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之“路”考验政府诚信 鹤山市政府逾亿元欠款引发诉讼始末(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晖[1](2017)在《民国时期汉口保险业研究(1912-1949)》文中提出保险史属于经济史学科的一个分支,研究的是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及其客观存在。研究保险史可以使个人加深对于保险业发展过程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理解当前发展状况,为将来的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这也是保险史研究的价值所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晚清、民国和新中国成立三个主要历史阶段。可以说中国保险业是在帝国主义的掠夺和压迫中诞生的,中国保险业是民族企业家在洋商保险业和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夹缝中不断抗争和奋斗中发展壮大的。了解了这些,才能更好的认识到当前保险业繁荣的来之不易,更好的珍惜当前的发展环境。汉口曾是中国金融业的副中心,也是重要的商品集散地。自汉口开埠以来,大量外商涌入汉口抢占市场,掠夺资源。据统计,在1917年仅洋商保险公司就有103家之多,还成立了汉口西商火险公会,并受上海洋商火险公会的领导。而总部设于香港、上海的民族保险业和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也都纷纷在汉口设立分支机构,汉口保险史就是旧中国保险业的一个缩影,因此,研究汉口保险发展史具有典型意义。本文在整理大量原始档案、历史资料、文献报刊的基础上,利用多学科分析方法对于民国时期汉口保险业发展历史作一综合论述,本文主要分为七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方法,最后提出本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第二章,介绍汉口保险业的发展背景和沿革,分为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两个阶段分别阐述。主要以汉口在各个阶段保险业的发展变化为线索,展示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具体事件。第三章,介绍民国时期汉口的保险教育情况。这一时期,在高等学校的经济系中基本上都开设了《保险法》和《保险学》等课程,一方面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要,普及了保险知识;另一方面为保险业的发展培养了大量专业人才。第四章,阐述了汉口的洋商火险公会和华商保险业同业公会。本文考证了英国海外火险委员会,通过研究中外文献和查阅大量历史档案,首次提出汉口洋商火险公会的成立时间是1918年,并分别从六个方面予以详细论证。关于华商保险业同业公会,大多认为成立于1934年。本文通过追经据典,挖掘原始档案以史实论证了汉口(华商)保险业同业公会成立于民国二十年,即1931年,而非1934 年。第五章,介绍了民国时期从1912年到1949年之间国民政府颁布的主要保险法规,在述及汉口保险业同业公会章程时,不仅通过对1931、1933、1934三份不同时间的章程进行纵向比较,同时与1931年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章程进行了横向对比。第六章,介绍了汉口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制定、实施的火险费率和运输险费率规章,以及不同时期汉口地方官署颁布的《火险保户登记规则》。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汉口火险保户登记章程及其取缔的前前后后,在国民政府保护保险企业利益的虚假表象之下,体现了汉口保险业为谋发展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第七章,介绍了在汉四明保险公司的始末以及上海美商美亚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分公司。四明保险公司由浙江商人孙衡甫等人创办,其汉口分公司成立于民国二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即1933年7月12日),武汉沦陷后停业,并于抗战结束后重新申请复业,营业地点在江汉路47号。美商美亚保险代理公司在抗战之前经历了快速的原始积累过程,在众多洋商保险公司经营惨淡以至于退出中国市场之际,美商美亚却脱颖而出、独树一帜,其经营方法耐人寻味。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和展望部分。通过本文的论述得出结论:中国保险业诞生在晚清,发展在民国,尤其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在业界的要求下相继制定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险业日臻规范化。同时,这一时期涌现出大量的保险界爱国实业家和保险学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译着普及了保险知识,通过教育课程和实务操作培养了大量的保险专业人才,为今天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快速发展、虚假繁荣的景象背后,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国民政府体制和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现在民国时期的环境下真正受益的唯有官僚资本家以及享有法外特权的外商。而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民族保险业才能够真正实现健康、快速的发展,人民的权益才能够真正受到保护。
邓少君[2](2016)在《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文中指出社会治理是人类追求政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工具理性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是世界各国通向现代化之路的必然选择。中国已经进入经济社会双重转型期,同时也全面进入风险社会。改革开放使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史无前例的巨大成就,但是社会建设尤其是社会治理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当下的中国面临社会矛盾多发、社会治安复杂、风险隐患凸显、社群融合困难等突出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也相应地面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管控社会风险等三大基本任务,迫切需要在依法治国视域下,构建基层综合治理体系,在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首次指出,人类已进入全新的社会形态即“风险社会”时代。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社会双重转型并发生史无前例的巨大变化,也使中国同样迈进风险社会,并同时具有前现代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矛盾共生的“断裂的社会”特征。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当今中国高发多发的基层矛盾纠纷,主要是涉及民生领域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权益基础上的民间性冲突和社会性对立。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当今中国社会矛盾风险类型,在类型特征上,可以从对抗性质、所涉主体、适用法律、对象规模、时代背景、主题归属等多重同角度,厘清各类矛盾纠纷的基本属性;在宏观表象上,可以归结为总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扩散领域宽泛、发展向度多维,结构关系多元、所涉对象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触点难点交织,强度烈度扩张、社会燃点降低等特征;在发展态势上,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继续面临涉农纠纷量大面广、涉土纠纷对抗激烈、劳资纠纷高发多发、医患纠纷日渐严峻、金融纠纷破坏力强、环保纠纷成为焦点、群体纠纷组织化更加明显的发展趋势。探寻中国社会矛盾纠纷高发频发的风险源头并非易事。在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人们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与落后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也越发明显。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井喷”的源头性归因,可以从经济、社会、行政、司法、教育、党建等多个层面寻找症结所在,可以归结为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结构失衡、社会变迁巨大与社会结构分化、政府结构膨胀与管理服务缺失、公平正义有失与法治权威有限、教育扭曲失范与文化精神失魂、基层组织涣散与先锋作用迷失等六个方面的基本缘由,当然每个层面的不同病灶相互交织、盘根错节、复合叠加、甚至互为因果,均会不断诱发、催化出新的社会矛盾。这样更多地从批判的角度对社会风险来源进行比较系统而又一定深度的剖析,对于建立完善中国社会转型期基层矛盾治理格局应该具有基础性的意义。