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初步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曹文婷[1](2021)在《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期,为了深化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推动创新创业的发展。在政策驱动下风险投资业获得较大的鼓舞,资本市场建设也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风险投资金额为7630.94亿元,风险投资案例数为8234起。我国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风险投资市场。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我国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提升新三板、设立科创板、完善创业板。其中,提升新三板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进“双创战略”实施有更为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因为,新三板是专门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孵化平台。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是真正的中小微企业,它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达不到上市条件,但自身又具有融资需求和发展愿望。这部分企业的数量较大,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数量最多的时候为2017年末达到11630家。本文认为风险投资和新三板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属于“双创战略”框架中的重要支撑内容。它们具备共同的政策目标,即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的发展。然而,学界对“风险投资和新三板”主题并未积累较多的研究成果。前期学者较多地关注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而对风险投资与场外市场企业的探讨较少。前期学者较多的关注风险投资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结果,而忽略风险投资的影响机制和宏观溢出效果。针对以上现实背景和研究不足,本文以场外市场新三板为研究对象,从微观层面探讨风险投资对被投企业价值的影响和作用机制。考虑到风险投资的作用不只局限于受资企业,它可能对整个产业或区域都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从宏观层面探讨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和溢出机制。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获得政策启示,为充分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机制和充分释放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提供有益的借鉴。随着国际经济环境持续恶化,全球疫情尚未得到缓解,我国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的常态化时期。中国要实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创新创业能否在更大范围普及和更高层次推进。而创新创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资本,还需要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平台作为纽带将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发展连接起来。毋庸置疑,新三板便是这个重要的连接纽带。因此,以中小企业为切入点,探讨风险投资对新三板的影响及溢出效应问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探讨了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问题。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法、数理模型法、理论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系统全面地探讨了该主题。全文的逻辑思路为“提出问题→研究综述→理论基础+现实基础→理论分析+机制分析→实证检验→结论”。就具体章节而言,本文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共分4个章。其中,第1章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与研究设计;第2章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第3章对本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梳理相关理论;第4章描述了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历史现状及关系问题。第二部分“分析问题”是本文的核心,包括3个章。其中,第5章为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与机制探析;第6章从微观视角实证分析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第7章从宏观视角验证了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的溢出机制和溢出效应。根据前两部分研究,第三部分重在“解决问题”。第8章总结研究结论,并引申出相应的政策启示和提出研究展望。通过研究获得以下几点结论:(1)机制分析表明(1)风险投资通过治理作用机制、认证作用机制、支持作用机制对被投新三板企业发挥积极作用。风险投资作用机制有效运作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为创业企业有信任风险投资的企业文化,风险投资人的声誉资本昂贵且失难复得,风险投资和创业企业能建立建设性的互动关系。(2)风险资本投于新三板企业通过资源配置机制、竞争合作机制、协作链接机制发挥溢出效应。其中,竞争合作机制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协作链接机制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展。当前阶段,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投入金额较小。因此,风险投资通过协作链接机制发挥溢出效应的效果可能会被削弱。风险投资溢出机制有效运作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为政府有适当的引导政策,市场环境存在适度的竞争,中小微企业具备吸收能力,资本市场体系健全完善。(2)微观层面实证结果表明(1)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提升具有显着的正向作用,且这种正向作用并非风险投资自选择效应的结果。(2)风险投资通过改善新三板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股票流动性、外部融资能力实现公司价值增值,即在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存在治理作用、认证作用和支持作用的中介效应。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个中介效应中,股票流动性(认证作用)表现出完全中介效应,说明信息效率的改善在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功能。(3)进一步,还发现风险资本投资于不同特征的企业对价值增值的影响存在差异。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收入增长能力、无形资产占比、治理规范性、股票流动性、股权融资方面的异质性对风险投资的增值作用有正向影响。而企业规模、债权融资方面的异质性对风险投资的增值作用有负向影响。(3)宏观层面实证结果表明(1)风险投资通过微观企业主体将影响放大到宏观层面而产生溢出效应。即风险投资→新三板企业价值→产业结构高度化的路径是存在的(竞争合作机制存在)。风险投资→新三板企业价值→产业结构合理化的路径也是存在的(协作链接机制存在)。(2)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显着,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不显着。(3)考虑空间因素也获得相同的结论。新三板市场的风险资本对产业结构高度化有显着的空间溢出效应,且空间溢出效应超过了直接效应。风险投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空间溢出效应不显着。(4)以上结论说明风险投资对新三板市场的支持,确实促进了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创新主导产业的演变,有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但对产业整合方面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这是因为风险投资对新三板市场的投入金额较小。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发现功能受限,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的实现。因此,风险投资较难引导产业进行整合、关联、聚集,即现阶段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较难发挥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鉴于此,应进一步培育和规范风险投资事业及新三板市场,形成规模的同时要具备质量,使风险投资支持新三板企业的同时,不仅更好地发挥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还能将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释放出来。使风险投资更好地帮助中小企业成长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基于以上结论获得如下政策启示:(1)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促进其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以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价值增值作用和产业结构优化溢出效应。(2)风险投资机构要提升专业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被投新三板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新三板企业要摒弃只想获得资金支持,不愿接受风险投资人管理的家族企业文化观念。(3)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4)提高企业吸收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新三板企业要注重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及长期竞争力的培养。(5)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提升企业价值及促进资源整合,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结构合理化溢出效应的发挥。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拓展了风险投资领域的研究边界。首先,以往学者大多以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本文以场外市场新三板挂牌企业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其次,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关注风险资本的异质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本文则探讨了新三板挂牌企业异质性对风险投资作用效果的影响。此外,风险投资的影响可能不局限于接受投资的公司,基于风险资本对新三板企业的投资,进一步探讨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问题,并尝试性地分析空间溢出效应。补充和拓展风险投资领域的研究成果。(2)丰富了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作用机制的研究成果。目前尚未有学者从中介效应模型角度探讨风险投资影响企业价值的内在机制和作用路径,本文把治理作用、认证作用、支持作用同时纳入一个分析框架中,从定量角度解释风险投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作用机制。同时基于新三板市场的独特情景,分析了风险投资作用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更客观地评价风险投资的作用,丰富了相关研究成果。(3)揭示了风险投资溢出机制的工作原理。溢出机制好似一个“黑箱”,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驱动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力量或规则。现有研究成果对风险投资溢出机制的探讨较少。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组成产业的细胞。从企业角度切入,探讨风险投资产业结构优化溢出效应的溢出机制。并借鉴经典生物数学Lotka-Volterra模型对风险投资的溢出机制进行刻画。这种尝试性的探索丰富了溢出效应的研究成果。
