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互联网产业区(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倩[1](2021)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资源已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移动互联网产业是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和缩影,影响和改变着国家治理模式、企业运行机制、组织管理模式以及社会生活方式。无论在工业经济时代还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产业价值转移现象都是一种客观存在。本文基于相关理论与文献研究,以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为主线,采用实证研究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驱动因素和内在机理进行了深入分析,系统研究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动因与演进路径。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学术界对产业价值转移、驱动因素以及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研究现状和研究进展,对数字经济与共享经济、移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平台型企业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科学界定,结合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特征绘制出移动互联网产业图谱,在此基础上,本文总结出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形成条件与基础,归纳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动因与演进路径,分析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内在机理;其次,通过研究假设,本文建立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概念模型,借助确定性因子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阐述了潜变量与观测变量、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并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特征进行研究,系统探讨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与数字消费需求变化的耦合关系,进而分析了数字消费行为及演变趋势、数字消费者在价值转移中的行为以及网络外部性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影响;再次,通过对移动互联网产业创新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竞合博弈的分析,结合案例研究,验证了相关研究假设,探讨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实现机制。基于上述研究逻辑与思路,本文得出如下研究结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开放式平台型组织是开放式创新和价值创造的新型主体;移动互联网产业的价值转移受若干关键因素的影响;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与数字消费行为存在耦合关系;以“用户需求”为宗旨的价值共创主导移动互联网产业创新与价值创造;数字赋能移动互联网产业创新主体之间耦合共轭;平台型企业是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节点;移动互联网产业场景中的数字赋能具有客观性和倍增效应。研究表明,由于工业经济和数字经济的价值转移形成条件与基础不同,产业价值转移的驱动因素有共性和特性之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驱动因素为顾客需求、技术进步、数据资源、开放式平台、价值共创、网络能力和创新绩效。本文主要的创新点:第一,揭示并归纳出移动互联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驱动因素。数字经济视阈下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驱动因素为顾客需求、技术进步、数据资源、开放式平台、价值共创、网络能力和创新绩效。第二,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通过建立结构方程模型,厘清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各驱动因素间相互影响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概念模型。第三,揭示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实现路径与关键节点。本研究基于数字化视角,系统研究了价值转移对企业战略动态演化的驱动作用与机制,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实现路径包括依托于新兴技术并有效利用数据资源,打造开放式平台组织,建立价值共创场所和机制,全方位扩大企业网络能力。平台型企业是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节点。
黄晶晶,刘岳川[2](2021)在《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则完善:以基本权利保护为导向》文中指出在互联网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当下,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环节不仅是反垄断法适用中的基础问题,还关乎公民科学研究自由、就业自由、营业自由等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实现。由于既有相关市场界定立法未能充分关注互联网产业经济活动的特征,立法呈现出笼统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实践中产生了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商品市场与相关地域市场的难题。在《反垄断法》修订之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议从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相关地域市场的有关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相关市场的时间维度这四个层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既有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则,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使数字技术发展的成果能更好地造福于社会。
孔祥俊[3](2021)在《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反垄断法的定位取决于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反垄断法自始即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使命,可以成为有着宏大价值目标和强大经济调整功能的"超级法"。互联网产业在资本、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独特性,使平台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具有反垄断的高关联度。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首先要在宏观价值上拓展思路和提高站位,又要积极寻求恰当的法律和经济的技术性路径。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能轻言和盲从当今美欧的表面趋势,不汲汲于引领潮流和贡献经验,趋势之下可能掩盖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要一切服从和服务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利益,既要及时、积极和到位,又要适时、适度和谦抑,并始终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应当坚持法治进路,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并确保客观、中立和理性,防止非理性和情绪化。