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不同表征与多元起因,广东的改革开放和先行先试无疑做了积极而富于价值的风险调控探索实践。如建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制度化路径,通过着重顶层设计、明确责任主体、构建联调机制、改革信访机制等措施,使以国家行政力量为代表的国家治权主导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一种基础性保障;拓展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化路径,提出了坚定人民调解发展方向、拓展人民调解职责内涵、创新人民调解体制机制的思路,特别在如医患纠纷、交通纠纷、环保纠纷等社会矛盾风险热点领域,大力推进和发展第三方专业性、行业性社会组织的治理思路显得更富创新意义;创设了以诉前联调为机制的法治化路径,矛盾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在法院正式立案前,以法院为主导,法院与各行政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协调联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探究了以复合治理为基本框架的多元化路径,通过厘清各种解纷方式的主体与特性、关系定位与路径选择、探索经验与现实困惑,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未来进路和网络结构做了具有一定前瞻意义的探讨,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国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综合治理,到中共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相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这一系列重大决策无疑适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同阶段的治理需求。然而,以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尽管历经多次改革,最终都是陷入了一种不良循环,特别是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镇街治理机构,由于强调与县级以上各职能部门的条条对接、垂直管理,反而造成基层治理部门分割、资源分散、单打独斗、效率低下。在这样的国情下,广东省创设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实战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基层社会治理资源,理顺治理机制,健全运行机制,凝聚了基层治理正能量,产生了1+1>2的治理效果。从广东经验中可以得到创新基层社会矛盾风险治理的五点启迪: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理念,强化“以人为本”价值观、推进“利民便民”服务观、践行“依法治理”法治观;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格局,盘活政府资源存量、优化镇街资源配置,培育基层社会组织,实现“官民共治共享”;创新基层矛盾治理体制,建立以县区为龙头、以镇街为支撑、以村居为基础、以网格为细胞的治理体系;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方法手段,推进指挥协调扁平化、社会治理精细化、治理手段信息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目标管理,细化目标管理责任、强化综治政策工具、完善考评问责体系。这些思路和建议,体现了现代社会风险防控与治理的发展理念,对各地深化基层矛盾治理具有一定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刘琳[3](2013)在《我国政府信用基本问题及其法制应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有重要意义,同时政府信用的好坏也体现着民众与政府之间互动的质量。但从相关调查数据看来,我国政府信用总体状况令人堪忧,有待于对其相关理论进行探讨,进而对其所表现出的诸如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不足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最终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完善策略。完善政府信用,法制建设是关键,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相关制度进行整理和健全。另外,进行专门的政府信用立法也显得尤为必要。政府信用意义重大却现状堪虞,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已迫在眉睫,应该建立诸如政府信用信息的采集机制、监督管理和公开机制、政府失信行为的确认机制以及监督考核、激励问责等相关运行机制,籍此使政府在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之下走上信用政府之道。本文分八章内容论述政府信用的基本问题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问题。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从具体问题着手,引出政府信用所面临的严重信任危机,并对国内外研究概况进行了简要论述。第二章为政府信用概念的厘定和给出,继而引出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本章对学界主流学者的给出的概念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对本人观点进行阐述,进而引出相关概念并进行辨析。第三章主要对政府信用的理论基础与作用进行分析和阐述。本章详细解析了政府信用的理论基础,包括中国古代诚信理论、人民主权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并对其重要作用进行了细致分析。第四章对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和成因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本章主要对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以及造成信用缺失的具体原因进行解析。第五章介绍了域外典型的政府信用法律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本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政府信用制度进行了集要介绍,并籍此得出域外政府信用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第六章对如何完善现有相关制度进行剖析和介绍。本章主要介绍如何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的基本支持,从而为我国政府信用的建设助力。第七章是文章的重点章目,主要从专门立法方面探寻政府信用的完善路径。本章提出了《政府信用管理条例》的专门立法主张,并建议在该立法中设立政府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公务员信用档案、政府失信认定与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政府信用监督与考核、政府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相关运行机制。本文第八章是结论部分,主要对本论文研究的相关结论进行阐释、论述,点明进行政府信用法制建设不仅无法一蹴而就,而且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及阻力,需社会合力推进。
施王欢[4](2012)在《基于语料库的现代汉语动转名词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动词转类名词,即动词不经过任何词形上的变化,而直接用于名词词性的词。现代汉语中的动词名用现象一直是语言学家关注的焦点。然而,现有的研究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大多数研究只是集中于个别转类现象的解释上,没有形成一个动词转类名词的语料库来进行系统研究,即观察充分性不足;二是大多数研究缺乏对动转名词在不同体裁中的分布频率方面的描写,即描写充分性不足;三是大多数研究局限于单一角度或理论,缺乏跨学科的、系统的、全面的解释,即解释充分性不足。基于前人的研究,本论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交代动词名用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标,阐释研究步骤和框架。第二章:动词名用研究的文献综述。本章将动词名用研究划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汉语“名物化”讨论时期、“NP的VP”构式的讨论时期和多角度研究时期,并指出局限性。第三章:介绍如何利用现代汉语词典(CCD)与北京大学现代汉语语料库(CCL)来建设现代汉语动转名词的语料库以弥补前人观察充分性的不足。转类词的判断标准和语料的收集整理过程是本章中心。第四章:从动转名词的总体分布特征及其在不同体裁中的频率分布特征两方面来描述动词转类名词的分布特征以弥补前人描写充分性的不足。第五章:从功能类型学视角出发全面解释动转名词的本质、内在机制和影响因素以弥补前人解释充分性的不足。根据类型学的标记理论,本章提出名词动用实质上是一种标记现象。同时,以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语境理论为指导,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第六章:对本文的主要发现进行总结,指出本文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
