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建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指挥中心(论文文献综述)
胡裕岭[1](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认为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孙云山[2](2019)在《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古代中国基层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构,而是实行“行政兼理司法”。清末民初确立了独立司法的原则,制定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计划,但民国初年刚开始实施就遭遇了诸多困难,不得不于1914年开始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作为将来普设法院之过渡。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县级司法制度,是近代基层司法新旧传统融合的典型形态,也是考察基层司法制度近代转型的良好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既可考察近代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艰难历程,分析民国初期改革者们调和中西司法传统,推动中国基层的审判职权的独立化转型、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转型及诉讼程序的形式化转型努力;又可以窥探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实现从政治功能向社会功能的转变。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章。第一章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本章从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视角探讨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如何出台的。近代基层司法转型的起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传统,其在县级具有更强的亲历性和全面性。进入近代,“行政兼理司法”难以处理新型纠纷,也成为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面对这些困境,清末和民初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进而开启了基层普设法院的进程。民国初年普设法院计划,以五年为限,筹设期内暂行审检所制度,但仅仅一年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就裁撤了县审检所和审判厅,出台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并迅速广泛推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出台的原因,主要是经费短缺、人才匮乏、政局动荡、传统牢固四个方面。县知事兼理司法对于传统“行政兼理司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第二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从传统县级行政兼理司法向独立审判改革过程中过渡性制度安排。民国北京政府的一系列做法不断突破最开始设定的制度藩篱,体现了切实在过渡期内逐步实现审判独立的积极进取精神。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纵向司法权划分来看,县知事获取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权;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独立审判权。第三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本章从三个角度展开考察。第一是从县知事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在县知事任职和履职过程中通过学历要求、考题设置、任前实习、案例指导、重大案件指导、考核奖惩等方式不断强化县知事的法律专业化水平,其效果是相当一部分县知事具备了较高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是从承审员的角度看,民国北京政府通过任职资格限制和承审员考试筛选,能够选拔出具有较高法律专业化水平的承审员。但是与司法官相比较,承审员的专业化水平仍有差距。第三是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看,县知事兼理司法禁止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代理人大多为当事人近亲属和地方乡贤,排斥了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呈现出向传统抱告回归的趋向。第四章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本章以刑事诉讼为重点,从诉讼程序的起诉、审理、裁判三个主要阶段展开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按照制度规定是由县知事径行提审,但是实践中却转变为通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诉启动诉讼程序。在刑事审理阶段,由于侦查、控诉、审判合一,县知事是侦查活动的指挥者,因此侦查结束后得出的结论便得到了作为法官的县知事提前的内心确信,同时庭审则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县知事兼理司法时期,判决取代传统服判结状成为判决结案的文书形式,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判决能够做到形式规范,说理也较为充分,相较于传统司法有明显的进步。第五章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本章从合理性阐释、调和新旧司法传统、对基层司法近代转型的影响三个角度分析县知事兼理司法如何在传统和近代的夹缝中运行并推动基层司法近代化。在政治目标驱动下,独立司法成为宪法原则,县知事兼理司法一经出台就面临合法性危机。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在于重拾法为人们提供行为的确定预期的社会性价值,当时中国社会呈现“双元经济现象”,在内地广大农村社会变革近乎静止,这为县知事兼理司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县知事兼理司法本身是对新旧司法传统调和的方式主要包括折衷式、替代式、禁止式三种。在经过对新旧传统的调和之后,县知事兼理司法重大体制性问题基本回归传统或呈现出新旧杂糅的色彩,所保留的新式制度多为技术层面内容。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较低限度的独立司法、一定程度的审判人员专业化以及较高程度的诉讼程序形式化。县知事兼理司法在体制、人才、程序设计上为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县知事兼理司法是民国初期独立司法在普通的县缺乏社会基础条件情况下出台的。为了适应司法近代化的趋势,县知事兼理司法融合了中西法律传统,并在其施行期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基层司法近代化目标。作为基层司法近代化的重要一环,县知事兼理司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县知事兼理司法启示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根据各地差异适度分类推进;要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杜易[3](2019)在《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文中提出清朝末年,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列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持续扩大,中西法律文化、司法制度之间的碰撞与冲突不断加剧,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中国传统法律并无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律典的编纂普遍采取诸法合体的体例,沈家本、伍廷芳等改革派官员通过出洋到各国考察学习,认为诉讼法与实体法分设是变革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先决条件。1906年4月25日沈家本等人上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请求先行试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份奏折当中,沈家本等人对西方陪审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说明,希望通过引入陪审制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进行改革。然而清政府并没有立刻批准颁行此法规草案,而是先行征求意见,让各督抚大员对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的结果是督抚大员们对草案中以引入陪审制为司法审判改革方案的提议大多持否定意见。作为陪审制的替代方案,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很快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随后,奉旨颁行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就第一次出现了关于检察制度及检察官的相关条款。检察制度作为陪审制的替选方案,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迅速与改革融合,进入制度建立的加速期,彻底改变清末之前中国司法制度中君权至上、诸法合体、行政司法合一的基本特征,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下集权式的司法模式,直接导致了三法司会审制度退出了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探索。