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兼论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西部大开发的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黄宇宸[1](2021)在《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可行进路》文中研究表明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其思想渊源可追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邓小平"两个大局"思想是区域发展战略的基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意味着由第一个大局向第二个大局迈进。在施行20年后,面对数据时代出现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加剧,法治评估体系对地方性考察不足,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优势发挥不力等问题,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在法治层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在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贯彻法治理念,建立和完善大数据时代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科学的法治评估体系,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李颖[3](2020)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优惠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是国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特定的纳税对象给予的税收减免,其作用在于减轻民族自治地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有效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但现行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从制定到实施都存在许多不足,税收优惠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未匹配民族自治地方特点,政策过多过滥,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用性不足,立法层级低,致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之中较为关键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自治权存在着中央集权化程度过高,税收自治权利难以发挥,税收优惠呈现行政化等问题,使公平效率得不到实现。本文从理论和实例分析出发,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为核心,以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为出发点,从完善和优化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律体系,清理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审核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路径。
苏杰[4](2020)在《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文中指出对口援藏、对口援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类型。如果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正式确立改革开放时期全国性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为开端,迄今为止该政策已经走过4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以1994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藏、1996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疆工作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纵观整个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它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与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一直是我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也受到学界和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和批评,需要从学理层面对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基本内涵、实施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必要的辨析与澄清。全面、科学、系统地认识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是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界和实际民族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为理论工具,在对有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基础上,通过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学科的研究视角,同时借鉴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在“理论——政策——实践”的分析框架下,首先从区域协调发展、政府间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两个共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理论的源头去认识和考察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进而结合对口援藏、对口援疆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其基本内涵以及实践过程等进行全面论述,并提出如何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总体上力图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理论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二是从政策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基本内涵、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及其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是什么?三是从实践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发展过程、经验与挑战以及如何推进政策的完善和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文章主要由七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选题缘由与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之处等进行分析。第二章为理论阐释,主要包括对口支援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基本属性、理论支撑等。第三章为政策内涵分析,主要包括政策文本内容、政策工具使用、价值取向、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等。第四章主要围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进行论述。第五、六章为实践检视,从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实践的角度分析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沿革、实践经验与挑战,提出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为结语,提出本文的初步研究结论,阐述关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中国特色”的认识,指出研究不足之处以及可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的研究方向。本文认为,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立场出发,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是基于国家责任和情感道义的兄弟民族之间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守望相助、命运相依是大家庭的“家规”,在经济生活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在文化生活方面给予特别尊重,在社会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是大家庭的“家教”。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集中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体现了“四海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传统观念下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是在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宏观民族政策。同时该政策也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广泛运用于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其它经济战略或政策措施中,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体系中共同构成一个政策主体相同、政策目标相近、政策效果相辅相成的特色政策群,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色、制度特色、道路特色与实践特色。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必须讲两分法、两点论,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硬件与软件、物质与精神、供给与需求、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交钥匙”与“交支票”、“见物”与“见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等十个方面的重要关系问题。