李婧[5](2009)在《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研究(1897-1949)》文中认为19世纪开始,人类迈入了“四海一家”的时代,“华夷隔绝之天下,成为中外会通之天下。”’鸦片战争陷中国于百年屈辱之境地的同时,“西人以利为先”的思想也启蒙了国人的重商主义。国人意识到“惟有利而后能知义,惟有利而后可以获利。”2“惟利、获利”的动机促使西方金融理论被引入近代中国,并作为“振兴商务”的理论基础,得以广泛传播。外商在华银行所获巨额之利,也驱使国人自省票号、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落后与不足。在这些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国人开始转向新式银行的建设。1897年第一家新式银行一中国通商银行成立。由此,揭开了中国银行业建设的大幕。在银行业领域规范化、金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中,鉴于市场机制的缺陷,人们呼唤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以法律手段弥补市场规则的不足。基于此,清政府启动了银行的立法建制。“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正月十六日颁布《银行通行则例》,此为吾国有银行法之始”。3“1947年的《银行法》代表了近代银行立法的最高水平”4。在近四十年的立法进程中,历届政府主观上都曾尝试建立一个既吸收世界最新法制成果,又符合本国国情的银行法体系,并为之付出了努力。但动荡的政治局势、阶级利益的对立、立法与本土资源的脱节等因素限制了银行法的实施绩效。本文对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加以梳理,从资本组织法律制度、内部组织法律制度、分支行法律制度三个层面,对银行法的内容、立法意义、立法缺陷、实施绩效等问题尝试解析。并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及产权演变、内部治理机制、分支行设置与监管等法律问题纳入考察视野,试图概括、归纳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基本特征。文章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导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缘由,回顾近现代银行法制研究的成绩与不足,阐述研究脉络与探索创新之处。最后,针对文中“银行组织法律制度”、“银行法”等概念做出界定,以便使研究规范化。第一章,中国近代银行组织的建立。本章从社会历史变革的角度,介绍了转型时期近代中国金融业的状况、银行组织建设思想,为近代银行法制研究做好背景铺垫。近代以前,中国曾出现过数量繁多、名称各异的信用机构,如泉府、质库、票号、钱庄等。而这些机构与西方资本主义信用机构银行有着本质区别。随着近代自然经济的解体,票号因组织形式、经营机制等缺陷,无法适应外部环境而消亡。钱庄则因与时俱进地改变了经营及组织制度,获得了新发展。这一时期,在中国势力较大的金融机构是外商银行。外商银行为了配合列强政治、经济侵略的需要,进入中国。其助长了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但同时也带来了以股份公司制为主体的银行制度,为本国银行的设立做了示范。在国人千呼万唤声中,本国银行姗姗而来,并后来居上,与钱庄、外商银行并立为近代三大金融机构。本国银行的兴起是各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如自然经济的瓦解、民族资本工业的创建及外商银行的刺激。此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银行理论、银行建设思想的传播。知识分子严复、谢霖、李徽通过着书立说,阐述了如何建设以股份制为核心的资本组织制度。他们一致认为,股份公司制是最佳的资本组织形式;在内部组织建设方面,清末官员鹿传霖、银行家陈光甫等人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他们在内部治理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论述;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分支行制度,清末官员盛宣怀,银行家程本固、周作民等认为,以实际经济需要为基点,以事权集中制或统帐制的方式合理设置分支行。第二章,中国近代银行组织之立法。本章主要内容为七个部分,以阶段论的观点,论述了近代中国银行组织立法的产生、推广及强化的演变过程。并围绕银行组织立法的法律渊源、资本组织的立法演进、内部组织的立法演进、分支行的立法演进、组织法律制度与习惯法的冲突等问题展开探讨,最后从立法意义、立法特色、立法缺陷等方面对近代银行组织法制进行评议。近代银行法经过清末的初创,民国时期的发展完善,以1947年《银行法》为标志,形成了兼具英美与大陆法系特征,独具中国特色的银行法体系。其引入了股份公司制的资本组织制度、三权制衡的内部治理制度、总分行制度等新金融制度,实现了制度创新。同时,银行法丰富了近代民商法的内容,有利于打破“以刑为主”的一元法律传统,推进司法、公法并存的二元法律制度建设。但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近代银行法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法律概念不规范、立法内容互相抵触、立法思想与实践脱节、司法困难等。第三章,资本组织法律制度。本章至第五章探讨银行具体组织法律制度。本章内容主要为四个部分。第一节,近代中国银行资本组织制度的引入与展开。简要回顾了股份公司制在西方产生并适用于银行业的历史,阐述了近代中国银行业引入与普及这一先进制度的过程;第二节,官商合股银行之资本组织:中国银行个案研究。通过中国银行官商股份的变化、资本组织建设的历程,考察官商合股银行在争取产权独立、制度创新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与探索;第三节,私人股份银行之资本组织制度。以通商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个案,分析官僚军阀为主体、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银行在资本构成、股权结构上的不同,说明股权结构化对改善银行经营效率的作用;第四节,资本组织制度的创新。此节归纳近代银行在资本组织方面的创新之处。第四章,内部组织法律制度。本章以四节篇幅,从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内部管理、内部组织的创新等方面,解析近代银行内部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权力机构。主要介绍近代银行股东与股东会,董事、董事会与监察人的构成及特征。通过对金城银行、浙江实业银行章程的分析,了解近代银行股东会的类型、召开及职权,董监会的组成、人员结构等;第二节,执行机构。主要介绍总管理处及分支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探求内部组织三权机构的设置、运作;第三节,内部管理制度。本节从职员的录用提拔、收入待遇、奖惩作息三个方面,介绍了近代银行人事管理制度。最后一节,内部组织制度的创新。该部分从内部组织机构的优化、人事管理的人性化及内部激励机制三个方面,总结了近代银行内部制度的创新之处。第五章,分支行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节,分支行概述。主要阐述银行组织形式的类型、分支行在中国银行业的适用与普及。单一制与分支行制作为主要的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基于经济、传统因素的影响,近代中国银行采用的是分支行制度。并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为例,具体介绍了分支行制度在近代银行业的确立过程;第二节,分支机构之设置原则。该节介绍了近代银行在国内、海外分支机构设置所依据的原则;第三节,分支机构之监管。本节依据国民政府时期法令、法规,着重考察抗日战争后,分支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监管措施。并对监管方式-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进行介绍。第六章,归纳与设想。本章以前面的论述为基础,归纳总结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影响,并从中借鉴经验,构想当今银行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主要内容为三节。第一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制度的现代化。以传统金融机构为参照,运用比较分析法,阐述在组织制度方面,近代银行具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与活力,故能取而代之;第二节,中国近代银行组织制度的本土特色。移植至中国土壤的银行制度,呈现出异于西方银行制度的一些特色:官商合股的股份制、“官利”股息分配制,政府过度干预的公司治理机制;第三节,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启示。影响主要为促进近代银行业的发展、壮大民族产业、约束了新中国银行制度的构建。近代银行立法模式,给当今银行法制建设以启示,我们可以参考在商业银行法之外,另订专门银行法,以弥补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缺失。此外,还可以借鉴近代监管立法,构建统一标准的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以修正我国“内外有别”的监管制度。最后,注重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结合,正确处理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也是历史给予的启示。最后,文章在结语中指出,我国银行法现代化的逻辑轨迹:以移植为途径、国际化和本土化为目标,体现了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的互动。该部分结合法律经济学、法文化学等基本理论,阐述国际化以法律移植为途径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及实现方式;分析中国传统观念、商事习惯对银行法的冲击及本土化表现;试图就新时期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
