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精神赔偿费至少五万元(论文文献综述)
程宇[1](2021)在《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郑雅梦[2](2021)在《鄂南电力公司研究(1947-1951)》文中研究指明
唐静丽[3](2021)在《生活延绵史:泰国短篇小说的非线性发展特点研究》文中认为
黄佳[4](2021)在《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建设中的合作与斗争(1885年-1949年)》文中提出中法战争结束后,中越之间的宗藩关系不复存在。法国将越南变为其保护国,并以越南为跳板,欲借助铁路建设加强对中国边境的渗透。1885年中法签订《越南条款》,条约提出:“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法国对清政府施加外交压力兼以军事威胁,争夺龙州铁路与滇越铁路建设权,掠夺滇越铁路管理权。而英国与法国进行秘密协议,由两国共同开发云南、四川两省。英国认为法国取得上述铁路权益损害了它的利益,为此英国在北京向清朝政府提出了补偿要求,并要求承建滇缅铁路。因受到云南人民的强烈抗议,滇缅铁路并未动工建设。北洋军阀时期至抗日战争爆发前,法国仍不断掠夺西南地区的铁路建设权。抗日战争爆发后不久,日本对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严密的军事封锁。铁路线与军事息息相关,日军不仅利用军事手段封锁沿海交通,还控制了中国陆路交通。截至1940年,中国完全失陷铁路线十二条,共计4973公里,由中国自行破坏的铁路共计689公里。国民政府迁至重庆,西南、西北各省成为抗战大后方。国民政府积极对西南地区进行铁路建设,以满足战时军事需求与人民日常生活需要。湘桂铁路在抗战全面爆发前已进行规划,因国民政府须开通新的国际交通线,又将湘桂铁路延展至桂越边境。法国亦以援华抗日为名,援引1896年中法成约要求承修铁路,并计划将湘桂铁路南镇段与越南境内铁路相接。鉴于抗日战争的紧张局势,国民党政府被迫同意借用法国资本,并由法国建设桂越铁路。日军占领武汉、广州后,试图进一步切断中国国际运输线,以截断补给物资的运输,逼迫重庆政府投降。日军于1939年发动桂南会战,同年11月24日占领了南宁,12月4日侵占了镇南关,扼住桂越公路的咽喉。尚在施工的桂越铁路也因此停工,国民政府组织了拆轨行动,将桂越铁路的铁轨移筑黔桂铁路。为了阻止日军进一步控制中越国际交通线,中方奋力对日作战,收复了镇南关。但是日军组织军队进行反扑,镇南关与南宁再次陷入敌手。1940年日军入侵越南,国民政府拆除滇越铁路部分铁轨,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正式宣告关闭。中、法越之间还对铁路交通线的运输权进行了合作。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通过外交手段,结合英、苏的帮助,与法国合作借道越南运输。法国运输政策变动受到抗日战场与欧洲战场的影响,又与法国的国家利益紧密相连。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从限制运输至禁运到暂时放松限制,直至最终完全关闭。1946年2月28日,中法签订了《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协定明文规定,废止中法1903年10月签订的《滇越铁路章程》,同时取消了法国在该路以及由该路而涉及的所有其他特权和利益。由法国主导建设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虽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其对边境地区的渗透,获得了政治与经济上的利益与特权。但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建成后有利于中越边境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完善了中国西南边疆地区的交通网。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修建历史的发展过程,是争夺、合作、再争夺的过程。本文旨在系统地研究1885年后至1949年,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的建设中的合作与斗争。“合作”是指中外为铁路交通线修筑、维护及运输进行合作,“斗争”则指的是列强对中国铁路修建权和经营权的掠夺,以及抗战期间对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的控制权。本文论述中法战后法国是如何从清政府手中获得铁路的修筑权与通行权,分析法国争夺中越交通线背后的利益考量,关注法方负责建设经营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的组织。试图梳理在交通建设中云南人民为反抗滇越铁路修建进行的斗争,关注抗日战争时期中法之间为借道越南运输交涉的过程,探析法方对借道越南态度及政策的转变。揭露抗日战争期间,日方为切断国际运输线对广西进行的军事行动,考察广西为了防止日军控制和利用已建好的铁路,并对日作战的史实等。目的是揭示近代以来围绕铁路而形成的中外关系及其实质。