郭轶舟[4](2020)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产业蓬勃兴起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转型的新动能,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互联网产业自身还存在着结构失衡、产业布局不完整、无序竞争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中美贸易战更突显出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引发国人担忧。因此如何维护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但迄今为止,尚未有文献对互联网产业安全进行探讨。为此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理论,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的概念,尝试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考察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产业安全状态,通过实证分析,探明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主要因素,以期在理论上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在实践上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按照发现问题-理论准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逻辑,在具体分析过程中聚焦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存在哪些产业安全问题”、“当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处于何种状况”和“主要影响因素及相互关系是什么”三个具体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与论证形成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1)中国互联网产业目前在产业发展环境方面存在市场结构呈现寡头垄断趋势、市场绩效整体下降趋势、管理主体分散、资源供给不足、均衡产业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等安全问题;在产业竞争力方面存在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区域产业同构化和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等安全问题;在产业控制力方面存在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依赖外国资本、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和利用外资政策偏差等安全问题;在网络安全方面存在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安全问题。(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目前处于基本安全,并且在2007-2017年间其安全度呈小幅上升态势,主因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得到大幅改善所致,但由于受到网络安全环境日趋严重、外资对技术控制导致产业控制力下降、产业创新能力不足削弱竞争力三方面的安全威胁,因此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总体形势依然严峻。(3)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因素是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其中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4)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措施包括:通过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和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来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通过建立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来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通过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来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第一,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分析的理论框架,首次提出互联网安全也是产业安全重要内容的论述,认为国际垄断资本通过占据网络中心节点并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主导全球各产业链延伸是引发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产业安全理论做出了有益尝试和拓展。第二,从互联网产业安全内涵实质、互联网产业特征和互联网产业要素环境的变化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受到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五大因素影响,通过实证发现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这为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三,建立以产业发展环境评价、产业竞争力评价、产业控制力评价和网络安全环境评价为主的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实证分析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得出我国互联网产业整体安全程度处于基本安全状态的结论,为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借鉴。
刘磊[5](2020)在《中美互联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因素比较——以阿里巴巴和亚马逊为例》文中认为数字时代中美互联网产业取得了高速发展,制度因素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条件。本文回顾了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发展广告学的制度概念,对互联网产业涉及的主要制度因素进行了界定,侧重研究主要由政策、法律、法规、监管执法等构成的正式制度,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和领域维度探讨了2002—2017年中美互联网企业面临的制度因素异同。同时,本文对制度因素在中美互联网领军企业阿里巴巴和亚马逊发展过程中的促进作用和规范约束作用异同进行了案例研究,并展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面临的制度因素变迁趋向。
宋金鑫[6](2020)在《中国工业互联网产业上市公司市场力量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和创新,全球工业格局在过去几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场由传统工业向智能工业转型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已经到来,工业互联网作为信息技术与工业高度融合的产物,是此次工业革命的核心,实现从需求预测到资源调度、从产品设计到产品服务、从生产优化到运营管理的全系统全链条智能化应用,实现制造业全面系统性优化。中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起步虽然落后发达国家,但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其发展迅速且呈现产业协调纵深发展以及融合应用活跃的良好态势。本文通过对其市场力量的测度分析其市场竞争程度,并结合外部因素分析,为企业更好的解读国家政策和制定战略提供依据并给出建议。本文选择Klette模型来测度工业互联网产业的市场力量,Klette模型是新实证产业组织方法(NEIO)中索洛余值法中的一种模型,是在Hall模型的基础上修正了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这样得出的结果适用范围广,同时也可以与其他行业进行比较。样本企业选取的是同花顺“工业互联网”概念股中上市公司,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中财务报表数据库2015年-2019年企业面板数据,然后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行业分类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两大类和四种细分行业,通过回归模型分别得出工业互联网产业以及分类后行业的市场溢价率和规模弹性数值。结果发现工业互联网产业及分类行业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大部分市场溢价率都在0.6-0.8之间,没有形成垄断力量,制造业已形成规模经济(规模弹性大于1),而且市场力量与规模经济呈正相关,但软件信息类行业没有表现这种相关性。此外,本文又从资源、制度、经济发展、生命周期和需求的角度分析,目前这些存在的外部因素大部分都是有利工业互联网企业市场力量的形成和提高。工业互联网的应用前景和最终目标是社会化生产,但是目前各个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发展相对独立,虽然各行业实践工业互联网路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背后的技术支持和发展逻辑却是相似的。所以,为了更多行业和企业发展工业互联网,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企业积极主动尽早试错尽早了解工业互联网带来的变化。(2)多企业跨行业协同合作促发展。(3)工业互联网的发展以数据分析为主线,强化深度和安全应用。