刘国民[6](2008)在《首席记者》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山雨欲来1哈尔滨老白党胡同的拆迁工程从三月份开始。下旬,胡同里有了动静,零零星星地有一些拆迁户搬出来。四月份,大批拆迁户往外搬,来
赵世勇[7](2007)在《政府机会主义与民营企业成长——中国转型期民营企业成长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转轨经济中的重要课题。该文在考察中国转轨时期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指出,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成长的重要因素。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使大量的投资机会难以实现,而且内生企业的腐败行为。只有建立有效的法治,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效的法治不仅能维护社会公正,而且还能实现经济活动的效率。文章同时认为,有效的法治对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所起到的长期激励效应,使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起一种威慑作用。法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政府机会主义以及腐败等还将在我国转轨时期长期存在,民营企业成长环境的根本改善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赵世勇[8](2007)在《政府机会主义与民营企业成长——中国转型期民营企业成长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使大量的投资机会难以实现,而且内生企业的腐败行为。只有建立有效的法治,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效的法治不仅能维护社会公正,而且还能实现经济活动的效率。此外,有效的法治对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所起到的长期激励效应,使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起一种威慑作用。但法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政府机会主义以及腐败等还将在我国转轨时期长期存在,从而民营企业成长环境的根本改善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谢琳惠[9](2005)在《构建诚信政府的理论及实践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诚信政府的基本概念入手,对诚信政府的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指出了政府诚信缺失行为的典型表现,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政府诚信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在实践中探讨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和构建诚信政府的基本思路。 诚信的基本内涵是诚实、守信、真实、无妄,恪守信用,其本质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言行一致的思想。诚信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纽带。诚信政府是指基于公意产生的政府对其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正确运用和职责的积极恰当履行;政府应对法律诚信、对人民诚信、对其它国家诚信,其内部各部门、上下级之间相互诚信;它要求政府的行为符合人民的意志,是一个守法的政府,具有较强执政能力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负责和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我国政府一向重视诚信政府的建设,尽管如此,目前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部分地方政府作风浮漂、弄虚作假,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策缺乏稳定性,执法随意、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以及政府公务不够公开等。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深远地历史原因,同时也有现实的原因,大致可以分析归纳为:传统观念的影响、行政体制的弊端、诚信教育的缺失、腐败现象泛滥、政府法制观念的淡薄等。 我国政府诚信方面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弊端,必将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破坏党的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新的环境和新的形势,打造诚信政府,探讨实践途径,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提高政府诚信的观念,创建政府诚信体系,创新政府诚信机制,完善立法、行政、党内和社会等监督机制,全面构建诚信政府。 我们坚信随着人们诚信观念的提高,诚信教育的普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政府诚信问题的普遍重视,一个理想的诚信政府必将成为现实。
程春华[10](2005)在《破产救济研究》文中认为破产救济,首先作为特殊案件适用的一种救济方法,是指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破产预防之方法,及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利益代表的利益之救济途径。当然,破产救济还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作为一项制度,破产制度是破产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破产救济在本文中就是要解决为什么要选择破产救济这一救济方法即“为什么破产救济”和怎样行使形式多样的救济方法即“怎样破产救济”两大问题。首先,“为什么破产救济”。 一是为什么要选择破产救济来作为研究对象?在立法与实践中,经济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破产立法的完备,以及转型国家视破产法为市场宪法,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同时这些国家或地区实施破产救济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特别是以完善的破产预防体系以及实施破产预防救济形式的多样化,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主体生存与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必不可少的特殊工具。然在我国,破产救济相关制度缺漏甚多,因而根本无法保障破产程序中权利救济的基本需求;同时学者在使用“破产救济”一词时亦往往将其概念限定为“破产职工救济”,而鲜有将“破产救济”作为保障经济关系主体之生存、发展状况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特殊工具的思维习惯。 二是引起破产救济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利救济及权利冲突协调,即实施破产救济不仅为可供选择的方法,有时为最优方法或唯一选择的方法,是权利救济或权利冲突协调的理性选择。 三是破产救济的价值体现。破产救济不仅是适应我国当前宏观调节经济与市场经济二元经济共存的经济体制状况的需要,也是推进改革开放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是国家干预社会与经济的需要和理性选择。 四是破产救济的功能体现。其中正功能主要表现在: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债务人利益并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破产法作为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等。反功能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的消亡,导致失业问题的产生影响;利用破产救济逃债;申请人假借破产救济对债务人实施商业诋毁;公司破产重整失败令清算不适当地延长,债权人损失加大;债务人对破产程序的滥用。