张磊[5](2021)在《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研究(1945-1948)》文中认为对抗战胜利后的国民党而言,无论接收东北或统治东北,莫不以沈阳为大本营,沈阳成为当时国民党统治东北的军事政治重心。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东北所进行的接收重建工作中,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教育接收重建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其成败影响人心向背和政权兴亡。本文研究时段集中在1945-1948年,研究地域集中在沈阳市,旨在运用档案、报刊等文献史料,重点考察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同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国民党在东北统治的严重危机,进而揭示国民党以教育为其内战服务的本质以及国民党在国共东北争夺中失败的历史必然性。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抗战胜利后沈阳市教育接收的背景。抗战胜利后中共鉴于沈阳市重要的战略地位,先于国民党进驻沈阳。中共撤出沈阳后,国民政府派出董文琦等人于1945年12月底到达沈阳,直到1946年3月13日,驻沈苏军全部撤离,国民党军进驻沈阳,才开始正式接收。受日本十四年殖民统治,沈阳市教育呈现畸形发展状态,后又经苏军抢掠,各学校建筑设备饱受摧残。第二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接收的政策与实施。为指导东北教育接收,国民政府教育部成立东北区教育复员辅导委员会,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通过《接收东北教育事业决议案》,国民党辽宁省政府也相继颁布各类学校复员暂行办法。辽宁省教育接收工作由东北敌伪事业物资统一接收委员会辽宁省分会教育组负责,该教育组由教育部东北区特派员办公处及辽宁省政府共同派员组成,专科以上学校由处派员接收,中等以下学校由省市派员接收。沈阳市教育接收工作逐次推进大体完成,但在接收中无论是中小学还是高等院校,都面临着经费短缺、师资不足、校舍残破、校具不全、教材匮乏等问题,尤其在高等教育方面,在东北临大学生分发过程中,由于东大开学日期未定,致使千余有为青年棉衣无着、煤斤无源、课业荒废,给教育重建带来极大困难。第三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初等教育的重建。接收后国民党沈阳市划定教育辅导区设置国民学校,进行教材编审和课程的重新设置,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国民党沈阳市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文化支出以22.75%居于第二位,不仅并未达到市县不得少于35%的规定,且不及保安警察支出47.86%的一半,这与蒋介石喊出的“抗战时期,军事第一;建国时期,教育第一”的响亮口号严重不符。国民学校通过周会、课程内容、壁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戡乱”教育,教育为内战服务的目的昭然若揭。献校运动口号喊的轰轰烈烈,最终结果却是徒有虚名,每区试办两保国民学校的计划也未能实现。受战乱影响失学儿童日益增多,政府措施失当收容效果甚微。由于叙级未定1946年国民党沈阳市政府仅向教员发放维持费等生活补助,同时向学生征收尊师米。但维持费极其微薄,且存在拖欠发放、公教人员不平等问题。教员叙级甄审工作办理完竣后所发薪俸虽有增加,但仍不及物价升腾之速,教员生活难以为继,引发请愿罢教斗争。第四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中等教育的重建。战后东北青年失学过多亟待收容,国民政府教育部筹办了大学先修班,国民党辽宁省设立临时中学,沈阳市接办东北青年中学并筹办暑期补习学校,并制定公立中等学校公助生暂行办法以及奖助金办法等。但中等教育重建中最大的问题是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致使奖助金有名无实,教育救济收效甚微,教学设施匮乏,教师薪俸低微。甚至个别校长贪污公款以及一些教员教学无力、师德败坏等事件也屡有发生。为扭转军事战场颓势及补充兵源,国民党对沈阳市高中以上学生实施军事训练,初中以下学生实施童子军训练。发动知识青年从军,举办冬令营,动员学校组建青年工作队,为实施“戡乱”服务,其结果是教育环境更加恶化。第五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重建。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院校的复员重建方式有回迁国立东北大学、接收国立沈阳医学院,以及创办私立东北中正大学、私立辽东学院、私立辽宁医学院和辽宁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国民政府教育部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支出捉襟见肘,教学设备奇缺,教职员待遇微薄。在教师管理上存在任人唯亲,师资不齐,教授缺少。教育部所欠学生公费不能全部下拨,学生生活难以为继。教育部实行奖学金制度,但因为奖学金名额数量较少,引起学生的抗议和不满。加之战后东北物价飞涨,人民生活苦不堪言,具有强烈爱国情怀和政治敏感性的学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抗议运动。第六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社会教育的重建。为推行社会教育,在沈阳设置的社教机构有民众教育馆、图书馆、民众学校、学校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以及国民教育研究会等,这些社教机构相互配合,对民众实施识字教育、注音符号教育、电化教育、国民体育等。受经费限制沈阳市社会教育的推动十分困难,电化教育的器材设备不仅严重缺乏,对社会教育的人才培训也仍显不够。结语部分,对沈阳市教育接收与重建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在教育接收中缺乏计划,并以军方和政治势力插手为主要特征。在教育重建中由于国民党在东北率先挑起内战,导致战后物价飞涨,经济殆于破产,教育经费被军事挤占,失学儿童和青年益众,种种弊端致使教师学生对国民党政权的离心力加速运转,并将政治信任投向了共产党一方,加速了国民党在东北统治的灭亡。
