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进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魏鹏[1](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王雨佳[2](2020)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研究 ——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革新,广大公民开始逐渐摆脱被动式接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方式,开始追求更广、更高的需求,需求与服务的矛盾突出,过去的公共服务形式已经满足不了新一代的公民,因此,亟需对政府流程进行新社会化的再造,以此满足新公众、新社会的需求。而检察系统作为广义上的政府部门也面临的司法系统改革和数据的大爆炸增长,公众、检察官、广大媒体等内部与外部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管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意义与其他任何管理对于其对应组织的意义是一样的,案件流程管理作为检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本文需要重点介绍和研究的内容。本文基于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对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做了研究和探讨。首先对国内外案件管理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明确案件管理的重要性。接着介绍案件流程管理的相关定义,并对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和全面质量管理进行案件流程再造的有效运用。结合龙湾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现状和流程再造成功案例分析得出流程再造的可行性模型。对龙湾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得出不合理的人员配置、欠缺的监督力度、不统一的管理标准和不合理的考评机制为主要问题及原因。并结合政府流程再造理论提出解决思路,注重人才团队的搭建、正确识别利益相关者和需求、提高流程管理力度、统一管理标准和方法、有效利用管理结果,为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再造提供思路。笔者认为,案件流程管理不是简单的管理类问题,它有着法学、管理学、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理论结合,要研究案件流程的管理思路,必须要有较为广阔的思维和乐于学习研究的精神。案件流程管理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借助大数据、借助信息技术辅助软件,检察业务数据质量至关重要,直接关系检察机关对办案规模、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的准确评价,关系到检察工作发展和司法改革的科学决策。数据质量反映方方面面,是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信息化辅助软件能为案件流转提供流程便利,为大数据提供工作平台,提高了流转效率和办案质量,是智慧检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杨芸[3](2020)在《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文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地作出起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往往倾向于提起公诉,而不敢适用相对不起诉;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带病起诉的也不少见;对本该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相对不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却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导致法律得不到公正执行,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不到贯彻。研究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免受案内外不当因素的干扰,依法履行职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论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并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能以个人的主观臆测定案。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法律,而非机械适用文本,同时还应当注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与限制。检察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行使相应的权力并作出公正的决定。第二部分考察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过多地考虑了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对本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对本应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其他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在案件存疑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无法监督制约公安机关。考核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也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质量标准将捕后法定不起诉认定为批捕错案,捕后相对不诉、存疑不诉被视为逮捕质量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起诉,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会优先选择相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规定了繁琐的办案机制,一般要遵循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职务犯罪案件要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程序。在繁重的案件负担下,检察官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提起公诉是最有效率的选择。为了规避上访和舆论的压力,检察机关也会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作出起诉的决定,甚至对本该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势必影响检察机关作出正确的决定。第三部分分析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产生的原因。受片面强调打击犯罪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维护正义,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被认为是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导致检察机关沦为侦查机关的辅助机关,而法院则将自己视为打击犯罪的机关。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程序、方式及考核指标存在问题,考核机制的功利性也影响着检察机关作出公正的决定。三级审批制的行政化和繁琐更是让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望而却步。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依法作出公正的决定。第四部分论述如何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首先,从观念上讲,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案外因素影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关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应迁就公安机关。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避免检察机关正确适用不起诉而遭受不利后果。