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章节内容为:第一章为绪论,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指出中国的检察制度始于清末司法制度改革,清政府决定全面修订法律重新构建中国的法律体系,借此收回领事裁判权,在这样的背景下移植引入了日本的检察制度,因此,研究清末法律变革中的检察制度有溯本追源的重要意义。其次,对现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指出了学术界目前大多数对清末检察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检察制度的基本规定、机构职能、权力运行、检察权演变等方面,对清末检察制度引入的深层次原因、具体过程、与传统皇权政治制度的融合情况,以及清末检察制度运行的实践情况等方面仍然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将研究的着力点放在上述地方。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研究内容。第二章为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与动因,首先对清末传统法律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西方近代法律思想输入情况、日俄战争对清政府的刺激这三个方面进行描述,勾勒出清末变法在法律、思想、社会三个层面的宏观背景。然后对领事裁判权与教案问题、三法司制度的不适性、近代司法理念缺失、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清末法律变革的动因。第三章为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融合,首先对清末司法改革中审判组织形式选择过程、背后深层次原因及改革最终方案进行阐述,然后对移植引入日本的检察制度与传统皇权政治制度融合的情况进行研究,之后分析清末检察制度引入与融合面临的难题。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点。第四章为清末检察厅职能运行情况,首先通过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史料档案,系统地阐述了清末检察厅在履行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参与民事审判活动、调度与指挥司法警察权等职权的立法情况,然后对清末检察厅履行上述职权的大量司法实践活动进行阐述与分析,梳理出清末检察厅发挥职能的实践情况,最后对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影响进行客观评价。第五章为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宏观情况,首先,从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独立性着手,对清末官僚阶层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认识与划分情况进行剖析,从法律变革中官僚阶层对司法独立的认识以及清末法部、提法司对清末检察厅的控制等角度研究清末检察厅在机构运行过程中司法独立性情况。然后,通过清末司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试资格、相关流程、内容与实践等角度对清末司法官考试与选任制度总体情况进行考述,最后,对清末检察厅的批词与公犊进行研究,考察清末检察厅的司法理念。第六章为清末检察制度的评析,首先比较分析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与清末检察制度的重要区别及继承关系,然后,通过对司法变革中法部与大理院因权限纠纷发生的“部院之争”中针对检察机关权限的争夺进行分析,阐述权力争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对清末引入检察制度的历史意义进行评述。文章的结语部分,综合分析了全文的研究结果,对清末检察制度的启示进行阐述,对全文研究进行总结。
杨正万[4](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王树成[5](2019)在《滨州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优化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改革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了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国内学者在研究公安改革路径时,提出了警力下沉、外勤化、流程再造等观点,但普遍存在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且未以具体地方为例剖析实验。本文以组织结构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理论为基础,客观分析了滨州市公安局存在的垂直组织架构复杂、横向组织设置僵化、部门职责交叉或限定过死、警务静态化运转、指挥权过泛、人员晋升空间小、流动性差、部门考核过多过滥、民警考核过分迎合民众期望等问题,并得出了公安机关在政府机关中与其他机关趋同、地域化部门设置标准单一、幕僚职能部门划分过细、部门警种职能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与业务特点不匹配、缺乏持续性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等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组织目标;优化地域化部门设置,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级;优化职能部门设置,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并厘定部门职责,强化直线职权部门,减少幕僚职权部门;立足职能定位,创新警务运行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任务、性质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绩效管理指标的具体改革措施。
谢健[6](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认为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刘拥[7](2016)在《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是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或所在检察机关的部门利益与其担负的公共职责及义务发生冲突,致使与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担负的不同公共职责及义务之间产生的冲突和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经历探索、发展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完成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需要立足新时期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际,总结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发展的经验,借鉴域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成功实践,从完善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内容、整合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提升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和完善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制度。对于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检察权的配置:应构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于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应进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与整合,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将检察权中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三个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别配置给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避免同一个内设机构履行不同方面的职能进而产生角色和心理的矛盾、冲突。要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将检察机关追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有限度地适当分离,促使追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协调和兼容。构建和完善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于利益回避制度,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整体回避制度,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诉讼回避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完善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录用、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平公正,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遴选机构。