孙碧涵[2](2020)在《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美国及世界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巨大影响。美国投资银行对金融风险的爆发负有重大责任。投资银行的高杠杆、高风险业务开展方式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高度复杂性和风险分散机制是导致次贷危机产生和快速扩散的主要因素。危机爆发后奥巴马政府在2010年出台了包括《沃克尔法则》在内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剥离了美国投资银行的短期自营业务,禁止投资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同时对投资银行的激励制度进行了严格约束。巴塞尔委员会也于同年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对投资银行核心资本比例的要求。尽管美国投资银行在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业务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但美国投资银行的盈利水平、市值等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恢复甚至超过了危机前的水平。美国投资银行的快速复苏离不开业务的调整。那么,美国投资银行业务是如何迅速调整的?本文通过大量国内外特别是美国的科研文献、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和西方现代资本市场理论,采用宏观与微观、理论与案例、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对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调整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探索其经验及教训,以期能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中,本文放弃了传统业务、引申业务和创新业务这种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分类方法,根据美国主要投资银行普遍实行的业务部门划分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分类,即:投资银行部门业务、交易部门业务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这种基于经营模式和实际操作中部门的业务分类方法,更符合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趋势,更有利于对投资银行业务间的联系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的从投资银行的工作实际出发来研究各类业务的情况、特点,包括收入来源、风险构成等,可以较好地避免问题研究与实际运营相脱节,便于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根据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重大事件可以将美国投资银行200多年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1)1783年至1929年。美国投资银行从萌芽到第一个发展高峰,从混乱无序的经营到形成较完善的业务体系和经营模式;(2)1929年至1981年。大萧条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实施确立了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模式。(3)1982年至今。在美国商业银行不断尝试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和国际综合性银行的竞争压力下,美国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限制,美国投资银行业再次进入混业经营。2007年危机爆发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再次进行重大调整。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是受内因和外因影响的。外因主要体现在不景气的宏观经济环境、低迷的房地产市场等方面。内因主要是投资银行要扭转大面积亏损局面和降低风险等方面。根据现代资本市场等理论,美国投资银行盲目的扩张背离了实体经济,危机后的业务调整必然加强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注重与实体经济的同轨同速发展。现代资本市场理论中的资产组合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推动美国大型投资银行业务均衡发展,减少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业务。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实现风险与利润的平衡是此次业务调整的主要原则。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投资银行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本文分析了投资银行部门的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并将次贷危机前后的业务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危机后美国大型投资银行在融资业务方面,加强了传统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利润占比回升,美国市场证券承销业务行业集中度小幅下降,美国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业务对美国本土依赖度增加,传统业务和本土业务在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并购重组业务进一步细分细化,并购业务的收入及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加,近年来新的并购潮拉升美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趋势。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交易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本文对交易部门的业务中根据资本所有者划分的客户交易和自营业务两种业务的性质、特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对比了交易部门在危机前后的业务构成和收入变化,危机后受短期自营业务被剥离的影响,高盛等大型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业务收入和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明显,其中投资银行在自营业务方面转向以权益类投资为主。在交易部门业务调整方向的选择上,高盛和摩根士丹利选择了不同的道路,摩根几乎完全放弃自营业务,以做市为交易部门的主营业务;高盛在被剥离短期自营业务后依然保持大量的自营业务。在对美国投资银行中资产管理部门业务调整的研究中认为,金融危机后,资产管理部门成为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这部分业务在美国大型投资银行总收入中占比明显提高,投资银行管理下的资产业务总量上升明显。美国大型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的客户群体也发生明显改变,危机前的主要客户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开始加强资产管理的零售业务,为更多的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本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与分析。宏观方面的效果主要体现为:有利于股市的稳定;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降低了金融危机系统爆发的风险。但仍然存在“大而不能倒”、信用违约风险和潜在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微观效果主要体现为:能够使美国投资银行迅速摆脱金融危机影响;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显着降低。但也存在盈利能力下降、员工激励机制还有待改进、资产周转率下降等问题。研究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利弊得失,总结其经验和教训,能够为中国投资银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强国家金融系统稳定提供重要参考。2020年恰逢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三十周年。俗话说,三十而立。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同时也面临许多机遇与挑战,我国对外金融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与世界大型投资银行同台竞争的格局正在形成。中国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应充分挖掘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扩大业务范围,适当发展衍生品及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完善资本市场的分层和业务的差异化,减少同质竞争。同时政府部门应适当引导证券公司间的兼并和收购,形成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公司,将会更加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祁畅[3](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王仕宏(Wang Shih hung)[4](2016)在《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我国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主要面向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由国发[2013]49号文“决定”定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为场外市场,是我国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有机联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开辟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纪元,充分发挥新三板引导产业资本促进众多中小微企业的成长,注入了新活力,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并完善了产业链资本﹑PE与VC的退出与进入的功能。资本市场是由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构成的具有层次性的市场体系,是场内和场外市场协调发展的有机体。当前我国场外市场发展滞后,以及场内、场外两个市场非均衡发展的基本格局亟待调整和修正。建立的新三板就是弥补场外市场发展滞后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场外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搭建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现在有众多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之中能得到银行贷款的不到2%,能够走向交易所上市的不到万分之一。然而,中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最有潜力的经济细胞,融资艰难则成为困扰我国中小微企业家创新﹑创业与发展的桎梏。新三板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适应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这个交易场所具有无可比拟的吸纳社会资金的能力,借助不断更新的金融科技手段与互联网技术平台,这个交易场所股权转让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极大地提高了资金、人才、机构、信息和其他生产要素的积聚和配置效率。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一﹑新三板是直接融资市场,中小微企业家选择股权融资是理智之选,直接有效地解决风险与效益对称的相关问题。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风险很高,如果企业采用债权方式融资会存在缺陷。初创期企业缺乏可抵押资产,早期企业夭折,债权人很难获得相应赔偿追索,若企业生存下来,债权人获得固定利息难以与其风险匹配。增资扩股能使公司能获得持续的外部资金。如果企业成长良好,股权投资者会持续注入资金,当投资人不看好企业长期发展,投资人为保障自己利益也将寻求退出渠道,实现股权转让,新三板市场结合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可以缩短PE、VC的投资周期,形成很好的退出渠道,从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与保障产业资本的退出与投入。笔者认为最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是内部融资优于股权融资优于债务融资。解决创新型﹑高科技型﹑创业型与新经济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艰难的根本出路在于利用股权融资。我国新三板市场应该对上述企业量体裁衣,思考以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作为市场发动机,以市场化的效率﹑对交易的预期,透过政策的正确引导,市场信息披露的完善,充分调动资金逐利的本质,驱动企业家积极的创新﹑创业精神,实现中国梦。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是近年来发展最快的金融分支领域之一,对市场微观结构的研究拓宽了对市场微观运行的认知,已有的研究成果证明,市场微观结构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质量,影响着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稳定性、效率高低和市场透明度。因此,对微观结构范畴中的做市商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包括做市商交易结构的核心在于通过合理的交易机制发现价格。可以将市场微观结构的理论研究拓展到新兴市场领域,更能通过理论研究指导政策的制定,以实践检验真理为市场交易机制的选择和优化提供理论与实际的依据。目前,我国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更多集中于股票市场,而非场外市场。对证券场外市场微观结构的研究尚付阙如,本文的研究意义则在于补充这一空白。同时,笔者寄予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可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艰难的困境,提供可行性的解决办法。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中国大陆地区的新三板市场,按照从一般到特殊(从金融市场到证券场外市场),从抽象到具体(从微观结构的理论到大陆地区的实践),从规范分析到实证分析(从研究证券场外市场“是什么”到如何应用做市商制度的“怎么做”)的逻辑顺序,综合应用了逻辑演绎、行为金融法、国际比较法、历史归纳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着力于解决四个问题。第一,分析大陆地区的证券场外市场可以采用的交易机制,讨论做市商制度是否是最优选择;第二,从微观结构理论出发,论证证券场外市场做市商制度发挥作用的机制,及对场外市场的有效性、流动性、稳定性、透明度之间相互产生的影响;第三,通过对比全球证券场外市场,分析做市商制度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因,并总结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讨论设计做市商制度的运作具体流程,提出做市商制度运作所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将以这些问题作为逻辑线索,进行深入的研究。