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头中院落实审判长负责制(论文文献综述)
张松[1](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郭泉宏[2](2018)在《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 ——基于内蒙古调研结果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光运用各种运动式抽样检查只能暂时性的短时压住执法不公和腐败,从长远来看,还得从程序上去理顺减刑、假释。应建立服刑人员岗位备案公示制和考核记分实时公开制,在提请之前,进行考核分的详细公示,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公示地点扩大到拟提请减刑、假释服刑人员之前服刑过的所有监狱。针对功利改造份子和刑满释放后迅速思想滑坡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员,很有必要设立减刑的考察程序和撤销程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可以在假释之前设置一些过渡性制裁方式,例如离监探亲和特定区域内假释,让罪犯逐步适应社会,平稳过渡到假释。一味的提高开庭率,必然会大大影响减刑、假释程序的运行效率,应当建立高效的简易程序方式和对抗式开庭程序相结合的模式。在视频开庭和减刑、假释办案信息化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把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从司法资源极为紧张的法院分流部分到司法资源相对宽松的法院,实现司法资源的跨行政机构调剂。
李胜利[3](2017)在《司法公开制度研究 ——基于承德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司法公开制度是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我国司法公平公正和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尺。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践行司法公开制度,推进司法公开建设,既可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可以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治化观念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开制度的关注度也是越来越高,司法公开制度的实践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推动下,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原有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在,新形势下又暴露出一定的不足。因此,对于司法公开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介绍研究思路和方法,并对我国关于司法公开制度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学习。第二部分是司法公开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司法公开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概念、特征、演变过程、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是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现状与不足,首先是以承德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例,对司法公开制度实践所取得成效进行介绍,希望能为我国其它地区司法公开制度建设提供一定借鉴,其次是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主要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司法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参考承德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的做法及其经验,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王远征[4](2015)在《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让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文中提出司法改革是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信力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2014年,我区法院结合全区实际,以观念转变为先导,以信息化建设为?
马岩[5](2015)在《足音铿锵又一年——解读人代会“两高”报告中的数字变化》文中认为什么是"两抢一盗"?什么是"老赖"?2014年,合同纠纷占全区法院新收案件的四成多,职务犯罪立案人数达到1610人,……李国栋代表在审议的两高报告时赞叹报告图文并茂,一目了然。一串串数字和一张张图表,折射出了2014年我区司法工作的热点、亮点,也彰显了我区司法前行脚步扎实稳健。
范丽芬[6](2013)在《内蒙古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持续快速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多样化,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司法的要求与期望也越来越高。全国各级法院的管理系统在不断创新和日渐完善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体系,法院系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三五改革纲要)颁布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指标体系构建科学性、绩效考核程序性、指标程序统一性”的绩效考评机制逐步在各级、各地法院中构建起来。这些为我们积极探索法院绩效考评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有益的经验,有针对性的引入现代化的绩效考核理论,与当代基层法院绩效考核道路的积极探索经验相结合,是作者写作本文的初衷。在本篇论文中,作者将使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尝试运用管理学原理中有关绩效考核的相关理论,针对目前法院管理的现状,对法院绩效管理体系展开粗浅的研究。本篇论文在导论中简单介绍论文研究背景、论文研究内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是绩效管理相关理论,这部分主要介绍绩效的概念及将绩效管理引入法院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章主要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现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的特点和任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实施情况现状和特点。第三章主要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各基层法院绩效管理实施和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来分析。第四章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包括法院内部的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论文第五章是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的对策,结合第三章、第四章相关内容,运用管理学中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等相关理论提出了完善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有关原则及完善措施,从而更好地推动司法的效益与效率,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基层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更清醒地对政府绩效管理与法院绩效管理之间相同与不同有深刻认识,从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达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度和谐。