崔沁怡[6](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小学办学条件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1927-1937)》文中认为南京的教育发展历史悠久,古代南京教育事业繁荣,清末民初,南京教育出现旧学与新学的更替,辛亥革命后的十余年间,军阀割据、社会动荡,南京教育发展缓慢。自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其教育事业才有了明显的发展。本文以1927-1937年南京市的小学办学条件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办学经费、硬件环境和师资三大因素来研究其城市小学办学条件。第一章介绍了南京市小学教育的兴起与发展情况。南京新式小学从教会小学校的产生开始,在此期间不断改革发展。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先后创办有实验学校、市立小学、义务小学、简易小学、短期小学等不同类型的小学校,至日军入侵南京前,南京城内学校数和儿童入学数显着增加。第二章分析了南京市小学教育经费的筹集和分配情况,以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措施。南京市财政支绌,尤其对整体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但就小学教育而言,其经费投入远超该市其他各类教育事业,在全国范围内亦领先于绝大部分省市。南京市小学教育经费的来源,以中央补助和地方税收为主,江苏省政府亦有款项补助该市,教育经费分配上主要分为开办费和经常费,开办费中建筑校舍和购置设备为主要开支,经常费中教职员薪资和行政费为主要开支。为使教育经费得以独立,南京市各级部门和各校共同努力,设立独立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关,并为保障教育经费独立制定法规政策。第三章描述了南京市小学校舍建设和校园环境情况。通过实际的具体的问题来反映其在小学办学硬件条件上的问题。第四章描述了南京市小学教职员的来源、检定、考试以及待遇方面的制度演变与实际情况。南京市小学教职员来源广泛,包括师范学校、中学校、大学校、高等师范等等。其中,超过一半来自师范学校,且该项占比逐年上升。但面对庞大的学龄儿童人数,小学教职员教学负担很重。为规范小学教师行业的准入门槛,南京市社会局制定制度对小学教师进行检定和考试。同时,为发展义务教育事业,扩大教职员队伍,培养优良师资,南京市增设多种教师训练机构,为教职员提供进修的机会。此外,小学教职员的待遇也影响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五章总结了南京市的小学教育因为办学条件所带来的成绩,又因为办学条件的限制所产生的共性问题,最后,以史为鉴,阐述了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小学办学条件对当今小学教育发展的思考。
李燕燕[7](2021)在《我的声音,唤你回头——与《民法典》关联的女性权益故事》文中研究指明但愿艰难行走于生活阴霾之中的你们,重新得见自天穹洒落而下的灿烂阳光,从此踏上幸福之途。——题记引言资深心理咨询师汤朝千的"来访者"几乎都是女性。这个情形,跟我在法院民事庭了解到的情况颇有相似,因为离婚、遗产分割继承、自身权益受侵害等种种原因,到地方法院民事庭主张权利的原告方,女性占多数。
李媛[8](2021)在《不确定环境下我国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理论模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可耗竭资源跨期配置过程中充满了不确定性,研究分析各不确定环境因素对资源配置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决策者提供政策建议是能源经济研究者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首先从宏观决策主体和微观决策主体两个视角,利用NPEST(自然、政策、经济、文化、技术)分析法,梳理了影响我国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其次,从宏观决策主体视角,就“两类能源储量不确定”构建随机动态规划模型,利用理论模型求解及数值模拟分析探讨了其对我国可耗竭能源最优跨期配置路径及可耗竭能源向替代能源转换的最优时机问题;就“多种后备技术发现不确定”构建随机动态规划模型,利用理论模型求解及情景分析,研究了多种后备技术发现时间与成本不确定对可耗竭能源最优跨期配置及后备技术采用的影响;就“碳排放上限约束”政策实施与否不确定,构建一般动态规划模型,利用理论求解及情景分析,研究了此政策不确定条件下可耗竭能源最优跨期配置路径及能源价格路径;就“污染第三方治理”、“碳税”及“污染治理补贴”政策不确定,构建多部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利用理论求解及数值模拟探讨了三种政策对我国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路径、环境污染及经济增长的影响。