为确保检察机关严肃公正惩戒工作人员,需要成立一个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惩戒机构。完善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环节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需要加强检察经费预算、开支、来源管理,积极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构建和完善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好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重任,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止各种类型利益冲突的行为,特别是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行为,严格依法依纪查处。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建议将派驻机构干部、业务、后勤保障全部纳入纪委统一管理,使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检察机关彻底脱钩,增强纪委派驻检察机关纪检机构的垂直管理优势和独立执纪优势。完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参考和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等,采取民事手段进行处置,使这些资产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隔离,使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控制和利用这些资产谋取私人利益。基于对传统案件管理方式的反思,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独立于各办案部门之外的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案件管理部门与案件办理部门形成相互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案件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委员会的衔接、配合机制。在履行检务公开职责的过程中,要树立云理念,整合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检务公开体系,完善检务公开救济制度和追责机制。要扩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主体的范围,扩大须公开的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益冲突情况公开机制。
黄俊华[8](2016)在《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文中提出清末司法改革时,晚清政府从日本引入西方检察制度,这是中国走向近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晚清政府对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官管理、检察机关职权等方面做的开创性的设计,奠定了近代检察制度的基础。进入民国以后,北京政府秉承三权分立原则,继续改造、发展检察制度,在经历现实的困境之后,检察制度开始向传统回归,那些未设立法院的地方依然由县长兼理司法,检察职权由县长兼理,检察制度出现变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国家政权相对统一,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国民政府致力于国家的制度建设,推进司法改革,检察制度在制度建设方面相对完善、规范。检察官参与案件的广度或深度都远超晚清和北京政府时期,这一阶段成为检察制度引入中国后的几十年当中,运行相对较好的阶段。检察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近代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文章运用历史学并借鉴法学的研究方法,梳理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机构设置、检察官管理、检察机关职权、检察制度运作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检察官与律师间的关系,分析了制约检察制度的影响因素。文章主体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梳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制度来源、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是在借鉴外国检察制度,并继承晚清和北京政府时期检察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理论来自西方的分权学说和国内三民主义的社会本位思想;其制度设计既来自于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规定,又来自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行的法律、法规,同时法界人士对制度的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诸如机构设置情况、处务管理及其内部检察一体关系,说明这一时期检察制度在机构设置方面较北京政府时期发生了变化,其在制度建设方面,诸如处务管理的细化、规范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三章,讨论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人员的构成和管理状况。从检察人员的分布、教育程度、年龄结构、任职长短等方面论述这一时期的检察人员的分布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同时具有教育程度较高,年龄构成合理及任职时间不长等特点。此时检察人员的管理,无论考试、培训、任用或奖惩等方面,制度规定均日益走向规范和完善。同时,受司法党化的影响,检察人员管理的诸多方面体现出司法党化的历史特征。第四章,论述一般刑事案件和特殊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构的职权。该部分在梳理检察职权的变化及检察官履职情况的同时,着眼于检察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执行情况及为适应中国实际所做出的改变及其背后原因,力图说明检察制度在职权方面呈现出本土化的特征,并通过相关事例及司法统计说明检察职权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五章,就检察制度运作时的司法关联——检审、检律和检警关系等进行论述,剖析检察制度在运行时同其他相关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说明检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其他司法部门产生影响并受该司法部门的牵制。第六章,通过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特征、运行绩效和不足之处及其制约因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价值。文章力图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在制度建设、职权运用等方面得以改造和完善,具有司法党化和本土化的特点,其在实施中一方面增强了人民的司法观念,提高了案件的办案效率,维护了社会公益,促进了近代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和司法经费的影响,决定了以分权和控审原则为基础的检察制度在建设中遭遇障碍和尴尬甚至发生变异。
吴仕春[9](2016)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审判权,作为司法权力中最核心的国家公权力要素,担负着适用法律、裁断纠纷、衡平法益、平复矛盾的重要职能。审判权运行状态是否顺畅、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司法规律,都密切决定着国家审判职能的最终实现效果,进而关系到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政权、治理社会的宏观目的能否实现。其中,刑事审判权作为公权力交织最为深刻的审判权类别,其运行状况又能够更为深刻地展现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特点和问题。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个永远处于动态变化的命题。党的十八大以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程加快、力度空前。为避免论证及创新性落后于改革时代的步伐,本文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以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中最具时效性及可操作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论述逻辑框架,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入手,在梳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基础上,通过对样本法院审判权运行情况进行详细而形象的实证研究,比较完整地归纳出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终在审判权基本内容论证、改革历程回顾、实践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归纳的基础上,分别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流程监督、效果反馈、责任归属、进一步公开裁判文书内容的责任倒逼,以及审判辅助性权力主体改革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的角度提出较为具体的改革思路设计。除去导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章,共计17万字,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概述。