赵丽[7](2012)在《完善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法官考评制度是我国法院人事组织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等多方位进行的评价测定,是完善法院管理和提高法官素质、约束法官行为的重要措施。构建一个实用、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和司法现代化中重要的一步。但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法官的考评各自为战,体系混乱。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法官考评长期沿用行政人员考评的方式方法,存在以“数字”论英雄、形式主义严重、考评标准不合理、考评组织不中立、考评方法和程序不完善等多方面问题,随时危及法官独立性的硬伤,挟持着法官的独立判断能力,妨碍着司法的公正的实现。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官考评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以介绍法官从事司法工作的特点为起点,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了简要概述,通过查阅资料、总结概括等方法对我国现今法官考评的特点和存在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通过调查问卷、与法官沟通交流等方式对目前实践中的法官考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就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官进行探讨,结合外国已有的法官考评经验成果和我国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法官序列改革的探索实践,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对完善我国法官考评制度提出一些自己意见。完善意见主要是针对我国实际情况,从明确法官考评制度的目的、改革法官考评组织、重构法官考评标准、健全法官考评方式、善用法官考评结果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构建一个能够自洽于我国司法工作规律、符合我国法官职业化发展方向的科学合理的法官考评制度。
朱盛文[8](2010)在《关于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官考评是司法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尽管考评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人事管理中被普遍采用,但对法官这个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殊群体的考评却是个敏感问题。出于司法管理或者提高司法质量的需要,法官考评在西方法治国家也是存在的。在中国,法官与生俱来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更使其摆脱不了被考评的命运。目前,量化的法官考评体系,在我国各级法院已然盛行。然而,如何通过考评规范法官行为、提高司法质量,同时又要防止考评对法官独立裁判权的侵蚀,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拟从法官考评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国外法官考评的有关理论和实践,以中国法官考评制度与实践为重点,分析我国当前法官考评制度存在的弊端,并为法官考评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建议。第一章法官考评制度概述,分析了法官考评的相关概念。法官考评实际上是要回答“什么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这一问题。本章提出了应当用“考评”替代“考核”的观点,讨论了法官考评的标准、目的、作用和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了法官考评的两大要求,即客观性和科学性。第二章关于我国现行法官考评制度评析。首先对我国现行法官考评的法律依据做了简要介绍,进而概括了我国法律制度层面上法官考评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法官考评的弊端,即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法官考评的客观性及科学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第三章从改进路径的角度考察了我国法官业绩考评的实践。首先,对各级法院的法官业绩量化考评作了概述。随后,对我国法官考评未来走向具有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分析。最后,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岗位目标绩效考评工作的实践为样本,评析了这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官业绩考评的特征及不足。概而言之,目前这种量化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对于增强考评的客观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指标选取未尽合理,其科学性仍待提高。第四章从宏观上对我国法官考评制度进行了反思。首先,借鉴美、德、日等国法官评估制度,分析了其共性即法官评估决不允许有损“司法独立”之价值。随后,从我国体制定位、管理模式、思想意识、考评技术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影响我国法官考评的制度因素进行了思考。最后,对改进我国法官考评制度提出了3点建议:(1)应设立一个由法官、法学家及人大代表乃至律师等组成的法院外中立机构——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法官考评;(2)应针对法官职业特点,优化法官考评标准,重点考评法官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司法行为是否规范,而不应涉及法官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3)应把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重点做好日常考评工作,为年终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阿地力江·阿布来提[9](2009)在《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少数民族权利得不到保障是相当一部分民族冲突的根源。给予少数民族权利以特别保障是解决民族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但我们也要看到,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人权入宪”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国少数民族权利要得到切实保障,需要确立以法律保障为主导的多元保障机制。