最后,检察机关应当改进工作机制,避免因办案流程过于繁琐而阻碍检察官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还应当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从物质、职权以及身份这三方面保障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李兴南[4](2020)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被查处人数一直趋于高位,相比之下,检察机关违纪违法情况要稍好一些,但是情况也不容乐观,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被查办的人数增多。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权力缺少监督,被小部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出现歪曲的检察领导干部所利用,这些人或者贪赃枉法,在基建上、耗材采购上、食堂承包上虚报账目、收受贿赂,或者失职读职、放纵犯罪,在案件办理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不够法定条件仍然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与侦查部门、审判机关的相关人员权权交易,或者受利益熏陶,利令智昏,卖官鬻爵,把贪腐者提拔到重要岗位,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在当前形势下,我们不仅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更要注重对内部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提高检察官履职能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权威与公信度,更可以广泛地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本篇文章共包含五部分,先从我国检察机关现有内部监督制约规定入手,沿着“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借鉴经验、提出看法”的思路展开全文。第一章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第二章对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相关概念介绍,阐述了检察及检察权的概念,对监督和制约两个词的概念和行为目的进行解释,以区分二者的不同,还对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意义进行分析;第三章中对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现状在四个方面做了介绍,详述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时存在的问题,并对形成原因逐个分析;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域外地区检察机关中有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些做法,总结有益经验。第五章提出能够完善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建议。从横向、纵向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创新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跨行政区划职务犯罪检察院,完善检察委员会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建议;还提出要确保行政与司法的适度分离,设立专门的检察业务监督、督导机构监督内部检察工作,还要将检察官的思想作风纳入重点监督内容;强化案件管理职能,完善控告申诉部门对其他办案部门的监督制约,加强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三方面为一整体的内部监督新机制;建立多种相关配套制度,将检察官的思想作风纳入重点监督内容,建立检察职业道德奖惩机制,加强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相关人、财、物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强化部门业务指导。
向海洋[5](2020)在《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建立了,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制度几乎被搁置。随着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推进,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能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扩充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作为审判监督的重要形式愈发重要、实践愈发频繁,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看待检察审判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其制度和规范特征有哪些?当下实践状况如何?存在问题有哪些?应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有待实践进一步探索和制度完善。有出于此,本文将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探讨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重点分析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实践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绪论,写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当下我国对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法理分析。主要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贯彻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的需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的需要、实现正当程序功能的需要和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和检察监督职能扩展的需要四个方面,分析和论证了我国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为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特征。在梳理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变迁的基础上,总结提炼了该制度存在列席主体具有限定性、列席范围以刑事案件为主、列席程序机制具有保障性、列席发表意见仅具参考性等规范特征。第四部分为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践分析。通过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践进行梳理,发现时间上呈现“由冷到热”、列席层级上呈现“冷热不均”现象;在具体机制实践上呈现法院通知列席为主、列席主体多为检察长但也存在其他主体、列席内容为具刑事个案等特征;在列席效果上,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所发表的意见可接受性强,列席意见采纳率非常高。第五部分为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针对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存在审议具体个案发表意见易打破控辩平衡、可能干扰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和运行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的问题,提出以限制刑事个案为主要内容的近期改革方案和以改革审判委员会、庭审实质化为核心的远期方案。