龚梦川[5](2020)在《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文中提出世界上多民族国家众多,解决民族问题的路径不尽相同,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历史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共同生存繁衍,在不断的交往交流中融合发展,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具有政治上的统一性和经济文化上的整体性。基于这样的国情,我国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从理念形成、付诸实践到确立为制度的演进过程,并不断发展与社会各阶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得以确立,其政治地位实现了法律化,并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施,维护了国家统一,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各方面事业向前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我国民族关系呈现出新的变化。作为协调民族关系基本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也需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强化“制度建设”的当下,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形成、实践与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制度自信”的同时,我们应赋予民族区域自治新的理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框架之下,坚持以“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为价值引导,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简要概述了我国民族的构成及其特点、由此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并论述了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与协调理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构成有其自身的特点,各民族因交往交流形成的民族关系也有悠久的历史,这是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我国民族关系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协调民族关系的方式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第二章“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在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到理念形成的过程中,内涵得到不断发展充实。通过实践,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也从简单地提出民族平等的口号,废除民族压迫,扩展到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的经济文化,保护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体,包含着各有特色的各民族,各民族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兼顾整体与特殊、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了多层次的内涵。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后付诸实践的几个重要阶段,即民族区域自治在局部的成功实践,在更大范围内的实践、宪制地位的确立及在我国的全面实施。在起初“试点式”的实践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研究并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内涵,建立了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回民自治政府。随后民族区域自治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了实践,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经验,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初具雏形。民族区域自治理念通过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局部实践,再到更大范围内的推行,传播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从封建剥削和民族压迫中获得解放,建立了自治政权,发展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第四章“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始终遵循着自身内含的价值引导,在不断平衡中发展完善,发挥着协调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探讨了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各领域民族关系的诸多变化,因此协调民族关系需要理念的更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需要坚持以“两个结合”为价值引导,加强制度建设,回应新时代民族关系协调的制度诉求。
李杰[6](2020)在《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口支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基于我国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及中部地区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发展水平存在的较大差距,以及地区之间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和互补性的客观实际,为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较快发展,最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于20世纪70年代末制定、实施并不断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政策、制度。对口支援的实施,在控制和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较快发展,以及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及其破解、“一带一路”的实施与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进行和发力,特别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为对口支援的创新、完善以及全方位、深层次的有效实施,带来了历史性的新机遇,提供了新导向和新路径。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以《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为题,在充分借鉴现有理论成果及其观点的基础上,运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府际关系理论和政策网络理论,经济学区域发展理论以及民族学民族发展理论,展开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通过梳理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发展历程、基本类型及其推广应用,明确对口支援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及民族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探寻对口支援的价值目标、意图以及功能、作用,并对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体系、绩效进行检视。研究发现,对口支援政策在促进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功能和作用。同时,存在着造血功能不足、援助效率不高以及制度激励不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一些因素使然:既有政策因素的影响,没有使多元主体形成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没有形成具有足够内驱力的政策运作机制以及一整套精细化的政策工具;又受任务设定的制约,诸如任务扩界、任务累加、任务分配、路径依赖以及利益博弈导致的目标分歧等;还有环境条件的约束,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环境特殊、经济发展滞后、社会环境独特以及国际环境条件复杂,等等。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了问题解决的方式及其路径。