本文从刑事法律视角出发,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主要研究方法,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障问题,进而对中国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障的完善的可能进路进行探讨。本文主要由导论、结语和七章组成。总体思路是从少数民族权利概念、性质以及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的功能和价值等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中国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刑事法律如何在动态的运作中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少数民族权利受到侵害时刑事司法如何提供救济,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每部分主要内容具体是:导论部分。探讨选题意义、归纳和评析相关的研究动态、介绍论文的基本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以及主要研究方法,分析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另外,对论文的主要观点、创新和不足之处进行归纳。第一章:少数民族权利的界定。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探讨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障的功能和价值,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国外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措施及其评析,提出法律保护是少数民族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从性质来说是较为复杂的,总体上说,少数民族权利是基本权利、特别权利、积极权利、公法权利,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障具有确认、规范和保障三个层次的功能,秩序、正义和效益是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障最为重要的价值。第二章:国际法对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的贡献。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不仅是国际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现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章归纳和总结相关的国际公约在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论述这些规定在推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方面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第三章:各国在刑事法律领域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及其实践。本章主要对各国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障的成功经验与历史教训进行对比,试图寻找中国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的可借鉴之处。第四章:我国刑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首先从纵向对中国少数民族权利刑法保障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沿着历史的脉络重新梳理少数民族权利刑法保障的历程及其发展规律。然后从立法与实施的角度对中国少数民族权利刑法保障的现状进行了横向考察,总结其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为后面对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障的完善措施夯实基础。第五章:刑事诉讼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界定少数民族权利法律救济含义,分析权力滥用、权利冲突、权利滥用是少数民族权利法律救济的主要动因,介绍刑事救济的少数民族权利法律救济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刑事诉讼救济应成为少数民族权利救济的主导方法,诉讼救济是少数民族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对中国少数民族权利法律救济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第六章:刑事执行中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人权视野下的少数民族罪犯权利保护呼唤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本章以刑事执行中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为出发点,在权力、权利的矛盾综合体中,探讨了刑事执行过程中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七章:完善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框架构想。通过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权利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司法保障等几个方面,可以完善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障运作。此外,需要法律保障方式与政策保障方式更好的协同、发挥民族社团的作用、重视少数民族的有效参与。结语部分。是对整篇论文上述各部分所做的一个纲要式的总结,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有更多的学者来研究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问题,并能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总之,虽然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中国的刑事法律保护最大限度的实践了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实现了国家与少数民族的同步发展。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管理法制化的逐步成熟,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将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发挥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巨大功能。