葛翔[6](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吴俊男[7](2020)在《看守所检察监督研究 ——以Z市D区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颁布,同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完成颁布。检察院的职能和机构在此背景下发生巨大改变。这一变化使得检察院的权力大减,同时也使得机构调整成为必然。针对此种现状,加强检察监督职能回归宪法定位的发展方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所确认并在全国检察机系统内倡导。看守所检察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年来承担了许多新的职能,职能的变化暴露出看守所检察监督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人员年龄结构老化、驻所检察方式“同化”“固化”、检察监督规范依据不健全,以及新职能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量少,讯问合法性核查规范空白等。对于上述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采用制度设计和机构设置的方法来解决,如制定人员交往规范和改造人民监督员为独立巡视机构来解决“同化”问题。扩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适用阶段,完善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以期促进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阐述,同时对被调研单位的现状进行介绍,然后指出目前看守所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本文主要论述了英国、德国、日本地区看羁押机构监督的实际状况,对其监督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为改进我国的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制度改进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律监督权理论、司法审查理论、权力制衡理论。机制的改建需要构建合理的程序,合理的程序需要遵循和符合最为基本的理论逻辑,理论可以指导实践,为制度的设计提供指引和方向。第四部分是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行使缺陷的完善。这一部分可以分为看守所检察监督派驻机构职能行使本身在机构人员,法律依据以及监督方式问题上的完善。第二部分是对看守所检察监督特别职能行使中问题的完善,包括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拓展机制等制度的完善。
裴仕彬[8](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研究表明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雷婉璐[9](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梁娟[10](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进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进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研究 ——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案件管理 |
1.3.1 国内关于案件管理的研究 |
1.3.2 国外关于案件管理的研究 |
1.3.3 关于案件管理的综合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
1.5.1 论文的创新 |
1.5.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工具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案件流程管理的含义 |
2.1.2 案件流程再造的目标 |
2.2 相关理论及运用 |
2.2.1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及运用 |
2.2.2 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及运用 |
第3章 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的现状 |
3.1 案件流程管理的发展历程 |
3.1.1 初步成型(2003年—2009年) |
3.1.2 日渐完善(2009年—2016年) |
3.1.3 走向成熟(2016年—至今) |
3.2 龙湾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的现状 |
3.2.1 案件流转管理流程 |
3.2.2 流程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
3.2.3 流程监控平台:智能化案件管理辅助系统 |
3.2.4 定期通报监控情况 |
3.3 龙湾区检察院流程管理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性 |
3.3.1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的代表性 |
3.3.2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的特殊性 |
3.4 龙湾区检察院流程再造的实证研究 |
3.4.1 检察机关案件流程再造成功案例 |
3.4.2 当前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流程设计的分析 |
3.4.3 以公众需求为导向,重新设计案件流程管理方案 |
3.4.4 从PDCA四要素改善案件流程管理 |
3.4.5 案件流程重组、建立网格化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
3.4.6 绩效评估机制不断细化完善 |
3.4.7 案件流程优化小结 |
第4章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
4.1 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的缺陷 |
4.1.1 流程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 |
4.1.2 流程管理力度欠缺 |
4.1.3 案件流程管理标准单一 |
4.1.4 案件流程管理考评虚设 |
4.2 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缺陷的原因 |
4.2.1 流程监管人员职能定位不清 |
4.2.2 流程管理内部监督不强 |
4.2.3 流程管理标准制定难 |
4.2.4 案件流程管理考评虚设 |
第5章 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的对策建议 |
5.1 专业流程管理团队搭建 |
5.1.1 合理匹配流程监管人员 |
5.1.2 识别利益相关者并获得需求 |
5.2 提高流程监管力度 |
5.2.1 注重日常管理 |
5.2.2 落实问责制度 |
5.3 完善流程管理控制标准与方法 |
5.3.1 统一流程管理标准 |
5.3.2 完善案件流程的过程控制 |
5.3.3 丰富案件质量管理方法 |
5.3.4 发挥分析研判指挥棒作用 |
5.4 有效利用案件流程管理结果 |
5.4.1 与绩效考评挂钩 |
5.4.2 公开流程管理结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
(一)以事实为依据 |
(二)以法律为准绳 |
(三)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规范 |
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际考虑的因素 |
(一)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
(二)检察机关业务考评指标 |
(三)办案机制 |
(四)上访及舆论压力 |
三、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负面因素之成因 |
(一)片面强调打击犯罪 |
(二)三机关关系没有理清 |
(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设置不合理 |
(四)工作机制不合理 |
(五)检察官缺乏相对独立性 |
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建议 |
(一)转变诉讼观念,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
(二)坚持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地位 |
(三)改进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
(四)改进“三级审批制”式的工作机制 |
(五)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
2.1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概念 |
2.2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义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 |
3.2 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3.3 司法改革对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域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其启示 |