对口支援中存在的问题,是由政策因素、任务设定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所致,这就决定了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遵循中央统筹与地方联动、规划先行与科学发展、软硬结合与突出重点、坚持互利与加强合作等基本原则,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构建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长效机制以及探寻其有效性的实现路径。首先,构建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长效机制。包括:一是对口支援目标机制,全面认识对口支援政策的特殊性和阶段性、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及产业支援要帮扶受援地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对口支援动力机制,实现“互惠共赢”的利益分享、鼓励援助的“利益补偿”以及强化有关主体“利益共同体”意识等。三是对口支援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约束制度、建立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以及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等。四是对口支援协调机制,发挥中央政府“顶层设计”的协调功能、坚持“科学规划”的工作方针以及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统筹协调机制等。其次,新时代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路径选择。一是紧紧围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加大对口支援的力度和有效性,破解当代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二是充分借力“一带一路”的实施和推进,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在两个“互联互通”中发挥对口支援的政策功能和作用。三是助力“西部大开发”战略,围绕人力资源开发,加大教育、卫生、文化对口支援力度;深化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大力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双向交流”、干部支援、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西部人才建设,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四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对口支援中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制度建设的现代化: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并且有效发挥制度效能,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地方政府能力,促进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的良性互动,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资源配置。
陈瑛[7](2020)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认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习近平同志在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两个重要会议中均使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述,标志着这个从21世纪初出现在我国学术研究中的概念开始进入国家力量主导的建设实践。2015年西藏工作座谈会再次强调要大力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7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进一步体现了其重要性。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的中华民族在同心勠力实现伟大复兴梦想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国内国外的严峻形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是对这一挑战的回应,是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创新之举,是凝聚向心力,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安定的现实需要,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解读近年来国家层面与民族工作相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在提及牢固树立或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同时,都要求必须增强认同,并且在不断总结提升中形成完整的“五个认同”表述。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内涵是“八个坚持”,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进一步将之丰富为“九个坚持”。从“八个坚持”升级“九个坚持”,习近平同志都阐述了对增强各族群众“五个认同”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拳拳嘱托,应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新时代民族工作之重要着力点。分析相关主题的既有文献,学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定义和内涵界定见解颇丰,其中都论及“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密切关系,但对认同的价值指向和其类型及位序却未尽一致。建构学说体系和开展理论阐释有必要厘清基本概念和中心内容,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化提炼仍有研究空间。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基本指导思想,结合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观、共同体思想和认同理论,在分析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探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认同形成的逻辑进路,提出“五个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认同,并对其开展了理论确认。以新中国建立七十年民族政策的变迁和民族工作的成效为脉络分析核心认同的形成、发展和巩固,新社会新中国七十年建设历程中,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价值取向从公平正义向平等正义调适、民族政策设计从主体性向公共性转向、民族工作从专注少数民族事务向多领域交集融通,认同建构在实践和话语体系两个层面不断延展和深入,从内地到边疆,从少数民族到广大民众,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实现了多样认同的整合。从意识形态、经济发展、公共社会资源配置和民族政策等方面来分析对核心认同产生消极影响的因素,以及探索在经过历史和实践证明的政党的有力领导下,以政治互信、经济共建、社会互助和价值共识增强核心认同为着力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该说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基础研究。
黄明涛[8](2020)在《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热点与主题演进*——基于中文核心和CSSCI期刊数据库的可视化研究(1999—2019)》文中指出1999年至2019年,学术界围绕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运用Citespace可视化分析软件和定性分析方法,辅以文献计量学相关理论,对1999-2019年CNKI收录的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板)发表的821篇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论文进行统计分析,从年度分布、发文量、学科分布、发文的重要期刊、作者分布、机构分布和核心作者群等内容进行研究,分析二十多年来学术界在"民族区域自治"领域的研究状况,并对现有研究进行评析,指出研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从三个方面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研究,一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与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研究,二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稳定之间关系的研究,三是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证研究。