亓荣霞[10](2004)在《法官职业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这一主题的具体实施者是广大的法官。但是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法官面临着“内忧外困”的现实。一方面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观念和制度根深蒂固,制约着法官,阻碍着法官。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观念和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之中。另一方面,我国法官队伍本身的现实对于主题的实现,也让国人感到万分的忧虑。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在强调理论研究的同时,非常注意研究中国法官制度中所面临的现实,试图为建立中国特色法官制度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做到“问题与主义”的统一。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才有实际价值,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的终极目标。第一章导言。本章阐述了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职业化的关系,指出要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与正义,必须从民事诉讼的主要主体--法官队伍建设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抓起。并指出,当前我国正面临着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大好机遇。认为在宏观上具备了所需要的政治环境,在微观上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在立法上有了初步的框架,在理论上有了比较充分的支撑。法官职业化的基本特征是量少质精、有权有责有制约有保障。但是法官职业化的实现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绝不能超越实际,超越阶段,特别是绝不能实行西方有些国家所谓的脱离政党和政治的“法官独立”。第二章职业法官的选任。认为完善的法官职业选任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同质化的基础。并从选任资格和选任程序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同时指出了目前我国立法中忽视法官经验的问题。提出了法官职业选任的四个实质性要件:理性、经验、学识和道德。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过度依赖司法考试,甚至单纯依赖司法考试的观点和做法是非常危险的。真正的选任实质程序应当放在司法考试制度以后的遴选程序上。现在的高级法院考核和遴选程序有流于形式的倾向。第三章职业法官能力的培养。指出了终身教育是法官职业养成的基础。分析了加强法官职业培训的紧迫性和中外法官职业培训的历史和一般做法。特别是论证了司法实践中以法官培训之名损害法官独立性的问题,以及法官培训思路的缺陷。最后论述了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所应具备的职业技能七要素。第四章法官职业意识。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法官应当具备的三个基本意识:忠诚意识、公正与高效意识、独立意识。现在法院内部存在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都与缺乏基本的职业意识有关。当法官职业化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它就不应当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而应当是一种意识的共同体,是一种不言而喻的约定俗成。因此强调法官职业意识非常重要。第五章法官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法官应当是道德上的“完人”。这是法官取得社会公信力的基础。它的作用甚至可以超过有形的法律制度。职业化的法官主要<WP=5>应当依赖意识中的道德约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容忽视。本章论述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提出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其中特别强调了法官的良知、情感和勤勉敬业。并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进行了检讨并提出了对其完善的基本思路。最后指出,必须从法官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两方面入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廉洁与公正。第六章法官职业保障。现在很多人认为法官职业化就是法官职业终身制和高薪制,就是提高法官的待遇,就是法官独立。对于中国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因此,本章重点研究了法官物质保障和职位保障的基本思路。考察了两大法系中有关国家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制度和做法。并对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了展望,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例如针对高薪养廉的观点,认为不应当是普遍的现象,根据法官队伍的特点,应当是高薪养贤,实行贤人高薪,庸才低薪。第七章职业法官监督机制。本章以大量的事实论述了目前法官队伍所存在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以及加强法官职业监督的紧迫性。我国的法官与外国的法官在内在特征和外在特征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在对法官进行监督的方式上也应当走中国自己的路,有自己的特色。在加强法官内部监督方面。指出了乌纱帽与法袍的不同内涵,从而提出在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上应当区分“做法官的领导”和“做领导的法官”两种不同的身份,采取不同的方式。最后论述了外部监督的有关问题。认为人大机关的个案监督是一种好的监督形式。但是不能损害法官的独立性,也不能损害司法效率。舆论监督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法官要避免舆论炒作的影响。舆论界的媒体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是对法官的严峻考验。在监督的深度和时机上要有所约束,不能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
二、包头中院落实审判长负责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包头中院落实审判长负责制(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 ——基于内蒙古调研结果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减刑、假释程序概述 |
(一)减刑、假释的概念 |
(二)减刑、假释的意义 |
二、减刑、假释程序的比较考察 |
(一)美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
(二)法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减刑、假释制度 |
(四)日本的减刑、假释制度 |
三、中国减刑、假释程序现状分析 |
(一)减刑、假释有关法规、文件 |
(二)减刑、假释实务中的新变化 |
1.通过数字化法庭远程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逐渐得到普及 |
2.网上公开常态化 |
3.减刑、假释办案信息化 |
4.减刑、假释案件社会监督不断加强 |
(三)减刑、假释提请阶段的调研及思考 |
1.减刑、假释的提请工作流程 |
2.关于提请权的思考 |
(四)减刑、假释审理阶段的调研及思考 |
1.法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驳回情况 |
2.兴安盟中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 |
3.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情况 |
4.减刑、假释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 |
(五)减刑、假释监督阶段的调研及思考 |