朱娅洁[7](2020)在《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互联网产业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互联网+”的模式渗透到各行各业中,许多互联网新业务随之兴起。带宽用户对骨干网互联互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信息化发展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近年来,政府对互联网产业愈发重视,给予多项政策扶持,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因此,想要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网络环境,促进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就要合理有效地解决互联网骨干网互联互通问题,尤其是网间结算问题。降低网络资费,有效规制网间结算价格,已成为政府规制部门的首要任务。本文致力于探究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问题,在动态环境中研究网间结算规制的效率。试图为政府规制部门制定合理的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政策,促进骨干网市场有效竞争提供理论依据。首先,本文构建博弈模型,从价格和非价格策略性行为两方面分析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时主导骨干网策略性行为的影响效应,并对不同的网间结算规制情形进行分析,比较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变化。计算结果表明主导骨干网具有提高结算价格,增加中小骨干网隐形成本的动机,结算价格依据成本规制时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其次,在博弈模型中引入网络投资分析,探讨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与网络投资的影响效应,分析不同的网间结算规制方法下的社会福利效应,通过计算得出结算价格按照成本规制时,网络投资和社会福利达到最大。最后,结合我国目前骨干网市场存在的网络投资积极性不高、网间结算不公平等问题,借鉴了美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的经验。为促进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的公平性,改变我国骨干网网间互联模式单一以及网间结算方式不合理的局面,为政府制定规制政策提供理论参考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促使网间结算价格依据成本规制;第二,增建本地NAP点,促进网间结算方式多元化;第三,开放转接互联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四,加强反垄断立法,建立质量监管平台。希望能对政府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我国互联网骨干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黄礼胜[8](2020)在《互适模型视角下深圳工业互联网产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工业化和信息化也在不断融合。我国的工业互联网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理念,十七大报告又在此基础上晋升为“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从“两化融合”到“两化深度融合”再到“中国制造2025”理念的提升,实际上是工业互联网平台作用日益凸显的重要结果,将工业互联网的发展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随着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实体经济越来越重视。而我国近些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工业互联网APP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2018年工作计划》等文件,对我国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布局,国内工业互联网平台也由此正式展开竞争。深圳在工业互联网发展中占据着很好的优势,既得益于本土互联网企业和电子工业的发展,更是由于政策的有效扶持和引领。但是普遍来讲,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工业互联网本身的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工业互联网而言,无论从概念的辨析还是到发展前景的预测,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该怎样进行产业扶持,如何细化政策,如何做好产业引导工作,这些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研究和探讨,不可能一挥而就。本文特别注重梳理近几年来深圳市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分析其在促进工业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并通过梳理国内外工业互联网政策理论研究背景,阐述工业互联网的概念,指明工业互联网政策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总结概括深圳工业互联网的演进历程,并进行政策的有效性评估。本文引入政策执行的互适模型作为理论依据,将以深圳工业互联网政策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文献研究的数据,采用历史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公共政策分析法,辩证分析产业政策环境与产业发展间的关系,进而为深圳工业互联网的长足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楼晴昊[9](2020)在《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的识别与界定》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商品以多样化的功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而互联网企业采用平台经营的模式将多种互联网商品集聚于同一平台之中,从而扩大其在市场中的整体优势。互联网商品特性及平台化的经营模式帮助部分互联网企业逐步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亦随之增多,这些垄断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阻碍了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在对这些垄断行为的规制过程中,却会发现由于互联网商品和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以至于无法准确的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从而无法准确评估其市场力量以及损害分析。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可以通过结合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完善既有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互联网商品多样化的功能模糊了商品边界,互联网企业采取多元化的经营策略也使得不同产品市场之间存有紧密联系,复杂的商品形式以及复杂的市场结构都阻碍了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为了能够准确的界定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范围,需要结合互联网产业的特性识别特定条件下的供需关系以及市场结构,从而奠定替代性测试的基础。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章,从现有的案例出发探讨了目前相关市场界定结果和考量因素的局限性。