审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由国家赋予专门组织行使的判断及裁量性公权力。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为保障审判权顺利行使而建构的规则体系与程序集合。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是为支撑和保障审判权顺利运行的关联工作规则,主要包括主体培养、管理监督完善及责任归属三大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阐述框架为参照,可以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细分为“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等四个部分。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是一种为了弥补集体审判司法效率不高的缺陷而生成的特殊司法制度。合议庭运行机制是合议制度发挥功能的程序载体,其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解决审判权在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彼此合作问题,具有集体性、协商性、规则性三个基本属性,体现出平权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审判委2员会制度,并不是完全源自本土传统的原生性司法制度,其具有独特的社会主义司法特色。在域外,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合议庭(陪审团)运行机制均具有合议过程的秘密性和决策产生票决性等共同点。同时,由多司法官员组成的刑事法庭,一般都只存在于较高审级中,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比如德国地方法院的大刑事庭、法国的重罪法庭等。这些特征,我国合议庭和审委会并未完全具备,且明显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在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间的关系上,审判管理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权独立运行,但审判权独立运行也能进一步促进审判管理监督科学化,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管理即时与监督事后相结合原则、有限管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原则、管理与监督公开原则。在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性权力的关系上,审判权居于二者关系的核心地位,审判辅助性权力不具备独立功能却具有独立程序价值。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审判中心原则、配合至上原则、质效优先原则。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审判主体独立性与行政化的关系中,司法化是审判权的根本属性,但审判权的行政化属性依然不可避免,需杜绝行政化对司法化产生过渡影响。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谦抑原则、审判权平等原则以及配合制约原则。第二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站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视角,改革开放到十八大四中全会的这段历史时期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1978年到1999年“一五纲要”发布之前,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探索期”。在这个时期中,以明确法检两院干部配备标准及统一诉讼文书式样等节点,存在“探索的初步恢复期”“探索的纵深发展期”与“探索的集中完善期”三个阶段。其中“初步恢复期”的起止范围是1978年到1985年,从启动法律程序平反冤假错案到国家明确法检两院干部配备级别标准,标志着文革期间“公检法”等国家法制机构被违法撤销的不正常状态得到彻底纠正,同时说明国家领导层面开始重新认识到法律治理和法制机构建设的重要性;“纵深发展期”的起止范围是1985年到1993年,其间全国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的探索步伐明显加大,涉及到审判权运行主体建设的法官奖惩办法、专业化审判庭建设,以及关于审判权运行结果规范的诉讼文书统一等工作得以开展,标志着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探索创新向着纵深层次着力推进;“集中完善期”的起止范围是1993年到1999年,在先前改革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更加深入地就审委会工作规则、法官等级、办案责任监督追究程序等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展开探索,同时开始加大对属于审判权配套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工作的探索,引入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审判态势及结案工作进行统计及管理。第二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1999年“一五纲要”发布到2012年十八大之前的“三五纲要”出台,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范探索期”。该时期以法院系统三个五年纲要的陆续出台为标志,标志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入一个稳定常态的改革探索时期。其中,“一五纲要”进一步深化了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及审判权运行主体管理模式改革。“二五纲要”继续深化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各项内容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同时开始着力破除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体制障碍。“三五纲要”以职权配置为重点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重点完善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探索法官管理及司法责任相关制度。第三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期”。在该时期,中央已经着手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进行总体部署,全国法院系统也开始着力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举措,突破了现行法院和法官管理体制模式,构建全新的职业保障模式。“四五纲要”既立足原有改革基础“重开新局”,又大刀阔斧针对体制顽疾“重构新篇”,是我国数十年司法体制探索与改革“厚积薄发”的结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优化了审判权运行组织载体、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审判权运行的责任归属与认定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目标的重要文件。第三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问题论述,离不开对实践运行状况的细致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不仅存在于宏观角度,在每一起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以体现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样态。可以说,宏观层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都是由这些具体样态集聚而成。以“解剖麻雀”为实证研究的具体方式,选取一家具体的样本法院以及刑事个案决策程序为样本,进行具体地跟踪考察。为充分兼顾审级层次与审判实践、体量规模和区域对比以及重大案件审判经历,最终确定西部地区一家常态化年均受案近2万件的中级法院作为样本法院。该院的司法管辖区域既包括西部特大型中心城市的核心都市区域,又有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都市近郊发展区域;该院人才队伍层次较高,硕士以上学历者占比近半,在中西部地区中级法院中比较突出;该院早在1999年就由央视到现场直播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至今都不乏刑事大要案件的审判经历。同时,该院还同步承担了最高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方式试点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改革等重大改革任务,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探索较早、成果颇丰。通过实证研究详细考察该样本法院,实现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状况的形象展示。同时,选取样本法院审理的两件案由不同、决策过程各异的普通刑事一审案件作为微观考察对象,分别跟踪其在合议庭评议以及审委会讨论中的裁判决策经过,特别是院庭长列席合议庭以及审委会深刻介入合议庭裁决结论产生过程的影响作用。经过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践中存在合议庭评议有待规范、院庭长列席基本架空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合议庭内部在评议过程中角色不统一、审委会“判而不审”的程序不正当性特征明显等机制缺陷。