城镇乡自治 |
3.1.2 民国初期的地方自治 |
3.1.3 日据时期的殖民统治 |
3.2 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乡村秩序的动员性整合 |
3.2.1 土地改革运动 |
3.2.2 农业合作化运动 |
3.2.3 基层等额选举 |
3.3 人民公社体制的成型:国家权力的全面渗透 |
3.3.1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 |
3.3.2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
3.3.3 “民主办社”的实施效果 |
第四章 民主的制度要素:“民主—国家”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4.1 体制的转型:乡村社会的秩序重构 |
4.1.1 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的社会失序 |
4.1.2 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 |
4.2 压力的转换:“海选第一村”的诞生背景 |
4.2.1 整党运动:“海选”的政治背景 |
4.2.2 基层矛盾:“海选”的内生动力 |
4.2.3 整顿干部:“海选”的直接动因 |
4.3 制度的转轨:“海选第一村”的正式诞生 |
4.3.1 “三不原则”的提出 |
4.3.2 “海选程序”的确定 |
4.3.3 从地方到全国:“海选”模式的推广 |
第五章 民主的实践机制:“民主—国家”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困境 |
5.1 自治与他治:农业税时代“双重压力”下的村民自治 |
5.1.1 行政规制自治:村委会有限的公共财务权 |
5.1.2 行政预留空隙:村委会充分的矛盾调解权 |
5.1.3 行政指导自治:对农业生产的引导和管理 |
5.1.4 行政覆盖自治:农村计划生育的强制实施 |
5.2 无作为与不合作:后税费时代的村干部和村民 |
5.2.1 “村财乡管”和村庄财政空壳 |
5.2.2 村委会职能不全和村务管理不善 |
5.2.3 自治主体缺位和农户参与冷漠 |
5.3 不规范与低效能:当前村民自治制度运作的挑战 |
5.3.1 民主选举不规范 |
5.3.2 民主决策不充分 |
5.3.3 民主管理不理想 |
5.3.4 民主监督不到位 |
第六章 小结与展望 |
6.1 自治的单元:“大传统”还是“小传统” |
6.2 自治的载体:传统宗族组织还是现代合作组织 |
6.3 自治的主体:村干部还是村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村委会选举:“三不”违法现应当重视(论文参考文献)
- [1]河北省A县农村两委干部腐败问题及惩治对策研究[D]. 栗晨雪. 燕山大学, 2020(07)
- [2]监察法治视域下农村“微腐败”治理路径研究[D]. 谢加超.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4)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善治理论视域下民族社区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S社区为个案[D]. 陆元元.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5]农民集体决议效力瑕疵规则研究[D]. 荣子钧. 湘潭大学, 2020(02)
- [6]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研究[D]. 王一迪.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7]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D]. 李元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9]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10]现代国家建构视野下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以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为个案[D]. 王荣.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