相关市场界定是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起点,但是互联网商品并不具备传统商品的物理形式,因此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式并不能直接的在互联网产业中适用,因此各国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过程中也结合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但是在个案分析中,法院还是会面临着以互联网商品功能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范围过窄、以互联网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范围过宽以及无法有效释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之间关联性的问题。而为了能够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法院还需要将互联网商品的用户锁定效应、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型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寡头竞争格局等因素纳入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之中。第二章对目前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路径进行了分析,提出要以互联网商品识别为起点来完成相关市场的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在传统行业中的适用的前提在于能够准确地确定基准商品市场以及以价格变动来衡量消费者需求替代性的变化,而互联网产业中普遍存在的免费服务以及多样化的产品形式使其丧失了适用基础。完全新型的相关市场界定方式同样具有不稳定性与不周延性的缺点,而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结果的不周延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无法准确地确立基准商品而导致的,因此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的准确界定应以商品识别为起点。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的识别应当分为市场结构识别与商品形式识别两部分。互联网产业中的市场结构存在典型的双边性,如果完全摒弃关联市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会导致相关商品市场范围过窄。而互联网商品普遍在平台内聚集则要求对不同商品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离,从而有效的释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的关联性。第三章通过明确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式,结合互联网产业特性,对完善替代性测试提出了明确建议。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有助于反映市场竞争结构、明确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判断市场支配地位,而替代性测试也并非对商品替代性的简单判断,而是需要结合商品特性进行分析。在互联网产业中有效适用需求替代性测试应当以多数消费者需求作为分析起点,并且厘清互联网商品与功能之间的关联性,同时考虑不同条件下的消费者偏好。在互联网产业中有效适用供给替代测试首先应该对互联网商品的供给特征进行分析,其次要能以供给特征完成对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识别,在此过程中应当排除经营模式对供给特征的干扰。而互联网产业中个案之间的滥用行为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为了能够更好的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应当充分了解行业背景与市场结构、灵活运用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以及平衡消费者权益与互联网创新。
黄晶晶[10](2020)在《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与此同时,近些年有关互联网产业的垄断行为不断出现,引起了反垄断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案件竞争分析的前提,然而,既有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条文过于笼统抽象、并未适应新兴互联网产业的特点与竞争模式,这就使得执法机构或者法院在应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环节出现的挑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及时调整与完善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对于解决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难题,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本文第一章为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概况,通过探究相关市场的概念与有关维度、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框架与现实意义,深入把握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内涵,从而为研究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问题提供理论基础。本文第二章探究了反垄断法适用中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分别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这两个最基本的维度阐释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困境。由于互联网产业具备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竞争特点、互联网本身又具有虚拟性和非地域性的特点,导致互联网产业相关商品市场主要出现相关商品定性、市场选取、界定方法上的难题,互联网产业相关地域市场主要出现范围认定、界定方法上的难题。本文第三章研究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困境的立法原因。互联网产业出现相关市场界定困境,从立法角度分析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两点:第一,既有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过于笼统、抽象,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既有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略显陈旧,未关注互联网产业的特点,对于反垄断法适用中出现的互联网产业相关商品市场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困境无法给予明确的指引。本文第四章梳理了国外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经验。通过研究国外先进的具有代表性的立法经验,为解决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难题、完善中国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提供借鉴。为了适应互联网产业的新特点,成文法国家如德国一般会直接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如何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条文,辅以竞争部门出台文件指导具体问题;而判例法国家如美国通常主要依靠法官智慧,通过从判例法中发展出规则来对互联网产业的问题予以回应。许多国家会由相关部门出台专门文件指导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实践。国外的法律设计可以对完善中国的相关市场界定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依据。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上,本文第五章提出了完善中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立法的建议。建议从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时间市场维度、地域市场界定、界定方法这四个方面具体对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予以完善,及时更新、调整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规则以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美国的互联网产业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的互联网产业区(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经济背景下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数字经济与共享经济 |