第四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刑事审判实证研究,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机制基本问题”和“机制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基本问题,主要体现为“独立性不够”“亲历性不足”以及“科学性不强”,其中独立性不够,即审判权长期以来在运行过程中受到非适格主体的无权参与和不当干预,其源于审判权缺乏独立运行的权力结构设置、审判权与法院内部其他管理职权发生混淆以及庭审程序并非审判权运行结论生成核心环节等制度症结;亲历性不足,其原因既有法律人职业群体乃至社会公众法治理念,尤其是程序法治理念还未完全树立的宏观原因,也有司法制度整体构建尚待改革完善的中观理由,更有审判权运行机制设置不合理、不科学的微观因素,反映出法院内部科层化制度设置不正常地妨碍了审判权依法运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尚未得到真正贯彻等两大缺失。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审判权仅在最末端的权力设置中具体运行,在审判权之上还存在多种其他领导性、管理性公权力。这些权力的存在变相架空了审判权的实质运行,甚至变相架空了法定刑事审判程序。机制科学性不强,主要是审判权位阶设置过低、审判权运行民主化程度不高、审判权运行外在形式存在缺陷。同时,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等三个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各自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组织建制模式存在弊端、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议事规则还不健全;审委会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案件审理功能严重弱化、审委会成员的专业性程度不够、审委会议决案件的程序规则尚不完善;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既有审判权主体养成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现行初任法官资格培训机制徘徊于传统人事政策、缺乏竞争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又如法官日常培训机制存在的内容安排不合理、针对性及灵活性不突出的问题;又有审判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判权运行节点控制过于严苛、审限管理科学性不够、案外事务办理的监督力度不足等;还有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判长的管理责任与办案责任依然混淆不清,尚未针对审委会成员的具体决策行为建立归责程序,法官的业务负面评价与违纪问责并未明确区分等。第五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改革具体思路的立足点在于三个方面:实践已有的改革探索、实践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以及司改文件内容中的“留白”部分。其中,以样本法院为例,已经着手的改革探索包括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对较大数量的民事案件实现合议庭直接定案、常态化地实现审判权运行的专业性咨询辅助;样本法院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包括,尚未实现案件“随机分配为主”、有关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留痕的改革内容也只停留在书面记录层面,对录音录像的“动态留痕”形式尚未启动。《司法责任制意见》客观上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包括法官独任审判及合议庭专业化建设程度不足、判文书审签机制不细、审委会直接审案工作机制欠缺等内容。独任审判工作机制,结合F中院下辖的代表性基层法院现有改革举措,需要在专业化的独任审判组织模式、简式裁判文书、以及构建员额内法官独任审判“升级版”的权责体系等方面具体着手;合议庭运行机制,从优化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入手,力求最终实现“院——合议庭”两级科层架构;结合《司法责任制意见》中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重新界定审判长角色的职能定位,尝试“谁承办,谁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让审判长成为动态角色,以此更好地适应改革后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精神明确“助理审判员”与“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最终彻底取消助理审判员职务,审判权由员额法官全权行使。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助手,经员额法官授权,可以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审理;着力探索组建专业合议庭,加强合议庭司法职能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专业化;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通过对合议庭案件分配规则、裁判文书签署规则、评议表决规则的完善实现合议庭内部规则体系构建的科学化,使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审委会运转机制,主要应以专门委员会为载体探索审委会审案工作机制,以期克服审委会直接审案的现实障碍,增强其审判功能的发挥;以“1+N”为思路探索审委会参与案件审理机制,以此作为审委会直接审案的变通性举措,在充分利用审委会精英审判资源的同时发挥其良好的榜样带动作用;同时辅之以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探索,从规则构建的监督将审委会直接审案功能彻底落到实处,最大限度保障司法人权;以“启动、表决”为重点完善审委会议决案件程序规则,一个是把好审委会的案件进口关,一个是把严审委会结论的出口关,通过规则的制约进一步严格审委会讨论个案的程序门槛,增强其决策的民主性色彩。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首先需要完善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机制,通过建立动态参训人选评估选拔机制、建立以法官和庭审为中心的实践性培训授课机制,以及建立以实践反馈为基础的竞争性培训机制,重新构建体现动态、实践、竞争性的法官养成机制;在优化审判权运行流程监督机制中,要通过设置个案节点控制的例外原则、提升审限管理审批层级、建立案外事务监督机制来实现优化完善的改革效果;在探索审判权运行效果反馈监督机制中,可尝试建立获取判后效果反馈意见的程序规则、设置针对反馈意见的综合评判标准、探索针对反馈意见的公开机制;在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细化机制方面,结合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合议庭归责的具体程序体系、建立审委会归责的具体内容体系、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归责惩戒程序以及建立法官纪律问责与业务负面评价衔接机制。另外,通过构建“裁判文书三公开”的审判责任倒逼机制,实现对裁判文书的异议说理、法外依据以及庭后程序的全面公开,以此产生对审判权运行质量的助推作用;配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精神,针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性权力的主体,确立“支持”和“协调”的审判辅助人员工作原则,明确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发展轨迹,以及确立“1+2”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
程大贵[10](2015)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型发展思考》文中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情境下,担负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水平。综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历程,深深感到在新的形势下,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仅从侦查谋略、侦查技巧层面来探索,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应从更加宏观的视角,拓宽路径,创新机制,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转型和发展。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型发展之缘由
二、北京建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指挥中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建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指挥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1)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国初期基层司法转型的缘由 |
第一节 “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 |
一、“行政兼理司法”的名与实 |
二、“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根因 |
三、“行政兼理司法”的近代困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基层普设法院计划 |
一、晚清司法独立理念的改造和确立 |
二、愈发急进的清末之策 |
三、先行过渡的民初之方 |
第三节 “回归”县知事兼理司法 |
一、从以审检所为过渡转向暂行县知事兼理司法 |
二、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原因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对“行政兼理司法”的继承和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机构职权独立化转型 |