主要研究内容概括如下:首先,本文在微观结构的理论框架下对证券场外市场的交易机制进行概述,尤其从微观的角度对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制度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做市转让重点应用微观结构的理论存货模型和信息模型分析金融市场中交易机制的作用路径,为分析证券场外市场奠定基础,并进一步研究了证券场外市场的微观结构特点和大陆地区特有的证券场外市场特征。其次,论证我国新三板市场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原因。交易所上市企业的市场角色定位,是成熟、规模大的普通传统行业等,一般投资者对其做出股票买卖决策比较容易,是看得懂的企业,而非“优秀企业”。但是,对于一般投资者看不懂的高科技型、新经济型﹑创新型企业,上市或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就不充分了,需要做市商“替”一般投资者研究分析公司价值,并通过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透过公开向市场双向报价将公司价值直接告诉一般投资者,引导市场机构投资者对高科技公司形成合理、准确估值,“帮”企业股权定价。股价是投资者博弈形成的,笔者认为,做市商最重要的职能是估值?交易转让制度的本质,其实是股价形成逻辑,交易所市场的指令驱动、竞价交易只是表面,本质是一般投资者直接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自主、直接定价交易,而纳斯达克、新三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本质是做市商报价引导市场交易对手博奕得出均衡价格?透过研究分析顶层设计选择在新三板采取做市商制度是符合中小微企业需要的?第三,由于做市商制度在全球很多国家已经得到长足发展,在证券场外市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本文主要对美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国、法国的证券场外市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其中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是最主要的对比对象。美国现已形成了多层次的资本融资体系,纳斯达克、OTCBB、粉单市场都为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鲜明的思路。不同场外市场之间的繁荣更迭更是对制度设计的真实考虑。我国台湾地区柜台市场则因与大陆地区最为贴近的人文背景而极具参考意义,笔者在亲身参与工作并实地考察了我国台湾地区柜台市场之后,发现大陆地区在发展证券场外市场中可以汲取我国台湾地区柜台市场的经验和教训。通过研究全球主要场外市场,我们发现失败的多,成功的少,其中做市商制度都发挥了核心交易机制的作用。第四,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细致地梳理了大陆地区证券场外市场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介绍我国场外市场的发展历程,并对各个阶段场外市场的发展条件和失败的原因进行介绍。总结出历史上我国证券场外市场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主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对STAQ这个具有场外市场雏形的市场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总结其失败的原因主要归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市场机制尚不够健全;STAQ系统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转制问题,发展存在畸形;法律地位的缺失、法制的不完善,导致市场无法可依,甚至市场的开启和关闭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信息技术的滞后和不普及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做市商本应起到的作用。针对历史上场外市场的失败案例,本文继续介绍了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对于发展场外市场的政策和措施,并从中推导了新三板市场未来的发展情况、论证了做市商制度发展的条件,并对证券场外市场做市商行为与市场效应进行了研究,直接关系到做市商制度在证券交易场所中运作的可行性。金融市场衡量微观质量的标准主要有五个:包括有效性、流动性、稳定性和交易成本与透明度。做市商制度作为一种交易机制,必然会对金融市场的微观质量产生一定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做市商制度对证券场外市场上述指标的影响,发现做市商制度会提高证券场外市场的有效性、流动性,稳定性,降低交易的搜寻成本。但是笔者强调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与新三板市场透明度的关系则并非是完全的正相关性。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做市商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其优势的发挥也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而且做市商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种种的弊端,因此,在点明了做市商制度的缺点之后,明确提出了做市商制度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目标,为做市商制度的监管指明方向。第五,通过实证方法的比较,单一的指标不能完整的反映流动性。不同的流动性衡量指标反映流动性的不同纬度,得出的结果也不同。而后通过对同一类别股票的各指标值进行加权平均,衡量出不同交易制度对流动性的影响,通过比较得出,协议转让制度的LIQ均值较高,但是股价波动幅度较大、交易成本高、交易活跃度也不及做市商转让制度;做市商转让制度虽然在LIQ均值指标方面较低,但股价波动幅度较小、交易成本高低、交易活跃度高,因此,相比于协议转让制度,做市商转让制度更能够促进市场的流动性。同时,我国新三板市场涨跌幅与收益率具有强正相关性,涨跌幅与换手率呈现弱相关性,即新三板市场股票的股价波幅大,收益率也大,却与换手率大小无关,说明我国三板市场不成熟,投机性交易较多;Martin指数与收益率之间弱负相关,即每一单位交易量引起的价格波动对股票的收益率影响不大;换手率与收益率具有弱正相关性,即股票换手率大小对收益率影响不大,说明现阶段频繁的交易不一定有较高的收益。运用市场交易制度效率指数模型(TPI)对做市商转让制度对市场有效性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通过实证检验,得出做市商转让制度的TPI明显地高于协议转让制度的TPI的结论,做市商转让制度的交易效率显着地高于协议转让制度,笔者认为现阶段新三板市场总体呈现弱有效性。因此,总体来看,相比于协议转让制度,做市商转让制度在交易效率、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大,也就是说做市商制度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产生了更大的积极影响。本文的主要观点为:一﹑设立新三板市场成为中小微企业与产业链资本的服务媒介,不以交易为主要目的。新三板市场的存在,可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缩短PE、VC的投资周期,形成很好的退出渠道。从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与保障产业资本的退出与投入,关键在于启用做市商制度为中小微创新﹑创业﹑成长型企业估值。二﹑股价是投资者博弈形成的,做市商最重要的专业职能是估值。做市商“替”一般投资者分析公司价值,使用真金白银通过双向报价将公司价值直接告诉投资者,引导市场机构投资者对高科技公司形成合理、准确估值,“帮”企业定价。三﹑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与市场的透明度的关系则并非是完全的正相关性。四﹑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更有效率,交易的搜寻成本更低。做市商能增加证券场外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稳定性。五﹑在自动化实务中,应达到这一目标,最优地改变下一次的价差,而不是根据历史交易结果找到一个最好的模型并借此指导之后的报价,最优买价的形成依赖于正确的报价路径和报价方式。我们应该善加利用金融科技,它极大的影响新三板市场及做市商的效率。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一﹑经过比较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兴柜市场对于交易机制税费补贴的设计是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股票的。二﹑经过比较研究,会计政策的选择会极大的改变做市策略。做市商会计政策的选择透明或保守,做市业务部门的库存股票列在公司会计项目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兴柜股票采用成本法评估。三﹑对证券场外市场自动化交易的实务研究则从单纯的理论层面运用到实际的操作层面,为我国做市商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运作框架的实际参考。四﹑对于做市商转让制度的有效性与流动性做了实证检验,得出弱有效性与流动性不强的结论。比较LIQ值可以得出业绩较好的股票受投资者追捧,交易比较活跃,而且单位交易量引起的价格波动较小,流动性较好;流动性差的是业绩较差,股价波幅较大,交易不活跃。通过比较得出,协议转让制度的LIQ均值较高,但是股价波动幅度较大、交易成本高、交易活跃度也不及做市商转让制度;做市商转让制度虽然在LIQ均值指标方面较低,但股价波动幅度较小、交易成本低、交易活跃度高,因此,可以看出,做市商转让制度更能够促进市场的流动性。我国新三板市场涨跌幅与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为0.937,具有强正相关性,涨跌幅与换手率的相关系数为0.185,呈弱相关性,即新三板市场股票的股价波幅大,收益率也大,却与换手率大小无关,说明我国三板市场不成熟,投机性交易较多。使用市场交易制度效率指数模型(TPI)验证做市转让制度的有效性,考虑了流动性和波动性两大关键因素,做市商转让制度的TPI明显地高于协议转让制度的TPI。五﹑使用真实的大型国有券商做市商交易数据成本分析,实证发现,当前新三板针对做市商委托报价行为收费过高,其实行的多报价多收费模式,与纳斯达克的多报价少收费模式相比,不利于鼓励做市商多提供报价、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惩罚了积极提供报价与流动性的做市商,奖励了怠于提供报价的做市商,起到了反向激励的作用。基于本文的研究,笔者提出以下主要建议:通过理论的研究更好指导实践。建议主要包括:一﹑明确政策预期,加强对投资人的准入管理,改善投资者结构。可以解决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的目前市场低流动性与弱有效性的困境。二﹑完善转板制度和摘牌制度常态化。三﹑建立合理的分层信息披露制度。四﹑建立大宗交易制度。五﹑开放做市商库存股“互抵交割”,强化做市商专业估值能力。六﹑做市商账户手续费减免,建立补贴机制。七﹑建议开放非限定条件的非交易过户制度。八﹑修改证券法填补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场所的空白。
杨柏国[5](2011)在《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是国内首次从制度背景、发行、转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私募证券在中国是一个发端于市场需求与自发创新,近几年取得快速发展,并逐渐走进监管部门视野的新事物。在中国,由于金融压抑与管制普遍存在,过去十余年里私募证券一直游走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同时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证券”的列举范围较为狭窄,对私募发行的构成要件缺乏具体规定,以致于直至今日,私募证券也依然笼罩在非法集资的阴影之下。尽管目前在立法、监管、司法方面严重滞后,但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事实层面上早已风生水起,本文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企业内部集资,以及90年代的“定向募集/发行”;第二阶段是2000年后兴起的主要集中于金融行业内的“准证券非公开发行”,如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保险公司次级债定向发行等;第三阶段是近几年大行其道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两大类,其中又尤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引人注目。中国私募证券三种形式,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基金均在各自领域内较快发展。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目前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在中国主要受《信托法》等法规调整,本文之所以把包括其在内的多种形式私募基金纳入研究范围,一方面是由于本文认为中国亟需对“证券”做适度的扩张性解释,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拟对“证券”作适度扩张性解释,并拟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也正是基于此,在中国私募股票、私募债券规定非常疏漏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此次修订为中国私募证券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样本和观察视角。回溯近十年来的证券、金融立法可以发现,中国已经或正在通过立法修规的方式小心翼翼地对私募证券作出肯定的回应。譬如,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正式承认了证券“非公开发行”1。此后,“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各自分管领域内发布了多个零星涉及私募证券的相关规章,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务发行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而最新的消息是,争论数年的私募基金规制问题正式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私募证券市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各路资金参与其中,与之相伴的是,一些问题也开始日益暴露,譬如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对证券市场潜在的系统风险问题,等等。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对中国立法者和监管者来说并非杞人忧天。从国际上看,肇始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对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私募证券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激烈而充分的反思,并对有关法规进行了修改,监管部门也对华尔街上对冲基金涉及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调查越发严格。