顾超[9](2020)在《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文中指出就近代世界历史而言,伴随着民族运动和民族国家的兴起,民族主义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性的意识形态,并从欧洲蔓延至全球。仅仅在20世纪,在全球范围内就发生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族主义浪潮。也正是在这一进程中,中华民族从一个自在民族走向了自觉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开始以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参与到国际事务之中,中华民族开始具备了国族的身份和象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和国家提出了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内来说,是以共同体的形式把握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不断凝聚起中华民族应对危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力量;对外来说,通过区域共同体实践的外溢效应和示范效应,进而迈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从古至今,西北地区由于其历史、区域和自然条件等因素,不论是在王朝国家,还是在现代民族国家之中,都处于一个特殊的位置。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带一路”倡议下,西北地区的现实任务和战略地位日益突出。研究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问题,既是回应党和国家重大的、宏观问题的现实需求,也体现了理论的自觉性和实践的针对性。作为理论命题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其意识的研究,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从理论与实践的溯源来看,充分考量近代以来关于中华民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以及逐步确立起的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框架。又从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和西方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深处,挖掘出多语境、复杂态下的共同体形式。并且将中华民族与共同体思想有机结合统一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中。另一方面,从核心概念的分析来看,提出从政治国家共同体、历史文化共同体、社会生活共同体、精神命运共同体四个维度上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进行系统把握。同时,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出发,提出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向度。第一重是从物质决定意识的决定向度上,提出民族意识是对民族本体的客观反映;第二重是从意识的历史性生成向度上,分析不同时代条件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表现;第三重是从意识的能动性向度上,从理论层面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价值性考量。再者,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较大程度上理解为一种认同,从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个方面勾勒出认同视角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谱系。作为现实命题的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进一步聚焦和把握西北地区的特殊性,提出西北地区在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优势、机遇、劣势和挑战。从优势上看,西北地区在历史上进行着各民族间频繁的交往交流交融,并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既有中华民族的共性文化,也有各民族独有的特色文化,还有与异质文化、文明的往来。同时,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与西北各族人民一道进行民族救亡图存、追求团结统一的伟大斗争中,一方面产生和奠定了西北民族地区治理的政策基础,另一方面塑造和涵养了丰富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红色文化基因。从机遇上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机遇下,形塑和奠定了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实施了惠及西北各族人民的现实举措。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机遇中,拓展了西北地区的发展空间和动力。在西北边疆治理的现实机遇中,深入推进依法治边、依法治疆进程中,提供了稳定的内外环境。从劣势上看,经济方面的差距无疑是明显且深刻的,同时在民族与宗教问题上的复杂性、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以及语言多样性可能带来的沟通不畅等,在增强个体、族群意识的同时,淡化了共同体意识。从挑战上看,存在着诸多外部威胁与干扰。一是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这一思潮由来已久,作用于客观历史和人们的历史观念,消解着西北地区的历史传承与史学研究;二是多元文化主义,主张每一种文化都必须有其身份和定位,看似合理实则潜藏着以多元分离和分解主流的风险;三是“三股势力”,其中暗含在民族主义基础上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以西北边疆为重点渗透区域,并有向全国蔓延的趋势,威胁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稳定和总体国家安全。结合以上理论与现实的分析,在发挥优势、抓住机遇、规避劣势、应对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路径。首先要有一些最为基本的遵循来保证前进的方向,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好宗教的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西北地区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其次,在宏观方略的建构上,作为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建设及其意识培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立足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体,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法治六个方面进行系统谋划和宏观安排。最后,实践的生命力和效度体现在落小、落细之上,作为教育活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最终要从教育的主体内容、关键环节、心理引导、语言桥梁、现实载体、实际效果和人才队伍等方面具体下功夫。
王璟谛[10](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统一有序、社会公平公正、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安排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提出了加大力度支持革命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给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新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坚实的财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来国家战略大局安排,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还明显地落后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财力还较为薄弱,目前中央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还欠稳定欠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加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开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收集八个民族省区的财政经济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财政问题开展一定范围的实地调研,从国家治理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财政运行的特殊性进行再认识,按照“理论分析—统计描述—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管理制度等财政体制问题,以及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规建设问题,并分别提出了政策建议。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为:一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和地方税体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提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政收支体系、财政体制、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法律)。二是用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分析,得出受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欠账,自身定位不准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优先于地方组织收入工作。三是论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体现历史补偿原则,中央和发达地区支持是民族自治地方成功从“输血”转向“造血”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过研究中央部委不当政策干预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优、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案例,得出结论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重赋金、轻赋权的指导思想应该要调整,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试先行天然试验区,根据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先行全面深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率先试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构改革,尤其是突破人大机关职能职责的改革,率先推进财政大数据。