2.1.2 移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产业 |
2.1.3 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 |
2.1.4 平台型企业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理论界的研究进展 |
2.2.2 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
2.2.3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关键驱动因素研究 |
3.1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形成条件与基础 |
3.1.1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形成条件 |
3.1.2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表现形式 |
3.1.3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形成基础 |
3.2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动因与演进 |
3.2.1 动因分析 |
3.2.2 演进过程 |
3.3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内在机理分析 |
3.3.1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自组织研究 |
3.3.2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增值与价值网络重构 |
3.3.3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创造与价值汇聚的关键节点 |
第四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驱动因素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1.1 数据资源 |
4.1.2 开放式平台 |
4.1.3 价值共创 |
4.1.4 网络能力 |
4.1.5 创新绩效 |
4.1.6 客户需求 |
4.1.7 技术进步 |
4.2 研究设计 |
4.2.1 研究假设模型 |
4.2.2 变量的定义与测度 |
4.2.3 调查方式及样本回收 |
4.3 信度与效度分析 |
4.3.1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4.3.2 问卷信度分析 |
4.3.3 问卷效度分析 |
4.4 结构方程模型 |
4.4.1 模型建构 |
4.4.2 确定性因素分析和测评指标 |
4.5 研究假设验证与修正后模型 |
4.5.1 相关性检验 |
4.5.2 修正后模型 |
第五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演化路径 |
5.1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与数字消费需求变化耦合关系 |
5.1.1 数字消费行为及演变趋势 |
5.1.2 数字消费者在价值转移中的行为研究 |
5.1.3 网络外部性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影响 |
5.2 移动互联网产业创新主体博弈分析 |
5.2.1 问题的提出 |
5.2.2 研究设计 |
5.2.3 Lotka-Volterra模型 |
5.2.4 竞合博弈分析 |
5.2.5 耦和共轭下创新主体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的关联分析 |
5.2.6 移动互联创新主体耦合共轭价值创造的机理分析 |
第六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实证研究 |
6.1 研究问题的界定 |
6.2 案例研究背景 |
6.3 研究设计 |
6.3.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6.3.2 研究样本选取 |
6.3.3 数据获取与编码 |
6.4 目标案例简介 |
6.4.1 阿里巴巴简介 |
6.4.2 海尔集团简介 |
6.5 案例内分析 |
6.5.1 阿里巴巴与价值转移 |
6.5.2 海尔集团与价值转移 |
6.6 案例间比较研究 |
6.6.1 目标案例研究的异同点 |
6.6.2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实现路径和关键节点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管理建议 |
7.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驱动因素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则完善:以基本权利保护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基本权利为导向的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原则 |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困境 |
(一)实践中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商品市场的困境 |
(二)实践中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地域市场的困境 |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困境的立法原因剖析 |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国际立法经验 |
(一)德国的立法经验 |
(二)美国的立法经验 |
(三)英国《相关市场界定》的经验 |
(四)日本《关于企业合并审查的反垄断法实施指南》的经验 |
(五)国际立法经验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
四中国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完善 |
(一)完善相关市场界定考虑因素的有关规则 |
(二)完善互联网产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规则 |
(三)完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相关规则 |
(四)补充相关时间市场维度的内容 |
(3)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反垄断法的政治定位 |
(一)反垄断的历史反思 |
(二)反垄断法的政治使命 |
(三)反垄断法的“超级法”属性 |
三、当前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政策分析 |
(一)反垄断法:政治、政策与法律的调和器 |
(二)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政策定位 |
(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中的规范与发展 |
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法治进路 |
(一)反垄断的法治走向 |
(二)反垄断的目标主义与技术主义 |
(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法治构建 |
1. 构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规则体系 |
2. 保持话语体系的法律性和执法理性 |
3. 保持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客观中立 |
4.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需要保持适当的执法谦抑 |
5. 构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良性互动 |
(四)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法治与政治 |
五、结语 |
(4)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互联网产业已是发展现代经济体系重要生力军 |
1.1.2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凸显 |
1.1.3 产业安全理论研究滞后于互联网产业发展实践 |
1.2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业保护论 |
2.1.2 产业控制论 |
2.1.3 产业国际竞争论 |
2.1.4 产业安全理论 |
2.2 产业安全的分类与评价体系 |
2.2.1 产业安全的分类 |
2.2.2 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
2.3 互联网产业相关研究综述 |
2.3.1 网络经济和网络产业 |
2.3.2 互联网产业 |
2.3.3 互联网安全和互联网产业安全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3 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 |
3.1 互联网产业相关概念 |
3.1.1 互联网产业概念界定 |
3.1.2 互联网产业经济特征 |
3.2 对产业安全的再思考 |
3.2.1 产业安全观的形成及演变 |
3.2.2 互联网安全观的形成 |
