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 答:您好,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总结掌握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对有关行政案件请示的解答工作,特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64)法研字第75号和(73)法办字第004号关于请示问题的通知,今后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行政审侍哗判中遇有疑难问题和疑难案件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按照逐级燃哗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中,要写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庭的意见。如果审老段行判委员会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倾向性的意见。
二、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请你们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院。
三、请你们务必在1990年12月25日之前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判庭建立、干部配备和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一次专门的书面报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答:最高人民局谨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链昌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棚腊扒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行政诉讼审判的证据???
- 答:1.恐怕很难作为证据。
2.证据都是需要权威认定的资料、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一般不行。 - 答:原则上非盖红章的国家部门,被国家承认的事业单位的章,不能作为行政审批的证据。但是可以作参考
问: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
- 答:(一)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行政审判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不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而且往往阻力较大,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接受同级党委对行政审判工作思想政治、方针政策和组织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求得党委、人升磨核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吵掘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认真清除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营造良好的内部司法环境。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游世要性的认识。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实践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衡量人民法院现代法治意识高低的重要标尺。人民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落实求真务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为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为行政审判法官撑腰打气,旗帜鲜明地维护行政审判法官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审判的合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有助于增强老百姓参加诉讼活动的信心,能够提升行政审判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和协调,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登新闻媒体和宣传橱窗等形式,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