二、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兼论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西部大开发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兼论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西部大开发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1)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可行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思想起源 |
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法治保障的问题 |
(一)西部大开发的法治背景 |
(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
1. 数据时代区域发展不平衡加剧 |
2. 法治评估体系对地方性考察不足 |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仍有进一步发挥空间 |
三、构建西部大开发战略法律保障的可行路径 |
(一)坚持贯彻法治理念,推动区域法治发展 |
(二)建立和完善大数据时代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完善法治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前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
一、以决议和命令的方式发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
二、通过行政法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税收减免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至全面深化改革之前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
一、中央逐步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程序和对象 |
二、多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发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
三、法律法规中逐渐提升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
第三节 全面深化改革之后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 |
一、中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力度 |
二、地方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力度 |
三、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亟待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现状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涉及的税种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对象 |
三、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减免情况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优惠税收存在的问题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产生的实际效益不大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
三、税收法定原则尚待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税收法定主义 |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要义 |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税收优惠分权 |
三、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税收规范性控制 |
第二节 税收优惠法定原理 |
一、税收优惠法定原理 |
二、落实税收优惠法定性原则的切入点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自治理论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的必要性 |
二、税收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内容 |
三、税收优惠是民族自治地方税收自治的重要方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与民族自治地方相关的税收优惠立法 |
一、清理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
二、完善与民族自治地方相关的税收优惠立法 |
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审查、评估机制 |
第二节 依法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制度 |
一、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绩效考评机制 |
二、实现税收优惠立法公开 |
第三节 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惠管理权 |
一、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益权 |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三、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 |
第四节 防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的滥用 |
一、滥用税收优惠破坏税收公平 |
二、依法防范税收优惠滥用 |
三、协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征管法治化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重点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对口支援的理论阐释 |
2.1 对口支援的概念 |
2.1.1 对口支援概念的界定 |
2.1.2 对口支援的类型划分 |
2.2 对口支援的属性 |
2.2.1 公共政策属性 |
2.2.2 制度与体制机制属性 |
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 |
2.3.1 区域协调发展理论 |
2.3.2 政府间关系理论 |
2.3.3 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原则相关理论 |
2.3.4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 |
第3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内涵分析 |
3.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分析 |
3.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的概况 |
3.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政策工具 |
3.1.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价值取向 |
3.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原因 |
3.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 |
3.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原因 |
3.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典型特征 |
3.3.1 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统一 |
3.3.2 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统一 |
3.3.3 民族政策与政策工具相统一 |
第4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及民族关系的互动 |
4.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的互动 |
4.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的成效 |
4.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存在的问题 |
4.1.3 在依法治国中推进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 |
4.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互动 |
4.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实践中的民族关系意蕴 |
4.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辩证关系 |
4.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中的民族关系调控机制 |
第5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与基本经验 |
5.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 |
5.1.1 初步萌芽时期(1949—1978年) |
5.1.2 初步探索时期(1979—1982年) |
5.1.3 快速发展时期(1983—1991年) |
5.1.4 优化提升时期(1992—2009年) |
5.1.5 纵深推进时期(2010年至今) |
5.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 |