最后,从微观决策主体视角,就“煤炭价格不确定”构建随机动态规划模型,利用数值模拟方法研究了煤炭价格不确定对微观煤炭企业生命周期内各阶段最优决策的影响。具体研究结论如下:(1)可耗竭能源可得性越不确定,决策者就越早转向替代能源。替代能源的可得性越不确定,决策者就越晚转向替代能源。转换越早,可耗竭能源开采速率越高,否则越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转换成本近乎等于零的情况下,决策者也可能不会立即转向使用替代能源。(2)直至最终的后备技术被发现且未来无更优的后备技术可期,这段时间内,Hotelling法则不再适用,更优后备技术发现的不确定性加速可耗竭能源开采。现有后备技术转换成本越高,被采用时间越晚,更优后备技术发现概率放大了这种趋势。并且当有更优后备技术可预期时,不管现有后备技术的转换成本是高还是低(零转换成本是一种特殊情况),其采用时间都可能(但不是必须)被延迟。(3)实施“碳排放上限约束”政策前、后及期间,可耗竭能源开采速率递减或维持恒定,替代能源利用速率递增。当替代能源表现为“干中学”时,如果在上限具有约束力期间或之前替代能源首次被使用,能源价格会出现双峰价格路径,这种价格路径不同于传统的Hotelling法则。(4)“污染第三方治理”、“碳税”政策都有利于污染治理,且有利于延缓可耗竭能源开采;但对污染治理进行补贴,会引起“绿色悖论”,短期内增加可耗竭能源开采,导致环境污染可能增加;三种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确定。(5)由临界价格决定的煤矿各阶段(施工开始前、建设完成1/3、建设完成2/3、建设100%完成且开始生产、暂时封存、重启或废弃)最优决策存在显着差异。在很低的价格指数水平,煤矿就开始建设,随着建设的进行,临界价格会上升,随后下降至一个较低水平,导致煤矿停止生产(封存),之后在一个较高的价格水平,煤矿重新开始生产,模拟结果没有给出煤矿废弃的临界价格。对比研究发现,“低价格政策”下煤矿开采的所有阶段中,临界价格指数都比在“高价格政策”下要高。储量小的煤矿比储量大的煤矿所有阶段的临界价格都更高。高波动率下两种政策下开始阶段的临界价格都有所降低。用GBM描述的单一价格政策下,临界价格在非常高的水平煤矿才开始生产,然后在随后的阶段下降。数值模拟结果还显示,逐渐增加的碳排放税对能源生产者更有利。本研究拓展了我国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理论研究内容,在同一框架下考虑多个不确定因素,为不确定环境下优化我国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策略、选择可耗竭能源向替代能源最优转型时机以及完善我国环境政策及污染治理方式提供理论研究基础和政策建议。该论文有图49幅,表22个,参考文献259篇。
贾辉[9](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刘赫男[10](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二、广东精神赔偿费至少五万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精神赔偿费至少五万元(论文提纲范文)
(4)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建设中的合作与斗争(1885年-1949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学术史回顾 |
(二)选题目的及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目标 |
一、法国向清政府掠夺龙州铁路主权 |
(一)法国为渗透西南地区实施的战略布局 |
1.法国占领越南 |
2.中法签订商约(1884—1895) |
(二)龙州铁路建设暗含英法之争 |
(三)龙州铁路建设中的中法合作与竞争 |
1.中法争夺龙州铁路建设权(1895-1896) |
2.中法为龙州铁路是否展接发生分歧 |
3.龙州铁路造价之争(1897-1899) |
4.法国重提建设龙州铁路(1904-1914) |
(四)龙州铁路建设中的中法官员合作与斗争 |
1.驻龙州领事方苏雅与费务林代表之间的冲突 |
2.苏元春与方苏雅之间的合作与斗争 |
(五)法国开设龙州铁路失败原因 |
1.龙州铁路难以成为扭转桂越边境传统贸易路线的工具 |
2.龙州铁路建造成本高 |
3.中越边境匪患问题严重 |
4.法国对桂越边境桂段控制力不强 |
5.修建龙州铁路给中越边防带来巨大压力。 |
(六)小结 |
二、滇越铁路与英法、中法之争 |
(一)滇越铁路建设缘起 |
1.英法争霸的中心战场转向云南 |
(二)法国向中国争夺滇越铁路建设权、管理权(1897-1910) |
1.法国威胁清政府强行掠夺铁路建设权 |
2.中法签订滇越铁路章程 |
3.法国修建滇越铁路过程 |
4.滇越铁路的性质 |
(三)法人建设滇越铁路之中越舆情 |
1.越方论滇越铁路 |
2.中方论滇越铁路 |
(四)中法改订滇越铁路条约(1914-1936) |
1.北洋军阀政府与法方的交涉(1914-1926) |
2.南京国民政府与法国的谈判(1927-1936) |
(五)小结 |
三、全面抗日战争时期中、法、日对中越交通线的合作与争夺 |
(一)日军对中国沿海地区实行严密封锁 |
(二)西南运输总处的成立 |