第一节 县知事的相对独立司法权 |
一、全案管辖 |
二、重案覆判 |
第二节 承审员的部分独立审判权 |
一、承审员逐渐取得部分案件的独立审判权 |
二、承审员对县知事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审判人员专业化转型 |
第一节 半专业化的县知事 |
一、县知事任职的法律专业化要求 |
二、县知事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
三、县知事考核奖惩对法律专业水平的要求 |
第二节 准专业化的承审员 |
一、承审员的任职资格愈加专业化 |
二、承审员的专业程度弱于司法官 |
第三节 排除律师的代诉人 |
一、新旧杂糅的委任代诉制度 |
二、排除律师的代诉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诉讼程序形式化转型 |
第一节 “径行提审”的刑事起诉制度 |
一、“径行提审”的制度规定 |
二、“径行提审”的实践表现 |
第二节 侦控审合一的刑事调查制度 |
一、侦查结论提前确信 |
二、庭审简化为侦查结论核实程序 |
第三节 判决为主、堂谕为辅的裁判制度 |
一、基本实现近代转型的判决 |
二、简易案件堂谕代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传统和近代夹缝中的县知事兼理司法 |
第一节 困境与变通: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合理性分析 |
一、近代外源型改革下独立司法的困境 |
二、以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变通 |
第二节 继承与变革:县知事兼理司法对新旧传统的调和 |
一、折衷式调和 |
二、替代式调和 |
三、禁止式调和 |
第三节 迟滞与贡献:县知事兼理司法近代转型的两面性 |
一、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司法近代化的负面影响 |
二、县知事兼理司法实现的转型目标 |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为南京国民政府设置县司法处奠定了基础 |
四、县知事兼理司法对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资料来源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与动因 |
2.1 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 |
2.1.1 传统法律制度面临困境 |
2.1.2 西方近代法律思想输入 |
2.1.3 日俄战争对清政府的影响 |
2.2 清末法律变革的动因 |
2.2.1 领事裁判权与教案问题 |
2.2.2 三法司制度的不适性 |
2.2.3 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 |
第3章 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融合 |
3.1 改革中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 |
3.1.1 审判组织形式的初选方案 |
3.1.2 审判组织形式选择的博弈 |
3.1.3 对日本政治制度考察与认同 |
3.1.4 选择移植引入日本检察制度 |
3.2 清末检察制度的融合情况 |
3.2.1 清末检察制度的立法过程 |
3.2.2 清末检察制度的嵌入与融合 |
3.2.3 清末检察厅的重要外部关系 |
3.3 清末检察制度创建面临的难题 |
3.3.1 缺少先进法律意识人才 |
3.3.2 财力匮乏制约改革进程 |
3.3.3 对司法权限的模糊认识 |
第4章 清末检察厅的职能运行 |
4.1 清末检察厅行使公诉权与实践 |
4.1.1 行使公诉权的立法情况 |
4.1.2 行使公诉权的实践情况 |
4.1.3 行使公诉权情况的评价 |
4.2 清末检察厅参与民事诉讼情况 |
4.2.1 参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情况 |
4.2.2 参与民事审判的实践情况 |
4.2.3 参与民事诉讼情况的评价 |
4.3 清末检察厅行使审判监督权与实践 |
4.3.1 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立法情况 |
4.3.2 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实践情况 |
4.3.3 行使审判监督权情况的评价 |
4.4 清末检察厅对司法警察的调度与指挥 |
4.4.1 调度、指挥司法警察的立法情况 |
4.4.2 调度与指挥司法警察的实践情况 |
4.4.3 调度与指挥权情况的评价 |
第5章 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 |
5.1 清末检察厅的司法独立性 |
5.1.1 清末检察厅的定位与性质 |
5.1.2 官僚阶层对司法独立的认识 |
5.1.3 法部对检察厅人事权的控制 |
5.1.4 提法司对地方检察厅的管理 |
5.2 清末司法官考试与检察官选任制度 |
5.2.1 清末司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 |
5.2.2 清末司法官考试资格与内容 |
5.2.3 清末检察官的任用 |
5.3 清末检察厅使用批词与公牍情况 |
5.3.1 批词文书风格与司法理念 |
5.3.2 公牍行文类型与说理方式 |
5.3.3 使用批词与公牍的总体评价 |
第6章 清末检察制度的评析 |
6.1 清末检察制度与古代御史监察制度比较 |
6.1.1 清末检察制度的特点 |
6.1.2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
6.1.3 比较分析 |
6.2 法律思维的博弈——以“部院之争”为例 |
6.2.1 司法权限的争夺 |
6.2.2 人事权限的争夺 |
6.2.3 部院之争的影响 |
6.3 清末检察制度的历史意义 |
6.3.1 法律制度史上的重要探索 |
6.3.2 实现司法理念的深刻转变 |
6.3.3 继承传统法律的优秀基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4)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5)滨州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优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意义 |
1.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目标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组织管理 |
2.1.2 地方公安机关 |
2.2 组织管理优化的理论依据 |
2.2.1 组织结构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滨州市公安机关组织设置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3.1 滨州市公安机关组织设置现状 |
3.1.1 各类公安机关的设置 |
3.1.2 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变化 |
3.2 滨州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1 垂直组织架构复杂,横向组织设置僵化 |
3.2.2 部门职责交叉或限定过死 |
3.2.3 警务静态化运转,指挥权过泛 |
3.2.4 人员晋升空间小,流动性差 |
3.2.5 对部门考核过多过滥,对民警考核不切实际的迎合民众期望 |
第4章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 |
4.1 公安机关在政府中的定位与其他部门趋同 |
4.2 公安机关内设警种部门职能定位不清 |
4.2.1 市级公安机关实战部门职能定位不清晰 |
4.2.2 着装执法执勤警种身份定位不清 |
4.3 部门划分标准单一或划分过细 |
4.3.1 地域化部门划分标准过于单一 |
4.3.2 幕僚职权部门划分过细 |
4.4 运行机制与业务特点不匹配 |
4.4.1 外勤式、动态化警务模式尚未建立 |
4.4.2 直线职权部门职能发挥不力 |
4.4.3 战备支援力量建设和使用机制缺位 |
4.5 缺乏持续性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
4.5.1 缺少队伍年龄结构长远规划 |
4.5.2 缺少适龄适岗的岗位交流机制 |
4.6 缺少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
4.6.1 考核目标设置不科学,考核缺乏全程性 |
4.6.2 考评取向过于主观化、情感化 |
第5章 滨州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优化的路径 |
5.1 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组织目标,确定组织成长方向 |
5.2 优化地域化部门设置,扩大管理幅度 |
5.2.1 优化公安分局设置 |
5.2.2 优化派出所设置 |
5.2.3 整合地方与油田公安机关 |
5.3 强化直线职权部门,减少幕僚职权部门 |
5.3.1 强化直线职权部门 |
5.3.2 减少幕僚职权部门 |
5.4 立足职能定位,创新警务运行机制 |
5.4.1 建立以巡逻、社区警务为主要形式的派出所勤务模式 |
5.4.2 制服警察综合执法 |
5.4.3 建立机动、快速、有力的警务支援机制 |
5.4.4 建立非警务活动分流机制 |
5.5 建立与公安机关任务、性质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5.5.1 建立“可上可下”的岗位调整机制 |
5.5.2 建立轮岗交流制度 |
5.5.3 建立长远的民警招录规划 |
5.5.4 充分、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
5.6 合理设置绩效管理指标 |
5.6.1 围绕组织目标,注重整体考核、全局考核 |
5.6.2 考核主体多样化,注重日常考核,力求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结语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3.1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 |
1.3.3 本文的主要研究框架 |
第2章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相关理论问题研究 |