二、民营之“路”考验政府诚信 鹤山市政府逾亿元欠款引发诉讼始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营之“路”考验政府诚信 鹤山市政府逾亿元欠款引发诉讼始末(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汉口保险业研究(1912-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拟突破的重点难点和主要创新点 |
一、拟突破的重点难点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汉口保险业的诞生和发展 |
第一节 汉口保险业产生的背景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汉口保险业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汉口保险业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汉口火险保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汉口保险业 |
一、保险勘估业的中外之争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汉口保险业 |
三、民国时期保险资金的运用 |
第三章 民国时期汉口的保险教育 |
第一节 汉口保险教育的背景 |
一、学校保险教育的普及和推广 |
二、保险知识和观念的宣传 |
三、保险学术理论和着作的出版 |
四、以汉口为中心的新闻出版业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汉口的保险教育 |
一、民国时期国立武汉大学之保险教育 |
二、民国时期汉口其他学校的保险教育 |
第四章 民国时期的汉口华洋保险同业公会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汉口西商火险公会 |
一、汉口早期的洋商组织 |
二、汉口洋商火险公会 |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汉口市保险业同业公会 |
一、汉口华商水火保险公会 |
二、汉口市保险业同业公会 |
第五章 民国时期的保险法规 |
第一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 |
一、1929年《保险法》和1937年《保险法》 |
二、1937年《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实施法》 |
三、《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 |
第三节 汉口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章程及其比较 |
第六章 汉口保险行业规章及费率 |
第一节 汉口市保险业同业公会运输险费率规定 |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汉口火险费率及其比较 |
第三节 火险保户登记规则 |
第七章 四明保险公司和美商美亚保险公司 |
第一节 四明保险公司(Ningpo Insurance Company,Limited.) |
一、汉口分公司成立背景 |
二、关于创始人 |
三、四明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
第二节 美商美亚代理保险公司 |
一、美亚保险背景 |
二、美亚保险汉口分公司 |
结语 |
一、本文的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
附件二 |
附件三 |
附件四 |
附件五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 |
致谢 |
(2)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中国执政党治国理念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二、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三、中国基层矛盾治理需求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概述 |
一、风险社会研究 |
二、基层矛盾治理 |
三、基层社会治理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式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社会风险演变 |
二、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理论 |
一、治理的基本内涵 |
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
三、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构建 |
第三节 核心概念厘定 |
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 |
二、基层与基层矛盾 |
三、治理体制与治理机制 |
第三章 风险形式:基层矛盾表现特征 |
第一节 矛盾纠纷的基本类型 |
一、从矛盾性质划分 |
二、从所涉主体划分 |
三、从人员规模划分 |
四、从适用法律划分 |
第二节 基层矛盾的宏观表征 |
一、在数量上:总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 |
二、在走向上:扩散领域宽泛,发展向度多维 |
三、在主体上:结构关系多元,所涉对象复杂 |
四、在形态上:表现形式多样,触点难点交织 |
五、在强度上:矛盾张力扩大,社会燃点降低 |
第三节 基层矛盾的多发领域 |
一、涉农纠纷量大面广 |
二、涉土涉房矛盾对抗激烈 |
三、劳资纠纷高发多发 |
四、医患纠纷日渐严峻 |
五、金融纠纷破坏力强 |
六、环境纠纷成为焦点 |
七、群体纠纷组织化明显 |
第四章 风险来源:基层矛盾源头归因 |
第一节 经济转型: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结构失衡 |
一、粗放型增长 |
二、城市化失序 |
三、房地产泡沫 |
第二节 社会分层:社会变迁巨大与社会结构分化 |
一、个体分化 |
二、群体分化 |
三、阶层分化 |
第三节 执政效率:政府结构膨胀与服务管理缺失 |
一、政府结构臃肿膨化 |
二、决策管理时有失控 |
三、基本公共服务滞后 |
四、维稳模式呆板僵化 |
第四节 司法实践:公平正义有失与法治权威有限 |
一、地方立法滞后 |
二、司法公正有失 |
三、基层法治薄弱 |
四、法治文化缺失 |
第五节 教育文化:教育扭曲失范与文化精神失魂 |
一、教育扭曲失范 |
二、主体文化受侵 |
三、精神信仰丧失 |
第六节 基层党建:组织建设弱化与先锋作用淡化 |
一、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弱化 |
二、基层党的领导干部蜕化 |
三、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淡化 |
第五章 风险调控:基层矛盾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制度化路径:行政主导 |
一、着重顶层设计,强化制度牵引 |
二、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体制机制 |
三、构建联调机制,打造综治平台 |
四、改革信访机制,畅通诉求渠道 |
第二节 社会化路径:人民调解 |
一、坚定发展方向 |
二、拓展职责内涵 |
三、创新组织机制 |
第三节 法治化路径:诉前联调 |
一、诉前联调的出台背景 |
二、诉前联调的基本内涵 |
三、诉前联调的运行机制 |
四、诉前联调的司法效率 |
第四节 复合化路径:多元衔接 |
一、历史与现实:多元解纷机制价值判断 |
二、主体与特性:多元解纷方式辨析 |
三、定位与选择:多元解纷方式的关系 |
四、探索与困惑:来自广东的实践经验 |
五、讨论与结论:多元解纷机制的未来进路 |
第六章 风险治理:基层矛盾治理创新 |
第一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理念 |
一、强化“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
二、践行“依法治理”的执政观 |
三、推进“利民便民”的服务观 |
第二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格局 |
一、党委政府领导:担当主体责任 |
二、国家治权主导:发挥职能作用 |
三、社会组织担当:激发自治活力 |
四、公民广泛参与:加快全民普法 |
第三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体制机制 |
一、镇街中心是支撑 |
二、村(居)工作站是基础 |
三、县级中心是龙头 |
第四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方法手段 |
一、指挥协调扁平化 |
二、社会治理精细化 |
三、治理手段信息化 |
四、治理方式多样化 |
第五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目标管理 |
一、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
二、实施综治政策工具 |
三、建立考评问责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3)我国政府信用基本问题及其法制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引出 |
1.2 政府信用国内研究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基础、特色及创新之处 |
2 政府信用的概念厘定 |
2.1 政府信用内涵揭示与概念给出 |
2.2 政府信用(行政信用)与政府诚信(行政诚信)的辩异 |
3 政府信用的理论基础与重要作用 |