5.2.1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
5.2.2 资金和项目是重要基础 |
5.2.3 对口支援干部人才是关键 |
5.2.4 科学规划是重要前提 |
5.2.5 改善民生和产业带动是着力点 |
5.2.6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根本 |
第6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
6.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面临的挑战 |
6.1.1 兼顾发挥发达地区优势与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动力 |
6.1.2 兼顾满足民族地区共性需求与特殊需求 |
6.1.3 兼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提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 |
6.1.4 兼顾加强政策执行与强化政策绩效评估 |
6.2 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对策建议 |
6.2.1 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的关系 |
6.2.2 正确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
6.2.3 正确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
6.2.4 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
6.2.5 正确处理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 |
6.2.6 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
6.2.7 正确处理好“交钥匙”与“交支票”的关系 |
6.2.8 正确处理好“见物”与“见人”的关系 |
6.2.9 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
6.2.10 正确处理好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的关系 |
第7章 结语 |
7.1 初步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进一步深化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 |
第一节 我国的民族关系 |
一、我国民族的形成与构成 |
二、我国民族构成的特点 |
三、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 |
一、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协调理念 |
二、民族关系的协调与其发展相适应 |
三、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方式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第一节 作为民族关系协调有效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 |
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 |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特点 |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二、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由理念到实践 |
一、红军长征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在豫海的局部实践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从实践到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在内蒙古的有效实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具雏形 |
三、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特点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的确立 |
一、《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制度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 |
小结 |
第四章 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 |
二、民族区域自治由重要政治制度到基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协调变化中的民族关系 |
一、新时期民族关系协调面临的问题 |
二、更新理念协调发展中的民族关系 |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两个结合” |
第三节 回应新时代制度供给需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一、制度自信背景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强化制度建设过程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R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梳理与述评 |
一、文献梳理 |
二、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第二章 研究准备: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基本认识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对口支援 |
二、西部民族地区 |
三、府际关系 |
四、财政转移支付 |
第二节 理论资源准备 |
一、区域发展理论及其适用性 |
二、府际关系理论及其适用性 |
三、政策网络理论及其适用性 |
四、民族发展理论及其适用性 |
第三节 对对口支援的科学认识 |
一、政策地位:对口支援已是事实上的国家战略 |
二、政策价值:对口支援是中国特色的政策创新 |
三、政策本质:对口支援是地方政府间的帮扶与合作 |
四、实施结果:对口支援使中央实现对地方治理的嵌入 |
第三章 历史考察: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化历程 |
第一节 对口支援政策实施的历史图卷 |
一、孕育与萌芽阶段 |
二、提出与实施阶段 |
三、发展与检验阶段 |
四、完善与提高阶段 |
第二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重心的转换 |
一、重政治功能、轻经济功能 |
二、重经济功能、轻政治功能 |
三、政治、经济、社会功能并重 |
第三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意图 |
一、维护边疆稳定 |
二、培育市场经济 |
三、协调区域发展 |
四、促进民族发展 |
第四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拓展 |
一、重大工程建设 |
二、重大灾害救助 |
三、东西扶贫开发 |
第五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
第四章 制度检验: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体系 |
第一节 对口支援的政策文本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法律依据 |
二、对口支援的行政依据 |
三、对口支援的政策配套 |
第二节 对口支援的政策主体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主体结构 |
二、对口支援政策中的府际关系 |
三、对口支援政策中主体利益的实现 |
第三节 对口支援的运行机制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动力机制 |
二、对口支援的工作机制 |
三、对口支援的协调机制 |
第四节 对口支援政策的功能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现实功能 |
二、对口支援的根本功能 |
三、对口支援的价值功能 |
第五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具有制度的可能性 |
第五章 实践检验: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绩效 |
第一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实施状况 |
一、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工作概况 |
二、对口援疆的规模与实施过程 |
三、对口援藏的规模与实施过程 |
第二节 对口支援对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
一、政治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三、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第三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
一、造血功能不足:受援地自主发展能力不强 |
二、援助效率低下:资金的投入——产出比不高 |
三、制度激励不足:支援方的援助积极性不高 |
第四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是政策实践的现实需求 |
第六章 制约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绩效的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政策因素: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制度不完备 |
一、政策主体:没有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
二、运行机制:没有形成具有足够内驱力的政策运作机制 |
三、政策工具:没有形成一整套精细化的政策工具 |
第二节 任务设定: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任务繁杂 |
一、任务扩界:政策实践不能承受的“任务之重” |