快速发展的市场和日益暴露的潜在风险,昭示着中国私募证券立法、监管等必须加快步伐。同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必需要回应来自社会和市场的需求。私募证券的经济本质可以视为一种融资安排,相对于公募发行融资或银行信贷融资,其融资成本更低、程序简洁灵活,特别是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其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从国际经验看,私募证券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在一国(地区)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从宏观的层面来讲,中小企业的发展更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从中外证券法演变历史来看,融资需求、市场效率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均衡考量是一条主要脉络。而随着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投资者的保护更是成为全球证券法律制度的首要目标。为此,在兼顾其他目标并侧重于保护私募证券投资者的规制目标下,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如下问题作出系统性地解答,并为中国私募证券未来立法、监管、司法提出建议。何为私募证券?私募证券存在的经济、社会背景是什么?中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供给与私募证券市场需求之间存在何种缺口?目前中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和亟待弥补的缝隙?中国未来私募证券法律制度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从国际上看,美国在私募证券法律制度设计上为其他国家(地区)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启示。从1933年《证券法》第4(2)条,到1982年D条例,再到Rule 144、Rule 144A,美国在私募证券发行、转售等方面的立法、司法、制度演进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此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私募证券法律制度几乎是整体移植了美国的做法。这些域外经验对中国来说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鉴于美国是全球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而中国现行私募证券法律制度非常粗疏,加之本文立足于为中国未来私募证券规制建言献策,为此,笔者在研究中以美国为样本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私募证券未来法律规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借鉴。在写作结构安排上,除“导言”、“结语”外,正文部分共五章,分别是:第一章、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第二章、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第三章、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第四章、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第五章、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之所以采用这一看似有点“教材化”的结构安排,乃因为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发行、转售、法律责任方面均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和大量的立法空白。更为重要的是,私募证券发行、转售、法律责任之间密切相关,且均是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譬如,私募证券转售制度、法律责任设置深深受制于私募发行制度。此外,本文在写作中始终以问题为导向,力求揭示各环节制度设计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经济原理。而第五章则试图把前四章侧重理论化的研究结论具体运用于当下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热点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在中国缺乏私募证券系统立法实践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法》此次修订为本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研究样本。简要来说,正文五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本章首先试图从理论层面上对“证券”、“私募”进行界定,这属于“应然的”范畴。本文认为,私募与公募的核心区别在于投资者是否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无需证券发行审核程序提供的保护”。其次,梳理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证券、私募的规定,并通过和“应然”范畴的对比分析发现,中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对“证券”种类的列举偏窄,“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形同虚设,需要作适度的扩张性解释,至少应把私募基金纳入其中,对“私募”的规定已现雏形,但缺漏明显。然而,立法上的疏漏无碍于市场创新的步伐。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过去五年里“野蛮生长”,发展迅速。私募股票、私募基金、私募债券根据相关部委规章的规定,稳步前进。中国私募证券市场的诞生具有深刻的制度背景:普遍存在的融资需求、金融压抑下的融资困难,合格投资者群体的涌现,这些因素在追逐利益的金融创新的推动下走到了一起。对比私募证券市场现状和现行法规的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事实与立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缝隙,简言之即“市场先行,法规滞后”,亟待弥合。鉴于中国私募证券市场在规模上的迅速增长、立法上的模糊与缺漏、监管上的缺位与越位,加强私募证券法律规制日益迫切。第二章: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证券私募发行是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起点。在第一章对“证券”、“私募发行”予以界定的基础上,本章聚焦于对私募发行制度各环节与要素进行解构,并以美国等域外经验为借鉴,对完善中国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从理论上讲,可以享受发行审核豁免的证券私募发行在制度上主要包括如下要素:(1)符合什么条件的实体可以进行私募发行,即发行人的适格性问题;(2)私募发行可以向什么样的投资者推广销售,即合格投资者制度,这是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所在,这一问题在中国即是解答《证券法》中“特定对象”的界定问题;(3)监管部门对私募发行采用何种审核制度;(4)私募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机制;(5)发行人可以采用何种方式向潜在投资者发出要约、销售证券,其中界定“非公开方式”成为焦点所在。鉴于私募发行只能向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本文建议,中国证券私募发行中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建设可以采取“先严后松”的策略,商业银行、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认定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从“成熟度”、“财富”两个方面来界定,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则从“成熟度”、“财富”、“关系”三个方面来界定;在审核制度上,本文认为中国私募证券发行不应简单地移植美国的注册豁免,建议采用事后备案制,从而利于监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同时不影响融资效率;在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本文建议,针对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者而规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机制,但需要统一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基础性信息,允许并鼓励私募发行人向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在“非公开方式”方面,本文认为一方面要废除现行相关规章中明显与这一要求相冲突的条款,同时对利用互联网推广、销售私募证券规定严格的“投资者事先调查认定、网站进入密码保护”等程序。第三章、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转售即私募证券发行后的再次转让,不仅是私募证券投资者的必然诉求,也是私募证券作为金融投资产品具有流通属性的体现。从理论上来分析,私募证券转售有两条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履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审核程序后转售;二是寻求审批豁免予以转售(在美国即注册豁免)。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私募证券持有人无疑会选择寻求豁免的方式进行转售,这也是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替代融资方式的本意所在。而如欲在转售时享受审批豁免,私募证券持有人必需要证明其不是证券“承销商”,而是私募证券“投资者”,因为如果被认定为是“承销商”,则其转售无疑会架空私募证券发行环节的制度设计。美国在这方面提供了两个广为借鉴的法规,分别是Rule 144和Rule 144A。美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发行人之关系人转售私募证券的要求比非关系人更为严格、转售限制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放宽、对QIB(合格机构投资者)给予更多的信任并因此放宽转售限制等。其中,“持有期限”是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核心所在。就中国而言,在私募证券转售立法方面还非常粗疏,譬如,何种条件下可以转售、可以向什么样的投资者转售、转售时的信息披露与数量限制、在何种市场转售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文本建议,把私募证券转售分为:一般性转售、合格投资者之间的转售、私募证券权属被动性变更三种类型,并加以区别对待,分别作出规定。其中,一般性转售享受审批豁免的条件主要包括,符合一定的持有期间、适当的信息披露和一定的转售数量限制。除加强私募证券转售立法外,中国也需要加强私募证券转售市场的建设,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为私募证券发行、转售留出一席之地。本文建议,把私募证券发行、转售主要纳入拟扩容的“三板市场”之中。第四章、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缺乏法律责任的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只会沦为一句空话。构建科学、严谨的法律责任体系,不仅是私募证券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私募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从理论上来说,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无疑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组成,且功能各异。本文认为,相较于公募证券,私募证券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非法发行、非法转售、虚假陈述,而公募证券的违法违规行除此以外,还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私募证券投资者是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其在发行、转售等环节,具有与私募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趋于平等的谈判能力,因而《合同法》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在行政责任方面,由于私募证券受到的监管比公募证券相对较少,因此其行政责任比公募证券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小;在刑事责任方面,对私募证券来说,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是厘清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梳理中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私募证券法律责任在理念上需要“民(事)行(政)并重”;在民事责任方面,需要把私募证券纳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反证券欺诈规定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责任方面,建议设置“主动改正”下的行政责任安全港规则,同时把私募证券相关主体纳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行政法规之调整范围;而在刑事责任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告别采用间接融资的思路来规制属于直接融资范畴的私募证券行为,建议把现行非法集资中的不少情形纳入证券法规调整范围。第五章、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理论上来讲,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主要包括立法、监管和司法三种表现形式,其中立法是监管和司法的基础与前提。但是,由于中国私募证券立法非常粗疏,加之中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私募证券在监管体制、原则、目标上尚待进一步厘清,同时私募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基金现行监管体制等方面也差异明显。此外,中国公开的私募证券司法案例极为缺乏,一些实质上的私募证券案例也往往以《公司法》、《合同法》乃至《刑法》等作为判案依据。幸运的是,2011年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拟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为本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研究样本。