2.1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概念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价值功能 |
2.1.1 概念分析 |
2.1.2 制度功能 |
2.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构成要素 |
2.2.1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调整的主体 |
2.2.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调整的内容 |
2.3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
2.3.1 交易型利益冲突 |
2.3.2 影响型利益冲突 |
2.3.3“旋转”型利益冲突或复合型利益冲突 |
2.3.4 集体型利益冲突或集团型利益冲突 |
2.4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的特点 |
2.4.1 检察机关利益冲突可分为“情境”和“行为”两个层面 |
2.4.2 公私利益的共存性 |
2.4.3 利益获取的隐蔽性 |
2.5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基础 |
2.5.1“人性恶”和“经济人”假定 |
2.5.2 寻租理论 |
2.5.3 法治理论 |
2.5.4 程序正义理论 |
第3章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分析 |
3.1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1 检察机关防止各种表现形式的利益冲突制度的演进 |
3.1.2 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相关配套和保障制度的演进 |
3.2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现状的分析考量 |
3.2.1 制度内容逐步配套和全面 |
3.2.2 制度形式逐步综合和系统 |
3.2.3 制度执行逐步严格和到位 |
3.3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路径选择 |
3.3.1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2 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4章 检察权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4.1 检察权内部配置的现状分析 |
4.1.1 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院和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的配置 |
4.1.2 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的配置 |
4.2 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2.1 上提一级制度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价值功能 |
4.2.2 上提一级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防止利益冲突功能虚化问题 |
4.2.3 完善上提一级制度,充分发挥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价值 |
4.3 检察权在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3.1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管辖模式不利于防止利益冲突 |
4.3.2 构建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
4.4 检察权在同一检察院内部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构 |
4.4.1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整合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4.4.2 检察机关追诉与诉讼监督职能优化配置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第5章 检察权运行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1 检察权运行中利益回避制度的完善 |
5.1.1 当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回避的相关规定 |
5.1.2 完善需要诉讼回避的情形 |
5.1.3 检察机关整体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5.1.4 构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回避制度 |
5.2 检察权运行的人力资源保障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2.1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遴选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5.2.2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惩戒环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5.3 检察权运行的物资经费保障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5.3.1 检察经费保障现状和检察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
5.3.2 检察财务管理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 |
第6章 检察权监督中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构 |
6.1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制度的完善 |
6.1.1 聚焦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规范 |
6.1.2 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纪检机构派驻体制 |
6.1.3 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责任与利益处置措施的完善 |
6.2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 |
6.2.1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职能设置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6.2.2 完善案件管理机制中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
6.3 检务公开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的完善 |
6.3.1 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 |
6.3.2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旨趣 |
四、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 |
一、制度来源 |
(一)国外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二)检察制度的引进及初步发展 |
二、理论来源 |
(一)西方分权学说 |
(二)社会本位思想 |
三、制度设计 |
(一)制度设计的法律基础 |
(二)法界人士与制度设计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设置与管理 |
一、各级检察机关的设置 |
(一)最高法院检察署 |
(二)高等法院检察处 |
(三)地方法院检察处 |
二、各级检察机关的处务管理 |
(一)检察机关的考勤制度 |
(二)检察官的工作分配 |
(三)检察机关的行文制度 |
(四)检察职员的职责分工 |
(五)检察机关的簿记制度 |
三、检察一体原则 |
(一)检察机构的层级设置 |
(二)检察人员组成上的层级关系 |
(三)检察一体原则的体现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人员的构成及管理 |
一、检察人员的构成 |
(一)检察人员类别构成及分布 |
(二)检察人员的教育程度 |
(三)检察人员的年龄构成 |
(四)检察人员的在职年限 |
(五)检察人员的籍贯分布 |
二、检察官的考试与培训 |
(一)检察官的考试 |
(二)检察官的培训 |
三、检察官的任用与待遇 |
(一)检察官的任用 |
(二)检察官的待遇 |
四、检察官的考核与奖惩 |
(一)检察官的考核办法 |
(二)检察官的奖惩办法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职权与运作 |
一、刑事案件中的检察职权 |
(一)实行侦查 |
(二)提起公诉 |
(三)实行公诉 |
(四)担当自诉和协助自诉 |
(五)监督判决执行 |
二、特别程序及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权 |
(一)特别程序中的检察职权 |
(二)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权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司法关联 |
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 |
(一)检审关系的确立 |
(二)检审机构的设置模式 |
(三)检审制约关系 |
(四)检审关系的检讨 |
二、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关系 |
(一)检律关系的确立 |
(二)检察机关对律师公会的监督 |
(三)检察机关对律师的监管 |
三、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 |