3.1 政府信用的理论基础 |
3.2 政府信用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4 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与成因 |
4.1 国内政府信用缺失的基本状况 |
4.2 政府信用缺失的集中表现 |
4.3 政府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
5 域外政府信用法律制度介要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英美法系国家政府信用法制建设介要 |
5.2 大陆法系国家的政府信用法制建设介要 |
5.3 域外政府信用法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
6 政府信用建设的法制应对(上)——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的基本支持 |
6.1 完善行政程序制度 |
6.2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
7 政府信用建设的法制应对(下)——制定专门性法规 |
7.1 政府信用立法的必要性 |
7.2 政府信用立法的可行性 |
7.3 政府信用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7.4 立法应形成的基本运行机制 |
8 本文研究的几点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在校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4)基于语料库的现代汉语动转名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Contents |
1 Introduction |
1.1 Research Background |
1.2 Significance and Objectives of the Study |
1.3 Research Methodology |
1.4 Research Procedure |
1.5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Dissertation |
2 Literature Review |
2.1 The First Period |
2.2 The Second Period |
2.3 The Third Period |
2.4 Limitations of Previous Study |
3 Data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
3.1 About the Tools Used in Data Couection—CCD and CCL |
3.1.1 About the CCD |
3.1.2 About the CCL |
3.2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Deverbal Nouns Library |
3.2.1 About the Instruction of CCL |
3.2.2 About the Collection and Standards of Deverbal Nouns |
4 Distrib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Deverbal Nouns |
4.1 General Description of Deverbal Nouns |
4.2 Frequency Distribution of Deverbal Nouns in Different Genres |
4.2.1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Newspaper and Magazine |
4.2.2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Literature |
4.2.3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Drama |
4.2.4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Practical Writing |
4.2.5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Translated Works |
4.2.6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Television and Movie |
4.2.7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Network Literature |
4.2.8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Historical Biography |
4.2.9 Frequency Distribution in Spoken Chinese |
5 A Functional Typological Study of Deverbal Nouns |
5.1 Typology and SFL |
5.2 Markedness Theory of Typology and Deverbal Nouns |
5.2.1 Markedness Theory of Typology |
5.2.2 Deverbal Nouns of Markedness Theory |
5.3 Context Theory of SFL and Deverbal Nouns |
5.3.1 Context Theory of SFL |
5.3.2 Deverbal Nouns of Context Theory |
6 Conclusion |
6.1 Major Findings of This Dissertation |
6.2 Limitations and Further Research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1 The Distribution of Deverbal Nouns in Nine Genres |
Appendix 2 The Information of Deverbal Nouns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研究(1897-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研究脉络 |
四、探索创新 |
五、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中国近代银行组织的建立 |
第一节 社会变革下的近代金融业 |
一、不同命运的传统金融机构 |
二、捷足先登的外商银行 |
三、姗姗来迟的本国银行 |
第二节 中国近代银行组织建设思想的源与流 |
一、资本组织建设思想 |
二、内部组织建设思想 |
三、分支行建设思想 |
第二章 中国近代银行组织之立法 |
第一节 银行立法之移植与演变 |
一、古代金融立法概述 |
二、近代银行法产生与发展的阶段论 |
第二节 法律渊源 |
一、法律 |
二、规章 |
三、章程 |
第三节 资本组织之立法演进 |
一、一般银行法法定资本组织制度 |
二、专门银行法法定资本组织制度 |
第四节 内部组织之立法演进 |
一、一般银行法法定内部组织制度 |
二、专门银行法法定内部组织制度 |
第五节 分支行之立法演进 |
一、一般银行法法定分支行制度 |
二、专门银行法法定分支行制度 |
第六节 组织法律制度与钱业习惯法之冲突 |
一、1931年《银行法》对习惯法的否定 |
二、二元社会秩序中的银行法与习惯法 |
三、法律多元化中的银行法与习惯法 |
第七节 立法之评析 |
一、立法意义 |
二、立法特色 |
三、立法缺陷 |
第三章 资本组织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股份公司制在近代中国的引入与展开 |
一、现代银行资本组织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中国近代银行业的股份公司制 |
第二节 官商合股银行之资本组织:中国银行个案研究 |
一、官督商办时期 |
二、官商合办、商股占优势时期 |
三、政府垄断时期 |
第三节 私人股份制银行之资本组织 |
一、官僚军阀为主体的银行 |
二、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银行 |
第四节 中国近代银行资本组织制度之创新 |
第四章 内部组织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权力机构 |
一、股东与股东会 |
二、董事、董事会与监察人 |
第二节 执行机构 |
一、总管理处 |
二、分支机构的内部组织机制 |
第三节 内部管理机制 |
一、录用与提拔制度 |
二、收入与待遇制度 |
三、奖惩与作息制度 |
第四节 中国近代银行内部组织制度之创新 |
一、内部组织机构 |
二、人事管理制度 |
三、内部激励机制 |
第五章 分支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分支行制度概述 |
一、法定银行组织形式的类型 |
二、分支行制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适用与普及 |
第二节 分支机构之设置 |
一、国内分支机构之设置 |
二、海外分支机构之设置 |
第三节 分支机构之监管 |
一、市场准入之立法主义 |
二、分支机构之法律监管:以抗战时期为中心 |
三、法定监管方式之选择: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
第六章 归纳与构想 |
第一节 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现代特征 |
一、法定资本组织制度 |
二、法定内部组织制度 |
三、法定分支行制度 |
第二节 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本土特色 |
一、官商合股、官督商办的股份制 |
二、"官利"股息分配制 |