为此,本章尝试把前四章研究结论具体运用于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首先,建议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应确立适度规制原则和统一规制模式;其次,本章对中国私募基金中目前受关注最多也是争议最多的“阳关私募”法律规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指出其存在投资者界定不统一、销售推广方式混乱、投资顾问资质界定不明等六大现实困境,监管思路上表现出“半私募半公募”的双重属性;最后,对私募基金“入法”的适度监管边界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本文对此次修法提出了九点建议,包括:设立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中国证监会下新设“非公开发行部”统一负责私募基金乃至私募证券的监管,防止备案制变相成为审批制,而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从事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等动议,本文认为这一“混业”动议需要非常慎重,因为其中存在利益输送、违规交易的潜在隐患,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回应和关注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本土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鉴于中国目前关于私募证券的立法、监管、市场实践等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本文以境外成熟经验,特别是具有代表性和广泛影响力的美国作为借鉴样本和参照体系,进行了相对系统地比较研究,以期从中得出可为中国借鉴的经验。管窥美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演变可见,强调各目标之间的均衡和协调是其主要经验之一,具体包括: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业界需求与政府监管、效率与公平,等等。但同时也要看到,美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在其近80年的演进历程中,不仅充满了激烈的争论,而且也曾有过失败的立法甚至短暂的倒退。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深感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复杂性远超预期。为此,笔者坚持客观看待私募证券法律规制中的共性与差异性。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中国私募证券包括私募股票、私募债券和私募基金三大类。三者在法律规制方面,既存在共性,特别是在私募发行环节,但同时三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譬如,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门槛可以比私募股票的更高,在转售环节、法律责任设置方面也有所不同。这并不难理解,恰如在公募证券中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在发行条件、上市门槛、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有所差异一样。但为确保研究的聚焦性和关联性,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始终以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的共性问题为主,同时适当兼顾差异性。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在写作中主要运用了规范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相较于此前的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整体研究思路上,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比较系统地对中国私募证券的现状、制度背景、发行与转售的制度构建、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地研究;二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私募证券法律制度最近几年来的演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与总结,其中包括SEC 2007年对D条例的修改建议报告,次贷危机以后美国学界和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的反思及新立法举措等,并从中归纳出可为中国借鉴的经验教训;三是在私募证券发行环节,对中国私募证券投资者类型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探讨,提出了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建议,并对在私募发行中如何利用互联网提出了建议;四是在把私募证券转售细分为一般性转售、合格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转售等三种类型,分别构建转售制度的同时,建议把中国私募证券发行、转售主要纳入拟扩容的“三板市场”;五是对私募证券与公募证券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对比分析,聚焦差异性,同时不漠视共同性;六是对当下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何把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从实践与理论两个层面提出了多条建议。就中国而言,私募证券无疑有理由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无论立法部门、监管部门等对私募证券近期、中期乃至远期如何规划,私募证券的法律规制一定需要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证券法律制度和社会整体之实情。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鉴于中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型”的特点,私募证券法律规制除了兼顾市场风险防范等目标外,需把投资者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最后必须坦诚的是,尽管耗时近一年半认真查阅、学习、研读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各种资料,写作过程中也不断查阅、补充新资料并请教相关专家学者,但囿于个人能力水平有限,本文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譬如,对中国私募证券现状的研究缺乏权威统计数据支撑,因而缺乏量化分析的说服力;私募证券法律责任部分的研究尚显凌乱,亦不够深入;私募证券案例研究尚属空白;缺乏对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等等。总之,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在中国是个比较宏大和新颖的法学课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而其中私募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基金在法律规制上既有共性,亦有不同,均值得分别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意在为此项法学课题研究添砖加瓦,而上述不足亦将是本人今后继续学习和努力的方向。
程素芝[6](2008)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是同一金融机构通过资源整合,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以有效提高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在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国际形势下,混业经营体制取代分业经营已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在这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弊端日益明显。入世过渡期已结束,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的国际金融巨头必将加快开拓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步伐,我国商业银行在稳固传统存放汇业务的同时,必须积极融合证券业务,进行业务创新以提升综合竞争力。在外部环境尚不完备的条件下,采取何种模式发展混业经营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的研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畴界定、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框架、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是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资产专用性理论、范围经济理论、约束引致假说,为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对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主要模式和具体实践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为下文借鉴其经营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综合分析,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历史进程、现实意义、利弊SWOT分析和现有模式;第五部分是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适宜模式及产品发展策略;第六部分是结论。
顾功耘,胡改蓉[7](2007)在《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研究报告》文中研究表明 2006年的中国证券市场在证券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的色彩。一方面,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及其配套规则的相继实施,为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困扰证券市场多年的股权分置、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难题基本得以解决。在此影响下,中国股市告别了长达四年多的熊市,开始步入牛市周期。其间,上证综指和深圳成指的全年涨幅分别达到130.43%和132.12%,同时,中国证券市场A股市值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以183.69%的年度增幅创世界纪录,也给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性转折作了独特的诠释。
祝玉斌[8](2007)在《中国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证券公司则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力量。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代证券公司已从单一的证券承销商发展为高度工程化、多元化、最具影响力的金融中介。经过十几年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改进,作为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我国证券公司,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但回顾十几年来的几个证券市场周期,可以明显发现我国券商仍然没有改变巨盈巨亏的粗放式经营模式,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市场被动依赖局面。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步膨胀和证券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剧烈。进入2001年以来最近的一个证券市场下跌周期后,我国券商由原先下跌周期中部分券商亏损、破产发展到行业性亏损和行业性危机。如何改变我国券商原有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如何保持券商盈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本文将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作为选题方向,认为以核心业务群为基础、符合自身特色、多元均衡的证券业务架构是问题的解决之道。为此,本文从中外券商比较研究和自身业务实践出发,运用规范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进行了理论和方法研究,以为我国券商当前的业务实践提供参考。 首先,本文对与证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相关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这主要包括:一是对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我国学者对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证券业产业周期的研究进行了总结;二是对业务组合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对其进行了归类、总结和提炼,将业务组合理论分为以下三类:基于多角化经营的业务组合理论、基于产业分析与能力匹配的业务组合理论、基于资源与能力的业务组合理论;三是对证券公司业务基础理论和业务管理理论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其次,对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概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这主要包括:通过对我国券商近二十年发展史的梳理,总结出我国券商业务结构四阶段形成历程和当前的业务结构现状;从财务报表中的收入结构和业务结构管理实践出发对美国、日本和韩国证券公司业务及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比较分析,对美国业务结构演化的动因进行了总结,得出了对我国券商业务及业务结构形成的相关启示。 再次,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基本原则、目标、内容和模式。