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界定 |
3.3.1 互联网产业安全概念提出 |
3.3.2 互联网产业安全特点 |
3.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类型 |
3.4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4.1 互联网产业安全形成的系统论分析 |
3.4.2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现状分析 |
4.1 产业发展环境现状 |
4.1.1 垄断性市场结构影响可持续发展 |
4.1.2 市场绩效总体呈下降趋势 |
4.1.3 管理主体分散 |
4.1.4 资源供给不足 |
4.1.5 非均衡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 |
4.2 产业竞争力现状 |
4.2.1 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 |
4.2.2 区域产业同构化 |
4.2.3 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 |
4.3 产业控制力现状 |
4.3.1 企业融资依赖外国资本 |
4.3.2 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 |
4.3.3 利用外资政策偏差 |
4.4 网络安全现状 |
4.4.1 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 |
4.4.2 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研究 |
5.1 产业安全影响因素一般性分析 |
5.1.1 基于外部和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5.1.2 基于产业经济学框架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模型 |
5.2.1 对既有研究的再思考 |
5.2.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 |
5.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关联性分析 |
5.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2 模型设定与数据 |
5.3.3 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 |
6.1 评价方法及步骤 |
6.1.1 评价方法 |
6.1.2 评价步骤 |
6.2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6.2.1 指标设计思路 |
6.2.2 指标体系建立 |
6.3 数据、权重及结果分析 |
6.3.1 数据说明 |
6.3.2 指标权重设置及计算方法 |
6.3.3 计算结果 |
6.3.4 评价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互联网产业安全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7.1 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国外经验 |
7.1.1 以技术竞争优势促进产业安全的美国经验 |
7.1.2 强化网络安全促进产业安全的英国经验 |
7.1.3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安全的德国经验 |
7.1.4 增强产业控制力促进产业安全的日本经验 |
7.2 对我国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启示 |
7.2.1 建立保护互联网产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7.2.2 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化网络安全 |
7.2.3 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 |
7.3 本章小结 |
8 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
8.1 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 |
8.1.1 优化管理体制 |
8.1.2 完善支持互联网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
8.1.3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
8.1.4 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 |
8.2 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 |
8.2.1 建立并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 |
8.2.2 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8.2.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
8.3 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
8.3.1 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 |
8.3.2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中美互联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因素比较——以阿里巴巴和亚马逊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制度与制度因素 |
中美互联网企业面临的主要制度因素比较 |
(一)制度因素的分析维度 |
1.时间维度 |
2.空间维度 |
3.领域维度 |
(二)中美互联网制度体系比较 |
1.中美两国基本制度差异 |
2.中美互联网制度体系异同 |
(三)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的国际化制度因素 |
制度因素对阿里巴巴和亚马逊的作用比较 |
(一)阿里巴巴与亚马逊的核心业务分析 |
(二)制度因素对阿里巴巴的影响 |
1.制度因素对阿里巴巴的直接利好作用 |
2.监管执法对阿里巴巴的规范约束作用 |
(三)制度因素对亚马逊的影响 |
1.制度因素对亚马逊的直接利好作用 |
2.监管执法对亚马逊的规范约束作用 |
(四)制度因素对阿里巴巴与亚马逊的影响异同 |
结语 |
(6)中国工业互联网产业上市公司市场力量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数据集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可能的创新点和存在的不足 |
1.3.1 可能的创新点 |
1.3.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市场力量理论 |
2.1.1 市场力量的含义 |
2.1.2 市场力量的分类 |
2.1.3 市场力量的影响因素 |
2.1.4 市场力量的测度 |
2.2 市场力量和工业互联网的文献 |
2.2.1 市场力量的文献 |
2.2.2 工业互联网的文献 |
2.2.3 相关文献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 |
3.1 工业互联网基本概述 |
3.1.1 工业互联网基本定义 |
3.1.2 工业互联网与工业4.0的关系 |
3.1.3 工业互联网与工业物联网的关系 |
3.1.4 工业互联网与消费互联网的关系 |
3.1.5 工业互联网产业界定 |
3.2 国外工业互联网的发展现状 |
3.3 中国工业互联网的发展现状 |
第4章 工业互联网企业市场力量的实证研究 |
4.1 市场力量测度模型——Klette的估计方法 |
4.2 样本企业的选择与分类 |
4.3 数据变量构造 |
4.4 实证结果 |
4.5 其他因素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7)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的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骨干网 |
二、网间结算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是否需要政府规制问题的研究 |
二、策略性行为与网间结算规制问题的研究 |
三、网络投资与网间结算规制问题的研究 |
四、现有文献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的相关概述 |
一、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模式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政策 |
二、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现行的网间结算价格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
一、现行网间结算办法制约了骨干网网络投资的积极性 |
二、主导骨干网具有实施策略性行为的动机 |
三、中小骨干网发展环境艰难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策略性行为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骨干网市场的寡头垄断结构 |