(三)全面抗战时期中法合作建设桂越交通(1937-1939) |
1.桂越交通修建缘起 |
2.桂越交通建设经过 |
3.三方签订南镇铁路借款合同 |
4.被迫拆除南镇铁路 |
(四)滇越铁路战时运输建设的中法合作与斗争 |
1.滇越铁路战时运输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
2.建设成果 |
3.建设得失评析 |
(五)中国为维护越南借道运输权与法国的交涉(1937-1940) |
1.中方有权战时借道越南运输 |
2.中方利用国联盟约与九国公约会议维护借道运输权 |
3.中法借道越南运输的交涉 |
4.法国借道运输政策变动原因 |
5.借道运输的重要性 |
(六)中国向法国争夺滇越铁路主权(1940-1946) |
1.中国接管滇越铁路并拆除铁轨 |
2.中国正式收回滇越铁路 |
(七)小结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发展史大事记(1885 年-1949 年) |
致谢 |
(5)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研究(1945-194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运用史料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抗战胜利后沈阳市教育接收的背景 |
第一节 伪满时期日本对东北的殖民教育 |
一、殖民教育的行政机构 |
二、殖民教育的基本方针 |
三、殖民教育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接收前沈阳市的教育状况 |
一、学校教育破坏严重 |
二、社会教育残破不堪 |
第三节 国民政府接收沈阳 |
一、中共政权在沈阳的建立与撤出 |
二、国民政府人员抵达沈阳 |
三、国民党军对沈阳的军事接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接收的政策与实施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对东北教育的接收政策 |
一、教育部东北青年救济处的《整理意见》 |
二、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的《东北教育议案》 |
三、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制定《复员准则与办法》 |
第二节 沈阳市初等教育的接收 |
一、国民学校接收概况 |
二、对教职员以训练代甄审 |
第三节 沈阳市中等教育的接收 |
一、国立东北中山中学的回迁 |
二、省立中学接收概况 |
三、市立中学接收概况 |
第四节 沈阳市高等教育的复员 |
一、东北临大补习班的设立与困境 |
二、国立东北大学的回迁与窘境 |
三、专科以上学校师生的甄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初等教育的重建 |
第一节 沈阳市国民学校的重建 |
一、国民党沈阳市教育局的设置 |
二、市教育经费的来源与支出 |
三、划定辅导区设置国民学校 |
四、献校祝寿运动徒有虚名 |
五、整顿私立小学与私塾 |
六、行政组织与校务处理 |
第二节 教学重建 |
一、贯彻落实“戡乱”方针 |
二、教科书缺乏且价格昂贵 |
三、教学设备严重匮乏 |
第三节 师资训练与薪俸 |
一、重视师资训练 |
二、教师薪俸微薄 |
三、请愿罢教迭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中等教育的重建 |
第一节 沈阳市中等学校的重建 |
一、国民党辽宁省教育厅的设置 |
二、划分学区与学校设置 |
三、筹办东北大学先修班 |
四、设立临时中学收容流亡青年 |
五、创设市立师范学校 |
六、举办暑假补习学校 |
七、行政组织与校务处理 |
第二节 学生管理与训练 |
一、学生费用高昂 |
二、奖助金有名无实 |
三、救济学生收效甚微 |
四、实施童子军训练及军事训练 |
五、发动知识青年从军补充兵源 |
六、组织青年工作队为“戡乱”服务 |
第三节 教学重建与师资薪俸 |
一、改订教学科目 |
二、教学设施匮乏 |
三、教师薪俸微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重建 |
第一节 沈阳市高等院校的概况 |
一、国立东北大学 |
二、国立沈阳医学院 |
三、私立东北中正大学 |
四、私立辽东学院 |
五、私立辽宁医学院 |
六、辽宁省立师范专科学校 |
第二节 沈阳市高等院校的师生管理 |
一、招生与就业 |
二、公费及奖学金短缺 |
三、教师管理办法 |
四、教师薪俸低微 |
五、教学设施不足 |
第三节 沈阳市学生运动的浪潮 |
一、“六二”罢课斗争 |
二、反对冬令营的斗争 |
三、迁校与反迁校斗争 |
四、抗议“七五”惨案运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社会教育的重建 |
第一节 社会教育机构 |
一、民众教育馆 |
二、图书馆 |
三、民众学校 |
四、其他机构 |
第二节 社会教育内容 |
一、识字教育 |
二、电化教育 |
三、其他教育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小学办学条件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南京市小学教育的起步与发展 |
第一节 小学教育的兴起 |
第二节 小学教育的发展概况 |
第二章 南京市小学的教育经费 |
第一节 小学教育经费概况 |
第二节 小学教育经费的筹集与分配 |
第三节 教育经费使用中的问题与采取的措施 |
第三章 南京市小学办学硬件环境 |