4.1 域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
4.2 域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益总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 |
5.1 完善纵向监督制约 |
5.2 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适当分离 |
5.3 加强横向监督制约 |
5.4 强化案件管理 |
5.5 建立多种配套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方法 |
2.实证分析法 |
一、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法理分析 |
(一)贯彻落实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的需要 |
(二)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需要 |
(三)实现正当程序功能的需要 |
(四)新时代检察事业发展和检察监督职能扩展的需要 |
二、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特征 |
(一)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之制度变迁 |
(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特征 |
1.列席主体具有特定性 |
2.列席范围以刑事案件为主 |
3.列席程序机制注重平衡性 |
4.意见效力具有参考性 |
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践分析 |
(一)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践情况 |
1.总体上呈现“由冷到热” |
2.不同列席层级“冷热不均” |
(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机制实践 |
1.列席启动以法院通知为主 |
2.列席主体以检察长为主但呈多元化 |
3.列席内容多为刑事案件 |
4.列席意见发表多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发表意见之前 |
(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意见采纳情况 |
1.客观评价——列席意见采纳率高 |
2.主观评价——列席意见可接受性强 |
四、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
(一)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存在的问题 |
1.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个案易打破控辩平衡 |
2.检察长发表具体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意见易干扰审判权独立行使 |
3.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运行机制不透明、不合理 |
(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完善建议 |
1.近期方案:以限制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刑事个案为核心 |
2.远期方案:以庭审实质化和改革审判委员会为核心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看守所检察监督研究 ——以Z市D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看守所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以Z市D区为样本 |
(一)Z市D区看守所检察监督运行现状 |
(二)现行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
1.检察官素能难以适应实体检察趋势 |
2.检察监督依据空白可操作性差 |
3.驻所检察监督“同化”“僵化”问题突出 |
4.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类型单一数量少 |
5.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内容缺乏统一标准 |
6.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个案线索来源匮乏 |
二、域外羁押机构监督制度比较研究与启示 |
(一)英国羁押机构监督制度 |
1.羁押警官与独立羁押巡视员 |
2.皇家狱政督察员与独立监察委员会 |
(二)德国权利主张和司法控制制度 |
1.未决犯抗告复审制度 |
2.司法审查和行政控制 |
(三)日本权利告知和刑罚监督制度 |
1.羁押理由公开展示制度 |
2.检察官刑罚执行指挥监督权 |
(四)域外羁押机构监督制度启示 |
1.内外结合的监督体制构造 |
2.羁押决定和监管行为的司法审查 |
3.驻所检察监督方式之存废 |
三、看守所检察监督的理论根基 |
(一)检察权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权理论 |
1.法律监督的具体含义 |
2.程序性控制权力属性 |
3.案件受理权与一般调查权 |
(二)审核职能借鉴基准:司法审查原则 |
1.司法审查原则的内涵及效力 |
2.司法审查主体与内容 |
3.司法审查对检察审查的指引 |
(三)检察监督理念:权力制衡理论 |
1.分权制衡、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 |
2.权力制衡与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
3.理论定位对检察监督的指导 |
四、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完善路径 |
(一)通过制度设计弥补“老年岗”缺陷 |
1.增加人员编制和岗位轮换制度 |
2.建立多指标科学素能培训机制 |
(二)健全检察监督依据和职能实施细则 |
1.综合现行规范制定《刑罚执行法》与《看守所法》 |
2.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检察监督工作规范 |
(三)内部规范和外部监督结合解决驻所检察弊端 |
1.制定驻所检察官与监管场所工作人员交往规范 |
2.赋予人民监督员独立羁押巡视职能 |
(四)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保障措施 |
1.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电子化 |
2.将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审前批捕后阶段 |
(五)统一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内容适用标准 |
1.规定多途径程序启动方式 |
2.采用结合模式确定核查时间点 |
3.明确检察官调查权等具体核查权力措施 |
4.核查结果的采纳与证据效力 |
(六)构建被羁押人权利主张处理机制 |
1.与入所教育制度结合改进权力告知制度 |
2.构建权利主张途径与分类处理机制 |
3.参照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建构听证程序 |
4.建立以提请惩戒权为核心的事后监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改进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2]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优化研究 ——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为例[D]. 王雨佳.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3]论影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因素[D]. 杨芸. 西南政法大学, 2020(12)
- [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D]. 李兴南. 延边大学, 2020(05)
- [5]我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与实践研究[D]. 向海洋.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6]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7]看守所检察监督研究 ——以Z市D区为样本[D]. 吴俊男.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8)
- [8]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10]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