(一)近代中国检警侦查体制的确立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警关系考察 |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评析 |
一、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特征 |
(一)司法党化及其影响 |
(二)司法本土化及其表现 |
二、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进步意义 |
(一)检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二)检察制度增强了社会法律维权观念 |
(三)检察制度维护了社会公益、提高了办案效率 |
三、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
(一)检察制度历史局限性的表现 |
(二)检察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
结语 |
附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颁行的有关检察制度的主要法规、法令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概述 |
一、审判权及其运行机制的基本界定 |
(一)审判权的定义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概念 |
(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界定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 |
(一)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 |
(二)合议庭运行机制 |
(三)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
(四)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关系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的关系 |
(二)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性权力的关系 |
(三)平等审判主体之间独立性与行政化的关系 |
第二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探索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初步恢复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纵深推进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集中完善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范探索期 |
(一)“一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二)“二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三)“三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 |
(一)中央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内容评析 |
(二)全国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内容评析 |
(三)“四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四)《司法责任制意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第三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考察 |
一、实证研究的逻辑论证与样本选取 |
(一)现状考察逻辑论证 |
(二)实证样本选取考量 |
(三)样本法院基本情况 |
二、以样本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为对象的整体分析 |
(一)审判组织基本概况总体介绍 |
(二)审判组织运行状态实证分析 |
(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现状 |
(四)基于样本法院的综合评析 |
三、以样本案例决策过程为对象的微观审视 |
(一)合议庭研究评议实录分析 |
(二)审委会讨论案件实录分析 |
(三)样本案例选取理由与考量 |
(四)样本案例决策过程总述评 |
第四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独立性不够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亲历性不足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不强 |
二、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合议庭组织载体存在弊端 |
(二)合议庭专业属性彰显不足 |
(三)合议庭议事规则还不健全 |
三、审委会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案件审理功能严重弱化 |
(二)组成人员专业程度不够 |
(三)案件议决程序有待完善 |
四、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审判权主体养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
(二)审判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五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具体改革思路的立足点 |
(一)样本法院已经着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 |
(二)样本法院尚未涉及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 |
(三)《司法责任制意见》“留白”的相关改革内容 |
二、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探索专业化的独任审判组织模式 |
(二)探索适用于独任审判方式的简式裁判文书 |
(三)探索员额法官独任审判“升级版”权责体系 |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方向 |
(二)优化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 |
(三)探索组建专业合议庭 |
(四)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 |
四、审委会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审委会运行机制改革方向 |
(二)以专门委员会为载体探索审委会审案工作机制 |
(三)以“1+N”模式为思路探索审委会参审工作机制 |
(四)以信息公开和权力告知为重点探索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
(五)以“启动、表决”为重点完善审委会议决案件程序规则 |
五、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完善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机制 |
(二)优化审判权运行流程管理机制 |
(三)探索审判权运行效果反馈监督机制 |
(四)尝试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细化机制 |
(五)构建文书全面公开的责任倒逼机制 |
(六)探索审判辅助性权力主体改革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型发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型发展之缘由 |
二、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内涵式发展 |
三、树立符合法治时代要求的职务犯罪侦查理念 |
四、切实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
五、科学整合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 |
六、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建设 |
七、实施侦查预防一体化 |
四、北京建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指挥中心(论文参考文献)
- [1]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民国初期基层司法的近代转型 ——县知事兼理司法研究[D]. 孙云山.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3]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D]. 杜易. 吉林大学, 2019(02)
- [4]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5]滨州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优化路径研究[D]. 王树成.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6]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D]. 谢健. 南开大学, 2018(03)
- [7]我国检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D]. 刘拥. 湖南大学, 2016(06)
- [8]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研究(1927-1937)[D]. 黄俊华. 河南大学, 2016(02)
- [9]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D]. 吴仕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型发展思考[J]. 程大贵. 人民检察, 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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