一、网络资源 |
二、经营规模 |
三、用户数量 |
第二节 基于价格策略性行为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 |
一、模型假定 |
二、博弈模型分析 |
三、网间结算规制分析 |
第三节 基于非价格策略性行为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 |
一、非价格策略性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博弈模型分析 |
三、网间结算规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促进网络投资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骨干网市场网络投资的现状 |
一、互联网新技术发展缓慢 |
二、固定宽带网速有待提高 |
三、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 |
第二节 促进网络投资的网间结算规制分析 |
一、模型假定 |
二、博弈模型的均衡解 |
三、两种情形下的均衡结果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现状 |
一、美国互联网骨干网市场结构 |
二、美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经验 |
一、NAP点互不结算,互联互通成本较低 |
二、对等直联,互不结算方式得到广泛应用 |
三、多层级互联结构,有效促进竞争 |
第三节 美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规制经验的借鉴 |
一、开放转接互联,促进市场竞争 |
二、增建本地NAP点,降低结算费用 |
三、提高网间结算方式选择的代替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政府规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促使网间结算价格依据成本规制 |
第二节 增建本地NAP点,促进网间结算方式多元化 |
一、增建本地NAP点 |
二、促进网间结算方式多元化 |
第三节 开放转接互联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
一、开放转接互联方式 |
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
第四节 加强反垄断立法,建立质量监管平台 |
一、加强反垄断立法 |
二、建立质量监管平台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三节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8)互适模型视角下深圳工业互联网产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关于工业互联网政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关于工业互联网政策的研究现状 |
1.2.3 对文献研究的观点总结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基础概念和理论阐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工业互联网 |
2.1.2 产业政策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互适模型理论 |
2.2.2 产业政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政策执行概况 |
3.1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政策的基础优势 |
3.2 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政策梳理 |
3.2.1 国家公共政策梳理 |
3.2.2 深圳市公共政策梳理 |
3.3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政策的执行概况 |
3.3.1 产业政策评价流程与方法 |
3.3.2 产业政策的执行主体多元化 |
3.3.3 产业政策的执行目标群体 |
3.3.4 产业政策的执行政策环境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政策的执行效果 |
4.1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
4.1.1 工业互联网发展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
4.1.2 初步引入专业机构开展工业互联网咨询评估服务 |
4.1.3 扶持区域试点示范发挥出领头羊作用 |
4.2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政策覆盖区域较广 |
4.2.1 电子制造领域 |
4.2.2 机械装备领域 |
4.2.3 精密制造领域 |
4.2.4 医药生产领域 |
4.2.5 黄金珠宝领域 |
4.2.6 服装加工领域 |
4.3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水平得到提升 |
4.3.1 已培育出具有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
4.3.2 已扶持一批创新活跃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 |
4.4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计划 |
4.4.1 大力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 |
4.4.2 大力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推广 |
4.4.3 健全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服务体系 |
4.4.4 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1 工业互联网产业政策执行的调适功能分析 |
5.1.1 多方利益主体分析 |
5.1.2 政策信息传递模式分析 |
5.1.3 产业政策环境分析 |
5.2 公共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5.2.1 专项资金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依然突出 |
5.2.2 评审类项目仍存权力寻租空间 |
5.2.3 部分核准类项目难以实施绩效评价 |
5.2.4 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更新较慢 |
5.2.5 政策宣传的实际效果不佳 |
5.3 公共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3.1 工业互联网政策本身的因素 |
5.3.2 工业互联网政策发展的经济因素 |
5.3.3 技术基础的因素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政策的对策建议 |
6.1 支持龙头企业为主导作用,发展中坚力量 |
6.1.1 加强引导龙头企业主导技术创新 |
6.1.2 促进自主创新政策需落到实处 |
6.1.3 树立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标杆企业 |
6.2 加快工业互联网产业核心标准的制定,建立本地产业联盟 |
6.2.1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 |
6.2.2 积极应对标识解析体系中的困境 |
6.2.3 组建支持本地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 |
6.3 重视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为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
6.3.1 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的责任落实,构建安全管理体系 |
6.3.2 强化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的保护能力,搭建安全技术手段 |
6.3.3 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的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共同发展 |
6.4 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的认证体系,提供人才支撑 |
6.4.1 完善深圳市工业互联网的人才引进政策 |
6.4.2 创新工业互联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
6.4.3 专注教育满足工业互联网要求的人才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的识别与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难题 |
第一节 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司法实践 |
一、微软案中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的改良适用 |
二、腾讯案中商品市场界定方法的失灵 |