(六)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 |
1.假释提请程序运行效率低 |
2.审判程序的“行政化” |
3.公示效果不理想 |
4.当事人权利被忽视 |
5.减刑缺乏撤销与考察程序 |
6.减刑、假释中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认定程序不明确 |
7.同步检察监督落实难 |
8.减刑和假释的比例极不平衡 |
9.减刑的“福利化” |
(七)原因分析 |
1.司法资源紧张 |
2.中华文化人情社会 |
3.程序不完善、各地缺乏统一性 |
4.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 |
5.缺乏激励机制 |
四、中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构想 |
(一)完善减刑、假释提请程序 |
(二)完善程序的公开 |
(三)保障罪犯救济权利 |
(四)保障被害人权利 |
(五)完善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
1.高效的简易程序方式和对抗式开庭程序相结合 |
2.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 |
(六)建立减刑、假释撤销程序和考察机制 |
(七)完善检察监督 |
(八)司法资源的跨行政机构调剂 |
(九)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司法公开制度研究 ——基于承德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司法公开制度概述 |
1.1 司法公开制度的概念 |
1.1.1 司法 |
1.1.2 司法公开 |
1.2 司法公开制度的特征 |
1.2.1 公开内容全面性 |
1.2.2 公开对象广泛性 |
1.2.3 公开时间及时性 |
1.2.4 公开方式多样性 |
1.3 司法公开制度的演变 |
1.3.1 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司法公开制度的初步确立 |
1.3.2 改革开放至今:司法公开制度的全面发展 |
1.4 司法公开制度的意义 |
1.4.1 有利于开展法制教育 |
1.4.2 有利于法学研究的繁荣 |
1.4.3 有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
1.4.4 有利于民意沟通 |
1.4.5 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提升自身素质 |
第2章 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实践的现状与不足 |
2.1 司法公开制度的实践成效——以承德市两级法院为例 |
2.1.1 保障体系立体化 |
2.1.2 公开方式多元化 |
2.1.3 公开机制常态化 |
2.1.4 公开范围系统化 |
2.1.5 区域公开均衡化 |
2.1.6 网站建设标准化 |
2.2 主观方面问题及原因分析 |
2.2.1 实践中的被动、排斥心理 |
2.2.2 民众互动性不强 |
2.2.3 外界监督权的不当行使 |
2.2.4 司法公开理解的误区 |
2.3 客观方面问题及原因分析 |
2.3.1 制度理论不完善 |
2.3.2 相关机制不健全 |
2.3.3 平台建设不完善 |
2.3.4 与民众隐私权的冲突 |
第3章 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 |
3.1 主观方面 |
3.1.1 树立正确的司法公开制度理念 |
3.1.2 增强互动意识 |
3.1.3 正确行使监督权 |
3.1.4 加强对司法公开制度的学习和宣传 |
3.2 客观方面 |
3.2.1 健全相关立法 |
3.2.2 完善相关机制 |
3.2.3 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
3.2.4 完善对隐私权的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内蒙古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第1章 法院绩效管理相关理论依据 |
1.1 相关概念 |
1.1.1 基层法院 |
1.1.2 绩效管理概念 |
1.2 在法院管理中引入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
1.2.1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
1.2.2 提高法院领导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
1.2.3 加强内外监督,努力实现法院整体工作良性循环 |
1.2.4 加强效能建设 |
1.3 在法院管理中引入绩效管理的可能性 |
1.3.1 绩效管理理念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法院管理目标相一致 |
1.3.2 绩效管理目标与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相一致 |
1.3.3 法院系统多年来实行“双文明”管理,为推行绩效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
1.3.4 法院工作的量化管理与企业化管理特征相似 |
1.3.5 绩效管理顺应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方向 |
第2章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现状 |
2.1 包头市基层法院的特点和任务 |
2.1.1 包头市基层法院的特点 |
2.1.2 包头市基层法院的任务 |
2.2 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实施情况 |
2.2.1 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情况 |
2.2.2 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情况的特点 |
第3章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
3.1 绩效管理主体上存在的问题 |
3.1.1 领导班子的考核主体多样 |
3.1.2 法院工作人员分类不清,考核主体不明确 |
3.2 绩效管理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
3.2.1 绩效考评工作目标制定不够全面 |
3.2.2 绩效考评工作目标量化不够准确 |
3.2.3 绩效考评工作目标分解不够到位 |
3.2.4 绩效考评缺少奖惩 |
3.3 绩效管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
3.3.1 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影响绩效管理的客观公正 |
3.3.2 考核打分式主观项目多影响绩效管理的客观公正 |
第4章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
4.1 从法院外部因素分析绩效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4.1.1 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激励作用有限 |
4.1.2 基层党委(旗、县、区)的考核与法院中心工作不相符 |
4.1.3 基层(旗、县、区)人大的监督不到位 |
4.1.4 法院经费对地方政府的依赖 |
4.2 从法院内部因素分析绩效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案件管理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不够科学准确 |
4.2.2 队伍人员构成的良莠不齐 |
第5章 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的建议 |
5.1 完善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5.1.1 完善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
5.1.2 完善基层法院绩效管理体系的原则 |
5.2 完善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的措施 |