三、政府过分干预的公司治理机制 |
第三节 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
一、影响:积极功能与消极作用并存 |
二、启示与构想:近代银行组织制度建设与当今银行改制 |
结语:银行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兼论当今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构架 |
一、中国本土的"国际化" |
二、国际成果的"本土化" |
三、全球化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回归:国际化与本土化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政府机会主义与民营企业成长——中国转型期民营企业成长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
二、民营企业家与地方政府官员博弈的基本模型 |
三、民营企业家与地方政府官员博弈模型的扩展 |
1. 模型扩展之一:引入有效司法制度 |
2. 模型扩展之二:司法制度无效 |
四、博弈模型结论的进一步分析 |
(9)构建诚信政府的理论及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郑重声明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诚信政府的理论概述 |
1.1 诚信的概述 |
1.1.1 诚信的内涵及本质 |
1.1.2 诚信的特点 |
1.1.3 诚信的作用 |
1.2 诚信政府的概述 |
1.2.1 诚信政府的内涵 |
1.2.2 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 |
1.2.3 诚信政府的行为特征 |
1.2.4 构建诚信政府的必要性 |
2 政府诚信的缺失现状及原因分析 |
2.1 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 |
2.1.1 弄虚作假仍比较严重 |
2.1.2 地方保护主义没根除 |
2.1.3 政策缺少相对稳定性 |
2.1.4 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 |
2.1.5 政府决策缺少透明度 |
2.1.6 执法行为的随意性过大 |
2.2 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
2.2.1 “官本位”思想严重 |
2.2.2 人治观念的存在 |
2.2.3 行政制度不健全 |
2.2.4 诚信教育的缺乏 |
2.2.5 腐败现象的泛滥 |
2.2.6 依法行政不到位 |
3 构建诚信政府的路径选择 |
3.1 提高政府诚信观念 |
3.1.1 强化公务员的诚信意识 |
3.1.2 增强政府的信用责任感 |
3.1.3 加强全社会诚信观念建设 |
3.2 创建政府诚信体系 |
3.2.1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3.2.2 建立诚信制度 |
3.2.3 创立评估体系 |
3.3 创新政府诚信机制 |
3.3.1 引入竞争机制 |
3.3.2 建立动力机制 |
3.3.3 完善失信的惩戒机制 |
3.3.4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
3.4 完善监督机制 |
3.4.1 立法监督 |
3.4.2 行政监督 |
3.4.3 法制监督 |
3.4.4 社会监督 |
3.4.5 政党监督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破产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一、破产救济与国家干预 |
(一)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是摆在国家当前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
(二)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 |
(三) 破产救济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理性选择 |
二、破产救济与宏观调控 |
三、破产救济与推进改革开放 |
四、破产救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一) 破产救济是建设政治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
(二) 破产救济是建设法律与经济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
(三) 破产救济是建设社会和谐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
(四) 破产救济是建设生态与生活和谐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
五、破产救济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六、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需要国家干预的理性选择 |
七、破产救济国内外研究和立法与实践的状况 |
八、本文的内容 |
第一编 为什么破产救济 |
第一章 破产救济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救济制度 |
一、破产救济的界定 |
(一) 破产与倒产 |
(二) 破产救济的基本含义 |
二、破产救济制度 |
第二节 破产救济的性质、方法与范畴 |
一、破产救济的性质 |
(一) 破产救济性质之各种解读 |
(二) 破产救济的综合法律性质 |
二、破产救济的方法 |
(一) 破产预防 |
(二) 破产清算 |
三、破产救济范畴 |
第三节 破产救济与相关救济方法 |
一、破产救济与企业重组和兼并 |
二、破产救济与公司清算 |
三、破产救济与执行救济 |
第四节 破产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
一、破产法与民商法 |
(一) 破产法与民法 |
(二) 破产法与商法 |
二、破产法与经济法 |
(一) 破产法与经济法 |
(二) 破产法与社会保障法 |
(三) 破产法与劳动法 |
三、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 |
四、破产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 |
五、破产法与刑法 |
第二章 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的协调 |
第一节 权利及其救济之一般 |
一、权利 |
(一) 权利是什么 |
(二) 认真对待权利 |
二、权利的救济 |
(一) 权利为什么需要救济 |
(二) 救济方法 |
(三) 公权救济、私权救济及其他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协调与权利的司法救济 |
一、权利冲突的实质 |
二、权利冲突与协调的主要方法 |
三、权利冲突的协调与权利的司法救济 |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 |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 |
(一)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 免责 |
第三章 为什么破产救济 |
第一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
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
(一) 法律超越经济 |
(二)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
二、法治经济的再认识 |
(一) 法律在国家生活中有权威的地位 |
(二) 权利本位——现代法精神的首要因素 |
(三) 法律有效性与权利保障——再论认真对待权利 |
(四) 权利多样性 |
第二节 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的理性选择 |
一、私权的行使与破产救济 |
二、经济权利的行使与破产救济 |
三、权利冲突的协调与破产救济 |
(一) 经济活动中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 |
(二) 权利冲突的协调与破产救济 |
四、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的理性选择 |
(一) 破产救济为可供的选择方法 |
(二) 破产救济为最优的选择方法 |
(三) 破产救济为唯一的选择方法 |
第四章 破产救济的功能与反功能 |
第一节 破产救济功能 |
一、破产救济功能的不同解读 |
(一) 美国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
(二) 英国学者对破产功能的解读 |
(三) 日本学者对破产功能的解读 |
(四) 我国大陆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
(五) 我国台湾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
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破产功能的立法例 |
三、本文观点 |
(一) 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保障 |
(二) 有效的维护债务人利益并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 |
(三) 有效的协调社会公共利益 |
(四) 破产法为转型国家的市场宪法 |
(五) 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 |