三、谷歌案中两个商品市场的界定 |
第二节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结果的局限性 |
一、以商品功能界定市场范围过于狭窄 |
二、以平台整体界定市场范围过于宽泛 |
三、难以释明经营者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的关联性 |
第三节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考量因素的不周延性 |
一、互联网产业中典型的用户锁定效应 |
二、互联网创新性与替代性测试的内在矛盾 |
三、互联网产业中的寡头竞争下的滥用行为规制 |
第二章 以商品识别作为相关市场界定的起点 |
第一节 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路径分析 |
一、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舍弃 |
二、新型相关市场界定方式的尝试 |
1.盈利模式测试法 |
2.产品性能测试法 |
三、互联网产业中商品识别与市场界定 |
第二节 特殊市场结构下基准市场的识别 |
一、互联网产业中市场结构的双边性 |
二、互联网产业中双边市场的解构与分离 |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基准市场的确立 |
第三节 复杂商品形式下基准商品的识别 |
一、互联网产业中商品的标准性与兼容性 |
二、厘清平台中不同商品之间的关联与边界 |
三、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基准商品的选择 |
第三章 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完善进路 |
第一节 相关市场界定方式的反思 |
一、明确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与价值 |
二、明确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适用基础 |
第二节 需求替代测试的完善路径 |
一、以多数消费者需求作为需求替代性测试的基础 |
二、厘清互联网商品与功能之间的关联性 |
三、考虑不同条件下的消费者偏好 |
第三节 供给替代测试的完善路径 |
一、互联网产业中商品供给特征分析 |
二、以供给特征识别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关系 |
三、排除经营模式对供给特征的干扰 |
第四节 互联网产业中个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
一、充分了解行业背景与市场结构 |
二、灵活运用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
三、平衡消费者权益以及互联网创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水平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水平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概况 |
第一节 相关市场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框架 |
一、相关市场的维度 |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 |
三、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 |
四、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相关市场界定的现实意义 |
一、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基础步骤 |
二、科学界定相关市场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的基本要求 |
第二章 反垄断法适用中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 |
第一节 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商品市场的困境 |
一、相关商品定性的困境 |
二、市场选取的困境 |
三、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适用的困境 |
第二节 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地域市场的困境 |
一、相关地域市场范围认定的争议 |
二、虚拟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困境 |
三、线上市场与实体市场相重叠的困境 |
四、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方法的适用面临挑战 |
第三章 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困境的立法原因剖析 |
第一节 既有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过于抽象、笼统 |
一、《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
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三、《界定指南》的规定 |
第二节 既有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未关注互联网产业的特点 |
一、当前立法未关注相关商品定性问题 |
二、当前立法未关注市场选取问题 |
三、当前立法未关注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问题 |
四、当前界定方法未关注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 |
第四章 国外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经验 |
第一节 德国的立法经验 |
一、法律明确规定考虑互联网的特性 |
二、颁布专门文件指导平台市场界定 |
第二节 美国的立法经验 |
一、美国判例法的经验 |
二、美国2010 年《横向兼并指南》的经验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
一、英国《相关市场界定》的经验 |
二、日本《关于企业合并审查的反垄断法实施指南》的经验 |
第四节 国外立法经验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
一、国内外法律设计的差异 |
二、国外值得借鉴的法律设计 |
第五章 完善中国相关市场界定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建议补充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 |
一、建议补充重视相关商品定性的条文 |
二、建议补充考虑互联网产业特点的条文 |
第二节 建议补充互联网产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条文 |
第三节 建议完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有关条文 |
一、建议调整既有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的规定 |
二、建议补充规定新的界定方法 |
第四节 建议补充相关时间市场维度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的互联网产业区(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经济背景下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研究[D]. 王文倩.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2]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则完善:以基本权利保护为导向[J]. 黄晶晶,刘岳川. 人权研究(辑刊), 2021(01)
- [3]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J]. 孔祥俊. 比较法研究, 2021(02)
- [4]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 郭轶舟.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5]中美互联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因素比较——以阿里巴巴和亚马逊为例[J]. 刘磊. 广告大观(理论版), 2020(04)
- [6]中国工业互联网产业上市公司市场力量的实证研究[D]. 宋金鑫. 北京化工大学, 2020(02)
- [7]我国互联网骨干网网间结算的政府规制研究[D]. 朱娅洁.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8]互适模型视角下深圳工业互联网产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研究[D]. 黄礼胜.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商品市场的识别与界定[D]. 楼晴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问题研究[D]. 黄晶晶.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