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嵇笑非[1](2021)在《论我国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
许深辉[2](2021)在《论我国对外经济援助法律制度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郭汝钊[3](2021)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文中提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研究的热点。辩护率低是刑事辩护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奠定了基础,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又一大进步。2017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实施以后,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得到扩大,被告人的地位得到提高,但也难以与强大的公诉机关抗衡。因此,需要从立法及司法方面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也是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维护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键。文章对广东省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剖析当前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此来夯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先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来源及现状进行概述,并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再对该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对广东省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工作情况的调研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仅在覆盖广度方面有要求,在辩护质量方面也有要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存在覆盖范围方面比较窄、辩护有效性较低、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问题。最后,文章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其一,逐步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包含覆盖范围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扩大受援助对象范围。其二,提高辩护的有效性,包含提高被追诉人的辩护有效性、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辩护有效性以及借鉴民事案件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其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文章建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以及强化值班律师的监督者功能,促进控辩双方地位平衡。
李蕊[4](2020)在《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几经流转之后,于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享有,为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我国死刑复核权分配给最高人民法院,为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的压力,将部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分给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死刑复核权的分配设置,为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提供了前提条件。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不仅存在辩护律师缺位的情况,还存在着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的情形。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辩护情况和H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行使的现实状况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出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法律援助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权利救济不畅等诸多现实问题。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审理模式的影响;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现行法律规范保障不足以及司法资源保障不足。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仅是国际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等等。因此,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做进一步的保障。首先,必须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对死刑复核程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诉讼化改造,为辩护律师适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铺平道路;其次,明确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再次,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够畅通行使辩护权;最后,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监督、法律救济等途径对法律援助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予以保障。
梁洁莹[5](2020)在《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刑诉法中,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随后2019年发布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权利。但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值班律师的身份的具体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其在实践过程中也难以发挥其应该的效果,有流于形式之危机。本文从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有无聘请律师三个角度出发,对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进行类型化的讨论,先后从基本理论出发,讨论影响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基本要素和变量元素,然后结合法律文本和实践经验分析因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不明而产生的问题,再将我国学者的研究理论结合外国的值班律师的经验对现有的值班律师的定位理论和功能的实践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包括值班律师的定位应为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的功能类型决定其是否享有诉讼权利,以及应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对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完善应在不改变值班律师定位的基础上,赋予值班律师实现其职能相应的诉讼权利,但笔者认为,并不是每一种功能都应该赋予权利,笔者认为值班律师的功能有四种,主要是辩护前的法律帮助的功能、权利保护的功能、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功能以及在场见证的功能,并认为对辩护前的法律帮助的功能可不需赋予其诉讼权利。最后笔者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有无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对值班律师的功能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
刘艺[6](2020)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文中认为值班律师是不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类型为选择标准、在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等地的固定办公场所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律师,由国家财政出资保障其办案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委派主体。值班律师制度是以值班律师为主体,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无条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救济制度。推行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试点制”的试验式改革方式,通过在河南、山东、上海等地推行先期试点来积累一定经验、发现一定问题,而后推广至全国。这样的推行方式的好处是既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的改革积极性、给地方政府充分的进行制度和政策创新的可能性和空间,又能避免全国性的、较大的社会风险,保证全国整体的社会稳定不动摇。然而当前的法治国家建设强调有效的顶层设计,需要对改革目的、改革主体、改革计划、改革内容、改革程序等有着明确的规划,缺乏顶层设计的改革很容易失去前进的方向,而值班律师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缺乏顶层设计的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英国,在英国、加拿大等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前述国家,值班律师制度或是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保障和体现,或是作为为招揽案源而推出的一次性志愿服务,它们的制度设计、推行理念和功能定位都较为明确。我国应建立起完善的值班律师运行机制,赋予值班律师充分的权利以保障其履职的有效性。在主体方面,我国应为值班律师群体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确保值班律师队伍的高水平、高素质。在经费来源方面,既然单纯依靠财政拨款难以满足值班律师的运行需要,我们或许可以尝试开拓多元化的经费来源渠道,比如将维护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接受社会募捐。