二、任务累加:支援方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 |
三、任务分配:结对关系固化造成“厚此薄彼” |
四、路径依赖:对口支援使中央“责任感下降” |
五、目标分歧:利益博弈导致工作“敷衍了事” |
第三节 环境约束: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环境复杂 |
一、政治环境: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环境特殊 |
二、经济环境: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 |
三、社会环境: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环境独特 |
四、国际环境:西部民族地区国际背景复杂 |
第四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是政策发展的必然选择 |
第七章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机制构建与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基本原则 |
一、中央统筹与地方联动 |
二、规划先行与科学发展 |
三、软硬结合与突出重点 |
四、坚持互利与加强合作 |
第二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机制构建 |
一、构建合理的对口支援目标机制 |
二、构建有效的对口支援动力机制 |
三、构建严格的对口支援约束机制 |
四、构建完善的对口支援协调机制 |
第三节 新时代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路径优化 |
一、新背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 |
二、新机遇:借力“一带一路”倡议 |
三、新定位:助力“西部大开发”战略 |
四、新路径:走“现代化治理”之路 |
结语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二、本项研究的特色与创新 |
三、本项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有限理性假设下对口支援府际关系的动态演化 |
附录二:基于“合成控制法”对援藏、援疆工作经济性产出的测算 |
附录三:对口援藏重大项目情况 |
(7)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认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 |
三、重难点与创新点 |
四、理论支持与研究方法 |
(一)理论支持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认同形成的逻辑进路 |
第一节 具有独特时空性的中国话语“民族” |
一、民族概念的源流 |
二、中国话语“民族”概念解读 |
第二节 中华民族与中华民族共同体 |
一、“中华民族”概念的诞生和发展 |
二、具有多维属性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
第三节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认同 |
一、认同是民族意识的基本内容 |
二、“五个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认同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认同的逻辑关系 |
第一节 认同的内涵与特征 |
一、认同的内涵 |
二、认同的特征 |
第二节 “五个认同”的结构关系 |
一、普遍意义上的五个认同 |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五个认同 |
第三节 核心认同的理论阐释 |
一、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是滋养根基 |
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是承载本体 |
三、对伟大祖国的认同是爱国情怀 |
四、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是政治保障 |
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是动力之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认同的发展和巩固 |
第一节 民族政策的形成和功能 |
一、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 |
二、民族差异化政策的存在 |
三、民族政策的变化影响认同的发展 |
第二节 奠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一、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建设 |
三、本时期的特色政策和措施 |
第三节 形成:改革开放后三十五年 |
一、民族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
二、首要的问题是发展 |
三、本时期的特色政策和措施 |
第四节 巩固:广义民族工作时期 |
一、民族法制体系日趋完善 |
二、共同发展的新趋势 |
三、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认同的阻滞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意识形态建设与时代发展不平衡的消极影响 |
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耦合 |
二、意识形态建设中的教训和镜鉴 |
第二节 经济发展不平衡与公共社会资源配置不平衡的消极影响 |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表现和影响 |
二、公共社会资源配置不平衡的表现和影响 |
第三节 民族政策价值设计与实现不平衡的消极影响 |
一、民族政策设计中价值取向滞后的影响 |
二、民族政策实施中价值取向失衡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增强核心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第一节 包容共治的政治建设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二、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互利共建的经济发展 |
一、均衡与同步:高质量的区域协调发展 |
二、互助与互利:共赢性的区域协调发展 |
第三节 公平共享的社会政策 |
一、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平等正义:民族社会政策的价值归宿 |
第四节 团结和谐的共有精神家园 |
一、发挥优势打牢思想基础 |
二、补齐短板维护文化安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热点与主题演进*——基于中文核心和CSSCI期刊数据库的可视化研究(1999—2019)(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
(一)数据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二、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基本情况 |
(一)年度发文分布情况 |
(二)论文的学科分布和发文的重要期刊 |
(三)发文作者分布情况 |
(四)研究机构分布情况 |
三、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热点与演进:以关键词为分析对象 |
(一)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关键词词频分析 |
(二)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热点聚类分析 |
(三)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主题演进分析 |
四、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评价与展望 |
(一)研究评价 |
(二)研究展望 |
(9)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关于民族与民族主义相关研究 |
(二)国内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其意识研究 |
(三)国内关于西北地区的相关问题研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 |
(一)基本思路的推进 |
(二)研究方法的设定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一、“中华民族”理论与实践的流变 |
(一)传统“天下观”的继承与扬弃 |
(二)近代民族主义冲击下的概念流变 |
(三)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准备与确立 |
二、共同体思想的继承与借鉴 |
(一)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基础 |
(二)西方共同体思想的理论借鉴 |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化实践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理论 |
(二)列宁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与实践 |
(三)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 |
第二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要内涵 |
(一)中华民族是政治国家共同体 |
(二)中华民族是历史文化共同体 |
(三)中华民族是社会生活共同体 |
(四)中华民族是精神命运共同体 |
二、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理路 |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本体论认知 |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性锻造 |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性考量 |
三、认同视角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谱系 |
(一)主体内容:对伟大祖国的认同 |
(二)核心要素:对中华民族的认同 |
(三)深层基础: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