本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证券行业业务结构进行了界定与研究,其内容包括,一是对证券业务功能的传统结论进行理论突破;二是构建了证券业务的“钻石模型图”,为纷乱复杂的证券业务提供了研究框架;三是对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类型进行了划分与研究。第二部分,在国外和国内证券公司业务结构比较研究以及第六章模型验证的基础上,提出了业务结构相对均衡化是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基本原则的观点,认为业务结构性竞争优势是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目标。第三部分,在证券业务结构横向和纵向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证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内容。第四部分,分析和研究了当前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的两种模式,认为动态形成模式是我国券商较好的选择。 再次,具体研究了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过程。其中,一是基于业务组合理论,并从证券业务吸引力、业务竞争地位和业务位置三个方面,对我国证券公司各个业务(包括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二是将证券业务结构的整合分为业务差异化、业务规模化、效率提高和范围扩展四个方面,并运用管理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与工具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三是借鉴产业经济学关于产业结构优化的理论和内容,从业务结构高效化、高度化和合理化三个角度,对证券业务结构优化进行分析和研究。 再次,本文对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四种重要方法——购并重组、业务流程重组、组织结构调整和业务创新,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研究。 最后,构建了证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评价模型。这主要包括:在因子分析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证券业务竞争地位判断模型并进行了经纪业务评价的实证研究;利用逐步判别法,在2002-2005年我国三十几家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和利润情况的基础上,构建了当前我国券商业务结构优化评价模型,并进行了模型检验。 本文期望通过上述对证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能够为我国证券公司粗放式经营模式的转变提供有益的理论依据和方法参考,能够对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建设和不断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支持。
李延振[9](2002)在《证券业规制的变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运用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对证券业规制基本内涵进行—般性分析的基础上,系统考察了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证券业规制变革的原因、实践及主要特点,并进而探讨了我国证券业规制变革的必要性和具体途径。通过对国际证券业规制变革的考察,本文认为经济金融全球化、余融创新、混业经营趋势和信息网络技术进步是推动这次规制变革的内在动因,而在放松对市场进入、业务范围和佣金费率等方面规制的同时,又不断强化对新兴证券业务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审慎性规制,则是这次规制变革的主要特点。通过对我国证券业规制的分析,本文认为目前对证券业实现严格的进入规制、业务范围规制和价格规制,是导致我国证券业“低效率与高效益并存”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提高我国证券业的产业绩效和迎接加入WTO、混业经营趋势和网上证券业务发展的挑战,必须进行相应的证券业规制变革。即在规制目标上要注重公平性、效率性和稳定性的权衡,在规制体制上要积极探索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途径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在规制内容上应在逐步放松对市场进入、业务范围和佣金费率规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证券业的行为规制、审慎性规制和保护性规制,在规制方式上要在完善政府外部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国际监管合作。
焦瑾璞[10](2002)在《关于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初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行体制下,充分地利用现有商业银行的技术、网络和客户优势,实现银证在业务代理方面的合作,既可以方便证券市场投资者,又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本文从现行体制下银证合作的原则和范围、银证合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海外的一些主要做法,说明了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可行性,并对可能涉及的问题和风险以及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前景进行了初步研究。
二、关于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初步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初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目的与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 风险投资对企业的影响 |
2.1.1 风险投资与企业价值 |
2.1.2 风险投资与公司治理 |
2.1.3 风险投资与信息认证 |
2.1.4 风险投资与网络支持 |
2.2 风险投资对产业的影响 |
2.2.1 风险投资影响战略新兴产业 |
2.2.2 风险投资影响产业结构升级 |
2.2.3 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关系 |
2.2.4 产业结构升级与融资制度 |
2.3 风险投资与溢出 |
2.3.1 关于溢出效应的综述 |
2.3.2 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 |
2.3.3 风险投资的溢出机制 |
2.3.4 风险投资对初创企业的溢出效应 |
2.4 风险投资与新三板 |
2.4.1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成长能力的影响 |
2.4.2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治理水平的影响 |
2.4.3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信息认证作用的影响 |
2.4.4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网络支持作用的影响 |
2.5 简要评述 |
3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风险投资 |
3.1.2 新三板 |
3.1.3 企业价值 |
3.1.4 机制 |
3.1.5 溢出效应 |
3.2 相关基础理论 |
3.2.1 风险投资理论 |
3.2.2 中小企业存在理论 |
3.2.3 企业创新成长理论 |
3.2.4 溢出效应理论 |
3.2.5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历史现状及关系问题 |
4.1 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进程 |
4.1.1 萌芽期(1986-1997):政策鼓励下风险投资起步且发展缓慢 |
4.1.2 探索期(1998-2008):外部环境不确定下风险投资曲折前行 |
4.1.3 成长期(2009-2014):金融危机之后风险投资复苏与成长 |
4.1.4 发展期(2015 至今):第四次创业浪潮给风险投资新的机会 |
4.2 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
4.2.1 募资层面:强监管下募资缩减,早期风投基金募集堪忧 |
4.2.2 投资层面:风险投资避险情绪强烈,偏向后期成熟市场 |
4.2.3 退出层面:退出案例增加且IPO为主,境外上市减少 |
4.3 新三板市场的演变进程 |
4.3.1 “两网系统”盛衰更迭,整顿之后被取缔(1992-2000) |
4.3.2 三板市场应时而生,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01-2005) |
4.3.3 新三板试点开启,市场逐渐扩大(2006-2012) |
4.3.4 股转系统成立,市场活力显现(2013-今) |
4.4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现状 |
4.4.1 新三板发展趋势放缓,市场强调质量且回归理性 |
4.4.2 分层制度改善市场结构,公司治理与监管逐渐提升 |
4.4.3 新三板市场交易低迷,多重因素导致流动性不足 |
4.4.4 挂牌企业定位“双创一成长”,市场沟通能力有待提升 |
4.5 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互动关系 |
4.5.1 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契合之处 |
4.5.2 新三板为风险资本筛选优质项目提供平台与便利 |
4.5.3 新三板增加了风险投资实现资本退出的渠道 |
4.5.4 风险投资作为机构投资者利于新三板市场成熟发展 |
4.6 风险投资在新三板市场存在的问题 |
4.6.1 风险投资在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规模较小 |
4.6.2 风险投资以新三板为退出渠道的案例数量较少 |
4.7 本章小结 |
5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与机制探析 |
5.1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的理论分析 |
5.1.1 基于监督治理理论视角的分析 |
5.1.2 基于信息认证理论视角的分析 |
5.1.3 基于增值服务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 |
5.2.1 基于风险投资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2 基于中小企业存在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3 基于企业创新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4 基于企业成长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3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的作用机制分析 |
5.3.1 治理作用机制 |
5.3.2 认证作用机制 |
5.3.3 支持作用机制 |
5.3.4 作用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 |
5.4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的溢出机制分析 |
5.4.1 资源配置机制 |
5.4.2 竞争合作机制 |
5.4.3 协作链接机制 |
5.4.4 溢出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 |
5.4.5 基于Lotka-Volterra模型的溢出机制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说明及基本统计分析 |
6.1.1 变量构造与数据说明 |
6.1.2 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
6.2 研究假设与计量模型设定 |
6.2.1 研究假设回顾 |
6.2.2 计量模型设定 |
6.3 计量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
6.3.1 治理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3.2 认证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3.3 支持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4 内生性分析 |
6.4.1 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
6.4.2 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PSM-DID) |
6.5 稳健性检验 |
6.5.1 稳健性检验Ⅰ:每股净资产(BPS) |
6.5.2 稳健性检验Ⅱ:总市值(Mvalue) |
6.5.3 稳健性检验Ⅲ:每股价值(p_value) |
6.5.4 稳健性检验Ⅳ:东部地区 |
6.6 进一步探讨:考虑异质性因素 |
6.7 本章小结 |
7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1 变量与研究假设 |
7.1.1 变量构造与数据说明 |
7.1.2 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
7.1.3 研究假设回顾 |
7.2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溢出机制的验证 |
7.2.1 计量模型设定 |
7.2.2 实证分析与结果 |
7.2.3 稳健性检验 |
7.3 基于面板模型: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3.1 计量模型的设定 |
7.3.2 实证分析与结果 |
7.3.3 稳健性检验 |
7.3.4 内生性分析 |
7.4 考虑空间因素: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4.1 空间权重矩阵的构造 |
7.4.2 空间自相关检验 |
7.4.3 空间计量模型设定与效应的测算 |
7.4.4 空间计量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
7.4.5 稳健性检验 |
7.4.6 内生性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启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2.1 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促进其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 |
8.2.2 风险投资方提升自身实力,新三板企业接纳风险投资介入 |
8.2.3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风险投资发展 |
8.2.4 提高企业吸收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