在值班律师的类型方面,虽然目前我国的值班律师仅服务于刑事诉讼领域的申请人,但需要法律帮助的申请人却不仅仅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未来或许可以尝试在行政诉讼等其他领域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此外,鉴于值班律师对于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具有时间上的优势,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或许可以尝试允许有值班律师来担任其辩护律师,开辟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化的通道。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和推行,应将明确国家和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前提,秉承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设计理念,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范畴,并在完善不同阶段值班律师间衔接机制的同时注意探索值班律师向被追诉人的辩护人转化的机制。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应属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范畴,值班律师所履行的职能是辩护职能,应当具有辩护律师所具有的阅卷权等权利。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地位,是对值班律师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完善。
王一蕾[7](2020)在《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研究》文中提出值班律师制度不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推进,保障案件当事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明确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运行紧密相关。在对认罪认罚案件内涵及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的分析基础上,又系统研究了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职能定位,了解到域外国家值班律师具有辩护人的性质,这对我国值班律师的定位有一定的启示。实践中由于对值班律师职能定位界定的不清晰,导致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效果不理想,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职能定位有待进一步厘清。目前,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包括: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身份不清晰、工作职责规定粗化、诉讼权利不明确、值班律师辩护职能的保障机制不完善等。我国今后应进一步厘清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职能定位,具体思路是:一是以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为核心,明确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的诉讼身份;二是围绕辩护人身份,细化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具体工作职责;三是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为核心,明确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具体诉讼权利;四是以值班律师有效行使辩护职能为核心,完善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职能的保障机制。
王碧荷[8](2020)在《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值班律师制度是以人权保障原则为基础进行的制度创设,通过部分地区试点工作的推行到最终纳入刑事诉讼法中,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认可,是一项全国推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积极影响。该制度是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预防了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而对刑事侦查权进行监督,推进了控辩平衡;通过资源配置的优化,提高了司法效率,进一步满足了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从目前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国家立法层面对其规定,或者从各试点地区取得的相关经验来看,值班律师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影响该制度更好运行的问题。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律师的角色定位、权利告知程序、权利赋予、诉讼权利受限、律师衔接、经费保障、监督体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一些域外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提供借鉴。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吸取域外经验,从理论分歧中确定值班律师“限定辩护人”的身份;对办案机关的权利告知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并确立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等权利在立法中进行合理规划和明确赋予,提高诉讼效率;检察院是值班律师的值班场所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选拔和培训法学和心理学兼备的双师型人才;完善值班律师公平合理的补贴标准、增加线上投诉或事后评价等监督措施、制定系统性培训机制等配套设施,使值班律师制度落入实处,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朱亚琪[9](2020)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司法领域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免费为其提供辩护、代理和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附属于成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独立性。本文试图从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切入,除绪论外,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基本理论。首先,阐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保护少年权利原则、国家亲权理念以及法律帮助原则。其次,从立法演变角度梳理该项制度的规范演变过程,从历史视角揭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面纱。第二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考察研究。首先,从立法现状进行考察研究,以34部省级法律援助条例为样本,分析研究该制度的立法状况。其次,从运行现状进行考察研究,以收集到的中国法律援助网上公布的部分资料作为数据支撑,从提供援助的主体、提供援助的对象、援助适用的阶段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最后,通过该项制度的立法与运行现状的考察分析,探究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困境的成因。第三部分是域外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比较研究及借鉴。先就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关于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从立法模式、援助模式、援助对象、援助机构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与学习借鉴;再就香港地区的制度经验进行分析与学习借鉴。即以国际视野分析研究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并对其予以学习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改革完善。从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考量制度的改革完善。立法层面之改革主要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对制度主体范围的改革方面进行,即提出拓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援助律师专业化以及深化强制辩护制度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实践层面之改革主要从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方面,提出拓宽援助渠道、构建援助全程专一化、改革后勤保障机制以及加强校园培训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秦小渊[10](2020)在《值班律师的性质与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行,为了更好地在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成为重要课题。在当前的值班律师制度完善中,应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即尊重其原有的法律援助特性,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赋予其相应的辩护职能。文章结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理,立足于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全覆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根据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运行当中的现实问题,结合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原则及启示,从多个角度提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对策。
二、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研究 |
(二)有效辩护的研究 |
(三)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指定辩护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论依据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有效辩护原则 |
(三)控辩平等原则 |