(四)领导力量: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
(五)动力保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
第三章 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优势与机遇 |
一、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优势分析 |
(一)西北地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传统 |
(二)西北地区各民族优秀文化交汇的丰富滋养 |
(三)西北地区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的政策基础 |
(四)西北地区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的教育资源 |
二、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机遇分析 |
(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机遇 |
(二)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机遇 |
(三)西北边疆地区社会治理的现实机遇 |
第四章 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劣势与挑战 |
一、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劣势分析 |
(一)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客观性 |
(二)西北地区民族宗教问题交织的复杂性 |
(三)西北地区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实性 |
(四)西北地区语言多元性与沟通的不顺畅 |
二、西北地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挑战分析 |
(一)历史虚无主义消解着西北地区的历史传承与研究 |
(二)多元文化主义冲击着西北地区的主流文化与制度 |
(三)“三股势力”严重威胁着西北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
第五章 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路径研究 |
一、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基本遵循 |
(一)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主导 |
(二)以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为根本 |
(三)以宗教与社会主义适应为原则 |
(四)以思想政治工作的介入为平台 |
二、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宏观方略 |
(一)政治: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
(二)经济:把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
(三)文化:构筑西北地区各民族共有的精神文化家园 |
(四)社会:改善民生与推进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建设 |
(五)生态:建设西北生态文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
(六)法治:保障西北各族公民权利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
三、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具体举措 |
(一)以“五个认同”教育为主线,不断强化意识培育的主体内容 |
(二)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意识培育的关键环节 |
(三)遵循认知、情感和意志发生规律,掌握意识培育的心理过程 |
(四)实现通用语言与民族语言统一,搭建各民族沟通的有效桥梁 |
(五)科学统筹网上网下两个阵地,不断创新意识培育的现实载体 |
(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增强民族交往交融的实际效果 |
(七)坚持以“三个特别”为标准,培养民族地区发展的人才队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主要研究范围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 文献述评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与财政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家治理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3 财政职能划分 |
2.4 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财政相关理论 |
2.5 构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再认识 |
3.1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特殊性的再认识 |
3.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3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4 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生态和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再认识 |
3.5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对财政问题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问题分析 |
4.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析 |
4.2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分析 |
4.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收入分析 |
4.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实证分析 |
4.5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的制度分析 |
5.1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
5.2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 |
5.3 民族自治地方分级财政体制问题 |
5.4 民族自治地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6 民族自治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缺失 |
第六章 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
6.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构想 |
6.2 建立并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夯实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
6.3 坚持并完善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财政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 |
6.4 .构建现代财政法律体系,提升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治化水平 |
6.5 创新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二、主持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
后记 |
四、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兼论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西部大开发的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可行进路[J]. 黄宇宸.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3)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法治化研究[D]. 李颖. 湖北民族大学, 2020(12)
- [4]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D]. 苏杰.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5]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D]. 龚梦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6]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D]. 李杰.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7]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认同研究[D]. 陈瑛.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8]民族区域自治研究的热点与主题演进*——基于中文核心和CSSCI期刊数据库的可视化研究(1999—2019)[J]. 黄明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0(02)
- [9]西北地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研究[D]. 顾超. 兰州大学, 2020(01)
- [10]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D]. 王璟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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