5.2.1 建立科学的绩效综合考评办法 |
5.2.2 狠抓绩效考评体系的贯彻落实 |
5.2.3 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
5.2.4 绩效管理在实践中自身的不断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完善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法官考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1 建立法官考评制度的必要性 |
1.1.1 加强法院司法管理的需要 |
1.1.2 提升法官素质、促进法官职业化的需要 |
1.1.3 约束法官行为的需要 |
1.2 建立法官考评制度的可行性 |
1.2.1 世界各国有成功的司法考评的实践 |
1.2.2 我国进行科学合理的法官考评的条件不断成熟 |
1.2.3 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功案例 |
第2章 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 |
2.1 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我国现行的法官考评制度 |
2.2.1 法官考评制度的法律渊源 |
2.2.2 法官考评制度的基本内容 |
2.3 我国实践运行中的法官考评特点 |
2.3.1 法官考评机制不统一,各地区自成体系 |
2.3.2 年度考评是最主要的形式 |
2.3.3 考评指标体系包罗万象,“德、能、勤、绩”未作区分 |
2.3.4 考评内容“数字化”痕迹明显 |
2.3.5 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是法官考评最重要的手段 |
第3章 法官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对法官考评现状的调查与访问 |
3.2 我国现行法官考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考评体系混乱,各地区各自为战 |
3.2.2 法官考评行政化色彩浓厚,不能体现法官职业化特点 |
3.2.3 缺乏系统化、科学化的考评体系,不能真正体现法官的真实水平和相互间的素质差异 |
3.2.4 缺乏科学的考评方法和程序 |
第4章 完善法官考评制度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
4.1 法官考评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
4.2 考评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4.3 考评与法官职业化的关系 |
第5章 完善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现实选择 |
5.1 确立法官考评的目标 |
5.2 完善立法,建立突出法官职业特点的考评制度规范 |
5.3 设立独立的法官考评组织 |
5.4 科学设置法官考评内容,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
5.4.1 职业道德方面 |
5.4.2 审判业绩方面 |
5.4.3 司法技能方面 |
5.4.4 理论调研方面 |
5.5 重构法官考评指标权数 |
5.6 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方式 |
5.6.1 考评的步骤 |
5.6.2 建立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体系 |
5.7 考评结果的科学、合理运用 |
5.7.1 从法院管理者的角度 |
5.7.2 从被评价法官的角度 |
5.7.3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参考法律、法规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关于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关于法官考评的争论 |
第一章 法官考评制度概述 |
一、法官考评的定义与特征 |
(一) 考评 |
(二) 法官考评 |
二、法官考评的标准 |
(一) 评价标准 |
(二) 法官考评的标准 |
三、法官考评的作用 |
四、法官考评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五、法官考评的基本要求 |
(一) 法官考评的客观性 |
(二) 法官考评的科学性 |
第二章 我国现行法官考评制度评析 |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官考评制度 |
(一) 我国现行法官考评的制度依据 |
(二) 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基本构成 |
二、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官考评制度评析 |
(一) 考评的客观性未建立 |
(二) 考评的科学性未实现 |
第三章 改进路径:法官业绩量化考评的实践 |
一、法官业绩量化考评的兴起及探索 |
(一) 量化考评的背景 |
(二) 量化考评的兴起 |
二、我国法官业绩量化考评的指标体系 |
三、来自实践的观察——以廊坊中级人民法院为例 |
(一) 廊坊中院简介 |
(二) 廊坊中院量化考评的做法 |
(三) 对量化考评的效果观察 |
四、对量化法官考评的简析 |
(一) 关于考评的客观性 |
(二) 关于考评的科学性 |
第四章 对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反思 |
一、域外经验:国外评估制度简介 |
(一) 美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二、对影响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因素的思考 |
(一) 体制定位方面 |
(二) 管理模式方面 |
(三) 思想意识方面 |
(四) 考评技术及经费保障方面 |
三、关于改进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建议 |
(一) 改革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
(二) 优化法官考评标准 |
(三) 建立日常考评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少 数民族法律权利的界定 |
一、国际上对"少数民族"的各种解释 |
二、中国的少数民族概念的提出和定义 |
(一) 我国少数民族概念的历史变迁 |
(二) 我国对少数民族的法律确认 |
(三)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 |
三、少数民族权利法律保护概述 |
(一) 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 |
(二) 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国际法对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的贡献 |
一、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
(一) 《世界人权宣言》 |
(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
(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
(四)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 |
(五)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
(六)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二、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专门性国际公约 |
(一) 《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
(二) 国际劳工组织(ILO)1989年《土着和部落人民公约》 |
(三) 《土着人民权利宣言》 |
三、地区性公约 |
(一) 《欧洲人权公约》 |