(四)程序正义原则 |
第二章 广东省X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证调查 |
一、概述 |
二、调查情况说明 |
(一)调查经过 |
(二)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X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调查 |
(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整体评价 |
(二)被告人权利司法保障方面的调研 |
(三)律师辩护有效性方面的调研 |
(四)对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调研 |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第三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较窄 |
(一)覆盖范围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
(二)辩护全覆盖仅覆盖于审判阶段 |
(三)受援助对象的范围窄 |
二、辩护有效性不足 |
(一)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缺失 |
(二)律师的辩护有效性低 |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利难以充分保障 |
三、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明 |
(二)值班律师经费缺乏充分保障 |
(三)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流于形式 |
第四章 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建议 |
一、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 |
(一)提高覆盖范围的效力位阶 |
(二)将辩护全覆盖的范围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 |
(三)扩大辩护全覆盖受援助对象的范围 |
二、提高辩护的有效性 |
(一)引入有效辩护理念 |
(二)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
(三)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
(四)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 |
(一)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 |
(二)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 |
(三)强化值班律师成为“监督者”的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统计 |
2.1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 |
2.2 H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 |
2.3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存问题 |
3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必要性 |
3.1 国际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3.2 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 |
3.3 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 |
3.4 增强辩护有效性的基本要求 |
3.5 法律援助律师的特殊属性 |
4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评析 |
4.1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现状 |
4.1.1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 |
4.1.2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 |
4.1.3 死刑复核程序中权利救济不畅通 |
4.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4.2.1 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式审理模式的影响 |
4.2.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 |
4.2.3 现行立法保障不足 |
4.2.4 司法资源保障不充分 |
5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路径 |
5.1 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
5.2 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适用法律援助制度 |
5.2.1 实现援助制度全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
5.2.2 明确法律援助主体,提供合格的律师为其辩护 |
5.2.3 积极探索新时代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机制 |
5.2.4 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
5.3 保障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全面行使 |
5.4 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影响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基本要素 |
一、诉讼三角构造的衡平 |
二、诉讼权利保护的价值 |
三、法律援助的特质 |
四、律师职业规范 |
第二节 决定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变量元素 |
一、不同案件类型值班律师功能定位 |
二、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功能定位 |
三、有无聘请律师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
第三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考察——基于功能定位的分析 |
第一节 法律文本分析 |
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功能错位 |
二、功能异化为追诉机关的代表 |
三、功能虚化为程序见证者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权责不清 |
二、值班律师的权力受限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力 |
四、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不高 |
第四章 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值班律师的定位的类型化分析 |
一、辩护人化 |
二、分阶段的“准辩护人” |
三、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 |
第二节 值班律师功能的类型化分析 |
一、辩护前的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 |
二、庭审参与 |
三、认罪案件的量刑协商功能 |
第五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完善路径——功能主义的视角 |
第一节 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的基本原则 |
一、值班律师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 |
二、值班律师的功能类型决定是否享有诉讼权利 |
三、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
第二节 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值班律师功能定位 |
第三节 速裁案件或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功能定位 |
第四节 有无聘请律师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
第五节 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与现状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设计 |
(一)建设值班律师制度的背景因素 |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与适用演变 |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应然功能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成效异化及原因分析 |
(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二)理念与实践异位的原因 |
三、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经验借鉴 |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 |
(四)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经验借鉴 |
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方向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制度设计与完善 |
(二)值班律师法律地位的明确 |
(三)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方式的探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7)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 |
0.7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概述 |
1.1 值班律师的概念 |
1.2 认罪认罚案件的内涵解读 |
1.3 值班律师的现有职能定位 |
1.4 厘清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的意义 |
1.4.1 有助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帮助的实现 |
1.4.2 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与认罚的准确性 |
1.4.3 助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
2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的现状与困境 |
2.1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的现状 |
2.1.1 现行规定 |
2.1.2 理论争议 |
2.1.3 司法实践 |
2.2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的困境 |
2.2.1 值班律师诉讼身份未明确 |
2.2.2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规定粗化 |
2.2.3 值班律师相关诉讼权利缺失 |
2.2.4 值班律师辩护职能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