8.2.5 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提升企业价值及促进资源整合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的整体框架和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整体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投资银行业务及相关理论 |
2.1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相关概念 |
2.1.1 投资银行的概念 |
2.1.2 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概念 |
2.1.3 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相关概念 |
2.2 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的金融理论 |
2.2.2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 |
2.2.3 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发展历程 |
3.1 诞生到第一次发展高峰(1783—1929) |
3.1.1 国债、股票业务与投资银行的萌芽(1783—1840) |
3.1.2 证券承销业务与投资银行的出现(1840—1880) |
3.1.3 托拉斯公司与并购业务的助推(1880—1920) |
3.1.4 证券承销、做市与第一次高峰(1920—1929) |
3.2 分业经营下的转型(1929—1981) |
3.2.1 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1929—1945) |
3.2.2 经纪和并购的兴起(1945—1969) |
3.2.3 巨变下的波动发展(1969—1981) |
3.3 黄金年代和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业务调整(1981年至今) |
3.3.1 并购、资产证券化兴起的黄金时期(1981—2007) |
3.3.2 业务重大调整(2007年至今) |
本章小结 |
第4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现实动因、理论依据和主要原则 |
4.1 业务调整的现实动因 |
4.1.1 业务调整的外因 |
4.1.2 业务调整的内因 |
4.2 业务调整的理论依据 |
4.2.1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关系理论是业务调整的理论基础 |
4.2.2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是业务调整的操作指针 |
4.2.3 行为金融学理论是业务调整的市场选择依据 |
4.3 业务调整的主要原则 |
4.3.1 降低系统性风险是美国政府的首要目标 |
4.3.2 风险与利润的平衡是美国投资银行的首要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国投资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5.1 投资银行部门融资业务分析 |
5.1.1 融资业务 |
5.1.2 投资银行在融资业务中的主要作用 |
5.2 投资银行部门并购业务分析 |
5.2.1 并购业务的主要类型 |
5.2.2 投资银行提供的并购业务相关服务 |
5.3 投资银行部门业务的调整 |
5.3.1 融资业务的调整 |
5.3.2 并购业务的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6章 美国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6.1 客户交易业务与自营业务 |
6.1.1 客户交易业务 |
6.1.2 自营业务 |
6.2 交易业务部门的主要业务种类 |
6.2.1 权益交易类业务 |
6.2.2 固定收益、货币和大宗商品交易 |
6.3 交易部门业务的调整 |
6.3.1 削减自营业务 |
6.3.2 向权益类投资为主的转变 |
6.3.3 交易类业务的艰难转型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美国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部门业务及其调整分析 |
7.1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 |
7.1.1 资产管理业务 |
7.1.2 财富管理业务 |
7.2 资产管理部门业务的调整 |
7.2.1 加大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力度,收入占比明显增加 |
7.2.2 资产管理业务增长迅速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8.1 业务调整的宏观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
8.1.1 业务调整的宏观效果 |
8.1.2 业务调整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8.2 业务调整的微观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8.2.1 业务调整的微观成效 |
8.2.2 业务调整在微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9章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对中国的启示 |
9.1 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9.1.1 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历程 |
9.1.2 中国证券业现状分析 |
9.1.3 中国证券业的业务结构 |
9.2 扬长避短,促进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发展 |
9.2.1 中国证券业与美国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对比分析 |
9.2.2 对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稳健发展的启示和对策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概况 |
一、研究对象及方法 |
二、本文逻辑结构 |
三、创新和不足 第二章 做市商制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做市商交易机制分析 |
一、做市商制度的特征 |
二、交易机制分析 |
三、我国新三板市场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原因 |
第二节 做市商制度的市场功能分析 |
一、降低搜寻交易对手成本 |
二、抑制过度投机的职责 |
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
四、价格均衡 |
五、估值试错 |
第三节 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机制分析 |
一、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制度和竞价转让制度 |
二、做市商制度运行的基础 |
第四节 做市商行为模式分析 |
一、模型分析价格的形成和发现 |
二、交易前的成本估算 |
三、格罗斯顿-米尔格罗姆模型 |
四、筹码分布理论 |
五、择时模型 第三章 境外做市商制度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 |
一、纳斯达克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
二、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兴柜市场与推荐券商制度分析 |
一、兴柜市场的理论检验 |
二、兴柜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
三、兴柜市场与推荐券商制度运行 |
第三节 境外主要的做市商制度分析 |
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 |
二、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 |
三、法国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 |
四、泛欧股票及衍生交易市场情况 |
第四节 境外做市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客观看待本地市场结构需要的制度 |
二、不断推进市场制度动态创新 |
三、关于做市商制度资格分类的总结 |
四、国际主流场外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形成 |
一、STAQ系统试行做市商制度 |
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沿袭和改革 |
三、新三板采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运行情况 |
一、我国新三板做市商概况 |
二、我国新三板做市商投研运作流程 |
三、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做市运作流程 |
第三节 新三板市场做市商的监管 |
一、做市商监管的主要内容 |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 第五章 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运行效率的衡量标准 |
一、市场流动性 |
二、市场有效性 |
三﹑市场稳定性 |
四﹑市场透明度对质量的影响 |
第二节 做市转让制度流动性分析 |
一、基于流动性的实证研究 |
二、做市商转让制度的流动性分析 |
第三节 做市转让制度有效性分析 |
一、基于有效性实证研究 |
二、做市商转让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第六章 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问题 |
一、目前实证中做市商制度流动性不强的问题 |
二、目前实证中做市商制度呈现弱有效的问题 |
三、其他问题 |
第二节 针对新三板市场及做市商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针对做市商制度流动性不强的建议 |
二、针对做市商制度弱有效性的建议 |
三、针对其他问题的建议 第七章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与观点 |
第二节 、展望中国新三板市场 参考文献 |
一、中文部分 |
二、英文部分 后记致谢 |
(5)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私募证券制度背景解读 |
第一节 争论中的证券与私募 |
一、证券内涵与外延 |
二、溯源私募 |
三、私募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自发生长的私募证券 |
一、美国私募证券新近趋势 |
二、中国私募证券三种形式 |
第三节 私募证券的制度背景 |
一、分析进路:新制度经济学 |
二、并非偶然:私募证券的社会经济基础 |
第四节 私募证券法律规制必要性分析 |
一、理论基础 |
二、事实基础 |
三、法律基础 |
小结 |
第二章 私募证券发行法律制度构造 |
第一节 私募证券发行内涵剖析 |
一、证券发行制度一般性分析 |
二、私募证券发行之独特性 |
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财富,智识,关系 |
一、美国“获许投资者”标准演变 |
二、填补中国立法缝隙之建议 |
第三节 审核制度:豁免注册VS.事后备案 |
一、注册制VS.核准制 |
二、中国私募发行宜采用备案制 |
第四节 信息披露:强制与自愿 |
一、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域外经验 |
二、规制路径:强制与自愿并举 |
第五节 非公开方式:互联网的挑战 |
一、美国对“非公开方式”之界定 |
二、来自互联网的挑战 |
三、中国私募证券发行方式立法思考 |
小结 |
第三章 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平衡 |
第一节 私募证券转售分析框架 |
一、证券交易制度基本理论 |
二、私募证券转售限制必要性 |
第二节 美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演变 |
一、Rule 144:“承销商”之安全港规则 |
二、第4((1(1/2)))豁免:来自实践的智慧 |
三、Rule 144A :QIB 的“特权” |
第三节 中国私募证券转售规制检讨与思考 |
一、现行制度梳理 |
二、立法反思及制度构想 |
第四节 中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路在何方 |
一、美国经验——以PORTAL 为核心 |
二、若隐若现的中国私募证券转售市场 |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下的设想 |
小结 |
第四章 私募证券法律责任:救济与惩戒 |
第一节 理念冲突:“民”“行”孰重? |
一、从“重行轻民”到“民行并重” |
二、语焉不详的私募证券法律责任 |
第二节 民事责任:违约,侵权,缔约过失 |
一、三种形式 |
二、私募证券民事责任构建 |
第三节 本法责任下的私募证券行政责任 |
一、不可回避的本法责任 |
二、私募证券行政责任个案讨论 |
第四节 刑事责任:厘清与非法集资之界限 |
一、证券犯罪形态 |
二、私募证券与非法集资界限探析 |
小结 |
第五章 私募证券立法: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样本 |
第一节 私募证券规制目标、原则及境外趋势 |
一、目标:投资者保护VS.市场效率 |
二、适度规制与统一规制 |
三、域外趋势:私募与公募之融合 |
第二节 “阳光私募”法律规制现实困境 |
一、“阳光私募”法律结构分析 |
二、规制现状 |
三、现实困境 |
第三节 私募基金“入法”:探寻适度的规制边界 |
一、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演变及制度逻辑 |
二、中国现行制度检讨与反思 |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九点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范畴界定与研究说明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理论依据 |
2.1 资产专用性理论 |
2.2 范围经济理论 |
2.3 约束引致假说 |
3 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模式比较分析 |
3.1 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模式及实践 |
3.1.1 全能银行模式——德国模式 |
3.1.2 母银行模式——英国模式 |
3.1.3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美国模式 |
3.2 三种组织模式的比较分析 |
4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综合分析 |
4.1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发展历程 |
4.2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现实意义 |
4.2.1 业务转型的需要 |
4.2.2 增强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需要 |
4.2.3 规模扩张的需要 |
4.2.4 综合营销的需要 |