(六)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
(七) 其他功能 |
第二节 破产救济反功能的表现 |
一、破产清算导致火业问题的产生 |
二、利用破产救济逃债 |
三、商业诋毁 |
四、破产重整失败,加大债权人损失 |
五、破产程序的滥用 |
第二编 破产救济方法 |
第五章 破产救济方法总则 |
第一节 破产原因 |
一、破产原因的研究意义 |
二、破产原因的立法考察 |
(一) 列举主义模式的立法例 |
(二) 概括主义模式的立法例 |
(三) 折衷主义模式的立法例 |
(四) 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三、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分析与完善 |
(一) 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分析 |
(二) 我国破产原因立法的完善 |
第二节 破产能力 |
一、破产能力的研究意义 |
二、一般破产主义的选择 |
三、自然人破产能力制度的建立 |
(一) 自然人破产能力的限制 |
(二) 自由财产制度的建立 |
(三) 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 |
(四) 破产复权的确立 |
(五)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
四、几类特殊主体破产能力分析 |
(一) 公法人破产能力 |
(二) 公益法人破产能力 |
(三) 外国人破产能力 |
(四) 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破产能力 |
第三节 破产形式要件 |
一、破产申请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法院依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
(三) 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
二、其他形式要件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破产申请的其他材料 |
(三) 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
(四) 诉讼费用、清算费用的预交 |
第四节 破产受理及效力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撤回申请的准许 |
三、破产受理后的工作与效力 |
四、破产的域外效力 |
第六章 破产救济方法之一:破产预防 |
第一节 商业会和解与公司整理 |
一、商业会和解 |
(一) 我国台湾地区商业会和解 |
(二) 大陆商业会和解机制的设立 |
二、公司整理 |
(一) 日本股份公司整理 |
(二) 我国整理制度的设立 |
第二节 法院破产和解 |
一、法院破产和解类型 |
(一) 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 |
(二)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 |
二、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立法例 |
(一) 日本的《和解法》 |
(二) 韩国的《和议法》 |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和解 |
三、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立法例 |
(一) 英国和解前置主义 |
(二) 我国台湾地区的“调协”与德国、日本的“强制和解” |
四、我国法院破产和解制度之分析及构建 |
第三节 破产重整 |
一、美国破产重整程序 |
(一) 重整程序之启动及其影响与效力 |
(二) 重整程序的主要参加人 |
(三) 重整方案或重整计划 |
二、日本公司更生制度 |
三、我国破产重整的分析与构建 |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的评析 |
(二) 对《新破产法草案》重整制度的评析与我国破产重整的构建 |
第七章 破产救济方法之二:破产清算 |
第一节 破产清算的价值体现与制度设计的原则 |
一、价值体现 |
二、制度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一) 公平的财产重新分配原则 |
(二) 保障财产分配有序的原则 |
(三) 破产财产的价值增值原则 |
(四) 人文主义原则 |
(五) 社会共同利益协调原则 |
第二节 破产宣告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破产宣告应具备的条件 |
三、撤回申请的准许 |
四、破产宣告的形式 |
五、破产宣告产生的效力 |
(一) 对破产人身份地位的效力 |
(二) 对破产人财产的效力 |
(三) 对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契约关系的效力 |
六、债务人无财产时之处理 |
第三节 破产财团 |
一、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
二、破产财团范围 |
三、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与价值增值 |
第四节 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 |
一、美国的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制度 |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的评析与制度完善 |
三、破产职工救济 |
第三编 破产程序救济 |
第八章 破产程序救济 |
第一节 破产救济的法律适用 |
一、制定统一适用的破产法典 |
(一) 改二元立法为一元立法 |
(二) 由中央统一行使破产立法权 |
(三) 统一破产预防与破产清算的立法 |
二、其他法律适用与法律冲突的协调 |
第二节 破产特别机关及司法机关 |
一、破产管理人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
(三)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 |
二、债权人会议及其委员会 |
(一) 债权人会议 |
(二)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 |
三、破产法院 |
第三节 权利救济及权利冲突协调的方式选择及法律再救济 |
一、权利救济及权利冲突协调的方式选择 |
(一) 债权申报与确认方式 |
(二) 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及其它优先权的行使 |
(三) 否认权、债务追收与注册资会的追缴 |
二、法律再救济 |
(一) 对破产管理人行为之救济 |
(二) 对债权人会议及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之救济 |
(三) 对法院裁决的救济 |
第四节 破产法律责任 |
一、破产免责 |
二、自由财产豁免 |
三、失权与复权 |
四、责任的承担 |
第五节 权力与权力之冲突救济 |
一、破产救济与民事诉讼冲突与协调 |
(一) 对债务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
(二) 以债务人为原告的民事诉讼 |
(三) 与债务人破产财团无关的诉讼 |
(四) 债权人代位诉讼因债务人破产而暂时中止 |
(五)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 |
二、破产救济与执行程序冲突与协调 |
三、破产救济与仲裁程序、非民事诉讼程序、行政程序等之冲突与协调 |
第六节 破产程序终结与破产简易程序 |
一、破产程序终结 |
二、破产简易程序 |
结语——破产救济发展趋势 |
一、破产救济的国际走向 |
(一) 一些国家或地区破产救济的最新走向 |
(二) 破产救济国际发展趋势 |
二、我国破产救济展望 |
(一) 破产救济的国际走向与我国破产救济立法完善 |
(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相关观点的借鉴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主要成果 |
后记 |
四、民营之“路”考验政府诚信 鹤山市政府逾亿元欠款引发诉讼始末(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汉口保险业研究(1912-1949)[D]. 王小晖. 武汉大学, 2017(03)
- [2]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D]. 邓少君. 武汉大学, 2016(06)
- [3]我国政府信用基本问题及其法制应对研究[D]. 刘琳. 四川师范大学, 2013(05)
- [4]基于语料库的现代汉语动转名词的实证研究[D]. 施王欢. 北京交通大学, 2012(11)
- [5]中国近代银行组织法律制度研究(1897-1949)[D]. 李婧.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2)
- [6]首席记者[J]. 刘国民. 当代, 2008(04)
- [7]政府机会主义与民营企业成长——中国转型期民营企业成长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 赵世勇. 现代经济探讨, 2007(04)
- [8]政府机会主义与民营企业成长——中国转型期民营企业成长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 赵世勇.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7(02)
- [9]构建诚信政府的理论及实践研究[D]. 谢琳惠. 郑州大学, 2005(12)
- [10]破产救济研究[D]. 程春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05(01)