3 域外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职能定位的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
3.1.1 英国值班律师计划 |
3.1.2 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
3.1.3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
3.2 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的具体理顺思路 |
4.1 厘清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身份 |
4.1.1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应辩护人化 |
4.1.2 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应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益保护者 |
4.2 细化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职责 |
4.3 明确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权利 |
4.3.1 赋予值班律师会见与阅卷的权利 |
4.3.2 赋予值班律师出庭辩护权 |
4.4 完善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职能的保障机制 |
4.4.1 赋予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权 |
4.4.2 提高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本文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值班律师制度的源流 |
第三节 值班律师制度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 |
二、权利告知程序不完善 |
三、值班律师诉讼权利受限制 |
四、值班场所的立法规定及律师之间衔接程序不明确 |
五、值班律师经费保障不充分 |
第三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三、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细致的选任程序 |
二、完备的培训机制 |
三、多样化服务形式 |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完善设想 |
第一节 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具体定位完善权利告知程序 |
一、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具体定位 |
二、完善办案机关权利告知程序 |
第二节 扩大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
一、立法规定享有阅卷权 |
二、立法规定享有会见权 |
三、立法规定享有调查权 |
第三节 明确在检察院设立值班场所完善律师之间的衔接机制 |
一、明确在检察院设立值班场所 |
二、完善律师之间的衔接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值班律师保障和监督体系 |
一、保障值班律师的办案补贴 |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监督体系 |
第五节 完善值班律师培训机制及运行方式 |
一、完善值班律师的选拔机制 |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培训机制 |
三、完善值班律师的运行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基本理论 |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理论基础 |
1.保护少年权利原则 |
2.国家亲权理念 |
3.法律帮助原则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历史发展 |
1.制度起始阶段 |
2.制度发展阶段 |
3.制度基本成型阶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考察研究 |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现状考察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现状考察 |
1.提供援助的主体 |
2.提供援助的对象 |
3.援助适用的阶段 |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困境成因探究 |
1.制度立法层面 |
2.制度运行层面 |
3.制度保障层面 |
三、域外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及借鉴 |
(一)制度之比较研究 |
1.立法模式 |
2.援助模式 |
3.援助对象 |
4.援助机构 |
(二)制度经验之学习借鉴 |
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改革完善 |
(一)立法层面之改革完善 |
1.完备立法 |
2.未成年人刑事援助律师专业化 |
3.拓宽援助对象 |
4.深化强制辩护制度 |
(二)实践层面之改革完善 |
1.发展多元化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渠道 |
2.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全程专一化 |
3.改革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后勤保障机制 |
4.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校园培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值班律师的性质与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值班律师的性质定位 |
(二)域外经验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三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四 论文整体结构 |
五 论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中的问题与不足 |
第二章 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
一 值班律师制度的源流 |
二 值班律师制度的含义 |
(一)值班律师的派遣方式 |
(二)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 |
(三)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 |
(四)值班律师的费用承担 |
三 值班律师制度的特征 |
(一)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 |
(二)法律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和无偿性 |
(三)工作场所的灵活性 |
(四)值班律师的类型多样化 |
四 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三)保持控辩权利对等,促进司法公正 |
(四)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参与 |
第三章 值班律师当前在我国的立法中的性质定位 |
一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沿革 |
二 我国学界对值班律师的定位 |
(一)法律帮助者 |
(二)司法机关的合作者 |
(三)辩护律师或准辩护人 |
三 值班律师在我国立法中的性质定位 |
(一)职责定位 |
(二)身份定位 |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中的现实问题 |
一 值班律师性质定位不明 |
(一)职能定位不明 |
(二)诉讼地位不明 |
二 值班律师的权利无法行使 |
(一)会见权虚置 |
(二)在场权缺失 |
(三)阅卷权行使随意 |
三 值班律师自身及辩护质量不高 |
(一)值班律师的资质与数量问题 |
(二)值班律师辩护质量低 |
第五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与启示 |
一 值班律师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英国值班律师计划 |
(二)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
(三)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
(四)澳大利亚值班律师制度 |
(五)香港当值律师计划 |
二 域外国家及有关地区值班律师制度的启示 |
(一)值班律师的细化分类 |
(二)值班律师服务的及时性 |
(三)值班律师与辩护人之间的转化 |
(四)值班律师准入门槛严格,业务素养高 |
(五)司法机关同法律援助机构的密切联动 |
(六)设置多种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 |
第六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 明确值班律师资格 |
(一)明晰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 |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 |
二 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权利 |
(一)应当赋予值班律师以阅卷权 |
(二)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 |
(三)赋予值班律师以诉讼各阶段的在场权 |
三 完善值班律师的管理制度 |
(一)拓宽值班律师队伍的来源 |
(二)建立并完善值班律师的监督考评机制 |
四 配置多样化的值班形式 |
(一)创建“固定值班”、“定期值班”、“动态值班”相结合的值班方式 |
(二)探索“互联网+值班律师”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之完善[D]. 嵇笑非. 浙江工商大学, 2021
- [2]论我国对外经济援助法律制度改革[D]. 许深辉. 江西师范大学, 2021
- [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D]. 郭汝钊. 兰州大学, 2021(02)
- [4]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D]. 李蕊.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5]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D]. 梁洁莹.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D]. 刘艺. 吉林大学, 2020(08)
- [7]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职能定位研究[D]. 王一蕾.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值班律师制度完善研究[D]. 王碧荷.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 朱亚琪.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10]值班律师的性质与制度完善研究[D]. 秦小渊. 兰州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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