4.3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 SWOT 分析 |
4.4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现有模式比较 |
4.4.1 单纯业务合作模式 |
4.4.2 纯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4.4.3 事业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4.4.4 非完全意义的全能银行模式 |
5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模式及策略分析 |
5.1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模式选择 |
5.2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实现路径 |
5.2.1 明确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战略定位 |
5.2.2 进行准确的客户定位 |
5.2.3 界定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范围 |
5.2.4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实现路径 |
5.3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产品策略 |
5.3.1 财务顾问业务 |
5.3.2 融资业务 |
5.3.3 资产证券化 |
5.3.4 基金管理业务 |
5.3.5 并购重组业务 |
5.3.6 资信评级业务 |
5.4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
6 全文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8)中国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本文研究对象 |
1.2.1 证券公司 |
1.2.2 证券公司业务 |
1.2.3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 |
1.3 研究思路、基本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基本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理论意义、应用价值和创新 |
1.4.1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
1.4.2 本文的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研究 |
2.2 关于业务组合理论的研究 |
2.2.1 基于多角化经营的业务组合理论 |
2.2.2 基于产业分析与能力匹配的业务组合理论 |
2.2.3 基于资源与能力的业务组合理论 |
2.3 关于证券公司业务理论的研究 |
2.3.1 证券公司的概念及业务内容研究 |
2.3.2 证券公司业务基础理论 |
2.3.3 证券公司业务管理理论 |
第3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与比较 |
3.1 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及现状 |
3.1.1 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历史 |
3.1.2 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现状 |
3.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的国际比较 |
3.2.1 美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及现状 |
3.2.2 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及现状 |
3.2.3 韩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及现状 |
3.3 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启示 |
第4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目标、内容和模式 |
4.1 证券行业业务结构和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类型 |
4.1.1 证券行业业务结构 |
4.1.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类型 |
4.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4.2.1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基本原则 |
4.2.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目标:业务结构性竞争优势 |
4.3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分析与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内容 |
4.3.1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二维分析 |
4.3.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内容 |
4.4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模式 |
4.4.1 静态形成模式 |
4.4.2 动态形成模式 |
4.4.3 模式选择及原因 |
第5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过程 |
5.1 证券业务结构选择 |
5.1.1 证券业务选择与业务吸引力 |
5.1.2 证券业务选择与业务竞争地位 |
5.1.3 证券业务选择与业务位置 |
5.1.4 证券业务确定 |
5.2 证券业务结构整合 |
5.2.1 证券业务结构整合的基础:差异化与专业化 |
5.2.2 证券业务规模扩大 |
5.2.3 证券业务效率提高 |
5.2.4 证券业务范围扩展 |
5.3 证券业务结构优化 |
5.3.1 证券业务结构高效化 |
5.3.2 证券业务结构高度化 |
5.3.3 证券业务结构合理化 |
第6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 |
6.1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一:购并重组 |
6.1.1 西方证券公司购并重组的主要模式、实现方式和对我国的启示 |
6.1.2 购并重组对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的意义 |
6.1.3 我国证券公司的购并与重组 |
6.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二:业务流程重组 |
6.2.1 我国证券公司传统的证券业务流程 |
6.2.2 以客户为导向的证券业务流程大重组 |
6.3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三:组织结构调整 |
6.3.1 美国国际性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研究 |
6.3.2 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当前的组织结构及分析 |
6.3.3 中美证券公司组织架构的比较与借鉴 |
6.4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四:业务创新 |
6.4.1 经纪业务创新 |
6.4.2 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
6.4.3 资金营运业务创新 |
6.4.4 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
第7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评价模型 |
7.1 证券业务竞争地位评价模型和实证分析 |
7.1.1 业务竞争地位评价模型—因子分析 |
7.1.2 实证分析—以经纪业务竞争地位判断为例 |
7.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评价模型 |
7.2.1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评价模型的构建基础:逐步判别法 |
7.2.2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评价模型的得出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基本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证券业规制的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0.1 本文研究的主题和范围 |
0.2 论题研究的意义 |
0.3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0.4 本文研究的方法 |
0.5 论文的结构与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证券业规制的一般分析 |
1.1 证券业规制的概念 |
1.1.1 政府规制的定义和特征 |
1.1.2 证券业规制的概念 |
1.2 证券业规制的产生 |
1.2.1 对政府规制产生的理论解释 |
1.2.2 市场失灵与证券业规制的产生 |
1.2.3 利益集团博弈与证券业规制的产生 |
1.3 证券规制的目标 |
1.3.1 证券规制目标的具体内涵 |
1.3.2 证券规制目标的动态性 |
1.4 证券业规制的体制 |
1.4.1 金融监管模式 |
1.4.2 证券监管模式 |
1.5 证券业规制的内容 |
1.5.1 证券业的进入规制 |
1.5.2 证券业的业务范围规制 |
1.5.3 证券业的价格(费率)规制 |
1.5.4 证券业的行为规制 |
1.5.5 证券业的审慎性规制 |
1.5.6 证券业的保护性规制 |
1.6 证券业规制的方式 |
第二章 证券业规制变革的原因分析 |
2.1 证券业规制变革的理论分析模型 |
2.2 国际证券业规制变革的原因 |
2.2.1 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 |
2.2.2 金融创新活动的要求 |
2.2.3 混业经营趋势的推动 |
2.2.4 信息网络技术的挑战 |
2.3 国际证券业规制变革中的利益集团冲突 |
第三章 国际证券业规制变革的实践及其特点 |
3.1 美国证券市场的规制变革实践 |
3.1.1 变革前的美国证券市场规制概况 |
3.1.2 美国证券市场规制的变革历程 |
3.1.3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变革内容 |
3.2 英国证券市场的规制变革实践 |
3.2.1 变革前的英国证券市场规制概况 |
3.2.2 《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变革内容 |
3.2.3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变革内容 |
3.3 日本证券市场的规制变革实践 |
3.3.1 变革前的日本证券市场规制概况 |
3.3.2 日本证券市场规制内容的变革 |
3.3.3 日本证券市场规制体制的变革 |
3.4 香港证券市场的规制变革实践 |
3.4.1 亚洲金融危机前的香港证券市场规制概况 |
3.4.2 亚洲金融危机后香港证券市场的规制变革 |
3.5 国际证券业规制变革的主要特点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业规制的变迁、特征及评价 |
4.1 我国证券市场规制体制的变迁 |
4.2 我国证券市场规制内容的变迁 |
4.3 我国证券业规制的特征及其影响 |
4.4 我国证券业规制的产业绩效评价 |
4.4.1 我国证券业的规模经济评价 |
4.4.2 我国证券业的范围经济评价 |
4.4.3 我国证券业的市场结构评价 |
4.4.4 我国证券业的市场行为评价 |
4.4.5 我国证券业的经济绩效评价 |
第五章 我国证券业规制面临的挑战 |
5.1 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规制的挑战 |
5.1.1 我国加入WTO对证券业开放的主要承诺 |
5.1.2 加入WTO对我国证券业规制的挑战 |
5.2 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证券业规制的挑战 |
5.2.1 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 |
5.2.2 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证券业规制的挑战 |
5.3 网上证券业务发展趋势对我国证券业规制的挑战 |
5.3.1 我国网上证券业务的发展趋势 |
5.3.2 网上证券业务发展趋势对我国证券业规制的挑战 |
第六章 我国证券业规制的变革途径 |
6.1 我国证券规制目标的调整 |
6.1.1 我国证券规制目标的演变过程 |
6.1.2 我国证券规制目标和理念的探讨 |
6.2 我国证券业规制体制的完善 |
6.2.1 我国金融规制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
6.2.2 我国证券规制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
6.3 我国证券业规制内容的变革 |
6.3.1 我国证券业进入规制的变革 |
6.3.2 我国证券业业务范围规制的变革 |
6.3.3 我国证券业价格规制的变革 |
6.3.4 我国证券业行为规制的完善 |
6.3.5 我国证券业审慎性规制的强化 |
6.3.6 我国证券业保护性规制的强化 |
6.4 我国证券业规制方式的转变 |
6.4.1 我国证券规制方式的现状与特征 |
6.4.2 我国证券规制方式的转变途径 |
结论和建议 |
参考文献表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四、关于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初步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D]. 曹文婷. 四川大学, 2021(12)
- [2]金融危机后美国投资银行业务调整研究[D]. 孙碧涵. 吉林大学, 2020(03)
- [3]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4]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研究[D]. 王仕宏(Wang Shih hung). 中央财经大学, 2016(08)
- [5]中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研究[D]. 杨柏国.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6]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模式研究[D]. 程素芝. 兰州商学院, 2008(01)
- [7]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研究报告[J]. 顾功耘,胡改蓉. 公司法律评论, 2007(00)
- [8]中国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研究[D]. 祝玉斌. 同济大学, 2007(02)
- [9]证券业规制的变革研究[D]. 李延振. 暨南大学, 2002(02)
- [10]关于银行代办证券业务的初步研究[J]. 焦瑾璞. 海南金融,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