(二) 《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欧洲框架公约》 |
(三) 《美洲人权公约》 |
(四)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
(五) 《开罗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开罗宣言》) |
(六) 亚洲的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问题 |
第三章 各国在刑事法律领域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 |
一、欧洲国家的规定 |
(一) 北欧国家 |
(二) 西欧国家 |
(三) 东欧国家 |
二、美洲国家的规定 |
三、亚洲国家的规定 |
第四章 我国刑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 |
一、总则性保护 |
二、分则性保护 |
三、单行条例保护 |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 |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少数民族诉讼权利 |
二、我国少数民族诉讼权利保障的实践 |
三、少数民族诉讼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刑事执行中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 |
一、刑事执行法中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 |
二、刑事执行法中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实践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一些构想 |
一、刑事司法的民法化 |
二、保护框架的架构 |
结语 |
附件 |
附件一 新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双语教学效果调查 |
附件二 我国的相关刑法案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法官职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 言 |
一、 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职业化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机遇 |
(一) 宏观方面 |
(二) 微观方面 |
(三) 立法层面 |
(四) 理论透视 |
(五) 实践方面 |
三、 法官职业化的特征 |
(一) 丹宁的启示 |
(二) 职业法官的特征 |
(三) 职业法官与公务员的区别 |
第二章 职业法官的选任 |
一、 职业法官的选任资格 |
(一) 历史中的一瞥 |
(二) 职业法官的选任条件 |
二、 职业法官选任程序 |
(一) 国外的做法 |
(二)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三、 我国职业法官选任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
(一) 狭窄的视野 |
(二) 免试的法官首领:院长 |
第三章 职业法官能力的培养 |
一、 职业法官的培训 |
(一) 职业法官培训的现实紧迫性 |
(二) 我国职业法官培训的实践 |
(三) 国外法官培训的做法 |
(四) 我国法官培训制度与实践之分析 |
(五) 法官培训中的问题之研讨 |
二、 法官职业技能的要素 |
(一) 国外法官的职业技能 |
(二) 我国学者的探讨 |
(三) 法官职业技能七要素 |
第四章 法官职业意识 |
一、 忠诚意识 |
(一) 忠于法律 |
(二) 忠于人民 |
二、 公正与高效意识 |
(一) 司法公正的内涵和和标准 |
(二) 司法公正的内容 |
(三) 诉讼的高效率 |
(四) 公正与高效的实现 |
三、 独立意识 |
(一) 司法独立的两个层次 |
(二) 我国法官独立的现实状况 |
(三) 法官独立的内容 |
第五章 法官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
一、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
(一)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 |
(二) 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
(三) 司法实践的需要 |
二、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
(一) 不同的视角 |
(二) 良知 |
(三) 无情 |
(四) 勤勉敬业 |
(五) 约束业外活动 |
三、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之检讨与完善 |
(一)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
四、 法官职业纪律 |
(一)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
(二) 法官职业纪律与职业独立 |
第六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
一、 法官职业保障之反思 |
(一) 高薪+高位=法官职业保障? |
(二) 铁饭碗+铁交椅=法官职业保障? |
二、 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考察 |
(一) 英美法系的法官任职保障 |
(二) 大陆法系的法官任职保障 |
(三) 有关国际组织、协会的文件中关于法官任职保障的规定 |
三、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现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二) 我国现行法官物质保障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第七章 职业法官的监督机制 |
一、 司法腐败的现状与出路 |
(一) 现状-令人堪忧 |
(二) 出路——制度创新 |
二、 法官职业内部监督 |
(一) 两套结构:领导与法官 |
(二) 两种方式:党纪与国法 |
(三) 两条原则:独立与中立 |
三、 法官职业外部监督 |
(一) 个案监督的是与非 |
(二) 舆论监督的软与硬 |
主要参考书目及文章 |
后 记 |
四、包头中院落实审判长负责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2]减刑、假释程序完善研究 ——基于内蒙古调研结果的思考[D]. 郭泉宏. 内蒙古大学, 2018(02)
- [3]司法公开制度研究 ——基于承德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实证分析[D]. 李胜利. 河北大学, 2017(12)
- [4]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让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N]. 王远征. 内蒙古日报(汉), 2015
- [5]足音铿锵又一年——解读人代会“两高”报告中的数字变化[J]. 马岩. 内蒙古人大, 2015(03)
- [6]内蒙古包头市基层法院绩效管理研究[D]. 范丽芬. 中央民族大学, 2013(02)
- [7]完善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研究[D]. 赵丽. 南昌大学, 2012(01)
- [8]关于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研究[D]. 朱盛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10(12)
- [9]少数民族权利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阿地力江·阿布来提.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3)
- [10]法官职业化研究[D]. 亓荣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