第一节 小学的校舍建设 |
第二节 小学的校园环境 |
第四章 南京市小学师资队伍建设 |
第一节 小学教职员的来源 |
第二节 小学教职员的检定与考试 |
第三节 小学教职员的培养与提高 |
第四节 小学教职员的待遇与保障 |
第五章 对小学办学条件的评价 |
第一节 小学办学取得的成绩 |
第二节 小学办学的不足之处 |
第三节 小学办学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的声音,唤你回头——与《民法典》关联的女性权益故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谁来保护她 |
二、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 |
三、远远看着你 |
四、黑夜的猛兽 |
后记 |
(8)不确定环境下我国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理论模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 |
2 我国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不确定环境因素分析 |
2.1 不确定环境因素NPEST分析 |
2.2 不确定环境因素综合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两类能源储量不确定条件下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 |
3.1 引言 |
3.2 模型建立 |
3.3 可耗竭能源及替代能源储量均不确定对跨期配置的影响 |
3.4 数值模拟 |
3.5 结论与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4 多种后备技术发现不确定下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 |
4.1 引言 |
4.2 多种后备技术不确定条件下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模型 |
4.3 多种后备技术不确定条件下可耗竭能源最优配置策略 |
4.4 实践意义 |
4.5 结论与启示 |
4.6 本章小结 |
5 碳排放上限约束政策不确定下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 |
5.1 引言 |
5.2 模型的建立 |
5.3 碳排放上限具有约束力对能源跨期配置及能源价格影响 |
5.4 上限约束不确定条件下能源跨期配置策略与价格变化 |
5.5 结论与启示 |
5.6 本章小结 |
6 污染治理政策不确定下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 |
6.1 引言 |
6.2 污染治理的社会最优分析 |
6.3 两种污染治理模式下的分散均衡分析 |
6.4 两种污染治理模式比较分析 |
6.5 不确定污染治理政策对能源、环境及经济的影响 |
6.6 数值模拟分析 |
6.7 结论与启示 |
6.8 本章小结 |
7 价格不确定条件下煤炭企业最优跨期配置 |
7.1 引言 |
7.2 我国煤炭价格模型 |
7.3 价格不确定条件下煤矿最优跨期配置模型 |
7.4 煤炭价格随机过程中的参数估计 |
7.5 不确定价格对煤矿开采项目的影响 |
7.6 结论与启示 |
7.7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创新点 |
8.4 不足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附录 4 |
附录 5 |
附录 6 半拉格朗日外推方法原理——三时间层半拉格朗日外推方法 |
附录 7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广东精神赔偿费至少五万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研究[D]. 程宇. 淮北师范大学, 2021
- [2]鄂南电力公司研究(1947-1951)[D]. 郑雅梦.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3]生活延绵史:泰国短篇小说的非线性发展特点研究[D]. 唐静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4]中越跨境铁路交通线建设中的合作与斗争(1885年-1949年)[D]. 黄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
- [5]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研究(1945-1948)[D]. 张磊.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小学办学条件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1927-1937)[D]. 崔沁怡. 扬州大学, 2021(09)
- [7]我的声音,唤你回头——与《民法典》关联的女性权益故事[J]. 李燕燕. 啄木鸟, 2021(05)
- [8]不确定环境下我国可耗竭能源跨期配置理论模型与政策研究[D]. 李媛. 中国矿业大学, 2021
- [9]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10]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